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特莎和费列罗正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页共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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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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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裁判文书民事类)序号名称页码1 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2期)2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2期)3 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3期)4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3期)5 陆丰市陆丰典当行与陈卫平、陈淑铭、陆丰市康乐奶品有限公司清算小组、第三人张其心土地抵债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4期)6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崂山国土资源分局与青岛乾坤木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5期)7 意大利费列罗公司与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8年第6期)8 史文培与甘肃皇台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皇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互易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7期)9 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青年路支行返还扣划结算资金纠纷案(2008年第7期)10 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8期)11 浙江省乐清市乐城镇石马村村民委员会与浙江顺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9期)12 中国家业银行哈尔滨市太平支行与哈尔滨松花江奶牛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9期)13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与昆明新人人海鲜酒楼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新人人金实酒楼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9期)14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泰来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10期)15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市综合信息交易所上海三和房地产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10期)16 大连渤海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大连金世纪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房地产开展有限公司、大连宝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11期)17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车站支行与三门峡天元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11期)18 国家开发银行与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隔离开关有限公司、沈阳北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撤销权纠纷案(2008年第12期)19 荷属案的列斯、东方航运有限公司与中国·澄西船舶修造厂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12期)20 瑞华投资控股公司与册东鲁祥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嘉祥景韦铜业有限公司、陈中融、高学敏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12期)21 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先锋支行与湖南金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沙金霞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009年第1期)22 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然自中医药科技发展中心一般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2009年第1期)23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乌鲁木齐办事处与新疆华电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电红雁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电苇湖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2009年第2期)24 东风汽车贸易公司、内蒙古汽车修造厂与内蒙古环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赫连佳新、梁秋玲及第三人内蒙古东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联合公司侵权纠纷案(2009年第2期)25 广东唱金影音有限公司与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天津天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天宝光碟有限公司、河北省河北梆子剧院、河北音像人音像制品批销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2009年第3期)26 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新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09年第4期)27 彭丽静与梁喜平、王保山、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2009年第5期)28 浙江和信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金华市大兴物资有限公司与通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厦控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富沃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通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2009年第6期)29 北京智扬伟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创思生物技术工程(东莞)有限公司、河南省开封市城市管理局居间合同纠纷案(2009年第7期)30 四维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四维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广州)有限公司、艾利(昆山)有限公司、艾利(中国)有限公司、南海市里水意利印刷厂、佛山市环市镇东升汾江印刷厂经营部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案(2009年第8期)31 安徽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与北京德法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营销协议纠纷案(2009年第9期)32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与贵阳开磷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09年第10期)33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09年第11期)34 杨培康与无锡活力保健品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09年第11期)35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海南华山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2009年第12期)36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陕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西安中转冷库、陕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009年第12期)37 刘保昌与安徽省东泰纺织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2010年第1期)38 O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有限公司与浙江康华眼镜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0年第1期)39 兰州神骏物流有限公司与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2010年第2期)40 中国光大银行与内蒙包头华达合资卧具装饰厂、中国农业银行包头市青山区支行、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自由路办事处侵权纠纷(2010年第2期)41 山东起重机有限公司与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案(2010年第3期)42 山东聚丰网络有限公司与韩国MGAME公司、天津风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游戏代理及许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2010年第3期)43 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政府、永修县鄱阳湖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矿权纠纷案(2010年第4期)44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10年第5期)45 沈阳银胜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10年第5期)46 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010年第5期)47 枣庄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柴里煤矿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青岛保税区华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2010年第6期)48 赵子文与潘日阳财产侵权纠纷案(2010年第7期)49 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澳诺(中国)制药有限公司、王军社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0年第7期)50 广州市仙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大中鑫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广州远兴房产有限公司、中国投资集团国际理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2010年第8期)51 陈全、皮治勇诉重庆碧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昌均、重庆奥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10年第10期)52 北京公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市祥和三峡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2010年第11期)53 香港锦程投资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心血管疾病医院、第三人山西寰能科贸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案(2010年第12期)54 张喜田与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制药集团华盛制药有限公司、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吉林省玉顺堂药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1年第1期)55 湖南省嘉禾县锻造厂、郴州市伊斯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南省华光机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嘉禾县华光钢锄厂侵犯商标权纠纷案(2011年第2期)56 华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华建机器翻译有限公司与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谢雄平、张贺平、仇绍明、黄若浩合作协议纠纷案(2011年第3期)57 绵阳市红日实业有限公司、蒋洋诉绵阳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及公司增资纠纷案(2011年第3期)58 兰州正林农垦食品有限公司与林柏君、郑州正林食品有限公司债务纠纷再审案(2011年第4期)59 深圳富山宝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星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物业发展总公司、深圳市金安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2011年第5期)60 范有孚与银建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营业部期货交易合同纠纷再审案(2011年第6期)61 张致清与冯照霞、崔枫、新乡市新华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案(2011年第7期)62 宁夏瀛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瀛海银川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石油宁夏化工厂债权纠纷案(2011年第7期)63 俞财新与福建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魏传瑞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纠纷案(2011年第8期)64 艾斯欧洲集团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明日国际海运有限公司、上海明日国际船务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2011年第8期)65 韶关市汇丰华南创展企业有限公司与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总公司广东省环境保护工程研究设计院合同纠纷案(2011年第9期)66 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山东山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山孚日水有限公司与马达庆、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不正道竞争纠纷案子(2011年第10期)67 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及其厦门分公司与厦门瀛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厦门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国际海上货运代理经营权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2011年第10期)6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与广东发张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所、第三人珠海经济特区安然实业(集团)公司代位权纠纷案(2011年第11期)目录(裁判文书行政类)序号名称页码1 昆明威恒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昆明市规划局、第三人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东华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纠纷案(2009年第10期)2 江油市城市信用社撤销清算组申请确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违法案(2010年第9期)3 重庆得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执行裁定复议案(2011年第11期)。

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

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

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指导案例47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5年4月15日发布)关键词民事不正当竞争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裁判要点1.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知名商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在国际上已知名的商品,我国对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仍应以其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为必要。

故认定该知名商品,应当结合该商品在中国境内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并适当考虑该商品在国外已知名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2.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是指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盛装或者保护商品的容器等包装,以及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所构成的装潢。

3.对他人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进行足以引起市场混淆、误认的全面模仿,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基本案情原告意大利费列罗公司(以下简称费列罗公司)诉称:被告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特莎公司)仿冒原告产品,擅自使用与原告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包装、装潢,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被告蒙特莎公司的上述行为及被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元公司)销售仿冒产品的行为已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请求判令蒙特莎公司不得生产、销售,正元公司不得销售符合前述费列罗公司巧克力产品特有的任意一项或者几项组合的包装、装潢的产品或者任何与费列罗公司的上述包装、装潢相似的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的巧克力产品,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承担诉讼费用,蒙特莎公司赔偿损失300万元。

被告蒙特莎公司辩称:原告涉案产品在中国境内市场并没有被相关公众所知悉,而蒙特莎公司生产的金莎巧克力产品在中国境内消费者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属于知名商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4.15•【文号】法〔2015〕85号•【施行日期】2015.04.1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5〕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发的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进行了清理和编纂。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经清理和编纂的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八个案例(指导案例45-52号),作为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15日指导案例45号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指导案例46号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指导案例47号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指导案例48号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指导案例49号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指导案例51号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52号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45号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5年4月15日发布)关键词民事不正当竞争网络服务诚信原则裁判要点从事互联网服务的经营者,在其他经营者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强行弹出广告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妨碍其他经营者正当经营并损害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蒙特莎与费列罗、正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蒙特莎与费列罗、正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但由于FERRERO ROCHER巧克力使用的包装、装 潢的整体形象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蒙特莎公 司在其巧克力商品上使用的包装、装潢与FERRERO ROCHER巧克力特有包装、装潢又达到在视觉上非常近 似的程度,即使双方商品存在价格、质量、口味、消费 层次等方面的差异和厂商名称、商标不同等因素,仍不 免使相关公众易于误认金莎TRESOR DORE 巧克力与 FERRERO ROCHER巧克力存在某种经济上的联系。 综上: 蒙特莎公司在其生产的金莎TRESOR DORE巧克力 商品上,擅自使用与费列罗公司的FERRERO ROCHER 巧克力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足以引起相关 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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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FERRERO ROCHER巧克力是否为在 先知名商品:
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 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 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 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也不排除适当考虑国 外已知名的因素。 根据FERRERO ROCHER巧克力 进入中国市场的时间、销售情况以及费列罗公司进 行的多种宣传活动,认定其属于在中国境内的相关 市场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知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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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4月23日,张家港市乳品一厂申请注册“金 莎”文字商标,1991年4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标局核准注册。费列罗公司在1994年曾向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商标,但未 获支持。 2002年,张家港乳品一厂向11年前设立的合资企业蒙 特莎公司转让“金莎”商标。蒙特莎公司开始生产销 售“金莎TRESOR DORE”巧克力产品,并于2003年获得 TRESOR DORE商标注册。同时,其仍延续使用了之前 的包装要素及装潢。 正元公司为蒙特莎公司生产的金莎巧克力在天津市的 经销商。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1-15批全)概要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1-15批全)概要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目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 - 3 -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 4 -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5 -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 6 -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2〕172号)............................................... - 10 -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 - 10 -指导案例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 13 -指导案例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14 -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 -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2〕227号)............................................... - 18 -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 18 -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 20 -指导案例11号:杨延虎等贪污案...................................................................................................... - 21 -指导案例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 - 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3〕24号)................................................. - 26 -指导案例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 26 -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 27 -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 -28 -指导案例16号: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 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3〕241号)............................................... - 34 -指导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34 -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 36 -指导案例19号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37 -指导案例20号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 39 -指导案例21号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 ............................................................................................................................................................. - 41 -指导案例22号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 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18号)................................................. - 44 -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 44 -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 46 -指导案例25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 48 -指导案例26号: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 - 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161号)............................................... - 51 -指导案例27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 - 52 -指导案例28号: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 54 -指导案例29号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 - 55 -指导案例30号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58 -指导案例31号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 - 6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327号)............................................... - 67 -指导案例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 - 67 -指导案例33号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 69 -指导案例34号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 ..................................................................................................................................... - 74 -指导案例35号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委托拍卖执行复议案 - 77 -指导案例36号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权益纠纷执行复议案 - 81 -指导案例37号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瑞士瑞泰克公司仲裁裁决执行复议案................ - 8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九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337号)............................................... - 85 -指导案例38号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 86 -指导案例39号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 - 89 -指导案例40号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 - 91 -指导案例41号宣懿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 94 -指导案例42号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 - 96 -指导案例43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错误执行赔偿案 ..................................................................................................................................................... - 98 -指导案例44号卜新光申请刑事违法追缴赔偿案.......................................................................... - 1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5〕85号)............................................. - 104 -指导案例45号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 105 -指导案例46号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110 -指导案例47号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115 -指导案例48号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 - 120 -指导案例49号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 123 -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 127 -指导案例51号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 - 129 -指导案例52号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 - 1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5〕320号)....................................... - 138 -指导案例53号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 138 -指导案例54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 - 141 -指导案例55号柏万清诉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 143 -指导案例56号韩凤彬诉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 - 1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172号) .............................................. - 146 -指导案例57号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146 -指导案例58号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 148 -指导案例59号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纠纷案.................................................... - 150 -指导案例60号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 - 1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214号)....................................... - 154 -指导案例61号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 154 -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 157 -指导案例63号徐加富强制医疗案.................................................................................................. - 158 -指导案例64号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 - 15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311号)......................................... - 160 -指导案例65号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 - 161 -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 162 -指导案例67号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 - 164 -指导案例68号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166 -指导案例69号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 17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449号)......................................... - 174 -指导案例70号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 - 174 -指导案例71号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 176 -指导案例72号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 - 177 -指导案例73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 - 179 -指导案例74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 - 180 -指导案例75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 - 182 -指导案例76号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 - 185 -指导案例77号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 - 18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举例说明经济法如何调整经济关系

举例说明经济法如何调整经济关系

举例说明经济法如何调整经济关系经济法主要调节经济主体与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主要特征为在两个平等主体之间介入了政府这一“第三只手”,主要内容包括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涉及法律有财税法、竞争法、房地产法、劳动法等。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要保护、促进、指导、限制、禁止的社会经济关系。

受到国家性质、经济基础及法律结构的制约,包拮:(一)、确认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所产生的经济关系;一是确认市场主体在参加市场活动时的法律地位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如:企业公司地位的关系;二是确认市场主体在参加内部管理活动时所产生的关系。

如:确认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二)、调整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中产生的经济关系;市场秩序:是市场运行的状态和情况的综合(正常、不正常)(三)为克服市场经济的盲目性、限制其负作用,进行宏观调控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四)社会分配和社会保障关系如:劳动法(五)涉外经济关系现实生活中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的事例比比皆是,对我们的经济生活产生了巨大影响。

从身边的劳动合同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消费者维权法等到企业的合同法,银行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等等。

甚至是涉外的经济法律。

都显现出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重要作用。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例子来理解一下经济法是如何调整经济关系的:一、高某与北京某公司“乙肝歧视案”北京某公司经与高某磋商,准备高某录用,让其携带体检表等入职资料到公司报到。

后高某先是辞去原有工作再去体检,因体检结果为乙肝“小三阳”,某公司拒绝与高某签订劳动合同。

双方为此引发劳动争议。

法院最终判决北京某公司向高某书面赔礼道歉;赔偿高某经济损失17572.75元;赔偿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本案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劳动合同缔约过程中对劳动者的信赖利益保护。

与会代表主要研讨了下列问题。

本案应适用《合同法》有关“缔约过失”的规定处理。

理由是:双方仅有电子邮件的往来,尚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由于劳动者未提供劳动,双方当事人未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录用确认书”不能视为劳动合同。

不正当竞争类案件司法观点集成

不正当竞争类案件司法观点集成

不正当竞争类案件司法观点集成2015—05—07黎家骏,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导读:1、经营者超越法定经营范围的,是否有权制止他人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2、行为人在未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和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运用自己在原单位学到的知识、技能为其他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服务的,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3、互联网接入服务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在搜索服务经营者的搜索结果页面出现之前强行弹出其投放的与搜索的关键词及内容有紧密关系的广告页面的,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4、公司使用与其他企业的知名字号相同的标志作为注册商标的,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5、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6、盛装或者保护商品的容器等包装、装潢,其在何种情况下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特有包装、装潢?不同经营者对他人的商品包装、装潢的设计进行模仿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7、行为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中相同或者相近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登记并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8、经营者损害通过附属企业经营活动间接从市场获利的事业法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9、作家是否属于文化市场中的商品经营者?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主体?将姓名修改与知名作家一致后署名出版发行小说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10、经营者对经许可使用的商标不正确使用,将自己商品名称的文字设计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近似的,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11、经营者用“餐饮业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行业内约定俗成的一种特色风味菜肴的通用名称"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12、在他人知名软件名称之后加上年号作为新的软件名称的,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13、市场调查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将调查中获得的委托人的商业信息公开的,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4、未经许可,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使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其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15、经营者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品名誉的,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16、企业将他人注册商标中的字词登记为企业字号,且生产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权人相同,后该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被曝光进而影响注册商标权人声誉的,其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详解1、经营者超越法定经营范围的,是否有权制止他人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公报案例: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2)津高民三终字第0046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总第218期)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精品】几个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精品】几个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几个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案例1】原告: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圣士丹啤酒有限公司原告哈尔滨公司成立于1900年,是我国最早的啤酒生产企业,哈尔滨啤酒是该公司的主要品牌。

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该公司组建成以哈尔滨啤酒品牌为首的哈啤集团,目前是东北地区最大的啤酒生产企业,年产量达到150万吨。

近年来,哈尔滨公司在各种媒体上投入一亿多元广告费来宣传哈尔滨啤酒品牌,广告中不断以“哈啤”二字简称这个品牌,使这个品牌和“哈啤”二字的知名度日渐提高,销售区域遍布二十多个省,并远销到欧、亚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哈尔滨啤酒已为国内外广大消费者熟知。

2002年,哈尔滨啤酒的单个品牌产销量在全国同业中排名第三位。

被告圣士丹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

自2002年以来,在圣士丹公司生产的多种听装、瓶装啤酒包装装潢上,有分两排印刷的四个文字,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金酒”二字在下,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豪酒”二字在下,这些啤酒在哈尔滨本地和外省市销售。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为此给予圣士丹公司行政处罚,并查封了其部分产品。

原告诉称,原告是有一百多年历史的企业。

原告生产的哈尔滨啤酒,代表了中国啤酒工业的成就,是中国知名商品;“哈啤”作为该商品特有的名称,已经被广大消费者熟知并认可。

2002年以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其生产的七种商品以“哈啤”的名称在市场上销售,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特有名称“哈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0万元;3.赔偿原告为调查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68400元;4.赔偿原告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5.以罚款制裁被告;6.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将“哈啤”称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没有依据,“哈啤”不是注册商标。

被告商品的名称是“哈金啤酒”、“哈豪啤酒”,与原告诉称的“哈啤”无关,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再有,原告诉请赔偿的损失没有计算标准,开支的调查费与本案无关,其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主讲提要
• • • • 一、案情简介 一审、二审、 二、一审、二审、再审之对比 三、法条适用状况 四、各抒己见
一、案情简介
• 费列罗公司称其于 1984年进入中国市场, 年进入中国市场, 年进入中国市场 就使用中文“金莎” 就使用中文“金莎” 商标,并于1990年和 商标,并于 年和 1993年分别在我国台 年分别在我国台 湾和香港地区注册, 湾和香港地区注册, 但未在大陆注册。 但未在大陆注册。而 其包装、 其包装、装潢也为其 特有, 特有,在国际市场上 具有很大知名度。 具有很大知名度。 • 蒙特莎公司的前身张 家港市乳品一厂, 家港市乳品一厂,自 1990年开始使用并注 年开始使用并注 金莎”商标, 册“金莎”商标,并 使用类似包装、装潢。 使用类似包装、装潢。 其产品多年来在国内 屡获大奖, 屡获大奖,也具有很 大知名度。 大知名度。
五年征程
2003年7月,费列罗公司在天津将蒙特莎公司和其销售代理商天津正元行销 年 月 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认为被告使用了与原告相同和近似的包装、装潢, 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认为被告使用了与原告相同和近似的包装、装潢,使消 费者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费者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2005年2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费列罗公司的 年 月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诉讼请求。费列罗公司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高院于2006年1月 诉讼请求。费列罗公司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高院于 年 月 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蒙特莎公司擅自使用了费列罗公司的特有包装、装潢, 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蒙特莎公司擅自使用了费列罗公司的特有包装、装潢, 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70万元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 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 万元人民币。 蒙特莎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在 蒙特莎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在2006年5月 年 月 10日下达的裁定书中决定,依蒙特莎公司的请求,将提审该案,并在再审 日下达的裁定书中决定, 日下达的裁定书中决定 依蒙特莎公司的请求,将提审该案, 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3日和 年 月 日和 日和2007年1月10日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并 日两次开庭审理此案, 最高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两次开庭审理此案 日作出判决。 于2008年3月24日作出判决。判决维持了天津市高院二审判决中的几项主要 年 月 日作出判决 内容,认定蒙特莎公司擅自使用了费列罗公司的特有包装、装潢, 内容,认定蒙特莎公司擅自使用了费列罗公司的特有包装、装潢,构成不正 当竞争,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构成侵权的包装、装潢, 当竞争,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构成侵权的包装、装潢,而赔偿额则由人民币 70万元改为 万元。 万元改为50万元 万元改为 万元。

不正当竞争案例

不正当竞争案例

一、混淆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于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案例一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案件事实:费列罗公司主要通过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的寄售业务,在中国大陆市场销售FERRERO ROCHER系列巧克力。

该产品包装上使用 "金莎"商标(包括中文字样及图形),但未在中国商标局注册。

FERRERO ROCHER系列巧克力产品包装、装潢的主要特征是:1、每一粒球状巧克力用金色纸质包装;2、在金色球状包装上配以印有"FERRERO ROCHER"商标的"椭圆形金边"标签作为装潢;3、每一粒金球状巧克力均有咖啡色纸质底托作为装潢;4、若干形状的塑料透明包装,以呈现金球状内包装;5、在塑料透明包装上使用"椭圆形金边"图案作为装潢,椭圆形内配有产品图案和商标,并由商标处延伸出红金颜色的绶带状图案。

其中8粒、16粒、24粒和30粒立体包装于1984年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申请为立体商标。

被上诉人蒙特莎公司于1991年12月成立,为江苏省张家港市乳品一厂与比利时费塔代尔有限公司出资成立的中外合资公司,生产销售花色巧克力食品。

此前,张家港市乳品一厂自1990年开始生产巧克力食品,使用汉字"金莎"商标,并获得注册,其产品包装、装潢与上诉人费列罗公司的FERRERO ROCHER巧克力产品包装、装潢主要特征相同。

争议焦点在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是:1、产品在国外的知名程度是否应延伸至国内及如何判定费列罗公司的FERRERO ROCHER系列巧克力在中国大陆为知名商品及知名的时间;2、费列罗公司的FERRERO ROCHER系列巧克力使用的包装、装潢是否是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3、双方当事人使用的包装、装潢,是否会造成相关消费者误认。

从“费列罗案”谈我国不正当竞争中混淆行为论文

从“费列罗案”谈我国不正当竞争中混淆行为论文

从“费列罗案”谈我国不正当竞争中的混淆行为摘要:竞争是市场机制的灵魂,必须遵守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但实践中,由于经济利益的巨大诱惑,有部分竞争者违反市场竞争原则,破坏了竞争的有序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最为常见的侵权行为就是混淆行为,本文通过讨论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对混淆行为中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特有包装、装演的行为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行为知名商品混淆行为知名在先一、案情简介(一)案情介绍意大利费列罗公司(ferrero s.p.a)(以下简称费列罗公司)自1984年起就在中国的市场销售中使用了特有的金色呈球状的纸质包装、装潢的巧克力产品(“ferrero rocher”),主要的销售渠道为免税店和机场商店。

1986年费列罗公司在中国取得了“ferrero rocher”商标的注册并于1993年开始正式在中国的主要大城市进行销售并为此做了大量的广告宣传。

2000年6月,“ferrero rocher”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ferrero rocher”巧克力是世界闻名的高档巧克力产品,其独特的口感给人以非凡享受,而其精美的包装、装潢也成为该产品特有的标志。

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特莎公司)自1990年起一直仿冒费列罗公司的“ferrero rocher”巧克力产品并使用了几乎相同的外包装和装潢。

蒙特莎公司还于1991年4月抢注了“金莎”文字商标并在其产品上使用了这一商标(“金莎巧克力”)。

金莎巧克力在质量、口味、价格等各个方面都与“ferrero rocher”巧克力有很大差距。

经过十几年的销售和大量的广告宣传,金莎巧克力产品已成为了在中国巧克力销量名列前茅的产品,多次获奖成为中国市场优秀品牌巧克力推荐产品之一,其在中国的知名度甚至超过了ferrero rocher巧克力。

(二)争议焦点本案从立案到最终判决生效,历经了一审、二审到再审,一审、二审法院在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却作出了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最高人民法院最后认定原告费列罗公司胜诉,被告蒙特莎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成立。

不正当竞争案例

不正当竞争案例

一、混淆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于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案例一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案件事实:费列罗公司主要通过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的寄售业务,在中国大陆市场销售FERRERO ROCHER系列巧克力。

该产品包装上使用”金莎”商标(包括中文字样及图形),但未在中国商标局注册。

FERRERO ROCHER系列巧克力产品包装、装潢的主要特征是:1、每一粒球状巧克力用金色纸质包装;2、在金色球状包装上配以印有”FERRERO ROCHER”商标的"椭圆形金边"标签作为装潢;3、每一粒金球状巧克力均有咖啡色纸质底托作为装潢;4、若干形状的塑料透明包装,以呈现金球状内包装;5、在塑料透明包装上使用"椭圆形金边”图案作为装潢,椭圆形内配有产品图案和商标,并由商标处延伸出红金颜色的绶带状图案。

其中8粒、16粒、24粒和30粒立体包装于1984年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申请为立体商标。

被上诉人蒙特莎公司于1991年12月成立,为江苏省张家港市乳品一厂与比利时费塔代尔有限公司出资成立的中外合资公司,生产销售花色巧克力食品。

此前,张家港市乳品一厂自1990年开始生产巧克力食品,使用汉字"金莎"商标,并获得注册,其产品包装、装潢与上诉人费列罗公司的FERRERO ROCHER巧克力产品包装、装潢主要特征相同。

争议焦点在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是:1、产品在国外的知名程度是否应延伸至国内及如何判定费列罗公司的FERRERO ROCHER系列巧克力在中国大陆为知名商品及知名的时间;2、费列罗公司的FERRERO ROCHER系列巧克力使用的包装、装潢是否是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3、双方当事人使用的包装、装潢,是否会造成相关消费者误认。

关于费列罗案的几点思考

关于费列罗案的几点思考

Practice 知名商品质的认识,是逻辑思维的最基本单元和形式。

“概念也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须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2】。

”因此,揭示知名商品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研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法律保护的逻辑起点。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明确提出了知名商品的概念,但对何谓“知名商品”,却没有准确地界定。

在理论界,对知名商品的认定学者们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获奖商品为知名商品。

无论获什么奖,只要获奖,就证明此种商品的知名度较高,应该认定为知名商品。

第二种观点认为优质商品为知名商品。

第三种观点认为名牌商品为知名商品【3】。

这些观点对知名商品概念的界定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仍有失偏颇。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下文简称《禁止仿冒规定》)首次对知名商品作了法律上的明确界定。

该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对知名商品作了如下定义:“本规定所称的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悉的商品。

”为使该定义相对更加完善,《禁止仿冒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又作了如下补充:“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做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都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

”1 禁止仿冒规定》对知名商品的概念界定得较为科学,尤其是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起到了补漏的作用。

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解释》)也对知名商品进行了界定,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

为了更好地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准确界定知名商品,《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还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2。

【优质】(201X)一中行初字第815号word版本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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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201X)一中行初字第815号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一中行初字第8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一中行初字第815号原告费列罗有限公司,住所地意大利库纳奥省阿尔巴市彼得罗•费列罗广场1号。

法定代表人塞尔焦•特斯塔(SERGIO TESTA)及马斯姆•格丹诺(MASSIMO GAIDANO),授权代表。

委托代理人张雯,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涛,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侯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薛红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原告费列罗有限公司(简称费列罗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X年10月9日做出的商评字〔201X〕第3190号《关于国际注册第783985号“图形(三维标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第3190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1X年5月2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费列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雯、孙涛,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薛红深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3190号决定系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费列罗公司就国际注册的第783985号“图形(三维标志)”商标(简称申请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请求所做出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为:申请商标作为立体商标,仅有指定使用商品较为常用的包装形式,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着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虚构品牌历史的搭便车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虚构品牌历史的搭便车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虚构品牌历史的搭便车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裁判要旨经营者在宣传过程中使用与其他知名品牌历史相同或相似的要素,虚构品牌历史,意图使他人对其产品产生与提其他知名商品相关的误解,可以认定为具有攀附知名商品的市场优势的主观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简介一、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以下简称拉斐特公司)系第1122916号“LAFITE”与第G764270号图形注册商标的注册人。

2006年5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签发《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核准拉斐特公司使用“拉菲”这一中文名字作为其系列商品的名称。

二、拉斐特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介绍了“LAFITE”的历史渊源,包括史料上对拉菲最早的纪录可以追溯至公元1234年;17世纪西格尔家族的到来,使得拉菲发展成为伟大的葡萄种植园;美国总统托马斯·杰弗逊于1787年5月来到波尔多小住,从此成为波尔多顶级酒庄的忠实拥护者等。

三、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公司)在其生产的葡萄酒商品上使用“拉菲”名称,并于2009年先后两次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拉菲世族”及图形商标。

在金鸿公司的官方网站上可见“LafiteFamily”、“拉菲世族”及图形标识,在其品牌故事的网页里对其历史渊源进行介绍,其中包括拉菲酒庄是一名姓拉菲的贵族创园于1354年,在十四世纪已相当有名气;由美国第三任总统汤马士·斐逊签名的一瓶1787年拉菲创下并保持了世界上最贵一瓶葡萄酒的记录等。

四、2010年,拉斐特公司以金鸿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湖南省长沙市中院一审认为金鸿公司虚构历史虚假宣传,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金鸿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五、金鸿公司不服,上诉至湖南省高院。

湖南省高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知名商品,是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国际商法案例 欺诈及其救济(英国案例)

国际商法案例 欺诈及其救济(英国案例)

欺诈及其救济英国合同法案例选-依斯特诉摩尔East v Maurer[1991] 2 All ER 733.选自解琳,张诤著,《英国合同法案例选评》案由:被告拥有两家经营的很好的发廊,在1979年,他同意将其中的一家(位于Exeter Road)出售给原告。

原告被引诱买下这一发廊部分原因是因为原告的陈述表明他希望将来去国外工作而也不愿在另一家工作,但要排除出现意外情况。

但事实上,这个在此地区享有声誉的被告仍然在另一家发廊全日经营。

结果是原告的生意日渐衰落并且没有获得任何利润。

而在1989年时原告被迫将这一发廊卖掉,而价钱比他们原来买时少很多。

原告因此起诉被告违约并且存在欺诈性错误陈述。

法院判决被告的陈述是错误的。

被告因对给予利润损失的赔偿不服而提起上诉。

判词:同意上诉。

贝尔登法官(Beldam LJ):下级法院法官判决原告的行为是非常合理:他们不可能在经营之前就将发廊卖掉。

法官判决原告的损失为33328镑,加上利息,总额为55205镑。

这一金额是这样计算的。

首先资本支出以这一发廊的成本价计算,为20000镑,减去卖掉所获得补偿后,得到12500镑。

其次法官给予原告因买卖发廊而发生的费用和开销,以及原告为了使其营利而改善发廊的支出的补偿。

这些费用的总和为2390镑。

另外法官还给予了在三年零三个月中原告经营发廊的交易损失的补偿,共2438镑。

这个另外的交易损失补偿导致了被告向本法院提起上诉。

除了已经提及的数目之外,下级法院法官还给予了原告在三年零三个月中的利润损失,数目为15000镑。

最后,法官还给予原告1000镑作为原告意图经营发廊却遭受了失望和不便的赔偿。

原告上诉反对给予15000镑的利润损失赔偿……因欺诈而产生的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的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是不同的,这已经无须再用先例来支持了。

对于欺诈的损害赔偿的计算的基础不是假设这一陈述如果是正确的话原告所处于的地位;而是用金钱来补偿原告所遭受的所有损失(在用金钱能够补偿的范围内)。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录及判决要点整理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录及判决要点整理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刊登案例整理2008年第1期河北胜达永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协议纠纷案-16〃签字盖章的效力表明合同内容是真实意思表示,还具有使合同相对人确信交易对方、确定合同当事人的作用。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山东省济南医药采购供应站、山东省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医药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房屋与所在划拨土地一同抵押的,土地应登记,未登记的无效;仅抵押房屋并登记的,不涉及土地。

中国恒基伟业集无国籍有限公司、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与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青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仲裁条款有独立性,约定解决争议的准据法不适用于仲裁条款,没有约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仲裁约定又不明确的,应适用法院地法审查仲裁条款效力。

吴林祥、陈华南诉翟晓明专利权纠纷案〃公司董事高管侵权,公司无法起诉的,股东可起诉;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属于单位。

杨庆峰诉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工伤认定应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包括工伤事故导致的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一年内申请工伤的,不超过时效。

2008年第2期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18〃公司的分支机构无独立资格,其是否完成注销登记不影响公司行使分支机构的权利义务。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6〃最高额保证较主合同而言相对独立性较高,保证范围是最高额保证期间已发生的债权和偿还债务的差额,而非该期间已到期债权的余额。

〃票据无因性,票据基础独立于票据关系,前者效力不影响后者效力。

刘志兵诉卢志成财产权属纠纷案-36〃善意取得的三个条件:对价,受让时善意,或变更登记或交付。

未在二手市场内取得他人合法所有的机动车,不能证明善意及支付对价,不是善意取得。

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诉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40〃服务标志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93年以后中断使用三年的不得再使用;在先使用人规范使用则不侵权,但突出商标名称或与字号分开使用使人易误认的,侵犯他人商标权。

对“国外知名因素”能否成为认定知名商品的考虑因素之思考

对“国外知名因素”能否成为认定知名商品的考虑因素之思考

“ 国外 ”是与 中国境 内相对的概念 ,原 则上包 括世界上 中 国之外 的 所有 国家 和地 区 ,范围极广 。随着 经济全 球化 的发展 ,一种 商品生 产 、 销售 的地点很有 可能位 于不 同国家 ,而由于商品的竞争 市场 、面对 的消 费对象 以及投人 的广告宣传不 同,商 品在生产 国和销售 国的知名度很 有 可能千差万别 。因此 ,将 “ 国外 ” 的范 围简 单界 定在 商 品生产 国或 销 售 国都是不合理 的,应 当根据具体案件来具体分析认定 。但是 ,商 品究 竟只需在一个 国家知名 即可还是要求在在数个 国家都有 一定知名度 ?具 体到某一个 国家 ,商 品知名 的范 围是要求全 国范 围还是在 国内某一地 区 知名即可 ?对于这些 困惑 ,最高院并未提 出相关 的界定 或解释 。这就 导 致 “ 国外” 的地域范围非常模糊 、很难界定。 国外知名 因素要求商品在 国外市场 已经达到知名 的程 度 ,那么法官 在司法实践中应 当如何对 “ 知 名 ”进 行判 断 呢? 目前 国 内正在对 知名 商品认定的具体标准进行研 究和讨论 ,尚无较 为科学 客观有效 的结论 。 那 么 ,对于认定 国外知名商品的标准可否照搬国 内的认定标 准呢?本文 认 为 ,国际市场情况变化多端 ,与中国市场情况不尽相 同,其 知名商 品 的认 定标准也应当有所区别。且国内的法官对国外的情况 了解 有限 ,让 法 官花大量时间精力去了解分析国外每个国家的具体情况和做法 也不具 有可行性 。因此 ,法官在 国外 知名商 品 的认定 问题 上本 身就处 于一 种 “ 弱势 ”地位 ,大多数情况下只能依照原告提交 的相关证据 “ 懵 懂” 地 认定其商 品在国外 是否达到知名的程 度。在费列罗诉 蒙特莎案 的判决书 中,并没有 看到原 告递交 的证 明其在国外具 有知名度 的相关证据 ,而只 是 由法 院查 明 “ 费列罗公 司于 1 9 4 6 年在 意大利成 立 ,1 9 8 2年其生产 的 F E RR E RO R O C HE R巧克力投放 市场 ,在亚 洲 多个 国家 和地 区的 电视、 报刊 、杂志 曾发布广告 ” ,并在二 审和再 审中 由此认 定费列 罗巧克力 在 国外 已经知名 ,显然是非 常草率也过 于宽松 了。

意大利费列罗公司与蒙某某(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意大利费列罗公司与蒙某某(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意大利费列罗公司与蒙某某(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案号】(2006)民三提字第3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08.03.24裁判规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知名商品,是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在国际上已知名的商品,我国对其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仍应以其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为必要。

故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在中国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也不排除适当考虑该商品在国外已知名的因素。

二、盛装或者保护商品的容器等包装,以及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所构成的装潢,在其能够区别商品来源时,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特有包装、装潢。

三、对于商品包装、装潢的设计,不同经营者之间可以相互学习、借鉴,但不能对他人具有识别商品来源意义的特有包装、装潢进行足以引起市场混淆、误认的全面模仿,否则即构成不正当竞争。

正文意大利费列罗公司与蒙某某(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三提字第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蒙某某(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张家港市振兴路9号。

法定代表人:蔡兴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斌,该公司行政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缅,北京市同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意大利费列罗公司(FERREROS p A),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库纳奥省阿尔巴市彼得罗·费列罗广场1号。

法定代表人:塞尔焦·特斯塔(SERGIOTESTA)、马斯姆·格丹诺(MASSIMOGAIDA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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