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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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站车辆例检安全操作规程

汽车站车辆例检安全操作规程

车辆安全例检操作规程一、内容:根据交通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规定要求,进客运站营运的客车须经检查合格后,持24小时内有效的“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才准予报班营运。

按江西省交通厅制定江西省《汽车客运站出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执行二、车辆安全检查程序及要求1.车辆进站下客后,安检员必须负责指挥引导车辆进入例检地沟在规定位置上受检.2.车辆进入安检地沟后,例检员在车辆后轮前后位置各放置一个三角木,防止车辆滑动.3.对车辆灯光电器、;轮胎等进行检查,确保灯光电器部位工作正常,轮胎符合安全运行条件。

4.持作业工具进入安检沟对转向、制动、悬挂、轮胎和其它设施,按规定进行目测并配合工具进行检查,确保各部位安全可靠。

5.进入车内对其随车安全设施、应急安全设备、仪器等安检项目进行检查,确保设施设备齐全有效,仪表工作正常。

6.对例检中发现隐患及整改具体要求及程序(1)对灯光电器部分、轮胎气压等检查出隐患,开具《车辆安全例检不合格整改通知单责令其修复后可直接复检。

(2)对轮胎磨损(按标准)即达到最低要求的必须提前通知该车驾驶员更换,并做好记录,以便核对,对例检未达到标准的轮胎,开具《车辆安全例检不合格整改通知单》及进责令更换后再复检。

(3)对随车安全设施设备不合格者应要求其立即整改,增添规定安全配备后方可复检(应急锤丢失应有替代品)。

特别是灭火器材要枋对其是否在有效期内,配备是否足量,放置是否符合求(大客车一具8公斤或2具4公斤;中客一具4公斤或2具2公斤:小客一具2公斤均应配备ABC干粉灭火器,设置应在车前驾驶座附近)。

(4)对转向、制动、传动、悬挂、等部位检查出的影响安全行驶的隐患,开具《车辆安全例检不合格整改通知单》责令其去修理厂进行维修,凭修理竣工单予以复检(竣工单附在整改通知单存根联背部)。

(5)例检各项目的检查方法是:在不拆卸车辆部件情况下,以视检配合手锤、简易量具等一般工具进行。

(6)所有例检完毕后,填写《客运站车辆安全例检记录表》,记录表由例检人员填写,检查人员和驾驶员分别签字,同时例检人员填写《汽车客运站安全检查合格通知单》,驾驶员凭《汽车客运站安全检查合格通知单》进站报班营运。

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

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

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1. 引言营运客车的安全性是保证乘客和驾驶人员生命安全的重要保障。

为了确保营运客车在运行过程中的安全性,进行例行检查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档旨在规范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的技术要求,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2. 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所有从事营运客车运营的车辆单位,包括公共交通运营公司、旅游车队等。

3. 基本要求3.1 营运客车的例行检查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 车辆完好无损,各功能设备正常运行; - 车辆的主要部件和附件无松动、脱落、漏气、漏油等现象; - 车辆底盘、车身及挂车的结构安全,无裂纹、变形等现象; - 燃油、润滑油、制动液等液位符合规定; - 车辆轮胎完好,胎面无磨损、裂纹等现象; - 车辆灯光系统正常,无灯罩破损、灯泡熄灭等现象。

3.2 车辆的保险杠、大灯、车牌等外观部件应整洁完好,不得有掉落、破损等现象。

3.3 车辆应配备应急工具包、灭火器、安全锤等必要的安全装备,且应处于有效状态。

4. 检查内容4.1 车辆机械部分检查: - 发动机、变速器、传动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 制动系统是否灵敏可靠; - 方向盘、转向系统是否正常; - 电气系统是否正常; - 燃油系统是否无泄漏现象。

4.2 车辆车身部分检查: - 车身外观是否完好; - 车窗、车门、车顶等部位是否正常开闭; - 座椅、扶手等是否固定可靠。

4.3 车辆轮胎部分检查: - 轮胎胎压是否符合要求; - 轮胎花纹是否磨损严重。

4.4 车辆灯光部分检查: - 大灯、示宽灯、刹车灯等是否正常亮起; - 转向灯是否正常工作。

4.5 车辆安全装备部分检查: - 应急工具包是否齐全; - 灭火器是否在有效期内;- 安全锤是否完好。

5. 检查频率5.1 新车投入运营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车辆完好无损。

5.2 车辆投入运营后,应按照以下频率进行例行检查: - 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每周进行一次外观检查; - 每日进行一次简要检查。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出站检查工作规范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出站检查工作规范

客运站客车出厂检验规范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客车出站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部令2012年第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等级客运站出站检查,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中所述的“出站检查”是指旅客列车离开车站前的客运站操作员,对当班驾驶员资格、客车运营证件、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情况、客车实际载客人数、车上人员安全带系扣情况、出站登记手续等是否符合规定所进行的核查活动。

第四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按照本规范,制定出站检查管理制度、工作规程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出入境检查人员配备应与客运站业务规模相适应,原则上日发50个班次以下的客运站配置1名出站检查人员; 50个班次以上的,每增加150个班次,增加1名出站检查人员。

第六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加强出站检查工作人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考核要求,确保出站检验人员熟悉出站检验规范、具备必要的证照真伪辨别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客运站运营商应将出境检查纳入安全生产会议和安全例会的议程。

第八条客运站运营商应保证出入境检查工作的投资。

出站检查工作经费主要包括:出站检查设备设施的购置和维护、出站检查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等经费。

第九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节假日、重大活动及其他客流高峰期间的应急措施,确保严格执行出境检查,确保客车顺利有序出境。

第十条出站检查工作人员应当对每一辆出站客车进行检查,经检查合格,并经出站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司机签字确认后方可出站。

第十一条出境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检查出站客车报班手续是否完备,确保客车出站前《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等文件已经车站检查合格。

2.核实每位值班驾驶员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书、机动车驾驶证,确保受检驾驶员与报班的驾驶员一致。

2019.9.20交通运输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2019.9.20交通运输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等级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接受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把住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源头关,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不到位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六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一岗双责”。

汽车客运站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范各岗位的工作程序。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和行李物品、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六不出站”。

“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

“六不出站”是指:超载营运客车不出站、安全例行检查不合格营运客车不出站、旅客未系安全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营运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与进入该站的营运客车所属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在站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及出站检查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及出站检查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及出站检查汽车客运站作为一个集客运、服务、管理于一体的综合性汽车运输服务站,安全管理工作是其重中之重。

为了确保客运车辆的运行安全,客运站需要对运营的客车进行安全例行检查及出站检查。

本文将介绍汽车客运站的安全例行检查及出站检查。

安全例行检查检查内容客运站应对客车进行安全例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检查发动机、变速器、离合器等主要机械部分的工作状态,确保其正常运转。

2.检查车身结构、车轮、轮胎、悬挂、制动系统等外观、机电状态,确保其无损、无歪、无脱。

3.检查电气部分,包括检查车灯、转向灯、制动灯、警示灯等电器设备,确认其正常工作。

4.检查客车座椅、卫生间等内部设施的完好性,保证客车乘客舒适度及卫生环境。

5.检查客车行李架、行李箱等载重设备,确保其强度、稳定性、安全性。

检查要求客运站的安全例行检查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标准进行,具体要求如下:1.检查过程中不得遗漏,检查人员应认真仔细,不得简单留意。

2.检查人员应当合理使用各种检查工具,确保检查结果准确可靠。

3.对于检查出的问题,应尽快安排相关部门或维修人员进行处理,直至问题完全解决。

4.检查记录应依据工作实际情况,严格按照标准制定,保证记录的真实可靠。

出站检查客运车辆在准备出站前应接受出站检查,确保车辆的安全在具体要求如下:1.检查客车驾驶员,确保驾驶员身份证、从业资格证、健康证等证件齐全,并确认驾驶员精神状态良好。

2.检查车载设备,如车载切换器、卫星定位设备、定位功能等,确保其正常工作。

3.检查车辆各项培训工作是否落实到位,包括安全培训、消防培训等。

4.检查车票及收费系统,确保票证准确无误,收费顺畅。

5.交通警察在出站检查中应执勤,严格检查驾驶员饮酒情况、驾驶证、道路通行证等证件是否齐全,确保车辆安全上路。

安全管理措施客运车辆的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性工程,为确保其安全运行,客运站应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和服务质量。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文本)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文本)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公路发[200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等级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按照本规范,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监督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弹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履行好安全生产源头管理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把住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源头关,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

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安全生产负直接的领导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汽车客运站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当实行“一岗双责”制,既对分管的业务工作负责,又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吝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范各岗位的工作程序。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五不出站”。

“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

“五不出站”是指: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第十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汽车客运站车辆安全检查制度

汽车客运站车辆安全检查制度

清远市城北汽车客运站车辆安全检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本站进站经营的营运客车安全技术管理,提高客运车辆安全靠得住性,按照交通运输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结合本站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清远市城北汽车客运站。

第三条清远市城北汽车客运站安全捍卫科负责本制度的实施。

第二章机构管理与办法第四条站安全捍卫科负责管理和监督车辆安全例检工作。

第五条站安全捍卫科安检班负责实施车辆安全例检工作。

第六条安全捍卫科按期组织安检员培训教育,明确安检员在安全例检的职责,熟练安全操作规程和查验流程。

第七条安全捍卫科不按时对客车安全装置进行抽查,和安检车间检查,监督安检班工作情形。

第八条班车发车前,安检班负责对客车进行安全例检,例检合格后客车凭《道路客运车辆安全例检合格通知书》才能报班。

第九条站确保安检劳保用品和工具的配置。

第十条安检从业人员必需持证上岗,应依据安全例检项目及技术要求对客车进行检查,做出明确判断,完整填写《客运车辆安全例检记录表》,填表应规范用语,笔迹清楚。

第十一条《客运车辆安全例检记录表》须经安检员、驾驶员签字确认并保留备查,保留期不得少于半年。

客车例检合格后由例检员签发《例检合格通知书》。

《例检合格通知书》加盖例检单位印章后方能有效。

例检不合格的客车应在故障排除后从头进行安全例检。

例检单位对当次例检结果负责。

第三章安检人员职位工作制度第十二条车辆安检员必需持证上岗,遵守职位安全职责和严格执行企业主管部门和本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回场必检,合格放行”制度,催促驾驶员做好车辆回场检查及例行保养工作。

第十四条对车辆车上安全设施(灭火器、逃生锤、三角木、警示牌、安全带)和车头杂物,作常态化日检。

第十五条上岗前和工作时刻严禁饮酒,上岗按规定穿工作服、戴安全帽、手套、不准赤脚或穿拖鞋,按走运发【2012】762号文件要求利用测量工具(查验锤、轮胎气压表、轮胎花纹深度尺等)和工艺流程。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正式)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9578-67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国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检(以下简称“安全例检”)工作,保证出站营运客车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20xx年第406号令)、《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xx年第4号令)、《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交通行业标准JT/T 200-2004)等法规、规章、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等级客运站和营运客车。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安全例检是指在受检车辆进行了正常维护并检验合格的前提下,由客运站安全检查人员在不拆卸零部件的条件下,借助简单的工具,采用人工检视的方法,对影响营运客车行车安全的可视部件技术状况所实施的检查,不包括对乘坐客运车辆的旅客所携带行李的安全检查。

第四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营运客车驾驶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车辆检验与维护,保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第五条安全例检工作实行责任制。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等级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接受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把住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源头关,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不到位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六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一岗双责”。

汽车客运站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范各岗位的工作程序。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和行李物品、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六不出站”。

“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

“六不出站”是指:超载营运客车不出站、安全例行检查不合格营运客车不出站、旅客未系安全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营运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与进入该站的营运客车所属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在站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2008-3-10 11:29:26 | 来源:中国交通部| 作者:中国交通部| 点击:11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等级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按照本规范,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监督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弹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履行好安全生产源头管理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把住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源头关,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

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安全生产负直接的领导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汽车客运站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当实行“一岗双责”制,既对分管的业务工作负责,又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吝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范各岗位的工作程序。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五不出站”。

“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

“五不出站”是指: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三级及以上客运站。其他客运站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营运客车实行安全例行检查制度。本规范所称安全例行检查是指在受检车辆进行了正常维护并检验合格的前提下,由客运站车辆安全例检人员(以下简称例检人员)在不拆卸零部件的条件下,借助简单的工具量具,采用人工检视的方法,对影响营运客车行车安全的可视部件技术状况所实施的例行检查。
附件: 1.客运站车辆安全例检人员、设施配置推荐表
2.客运站车辆安全例检工作流程图
3.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试行)
4.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式样)
附件1
客运站车辆安全例检人员、设施配置推荐表
日检车辆数(辆)
例检人员数(人)
检验地沟数(条)
或举升装置数(台)
600以上
12
3
400-600
4.3 转向系统
左、右转动转向盘,检视球销总成、横直拉杆,球销总成应无松旷和开裂,横直拉杆应无变形和裂纹,各锁销齐全、紧固。同时检查转向机构连接状况,各连接部位应连接可靠、无松动。
4.4 传动系统
4.4.1 传动机构及连接
目视检查传动轴支架,传动轴支架应无破损和变形。通过晃动传动轴的方式检查传动机构连接状况,万向节、中间轴承应无松旷。
第十二条 客运站应当制订包含安全例检内容的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客运站应当建立安全例检抱怨处理制度,接受驾驶人和社会的监督。
客运站对接到的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 客运站应设置例检场所,其中应包括辅助用房。同时应设置明显的车辆通行指示标志,正确引导营运客车顺畅进入车辆安全例检场所(以下简称例检场所)。应在例检场所醒目位置公布安全例检流程图示,安全例检项目、检查方法、技术要求及其他注意事项。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等级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按照本规范,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监督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履行好安全生产源头管理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把住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源头关,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

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安全生产负直接的领导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汽车客运站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当实行“一岗双责”制,既对分管的业务工作负责,又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范各岗位的工作程序。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五不出站”。

“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

“五不出站”是指: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第十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9.20•【文号】交运规〔2019〕13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交运规〔2019〕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落实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不到位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现将修订后的《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9年9月20日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等级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接受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把住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源头关,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不到位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六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一岗双责”。

汽车客运站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2024年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预案

2024年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预案

2024年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预案
旨在提升客车行业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乘客出行安全。

检查内容包括车辆各部件的完好情况、司机资质及驾驶行为、乘客安全配备等方面。

具体预案如下:
一、车辆检查:
1. 车辆外观及安全设施检查:前后灯光、转向灯、制动系统、轮胎磨损程度等。

2. 发动机及机械部件检查:发动机运转状态、变速箱、传动系统等。

3. 底盘及底部部件检查:制动系统、悬挂系统、底盘连接件等。

4. 内饰及舒适性检查:座椅安全带、车窗、空调系统等。

5. 文案资料检查:行驶证、保险单、维修记录等。

二、司机资质及驾驶行为检查:
1. 司机资质:身体状况、从业资格证、驾驶证等。

2. 驾驶行为:遵守交通规则、不疲劳驾驶、不酒驾等。

三、乘客安全配备检查:
1. 安全设施是否完备:紧急锤、灭火器、急救药箱等。

2. 乘客示意标识:安全出口标识、安全疏散指示灯等。

四、检查结果处理:
1. 若发现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并报告相关部门。

2. 对合格车辆进行评定,并发放安全检查合格证。

五、检查频率:
1. 每辆车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

2. 发现问题车辆,立即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检查。

六、检查实施方式:
1. 由专业检测机构组织实施,确保检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七、检查评估:
1. 对检查结果进行评估,为客车公司安全管理提供参考。

2. 持续改进检查预案,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以上是2024年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预案的具体内容,旨在推动我国客车行业安全管理水平,确保乘客出行安全。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附件:2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国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检(以下简称“安全例检”)工作,保证出站营运客车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06号令)、《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09年第4号令)、《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交通行业标准JT/T 200-2004)等法规、规章、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等级客运站和营运客车。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安全例检是指在受检车辆进行了正常维护并检验合格的前提下,由客运站安全检查人员在不拆卸零部件的条件下,借助简单的工具,采用人工检视的方法,对影响营运客车行车安全的可视部件技术状况所实施的检查,不包括对乘坐客运车辆的旅客所携带行李的安全检查。

第四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营运客车驾驶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车辆检验与维护,保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1第五条安全例检工作实行责任制。

客运站经营者负责组织出站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工作,对客车安全例检结果负责;安全技术部门负责人对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工作全面负责;安全例检人员负岗位责任。

第六条客运站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章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制度第七条客运站应与进入该站的营运客车经营者签订营运客车进站协议,明确双方关于营运客车安全例检的责任和权利,并严格履行协议。

第八条客运站应设置明显的车辆通行指示标志,正确引导营运客车顺畅进入安全例行检验工作间。

在安全例行检验工作间醒目位置公布安全例检流程图,安全例行检查项目、技术要求、检查方法及其他注意事项。

第九条客运客车实行日(趟)检制度。

客运班线单程营运里程小于800公里的客运班车和每趟(指往返,下同)营运时间小于或等于24小时的营运班车,实行24小时检查一次(简称“日检”),在24小时内发车有效,车辆运行超过24小时必须重新检查。

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

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
释义:本规范提出的工具及设备要求是客运站实施营运客车安全 例检的基本要求。
四检查项目.方法及要求:1外观
1外观:目视检查车身外观及车内环境,车身应整 洁.周正,无开裂,明显锈蚀和变形,车窗玻璃齐全. 完好,车内应整洁,无杂物.
释义:该条款是对车容车貌的要求。例检人员 目视巡检车辆外观,并上车检查车厢内部。
释义:例检场所的设施条件为车辆检验地沟,也可采 用举升装置。
3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安全例行检查应采用计 算机管理系统,具有车辆信息登录,检查数据 存储,检查数据查询,检查报告生成,人工录 入等功能。
释义:目前大多数客运站的安全例检仍停留在 纸质管理上,不能满足科学高效的管理需求。 《技术规范》应采用计算机管理系统,逐步实 现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信息化管理。
4车辆安全例检场所应配备无线扩音设备,具 有车辆安全例检人员间车辆安全例检人员与驾 驶人间的语音联络功能 。
释义:目前大多数客运站车辆安全例检工作由 就车检查人员与记录人员配合完成,记录人员 和检查人员或驾驶人的联络方式主要靠喊话。 由于现场嘈杂,加之语音差异,难免出现差错, 而且增加例检人员工作强度。采用扩音设备有 效解决了这一问题。
5安全例检场所应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备,地 沟内灭火器的放置数量不少于一具。
释义: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场所是汽车客运站的 组成部分既属于公共场所,也是作业场所。对 于所存在的火灾安全隐患,应采取必要的预防 和应对措施,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备。消防设 备的数量应根据安全例检场所规模大小设置, 地沟内的灭火器的放置数量应不少于一具。
二 术语和定义
2 术语和定义: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 在受检车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正常维护并检
验合格的前提下,由车辆安全例检人员在不拆 卸零部件的条件下,借助简单的工具量具,采 用人工检视的方法,对影响营运客车行车安全 的可视部件技术状况所实施的检查。 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与车辆的日常维护,一 级维护和二级维护为非替代关系。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项目及要求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项目及要求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项目及要求
一、转向:转向节及臂、转向横、直拉杆及球销应无裂纹
和损伤;转向盘应转动灵活,操纵方便。

二、制动:无漏油、漏气现象;相关连接锁销齐全、牢固;
驻车制动有效;气压表工作正常。

三、传动:离合器应结合平稳、分离彻底;中间轴承和万
向节不得有裂纹和松旷现象;驱动桥壳不允许有裂纹。

四、照明:前照灯、雾灯、转向信号灯、示廓灯,制动灯、
前位灯、后位灯、危险报警闪光灯齐全有效。

五、轮胎;轮胎不得有严重磨损(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
不得小于,其余轮胎胎冠花纹深度不得小于1.6mm);轮胎不得有裂纹及割伤(轮胎的胎面和胎壁上不得有长度超过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气压符合要求。

六、悬挂:不得有断裂、移位现象。

七、。

八、
九、车身:安全窗和安全门处有醒目的红色标注和操作方法;
安全窗采用安全玻璃的,在其附近应备有便于取用的击碎玻璃的专用工具。

十、随车安全设施:配备有危险警告标志牌、三角木、防
滑链(在冰雪天气时):灭火器在有效期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旅客运输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旅客运输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旅客运输规则》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六日发布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旅客运输的组织管理,明确经营者与旅客的权利、义务,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满足人民群众的旅行需要,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公路运输的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从事营业性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车客运、包车客运、行包运输、客运服务(以下简称汽车客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旅客,均须遵守本规则。

汽车与其他旅客运输方式实行联运,除另有规定者外,汽车客运部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汽车客运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执行国家政策,遵守法律和有关规章,实行责任运输制度,为旅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运输服务。

第二章汽车客运的基本要求第一节经营者第四条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取得合法资格后方准予参加营业性汽车客运。

第五条汽车客运的站方应积极组织客源,做好站务工作;运方应根据客流及其变化规律,及时提供完好车辆。

站、运双方必须密切配合,科学安排班次,合理调派车辆,提供优质服务,维护运输秩序,共同做好旅客运输工作。

第二节客车第六条运客车必须经车辆部门审验合格;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制动、转向系统以及灯光、喇叭、刮水器齐全有效;保持车容整洁卫生,门窗、座椅、行李架(仓)、绳网、雨布符合使用要求;车内备有票价表和旅客意见簿;车外装臵与营运方式、种类相符的标志,客运班车县挂班车线路牌,旅游车悬挂旅游车标志牌,出租车安装出租标志灯。

第七条营运客车分普通客车、中级客车、高级客车三类。

每类分大型、中型、小型三种。

普通客车是指无特殊舒适装备或车内设臵分隔货仓的客车,中级客车是指比同类普通客车座位减少,舒适性提高,备用宽、软座椅,寒冷地区有暖气设备的客车。

高级客车是指舒适性高,密封性好,具有高级软座椅、空调等设备的客车。

小型客车是指横排最多只能装臵3个座位,座位总数为15座及以下的客车(包括轿车)。

中型客车是指横排(包括通道的可折式座椅)最多只能装臵4个座位,座位总数为16至30座的客车。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出站检查工作规范本(2篇)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出站检查工作规范本(2篇)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出站检查工作规范本一、前言为了确保汽车客运站的客车运行安全和乘客出行安全,规范化客车出站检查工作至关重要。

本规范旨在明确汽车客运站出站检查的工作内容和要求,确保每辆客车都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提高客车运行安全水平,保障乘客出行安全。

二、检查准备工作1. 客控负责人应准备好相关检查表格和检查工具,并对其进行检查和确保工作的准备工作的有序进行。

2. 检查人员应了解客车出站检查的基本要求,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 检查人员应仔细阅读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熟悉并理解其中的要求。

三、检查工作流程1. 客车到达检查区域后,由检查员引导司机将客车停放在指定的位置。

2. 检查员核对车牌号、车辆型号和车辆颜色,并与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比对,确保车辆信息的准确性。

3. 检查员查看车辆行驶证、运输许可证和车辆保险等相关证件,确保证件的有效性并进行登记备案。

4. 检查员检查客车的外观是否完好,包括车身、车窗、车灯、车牌等是否存在破损、缺失或损坏。

5. 检查员检查客车轮胎的磨损情况和气压是否合理,并核对轮胎的型号和规格是否符合要求。

6. 检查员检查客车的刹车系统、灯光系统、转向系统、视觉通行设施等是否正常运行,并进行必要的维修和调整。

7. 检查员检查客车的底盘、座椅、门窗、防护装置等是否安全可靠,并进行必要的维修和更换。

8. 检查员检查客车的消防器材、急救箱、安全锤等是否齐全并处于有效状态。

9. 检查员对客车进行燃油、润滑油、冷却液等的检查,确保其量足且没有泄漏情况。

10. 检查员对客车的废气排放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环保要求,并进行相应记录。

11. 检查员在检查完毕后向司机反馈检查结果,并根据情况进行必要的纠正和指导。

四、检查记录与报告1. 检查员应将每次检查的结果进行记录,包括车辆信息、检查内容和检查结果等。

2. 检查员应将检查结果及时报告给负责人,负责人对检查结果进行审核并进行相关处理。

3. 检查员应将每次检查的记录整理汇总,形成检查报告,并按要求上报给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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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 - 中华人民共
和国交通部
附件:2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国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检(以下简称“安全例检”)工作,保证出站营运客车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06号令)、《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09年第4号令)、《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交通行业标准JT/T 200-2004)等法规、规章、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等级客运站和营运客车。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安全例检是指在受检车辆进行了正常维护并检验合格的前提下,由客运站安全检查人员在不拆卸零部件的条件下,借助简单的工具,采用人工检视的方法,对影响营运客车行车安全的可视部件技术状况所实施的检查,不包括对乘坐客运车辆的旅客所携带行李的安全检查。

第四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营运客车驾驶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车辆检验与维护,保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1
第五条安全例检工作实行责任制。

客运站经营者负责组织出站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工作,对客车安全例检结果负责;安全技术部门负责人对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工作全面负责;安全例检人员负岗位责任。

第六条客运站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章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制度
第七条客运站应与进入该站的营运客车经营者签订营运客车进站协议,明确双方关于营运客车安全例检的责任和权利,并严格履行协议。

第八条客运站应设置明显的车辆通行指示标志,正确引导营运客车顺畅进入安全例行检验工作间。

在安全例行检验工作间醒目位置公布安全例检流程图,安全例行检查项目、技术要求、检查方法及其他注意事项。

第九条客运客车实行日(趟)检制度。

客运班线单程营运里程小于800公里的客运班车和每趟(指往返,下同)营运时间小于或等于24小时的营运班车,实行24小时检查一次(简称“日检”),在24小时内发车有效,车辆运行超过24小时必须重新检查。

客运班线单程营运里程大于或等于800公里的客运班车和每趟营运时间大于24小时的营运班车,实行每趟检查一次(简称“趟检”)。

2
第十条未经安全例检或安全例检不合格的营运客车,客运站不得报班发车,驾驶人员不得驾驶上述车辆运送旅客。

第十一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及时向营运客车经营者通报营运客车安全例检信息。

第十二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例检应急预案和启动程序。

第十三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营运客车安全例检抱怨处理制度,接受驾驶人员和社会的监督。

客运站经营者对接到的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营运客车安全例检机构
第十四条客运站经营者应设立营运客车安全例检机构,制定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监督机制等,保障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工作正常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安全例检机构应当制定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工作人员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考核目标,做好培训记录与总结。

第十六条营运客车安全例检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掌握客车结构与检验方法,熟悉客运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参加专项技术培训,持有有效的上岗证件。

3
第十七条客运站应按日发车数量配备营运客车安全例检人员。

客运站安全例检人员配置可以参照表1执行。

表1 安全例检人员、设备配置推荐表
日发车量安全例检人员数检验地沟(举升装置)数量
(辆) (人) (条、台)
12 4 1000以上
10 4 800,1000
8 3 600,800
7 2 400,600
4 1 200,400
2 1 50,200
1 1 50以下
第四章营运客车安全例检设施设备配置
第十八条客运站经营者应配置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工作间,其中应包括辅助用房。

新建或改建的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工作间面积应满足车辆安全例检的作业要求,并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地面应坚实、平整,并具备防风、防水、防晒、保暖、防寒及良好的采光、照明和通风等条件。

车辆通道门高应不小于5米。

第十九条安全例检工作间应建有检验地沟或汽车举
4
升装置。

新建或改建的工作间的检验地沟进出入口两端的道路应有一定的坡度,检验地沟或汽车举升装置配置可以参照表1执行,2条以上地沟应相互贯通。

检验地沟长度应当不小于承检车辆最大长度的1.1倍,宽度为0.90m,1.10m,深度不小于1.5m,并配备36V电压的照明设施。

第二十条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场所应配置语音对讲设备。

第二十一条客运站经营者应配备保证检查工作安全的车轮挡块及与安全例检工作相适应的检验工具和量具。

检验工具和量具主要有:长柄检验锤、轮胎气压表、轮胎花纹深度尺、便携式照明器具,以及撬棍、扳手等。

第二十二条检验量具须经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周期检定,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

第二十三条营运客车安全例检设施、设备应加强管理,保持设施设备技术状况良好。

第五章营运客车安全例检程序
第二十四条营运客车回场后,应到安全例检工作间接受安全例检。

客车安全例检人员应按照《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或录入电子管理系统)。

5
客车安全例检人员工作中,应遵守行为规范,佩戴标识,
语言文明,认真作业,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二十五条营运客车安全例检人员对经检验合格的
车辆签发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一式三联,样式附后),作
为营运客车报班发车的依据。

客运站安全例检流程图可以参照图1执行。

回站客车驶入检验工作间
驾驶人员介绍客车状况
例检人员检查车辆具有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
否例检人员开具报修单合格判定

例检人员签发合格通知单
驾驶人员凭合格通知单报班
图1 客运站安全例检流程图
“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24 小时内有效。

第二十六条安全例检不合格的营运客车,需要修理
6
的,由安全例检人员开具报修单,交当班驾驶人员将车辆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

合格后,维修企业检验员在保修单上签字。

当班驾驶人员凭维修企业检验员签署合格意见的报修单到营运客车安全例检机构办理复检。

第二十七条安全例检机构应建立健全营运客车的安全例检台账并存档,保存期至少1年。

第二十八条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应建立营运客车计算机管理系统。

客车回场后凭车辆身份识别卡,进入汽车客运站安全例检工作间进行安全例检。

新建或改建客运站安全例检计算机管理系统硬件组成应包括车辆身份识别卡、读卡器(分设在安全例检工位、发车报班工作室、汽车维修企业、综合性能检测站)、例检人员手持终端、客运站局域网。

车辆身份识别卡应存储车牌号码、车辆型号,以及一级维护与二级维护、车辆等级评定等相关信息,用于安全例检、发班、一级与二级维护、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的信息传递。

读卡器用于读取车辆身份识别卡信息。

安全例检工位读卡器用于读取并判定车辆一级与二级维护、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信息有效性,符合规定者,方可进行安全例检作业;发车报班读卡器用于读取并判定车辆安全例检结果,符合规定者,方可报班;维修企业读卡器用于读取并确认安全例检不
7
合格项目,并进行维修。

安全例检人员手持终端用于引导安全例检作业流程,结合上次检验记录和驾驶人员的情况反映,进安全例检,记录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传输到客运站局域网。

客运站局域网应能实现安全例检信息自动传输、建立安全例检电子技术档案、安全例检信息查询、统计、打印功能。

第六章营运客车安全例检项目与方法
第二十九条客车安全例检项目按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式样见表2。

8
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式样)
编号:XXXXXX 编号: XXXXXX 编号: XXXXXX
XXX客运站 XXX客运站 XXX客运站
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检查时间: 年月日检查时间: 年月日检查时间: 年月日时时时
车牌号码/颜色: 车牌号码/颜色: 车牌号码/颜色: 营运线路: 营运线路: 营
运线路: 安检机构:,章, 安检机构:,章, 安检机构:,章, 安检员:,签字, 安检员:,签字, 安检员:,签字, 第一联:安全例检机构存根第二联:发车客运站留存第三联:营运客车备查 ,本通知单有效期为24小时, ,本通知单有效期为24小时, ,本通知单有效期为24小时,
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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