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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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的判定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按照所得性质的不同设定不同的税目,按照不同的税目设定不同的税率和计税方法。我国个人所得税共有11个税目,每个税目的计税方法都不尽相同。所以,区分不同税目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其中: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在实务中是最容易混淆的。下面咱们就来分析一下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

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条中,对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做了一个模糊的界定,除了正列举的情形以外,都用了兜底性的条款作为结束语。工资薪金为: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为: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也就是说,前者存在的是劳动关系,后者存在的是劳务关系。在实务操作层面,很多税务机关简单的以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没有缴纳社保来判断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这种判断虽然简便易行,但这种判断是有瑕疵的,这也引起了社会上很大的争议。比如:去年的实习生“劳务报酬税”事件,国家税务总局就在其官方微博上发表了《实习生“劳动报酬税”是误用税收政策》的文章,指出实习生群体被征收劳务报酬税属于企业误用税收政策。实习生工资应当按“工资、薪金报酬”处理,与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税制。

那么应当如何来判断应当属于“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呢?其实判断很简单,工资薪金就好比硬盘,而劳务报酬就好比U盘。U盘可以脱离主机而独立存在,不收主机的制约,不属于电脑的从物。而硬盘无法逃离主机而独立存在,要收到主机的限制,属于电脑的从物。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的关系和硬盘、U盘的关系差不多,要看它是否属于任职受雇?是否属于独立劳动?是否要受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限制?是否设有该“职位”或“岗位”?是否依赖于用人单位的生产技术条件?所以,二者的区别在于:

1、工资薪金所得从属于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着任职受雇的关系,要服从用人单位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而劳务报酬所得从属于劳务关系,劳动者和支付报酬一方不存在任职受雇关系,不受支付报酬一方的的管理,服从于合同约定(书面或口头),根据合同约定事项自主安排劳动内容。

2、劳动关系一般存在长期固定的工作岗位,不因人员的变动变动,劳动者要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正所谓“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而劳务关系是因为临时发生的事项而临时招用的人员,一般不存在长期固定的工作岗位,劳动者不需要受到支付报酬一方规章制度的限制。

3、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独立劳动,它不依附于任何单位,可以独立从事某种劳动,不依赖于劳务接受方的生产技术条件。而工资薪金所得恰恰相反,属于非独立劳动,需要依赖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技术条件,脱离了用人单位的生产技术条件是无法完成该项劳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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