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审批程序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申办材料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申办材料发布人:成教股发布时间: 2022-09-16 10:51:201、凡申办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级各类学校均需填写本表。
2、本表系存档材料,须用兰、黑钢笔正楷字体书写,字迹不清者,不予受理。
3、本表一式三份,正式批准后退还办学者一份。
一、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可以面向社会单独或者联合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二、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三、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彻底民事行为能力;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五、公办学校参预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一〉申办报告,包括:举办者及资格证明文件、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 (学校占地面积、建造面积、教学设施等) 、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根据宣城市教育局制定的民办学校章程范本来制定);〈四〉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其简历;〈五〉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的验资报告);〈六〉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提交第一条和第二条〈三〉〈四〉〈五〉〈六〉项材料。
〈一〉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允许的决定。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一〉申办报告和章程的审查;〈二〉申办人资格和办学能力的审查;〈三〉办学条件、经费来源及证明文件的审查;〈四〉办学中涉及的有关政策的审查。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背景下,为适应市场需求和人才培养要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教育培训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这些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以及终止等审批程序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就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以及终止等审批程序进行详细探讨。
1.设立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审批程序。
首先,申请人应当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学校的办学方案、财务预算等。
教育主管部门将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确保学校设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
经过审核通过后,方可颁发办学许可证,学校正式设立。
2.分立审批在部分情况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可能需要进行分立。
分立审批程序一般包括正式报备、审批程序、相关部门协调等环节。
学校在提出分立申请时,需提交详细的分立方案,并确保教学质量不受影响。
经过审查、评估后,教育主管部门会作出是否批准分立的决定。
3.合并审批另外,一些学校可能会考虑合并的选择。
合并审批程序同样需要申请人提交合并方案、财务审核报告等相关材料。
教育主管部门将对合并方案进行审核,并核实学校财务状况是否符合要求。
最终,教育主管部门会依据审核结果做出是否批准合并的决定。
4.变更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变更时,也需要经过相应审批程序。
例如,学校名称、办学地址等变更都需要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申请人在提交变更材料后,教育主管部门将对其进行审核,并核实变更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一旦审核通过,相关手续完备后,变更手续最终获得批准。
5.终止审批最后,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若需要终止办学,也需要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终止申请。
终止审批程序一般包括完善相关手续,结清财务账目等环节。
教育主管部门将对学校的终止申请进行审核,并在确认符合规定后做出终止决定。
综上所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以及终止等审批程序对保障办学质量和规范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2024年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范本
2024年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范本尊敬的教育部门领导:根据我国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繁荣和民办教育机构的规范化建设,特制定了《2024年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范本》,旨在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民办教育机构按照规定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一、审批程序1. 准备阶段:民办教育机构申请准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申请表格:详细填写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学项目、拟招生人数等基本信息。
- 办学计划:包括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师资队伍等。
- 经济实力证明:提供机构的资金证明,以确保机构有足够的经济实力进行教育活动。
- 师资力量:提供教师的资格证书、聘任合同等材料,以评估机构的师资力量。
2. 提交申请:民办教育机构准备好申请材料后,向当地教育部门或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
申请材料经过初步审核合格后,进入下一阶段。
3. 审核评估:教育部门和相关专家组成的审批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教育理念和办学目标的合理性。
- 师资力量和教学质量的保障措施。
- 基础设施和教学资源的配备情况。
- 经济实力和资金管理情况。
- 管理制度和教师队伍的培训情况。
- 其他与教育质量和安全有关的因素。
4. 审批决策:根据审核评估结果,教育部门进行审批决策,并向民办教育机构发出审批通知书。
对于符合条件的民办教育机构,核发办学许可证,并公示在相关栏目。
二、审批要求1. 教育质量要求: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明确办学目标,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并配备符合资质要求的教师队伍,确保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服务。
2. 学校安全要求:民办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包括但不限于防火、防盗、防灾等安全措施。
3. 经济管理要求:民办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透明,同时应加强对经济实力的监督,确保能够正常开展教育活动。
4. 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教育机构存在的问题。
民办学校(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流程及所需材料
4所有材料、证件按顺序排列成册,一式两份递交教体局(证件类现场核查原件);
5领取《办学许可证》或者审批通过函;
6办学营业执照;
7办理完结,真是开业。
9建筑质量验收意见书
10符合办学条件的房屋产权及使用证明(面积不于300平方米)。自有产权的提供房产证,租赁办学的提供房产证和不低于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规划用途商业);
11场所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验收备案合格);
12验资报告(启动资金,不低于20万)。
办理流程
1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2办理二次消防备案手续(提交消防平面图、消防检测报告、消防及装修材料合格报告,图审合格报告,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5章程
6学校三年发展规划,其中包含近三年的工作计划,招生计划,收费计划,收费价格上限;
7规章制度册。需备案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含安全事故突发处置、信访稳定、突发事件等);
8从业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含举办者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或举办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决策机构人员身份证、毕业证;财务人员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校长身份证、毕业证、校长证;专任教师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
民办学校(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流程及所需材料
审批事项
名称
民办学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审批部门
教体局
审批方式
书面
审批程序
1举办者提交材料2现场勘测3专家评议4依法颁发《办学许可证》5上报教市育局备案
承诺时限
50个工作日
现场勘测
30天
申请人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非营利性由区民政局出具,营利性的有市场管理局出具);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申办材料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申办材料宣城市民办学校审批登记表填表日期年月日宣城市教育局印制填表说明1、凡申办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级各类学校均需填写本表。
2、本表系存档材料,须用兰、黑钢笔正楷字体书写,字迹不清者,不予受理。
3、本表一式三份,正式批准后退还办学者一份。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基本条件一、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可以面向社会单独或者联合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二、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三、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五、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申办程序申办材料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包括:举办者及资格证明文件、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教学设施等)、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根据宣城市教育局制定的民办学校章程范本来制定);〈四〉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其简历;〈五〉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的验资报告);〈六〉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提交第一条和第二条〈三〉〈四〉〈五〉〈六〉项材料。
三、办理时限〈一〉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范文
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范文一、前言二、审批机构及程序1.审批机构2.审批程序(1)申请阶段-申请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管理人员姓名和资质等;-申请机构的办学类别和层次;-申请机构的办学规模和设备设施情况;-申请机构的师资力量和教学质量保障措施;-其他相关材料。
(2)初审阶段审批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申请机构是否具备必要的法人资格和管理能力;-申请机构的办学计划是否合理;-申请机构的师资力量和教学质量是否达标;-申请机构的办学设施是否满足要求;-其他相关要素。
初审通过的机构进入下一阶段,未通过的机构可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材料修改和补充。
(3)现场核查审批机构派遣相关人员对通过初审的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和检查,主要目的是核实机构的实际情况与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是否相符,并与机构负责人进行面谈。
核查的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教学设备设施的完备性;-师资力量的合格性;-学生入学条件和招生情况的合法合规性;-其他相关要素。
(4)终审及公示综合初审、现场核查的结果,审批机构进行终审,决定是否批准该申请机构的设立。
批准的机构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公示。
三、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该法规定了民办教育机构的合法性、监督管理的责任和义务,作为我国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的依据之一2.《民办教育促进法》该法细化了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立和运行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审批机构进行审批提供了法律依据。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小学民办教育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等,对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立和运行提供了具体规范和操作指南。
四、监督与评估1.监督制度审批机构应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机制,对已批准的民办教育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教学质量、师资队伍等;-经费使用、收费标准等;-招生、培训等;-办学条件和设施等。
2.评估制度审批机构应定期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机构继续运行的重要依据。
民办学校设立审批流程及所需材料
民办学校设立审批流程及所需材料为了规范民办学校(培训机构)的设立,保障教育质量和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我国对民办学校(培训机构)设立进行了明确的审批流程和所需材料的要求。
下面将详细介绍民办学校(培训机构)设立的审批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审批流程1.申请阶段(1)填写申请表。
申请表一般包括学校(培训机构)名称、所在地、办学层次、办学类型、管理机构等基本信息。
(2)编写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需要包括学校(培训机构)的办学宗旨、教育目标、教学内容、教学管理、师资力量以及经费支持等方面的介绍。
(3)提交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申请报告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办学许可证、教师资格证等。
2.初审阶段(1)初审材料。
教育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评估。
(2)现场考察。
教育主管部门会派人员到申请学校(培训机构)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办学条件和设施。
3.终审阶段(1)组织专家评审。
教育主管部门将组织专家对申请学校(培训机构)进行评审,评估教育资源配置、师资水平、办学质量等方面的情况。
(2)听证会。
教育主管部门会组织听证会,邀请申请学校(培训机构)的相关人员参加,就申请材料进行公开询问和辩论。
(3)审批结果。
教育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和听证结果进行审批,对申请学校(培训机构)是否获得设立资格进行最终决策。
二、所需材料1.学校(培训机构)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法人证书等。
2.学校(培训机构)的教学设施及条件证明文件。
包括校舍、教室、设备等可供教学使用的场所和设施的证明材料。
3.学校(培训机构)的师资力量证明文件。
包括教师的资格证书、教师队伍情况及教师聘用合同等。
4.学校(培训机构)的财务状况证明文件。
包括近三年的财务报表、银行资信证明等。
5.学校(培训机构)的教育方案及教材。
包括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材等。
6.学校(培训机构)的教学管理制度文件。
包括招生录取制度、教学管理规定等。
长春市民办学校审批流程
长春市民办学校审批权限一、独立设置的高等专修学院:普通高等学校、省属成人高等学校面向社会举办的考研辅导、继续教育、各类培训;各类考研辅导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均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或公民个人申请举办中等层次以下的学历学校、高考补习学校,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三、市属成人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面向社会举办各类文化教育短期培训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民营企业、公司及公民个人面向社会举办各类文化教育短期培训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五、外省、市的单位及个人来长春申请办学的,须由本地公民或独立法人单位担保,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六、中外合作举办教育机构按原国家教委《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进行审批。
七、举办实施艺术、体育(含武术)、卫生、财经、法律等培训的教育机构,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八、凡申请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长春市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程序流程图申请办学的社会组织或个人:1、向市教育局行政审批办公室递交办学申请向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递交办学申请,申请报告可参照长春民办教育网申报审批模块中示范文本填写。
一、申请2、起草《学校章程》及填写《长春市民办学校申报审批表》等有关材料3、向行政审批办公室上报材料。
1、行政审批办公室及有关处室根据职责审核上报材料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二、受理及审查办学条件2、受理办学申请后,由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组织人员对办学场所进行实地考察。
1、非学历学校由行政审批办公室根据实地审核情况做出是否审批决定三、出具评审意见2、学历学校由“民办学历学校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实地审核情况出具评审意见,符合办学条件的局领导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签署办学批复。
递交验资报告四、颁发办学许可证按办学启动资金的10%—30%收取办学保障金⑴到物价局办(2)到民政局办理民(3)到税务局(4)到技术监督部门(5)到银行开设理收费许可证。
长沙市教育局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办法及设置标准
长沙市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办法及设置标准长沙市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办法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例。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一、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申办民办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和教育培训学校者,向区、县(市)教育局申请,由区、县(市)教育局审批。
?申办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者,在长沙市城区内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在县(市)内向县(市)教育局申请,由市教育局审批。
?申办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者,向市教育局申请,由省政府审批。
?二、申办学校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冠以与审批机关相应的行政区划名称。
学校名称,未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湖南”等字样。
?三、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办学可行性论证、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和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证明材料。
?两个以上(含两个)个人或法人联合办学的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1)学校的名称、地址;?(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4)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7)学校自行终止的理由;?(8)章程修改程序。
民办教育机构筹设、申办程序
民办教育机构筹设、申办程序申办、变改、停止提交资料与办理程序一、筹设申办民办教育机构需提交资料及审批程序(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需提交的资料1.单位或个人提交筹办学校申请书(申请书需说明举办者、办校(园)主旨、培育目标、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系、经费筹备与管理使用、拟办校(园)名称等)。
法人申办要盖有法人单位公章和署有法人代表人署名,公民个人申办要署有创办人自己的署名与联系方式;2.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先到民政局或工商质监局申请名称早先赞同。
依据举办者自发原则,拟申办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应到民政局进行申请名称早先赞同;拟申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应到工商质监局进行申请名称早先赞同。
举办者应将赞同后的办学名称交至民办学校审批部门报审。
3.举办者的身份、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简历;假如两个(含两个)法人联办或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民合办,应有合法的联办或合作协议,并说明主要创办单位或主要举办者;4.递交办学资本验资证明,明确注册资本数目和经费根源;启动资本和运行资本的根源、数目、使用计划;5.属捐献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献协议,载明捐献人的姓名、所捐财富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有关有效证明文件。
教育部门组织考评组进行初步审察(审察报批的各样资料及观察场所),写出观察建议提交县教科体局党委会议议论。
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能否赞同的决定,并送到申请人。
(二)申请正式建立学校,需提交的资料1.筹设赞同书;2.筹设状况报告;3.学校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许其余决议机构构成人员名单;4.学校财富的有效证明文件;5.用作校园的房产证及校园校舍平面设计图、房产全部权人的身份证、租借协议或赞同借用的证明及房舍使用性质证明,在住所小区内创办的要供给小区的有关规划文件。
6.消防建筑工程允许建议书(存案)、消防建筑工程查收建议书(存案)、食堂卫生允许证,校舍建设完工查收合格证或房子安全判定证明。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四)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1.办理程序(1)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①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②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③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④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2)教育局组织联审和考察。
职教科、基教科审核办学必要性,人事科审核师资配备,计财科审核办学资金,职教科进展实地考察。
(3)县教育局受理筹设民办小学、民办幼儿园的申请,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申请筹设民办初中和民办高中的,县局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教育局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4)同意筹设的,根据类别分别由市、县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
2.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3.办理时限30天4.收费标准不收费(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程序1.办理程序(1)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①筹设批准书。
②筹设情况报告。
③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④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⑤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⑥县教育局对举办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民办学校的审核意见。
(2)教育局组织联审和考察。
中、初教科审核办学必要性,人事科审核师资配备,计财科审核办学资金,职社科进展实地考察。
(3)县教育局受理正式设立民办小学、民办幼儿园的申请,自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初中和民办高中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教育局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4)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根据类别分别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说明理由。
2.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3.办理时限3个月4.收费标准不收费(三)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程序1.办理程序(1)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①申请办学的报告。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程序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程序一、审批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学校。
二、审批条件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赁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当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实习操作场所和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在居民楼或居民院举办民办学校的,需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3、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各培训专业(职业、工种)技能训练条件符合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
4、应配备专职校长。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5、学校理(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其中1/3以上的理(董)事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6、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7、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8、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所开设的每个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并达到相应职业标准要求的任教条件.9、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民办学校审批管理,保障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审批原则1. 审批民办学校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 审批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国家教育发展规划,满足社会需求,注重提高教育质量。
3. 审批民办学校应当严格审查举办者的资质、资金、办学场所、师资力量等条件。
三、审批程序1. 举办者提出申请:举办者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
2. 审查申请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实地考察。
3. 审批决定:教育行政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举办者。
4. 办理办学许可证:获得批准的民办学校,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办学许可证。
四、审批条件1. 举办者:举办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2)有明确的教育教学目标;(3)有稳定的资金来源;(4)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办学场所;(5)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师资队伍。
2. 办学场所:办学场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2)具有独立的办学场所,不得与其他场所共用;(3)具有必要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3. 师资力量:民办学校应当配备以下师资:(1)具有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2)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教学经验;(3)教师数量和结构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五、审批时限1.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2. 办理办学许可证的时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监督管理1.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民办学校进行检查。
2. 民办学校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3. 民办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范本
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工作,保障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教育质量的提升,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审批条件一、民办教育机构拟设立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教学场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2. 教育教学设施完善,教育资源充足;3. 教育管理人员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4. 教职员工持有有效的相关教育从业资格证书;5. 教育机构资金状况良好,具备经济实力;6. 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计划和招生计划。
第三章审批程序一、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程序如下:1.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方应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机构介绍、教学资源情况、教育教学计划等;2. 审核材料: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不符合条件的情况,应及时通知申请方进行修改;3. 实地考察:对通过初步审核的机构,进行实地考察,确保教学场所和设施符合要求;4. 综合评估:综合评估申请机构的教育质量、教学水平和管理能力;5. 审批决策:根据审核材料和综合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设立民办教育机构;6. 发放批文:对通过审批的民办教育机构,发放设立批文。
第四章审批期限一、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期限为30个工作日,自申请材料提交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监督管理一、民办教育机构设立后,需接受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配合相关检查工作;二、民办教育机构需按时履行报表和信息报送义务,及时向监督管理机构汇报有关教育教学、教职员工等方面的情况;三、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inspections inspections,对违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处罚措施一、对于违规违法行为,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警告或责令整改;2. 暂停或吊销教育机构的批准证书;3. 停止办学活动或撤销办学许可。
第七章附则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对于已批准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合法合规运营;三、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审批机构所有。
民办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民办技⼯学校设⽴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举办者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符合区域内技⼯教育的宏观规划;(⼆)申请举办技⼯学校的单位应当具有法⼈资格,申请举办技⼯学校的个⼈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为能⼒。
联合举办技⼯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例、⽅式、权利和义务等。
申请中外合作举办技⼯学校的按照《中华⼈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相关规定执⾏;(三)申请设⽴的技⼯学校应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学校章程。
名称应符合下列要求:1、只能使⽤⼀个名称,外⽂名称应与中⽂名称⼀致;2、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规范、明确为“珠海市------技⼯学校”;3、未经国家⼈⼒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世界”、“国际”字样,未经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不得冠以“⼴东”、“粤”字样;(四)符合《技⼯学校设置标准(试⾏)》。
⼆、办理材料主要包括申请设⽴技⼯学校的⽬的、理由、依据。
按照表格内容按实际填写。
按评审细则来评分主要包括:举办者、申办理由、拟⽤名称、办学地址、培养⽬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等联合办学的,应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
与国(境)外教育机构联合办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资料复印件应根据⼯作需要提供原件核对,核对⽆误后退回原件。
)主要包括办学场地的⼟地使⽤证明,其中租赁场地的,应提交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场地使⽤协议(属于三旧改造临时改变功能的⼯业⼚房需提交政府有关部门同意改变功能的批复⽂件,批复⽂件应明确临时改变功能后场地使⽤期限不得少于8年),租赁期不得少于8年,房屋产权证、建设⼯程验收合格证、建筑⼯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临时改变功能的要提交改变功能后的⼯程验收合格证、消防验收意见书)、⾷堂卫⽣许可证等有效证明⽂件复印件。
申办高等职业学校(民办)办事程序
申办高等职业学校(民办)办事程序办理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程序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原XXX关于印发《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教计[1993]129号)办理收费:无收费依据:无办理流程:申请人向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提交申办材料。
省教育厅会派专家进行考察,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最后提交省政府审批。
办理时限:每年的9-11月份受理,下年度2月底前答复。
办理材料: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1、向省政府申请的请示和可行性论证材料;2、申办者情况;如果申办者为非国有企业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需要提供法人执照、资信等级证明、现业务经营范围及办学意向等方面的背景材料。
如果两个以上组织合作办学,则需要提供合作办学协议。
如果申办者为公民个人,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经历证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等。
3、申请筹办民办高等学校的请示和所在地市政府初审意见;4、拟筹办民办高等学校的发展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包括学校名称及地址、学校宗旨、培养目标、规模与专业设置、学制、招生生源面向等;5、用地意向证明或有关用地权属证书;6、建校资金及其验资证明,办学正常经费的数量、来源渠道及其证明文件;7、临时租用土地、房舍和实验实设施、图书资料的契约。
8、已具备的办学条件及拟筹办民办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规划及其资金投入计划,基本建设规划需出具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建设单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9、学校章程;10、实行XXX的董事会章程和董事长、董事名单及各自的资格证明文件;11、校长人选及资格证明;12、拟聘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专职教师名册(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现服务单位,现所在学校人事[师资]管理部门同意调出或兼职的聘用合同);13、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
相关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民办高等学校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为了积极鼓励、正确引导举办民办高等学校,维护民办高等学校的全法权益,完善对民办高等学校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长沙市民办学校申办审批指南
6、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法人代表的有效证明文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8、 学校的发展规划。
二、分步申请设立民办学校
1、 第一步,申请筹设民办学校,提交“一”条第1、2、3、4款材料。
2、 第二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提交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和“一”条第5、6、7、8款材料。
申 办 报 告
主 要 内 容
学 校 章 程
主 要 内 容
1、 受理。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材料并经验收合格后为受理。
2、 初审、评议。审批机关进行初审后,交由教育机构设立评议组考察评议,并填写《民办学校设置评议意见书》。
3、 审批。审批机关作出是否批准(同意)的书面决定。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批;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受理之日起三十天内完成审批。
设 立 申 办
评议审批
申办学校层次
审批机关
举办者应提交的材料
1、幼儿园
2、小学
3、初级中学
4、教育培训学校
区、县(市)
教 育 局
一、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
1、 申办报告。
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
3、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载明产权)。
4、 属于捐赠校产的捐赠协议(载明捐赠者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2、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 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 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 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流程图-2024鲜版
时限要求
自作出审批决策之日起,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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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处理机制
异议提出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审批 结果有异议,均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异议处理
2024/3/28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异议内 容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作
关注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发布的最新政策动态,确 保及时掌握相关法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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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办学类型与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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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资源优势,确定拟举办的职业培训类型, 如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
02
结合办学类型,明确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和培训目标。
根据办学条件和市场需求,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包括招生人数、
申请表格
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包括学校 名称、地址、办学类型、培养目 标等基本信息。
证明材料
包括学校章程、教学计划、教师 资格证明、场地使用证明等相关 证明材料。
其他要求
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可能还需 要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如财务报 表、安全评估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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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审核流程与标准
材料接收
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并进行登记和分类。
主管部门复查
主管部门在收到整改报告后,将 组织复查工作,对申请方的整改 情况进行核实和评估。如整改符 合要求,将进入下一审批环节; 如整改不符合要求,将视情况决 定是否终止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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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审批决策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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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机构筹设、申办程序》
《民办教育机构筹设、申办程序》一、筹设申办民办教育机构需提交材料及审批程序(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需提交的材料1.单位或个人提交筹办学校申请书(申请书需说明举办者、办校(园)宗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拟办校(园)名称等)。
法人申办要盖有法人单位公章和署有法人代表人签字,公民个人申办要署有开办人本人的签名与联系方式;2.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先到民政局或工商质监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根据举办者自愿原则,拟申办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应到民政局进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拟申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应到工商质监局进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举办者应将核准后的办学名称交至民办学校审批部门报审。
3.举办者的身份、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简历;若是两个(含两个)法人联办或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民合办,应有合法的联办或合作协议,并说明主要开办单位或主要举办者;4.递交办学资金验资证明,明确注册资金数量和经费来源;启动资金和运转资金的来源、数量、使用计划;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教育部门组织考评组进行初步审核(审核报批的各种资料及察看场地),写出考察意见提交县教科体局党委会议讨论。
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二)申请正式设立学校,需提交的材料1.筹设批准书;2.筹设情况报告;3.学校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5.用作校园的房产证及校园校舍平面设计图、房产所有权人的身份证、租赁协议或同意借用的证明及房舍使用性质证明,在住宅小区内开办的要提供小区的有关规划文件。
6.消防建筑工程许可意见书(备案)、消防建筑工程验收意见书(备案)、食堂卫生许可证,校舍建设竣工验收合格证或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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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审批程序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
1.办理程序
(1)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①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②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③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④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2)教育局组织联审和考察:职教科、基教科审核办学必要性,人事科审核师资配备,计财科审核办学资金,职教科进行实地考察。
(3)县教育局受理筹设民办小学、民办幼儿园的申请,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申请筹设民办初中和民办高中的,县局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教育局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4)同意筹设的,根据类别分别由市、县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
2.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
3.办理时限
30天
4.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程序
1.办理程序
(1)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①筹设批准书。
②筹设情况报告。
③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④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⑤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⑥县教育局对举办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民办学校的审核意见。
(2)教育局组织联审和考察:中、初教科审核办学必要性,人事科审核师资配备,计财科审核办学资金,职社科进行实地考察。
(3)县教育局受理正式设立民办小学、民办幼儿园的申请,自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初中和民办高中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教育局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4)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根据类别分别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说明理由。
2.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
3.办理时限
3个月
4.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三)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程序
1.办理程序
(1)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①申请办学的报告。
②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条件:单位举办的,提交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公民个人举办的,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及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的证明证件;联合办学的,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省外单位来本省联合办学的,须提交所在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③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④办学章程:包括管理体制、教学行政、学籍、财务、人事等管理制度;实行董事会制度的教育机构须提供董事会章程和董事会成员名单。
联合办学的教育机构的章程应载明联合办学形式、各方出资方式及数额、权利和义务,参加和退出办学的条件、程序。
⑤办学场所、设施、设备使用证明,包括产权证明或房屋租借合同,房屋租约期限必须在1年以上。
⑥办学资金及经费来源证明。
办学资金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验资证明;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需要提供资金担保证明;公民个人办学须提供具有担保能力的组织出具的经过公证的担保证明。
⑦拟办专业的教学计划及教材样本。
⑧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2)县教育局组织实地考察。
(3)县教育局自受理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对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设立的,说明理由。
2.办理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时限
3个月
4.收费标准
不收费
民办学校筹设同意、正式设立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