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内中方干部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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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63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63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正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63号)吉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吉劳合字〔1995〕3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你们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请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实施范围《规定》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的中方职工,以及上述企业中经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外籍员工和台、港、澳员工。

二、关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的有关问题1.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须用中文书写,亦可同时用外文书写,但中外文本必须一致。

中文合同文本为正本。

合同鉴证机关只鉴证中文文本合同。

2.劳动合同期满,但职工医疗期未满,或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企业不得终止劳动合同,须待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满后方可终止。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限,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3.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给予职工经济补偿。

4.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凡符合享受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的(即《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中所指的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下同),企业应当将其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本人。

此项费用在成本中列支。

5.被企业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中方职工,原系中方合资、合作单位安排到合资、合作企业的,按离开中方单位时的协议办理。

合资企业中党组织核心作用发挥的探讨

合资企业中党组织核心作用发挥的探讨

合资企业中党组织核心作用发挥的探讨作为合资企业中的党组织,常被开玩笑地说成是“地下党”,因为大部分党组织的具体活动都安排在业余时间,而不是上班时间。

考虑到企业尤其是基层企业日常工作琐碎,人员编制紧张,在党群线上工作人员更是一人身兼数职。

这种安排是出于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且党组织在企业中的作用虽然有组织理论学习等意识形态领域的成分,但最主要的必须是如何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核心凝聚力作用,充分调动每个党员乃至先进分子的带头作用,来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添砖加瓦。

从这个意义上说,合资企业中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完全可以得到外方股东的理解和支持。

一、坚持党组织在干部队伍建设中的核心作用杭华油墨作为一家合资已逾20年的企业,本公司中日双方在很多重大战略决策上都以协商双赢为手段和目标,尽管过程曲折,但也始终保证了决策的科学性和审慎性。

为保证战略目标的顺利实施,一支富有战斗力的干部队伍同样不可或缺。

由于外方人员定期轮换以及中外双方的思维方式差异,对干部队伍的任命和建设上,合作双方容易产生歧义。

因此,根据党组织长期以来确立培养干部队伍的优良传统,作为党委领导下的人力资源管理的人员显得尤其重要。

在与外方就干部队伍建设的交流和探索中,我们坚持以下几点:一是做好干部考察记录,对有才能的干部苗子,必须时时关注其思想动态和工作绩效,并以此记录督促本人成长,同时在适当的时候反映到公司高层会议上;二是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全方位立体展示培养干部的优缺点,用人所长,去人所短,并不加隐瞒地对外方予以说明,保证和树立选人工作的客观性形象;三是尽量从党员中选拔干部,目前员工总数逾20%的人加入了中国共产党,他(她)们既是工作的领头兵,也影响着广大员工积极加入党组织,年轻人入党意愿十分强烈。

干部中党员比例逾36%,由于他们中大多数人经常接受组织活动的影响,较一般党外人士而言,有更强的纪律性和主观觉悟,更易得到群众的认可,从而对具体工作带来良好影响。

二、与外方沟通党员干部行为规范与公司发展核心的一致性并得到其理解党组织一直对党员行为规范有要求,不是为要求而要求,而是在日常干部序列的带头职责以外,强调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对集体工作促进重要性。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89.02.05•【文号】•【施行日期】1989.02.05•【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腐倡廉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1989年2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发出后,各地区、各部门对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的兼职进行了清理,已有一批党和国家机关干部辞去了公司(企业)职务,或者辞去了机关职务。

但是,还有相当数量的党和国家机关干部仍在公司(企业)兼职。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保证清理整顿公司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清理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已到公司(企业)兼职的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必须在1989年3月底以前辞去公司(企业)职务,或辞去机关职务。

如本人坚持在公司(企业)任职,干部主管部门应免去其机关职务,并将人事、工资等各项关系转到所在公司(企业)。

这里所指的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包括已退出机关工作岗位,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下同)。

二、党和国家机关中具有生产管理经验、专业技术特长的干部,到生产、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兼职的,也必须辞去机关职务,或辞去公司(企业)职务。

三、在本机关为改善后勤服务工作、方便职工生活而开办的非经营性劳动服务公司兼职的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可以继续留任;在党和国家机关开办的、经清查允许保留的经营性劳动服务公司兼职的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必须辞去公司职务,或辞去机关职务。

四、党和国家机关干部不得到中外合资企业兼职。

少数如因履行职务聘任合同,现在辞去企业职务会影响履行对外合同的,可写出专题报告,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查批准后,暂时留任。

一俟聘任合同到期,应即辞去企业兼职。

劳动部印发《关于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工资待遇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印发《关于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工资待遇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印发《关于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工资待遇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8.23•【文号】劳计字[1990]56号•【施行日期】1990.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4年11月11日实施日期:1994年11月11日)废止(原因:已被《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 号)代替)劳动部印发《关于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工资待遇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劳计字<1990>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部门:现将我部《关于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工资待遇管理的意见》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内部组织贯彻实施,不登报,不对外宣传。

关于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工资待遇管理的意见一、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名义工资,经中方合营(合作)者本着同工同酬的原则与外方合营(合作)者协商后,由董事会确定。

二、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名义工资按以下程序分配,先由企业按名义工资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再由本人领取实得工资,余下的部分留给企业,用于中方职工的社会保险、福利和住房补贴。

三、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实得工资由企业主管部门商同级劳动部门,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经济考核指标及本人所担负的责任、贡献来确定,一般掌握在相于本企业中方职工平均实得工资的2倍以内,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也可以达到3倍。

四、未在企业担任实职的中方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除可在董事会召开期间从企业领取相应补贴外,不得从企业领取其他报酬。

五、本意见供内部掌握执行。

商务部、外交部、国资委、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指引》的通知

商务部、外交部、国资委、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指引》的通知

商务部、外交部、国资委、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外交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公布日期】2011.03.14•【文号】商合发[2011]64号•【施行日期】2011.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商务部、外交部、国资委、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指引》的通知(商合发[201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联,各中央企业,各驻外使(领)馆:近年来,中国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及其员工数量逐步增多。

为指导中国企业进一步规范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指引》(简称《指引》)。

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指导企业做好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工作的意义。

构建境外企业(机构)良好劳资关系,做好员工管理,是贯彻落实"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开放战略的需要,既有利于企业融入当地社会,实现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可持续发展,也有助于树立中国良好形象,促进双边关系。

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和指导,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宣传《指引》内容和精神,督促企业认真遵守中国对外投资合作和东道国劳动用工相关的政策法规。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与企业和中国驻外使(领)馆有效联系机制,指导企业做好员工管理工作。

三、各驻外使(领)馆要按照《指引》的精神,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工作的指导;可主动邀请或通过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邀请东道国劳动、出入境等主管部门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讲解相关政策法规,帮助企业更好地在当地经营;定期组织开展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的监督检查,提醒和督促其及时解决员工管理存在的问题,必要时通报其境内投资主体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

单位对外合作管理制度

单位对外合作管理制度

单位对外合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对外合作行为,加强对外合作管理,提高对外合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单位与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开展合作活动的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协议签订、合作项目开展、合作成果共享等环节。

第三条单位对外合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尊重合作对象的合法权益,实现互利共赢、平等互惠。

第四条单位对外合作应坚持科学决策、风险控制、结果导向,注重合作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第二章合作对象选择第五条单位对外合作对象包括国内外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校等组织机构,以及个人。

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合作目标和需求,选择与之合作的对象,并在合作前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

第七条单位应当与合作对象建立合作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共识,确保合作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八条合作对象应当具备相应的能力和资质,能够达成双方约定的合作目标,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合作对象信息管理制度,定期更新合作对象信息,保证合作对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合作协议签订第十条单位与合作对象合作,应当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的目的、内容、方式、期限、责任等主要条款。

第十一条合作协议应当由双方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协议约定。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在签订合作协议前,充分评估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产生合作纠纷。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合作协议管理制度,确定协议签订程序和要求,规范合作协议的签署和执行。

第四章合作项目管理第十四条单位与合作对象合作项目的管理,应当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并确定项目负责人。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实施项目管理,统筹协调各方资源,确保项目按照计划和要求进行,并及时报告合作进展和问题。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建立项目管理制度,规范项目的设立、实施和评估流程,促进项目的顺利进行和高效完成。

领导干部涉外事项管理制度

领导干部涉外事项管理制度

领导干部涉外事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领导干部的涉外事项管理,保障国家利益和外交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导干部涉外事项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市级领导干部的涉外事项管理。

第三条领导干部的涉外事项管理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以服务国家发展和维护国家利益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维护国家尊严和国家利益。

第四条领导干部在处理涉外事项时,应当严格遵守职责权限,依法履行职责,决策科学、合理,不得违法乱纪,不得以个人利益谋取私利,不得干预司法、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领导干部的涉外事项管理应当积极开展对外交往,推动国际合作,增进国际了解和友谊,提高国家形象和国际地位,谋求国家利益最大化。

第六条领导干部应当加强涉外事项管理的学习和研究,不断增强涉外事项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第七条有关领导干部的涉外事项管理应当坚持事实公开、政策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章涉外事项管理程序第八条领导干部在处理涉外事项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程序,依法履行职责,做到公正、公开、公平。

第九条领导干部在处理涉外事项时,应当认真搜集、研究和分析涉外信息,调查涉外问题,制定涉外工作计划,提出涉外政策建议,推动落实涉外决策。

第十条领导干部在制定涉外政策时,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准确了解社会需求和舆论,科学决策,确保政策的公正、民主。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在涉外事项管理中,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涉外人员和涉外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防范各种风险和危害。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应当建立健全涉外事项管理档案,保证各项涉外事项管理工作的权威性、科学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重点涉外事项管理第十三条领导干部在国际交往中,应当以国家利益为首要目标,坚决维护国家尊严和国家利益。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在涉外问题的协商、谈判、签署和履行等方面,应当坚定原则,灵活应对,切实维护国家的正当权益。

中外合资公司组织架构

中外合资公司组织架构

中外合资公司组织架构一、公司概况中外合资公司是指由中方企业和外方企业共同出资,合作经营的企业形式。

在全球化发展的背景下,中外合资公司越来越受到关注。

本文将探讨中外合资公司的组织架构及其重要性。

二、组织架构的重要性中外合资公司的组织架构是公司成功运作的基础。

一个合理、科学、有效的组织架构能够促进公司内部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公司发展。

1. 部门设置中外合资公司的部门设置应根据业务需求进行合理划分。

常见的部门包括市场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生产部等。

每个部门应有明确的职责和任务,以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2. 职务职责在中外合资公司中,每个职务都有其具体的职责和义务。

例如,总经理负责公司整体管理和决策,市场部经理负责市场营销策略的制定和实施。

明确的职务职责可以帮助员工理解自己在公司中的定位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

3. 上下级关系良好的上下级关系是公司顺利运作的关键。

上级应明确指导下级的工作,并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下级则应积极配合上级的工作安排,相互协作,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中外合资公司组织架构的具体设置1. 董事会中外合资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是董事会。

董事会由中方和外方各派代表组成,负责决策重大事项和公司发展战略。

董事会成员应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为公司的决策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2. 高级管理团队中外合资公司应设立高级管理团队,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门经理等。

他们共同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运作,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3. 部门设置与职责分工根据公司业务情况和发展需求,中外合资公司需要合理划分部门,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例如,市场部负责市场调研、产品推广等工作;财务部负责资金管理和财务报表的编制;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招聘、培训以及绩效考核等。

4. 项目组织中外合资公司在实施一些重要项目时,需要设立相应的项目组织。

项目组由专业人员组成,负责项目的策划、实施和监督,确保项目能够按时、按质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88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外合作者举办合作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

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合作企业和中外合作者的合法权益。

合作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对合作企业实行监督。

第四条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或者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

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第九条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缴足投资、合作条件的义务。

中外合资公司管理制度

中外合资公司管理制度

中外合资公司管理制度一、总则中外合资公司是指由中资和外资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其经营管理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以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各方权益的平衡。

二、公司治理结构1. 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中方和外方各派代表组成,中方和外方代表人数应相当,董事会主席应由双方共同选举产生。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战略方向和发展规划,审议并决定各项重大事项。

2. 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及其直属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办公会根据董事会的决策,制定公司的年度目标和计划,并负责监督和评估各部门的绩效。

三、人力资源管理1. 招聘与选拔中外合资公司应根据业务需求和岗位要求,进行公平、公正的招聘与选拔。

招聘程序应透明,招聘标准应公示,确保候选人的素质和背景符合公司要求。

2. 培训与发展合资公司应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发展机会,以提升员工的能力和技能。

培训计划应根据公司的发展需求和员工的个人需求,制定合理的培训方案,并进行评估和反馈。

3. 薪酬与福利合资公司应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市场情况,制定合理的薪酬和福利制度,确保员工收入的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同时,公司还应提供适当的福利措施,包括社保、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关心员工的身心健康。

四、财务管理1. 资金管理合资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公司应制定资金计划,并进行定期的监控和分析,避免资金闲置或紧张的情况发生。

2. 财务报告合资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编制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以便于董事会和股东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和决策。

五、经营管理1. 决策程序合资公司的决策程序应符合中外双方投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重大决策应由董事会审议和决定,其他日常决策由总经理及其办公会负责。

2. 内部控制合资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以防止内部欺诈和错误行为的发生。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一种特殊的商业模式,它是由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合作开创的企业,还被称为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营企业等。

这种合资企业模式最早在1979年引入中国,使中国企业家有了更多的机会与外国企业家合作,提高企业的经营水平、扩大市场规模和拓展国际业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1.合资双方享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共同经营企业,并按照合同约定分享企业的利润或亏损。

2.中外合资企业通常由中外双方投入资金或资源等共同投资,并共同运营企业。

3.合资企业在中国运营,通常由中方充当主要经营者,外方充当技术、资金支持者和市场渠道拓展者。

4.各种重要事项,如投资额,合作期限,经营方式以及投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需要制定合同。

5.合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并承担税务和相关责任。

6.合资企业应遵循市场规则,根据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调整经营策略,达到合资企业的长期利益。

中外合资企业的发展趋势中外合资企业一般是由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进行合作,创办企业,共享资源,共同发展。

这种模式得到了各国企业的欢迎,合资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加,这表明中外合资企业的前景非常广阔,未来将充满机遇和挑战。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推进,中国将有更多的合作机会,特别是在新兴产业领域或高科技领域,中国的市场将更具吸引力,这将为中外合资企业提供更多的机会。

发展中的中外合资企业也将面临许多挑战,包括法律法规的调整,贸易壁垒,市场原则等。

因此,在与外国企业合作之前,中方企业需要做出详细的市场研究,了解外国企业的文化和经验,以便更好地开展合作。

而外国企业则需要更好地了解中国市场和政策,在合资公司中合理分配权力和责任。

中外合资企业的利弊分析中外合资企业有其诸多优点,比如降低了企业在创业时的财务压力,扩大市场规模,提高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力等。

同时,它也面临着一些不利因素,如文化差异、合资双方分歧等。

因此,在考虑成立中外合资企业之前,需要充分考虑其利弊,并制定合理的合作计划,以确保双方的共同利益。

中共党组织在中外合资企业中能有作为

中共党组织在中外合资企业中能有作为

中共党组织在中外合资企业中能有作为东风汽车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公司”是国有特大型企业集团,是中国汽车待业的骨干企业。

多年来,特别是近五年来,围绕做强做大的总体目标,东风公司坚持改革调整,强化仙部管理,经济效益不断提高,综合实力显著增强。

按照“融入发展、合作竞争”的基本发展思路,东风公司展开全面国际合作,已与法国PSA集团、日本日产、本田、韩国起亚、美国康明斯等公司进行了合作,成为以合资子公司为主体的特大型企业集团。

面对与多个跨国汽车集团合资合作的新形势,东风委不断改进方法,创新模式,构筑中外合资企业党建工作新体制,积极探索中外合资企业党建工作的方式方法和载体,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东风合资壮大的过程也是党的建设不断改进和加强的过程。

一、实现“两公开、两纳入”,确保中外合资企业党组织地位2003年,东风公司与日本日产公司合资成立了中国汽车行业中资本规模最大、合作领域最广、合作层次最深的中外合资企业——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东风公司”)东风公司党属感到,在这样的特大型合资公司中,党组织要有效发挥作用,应该首选从法律形态上争取党组织在合资公司中的地位。

经过与外方艰辛谈判,最终在合资公司章程中达成了这样的规定:“合资公司认同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资公司及D类企业中的关联企业中设立”。

“合资公司向党组织提供人、财、物的支持,支持的具体内容由合资公司与党组织在备忘录中另行商议确定”。

并在《备忘录》规定,合资公司党务工作人员按照单位总人数的6%0配备,活动经费按照单位工资总额的6%0使用,工会人员按照单位总人数的4%0配备,经费按照单位工资总额的2%0使用。

党群高管与同级行政高管享受同等待遇。

实现了“两公开,两纳入”,即党组织机构公开设立,党的活动公开进行;人员纳入编制,经费纳入预算。

“两公开,两纳入”使合资公司党组织有了“合法”地位,为其正常开展工作奠定了基础,成为在中国境内合资制企业的首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5.09.04•【文号】外贸部令[1995第6号]•【施行日期】1995.09.04•【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一九九五年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已于1995年8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仪一九九五年九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

第三条合作企业在批准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范围内,依法自主地开展业务、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合作企业包括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本实施细则第九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合作企业的主管部门为中国合作者的主管部门。

合作企业有二个以上中国合作者的,由审查批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一个主管部门。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作企业的主管部门对合作企业的有关事宜依法进行协调、提供协助。

第二章合作企业的设立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设立合作企业属于下列情形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投资限额以内的;(二)自筹资金,并且不需要国家平衡建设、生产条件的;(三)产品出口不需要领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或者虽需要领取,但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前已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其他情形的。

党管干部原则在中外合资公司的实践

党管干部原则在中外合资公司的实践

Party党管干部原则在中外合资公司的实践文=王茂华殷福义这些年来,东风汽车公司结合合资企业运营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与现代企业制度相融合、与法人治理结构相适应的干部队伍建设之路,通过制度建设、流程再造、信息沟通、过程介入、参与决策和强化监督等途径和方式,认真破解党管干部原则在合资企业落实的难题,较好地发挥了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了合资公司又好又快发展。

管原则管标准管程序管机制管监督在中外合资公司中,东风公司党委始终坚持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不动摇,通过探索发挥党组织对干部管理工作的主导权、在制订干部管理制度中的主体地位和履行干部教育、培养、监督职能,努力实现党管干部原则在中外合资公司的有效落实。

在“定标准、看结构、管程序、提素质、抓考评”上,规定干部管理权限、改革提名方式、建立任免程序,探索适应合资公司需要的干部动态管理体制。

我们在干部管理流程再造过程中,坚持体现党组织的意志,按照“管原则,把好导向关;管标准,把好资格关;管程序,把好规则关;管机制,把好制度关;管监督,把好调整关”的要求,大胆创新,逐步形成具有东风公司特色的干部管理制度体系。

1、明确了高管人员任职条件。

我们在《高管人员管理办法》中以制度的形式明确了高管人员的任职标准,体现了对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和岗位素质的要求,把组织认可、市场认可、群众认可作为最基本前提。

2、出台了高管人员任免流程。

东风公司通过制度规范了组织任免程序,并坚持严格按照制度流程进行操作。

对于各下属合资企业的高管人员的任免,公司党委虽然不直接作出决定,但在提交人事委员会讨论之前,必须经由党委组织考察、集体研究。

凡未经组织考察、讨论认可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3、建立了高管人员评价、激励、约束、培训、交流、退出等管理制度。

我们不断适应新的组织架构需要,致力于国际理念的接轨、先进工具的导入、科学方法的运用、制度流程的再造与创新,初步建成了覆盖全集团、贯穿全环节、渗透全价值链的干部管理体系。

党管干部原则在中外合资公司的实践

党管干部原则在中外合资公司的实践

党管干部原则在中外合资公司的实践作者:王茂华殷福义来源:《现代国企研究》2013年第07期这些年来,东风汽车公司结合合资企业运营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与现代企业制度相融合、与法人治理结构相适应的干部队伍建设之路,通过制度建设、流程再造、信息沟通、过程介入、参与决策和强化监督等途径和方式,认真破解党管干部原则在合资企业落实的难题,较好地发挥了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了合资公司又好又快发展。

管原则管标准管程序管机制管监督在中外合资公司中,东风公司党委始终坚持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不动摇,通过探索发挥党组织对干部管理工作的主导权、在制订干部管理制度中的主体地位和履行干部教育、培养、监督职能,努力实现党管干部原则在中外合资公司的有效落实。

具体实践中,我们把工作重点放在“定标准、看结构、管程序、提素质、抓考评”上,规定干部管理权限、改革提名方式、建立任免程序,探索适应合资公司需要的干部动态管理体制。

我们在干部管理流程再造过程中,坚持体现党组织的意志,按照“管原则,把好导向关;管标准,把好资格关;管程序,把好规则关;管机制,把好制度关;管监督,把好调整关”的要求,大胆创新,逐步形成具有东风公司特色的干部管理制度体系。

1、明确了高管人员任职条件。

我们在《高管人员管理办法》中以制度的形式明确了高管人员的任职标准,体现了对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和岗位素质的要求,把组织认可、市场认可、群众认可作为最基本前提。

2、出台了高管人员任免流程。

东风公司通过制度规范了组织任免程序,并坚持严格按照制度流程进行操作。

对于各下属合资企业的高管人员的任免,公司党委虽然不直接作出决定,但在提交人事委员会讨论之前,必须经由党委组织考察、集体研究。

凡未经组织考察、讨论认可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3、建立了高管人员评价、激励、约束、培训、交流、退出等管理制度。

我们不断适应新的组织架构需要,致力于国际理念的接轨、先进工具的导入、科学方法的运用、制度流程的再造与创新,初步建成了覆盖全集团、贯穿全环节、渗透全价值链的干部管理体系。

合资企业员工管理方案

合资企业员工管理方案

合资企业员工管理方案合资企业员工管理方案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部所属合资(合作)企业的管理,促进合资(合作)企业的规范、健康发展,保证企业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企业法》及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并结合建设部所属合资(合作)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部所属合资(合作)企业,指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下简称中方股东)依法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方股东),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建设部审批或由建设部申报、对外贸易经济部审批,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企业。

第三条合资(合作)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形式,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外商企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设立合资(合作)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

国家鼓励设立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资(合作)企业。

第五条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变更、撤销的程序要按《建设部关于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审批细则》的规定进行。

第六条合资(合作)企业依法设立后,必须按规定接受主管部门或其他管理机关的检查、监督,以及完成规定的定期汇报制度。

第七条合资(合作)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合作各方应按章程或合同规定的条款按期将注册资本金落实到位,并向审批机关和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八条合资(合作)企业用工需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进行招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的实施细则签订合同,合资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切实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合资(合作)企业要按国家的规定建立相应的党的组织和工会组织。

第十条合资(合作)企业每年经营情况在次年3月底前要报部备案。

合资(合作)企业凡遇发生重大事件应及时向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合资(合作)企业年检情况也要报部备案。

第十一条合资(合作)企业拟在国内外上市发行股票之前,需向部报告,经部审核后方可进行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合资(合作)企业要加强企业的管理,规范企业的经营活动,特别是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国家的规定,建立健全管理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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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内中方干部的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劳动人事部
发布文号:
经国务院外商投资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现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内中方干部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加强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中方干部的管理,提高中方干部素质,保障企业的用人自主权,特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合营企业董事会内由中方干部担任的董事长、董事,由中方合营者委派;按照合同规定由中方干部担任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经中方合营者推荐人选后,由董事会聘任。

二、合营企业对在本企业内担任正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以及其他职务的中方干部,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

(一)合营企业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可在当地政府劳动人事部门协助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招聘,通过考试或考核,择优聘用;如在当地招聘不能满足需要时,可在当地政府劳动人事部门协助下到外地招聘。

(二)合营企业所需要的上述人员,也可通过协商从其他单位借聘。

被借聘人员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由合营企业同原单位按互利原则商定。

(三)合营企业聘用应届毕业研究生或大、中专毕业生,应报请本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转报所在地区负责毕业生分配的工作部门协调解决。

(四)合营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协商,同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合同的有效期限、变更、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及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等。

三、合营企业经过考试或考核决定聘用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允许流动。

如有争议,由合营企业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经过协商仍然不能解决的,由原单位所在地区政府劳动人事部门仲裁,跨地区的,由上级劳动人事部门仲裁。

对劳动人事部门的裁决,各方(合营企业、干部所在单位、干部本人)都应服从。

四、由中方委派的董事长、董事和由中方推荐的正、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正确执行国家的对外开放政策,熟悉国家关于经济工作方面的政策、规定,特别是国家有关吸收、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
(二)熟悉本行业生产技术业务,善于管理,有组织能力,能坚持正确的经营方向;
(三)具有开拓精神,廉洁奉公,作风正派,知人善任,既能坚持原则,又善于和外商合作共事;
(四)大、中型合营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正、副总经理最好懂得一门外语。

五、对在合营企业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中方干部,有关部门要支持他们的工作,在合同期内,未经合营企业董事会同意,中方任何部门不得调换他们的工作。

六、凡准备委派和推荐到合营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中方干部,必须经过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国家对外开放的方针、政策,涉外经济法规、对外贸易和利用外资的基本知识等),以提高他们的思想、业务、技术、管理水平;对专业技术人员也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才能任职。

七、凡准备委派或推荐到合营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中方干部,由委派和推荐单位事先在内部报批;并对他们到合营企业后的工作实绩和思想表现进行考核。

八、在合营企业工作的中方干部被终止和解除聘用合同后,凡属借聘的人员,仍回原单位工作;凡属组织委派、从原企业选派或由国家分配到合营企业工作的,由中国合营者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另行安排工作,所在地区劳动人事部门予以协助,本人也可以自谋职业;凡由合营企业自行招聘的,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协助推荐就业。

文章来源: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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