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防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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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防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防火防爆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车间、中心、科室。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公司安全环保处是防火防爆主管处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防火防爆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二)负责各类违章行为的考核。

第四条公司生产技术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在生产和工艺管理中组织建立健全生产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组织工艺技术管理与操作纪律执行方面相关违章行为的考核。

第五条公司机电科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构)筑物、机械设备、电气仪表、防爆电器、采暖通风等设备设施管理,定期进行检定、检测,及时安排维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二)负责各类违章行为的考核。

第六条公司所属各车间、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本单位生产装置、设备设施、建(构)筑物防火防爆实施管理;

(二)负责各类违章行为的考核。

第三章防火防爆基本要求

第七条建(构)筑物的平面布置、建筑结构、建筑材料(构件)耐火等级、消防配套设施、防排烟、采暖通风以及电气设施的设计和使用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规范。

第八条进入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区域内作业必须使用防暴工具,严禁携带非防爆电子产品进入易燃易爆区域,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接、打手机,DCS控制室内严禁使用高频电子设备。

第四章生产装置管理

第九条化工生产装置(以下简称装置),是指按生产流程至少完成一项化工产品、中间产品或化工操作过程的设备、机械电气和自控仪表、辅助建、构筑物等的组合体。

第十条装置设计选定先进可靠的生产流程,严禁设备及管道跑、冒、滴、漏可燃气体、蒸汽或可

燃液体。

第十一条根据生产工艺的原料、中间品、成品及其它使用或产生物质的物理、化学性质,确定生产过程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具体部位的电器防爆等级。

第十二条在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设置超温、超压或浓度异常监测仪表及信号(声、光)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

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特性场所,在易燃液体、蒸汽及可燃气体可能泄漏处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10%以下。

二次显视仪表设置在经常有操作人员在场的部位。

以上安全装置都应有可靠的备用电源,保证在事故状态时,准确及时报警或进行联锁动作。

第十三条所有自控系统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第十四条所有与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管路内压高于易燃易爆气体压力,并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宜采用单向阀。

第十五条所有与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连通的助燃气体管道宜设置水封等安全装置。

第十六条存在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可能的生产设备应安装爆破板,并朝向安全方向。

第十七条生产过程中,因产生不稳定的有机过氧化物存在爆炸可能的生产装置,不宜采用充惰性气体保护方法,应设置紧急排放事故槽等安全可靠措施。

第十八条可燃气体放空管采取静电接地,并在避雷设施保护范围之内,放空管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备区内放空管应高于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米以上;

(二)紧靠建构筑物或建构筑物内布置的放空管应高出建构筑物3.5米以上;

(三)放空管出口处应设置阻火器。

第十九条输送易燃液体时,根据管径与介质电阻率选择适当流速,尽量避免产生静电,并按规定设置静电接地装置。

所有静电接地线必须牢固可靠,单独的静电接地电阻可在100欧姆以下;当与电气及避雷的接地体接在一起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如共用其它接地极时,还应满足其它接地极电阻要求。

第二十条工艺装置、生产区域内不宜大量储存易燃易爆液体的桶装物。

第二十一条含有易燃、可燃液体的工业下水道管理要求:

(一)工业下水总管道不得从生产装置、罐组、居住区等内部穿越;

(二)应采用暗管或覆土厚度不小于200毫米的暗沟,单元内部从排水点到集水坑可采用明沟;

(三)含有易燃、可燃液体的生产废水,必须经过水封井排入工业下水道,不得将相遇时能够产生化学反应引起火灾或爆炸的两种污水,直接混合排入工业下水管道;

(四)在下列各处设置水封设施,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毫米;

1、各生产装置、单元、建筑物、构筑物、罐组、管沟

及电缆沟的下水道出口处;

2、生产装置内的炉、塔、泵设备等的围堰下水道出口处。

第五章储罐管理

第二十二条储罐区及周围设置明显禁火和禁行标志。

第二十三条甲、乙、丙类储罐区应设置防雷设施。

第二十四条储罐区按规范规定设置消防通道。

第二十五条地上液体储罐、半地下液体储罐设防火堤。

第二十六条液体储罐充装量不超过罐容积85%。

第二十七条压力储罐应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规定,液位计、压力表、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整好用。

第二十八条闪点低于28℃、沸点38℃至85℃之间的地上易燃液体储罐,设置冷却喷淋设施,控制阀门严禁设在防火堤内。

第二十九条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严禁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管沟、泄水沟及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堤时,洞口采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绕过防火堤方式铺设;设在防火堤内的各类井口高度应高出防火堤。

第三十条储罐区内严禁分装作业,必要时应设置独立灌装间。

第三十一条储罐区内严禁堆放任何无关物品,及时清除储罐区杂草。

第三十二条储罐区按标准配备灭火器材,按照有关防火规定设置消防设施。

第六章仓库管理

第三十三条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严禁携带火种进入仓库。

第三十四条仓库内严禁使用易燃液体清洗物品。

第三十五条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建筑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下风侧和远离人员聚集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易燃、可燃物品仓库(露天堆场)应设置消防车道,或具备可供消防车通行且宽度不小于6米的平坦空地。

第三十七条露天储存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严禁存放在潮湿和易积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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