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
(1)资质证书评分(3分)
①凭甲级资质证书副本原件计3分;
②凭乙级资质证书副本原件计2.5分;
③凭丙级资质证书副本原件计2分。
(2)业绩(3分)
凭投标人在开标之月前36个月内,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设计过类似工程的设计合同原件、主要施工图原件、设计审查备案表原件或者中标通知书原件按下列标准计分(每个投标人最多提供二个项目):
二○○七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通知
抄报:王建平副厅长
抄送:厅设计处、城建处,省直招标代理机构
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2007年3月5日印发
共印500份
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试行)
为保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以下简称设计)招标评标工作的公正性,促进公平竞争和设计工作质量、水平的提高,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宣布开标会纪律和注意事项;
(五)介绍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情况(专家名单不得介绍);
(六)宣布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
(七)查验外省进赣投标备案手续原件和投标保证金转帐凭证及招标人开具的收据原件;
(八)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确认密封是否有效;
(九)当众开启技术标,查验标书签章情况并确认有效后,送评标委员会评审;
B、工程投资估算准确5分,基本准确4分,不准确0分;
C、经济分析合理4分,基本合理3分,不合理0分。
(3)工业建筑(68分)
①建筑创意(12分)
A、立意新颖4分,立意一般2分;
B、外观、造型整体效果最佳8分,整体效果较好5分,整体效果一般4分。
②功能设计(38分)
A、总平面布置合理12分,基本合理8分,不合理0分;
一、初步评审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综合评估法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综合评估法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法当被招标人在招标中采用后,既成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内容。
综合评估法设定为100分(其中投标报价60分,企业综合素质分15分,技术标25分),办法共分三大部分6个计分子目组成,得分高者即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排序人(当总得分相同时报价低者排序在前),其分部分项分值的评估方法如下:一、投标报价:60分(一)招标控制价(M)投标报价本工程采用招标控制价(M)投标报价,应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
招标控制价(M)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应遵守下列规定:1、招标人提供招标控制价(M)招标.招标控制价(M)的编制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定额计价方法之一进行,具体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
2、投标人收到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5-10日,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完成核对工作,当招标控制价与施工图纸有偏差时,投标人应将问题书面记录并在答疑会上提出对招标控制价中的工程量清单或工程量的书面修正意见.3、招标人核对投标人提出的书面修正意见后,属于正确合理的意见,应当修正招标控制价中的工程量清单或者定额计价中的工程量,并在答疑会后2日内以书面方式将修正意见重新发放给各投标人。
各投标人不得自行增减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中的工程量清单或者定额计价中的工程量。
4、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中的工程量清单或者定额计价中的工程量,参考招标控制价中的价格,在等于或小于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M)值范围内按照招标控制价相同的计价方式自主编制投标报价,并将投标报价计算书与商务标正副本装订成册,各投标人应响应招标人关于投标报价有关要求。
当所有投标报价都大于招标人提供的0.97(M)值时,招标失败,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5、招标控制价采用固定价格投标报价时,中标价为完成工程清单或定额计价中工程量在内全部内容一次性包干的费用。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赣建字〔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着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月4日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实施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
赣建字[2010]1号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委、规划建设局、宜春市城管局)、有形建筑市场,冶金、农垦、铁路建管站(办),南昌市经济、高新、英雄开发区:《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已经我厅2010年第一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主题词:城乡建设招标投标评标办法通知抄送:本厅领导,各设区市招标办,省直招标代理机构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0年3月12日印发共印600份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家七部委局《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投标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标准分为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和报价承诺法:(一)合理低价法:是指投标人技术标编制符合工程项目技术要求,投标报价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认可其为不低于成本的合理低价,并按竞争规则确定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详见附件一).合理低价法适用于所有招标项目。
(二)综合评估法:是指投标人技术标、商务标和综合素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估量化计分,并将得分最高者推荐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详见附件二).综合评估法适用于非国有资金的招标项目.(三)报价承诺法(试行):是指投标人资格预(后)审合格,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标编制符合专用格式文本要求(投标时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在中标后编制提交),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及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并同时在招标控制价的基础上提出期望要约合理低价。
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
(Ⅲ级)1.095、1.090、1.085、1.080、1.075、1.070。
(2)公布并确认有效投标报价①政府指导价投标人的工程设计收费报价在国家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范围内的为有效工程设计收费报价,按自身设计概算超过国家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上下浮动幅度 2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可上浮至为25%)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计 0 分。
②市场调节价工程设计投标报价满足招标文件约定的招标控制价为有效报价,超出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或者低于招标控制价 20%的为无效报价,计 0 分。
(3)有效报价得分计算①合理得分基准点计算 J=βAp J——合理得分基准点β——设计收费竞争系数 Ap——所有有效工程设计收费报价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的平均值 Ap=(A1+A2+┄┄+An)÷n A——投标人工程设计收费报价 n——参与平均的投标人数量②有效投标报价计分表得分计分范围划分投标报价其余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大于基准点第二个接近基准点 6分 5分得分
第一个接近基准点投标报价等于基准点基准点(J)第一个接近基准点第二个接近基准点投标报价小于基准点第三个接近基准点其余投标报价三、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一)评标委员会统计投标人综合总得分,并签名确认; 7分 8分 9分 10 分 7分 6分(二)将得分自高到低排序前三名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不排序)或者将得分最高者推荐为中标人。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1-20 文号:赣建字[2001]10号各市、县(区)建设(建管、市政公用、建工建材)局,省冶金、农垦建管站(办),有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南昌铁路局,省直有关委、厅(局)、总公司,有关建设单位,一、二级建筑业企业:为加强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公平、科学、合理的评标体系,我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综合定量评价法(评估法)、综合定性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两种评标办法,现予印发,自2002年元月20日起在全省执行。
原省建设厅印发的《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百分制评标细则》(赣建招字[1999]3号)予以废止。
为认真执行和使用好新的工程施工评标办法,现对采用新办法进行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招标人的评标委员会组成和评标活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等七部委第12号令,以下简称12号令)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以下简称89号令)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二、本通知所印发的两种评标办法适用于省内除装饰装修外的其它总承包、专业分包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我厅将另行制定)。
特殊工程的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可由招标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自行制定,报主管的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后实施。
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可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依法在规定范围内选择和制定评标办法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公布和明确,同时报分管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评标办法内容进行必要修改的,国家规定额度以上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国家规定额度以下实行招标的工程为五日)前进行,并同时报主管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否则无效。
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深化设计改革,鼓励竞争,促进技术进步,提高设计的质量、水平和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局令第2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设计招标是指对各类房屋建筑(民用建筑、工业建筑、构筑物及其装饰装修等)的工程设计进行的招标。
工程设计一般采用方案设计招标。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工程设计招标不受部门、地区的限制,凡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均可按照批准的证书等级和业务范围参加相对应的工程设计投标。
第六条凡符合《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范围的工程设计,又符合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按本办法实行设计招标。
(一)工程设计费单项合同估算价(以国家设计收费标准为依据估算,下同)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1—(二)工程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七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五)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六)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关于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关于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实施电子化招投标及计算机辅助评标有关事宜的通知各设区市招标办、有形建筑市场,省冶金、农垦、南昌铁路建管站(办),南昌经济(高新)开发区招标办:《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赣建字[2010]1号,以下简称新《评标办法》)已印发,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贯彻执行新《评标办法》,以及全面推广运用电子化招投标及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化招评标系统),与新《评标办法》相配套使用的电子化招评标系统已改版完毕,将于2010年7月1日开始同步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在我省设区市全面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投标及计算机辅助评标的通知》(赣建招标[2009]09号)文件在推行电子化招投标及计算机辅助评标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附件中的《电子化专用示范格式文本》已无法与新《评标办法》配套使用,因此,按照新《评标办法》的要求对原电子化招标纸质专用格式文本进行了改版(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赣建招标[2009]09号文件以及与其相关的有关文件仍继续执行。
二、已推广运用及完成试运行电子化招评标系统的设区市和县(市),请继续做好全面推广运用电子化招评标系统的工作,在2010年6月15日前与我办联系,以便安排软件系统开发单位免费上门安装适应新《评标办法》的电子化招评标系统,并进行调试和培训。
同时,请作好全面贯彻执行新《评标办法》和与其配套使用的电子化招评标系统的各项准备工作。
尚未试运行的设区市和县(市),直接使用改版后的电子化招评标系统进行试运行。
三、电子化招评标系统软件开发单位,在对新《评标办法》和《示范格式文本》系统软件升级、改版过程中,应集中人力、物力,科学的安排工作进度,控制好时间节点,保证在6月20日前完成软件升级和调试工作,7月1日前完成所有交易中心的安装、调试和培训工作。
各设区市和县(市)在推广运用期间如发现问题,请直接向我办反馈。
招投标评标办法勘误【2010】16
关于对《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及相关文件的勘误赣建招标〔2010〕16号各设区市招标办、有形建筑市场,省农垦、南昌铁路建管站(办),南昌经济(高新)开发区招标办:为保证《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赣建字[2010]1号)、《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示范格式文本》(赣建招标[2010]9号)及《关于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实施电子化招投标及计算机辅助评标有关事宜的通知》(赣建招标[2010]10号)的正确使用,现对上述文件在印刷过程中的错误进行勘误。
一、《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赣建字[2010]1号)1、文件第26页,倒数第5行,原文件“……前第7名(或第9名)名投标人……”,修改为“……前第7名(或第9名)各投标人……”。
2、文件第43页,倒数第6行,原文件“……A P—合理竞争报价平均值……”,修改为“……A P—合理竞争区报价平均值……”。
3、文件第44页,表格倒数第2行,原文件“1.014P>A≥1.03P”,修改为“1.04P>A≥1.03P”。
4、文件第73页,《施工组织设计专家评审表(合理低价法)》表格内增加了“六、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及相关内容,原表格中的顺序号“六、七、八、九”,调整为“七、八、九、十”,详见附件一。
5、文件第78页和第79页,《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专家评分表(18分)》表格内的内容和分值作出了相应的调整,调整后的内容和分值详见附件二。
二、《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示范格式文本》(赣建招标[2010]9号)1、将招标投标格式文本二《招标公告》中的“资格审查时应提供的证件或证书”表格内第一列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合并后修改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同时将第二列的“法定代表人证书、本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合并后修改为“法定代表人证书或委托代理人委托书、本人身份证”。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审、评标
二、资格审查必备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二)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 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五)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属于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 标,凡不属于重大偏差的,应当认定为细 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其投标。
(六)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无 效投标或者重大偏差等裁判标准。招标人在招标 文件中自行设置的无效投标或者重大偏差没有明 确表述和告知的,或者执行有争议的,一律作出 有利于投标人的裁定,不得裁定为无效投标或者 重大偏差。
(三)其他与招标的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 要相适应或者属于合同履行所必须的的条件。
四、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后,投标时变更 人员: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 止时间前,不得随意变更组织结构。因故 确需进行变更的,其变更应当满足资格审 查合格条件,变更材料经招标人同意并签 章。在评标时,由评标委员会按照资格审 查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其变更 是否符合要求。
投标(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保证金的递交
五、投标(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一)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 件的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 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 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二)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 得开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七)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 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 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 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 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 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赣建招[2017]12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7.11.09【实施日期】2017.1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建招〔2017〕12号)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宜春市城管局,省农垦、南昌铁路建管站(办):为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工作的公正性,促进公平竞争和设计工作质量、水平的提高,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3号),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11月9日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试行)为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工作的公正性,促进公平竞争和设计工作质量、水平的提高,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设计招标投标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设计招标评标办法分为综合评估法、票决法、设计团队评分法。
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择一种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一经选定,即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园林绿化、构筑物和单项专业等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法设定分值为100分,其中技术标(方案设计)80分,商务标(报价、综合素质)20分。
一、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按《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3号)及招标文件的规定,评审投标文件是否存在重大偏差。
赣建招[2004]7号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建招 [2004]7 号赣建招〔 2005〕8 号修改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国家七部委局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建设部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系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系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工程必须实行招标:(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前款规定的建筑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或者总投资 50 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 ,单项工程施工合同金额超过 50 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实行招标投标方式发包 ;限额规模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后可直接发包。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件号:赣建字[2001]4号文]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贝U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系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系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必须实行招标:(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前款规定的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装修和技术改造工程,应当实行招投标方式发包;限额规模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可报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按规定直接发包。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宜进行招标的工程,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部门。
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深化设计改革,鼓励竞争,促进技术进步,提高设计的质量、水平和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局令第2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设计招标是指对各类房屋建筑(民用建筑、工业建筑、构筑物及其装饰装修等)的工程设计进行的招标。
工程设计一般采用方案设计招标。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工程设计招标不受部门、地区的限制,凡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均可按照批准的证书等级和业务范围参加相对应的工程设计投标。
第六条凡符合《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范围的工程设计,又符合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按本办法实行设计招标。
(一)工程设计费单项合同估算价(以国家设计收费标准为依据估算,下同)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工程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七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五)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六)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评标目录一、设计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二、建设工程设计资质业务范围三、强制设计招标范围四、监管机构及其职责五、设计不需招标项目六、设计招标条件七、设计招标方式八、设计招标程序九、设计评标办法十、设计费的计取一、设计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293号令)2000年9月25日施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2003年8月1日施行☐《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2号令) 2000年10月18日施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2002年1月7日施行☐《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字[2006]7号)2006年3月1日施行☐《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赣建招标[2007]5号)2007年3月5日施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09(0210)二、建设工程设计资质业务范围☐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60号令)及《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资质分类: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资质和专项资质☐业务范围:(一)综合资质企业:可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二)行业资质企业:可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三)专业资质企业:可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四)专项资质企业:可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注:常用行业资质,如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市政行业设计资质☐(一)综合资质只设甲级承担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二)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甲级:承担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乙级:承担本行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丙级:承担本行业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业务☐(三)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甲级:承担本专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便于社会各界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凡采用本办法评标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公示制度。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期间若接到举报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作出相应处理.第三条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以及相关事项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可依法随时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五条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必须进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工程的发包采用施工总承包招标制度,即除500万元及以上的幕墙、200万元及以上的智能化系统、200万元及以上的消防系统、100万元及以上通风空调、电梯和单独出图的分部分项可由建设单位单独招标发包外,其它部分均应整体招标发包。
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或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过程中未确定或暂定价的专业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时必须进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第六条单体工程施工招标不允许划分标段,群体工程确需要划分标段时,每标段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30000平方米。
第七条工程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一人。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件号:赣建字[2001]4号文]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系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系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必须实行招标:(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前款规定的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装修和技术改造工程,应当实行招投标方式发包;限额规模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可报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按规定直接发包。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宜进行招标的工程,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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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试行)为保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以下简称设计)招标评标工作的公正性,促进公平竞争和设计工作质量、水平的提高,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设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设定分值为100分。
其中技术标(方案设计)80分,商务标(报价、综合素质)20分,综合得分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不排序)或者得分最高者为中标人。
开标和评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并按规定程序进行。
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构筑物和单项专业工程设计招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开标一、开标准备工作(一)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接受投标文件,并登记保管;(二)在规定时间宣布开标会开始,并点到。
二、开标程序(一)查验各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证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并当众宣读;(二)介绍参加开标会的行政监督人员和有关单位人员;(三)宣布主持人、唱标人、监标人、计分人、记录人;(四)宣布开标会纪律和注意事项;(五)介绍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情况(专家名单不得介绍);(六)宣布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七)查验外省进赣投标备案手续原件和投标保证金转帐凭证及招标人开具的收据原件;(八)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确认密封是否有效;(九)当众开启技术标,查验标书签章情况并确认有效后,送评标委员会评审;(十)按评标办法规定,在开标现场查验各投标人参与计分的材料原件或证书原件(不含证明材料),当场核验并预计分。
待开启商务标后,预计分送评标委员会确认;(十一)公布技术标得分;(十二)在开标现场由招标人代表当场随机抽取一个设计收费竞争系数;(十三)开启商务标,查验标书签章情况并确认有效后,宣布投标报价等内容;(十四)送评标委员会评审,评标委员会统计各投标人总得分,推荐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不排序),并签名确认;(十五)公布总得分,宣布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十六)宣布开标、评标会结束。
投标人提供的参与计分的证件(书)、材料一律当场、当时、当众出示,否则不予计分。
评标评标委员会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及本办法进行评标。
详细评审某项评分内容计为零分时,评标专家应说明计零分的依据及理由,未说明依据及理由的,该评标专家评分作废。
一、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首先按《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赣建字〔2006〕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及招标文件的规定,评审投标文件是否存在重大偏差和细微偏。
其次审查投标文件是否有不符合城市规划、建筑安全及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情况,有上述内容的作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应逐项列出各投标文件存在的全部偏差和废标内容。
(一)对重大偏差和废标的认定重大偏差和废标应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重大偏差和废标的规定,认真公正地进行认定,必要时应采用询标方式听取投标人对相关问题的解释。
重大偏差和废标认定后,全体评委应签名。
评标委员会不得任意扩大重大偏差和废标的认定范围。
(二)对细微偏差的认定非重大偏差的偏差,认定为细微偏差。
细微偏差系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信息不会对其它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在评标结束前,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书面补正,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予以书面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处理或者否决其投标。
二、详细评审(百分制评分)评标方法、标准具体如下:(一)技术标(方案设计)评分(80分)专家对技术标独立评标计分,取所有专家的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值,即为该投标人的技术标得分。
1、工程设计目标控制(12分)目标控制应包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
投标文件目标控制的制定应满足招标文件的合理性要求,评分详见技术标专用格式。
(1)设计质量目标控制(3分)①控制目标明确1分,基本明确0.5分,不明确0分;②控制方法合理可行2分,基本可行1.5分,不可行0分。
(2)设计进度目标控制(3分)①控制目标明确1分,基本明确0.5分,不明确0分;②控制方法合理可行2分,基本可行1.5分,不可行0分。
(3)设计投资目标控制(3分)①控制目标明确1分,基本明确0.5分,不明确0分;②控制方法合理可行2分,基本可行1.5分,不可行0分。
(4)设计安全目标控制(3分)①控制目标明确1分,基本明确0.5分,不明确0分;②控制方法合理可行2分,基本可行1.5分,不可行0分。
2、方案设计评审(68分)评标时按招标文件的约定选择相对应的建筑类型评分标准进行。
(1)公共建筑(含单幢综合类建筑)(68分)①建筑创意(37分)A、立意新颖12分,立意一般6分;B、外观、造型整体效果最佳25分,整体效果较好12分,整体效果一般6分。
②功能设计(18分)A、总平面布置合理4分,基本合理2分,不合理0分;B、平面功能设计合理4分,基本合理2分,不合理0分;C、是否符合现行建筑设计标准、规范(规程)6分;其中:a、符合制图标准0.5分,不符合0分;b、符合城市规划要求1分,不符合作废标处理;c、符合建筑安全要求1分,不符合作废标处理;d、符合建筑防火要求1分,不符合0分;e、符合建筑环保要求1分,基本符合0.5分,不符合0分;f、符合建筑节能要求1.5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
D、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合理应用一项及以上的4分,基本合理应用一项及以上的3分,不合理或无应用的0分。
③经济技术指标(13分)A、建筑技术指标满足要求4分,基本满足要求3分,不满足0分;B、工程投资估算准确6分,基本准确5分,不准确0分;C、经济分析合理3分,基本合理2分,不合理0分。
(2)居住建筑(含以居住为主的综合建筑小区)(68分)①建筑创意(20分)A、立意新颖8分,立意一般6分;B、外观、造型整体效果最佳12分,整体效果较好8分,整体效果一般6分。
②功能设计(35分)A、总平面布置合理10分,基本合理6分,不合理0分;B、平面功能设计合理9分,基本合理5分,不合理0分;C、是否符合现行建筑设计标准、规范(规程)6分。
其中:a、符合制图标准0.5分,不符合0分;b、符合城市规划要求1分,不符合作废标处理;c、符合建筑安全要求1分,不符合作废标处理;d、符合建筑防火要求1分,不符合0分;e、符合建筑环保要求1分,基本符合0.5分,不符合0分;f、符合建筑节能要求1.5分,基本符合1.0分,不符合0分。
D、景观设计合理6分,基本合理3分,不合理0分;E、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合理应用一项及以上的4分,基本合理应用一项及以上的3分,不合理或无应用的0分。
③经济技术指标(13分)A、建筑技术指标满足要求4分,基本满足要求3分,不满足0分;B、工程投资估算准确5分,基本准确4分,不准确0分;C、经济分析合理4分,基本合理3分,不合理0分。
(3)工业建筑(68分)①建筑创意(12分)A、立意新颖4分,立意一般2分;B、外观、造型整体效果最佳8分,整体效果较好5分,整体效果一般4分。
②功能设计(38分)A、总平面布置合理12分,基本合理8分,不合理0分;B、平面功能设计合理6分,基本合理3分,不合理0分;C、建筑结构布置合理4分,基本合理2分,不合理0分;D、与工艺流程的配合布置合理6分,基本合理3分,不合理0分;E、是否符合现行建筑设计标准、规范(规程)(6分)其中:a、符合制图标准0.5分,不符合0分;b、符合城市规划要求1分,不符合作废标处理;c、符合建筑安全要求1分,不符合作废标处理;d、符合建筑消防要求1分,不符合0分;e、符合建筑环保要求1分,基本符合0.5分,不符合0分;f、符合建筑节能要求1.5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
F、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合理应用一项及以上的4分,基本合理应用一项及以上的3分,不合理或无应用的0分。
③经济技术指标(18分)A、建筑技术指标满足要求3分,基本满足要求2分,不满足0分;B、工程投资估算准确12分,基本准确10分,不准确0分;C、经济分析合理3分,基本合理2分,不合理0分。
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构筑物和单项专业工程方案设计按招标人制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
(二)商务标内容评分(20分)1、综合素质(10分)(1)资质证书评分(3分)①凭甲级资质证书副本原件计3分;②凭乙级资质证书副本原件计2.5分;③凭丙级资质证书副本原件计2分。
(2)业绩(3分)凭投标人在开标之月前36个月内,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设计过类似工程的设计合同原件、主要施工图原件、设计审查备案表原件或者中标通知书原件按下列标准计分(每个投标人最多提供二个项目):①设计的类似工程规模(民用建筑指结构、建筑面积、层数;工业建筑指跨度和结构;构筑物指高度或容积)等于或大于招标项目的每个项目计1.5分;②按前项要求类似工程小于招标项目的每个项目计1分。
投标人所提供的工程项目必须在江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息网()或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上公布的,未公布的工程项目不予计分;〕(3)建筑设计主持人执业资格(2分):凭建筑设计主持人注册资格证书原件按下列标准计分:①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其他工程设计项目主持人取得高级职称或注册资格)的计2分;②取得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其他工程设计主持人取得中级职称或二级注册资格)的计1分。
(4)设计人员配套(2分)凭商务标组织结构中的全部人员的高级职称或与设计相关注册资格证书复印件(同时取得高级职称和注册资格仅计一次)按下列标准计分:①专业配套完整,高级职称和注册资格人员占60%以上(含)计2分;②专业配套完整,高级职称和注册资格人员占40%以上(含)计1.5分;③专业配套完整,高级职称和注册资格人员占40%以下计1分。
④专业配套不完整的计0分。
(5)市场行为倒扣分开标之月前12个月内,凭处罚文件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息网上公布的不良行为信息扣分。
①受建设部处罚或记不良行为的倒扣3分;②受省建设主管部门处罚或记不良行为的倒扣2分;③受市建设主管部门处罚或记不良行为的倒扣1.5分;④受县建设主管部门处罚或记不良行为的倒扣1分。
投标人提供的证件、证书、有关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其投标资格,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
2、投标报价(10分)具体计分方法:(1)公布技术标得分后,由招标人代表按招标文件的约定或者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中相对应工程的复杂程度等级确定下列其中一组设计收费竞争系数,并随机抽取一个设计收费竞争系数。
设计收费竞争系数(β值)等级分为三组:(Ⅰ级)0.875、0.870、0.865、0.860、0.855、0.850;(Ⅱ级)0.995,0.990,0.985,0.980,0.975,0.970;(Ⅲ级)1.095、1.090、1.085、1.080、1.075、1.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