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退发〔2015〕38号
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为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是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应将其纳入工程管理的全过程,与工程建设同步实施。
第四条退耕还林工程档案是部门或单位档案全宗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与其他门类的档案(文书档案、财会档案、设备档案等)一起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家林业局监督、检查和指导全国的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指导辖区内的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分管工程的负责人要对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负全责。
第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保证开展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所需资金、设施和设备。
有条件的地方应开展档案管理的电子化、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
第二章档案管理制度第八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退耕还林工程特点建立健全工程文件材料的整理、保管、利用、保密、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
第九条档案管理制度要根据内容分别张贴于档案库、档案办公室、档案阅览室等墙上醒目之处,切实起到时刻警醒和对照标准的作用。
第十条要严格按照各项管理制度办事,规范管理,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借阅方便。
第十一条要定期对档案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要制定奖惩措施,对于在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应予表扬;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档案材料失真、损毁或丢失的,应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章档案管理人员第十三条要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能力强、素质高的专(兼)职工程档案管理人员,并保证档案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3.30•【文号】林退发〔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林退发〔2015〕35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适应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的需要,规范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工作,我局根据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要求,研究制定了《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附表国家林业局2015年3月30日附件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统一设计程序,提高造林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实施的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作业设计。
第三条作业设计的主要依据是:(一)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生态环境建设和退耕还林等工程的法规、政策和规定。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营造林及退耕还林工程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三)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乡(镇、苏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县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类调查、农户退耕还林意愿调查等成果资料以及本地区最近一次的森林资源调查成果资料等。
(四)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工程年度任务计划和县级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或总体设计文件。
第四条作业设计由县(市、区、旗)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以乡镇(苏木或林场、农场等,下同)为单位进行编制,按村、林班或村民组设计到小班地块,退耕地造林任务应落实到农户。
退耕还林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文档
退耕还林项目管理办法退耕还林就是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出发,将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停止耕种,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因地制宜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坡耕地退耕还林;二是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第一条为规范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国家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退耕还林工程实行项目管理。
严格按计划编制方案、按方案设计、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按验收结果兑现政策和奖惩。
第四条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二)生态效益优先,兼顾地方经济发展,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生活条件;(三)政策引导和自愿退耕还林相结合;(四)遵循自然规律,依靠科技进步,因地制宜,综合治理,保证退耕还林质量;(五)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第五条退耕还林工程实行计划管理。
退耕还林任务必须按省下达的计划执行,要确保完成任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突破和调整。
第六条退耕还林工程实行报账制。
项目施工单位按上级下达的计划组织造林(抚育),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有关质量标准,逐小班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复查,国家林业局核查,退耕户凭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退耕还林证,到有关部门领取钱粮。
不合格面积一律不给钱粮补助。
第七条退耕还林的粮食、现金补助必须及时、准确发放给退耕户。
在补助钱、粮发放15 天以前,各工程县(市、区)有任务的乡(镇)要以行政村为单位将退耕户的退耕面积、补助粮食、现金以及种苗供应情况张榜公布,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退耕还林包括坡耕地造林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坡耕地造林指坡度在25 C以上常耕坡地和水土流失严重、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6C—25 C坡耕地以及沙化耕地上造林。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林业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行动白皮书》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林业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行动白皮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0.09•【文号】办造字〔2016〕219号•【施行日期】2016.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林业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行动白皮书》的通知办造字〔2016〕2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2015年,按照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统一部署,围绕《“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和《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十二五”行动要点》确定的目标任务,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稳步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为全面反映2015年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行动与成效,我局组织编制了《2015年林业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行动白皮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件:2015年林业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行动白皮书国家林业局办公室2016年10月9日2015年林业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行动白皮书2015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国家林业局围绕《“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和《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十二五”行动要点》确定的目标任务,扎实开展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推进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为应对气候变化、建设生态文明作出了新贡献。
一、围绕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加强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宏观指导。
认真落实《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制定印发了2015年林业应对气候变化重点工作方案,明确了年度重点任务和工作分工。
积极参与《强化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国国家自主贡献》编制,提出了2030年林业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目标,并写入中国国家自主贡献文件。
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了2014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碳排放强度(含森林碳汇)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促进了林业增汇减排工作。
退耕还林工程二00八作业设计
目录第一章、项目概况 (1)第二章、作业区基本情况 (1)1、自然地理状况 (2)2、社会经济环境 (3)3、林业建设概况 (3)4、自然灾害状况 (4)第三章、作业设计的原则和依据 (4)1、设计依据 (4)2、基本原则 (5)3、指导思想 (5)4、建设目标 (5)第四章、作业范围与布局 (6)1、作业范围 (6)2、作业布局 (7)第五章、作业设计的规模与内容 (7)1、作业设计的规模与进度安排 (7)2、造林“典型”设计 (8)3、种苗 (9)4、科技支撑 (10)第六章、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10)1、投资估算 (11)2、资金筹措 (11)第七章、效益评价 (11)1、生态效益 (11)2、社会效益 (12)3、经济效益 (13)第八章、作业实施保障措施 (13)1、组织管理 (13)2、建设管理 (14)3、资金管理 (14)4、配套政策 (15)5、实施的措施 (15)附件:1、作业区位臵图2、布局图3、工程投资概算4、相关文件第一章、项目概况一、项目概况1、名称:阿图什市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
2、建设地点,市辖各乡(场)3、建设单位及负责人:4、建设单位:克州阿图什市人民政府5、项目第一负责人:王飞(阿图什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项目第二负责人:阿布都江.卡日(市林管站站长)6、项目实施单位:阿图什市林管站7、项目监督单位:阿图什市林业局8、建设规模:造林规模15000亩,9、建设期限:2009年10、建设总投资162万元11、建设性质:新建第二章、作业区基本情况项目背景我市农区耕地相对比较多,但其中有一定数量的低产田和不稳定耕地,用于发展农作物产量低,效益差,对林业发展造林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因此加快阿图什生态建设使我市形成农、林、副、牧、渔协调发展,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的扩张型产业化基地,使农林牧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实现山川秀美,改善生态环境是全市各族人民迫切的愿望,因此该项目实施意义重大,任重道远。
财政部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11.06•【文号】财农[2002]156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11月6日财农[2002]156号)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退耕还林工程的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附件: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 (以下简称现金补助)的管理,提高现金补助的使用效益,保障退耕还林工程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现金补助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退耕农户退耕后维持医疗、教育、日常生活等必要开支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现金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20元。
现金补助年限,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
1999~2001年还草补助年限按国务院批准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条地方向中央财政申请现金补助,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计划任务,编制年度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省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财政部申报。
资金申请报告包括当年退耕还林计划任务、工程进度、现金补助预算安排等方面的内容。
中央直属实施单位向中央财政申请现金补助,由中央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计划任务,编制年度资金申请报告,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财政部申报。
第五条中央财政补助地方的现金补助,由财政部根据退耕还林计划任务落实情况、工程进展情况和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核并下拨省级财政部门。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
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公布日期】2021.10.15
•【字号】黑林草办发〔2021〕71号
•【施行日期】2021.10.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黑林草办发〔2021〕71号各市(地)、县(市、区、管委会)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局机关各处室(站、中心),直属各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林草局对本局2020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
经清理,保留行政规范性文
附件:1.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0年12月31日)
2.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0年12月31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15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精神开展退耕还林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精神开展退耕还林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1.09•【文号】林退发[2007]225号•【施行日期】2007.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精神开展退耕还林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林退发〔2007〕225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确保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2007年8月9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完善退耕还林政策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新阶段的退耕还林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解决好目前一些地方退耕还林中存在的造林成活率、保存率低,工程管理不规范,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大户承包侵害农民利益,群众举报较多等问题,推进退耕还林工作继续健康发展,我局要求各地认真开展退耕还林自查整改工作。
现就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核实退耕还林面积。
确保工程造林面积真实、质量合格是林业部门的基本职责。
在原有政策补助期满后、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兑现前,国家将组织对退耕还林工程进行一次全面的阶段验收,为兑现继续对退耕农户的直接补助和进一步加强工程管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提供翔实可靠的依据。
为确保阶段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要立即开展退耕还林工程自查验收工作。
在内容上不仅要对退耕地造林、荒山荒地造林、封山育林的面积和质量进行自查自纠,还要对合同签订、政策兑现、确权发证、抚育管护、档案管理等环节进行全面自查自纠。
在时间上要涵盖所有年度,历年的验收结果要落实到同一张图上,避免交叉重复。
自查验收工作既要落实到小班、地块,也要落实到每一个退耕农户。
重点要对原有政策补助已经到期和即将到期的退耕地造林进行全面自查验收。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林策发〔2016〕54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林策发〔2016〕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及有关文件要求,按照是否存在“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清理标准,我局决定废止《关于贯彻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36号)等41个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林业局2016年4月25日附件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贯彻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36号)2.关于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字〔1993〕74号)3.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管理的通知(濒办综字〔1999〕42号)4.关于进一步加强红松子(仁)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0〕24号)5.国家濒管办关于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0〕26号)6.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活体爬行动物进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濒办动字〔2000〕51号)7.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办护字〔2001〕10号)8.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01〕180号)9.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收费工作的通知(濒办字〔2001〕4号)10.关于进一步加强松茸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1〕46号)11.国家濒管办关于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若干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1〕56号)12.国家濒管办关于禁止出口锹甲类昆虫的通知(濒办字〔2001〕73号)13.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内种苗工程建设申请林木采伐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办资字〔2002〕16号)1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林造发〔2002〕92号)15.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2〕237号)16.国家林业局关于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2〕275号)17.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若干意见(林沙发〔2003〕2号)18.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退字〔2003〕34号)19.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天然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3〕223号)20.国家林业局关于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3〕244号)21.关于进一步加强红豆杉及其产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3〕63号)22.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计发〔2004〕89号)23.国家林业局关于征用、占用自然保护区林地采伐林木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4〕95号)2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科技重奖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林科发〔2004〕100号)25.国家林业局关于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因占用征用林地采伐林木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4〕137号)26.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湿地公园发展建设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5〕118号)27.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红松资源保护与野生红松籽采集利用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6〕95号)28.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部分野生植物出口实行年度审批的通知(林护发〔2006〕105号)29.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6〕109号)30.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工业原料林采伐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6〕110号)31.国家林业局关于涉嫌犯罪的非法占用林地项目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7〕30号)32.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林策发〔2007〕61号)33.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非商品材采伐限额使用问题答复的通知(办资字〔2007〕64号)3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防护林采伐审核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办资字〔2008〕70号)35.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宣发〔2009〕84号)36.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37.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的通知(林退发〔2011〕3号)38.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1〕267号)39.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告2013年第1号40.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营造林工程监理员职业资格审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造发〔2015〕160号)41.国家林业局公告2015年第7号——结束——。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0.16•【文号】财建[2007]525号•【施行日期】2007.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10月16日财建[2007]5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强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林业生态工程特点,我们制定了《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附件: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林业生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含国债项目资金,下同)的林业生态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业生态工程包括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三北和长江流域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湿地保护工程、林木种苗工程、重点森林火险区综合治理工程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具体组织和实施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机构,不包括项目主管部门。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审核、下达林业生态工程预算。
其中:中央本级项目预算,下达中央单位;补助地方项目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1.12•【文号】林计发[2002]261号•【施行日期】2002.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0月16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6日)废止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林计发[2002]2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林业(森工)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建设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林业重点生态工程资金管理,使“慎用钱”的要求在工程建设中得到具体落实,确保资金管理规范、运营安全,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并结合林业行业的特点,我局制定了《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附件: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加快林业建设和保护的步伐,促进林业重点生态工程的顺利实施,提高投资使用效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重点规范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资金,下同)、地方财政预算内配套资金,建设单位自筹基建资金。
商业银行贷款、政策性银行贷款等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三北和长江中下游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野生动植物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森林公园建设、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基本建设资金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前期工作费、科技支撑费、封山育林、人工造林、飞播造林、种苗基础设施建设、森林防火;退耕还林工程的前期工作费、科技支撑费、种苗补助费、种苗基础设施建设;三北和长江中下游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的前期工作费、科技支撑费、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沙)育林、种苗基础设施建设;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的种苗补助费(退耕还林部分)、科技支撑费、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含飞后管护)、封山(沙)育林、种苗基础设施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的野生动植物保护区、栖息地的改造和建设,种源基地建设,与工程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退耕还林工程大户承包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退耕还林工程大户承包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林业局林退发[2004]145号(二○○四年八月二十日)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大户承包是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一种重要机制,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总体上是健康的。
但是,一些地方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计划任务分配不合理、大户侵害农民的利益、管护责任不落实、大户的利益得不到保证等。
这些问题如不加以解决,不仅会引发许多矛盾,而且将损伤广大农民和大户参与退耕还林的积极性。
现就做好大户承包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要建立和完善大户承包管理制度。
大户承包实施退耕还林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关系,必须健全制度,依法行政,按规范程序进行。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工程县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退耕还林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实际,抓紧建立退耕还林工程大户承包管理制度,从签订合同、任务安排、规划设计、施工组织、检查验收、政策兑现到后期管护等全过程规范大户承包实施退耕还林的程序和方法、明确责任和权力。
已经建立退耕还林大户承包管理制度的地方,要根据本通知要求,进一步修订有关规定,完善制度。
二、要加强对大户承包实施退耕还林关键环节的管理。
一是要对大户承包实施退耕还林的土地来源情况、利益分配情况以及管护责任落实情况等进行审查,防止大户强租、骗租土地,避免出现利益纠纷。
二是要充分考虑本地生态建设需求和农户的愿望,科学合理地安排退耕还林年度任务计划。
三是要严格把好大户实施退耕还林地块的作业设计关,严格执行国家的技术标准,科学确定林种、树种和配置模式,确保生态建设目标。
四是要严格把好检查验收关,严格执行国家的检查验收办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虚报面积等现象发生。
五是要将还林地块及时纳入森林资源管理,落实管护责任,注意防范毁林事件的发生。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200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200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1.02•【文号】林办发[2003]1号•【施行日期】2003.0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200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林办发[200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央的各项工作部署,按照“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要求,经局党组反复研究,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林业局2003年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
根据2002年7月北戴河全国林业厅局长座谈会精神,2002年底、2003年初不再召开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鉴此,现将该《要点》予以印发,请各地、各单位据此精神,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安排好2003年的工作,切实抓好六大工程建设,加速推进林业历史性转变,全面开创林业跨越式发展的新局面。
国家林业局二00三年一月二日国家林业局2003年工作要点当前,林业发展突飞猛进,“一个重点”稳步推进,“两件大事”取得突破,“三项工作”深入开展,各项林业事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
林业建设倍受关注,一个全社会重视林业、支持林业、参与林业建设的大气候正在形成。
特别是六大工程的全面启动,标志着我国林业正在加速实现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性转变。
南非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将可持续发展确立为世界各国共同的发展模式,党的十六大将生态建设确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在可持续发展中赋予林业以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赋予林业以首要地位。
要完成好如此艰巨的林业建设任务,我们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开拓创新、奋发有为,以百倍的热情和有力的举措全面抓好2003年的各项林业工作。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19〕35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19〕35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见附件)已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4月8日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审议、登记、编号、发XXX清理等,适用本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者林业和草原系统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原文转发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具体事项的通知和通报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依法行政、权责一致、精简高效、民主公开的原则。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21〕3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档案局:为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国有林场档案,发挥其在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生态修复建设和提供生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我们研究制定了《国有林场档案管理办法》(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有林场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档案局2021年1月11日附件国有林场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国有林场档案,发挥其在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生态修复建设和提供生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有林场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档案是指在国有林场设立、变更,营造林、森林资源保护和监测,基础设施建设等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档案工作包括国有林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编研、利用等工作。
国有林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有林场档案工作接受所隶属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以及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同档案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国有林场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定期开展档案业务培训,提升国有林场档案工作规范化水平。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退耕还林工程大户承包管理工作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退耕还林工程大户承包管理工作工作的通知国家林业局林退发[2004]145号(二00四年八月二十日)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大户承包是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一种重要机制,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总体上是健康的。
但是,一些地方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计划任务分配不合理、大户侵害农民的利益、管护责任示落实、大户的利益得不到保证等。
这些问题如来加以解决,不仅会引发许多矛盾,而且将损伤广大农民和大户参与退耕还林的积极性。
现就做好大户承包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要建立和完善大户承包管理制度。
大户承包实施退耕还林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关系,必须健全制度,依法行政,按规范程序进行。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工程县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退耕还林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实际,抓紧建立退耕还林工程大户承包管理制度,从签订合同、任务安排、规划设计、施工组织、检查验收、政策兑现到后期管护等全过程规范大户承包实施退耕还林的程序和方法、明确责任和权力。
已经建立退耕还林大户承包管理制度的地方,要根据本通知要求,进一步修订有关规定,完善制度。
二、要加强对大户承包实施退耕还林关键环节的管理。
一是要对大户承包实施退耕还林的土地来源情况、利益分配情况以及管护责任落实情况等进行审查,防止大户强租、骗租土地、避免出现利益纠纷。
二是要充分考虑本地生态建设需要和农户的愿望,科学合理地安排退耕还林年度任务计划。
三是要严格把好大户实施退耕还林地块的作业设计关,严格执行国家的技术标准,科学确定林种,树种和配置模式,确保生态建设目标。
四是要严格抒检查验收关,严格执行国家的检查验收办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虚报面积等现象发生。
五是要将还林地块及时纳入森林资源管理,落实管护责任,注意防范毁林事件的发生。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退耕还林工程档案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退耕还林工程档案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档案
【发文字号】林退发[2003]17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3.01.31
【实施日期】2003.01.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退耕还林工程档案工作的通知
(林退发[2003]17号2003年1月31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退耕还林工程档案工作是退耕还林工程建设重要基础工作的组成部分,是退耕还林工程管理的重要内容。
做好退耕还林工程档案工作,对提高退耕还林工程管理水平、确保国家政策兑现到位具有重要作用。
为加强退耕还林工程档案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做好退耕还林工程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退耕还林工程档案是退耕还林工程检查验收和国家政策兑现的直接依据,是工程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的基础,也是工程管理水平高低的一项重要标志。
退耕还林工程管理程序复杂、涉及面广、群众参与度高、政策性强且兑现时限长,如果没有完整、系统、准确的档案作依据,工程的检查验收和政
策兑现就将无法进行,各项管理工作难以有序开展,甚而影响到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成果。
因此,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退耕还林工程的档案工作,进一步提高对工程档案工作的认识,牢固树立“无档则乱”的思想,把档案工作作为工程实施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工程管理的全过程,切实做细做好。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退耕还林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退耕还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3.12•【文号】林退发[2007]58号•【施行日期】2007.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退耕还林工作的通知(林退发〔2007〕58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退耕还林工作。
2006年春节期间,胡锦涛总书记在陕西省看望慰问干部群众时,到延安市安塞县沿河湾镇碟子沟村视察了退耕还林现场,就退耕还林工作嘱咐当地负责同志,要坚持不懈,巩固成果,争取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使延安的山川更加秀美,农民的生活更加富裕。
2007年春节期间,胡锦涛总书记在甘肃省看望慰问干部群众时,又视察了定西市响河梁退耕还林示范基地,看到远近山梁上都已种上树木,昔日的荒山正在改变模样,总书记十分欣慰。
他对当地干部说,要下更大的气力,继续推进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退牧还草、防沙治沙等工作,努力遏制生态恶化趋势,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总书记连续两年春节期间视察退耕还林工作,充分肯定了工程建设取得的成效,并对巩固成果、继续推进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作出了明确指示,是我们做好退耕还林工作的行动指南。
温家宝总理对退耕还林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退耕还林要“巩固成果,确保质量,完善政策,稳步推进”。
为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推进退耕还林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退耕还林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退耕还林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全局高度,为加强生态建设、维护生态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
退耕还林工程经过8年的实施,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
基层干部群众把退耕还林工程称为“最合民意的德政工程,最牵动人心的社会工程,影响最深远的生态工程”。
新一轮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办法
附件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一轮退耕地还林的监督和管理,全面掌握和客观分析评价其建设情况,确保建设质量和成效,并为兑现政策补助和加强管理提供依据,根据《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发改西部〔2014〕177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计划安排的新一轮退耕地还林的检查验收。
第三条检查验收工作实行县级、省级和国家级三级检查验收制度, 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统一部署、分级负责。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的退耕地还林范围基础上,负责对本区域各年度任务面积在国家计划下达的第二年和第四年,按照本办法开展县级检查验收。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各年度任务面积在国家计划下达的第三年,按照本办法开展省级检查验收。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对全国各年度任务面积在国家计划下达的第五年,按照本办法开展国家级检查验收。
第四条县级检查验收结果应在村级进行公示,并作为兑现国家政策补助资金的依据。
省级、国家级检查验收结果进行通报,并作为以后年度任务计划调控、加强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检查验收主要内容(一)退耕地还林第二年和第三年检查验收主要内容1.退耕地还林面积核实情况。
2.退耕地还林面积合格情况。
3.管理情况。
(二)退耕地还林第四年和第五年检查验收主要内容1.退耕地还林面积保存情况。
2.退耕地还林面积成林情况。
3.管理情况。
第六条检查验收工作需由专业技术人员完成。
承担省级和国家级检查验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技术条件、技术能力和技术水平。
第二章技术标准第七条规范性引用文件(一)《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发改西部〔2014〕1772号)。
(二)《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严重沙化耕地界定标准和省级实施方案编制提纲的通知》(林退发〔2014〕181号)。
(三)《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检查验收办法》(林退发〔2009〕294号)。
(四)《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林退发〔20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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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退发〔2015〕38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适应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实施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2015年4月2日
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为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是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应将其纳入工程管理的全过程,与工程建设同步实施。
第四条退耕还林工程档案是部门或单位档案全宗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与其他门类的档案(文书档案、财会档案、设备档案等)一起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家林业局监督、检查和指导全国的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指导辖区内的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分管工程的负责人要对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负全责。
第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保证开展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所需资金、设施和设备。
有条件的地方应开展档案管理的电子化、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
第二章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退耕还林工程特点建立健全工程文件材料的整理、保管、利用、保密、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
第九条档案管理制度要根据内容分别张贴于档案库、档案办公室、档案阅览室等墙上醒目之处,切实起到时刻警醒和对照标准的作用。
第十条要严格按照各项管理制度办事,规范管理,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安全和借阅方便。
第十一条要定期对档案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要制定奖惩措施,对于在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应予表扬;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档案材料失真、损毁或丢失的,应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章档案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要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能力强、素质高的专(兼)职工程档案管理人员,并保证档案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人员是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其在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及其他待遇上享受与工程管理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档案管理人员要经过档案管理和退耕还林业务知识考核,达到要求的方能上岗工作;要定期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责任心。
第十六条档案管理人员要恪尽职守、任劳任怨,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办事,认真做好工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和借阅等工作。
第四章形成和整理
第十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将工程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纳入工程管理程序,列入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十八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将工程档案的建立与管理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工程实施的方案中,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与系统。
第十九条工程技术人员要随时收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工程文件材料,并按规定交由工程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整理、保管和借阅。
工程技术人员在工作调动前,须将个人保存的文件材料悉数移交工程档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带离原单位或据为己有。
第二十条归档的工程文件材料要字迹工整、图样清晰、签字手续完备。
凡需归档的数据表格要填写完整,准确无误。
对于作业设计、检查验收和政策兑现等关键环节的档案,要注明编制人、调查人、验收人、补助领取人、批准人及时间等。
第二十一条对于录音、录像、照片、计算机存储介质等非纸质材料,应按照存储介质的不同,进行不同的加工处理。
对于录音、录像和计算机存储介质等材料,应在每份介质上配以相应的目录和说明;对于照片和图片,则应配有简洁的文字说明,用以标明时间、地点、人物、事件。
各介质与相关材料之间,要建立关联互见号。
第五章归档
第二十二条按照行政级别,省级、地(市级)、县级、乡镇级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建档。
在同一行政级别内,技术档案、文书档案、财会档案等不同门类自编档号,各成体系。
第二十三条归档的内容主要包括各类文件、讲话、方案、设计、标准、办法、规定,形成的调查、检查、证件发放、补助兑现、监测、会议、培训、总结等材料,签订的合同书、责任书,相关的凭证、图、表、卡、册、声、像资料等以及其他一些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归档门类
(一)技术档案:年度计划、实施方案、总体设计、作业设计、工程施工、检查验收、
政策兑现、后期管护等各环节所形成的报告、图、表、卡、册等原始材料。
(二)文书档案:各类文件、合同协议、会议材料、培训材料、管理办法、技术标准、工作总结、有关案件的处理材料及其他文字材料等。
(三)财会档案: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
第二十五条归档时间
(一)技术档案:依据建设程序,按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工程施工、检查验收、政策兑现、后期管护等程序分阶段归档。
(二)文书档案: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每年6月底前完成对上年度形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
(三)财会档案: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材料形成后的第3年归档。
第二十六条退耕还林工程档案分为永久、长期、短期3种保管期限。
其中,永久为50年以上(含50年),长期为15年至50年(含15年),短期为15年以下。
第六章保管与借阅
第二十七条退耕还林工程档案可以设立专门的档案库存放,也可以与其他林业档案共用一个档案库,但要配备专门的档案柜来单独保管退耕还林工程档案。
第二十八条档案库必须坚固,必须装备铁门、铁窗及其他防盗、防水、防潮、防霉、防虫、防鼠、防尘、防火、防太阳光直射、防有害气体等设施设备。
第二十九条保管档案资料,必须确保分类清楚、组卷合理、装订整齐、排列有序、规范美观,且检索目录齐全。
第三十条应定期检查、清点库藏档案资料。
发现档案霉烂、褪变、破损或账物不符时,必须及时追查、处理和修复。
第三十一条要严格执行档案借阅登记制度,认真履行交接签字手续,借出的档案资料要限期归还,并确保档案资料整洁、完好无损。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
《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办退字〔2003〕3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