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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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2001年1月4日发布)第四条;
(三)〘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县级以上林业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占用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4、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二)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报告;
2、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

三、实施机关定西市林业局。

四、承办机构定西市林业局资源林政管理科。

五、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国有林业主管部
门申请;
(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按规定上报市林业局;
(三)审核同意的,提出初审意见上报省林业厅,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六、办理期限15日内。

经批准可延长10日。

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 2 -。

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

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

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正文:----------------------------------------------------------------------------------------------------------------------------------------------------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1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2015年3月31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的要求,我局2004年7月26日,发布了国家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3号)。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我局对公告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第一批34项林业行政许可的名称、实施机关、承办机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及依据等内容予以公告。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附件: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目录1、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2、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3、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4、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5、重点国有林区、其他地区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5公顷以上及其他林地20公顷以上的林地临时占用审批6、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7、重点国有林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8、重点国有林区木材运输证核发9、重点国有林区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审批10、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11、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12、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13、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14、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15、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16、外来陆生野生动物物种野外放生审批17、科研教学单位对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审批18、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19、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野生植物审批20、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21、出口珍贵树木或其制品、衍生物审批22、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23、在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方案审批24、在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25、国家林业局质检机构设立审批26、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27、向境外提供或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审批28、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种质资源审批29、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审批30、林木种子苗木进口审批31、国家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32、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筑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审核33、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34、向外国人转让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植物新品种权审批第一项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一、实施机关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35号令

国家林业局35号令

精心整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1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 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 第四条? 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 (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 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条?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 (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

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8.14•【文号】林资发[2003]139号•【施行日期】2003.08.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派驻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国家林业局各调查规划设计院:为保护林地资源,加强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明确审核审批内容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林业局二00三年八月十四日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一、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一)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山、科技、教育、通讯、广播电视、公检法、城镇等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下同)各类林地。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三)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2]237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2]237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2]2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根据《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的规定,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为严格依法规范占用征用林地的管理,我局制订了《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应要求其提供符合本规范的使用林可行性报告。

对按照规定权限由省级以下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占用征用林地或临时占用林地面积较小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范要求用地单位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二、凡没有提供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含林地现状调查报告)或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办理审核或审批占用征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事项。

三、请各省尽快将本规范转发各地、各有关单位执行。

附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二○○二年十月十一日附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含临时占用林地,下同)时应提供的由具备相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占用征用林地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具体要求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具体要求

第一篇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一、永久性征占用林地审核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二、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1年2号令)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权限《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1年第2号令)第七条规定: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批准;(二)其他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范围:(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完善征占用林地审核制度的通知 占用林地

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完善征占用林地审核制度的通知 占用林地

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完善征占用林地审核制度的通知占用林地近期,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土地爱护的相关政策,对建设用地的审批越来越严格。

为了切实爱护林地资源,加强占用征用林地审核管理,规范审核程序,明确审核内容和职责,完善征占用林地审核制度,共同把好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关,依据《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一、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林地爱护管理过程中应坚持属地管理、就地负责的原则。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办理征占用林地的最初受理机关,负责对办理征占用林地的初审和对违法使用林地的惩罚等详细工作;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严格审核把关后,上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主要负责林地申报项目的登记、审核、校对和现场查验,以及对林地违法案件的督查、商办、催办和重点督办等工作。

二、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林地爱护的法律法规和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及程序的宣扬力度,形成宣扬小册子,分发各级政府主管领导和土地管理部门,以及使用林地的项目业主。

同时要加强与规划、发改、国土等部门的联系,把使用林地报批手续前移,变被动申请为主动办理,从而防止未批先占等违法使用林地的现象发生。

三、为加强林地爱护管理,建立健全使用林地审核制度,共同把好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关,要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相应成立征占用林地会审小组,严格执行占用征用林地会审制度。

四、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使用林地建设项目申请受理登记台帐、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登记统计、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发放登记管理等制度,仔细做好使用林地建设项目申请受理的登记、填写,准时了解把握使用林地项目动态状况。

各县(市、区)林业局要根据省林业局《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粤林〔2022〕133号)的要求,对使用林地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申请材料逐项进行严格仔细审查校对核实,重点审核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有无涉及生态公益林、自然爱护区、种子园、试验地和是否有国家重点爱护植物,以及批准文件是否齐全且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范围等,把好初审第一关。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释义.doc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释义.doc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释义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释义国家林业局2号令,2000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第3次局务会通过,2001年1月4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 本条说明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森林资源管理的核心。

林地资源的保护管理直接关系到我国林业建设发展的水平,占用、征用林地管理是林地保护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规范占用、征用的审核审批程序,是严格控制各项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杜绝非法使用林地或者非法批准使用林地的重要保证。

早在新森林法和实施条例施行之前,国务院办公厅于1992年转发林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和1994年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就明确规定,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要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按照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虽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作了大量工作,采取了很多措施,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征占用林地管理工作一直处于比较薄弱的状态,部门之间职责不清,程序不明确,各项建设工程乱征滥占林地现象屡禁不止。

据调查统计,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时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不足50,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率不足18,有大量的林地非法流失。

根本原因就是过去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不健全,没有严格的审核审批制度。

因此新森林法和其实施条例实施后,我局把制定本办法作为与法律配套的重要规章及时予以研究并以局长2号令颁布实施。

本办法中的大多数条款,在过去的实际工作中已经得以执行。

如,1998年国务院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下发了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通知规定冻结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一年。

一年到期后,国务院根据需要再次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冻结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9号),通知明确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冻结到森林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为止。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审批管理工作,保护森林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审批机构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工作由国家林业局负责。

三、申请材料申请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需准备如下材料:1.申请书:包括占用征用林地的目的、面积、使用年限等详细信息;2.项目规划书:内容应包括项目的规模、造林方案等;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项目可能引起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分析;4.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四、审核程序1.申请单位(个人)向国家林业局提交申请材料;2.国家林业局受理后,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如果审核通过,国家林业局将发出批准函,并告知申请单位(个人)履行相关手续;4.如果审核不通过,国家林业局将发出不予批准的通知,并说明理由。

五、审批标准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批应符合以下标准:1.根据森林资源保护的原则,优先考虑保护类别为特殊用途林地的申请;2.严禁占用或征用国家重点保护林地、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3.对于生态环境敏感区域的申请,应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不会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4.对于农村建设用地的申请,应优先考虑合理利用已有建设用地;5.对于土地利用效益低下或存在环境问题的林地,可以考虑占用或征用。

六、监督与处罚对于违反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行为,国家林业局将给予以下处罚:1.通知批准单位撤销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2.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责令赔偿损失,并进行修复工作;3.对违法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4.对严重违法行为经济责任人进行追究。

七、附则对于特殊情况的占用征用林地申请,国家林业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并可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以上所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本办法相关术语的定义,请参考《国家林业局术语解释》。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体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2.《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式样国家林业局2015年9月2日附件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一、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

经国务院或者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政府批抄送: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2015年9月2日印发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省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且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可以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因项目建设导致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范围、功能区调整的,根据其范围、功能区调整结果,可以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二)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按照国家林业局公布的范围执行。

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由各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确定。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包含其批复的有关规划中的,或列入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

(四)建设项目类型界定1.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国家电网、油气管网等。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
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公布日期】2021.09.13
•【文号】林资规〔2021〕5号
•【施行日期】2021.09.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
理规范》的通知
林资规〔20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
为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进一步明确审核审批内容,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强化审核审批监管,我局研究制定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9月13日。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具体要求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具体要求

第一篇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一、永久性征占用林地审核权限《中华人民共与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她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二、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1年2号令)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ﻫ(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她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她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与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她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与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ﻫ(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与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她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权限《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1年第2号令)第七条规定: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批准;(二)其她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与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范围:(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必须提供的资料

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必须提供的资料

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必须提供的资料一、使用林地申请表该表格是由省林业厅监制的制式表格,根据征占用林地的有关信息,填写对应表格,该表格由征占用林地单位填写,在实际工作中,一般由具有资质的林业调查单位代为填写。

二、征占用林地单位资格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在有效期内);2、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在有效期内);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项目批准文件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的要求,不同地类对应不同级别的项目批准文件。

该文件由征占用林地单位提供,经审核后,复印件加盖审核印章归档。

也可以提供项目批准机关出具的项目备案书。

四、林权证明发放过林权证的,由林权所有人提供林权证复印件并加盖审核印章,未发放林权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至少有一份原件。

五、征占用林地协议1、征占用林地协议书,协议书中不能出现租赁字样;2、林地补偿费所依据的文件复印件;3、林木补偿按文件执行的,提供该文件复印件;4、征占用林地各项费用落实到位证明,原则上提供原件;5、必要时,提供征占用林地所产生费用的承诺或担保证明。

六、现场查验表该表格也是制式表格,一般由林地调查单位和当地林业部门共同填写,提供原件。

七、征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该报告由具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

八、森林植被恢复措施(方案)由被征占用林地所在地的林业部门出具,提供原件。

以上材料,报省林业厅批准的一式三份;报国家林业局批准的,一式四份;对所有复印件审核后加盖审核章,以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提供一份《使用林地申请表》(包括使用林地单位、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县级信息登记表》和《征占用林地信息明细表》一般情况下,征占用林地材料由征占用林地单位委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组织。

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可研编写规范方案

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可研编写规范方案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2〕237号2002年10月11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根据《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的规定,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为严格依法规范占用征用林地的管理,我局制订了《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应要求其提供符合本规范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对按照规定权限由省级以下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占用征用林地的或者临时占用林地面积较小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范要求用地单位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二、凡没有提供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含林地现状调查报告)或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办理审核或审批占用征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事项。

三、请各省尽快将本规范转发各地、各有关单位执行。

附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国家林业局二○○二年十月十一日附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含临时占用林地,下同)时应提供的由具备相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占用征用林地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

2、总则2.1 目的为严格执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范占用征用林地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内容,提高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质量,防止发生违法使用林地的情况,严格控制占用征用林地,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所需要的资料

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所需要的资料

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办理机构: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林政资源管理处办理地址、电话: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小黄庄北街1号环贸中心F座703室;84236731(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事项的办理地址: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办公区;邮编:100053;电话:83978133)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办理方式:1、网下办理:书面申请2、网上办理:办理程序:一、受理条件:申请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1、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单位的申请一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2、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林权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材料一份(依据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一份(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4、规划部门批复的工程规划初步设计或选址意见一份(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5、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一份(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6、工程建设业主单位与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单位(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及安置补助费协议书(依据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7、森林植被恢复方案一份(依据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九条);8、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及请示一份(依据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9、使用林地申请表及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各三份(依据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10、具有林业调查设计资质单位所做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一份,如属国家、市级重点工程,已有生态环境评估报告的,可只提供林地现状调查报告一份(依据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5]16号));11、如占用国家级、省(市)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相应级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同意意见一份(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12、如涉及绿化隔离地区的,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意见一份(依据《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加强保护规划绿地严格调整规划审批程序的通知》(京总指发[2003]14号);13、占征用林地规划设计图一份,绘出占正用林地范围,并做出地点、面积及四至范围说明(依据《北京市占用、征用林地管理程序》)。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周生贤二00一年一月四日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和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况:(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二)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批。

第三条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林地,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请。

第四条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项目批准文件;(二)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四)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前款(一)、(二)项规定的材料。

第五条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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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派驻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国家林业局直属各调查规划设计院:为保护林地资源,加强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明确审核审批内容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二○○三年八月十四日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一、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一)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山、科技、教育、通讯、广播电视、公检法、城镇等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下同)各类林地。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三)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四)省级以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五)经批准的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原则上可以使用除防护区范围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六)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石、采沙、取土、基本农田建设等,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因对石质、沙质、上质有特殊要求的,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七)其他特殊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应将具体情况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权限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二、占用征用林地的申报材料(一)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法人证明。

建设单位或其法人代表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二)建设项目批件。

1、大中型建设项目,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

水电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两阶段合并的,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2、小型建设项目,要有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

3、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

4、因建设项目勘测设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要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5、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要有县级以上林业(森工)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其他证明材料。

’1、占用征用保护区范回内林地的,要提交有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

其中,占用征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占用征用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日、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2、西部地区除关系国民经济全局和长远发展、对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或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国内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非限制类产业的项目,需要政府平衡建设、经营条件的,要有项目建议书批复和符合本条对项目规定的证明材料。

(四)林地权属证明。

申请占用征用的林地,已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林权证复印件;未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清楚的证明;有林权争议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的决定。

(五)补偿协议。

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六)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符合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2]237号文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七)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

建设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时,填写的《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

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筒称重点林区)林地的,建设单位向被占用林地所在地的国有林业局申请;跨国有林业局经营区的,分别向各国有林业局申请。

占用征用非重点林区林地的,建设单位向被占用征用林地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跨县级行政区的,分别向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

三、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的受理建设单位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重点国有林业局申请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应当严格核对申请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凡二者一致的,在复印件上加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印章后退回原件;不一致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建设单位重新申请。

(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确认申请材料齐全、合格的,应当组织制定在当年或次年内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措施。

被占用征用林地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不能按时按量恢复森林植被的,必须将不能按时按量恢复森林植被的说明材料与申请材料一同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落实;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包括造林地点、面积、树种、林种和作业设计,以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措施等。

(三)占用征用非重点林区林地的,地方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申请占用征用的林地进行现场查验,其中,占用征用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不少于2名有资质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验;占用征用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70公顷以下且未跨县级行政区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查验;占用征用林地跨行政区的,由所在地共同的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查验。

占用重点林区林地,在一个国有林业局经营区内的,由所在地国有林业局组织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查验;在两个以上国有林业局经营区的,由所在在地共同的林业(森工)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到现场查验。

占用征用林地量积70公顷以上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到现场查验。

(四)承担现场查验的人员或单位,查验后要按照规定向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现场查验报告。

报告要说明占用征用林地的面积、位置、地貌等基本情况,地类、权属、林分起源、林种、林木蓄积或竹林株数等森林资源现状,是否在保护区范围内,是否在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和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的范围内,是否有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古树名木,是否存在先占地后办手续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采伐林木的行为。

查验人员或单位要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交虚假现场查验报告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行政责任。

(五)林业主管部门应从受理占用征用林地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

留存一套申请材料后,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

要组织制定恢复森林植被措施或现场查验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25个工作日内将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与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和现场查验报告一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

(六)占用征用林地应由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要用正式文件上报,并附具一套申请材料和恢复森林植被措施、现场查验报告。

四、审核审批的管理(一)根据建设项目批件,一个项目的全部占用征用林地。

建设单位应当一次申请,不得分为若干段或若干个子项目进行申请;林业主管部门也不得分级、分次进行审核审批。

临时占用林地的,按照审批权限分别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二)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如公路、铁路的桥梁、隧道,水利(电)枢纽的导流(渠)洞、进场道路和输电设施等,其占用征用林地申请材料齐全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家林业局依据规定权限可以先行审核审批单体工程。

整体项目申请时,附单体工程的批件,一次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三)对审核同意或批准的占用征用林地项目,建设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后,负责审核审批的林业主管部门才能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批准文件。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规多收、减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建设用地并兑现补偿、补助费后,林业主管部门才能依法办理林地移交、变更林权登记;同时有永久占用征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项巨,批准永久用地并兑现补偿、补助费后,才能依法办至临时占地移交手续;需要采伐林木的,依法办理采伐林木手续。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审核审批林地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对未被批准的建设用地,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要追究发证人员和领导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占用征用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和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天然林林地的,有审核或审批权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将审核同意书或批准文件抄送相关部门。

国家林业局审核同意或批准的占用征用林地项目,应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批准文件送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抄送国家林业局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县级以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家林业局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对占用征用林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可以公开的占用征用林地项目,通过国家林业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六)林业主管部门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对未经批准采伐林木的,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经查处后,对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依照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补办占用征用林地手续并附查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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