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废料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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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废料处理制度
1、易制毒化学品的废料处理应建立严格审批制度,不得私自买卖、回收、销毁或丢弃。
2、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对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料,本单位可自行回收再利用的,要及时对易制毒化学品废料再利用进行登记说明,并报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审批备查。本单位不能自行回收再利用的,必须出售给具有回收易制毒化学品资格的单位进行处理,并附同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开具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证明的复印件。
3、在生产使用过程中,易制毒化学品投料后,由于停电、停水、操作失误等原因无法正常生产的,生产单位应说明原因,并及时将报废的易制毒化学品报告公安机关,经审批后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进行处理。
4、在储存过程中,易制毒化学品由于存放时间过长,保管不善或受高温、潮湿、氧化进水等因素影响,导致易制毒化学品含量降低或变质不能使用的,由单位质检部门或有资质的质量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并将变质的易制毒化学品品名、数量等情况报告公安机关,经审批后出售给有回收易制毒化学品资格的单位进行处理。
5、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后的包装物料,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不得随意出售,需要处理时应由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出售给有环保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6、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在每月底或每季度末及时对本单位产出相关废料与易制毒化学品废料收购凭证回执单进行核查校对,做到数据准确无误,并做好登记台帐报公安主管部门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