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科技创新政策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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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01•【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支持深圳市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与香港、澳门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科技合作,促进科研资金便利流动,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产学研融合,根据国家鼓励港澳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内地相关科技计划的原则性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是深圳市科技计划的组成部分,是深圳与香港、澳门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的重要载体,每年在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支持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以下简称“深圳申请单位”)。

(二)香港公营科研机构或者创新及科技基金下成立的研发中心(以下简称“香港申请单位”)。

(三)澳门高校与科研机构(以下简称“澳门申请单位”)。

前款第(二)项所称香港公营科研机构,是指在香港受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院校、根据香港法例《专上学院条例》(第320章)注册的自资本地学位颁授院校、香港生产力促进局、职业训练局、制衣业训练局以及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等机构。

第四条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重点面向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开发和成果产业化,包括以下三类:(一)A类为深港、深澳联合资助项目。

深圳与香港、深圳与澳门通过政府间合作协议设立的深港澳联合资助项目,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香港创新科技署以及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联合征集、联合评审、联合资助。

深港、深澳两地申请单位就同一合作项目分别向本地科技部门递交申请,通过两地联合评审立项后,由两地科技部门分别给予资助。

科技部、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科技创新行动方案》的通知

科技部、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科技创新行动方案》的通知

科技部、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科技创新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20.07.04•【文号】国科发区〔2020〕187号•【施行日期】2020.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科技部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科技创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区〔2020〕187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推动深圳在科技创新治理体系上率先破题,率先建成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创业创意之都,率先形成现代化经济体系,发挥科技创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中的支撑引领作用,特制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科技创新行动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加强协同配合,认真推进落实。

科技部深圳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4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科技创新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推动深圳在科技创新治理体系上率先破题,率先建成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创业创意之都,率先形成现代化经济体系,发挥科技创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以下简称先行示范区)建设中的支撑引领作用,特制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科技创新行动方案》(以下简称《创新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加强党对科技创新的领导,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健全科技创新治理体系为突破口,以集聚全球创新要素和增强原始创新能力为主攻方向,以创新引领超大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为主题,打造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核心引擎。

《深圳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深圳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深圳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修订背景及目的《广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完善我市综合创新生态体系,鼓励企业和创客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经市政府同意,2015年9月,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联合印发了《深圳市科技创新券项目实施办法(试行)》(深科技创新规2015〔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原《实施办法》自2015年试行以来,科技创新券项目的实施推进了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激发了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受到了中小企业的广泛好评。

创新券的实施正好可以解决中小企业在创业过程中的科技服务需求,促进中小企业快速成长,实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宏伟目标。

现有创新券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如适用范围界定不够明确、申请条件限定太细、服务双方合规性约束不明确等需要完善的问题。

为进一步鼓励和推广创新券应用,激发创新主体的科技创新积极性和自主性,完善创新券管理,优化操作流程,根据创新券政策实施四年以来的情况,特对原《实施办法》进行修订为《深圳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七章二十五条。

第一条至第四条为第一章,是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制定《管理办法》的依据、创新券的功能、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及创新券的实施原则。

第五条至第八条为第二章,是创新券申请的相关规定,包括创新券申请的条件、申请材料、申请程序以及创新券的额度及有效期。

第九条至十三条为第三章,是服务机构入库部分,规定了服务机构的定义、服务机构的职责、申请入库的条件以及相关申请材料和服务机构的服务有效期,并且明确新增服务内容的,可以提出新增服务申请,新增服务有效期与服务机构有效期一致。

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为第四章,是创新券的使用和兑现部分,分别规定了创新券可支持的服务范围以及不支持的服务类别,并对创新券的兑现主体做了说明,同时明确了申请兑现的条件及相关材料。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7.16•【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并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一百五十九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2019年7月16日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深府规〔2018〕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以下简称科技研发资金),是指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的并且纳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预算,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产业化以及其他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等活动的资金,适用于基础研究专项(自然科学基金)、平台和载体专项、人才专项、创新创业专项和协同创新专项等领域。

第三条科技研发资金管理遵循公正透明、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及执行,负责开展以下工作:(一)制定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02•【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施行日期】2012.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政府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并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届六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政府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升深圳质量,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化城市,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活动。

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规划,每年在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收支计划中设定深圳市科技计划及其项目类别,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政府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科技计划主要资助研究开发、科技创新基础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应用推广、科技交流合作等科技创新活动。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主要采用无偿资助、奖励和投融资资助(科技和金融结合的贷款贴息、无息借款、科技保险、再担保、股权投资等)方式。

第四条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稳定支持与竞争择优相结合、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投入机制,实现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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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4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30分)、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
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20分)、成长性指标(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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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 当年和第二年2年内,按其缴纳所得税 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予以研发资 助
优先享受创新型产业用房 优先享受人才安居政策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5000万,不低于6%;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5000万∽2亿,不低于4%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2亿,不低于3%。 其中:境内研发费占研发费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60%以上 收入的比例
6.四项指标达到70分以 上(不含7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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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
深圳科技创新政策法规体系 科技计划及科技研发资金申请政策 国家相关科技创新政策
2019年规体系
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政策法规约200件,约 7000条规定,已经形成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 包括市人大制定的特区法规、市政府制定的 政策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制定 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上述三类政策法规的效 力依次递减。
2019年9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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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科技创新政策法规体系
特区法规:科技创新促进条例、高新技术园区条例 及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规定
市政府政策及规范性文件: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33条、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文化创意、 新一代信息技术六大战略性新型产业政策
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部门规范性文件: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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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17•【字号】深府[2007]52号•【施行日期】2007.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2007年3月17日深府〔2007〕52号)《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加速我市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奖励在科技领域进行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及在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自然人或组织。

市、区两级机关单位及其所属部门不得申报市科技创新奖。

第三条市科技创新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市政府设立市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励委员会),市奖励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

市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市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市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为我市科技创新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我市科技创新奖励评审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奖项设置第五条市科技创新奖下设三个奖项:市长奖、创新奖和专利奖。

奖项总数不超过100项,其中专利奖不超过15项。

(一)市长奖包括:企业家类和技术领军人物类。

(二)创新奖包括:产业化(企业)类、医疗卫生类、高等院校类、重大(工程)项目类、科研机构类、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类和最具成长性企业类。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05•【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政府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我委制定了《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并经市政府六届一百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19年7月5日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确定、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活动遵循坚持科技发展规律与深圳创新实际相结合、规范管理、科学高效、市区联动、部门协同、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可以自行组织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开展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活动。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优化完善科技业务系统,对市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由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产业化以及其他与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相关的活动。

第六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划和政策,在本市科技研发资金计划中设定本市科技计划及其项目类别,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政府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省、市重大战略部署,设立和实施科技重大专项。

第七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投入机制。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行政许可实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行政许可实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发文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12]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7.17【实施日期】2012.07.17【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4修改)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2〕3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1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01 申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和厂房及配套住房一、行政许可内容(一)申请招标拍卖挂牌使用高新区土地竞买人入围资格审查或购买高新区厂房;(二)租用(包括增租)高新区厂房;(三)高新区内迁址(包括租用、购买方式);(四)租用高新区配套住房。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二)《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实施办法》(深府〔2006〕94号)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有数量限制。

按以下方式实施许可:(一)招标拍卖挂牌使用高新区土地,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组织项目评估,进行招标拍卖挂牌竞买人入围资格审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初审意见,报高新区领导机构批准后,将通过竞买人入围资格审查的名单报送市国土行政管理机构;(二)对于购买高新区厂房、租用高新区厂房、高新区内迁址、租用高新区配套住房,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根据高新区发展需要和有关规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基础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基础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基础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09•【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23〕8号•【施行日期】2023.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基础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对深圳市基础研究项目的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修订《深圳市基础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23年11月9日深圳市基础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类型、资助方式和资助条件第三章项目申请第四章项目管理与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深圳市基础研究项目(以下简称基础研究项目)的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础研究项目是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的形式,支持本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以及具有基础研究能力的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开展科学研究活动。

基础研究项目是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围绕本市发展需求,重点支持战略导向的体系化基础研究、前沿导向的探索性基础研究、市场导向的应用性基础研究。

第三条基础研究项目坚持“四个面向”,坚持目标导向和自由探索“两条腿走路”的发展方针,围绕我市“20+8”重点产业集群,聚焦数理科学与交叉前沿、新材料与化学、合成生物学、地球与海洋科学、新一代信息与计算技术、生物医药与生命健康、碳中和与环境生态、高端先进制造基础技术、生物育种与现代农业、城市治理与公共安全、量子科学与工程和脑科学与类脑研究等12个重点领域,强化基础研究的前瞻性、战略性、系统性布局,为推动本市基础研究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支撑。

第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基础研究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二)受理项目申请;(三)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评审;(四)批准资助立项项目;(五)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管理和监督立项项目执行;(六)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七)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验收和项目绩效评估;(八)组织科技伦理监管等其他事宜。

深圳现代科技业发展的产业政策

深圳现代科技业发展的产业政策

深圳现代科技业发展的产业政策
深圳作为中国的科技与创新中心,在现代科技业的发展方面拥有巨大潜力。

为了促进该领域的发展,深圳采取了一系列的产业政策,以吸引和支持科技企业的成长。

政策一:税收优惠
深圳为科技企业提供了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其在深圳设立公司和进行研发活动。

这些税收优惠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降低增值税率以及免征城建税等。

通过降低企业税负,深圳鼓励科技企业加大投入,推动创新和科技研发活动。

政策二:科技创新基金
深圳设立了科技创新基金,用于支持创新型科技企业的发展。

该基金为科技企业提供风险投资和创业资金,以帮助他们实现技术突破和市场推广。

通过科技创新基金的支持,深圳希望培育更多的高科技企业,并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商业化。

政策三:人才引进和培养
深圳重视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在科技领域设立了人才引进计划和人才培养项目。

该计划包括引进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提供科研经费和实验室设施,并为人才提供专业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

通过人才引进和培养,深圳加强了科技创新的能力和竞争力。

政策四:科技产业园区建设
深圳积极推动科技产业园区的建设,为科技企业提供优质的营商环境和创新生态系统。

这些园区设有高标准的办公场所、研发实验室和配套设施,为企业创造了良好的创新条件和资源支持。

通过科技产业园区建设,深圳提供了科技企业成长和发展的理想场所。

总结起来,深圳现代科技业发展的产业政策涵盖了税收优惠、科技创新基金、人才引进和培养以及科技产业园区建设等方面。

通过这些政策的支持和鼓励,深圳致力于打造国际一流的科技创新中心,推动科技企业的繁荣和创新能力的提升。

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深发【2016】9号

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深发【2016】9号

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创新是民族进步之魂,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

当前,深圳科技创新正从“跟跑”向“领跑”转变。

面对全球新一轮科技创新和产业革命带来的重大历史性机遇,必须以“四个全面”和“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深圳工作重要批示精神,紧紧围绕“加快建设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这个战略任务,抓住科技创新这个核心,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瞄准关键领域、重点环节,主动谋划、持续发力,推动创新跨越发展;必须进一步深刻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克服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瓶颈、可持续创新发展基础支撑障碍,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在制度政策上率先作出前瞻性安排,加快速度换挡、加快动力转换,释放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活力,率先实现发展方式根本转变。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制定如下措施。

一、创新科技管理机制,打造科技体制改革先行区(一)改革财政科技资金管理制度1.实施财政科技投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技术、人才、资本等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创造新的市场价值和社会效益。

加大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公益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

2.改革政府科技部门管理职能,逐步建立依托专业机构管理科技计划项目制度。

完善财政科技资金股权投资、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市场化手段支持技术创新机制。

允许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代持政府股权投资形成的阶段性股权,并可按照协议约定退出。

3.增强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自主权。

项目资助资金不设置劳务费比例,允许按规定在劳务费中开支“五险一金”;提高人员绩效支出比例至资助金额50%;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可自行相互调剂使用。

事后资助项目、股权投资项目资金不再限定具体用途,由承担单位自主用于研发活动。

(二)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机制4.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

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深科信(2007)76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深科信(2007)76号
件 , 非 职 务 研 发 成 果 需 提 供 所 在 单 位 非 职 务 研 发 证 明原 件 ;
第二 条 本 实施细则适用于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申报 、评
审 、授 奖等各 项 活动 的全 过 程 。
第Hale Waihona Puke 章 申请 做 出突 出贡 献的 自然 人或者组织 。
( )本 实施 细 则 中规 定需 提供 知 识产 权证 明复 印件 四 所有共 同所有人 同意 申报深 圳市科技创新奖 的证 明原件 ; ( )本 实施细 则 中规定需取 得行政 许可或者 非行政 许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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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 6月 第 4卷 第 2期 07
深 圳土 木与 建筑
VL 4 o2 JN20 0. N . U 07
关 于 印发 《 深圳 市科技 创新 奖励办 法实施细 则 ( 行)》的通知 试
深 科信 ( 0 7)7 20 6号
各 有 关单 位 : 现 印 发 《 圳 市 科技 创 新 奖励 办 法 实施 细 则 ( 行 ) ,请 遵 照 执 行 。 深 试 》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二o0七年四月五 日
深 圳 市科 技 创 新 奖 励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 行 ) 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科技创新 奖评审程序,保证评 审工 作顺利进行 , 根据 《 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 以下简称 《 ( 奖 励 办 法 》 的规 定 ,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 ) 行政主管部 门提交下列材料 : ( )申请人在 市科 技行政 主管部 门网站 ( P: 一 ht // t se b o S s in t h n a . Z t . e )免费下载并安装 申报 系统,通 过系统 填 写 《 圳 市科技 创新 奖 申请 书》 并打 印成 纸质 文本 ; 深 ( )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原 件 ) 二 验 ; ( )职 务 研发 成 果 需提 供所 在单 位 同意 申报 意 见 原 三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可持续发展科技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可持续发展科技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可持续发展科技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01•【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可持续发展科技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指南论证与发布第三章申请与受理第四章评审与资助第五章实施与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可持续发展科技专项项目的管理,推进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科技研发资金中设立深圳市可持续发展科技专项项目(以下简称“可持续专项”),支持资源高效利用、生态环境治理、健康深圳建设、社会治理现代化等领域开展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应用与示范等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可持续专项遵循统筹布局、协同推进、公平公开、竞争择优和产学研用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可持续专项,负责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推荐专家,形成可持续专项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年度重点行业科技需求;组织专家库专家编制可持续专项课题(以下简称“专项课题”);开展编制与发布申请指南、受理申请、专家评审或专项审计、考察核查、审批公示、签订合同书、拨付资金、中期监管、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家库专家对可持续发展科技创新战略规划、可持续专项布局、项目设置提出咨询意见,编制专项课题,根据所属专业领域组成专家评选小组对可持续专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履行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主体责任,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依法接受财务、审计等监督。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2•【字号】深府[2012]123号•【施行日期】2012.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2〕1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措施为深化深圳科技体制改革,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完善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财政科技投入增幅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

建立竞争性经费与稳定支持经费相协调的投入机制,优化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和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结构。

创新财政科技投入资助方式,推行投资引导、梯级贴息、风险补偿、奖励资助等制度改革。

实行资金项目专员责任制度,专家评审评估意见作为决策参考。

第二条鼓励各类主体创办科研机构,支持国有科研机构制度创新。

支持战略科学家领衔组建新型科研机构。

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其进口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可予以一定支持。

发挥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以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为核心,设立符合条件的新兴产业领域科研机构。

第三条利用财政资金购置、建设的科技基础设施应当以非营利方式向社会开放。

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向社会开放其自有科研设施。

建立和完善全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运行和共享机制,支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和科技资源共享平台。

第四条支持在深圳创办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允许其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的,其出资额或者出资比例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科 技 规 划 应 当包 括科 技 创 新 发 展 战 略 、目标 、投 入 、关
鼓 励 教 育 、 训 机 构 开 展 创 新 型人 才 的 继 续 教 育 和 职 业 培 教育 。 强 化 素 质 教 育 , 强 开 发 少 年 儿 童 的 创 造 性 思 维 , 持 加 支
青少年的科技创造活动 。
度应 当与地方可支配财 政收入的增长幅度相适应 。 逐步提 高
财 政 投 入 的研 发 经 费 占财 政 科 技 经 费 投 入 的 比重 。 第 十 一 条 进 一 步 整 合 市 财 政 各 类 专 项 科 技 资金 ,设 立 科 技 发 展 的 专 项 资 金 ,分 项 管 理 ,规 范 、统 筹 使 用 ,提 高 科 技经 费的使用效率 。 第 十 二 条 科 技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的 使用 范 围 如 下 :
市 、区 人 民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应 当 加 强 对 市 、区政 府
市、 区政 府 财 政 科 技 经 费 投 入 及 其 中 的 研 发 经 费 增 长 幅
实施科 技法律 、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第 六 条 市 、 区政 府 科 技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 下 简 称 市 、 以 区科 技 主 管 部 门 ) 本 行 政 区 域 内科 技 创 新 促 进 工 作 的 主 管 是 部 门 。 他 有 关 部 门在 各 自职 责 范 围 内 , 责 相 关 的科 技 创 其 负 新促进工作 。 第 七 条 市 、 区 政 府 应 当探 索建 立 适 应 自主 创 新 需 要 的

( )新 产 品 研 制 、 高 新 技 术 成 果 转 化 ; 四 ( )技 术 进 步 与 技 术 改 造 ; 五
本条例。

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的全过程。

第二章申请第三条深圳市科技创新奖授予直接参与科技创新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或者组织。

第四条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组织,应当是在深圳注册或者设立的该项目第一完成单位。

自然人申报的项目,应当在深圳实施并产生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五条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属没有争议或者异议;(二)具有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其中应用类科技成果应当在本单位以外的2个以上单位中实施应用;(三)申请人最近三年内无违法、无犯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也没有因为涉嫌犯罪正在受到司法机关查处。

第六条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的项目,未获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的,不得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

第七条同一项目已经获得国家、省、市政府科技奖的,不得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

已申报国家、省、市政府科技奖而未获奖的项目,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不得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

第八条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自然人,应当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二)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三)职务研发成果需提供所在单位同意申报意见原件,非职务研发成果需提供所在单位非职务研发证明原件;(四)本实施细则中规定需提供知识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有2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知识产权,应当提供所有共同所有人同意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证明原件;(五)本实施细则中规定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许可或者审批、登记证明的复印件(验原件);(六)研制工作总结报告原件;(七)应用类科技成果应当提供2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应用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八)本实施细则第三章要求申请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九)其他证明项目技术水平的辅助材料。

第九条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组织,应当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三)知识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有2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知识产权,应当提供所有共同所有人同意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证明原件;(四)本实施细则中规定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许可或者审批、登记证明的复印件(验原件);(五)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其中经济效益证明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社会效益证明由应用单位出具;(六)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七)研制工作总结报告原件;(八)应用类科技成果应当提供2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应用证明复印件(验原件);(九)本实施细则第三章要求申请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十)其他证明项目技术水平的辅助材料。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发文字号】深科技创新[2013]1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1.14【实施日期】2013.01.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6修订)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科技创新〔2013〕1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府〔2012〕1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13年1月14日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程序,保证评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长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以下统称市科学技术奖)的申请、评审、公示、授奖等活动。

第三条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申请主体是自然人的,应当是项目的第一完成人,并且项目的主要工作在深圳市内完成;申请主体是组织的,应当是在深圳市注册或者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并且是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

第五条属于合作完成的项目,申请人应当征得合作各方的书面同意,且项目无知识产权权属争议。

第六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一)在项目完成过程中,仅从事组织管理或者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二)机关单位或者机关工作人员;(三)申报项目的科技成果完成未满2年;(四)已经获得国家、省、市政府科技奖的项目;(五)已获奖项目未在原理、工艺、结构、功能等核心内容取得实质性突破;(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七)未解密的保密项目。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01•【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与运行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四章评估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规范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市工程技术中心)认定与运行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工程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工程技术中心是依托本行业或者本技术领域内具有综合优势的企业(以下简称依托单位)组建的,具有较完备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拥有良好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对本行业或者本技术领域的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能够为依托单位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科技研究开发实体。

第四条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工程技术中心认定和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市工程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估、取消、调整等管理工作。

依托单位具体负责市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履行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主体责任。

第五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科技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市工程技术中心的数量和规模,重点在本市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布局。

对于已布局市工程技术中心的细分技术领域,原则上不再重复布局。

第六条市工程技术中心主要任务:(一)参与制定和执行本单位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建立完善研究开发和知识产权制度;(二)对具有广阔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适合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技术装备和技术标准,不断推出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系列新产品,为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三)综合运用国内外创新资源,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28•【字号】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〇五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〇五号)《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8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8月28日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第三章技术创新第四章成果转化第五章科技金融第六章知识产权第七章空间保障第八章创新环境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创意之都,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建设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坚持把创新驱动作为城市发展主导战略,以科技创新为核心推进全面创新,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深化科技金融创新,充分发挥人才支撑作用,构建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为重点的全过程创新生态链。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体制改革、重大科技项目攻关、科技人才保障等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规划,明确科技创新发展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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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圳科技创新政策法规体系
1. 深圳科技创新政策法规体系
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政策法规约200件,约7000条规定,已经形成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

包括市人大制定的特区法规、市政府制定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上述三类政策法规的效力依次递减。

2. 深圳科技创新政策法规体系
特区法规:科技创新促进条例、高新技术园区条例及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规定
市政府政策及规范性文件: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33条、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文化创意、新一代信息技术六大战略性新型产业政策
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部门规范性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等
3.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共服务职能
行政许可事项(1项):申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和厂房及配套住房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5项):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研发资金管理使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项目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资格审查、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定
行政服务事项(2项):科技成果登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4. 深圳市科技计划体系概况
基础研究计划(基础研究、软件科学研究)
技术研究开发计划(技术攻关、技术创新、创业资助、科技服务创新、技术标准研究、CMM认证等)
创新环境建设计划(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科技金融等)
协同创新计划(深港创新圈、国际合作、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配套)
科技应用示范计划
二、科技计划及科技研发资金申请政策
1.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1)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15%
研发投入环节:
——研发费加计扣除50%
——研发设备加速折旧:30万以下一次入管理费,30万以上可加速折旧
研发成果(技术) 转化环节:
——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所得优惠:500万以下免征所得税,500万以上减半征收
(2)挂牌新三板(高新区内注册)、上市
(3)树立企业品牌,提高企业知名度
2.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的条件
3.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和第二年2年内,按其缴纳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予以研发资助,优先享受创新型产业用房,优先享受人才安居政策。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〇一二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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