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经验对完善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借鉴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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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经验对完善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借鉴与启示

编者按:2011年5月26日,备受关注的首批第三方支付牌照由央行下发,支付宝、财付通、银联商务有限公司等27家第三方支付机构榜上有名。《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将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发展纳入了制度化的范围,有利于行业自律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对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与此同时,有关第三方支付领域一些固有问题和风险隐患将会逐渐暴露。如何规范和管理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欧美国家所采取的监管政策和立法措施对完善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具有借鉴和启示作用。

一、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迅猛。据统计,我国流通中的现金与GDP的比值从2006年的12.8%下降至2010年的11.2%,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发展,对现金产生了较为明显的替代作用。 2010年,我国支付量达到了1,600万亿元。数据显示,2010年仅第三方互联网在线支付的市场交易规模就达10,857亿元,2011年第一季度第三方互联网在线支付市场交易规模也达到3,973亿元,环比增长10%,同比增长接近100%。

伴随着我国第三方支付的强劲增长,相关的法律规范也相继出台。2009年4月,央行发布公告,对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进行登记。2010年6月21日,央行正式对外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实施行政许可,并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1日,央行正式公布实施《非金融支付

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办法》和《细则》的发布,意味着我国非金融机构支付市场监管的基本原则已经确立。2011年5月23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成立,主要负责制定行业支付准则、规定,规范支付清算行业,这标志着互联网在线支付已被国家作为一个正式的行业行进监管和引导。

二、欧美第三方支付监管的主要做法

美国和欧盟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清算服务的监督管理大体上可

以划分为“自律的放任自流”模式和“强制的监督管理”模式。在电子商务的起步阶段,各国很少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清算服务通过专门立法实施监督管理。但自从美国和欧盟在2000年相继发布有关支付清算服务的示范法或指令以来,“自律的放任自流”模式开始让位于“强制的监督管理”模式。美国已有40多个州参照《统一货币服务法案》颁布了适用本州非金融机构货币服务的法律。欧盟在两年前发布了《境内市场支付服务指令》,并要求其成员国尽快予以贯彻落实。主要做法包括:

1.实行有针对性的业务许可。美国已实施的《统一货币服务法》要求,所有从事货币汇兑等业务的机构都必须登记注册,获得许可并接受监督检查。欧盟2000年的《电子货币指令》和2007年的《境内市场支付服务指令》等规定,各成员国应对电子货币机构以及支付机构实行业务许可制度,确保遵守审慎监管原则的机构才能从事此类业务。英国2000年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要求,对从事电子支付服务的机构实行业务许可。

2.设置必要的准入门槛。美国的《统一货币服务法》从投资主体、营业场所、资金实力、财务状况、业务经验等方面做出了要求。欧盟的《境内市场支付服务指令》对支付机构的资本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及相关法律除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外,还对这类机构的注册资本金与自有资金构成、业务活动和投资限制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3.建立检查、报告制度。美国的《统一货币服务法》明确规定,从事货币汇兑等业务的机构应当接受现场检查;变更股权结构必须得到批准。这类机构必须维护客户资金的安全、具有足够的流动性,不得从事类似银行的存贷款业务、不得挪用客户的交易资金。欧盟要求各成员国应采取合规性检查等必要措施,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4.通过资产担保等方式保护客户的利益。美国的《统一货币服务法》对货币汇兑机构提出了担保和净资产的要求,以保护公众的安全和产业的健康发展;规定这类机构的投资方式必须得到许可,投资种类和比例应符合相关要求。欧盟的《境内市场支付服务指令》要求对客户资金提供保险和类似保证。

5.加强机构的终止、撤销和退出管理。美国的《统一货币服务法》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终止、撤销业务许可或要求从事货币汇兑等业务的机构退出该业务领域。欧盟的《境内市场支付服务指令》没有对支付机构的设立与撤销做出规定,但明确规定可以就若干情形撤销对支付机构的支付清算业务许可。

三、欧美第三方支付监管对我国的启示

1.严格限定准入条件,减少盲目扩张

目前,第三方支付机构企业注册资金规模参差不齐,小的支付公司不断出现,盲目扩张将导致第三方支付行业之间因争夺市场份额产生不良竞争,容易引发业务风险。应借鉴欧美做法,明确限定最低注册资本金额并作为进入市场的准入条件,以保障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能力,整合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的优良资源,保护广大商户和消费者的利益。

2.加强资金管理,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

第三方支付中,支付的主要过程是:①买方购买货品将款存入第三方平台资金账户;②第三方机构通知卖家货款收到,可以发货;③买方收到货品后通知第三方机构付款;④第三方支付平台将临时保管的货款支付给卖方。作为支付中介,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资金在买方、银行、支付服务商、卖方之间的转移。如果对沉淀资金缺乏规范管理,由第三方支付平台直接支配,则存在资金安全并容易引发支付风险。美国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沉淀资金定位为负债,而非存款,明确该平台不是银行或其他类型的存款机构,作为货币转账企业或货币服务企业,由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通过提供“存款延伸保险”实现对沉淀资金的监管。我们可以借鉴这些做法,严格管理沉淀资金,专门指定类似金融机构负责管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沉淀资金;严格限制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控制其支付风险和信用风险。

3.加强反洗钱监管

借鉴欧美国家的做法,将第三方支付平台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

指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反洗钱义务主体,履行向反洗钱机构报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的义务,完整、妥善保存交易资料。

4.建立可靠的动态监管机制,采用先进的非现场监管手段,构建起全面的业务数据统计体系,依法处罚违法行为。

国库科:陈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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