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战略和投资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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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和投资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需要,加强公司发展战略的研究和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和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战略和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议事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和投资委员会成员由三名或三名以上董事组成,也可吸收公司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委员。

第四条战略和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所有委员均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和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六条战略和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由总经理机构拟订、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及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或资产经营项目、以及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宜;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并形成提交给董事会的报告。

第七条战略和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审议是在董事会决策前的预审,预审后形成的提案或审核意见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八条战略和投资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材料应与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九条战略和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因故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提前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并委托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表决事项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战略和投资委员会会议的表决以充分讨论为前提,每一名委员都应充分、明确地表示意见,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一条战略和投资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战略和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的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归档。

第十三条战略和投资委员会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和表决结果形成的正式提案,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上海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一届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任何修订都应由战略和投资委员会审议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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