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关于实施《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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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遗产保护体系 第二讲

我国遗产保护体系 第二讲
早在上世纪50年代,中央决定中国科学院在广东鼎湖山专门建立了保护科研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颁布了一系列自然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这些法律从保护某些类型的自然资 源或者保护环境的角度,提出了一些对自然遗产的保护要求。 • 1982年建立国家风景名胜区; • 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国政府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1987年颁布了《关于建立地质自然保护区的规定》 • 1987年,国务院根据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要求,制定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 1992年批准了《生物多样性公约》 • 1992年加入《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 1994年,国务院根据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以及自然遗迹的保护需要,制定了自然保护 区条例; • 1995年颁布《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正轨 • 1987年、1995年颁布了《关于建立地质自然保护区的规定》及《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国土资源部成立以来又组织起草了有关地质遗迹管理办法,并召开相关会议,促进该项工作的进展。 在中国,为配合世界地质公园的建立,国土资源部于2000年8月成立了国家地质遗迹保护(地质公园) 领导小组,及国家地质遗迹(地质公园)评审委员会,制定了有关申报、评选办法。
从1982年建立国家风景名胜区,只有一个《暂行条例》,这对保护、利用都很不利的。并且本来在 国务院各个部门中,建设部是管全国的风景名胜区的。但在八十年代以后,旅游开发、大发展,管理体 制就乱了,有些风景区,由旅游公司监管,有些风景名胜区由一些地方组织在管。
1.2.2国家地质公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地质公园,由中国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定,由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土资源部正式批准授牌的地质公园。 地质遗迹是国家的宝贵 财富,每个国家公民均有保护的权利及义务,而国土资源部(原地质矿产部)则 负责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 1984年前该项工作只是作为其它类型自然保护区的部分保护内容 • 1984年后,原地质矿产部着手有计划地开展调研工作,组织制定规划及规章的编制,将该项工作纳入了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9年第12号――关于取消的19项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9年第12号――关于取消的19项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9年第12号――关于取消的19项证
明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现将我局决定取消的19项证明事项(见附件1、2)予以公布。

取消的证明事项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涉及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2.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8月19日
来源:/fg/detail2106494.html。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的要求,我局2004年7月26日,发布了国家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3号)。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我局对公告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第一批34项林业行政许可的名称、实施机关、承办机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及依据等内容予以公告。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附件: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目录1、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2、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3、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4、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5、重点国有林区、其他地区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5公顷以上及其他林地20公顷以上的林地临时占用审批6、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7、重点国有林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8、重点国有林区木材运输证核发9、重点国有林区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审批10、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11、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12、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13、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14、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15、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16、外来陆生野生动物物种野外放生审批17、科研教学单位对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审批18、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19、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野生植物审批20、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21、出口珍贵树木或其制品、衍生物审批22、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23、在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方案审批24、在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25、国家林业局质检机构设立审批26、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27、向境外提供或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审批28、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种质资源审批29、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审批30、林木种子苗木进口审批31、国家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32、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筑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审核33、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34、向外国人转让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植物新品种权审批第一项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一、实施机关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令——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 、改变经营范 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行政
许可决定 ,应当以适 当的方式公示 、公告 , 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七条 国家林 业局应 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保护利用森林 风景 资源 的情况进行 监督 检查 。 第十八条 被许可人违反法律、法规 的规定 ,造成森林资源受到破坏 的,由县级 以上林
第七条
申请合并或者改变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范围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 一)符合国家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 ;
( )符合国家级森林公 园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标准 。 二 第八条 申请合并或者改变 国家级森林公 园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 一)申请文件;
( 二)说 明理由的书面材料 ; ( 三)合并 的,提交合并后经 营管理机构职责 、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配置等情况的说 明材料;扩大经营范围的 ,提交拟新增范围内的森林风景资源调查报告和景观照片、光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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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林业 局令
第1 6号
《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 、 改变经 营范 围或者变更隶属关 系审批管理办法》 已
经 20 年 5 1 05 月 3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 现予公布 , 0 5 7 2 起施行。 自2 0 年 月 0日
8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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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或者《 国家林业局不予行政许 可决定 书》 并告知 申请人。 , 第十四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 、合并、改变经营范围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明确国 家级森林公园的位置 ,面积和范围。 第十五条 在法定期 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经国家林业局主管负责人批准 , 国 家林业局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前 5日办理《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延期通 知书》并告知申请人 。 ,

咨询工程师继续教育--风景园林工程项目(国家森林公园)

咨询工程师继续教育--风景园林工程项目(国家森林公园)

风景园林工程项目(国家森林公园)试卷名称:风景园林工程项目(国家森林公园)试卷1.单选题[ 本题型共5道题]1.国家森林公园中的建设用地不宜超过园内陆地面积的(A ) 。

D A.2~3%B.35%C.1%D.5^8%2.核心景观区的主要功能是: ( D) 。

A.旅游接待服务B.游览、游憩C.生态保护、恢复D.保护、游览3.以下关于国家森林公园的描述,哪项是错误的(D ) 。

◎A.国家森林公园是国家层面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域。

.国家森林公园是禁止开发的区域。

◎C.国家森林公园的主体功能是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普及生态文化知识、开展森林生态旅游。

D. 国家森林公园内禁止开展任何形式的利用活动。

4.江西灵岩洞国家森林公园是哪种类型的国家森林公园(B ) 。

A.山岳、峡谷等地貌景观为主要类型的森林公园B.森林景观为主要类型的森林公园C.丹霞、溶洞等特殊地貌景观为主要类型的森林公园D.野生花卉景观为主要类型的森林公园5.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 ) .◎A.在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范围内,不得再建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

确有必要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后方可建立。

◎B. 在森林公园内以及可能对森林公园造成影响的周边地区,禁止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以及非抚育和更新性采伐等活动。

C.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从事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

D.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2.多选题[本题型共10道题]1.发生下列哪些情况的,可以申请撤销国家级森林公园( BD) 。

A.公园边界与其他保护地重盛的。

B.主要景区的林地依法变更为非林地的。

C.经营管理者发生变更或者改变经营方向的。

D.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保护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义务或者提供森林旅游服务的。

2.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主体功能是( ABC) 。

A. 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B.普及生态文化知识目C.开展森林生态旅游D.开发房地产3.除了国家森林公园外,《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规定的国家层面禁止开发区域还包括哪些(ABCD)。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国家林业局令第27 号《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2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依照《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主管全国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配备管理和技术人员,负责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第五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主体功能是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普及生态文化知识、开展森林生态旅游。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从事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

第七条国家级森林公园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8个月内,编制完成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国家级森林公园合并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修改完成总体规划。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10年。

第八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突出森林风景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并符合下列要求: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的,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森林景观、生态以及旅游活动的影响,并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可能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导致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明显降低的,应当在取得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行政许可后,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手续。

关于进一步做好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的通知(林园园字[20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森林公园主管处室:为深入贯彻全国森林旅游工作会议和中国森林公园发展30周年纪念大会的会议精神,扎实推进森林公园和森林旅游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森林公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国家级森林公园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关于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的审查。

要坚持“1个县(区)仅设立1处”的布局原则,应在不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地质公园交叉重叠的前提下,整合全县(区)范围内价值最突出的各类景观资源进行申报。

自2014年起,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的专家评审会议调整为每年1次,申报材料的受理截止时间为本年度的8月31日。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将在每年的年初举办专门的培训讲解活动。

对参加了培训、出台了支持森林公园建设发展政策文件、落实了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编制和经费的申报单位,优先受理申报材料、安排专家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

(二)对国家级森林公园改变经营范围的审查。

严格控制国家级森林公园改变经营范围。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需调整区域面积的,仅限于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或民生项目所需、且不会造成重要森林风景资源或重点景观景点的损失,同时鼓励调增区域面积和景观资源,确保森林公园总面积不减少并有所增加。

(三)对行政许可申报材料的审查。

各省要认真做好对国家级森林公园行政许可申报材料的审查,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我办对申报材料不合格的将按有关规定开具材料补正通知书,对申报材料补正不合格的直接办理不予许可决定。

二、强化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一)规范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报批。

各省要严格执行《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以及国家林业局文件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审核,确保总体规划报批材料的齐全、规范。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3.10.09•【文号】林保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保规〔20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10月9日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规范国家级自然公园保护、管理和利用,促进国家级自然公园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以及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自然公园,是指经国务院及其部门依法划定或者确认,对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实施长期保护、可持续利用并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管理的区域。

国家级自然公园包括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地质公园、国家级海洋公园、国家级湿地公园、国家级沙漠(石漠)公园和国家级草原公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自然公园的管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除外)。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管理。

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主管全国国家级自然公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自然公园。

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负责本自然公园日常管理工作。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依照《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主管全国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配备管理和技术人员,负责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第五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主体功能是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普及生态文化知识、开展森林生态旅游。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从事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

第七条国家级森林公园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8个月内,编制完成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国家级森林公园合并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修改完成总体规划。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10年。

第八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突出森林风景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充分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生物多样性和现有森林植被;(二)充分展示和传播生态文化知识,增强公众生态文明道德意识;(三)便于森林生态旅游活动的组织与开展,以及公众对自然与环境的充分体验;(四)以自然景观为主,严格控制人造景点的设置;(五)严格控制滑雪场、索道等对景观和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建设。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还应当包括森林生态旅游、森林防火、旅游安全等专项规划。

第九条已建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范围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相互协调;对重合或者交叉区域,应当按照自然保护区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风景园林工程建设项目国家森林公园概述

风景园林工程建设项目国家森林公园概述

一、单选题【本题型共4道题】1.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特点是()。

A.观赏、科学、文化价值较高B.有一定的知名度C.具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齐全D.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用户答案:[D] 得分:10.002.建设项目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严禁风电、房地产等项目B.可以建设小型水电项目C.未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不予受理建设项目占地申请。

D.水库等建设项目,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

用户答案:[B] 得分:10.003.《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的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出申请,按一般程序办理。

A.20日B.15日C.30日D.45日用户答案:[C] 得分:10.004.“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中,森林公园属于哪类保护地?()A.国家公园B.自然保护区C.自然公园D.自然遗产地用户答案:[A] 得分:0.00二、多选题【本题型共2道题】1.下面哪个说法是正确的?()A.国家森林公园按一般控制区管理。

B.森林公园不应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C.森林公园是按法定程序申报批准的森林地域。

D.森林公园都可以使用专用标志。

用户答案:[ABCD] 得分:0.002.行政许可的特点有()。

A.申请人直接向审批机关申报B.严格的审批条件、程序及时限C.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有责任D.审批机关对审批后的监督管理负有责任用户答案:[ABCD] 得分:10.00三、判断题【本题型共4道题】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配备管理和技术人员,负责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Y.对N.错用户答案:[N] 得分:0.002.核心景观区可以规划少量旅游公路、停车场、宣教设施、娱乐设施、景区管护站等。

Y.对N.错用户答案:[N] 得分:10.003.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的实施机关为国家林草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19.07.16•【文号】林场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工作,我局组织对《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7月16日附件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推进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总体规划指导国家级森林公园科学发展的重要作用,依据《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规划的编制(包括新编、修编,下同)、报送、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司(以下简称“林场种苗司”)具体负责总体规划的批复办理工作。

第四条总体规划是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规范管理的重要依据。

未按规定审批或者已超期的总体规划,不能作为工程立项、资金安排和办理使用林地的依据。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LY/T2005)及相关规定,组织编制总体规划。

第六条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有关要求,并与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申请示范文本一、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的申请材料及要求(一)申请文件(一式2份,原件,独立装订)1、由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申请人提交。

带文头的正式文件或普通文字材料均可,但须标明日期并加盖印章,印章内容应与申请人名称、权属证明材料、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一致。

2、文件标题:关于设立***(公园名称)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申请3、文件主送:国家林业局4、文件内容应包括:(1)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区域位置、规划面积、地理坐标和四界范围;(2)该森林公园的主要景观特色,以及近年来的保护、建设和旅游开展情况;(3)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

5、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申报范围的划定,应充分考虑森林风景资源类型的多样性、景观的完整性和经营管理的便利性。

申报范围应当涵盖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或林业局施业区)范围内价值最为突出的各类森林风景资源,必要时可由不超过4块独立的片区组成,但应尽量不包含耕地和村镇。

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申报范围,不得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地质公园和国家湿地公园的范围重叠交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纸质2份,A4规格,简装、双面印制,独立装订;同时提供电子版。

格式及编写要求见附件)(三)权属证明材料(一式2份,原件或复印件,独立装订)具体包括:1、申请人持有的林权证或土地证(复印件)。

如申请人所有、使用的林地或土地权属明确但尚未获得林权证或土地证,应当提供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书面证明的原件。

2、他人持有的林权证或土地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如申报范围包含他人所有、使用的国有林地或土地的,应当出具相关林权证或土地证,以及权利人同意纳入森林公园范围并服从申请人统一规划管理(或委托申请人统一经营管理)的书面协议,书面协议应明确管理期限。

(2)如申报范围包含集体所有的林地或土地,对已经承包到户的应当出具承包户同意纳入森林公园范围并服从申请人统一规划管理(或委托申请人统一经营管理)的书面协议,书面协议须明确管理期限和具体经济补偿方式;对尚未承包到户的,应出具村民会议的会议纪要,以及参会村民签字的书面协议。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法规汇编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法规汇编

目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4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6)有关部门规章条款 (11)国家级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办法 (13)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使用暂行办法 (15)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 (17)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标准) (21)国家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清单 (42)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及要求 (52)森林公园管理办法(1994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3号)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公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第四条在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集体林场等单位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应当依法设立经营管理机构;但在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管理机构也是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机构,仍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对依法确定其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水域、景点景物、各类设施等,享有经营管理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森林公园分为以下三级:(一)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特别优美,人文景物比较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有较高的知名度;(二)省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优美,人文景物相对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较高,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具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有一定的知名度;(三)市、县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有特色,景点景物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知名度较高。

森林公园管理规定

森林公园管理规定

森林公园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1994年1月22日林业部令第3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公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第四条在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集体林场等单位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应当依法设立经营管理机构;但在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管理机构也是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机构,仍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对依法确定其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水域、景点景物、各类设施等,享有经营管理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森林公园分为以下三级:(一)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特别优美,人文景物比较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有较高的知名度;(二)省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优美,人文景物相对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较高,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具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有一定的知名度;(三)市、县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有特色,景点景物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知名度较高。

第七条建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图表、照片等资料,报林业部审批。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组织具有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负责编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林业部备案。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国家林业局令第27号《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2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森林公园得管理,适用本办法。

ﻫ国家级森林公园得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依照《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得有关规定办理。

ﻫ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主管全国国家级森林公园得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森林公园得监督管理工作。

ﻫ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得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与技术人员,负责森林风景资源得保护与利用。

ﻫ第五条国家级森林公园得主体功能就是保护森林风景资源与生物多样性、普及生态文化知识、开展森林生态旅游。

ﻫ国家级森林公园得建设与经营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得原则。

第六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就是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经营与监督管理得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从事森林公园得建设与经营.第七条国家级森林公园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8个月内,编制完成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国家级森林公园合并或者改变经营范围得,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修改完成总体规划。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得规划期一般为10年。

ﻫ第八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突出森林风景资源得自然特性、文化内涵与地方特色,并符合下列要求:ﻫ(一)充分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生物多样性与现有森林植被;(二)充分展示与传播生态文化知识,增强公众生态文明道德意识;ﻫ(三)便于森林生态旅游活动得组织与开展,以及公众对自然与环境得充分体验;(四)以自然景观为主,严格控制人造景点得设置;(五)严格控制滑雪场、索道等对景观与环境有较大影响得项目建设。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一、总则国家级森林公园是指由国家林业局或授权的地方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文化和旅游价值的自然保护地。

为了保护和管理国家级森林公园,充分发挥其生态保护、科学研究和公众教育的功能,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管理目标1. 生态保护:加强对国家级森林公园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维护和改善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功能的完整性。

2. 科学研究:开展自然生态系统的研究和监测,推动科学技术与保护管理的融合。

3. 公众教育:通过科学普及、宣传教育和参与性体验,增强公众对自然保护的认识和理解。

三、管理原则1. 生态优先:尊重和保护自然的自发演化规律,实行最低干预原则,采取生态修复和保护措施。

2. 公众参与: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推动与公众沟通和合作。

3. 依法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加强对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规划、保护、监管和执法。

4. 防灾减灾:加强森林火灾、自然灾害等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应对措施。

四、管理制度1. 设立机构: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设立与个别国家级森林公园相关,由国家林业局或授权的地方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机构依法行使管理权力,开展规划编制、生态保护、科学研究、公众教育、执法监督等工作。

2. 规划管理:制定国家级森林公园保护规划、管理方案和年度计划,并依法组织实施。

规划管理应充分考虑自然与人文要素的综合性和系统性,确保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续利用。

3. 保护措施:制定国家级森林公园保护技术规范,加强对森林、草地、湿地等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

经营管理活动应符合保护目标,严禁开展破坏性活动。

4. 科学研究:开展自然生态系统的研究,推动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际保护管理的技术和方法。

鼓励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和监测,推动森林公园科学研究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

5. 公众教育:通过公众参观、宣传教育活动、科普讲座等方式,提高公众对森林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认识和意识。

建立科普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环境教育活动。

省林业局关于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省林业局关于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xx省林业局关于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工作,根据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和《xx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或审核、批准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或变更经营范围的审批由xx省林业局负责实施;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由xx省林业局审核并出具意见。

第四条凡依法拥有一定面积的森林(含林木、林地及其他土地)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

第五条经批准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撤销、合并或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

第六条申请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备齐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送省林业局审查提出书面意见后,再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省林业局在收到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其真实性与完整性进行认真的审查、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xx省林业局公章的具体书面意见。

第八条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GB/T18005—1999)二级标准,拟建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分值在30以上;(二)森林经营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无争议;(三)符合xx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四)经营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和制度明确,具备2名以上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技术人员。

第九条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二)所在地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三)拟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明材料;(四)拟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五)拟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内森林风景资源景观照片、光盘等影像资料;(六)经营管理机构内设部门、职能分工及人员配置情况的说明材料。

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森林公园管理条例森林公园管理条例(1994年1月22日林业部令第3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公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第四条在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集体林场等单位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应当依法设立经营管理机构;但在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管理机构也是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机构,仍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对依法确定其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水域、景点景物、各类设施等,享有经营管理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森林公园分为以下三级:(一)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特别优美,人文景物比较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有较高的知名度;(二)省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优美,人文景物相对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较高,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具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有一定的知名度;(三)市、县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有特色,景点景物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知名度较高。

第七条建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图表、照片等资料,报林业部审批。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组织具有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负责编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林业部备案。

修改总体规划设计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1.11•【文号】林场发[2011]254号•【施行日期】2011.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11〕2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了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局研究制定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撤销以及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国家建立的专门从事植树造林、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林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二)协调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三)组织编制并会同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和国有林场森林采伐、抚育作业设计;(四)审核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和撤销等事项;(五)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管;(六)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核准或备案;(七)指导和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经营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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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关于实施《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
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林园发字[2005]4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5.06.24
【实施日期】2005.06.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关于实施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
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园发字[20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切实贯彻依法行政,确保《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就实施该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是森林公园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广泛宣传,严格依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办事。

二、经国家林业局授权,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即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具体承办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主要负责受理申请、审查材料、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为国家林业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提供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组织好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审批的申报工作。

同时,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指导申请人做好上述审批项目的申请材料的准备工
作,对申请事由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进行认真的审查、审核,并提出意见。

三、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是国家林业局决定行政许可的重要参考依据,该意见为正式文件或加盖公章的文字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意见应包含设立该国家级森林公园是否符合本省(区、市)国家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申请人是否拥有对公园范围内森林风景资源统一规划和管理的权利;经营管理机构是否健全;是否同意其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

(二)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意见应包含申请撤销的理由是否属实;是否同意其撤销国家级森林公园。

(三)国家级森林公园合并或者改变经营范围,意见应包含合并或者改变经营范围是否符合本省(区、市)国家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合并后的经营管理机构职责是否明确、顺畅;属扩大经营范围的,申请人是否拥有对森林风景资源统一规划和管理的权利;属缩小经营范围的,是否会导致森林公园质量等级的下降;是否同意其合并或者改变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范围。

(四)国家级森林公园变更隶属关系,意见应包含申请变更隶属关系的理由是否属实;是否符合当地林业发展规划;是否会影响森林风景资源保护;是否同意其变更国家级森林公园隶属关系。

四、根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需要专家实地考察的,国家林业局将在规定时间内,委派2名以上中国森林风景资源评价委员会委员进行实地考察,并向国家林业局提交考察意见(格式见附件2),供专家评审会参考。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应具备的条件。

1、为增强申请的有效性,对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和森林公园质量等级,申请人先期可自行组织或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依照《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进行初评和打分。

2、森林风景资源权属清楚且无权属争议,是指申请人依法拥有对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范围内所有森林风景资源(即各类自然或人工的景观、景物和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的权利。

3、经营管理机构健全,是指申请人必须组建专门的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具备至少2名专职管理人员及3名中级以上林业技术人员(可兼任管理人员),内部分工的职责和制度明确。

在国有林场基础上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经营管理机构可视为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但必须设专人负责,并配备相应的管理、技术人员。

(二)关于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文件、权属证明材料、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及其他书面说明材料,一式两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严格规定格式(见附件1)编写,并在提交两份纸质文档的同时
提交一份电子文档。

3、森林风景资源的景观照片一式一份,规格统一为25cm×29cm左右的相册,照片大小为7—10寸,光面纸冲印,数量不少于30张;首页应附森林公园简介,每张照片均需标注名称或文字说明。

4、光盘一式一份,为VCD或DVD格式,展示公园范围内重要的森林风景资源及四季景观,解说应科学、准确,时长8分钟以内。

5、有关经营管理机构的说明材料一式两份,应注明管理机构办公地点、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内设部门的名称、职责和规章制度,负责人及主要管理、技术人员的姓名、学历、职务职称等。

国家级森林公园扩大经营范围,新增范围内的森林风景资源调查报告和景观照片、光盘等资料,国家级森林公园合并的经营管理机构说明材料,参照以上要求。

六、林园发字〔2003〕3号文件同时废止。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拟设立国家森林公园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
附件2:专家实地考察意见(格式)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公园名称:
申请人:(加盖公章)
申报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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