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7.15•【文号】林规发[2011]169号•【施行日期】2011.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规发〔2011〕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07〕29号)及有关规章制度规定,我局制定了《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附件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以下简称标准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07〕29号)及有关规章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经费是指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专项经费。
标准经费由国家林业局归口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具体管理职责如下:(一)局计财司负责标准经费年度预算的审核、批复、经费拨付,对标准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逐步建立标准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二)局科技司负责标准经费年度预算的组织编制、审查、上报,组织计划项目和年度经费预算的实施,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林业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实施,落实配套经费,接受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219号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219号各试点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支持开展公益性行业科研工作,中央财政设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
自2006年起,选择部分公益特点突出、行业科研任务较重的部门,先行开展试点。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财政部、科技部制定了《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二○○六年十一月三日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财教[2006]2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支持开展公益性行业科研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中央财政设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公益性科研任务较重的国务院所属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围绕《规划纲要》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组织开展本行业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
主要包括:(一)行业应用基础研究;(二)行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三)行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四)国家标准和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五)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充分体现行业科研的特点与重点,并且与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合理区分层次,做好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衔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0.21•【文号】财农[2004]169号•【施行日期】2004.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3月15日实施日期:2007年3月15日)废止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10月21日财农[2004]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特制定《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重点公益林资源,促进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财政部建立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偿基金”)。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偿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补偿基金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使用管理中央补偿基金必须执行本办法。
中央补偿基金原则上待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安排后再予以安排。
第三条中央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为国家林业局公布的重点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
第四条中央补偿基金平均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5元用于补偿性支出,0.5元用于森林防火等公共管护支出。
补偿性支出用于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或林农的补偿费,以及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我局组织修订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10月9日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企业单位。
第三条国有林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保护森林资源,大力培育森林资源,科学利用森林资源,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良好生态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的需要。
第四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生态区位、资源禀赋、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任务,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创新经营管理体制,增强发展动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管理工作。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国有林场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法对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等自然资源资产进行统一经营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科学绿化的要求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理念,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和生态修复工作;(二)按照严格保护和科学保护的要求,组织开展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三)按照科学利用和永续利用的原则,组织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森林资源经营利用工作;(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试点示范、生态文化、科普宣传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9.22•【文号】财农[2009]289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289号)为支持林业科技推广与示范工作,规范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2009年9月22日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以下简称科技推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推广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科技推广资金支持对象为承担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任务的林业技术推广站(中心)、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林业专业合作社、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等单位和组织。
第四条科技推广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林木新品种繁育、新品种新技术的应用示范、与科技推广和示范项目相关的简易基础设施建设、必需的专用材料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支出。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发布立项指南(含项目申报文本格式),确定当年支持重点,明确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科技推广资金控制规模。
第六条对立项指南中确定的跨区域重点推广示范技术,由国家林业局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评审和批复立项工作。
国家林业局下达的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抄送财政部。
对立项指南中确定的其他推广示范技术,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评审和批复立项工作。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3.10.26•【文号】林改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林改规〔20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内蒙古、吉林、长白山、龙江、伊春森工集团: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创建认定工作,我局对《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认定命名办法》(办改字〔2016〕127号)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办规字〔2013〕16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10月26日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集聚融合,助力林草产业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是指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国家林草局”)认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林草产业集中度高,产业规模大,产业链较完整,产品优质,服务优良,管理规范,地理边界清晰,具有重要区域经济地位,能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林草产业园区。
第三条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兼顾区域发展,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创建与认定第四条示范园区采取创建评估的方式予以认定。
产业园区经过创建培育后,依据示范园区基本条件进行评估。
评估合格的,由国家林草局认定为示范园区。
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农业科技发展规划(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农业行业科研专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中央财政项目资金管理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农业行业科研的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业行业科研专项围绕农业部门的职责、任务以及农业发展的实际需要,重点开展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支持范围包括:(一)农业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二)农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三)农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四)国家标准和农业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五)农业检验、检(监)测技术研究;(六)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应急技术研究。
第三条农业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需求导向,突出重点。
农业行业科研专项以产业、产品以及行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与国家其它农业科技计划相衔接,重点支持以形成主导品种(产品、装备)、主推技术、规程规范、决策支持方案为目标的项目。
专项下只设项目层次,项目不分解,避免专项经费分散使用。
(二)权责明确,规范管理。
农业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坚持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注重吸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行业学会(协会)、推广部门、学术团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实行决策、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三)科学安排,整合协调。
严格按照专项经费支持的目标,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项目预算,加强农业科技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
(四)专款专用,追踪问效。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农业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根据农业行业科研专项特点,一般采取择优委托或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农业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预算管理要求
二、项目经费支出范围
5、差旅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
(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 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注意:(1)外埠的差旅费开支标准应当按国 家有关规定执行,省级单位可按省有关规定执 行。(2)市内交通费要和项目相关。
二、项目经费支出范围
6、会议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
二、项目经费支出范围
(二)经费支出范围
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财政科学化 精细化管理要,建立了课题间接成本补偿机制, 将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 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 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 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 /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 他支出等。
3、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 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 知(财教【2011】434号);
4、其他财务制度规定。
一、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预算要 求
(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任务的合 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 合理性原则。
(二)项目预算编制时应当同时编制来源预算 与支出预算。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要同时编 制列示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项目预算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财 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项目预算时,需要同时申明项目承担单 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 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 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二、项目经费支出范围
4、燃料动力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26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26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为加强对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的稳定支持,进一步规范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以及预算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我部对《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06]288号)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7月19日附件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对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以下简称科研院所)的稳定支持力度,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加强对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19〕35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19〕35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见附件)已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4月8日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审议、登记、编号、发XXX清理等,适用本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者林业和草原系统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原文转发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具体事项的通知和通报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依法行政、权责一致、精简高效、民主公开的原则。
北林考博辅导班:2019北京林业大学森林培育考博难度解析及经验分享
北林考博辅导班:2019北京林业大学森林培育考博难度解析及经验分享根据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最新公布的第四轮学科评估结果可知,在2018-2019年森林培育专业学校排名中,排名第一的是北京林业大学,排名第二的是东北林业大学,排名第三的是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作为北京林业大学实施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的重点学科,林学院的森林培育一级学科在历次全国学科评估中均名列第一。
下面是启道考博辅导班整理的关于北京林业大学森林培育考博相关内容。
一、专业介绍森林培育学科建立于1952年,是我国建立最早的林学类学科点之一,长期以来在全国同类学科中一直处于领先地位,为国家级重点学科,“211”工程重点建设学科,教育部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重点建设方向。
1989、2001和2006年被评为国家级重点学科,1995年成为林学博士后流动站的主要支撑学科;中国林学会造林分会创建以来一直以本学科为挂靠学科,是国家林业局“干旱半干旱地区森林培育及生态系统研究重点实验室”和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森林培育与保护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依托学科。
学科师资力量雄厚,现有教师中院士2名,教授8名,副教授5名,讲师2名,高级实验师1名。
长期以来,本学科在速生丰产林培育国家发展战略、立地分类及适地适树理论、林木需水规律及其调控机制、林木种苗培育理论与技术、混交林及树种间相互作用机制、干瘠山地森林培育理论与技术、多功能生态公益林抚育、林木栽培生理等方面取得国内外瞩目的成果。
北京林业大学林学院的森林培育专业在博士招生方面,划分为4个研究方向090702森林培育研究方向:01 林木种苗培育理论与技术02 生态林与城市森林培育理论与技术03用材与能源林培育理论与技术04 经济林(果树)培育与利用考试科目:①1001英语②2009森林培育专业综合测试一③3009森林培育专业综合测试二二、考核内容北京林业大学森林培育专业博士研究生招生综合考核内容为:(一)硕博连读制综合考核内容(1)所有获得选拔资格的申请人须参加综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外语听说水平考核、综合素质和科研创新能力考核等两个环节,对申请人的外语水平、专业素质、科研能力、思维能力、创新能力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方式为面试。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6.12•【文号】办计字[2009]93号•【施行日期】2009.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0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16日)废止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办计字【2009】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为进一步做好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工作,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05】30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或意见,请及时向国家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反馈。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国家林业局办公室二○○九年六月十二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以下简称“农发林业项目”)资金与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保证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和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农发林业项目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发林业项目是指由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联合批复,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
农发林业项目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是加快区域生态建设,增强林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利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对林业资源进行的综合性开发活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林科发[2014]28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林科发〔2014〕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是财政部2007年设立的中央财政专项,我局是试点部门之一。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依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结合林业行业特点,我局组织制定了《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国家林业局2014年3月5日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林业行业科研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项重点围绕林业科技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组织开展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
支持范围包括:(一)林业行业应用基础研究。
(二)林业行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
(三)林业行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
(四)国家标准和林业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
(五)林业行业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
(六)林业行业应急技术研究。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关于征求《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关于征求《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林业局•【公布日期】2009.06.2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关于征求《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资调函[2009]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进一步完善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根据国家林业局工作部署,我司牵头组织对《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务必于2009年7月6日前,将书面意见函报我司。
联系人:闫宏伟、蒋爱军电话:************、84238057电子邮件地址:******************.cn《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电子文档可在国家林业局门户网站(http://)的“公告公示栏”下载。
附件:《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附件: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2]19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2〕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规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提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技术水平及成果质量,我局研究制定了《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附件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提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技术水平及成果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结合林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资源、生态状况等领域调查规划设计及监测评价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评审。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负责受理申请、核发资质证书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
第五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4.05.23•【文号】财资环〔2024〕38号•【施行日期】2024.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制定了《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其中,第十一条涉及项目储备相关规定于下达2025年资金起应用。
附件: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林草局2024年5月23日附件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草原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国土绿化、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地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国家林草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供资金测算所需基础数据并负责与有关规划衔接,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储备,并对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按照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
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一、背景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公益性行业,具有非常重要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为了推动林业发展,促进林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我国政府对林业进行了大力支持和投资。
为了更好地推动林业的发展,加快实现林业重要领域的发展,促进林业技术创新和发展,我国林业部门开展了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
二、项目的背景和意义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是为了推动林业科研发展,加快林业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提高我国林业科学技术水平和竞争力而设立的。
该项目的背景是为了解决我国林业领域的各种技术难题和瓶颈问题,为了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等多个方面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的意义非常重大。
首先,该项目可实现林业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产业的生产力和技术水平。
其次,该项目可推动我国林业技术的创新和进步,提高我国林业公共服务能力。
最后,该项目对提高我国林业经济效益、促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以及保障我国公共利益、民生福祉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三、项目的实施方案本项目计划通过以下方案对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进行支持:1、成立科研团队成立专业的科研团队,负责具体的研究工作,包括重点领域的科研成果、方案、方向等的研究与开发。
2、项目资金支持根据研究工作的实际需求,提供经费和资源支持,以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开展。
3、互相协作充分利用科技资源,加大学术交流,促进相关领域的研究者之间互相合作,实现共同提高。
4、成果应用推广对科研成果进行跟踪和推广,为林业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和创新支持。
5、支持科技革新研究并推广新型技术设备和遵循可持续发展道路,以提高林业的效率和竞争力。
四、项目预期目标本项目的目标是在林业领域推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具体目标包括:1、提高林业资源利用率和经济价值该项目将改善林业工业产品和脆弱生态系统之间的平衡状态,提高林业生产水平,提高林业资源的利用效率,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林业的经济价值。
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经费管理制度目录
目录一、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2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7三、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15四、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信用评价办法(试行)31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有关单位:20XX年,财政部、科技部共同制定了《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159号、160号、163号和219号,以下简称《经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改革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针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解决的问题,现就相关国家科技计划课题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以下统一简称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课题经费开支范围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课题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将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1.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2.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简介
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简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下简称专项)是财政部、科技部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于2006年新设立的中央财政专项,选择公益特点突出、行业科研任务较重的10个部门作为先行试点,包括农业部、水利部、气象局、林业局、环保局、海洋局、地震局、质检局、中医药局。
专项主要围绕《规划纲要》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组织开展行业内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提高行业发展科技支撑力度。
主要内容包括:( 1)行业应用基础研究;(2)行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3)行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4)国家标准和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5)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
(六)项目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1、明确目标,突出重点:体现行业科研的特点与重点,与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合理区分层次,做好衔接,避免重复交叉。
专项只设项目层次,不分解。
2、权责明确,规范管理。
3、科学安排,整合协调 4、专款专用,追踪问效。
项目采取招标或择优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七)组织管理方式:成立专项经费管理咨询委员会(外系统人员占40%以上)。
委员会主任由行业主管部门领导担任。
(八)项目立项程序: 1、项目建议的提出:专项委员会根据行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专项项目建议,并提出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
2、项目建议的审核:行业主管部门对专项委员会提出的项目建议进行审核。
3、审核查重:科技部对行业部门报送的项目进行审核,查重,将意见反馈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
4、项目的调整: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科技部的反馈意见,委托委员会进行调整,同时委员会提出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
5、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行业主管部门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方式(择优委托或招投标),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林业建设项目竣工实施细则
林业建设项目竣工实施细则
无
【期刊名称】《林业工作参考》
【年(卷),期】2005(000)002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全面检查和总结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规范项目竣工验收,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或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果,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林业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总页数】4页(P21-24)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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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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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
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科技
【发文字号】林科发[2014]28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4.03.05
【实施日期】2014.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林科发〔201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
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是财政部2007年设立的中央财政专项,我局是试点部门之一。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依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结合林业行业特点,我局组织制定了《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国家林业局
2014年3月5日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林业行业科研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项重点围绕林业科技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组织开展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
支持范围包括:
(一)林业行业应用基础研究。
(二)林业行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
(三)林业行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
(四)国家标准和林业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
(五)林业行业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
(六)林业行业应急技术研究。
第三条专项管理原则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以支撑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为目标,充分体现行业科研的特点和重点,确保科研项目与林业生产紧密结合,合理区分和衔接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
专项只设项目层面,项目不分解,避免经费分散使用。
(二)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专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坚持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实行决策、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严格按照专项支持的目标,加强项目顶层设计,科学合理地安排专项项目,实现林业科技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
(四)专款专用,追踪问效。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根据项目类型特点,一般采取招标或者择优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系统外的单位承担专项的财政资金占专项经费的一定比例。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国家林业局负责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科学技术司(以下简称科技司)和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以下简称计财司)按照职能分工共同承担。
第七条各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及原林业部直属六所高校归口管理本区域(本单位)承担的项目。
第八条科技司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全国林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
(二)负责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管理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三)提出专项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征集项目建议。
(四)审核通过咨询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建议,并提出项目预算及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方案。
(五)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六)组织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和协作攻关。
(七)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和成果管理。
第九条计财司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科技司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制度。
(二)会同科技司组织专项项目预算的编制、审核和申报。
(三)根据财政部的批复下达项目预算。
(四)组织对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资金决算、财务审计、财务验收和绩效考评等。
第十条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林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对专项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进行咨询。
(二)对专项组织和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咨询。
第十一条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区域(单位)的林业科技发展规划。
(二)组织本区域(单位)项目申报材料的初审和报送。
(三)负责本区域(单位)项目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资金监管等工作。
(四)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任务、人员、预算总额以及预算分配调整等重大事项的审核和上报。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服务支撑和管理监督并重的基本原则,保障科研项目顺利实施。
(二)面向国家战略、行业建设和区域发展需求,协调组织优势力量共同参与,组织本单位科技人员完成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预算申报书等材料的填报工作,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督促项目负责人按任务书要求实施项目,并及时向归口管理单位报告项目执行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等。
负责对本单位承担项目的经费预算调整等事项进行审批。
督促项目做好验收和成果总结,加强项目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运用。
(四)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对本单位使用、外拨项目经费情况实行有效监管,确保经费支出符合国家财政资金的使用要求。
接受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结合项目经费审计和评估验收的意见建议,及时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
第三章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立项程序
(一)征集建议。
根据林业科技发展规划,广泛征集林业生产、管理部门的需求,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提出支持方向和重点,征集项目建议。
(二)形式审查。
对项目建议按照相关原则进行审查,包括是否重复立项,申报人、申
报单位、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等。
(三)专家评审。
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进行评审。
(四)咨询评议。
将专家评审结果提交咨询委员会咨询评议,形成项目建议咨询意见。
(五)材料上报。
科技司审核咨询委员会的项目建议后,及时报送科技部。
(六)编制方案。
根据科技部反馈意见调整项目建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提出专项总预算及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审批。
(七)项目批复。
根据财政部批复,签订项目任务书,下达项目预算。
第十四条项目建议要求
(一)符合申报指南提出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二)具有明确的目标和考核指标。
(三)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层次区分清楚,避免重复交叉。
(四)项目完成后能够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应用前景。
(五)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3-5年。
第十五条实施方案内容
(一)项目总体目标、年度目标。
(二)项目研究任务、技术路线和组织实施方式。
(三)项目分年度实施方案。
(四)项目承担单位已有科研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