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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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
阶梯电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要求,我委制定了《江西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附件:
江西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逐步减少电价交叉补贴,理顺电价关系,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电,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江西电网(含县级电网)供电范围内的“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
二、电量分档与电价
将居民用户用电量以年为周期划分三档,电价分档递
增。
(一)电量分档
第一档电量为年用电量2160千瓦时以下(“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下同),即月均180千瓦时以下。
第二档电量为年用电量2160千瓦时至4200千瓦时,即月均180千瓦时至350千瓦时。
第三档电量为年用电量4200千瓦时以上,即月均350千瓦时以上。
(二)分档电价
第一档电量维持现行价格不变,即每千瓦时0.60元;
第二档电量在现行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5元,即每千瓦时0.65元;
第三档电量在现行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30元,即每千瓦时0.90元。
三、鼓励居民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
(一)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在实行阶梯电价基础上,可同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由居民自行选择,用户选定后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
(二)居民生活用电划分为两个时段,高峰时段为8:00-22:00,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3分;低谷时段为22:00-次日8:00,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下调0.12元。
(三)居民用电户计量表已达到峰谷分时计量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在用户申报后两个月内实行。计量表未达到峰谷分时计量要求的,供电企业逐步分片组织实施,峰谷分时计量表由供电企业免费安装。
四、其它事项
(一)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为单位。一“户”住宅对应户口簿常住人口5人以上的,可申请作为合表居民用户。
(二)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用电价格由现行每千瓦时0.60元调整为0.62元。
(三)供电企业对“低保户”和“五保户”家庭(包括供养“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免费用电10千瓦时。如月用电量不到10千瓦时,按实际用电量免费。对集中供养“五保户”的社会福利机构,按供养“五保户”人数,每人每月免费用电10千瓦时。
(四)实施阶梯电价后,按月抄表并结算电费的方式不变,当累计电量达到年度分档基数后,即开始实行阶梯加价。用电不足一年的,按照实际用电月数计算分档电量,用电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五)供电企业要加快对居民合表用电户“一户一表”
改造,提高抄表到户率,为推行居民阶梯电价创造条件。“一户一表”改造过程中,供电企业不得再向居民用户收取电表改造费。同时,要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六)实行阶梯电价后电网企业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弥补发电企业燃料成本上涨、弥补燃煤机组脱硫等环保成本增加、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居民用户电表改造等项支出。
本方案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