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用钢丝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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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用钢丝绳
GB 8903—19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1988—02—29批准1989—07—01实施本标准适用于乘客电梯或载货电梯的曳引用钢丝绳。
本标准不适用于建筑工地升降机,矿井升降机以及不在永久性导轨中间运行的临时性升降机用钢丝绳。
本标准等效采用ISO 4344—83《电梯用钢丝绳》。
1 结构、尺寸、外形和重量
1.1 结构和直径
钢丝绳的结构和直径应符合表1的规定。
经供需双方协商,在符合国家有关的安全规程前提下,可提供其他结构、直径的电梯钢丝绳。
1.2 直径允许偏差
钢丝绳直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1.3 长度
钢丝绳应按订货长度供货,并应符合下列允许偏差:
+%
≤400m:5
+m
>400m:每1 000m或不足1 000m时,20
钢丝绳长度的测量,应在无载荷的情况下进行。如果要求长度允许偏差比以上规定小时,须经供需双方协商。
1.4 椭圆度
钢丝绳椭圆度应不大于公称直径的3%。
1.5 重量
钢丝绳的重量,用每一百米的公斤数表示,其近似重量见表4和表5。
1.6 标记示例
结构为8×19西鲁式,绳芯为天然纤维芯,直径为13 mm,钢丝公称抗拉强度为1 370/1 770(1 500)N/mm2,双强度配制,捻制方法为右交互捻的电梯钢丝绳标记为:电梯钢丝绳:8×19S+NF—13—1 500(双)右交—GB 8903—88。
2 技术要求
2.1 材料
2.1.1 制绳钢丝
2.1.1.1 制绳用钢丝应符合GB 8904—88《电梯钢丝绳用钢丝》的规定。 2.1.1.2 制绳用钢丝抗拉强度级别配置应符合表3规定
经供需双方协商,可提供其他钢丝强度配置的双强度钢丝绳。 2.1.2 绳芯
绳芯应由新的硬质纤维剑麻制成。经供需双方协商,绳芯也可用新的聚烯烃类(聚丙烯或聚乙烯)的合成纤维制成。 2.1.3 润滑剂
钢丝绳用润滑剂应具有防锈性 2.2 钢丝绳
2.2.1 捻制方法
钢丝绳的捻法为右交互捻。需方如有其他捻法的要求,可在订货单内注明。 2.2.2 股的捻制
股应捻制均匀,不得有损伤。中心钢丝的尺寸应具有足够的支撑作用,以使包捻的钢丝能均匀捻制。
2.2.3 绳的捻制
2.2.3.1 钢丝绳应捻制均匀,不得有松动的钢丝、变形的股。绳芯的尺寸应具有足够的支撑作用,使包捻的股能均匀捻制。在无载荷情况下开卷,钢丝绳不得呈波浪状。 2.2.3.2 钢丝绳应不松散。
2.2.3.3 钢丝接头应用对头电焊,直径等于或小于o .25mm 可采用插接。 2.2.4 钢丝绳的润滑
钢丝绳表面应有薄而均匀的防锈油。需方如对钢丝绳涂防锈油有其他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协议规定。
2.2.5 力学性能
2.2.5.1 钢丝绳最小破断载荷
钢丝绳的最小破断载荷应符合表4和表5的规定。 2.2.5
.2 钢丝绳中钢丝的试验 a .抗拉强度
试验钢丝数的95%应不低于GB 8904—88《电梯钢丝绳用钢丝》中规定的公称抗拉强度,低值钢丝(修约成整数)强度降低值不得大于50N /mm2。 b .扭转试验
试验钢丝数的95%应符合GB 8904—88规定的最少扭转次数,低值钢丝的扭转次数,不低于规定次数的75%(修约成整数)。
注:钢丝绳最小破断载荷=钢丝破断载荷总和×0.86。
注:钢丝绳最小破断载荷=钢丝破断载荷总和×0.84。
3 试验方法
3.1 直径的测量
钢丝绳的实测直径测量,应用一把带有宽钳口的游标卡尺来测量,其钳口的宽度最小要足以跨越两个相邻的股,测量应在钢丝绳平直部位,相距至少一米的两点上进行,在每点相互垂直方向上测量两次,四次测量值的平均值,即为钢丝绳的实测直径。
实测直径应在无载荷、5%或10%的最小破断载荷下测量。实测直径应符合表2规定的允许编差。
3.2 椭圆度
椭圆度的测量应按3.1所述方法进行。
在5%或10%的最小破断载荷下,测得任何四次测量值中所出现的最大偏差应符合1.4的规定。
3.3 各项力学性能试验方法
整绳破断载荷试验按GB 8358—87《钢丝绳破断拉伸试验方法》的规定。
钢丝拉伸试验按GB 228—87《金属拉伸试验方法》的规定。
钢丝的扭转试验按GB 239—84《金属线材扭转试验方法》的规定。
3.4 钢丝绳不松散试验
从钢丝绳一端解开其中一股(两个捻距长),合上后仍能恢复原位,但允许这段钢丝绳的直径略为增大。
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和验收
4.1.1 钢丝绳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查和验收。
4.1.2 钢丝绳的直径、表面、结构、捻法和捻制质量应逐条进行检查。
注:钢丝绳端头5m内不作直径和捻制质量的检查。
4.1.3 钢丝绳应作破断载荷、钢丝抗拉强度和扭转试验。取样数量应符合表6第二栏的规定。绳内钢丝各项规定试验是在任意拆开的一股上进行。
4.2 组批规则
钢丝绳应成批提交检查和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结构、同一直径、同一公称抗拉强度的钢丝绳组成。每批数量及取样数量按表6规定。
4.3 复验和判定规则
4.3.1 上述试验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试验项目不合格,则在同一盘内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合格,则该批钢丝绳应判为合格。
4.3.2 复验结果如仍不合格,则该盘应判为不合格。若该批数量大于三盘,可从该批其他盘中按表6第3栏规定的试样数量作补充试验。
4.3.3 在补充试验中仍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试验结果不合格,则应逐盘试验,合格盘交货。
5 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5.1 包装
钢丝绳包装应符合GB 2104—88《钢丝绳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中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