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的报名组织、考区考点考场设置、试题试卷管理、考试实施、评卷与成绩管理等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司法部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全国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直辖市的区、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的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应当做到组织严密、程序严谨、标准严格、纪律严明。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考试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考试组织实施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定,落实保密责任,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工作职责与人员要求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规定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本辖区报名工作,处理报名中出现的问题;(二)负责考区设置,审定考点、考场;(三)部署本辖区计算机化考试和纸笔考试实施工作,组织考试工作培训;(四)指导监督开展电子试卷的接收、使用及电子答题数据上传工作,负责纸质试卷(答卷)的接收、保管、分发、回收、返送;(五)制定考试工作方案和应急事件处理工作预案;(六)指导、管理和监督直辖市的区或者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考试工作,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直辖市的区或者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规定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本地区的报名工作,处理报名中出现的问题;(二)设置考点,布置考场,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审定;(三)监督管理和培训考试工作人员;(四)监管电子试卷的接收、使用及电子答题数据上传等工作,负责纸质试卷(答卷)的接收、保管、分发、回收、返送;(五)制定考试工作方案和应急事件处理工作预案;(六)负责本考区考试实施,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品行良好、遵纪守法、认真负责、严守秘密、身体健康等条件。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解读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解读4月28日,司法部公布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是我国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第一部规章,市司法局梳理了《实施办法》的亮点,供广大市民学习。
一、《实施办法》规定了哪些内容《实施办法》共7章28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考试人员范围、要求及实施主体;第二章考试组织,明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考试组织实施管理中的职责;第三章报名条件,规定考试报名的积极条件和禁止条件;第四章考试内容和方式,规定考试组织形式、方式、内容及合格标准;第五章违纪处理,对应试人员和工作人员违纪行为进行原则性规定;第六章资格授予和管理,规定了资格授予及后续管理,明确建立取得资格人员档案信息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第七章附则,规定新老制度衔接、放宽政策、港澳台居民和现役军人报名参考等原则。
二、《实施办法》有哪些新规定1、需要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人员有新规定:在原有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基础上,新增了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
2、考试报名的专业学历条件有新规定:一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二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三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3、不得报名的禁止性条件有新规定:增加了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因严重失信行为被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4、考试内容和方式方法有新规定:①客观题考试+主观题考试;②纸笔考试或计算机化考试;③客观题考试通过方可参加主观题考试;④客观题的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5、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管理上有新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有违反宪法法律、妨害司法公正、违背职业伦理道德等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处理,并将相关信息在司法部网站公布。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详解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详解-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详解,实施办法公布以后得到了大家积极的回应,大家说这个策是有温度的、是合理的,让大家能够安心的.ﻭ当前许多行业都在深化,深化就是要改变旧制度、建立新制度,大家在当中的基本原则就是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所以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我们也应该坚持这个原则。
ﻭ坚持这一条主要考虑是:第一,就是要保证制度的公平公正.第二,更重要的一条,要维护应该维护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要保证所有致力于从事主义法治建设的学生、学子和有关人士,都能够有自己的机会和空间,在通过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后,成为这方面的有用人才,这是我们的主导思想。
所以在制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当中,我们明确地确定了一条,就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这也是两办《意见》的重要内容。
在推动相关法律修改和研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规章制度的时候,我们将这一制度贯穿始终.实施办法公布以后得到了大家积极的回应,大家说这个策是有温度的、是合理的,让大家能够安心的。
ﻭ“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具体就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针对法律职业岗位.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进行培训,明确规定行机关中初次从事行处罚决定审核、行复议、行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需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已经在行机关中从事行处罚决定审核、行复议、行裁决工作且胜任现职务的人员,没有从业资格方面的要求.二是针对专业条件的,实施办法第9条的规定就是“新人新办法",第22条的规定就是“老人老办法”,对此再次予以明确。
ﻭ《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人民国籍;(二)拥护人民,享有权和被权;ﻭ(三)具有良好的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律师法、公证法、仲裁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初次担任法律顾问和仲裁员(法律类),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严格、科学、公平、公正。
第四条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国家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考试组织第六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的相关规定,由司法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并指导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
第三章报名条件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录第⼀章总则第⼆章考试第三章考试组织第四章报名条件第五章资格授予第六章责任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建⽴和规范国家统⼀司法考试制度,提⾼和保障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素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条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第三条国家司法考试应当公平、公正。
第四条司法部会同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组成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司法考试的重⼤事项进⾏协商。
第五条国家司法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第⼆章考试第六条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次。
具体考试时间在举⾏考试3个⽉前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应试⼈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法学、现⾏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第⼋条国家司法考试实⾏全国统⼀命题。
国家司法考试的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纲》为准。
第九条国家司法考试采⽤闭卷的⽅式。
第⼗条国家司法考试实⾏全国统⼀评卷,成绩由司法部公布。
第三章考试组织第⼗⼀条司法部设⽴专门机构具体承办国家司法考试⼯作。
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考场设置、考试纪律、监考、评卷等考务事项,由司法部依据本办法另⾏规定。
第⼗⼆条各省、⾃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设⽴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具体考务⼯作。
第四章报名条件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完全民事⾏为能⼒;(四)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五)品⾏良好。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续的,报名⽆效:(⼀)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三)依照本办法第⼗⼋条的规定,曾被处以2年内或终⾝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简介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简介法考全称: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二条: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我们可以看到法考叫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首先国家统一意味着它是一个全国性的考试,也就是说你通过了法考之后走到全国任何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会认可这张证书的效力,你是一个法律人,同时还是一个职业资格考试。
职业资格考试意味着它是一些特定职业的门槛,这个考试就是一张准入的入场券。
我们可以看到包括哪些职业?在法考的这个实施办法的第二条做个非常详细的规定,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还有行政机关当中从事和法律事务相关的公务员。
最后一句话大家要注意,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应当通过不是可以通过。
也就是说未来想从事以上的这些特定的和法律相关的职业,你必须要有法考证书。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公布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公布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公平、公正。
第四条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考试组织第六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承担本辖区内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
第三章报名条件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承认的各类职业技能资格考试
国家承认的各类职业技能资格考试一、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原国家司法考试)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令第140号公布)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考称得上是中国司法行业从业者的入职门槛,被誉为中国第一考。
2、注册会计师证(CPA)注册会计师,是指通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英文全称CertifiedPractisingAccountant、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简称为CPA,注册会计师专业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战略与风险管理》,综合阶段为:职业能力综合测试。
注册会计师专业考试科目五年内必须6门全部考过,否则需要重头再来。
3、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国家对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根据住建部数据,截至2019年6月,全国有效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证书总量约为10万本,其中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证书1万余本。
作为我国电力工程服务行业的“排头兵”和“国家队”,截止至2018年底,中国能建规划设计集团共有673位注册电气工程师。
4、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技术培训、消防设施检测、火灾事故技术分析、消防设施维护、消防安全监测、消防安全检查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0号——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0号——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8.04.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0号•【施行日期】2018.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考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0号《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已经2018年4月25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傅政华2018年4月28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年4月28日司法部令第14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公平、公正。
第四条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考试组织第六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承担本辖区内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背景及意义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背景及意义的及时更新。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背景及意义自2002年组织首次司法考试,到2017年实现司法考试的圆满收官,司法部共组织实施了16次司法考试。
全国有619万余人次报名,513万余人参加考试,截至目前有96万余人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同时还有2万余人待申请法律职业资格。
在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中,有近一半的人员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等法律职业,还有大量人员从事立法、行政执法、公司企业法务等法律工作,选拔储备了大量合格法律职业人才,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有力人才保障。
同时也看到,司法考试制度还存在一些与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要让这项制度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发挥更加充分的作用,需要通过改革的方式来加以解决。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201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把能力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从源头抓起,改革和完善司法考试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着眼于推进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出“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2015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同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明确将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2017年9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明确了法律职业人员考试的范围、规定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增加了有关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情形等,定于2018年开始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为组织实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提供了法律依据。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定西考区考试组织实施方案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定西考区考试组织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定司发〔2018〕159号•【施行日期】2018.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法制工作正文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定西考区考试组织实施方案为确保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定西考区考试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省司法厅有关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组织机构:定西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主任:曹明副主任:党伟、高宏委员:孙淑芳、王福、张宏、白存旭、张文斌、刘志华、程斌、郭治斌、王喜全、黄普、韩鸿昌定西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下设考点办公室、考务监考工作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防作弊应急工作组、网络舆情监控工作组、保密工作组、技术工作组、安检治安保卫工作组、后勤保障和宣传工作组。
(一)考点办公室主任:高宏副主任:黄普、何国、王倩珍、张兆平、韩鸿昌、范作秉、李成林成员:王向前、王丽晖、王永平、杨爱萍、高雯、张晓娟、赵鹏博、张祥、杨青年、贾飞侠、陈吉顺、马大蕾、刘建平联络员:王丽晖、高雯工作职责:1.主要负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期间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上传下达。
2.负责考点横幅悬挂、考点内考场示意图、考试时间表、应试规则、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制作、张贴。
3.发放工作证牌、监考证。
4.负责草稿纸的分发、回收、清点和监考老师的抽签等。
5.组织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布置考场等。
(二)考务监考工作组总监考:高宏副总监考:黄普、何国、王倩珍、张兆平、韩鸿昌、范作秉、李成林成员:成琼、王永平、杨雪霞、张嫣红、张祥、袁娜、张晓娟、赵鹏博、宋占权、杨爱萍、张蕾、学校22名监考老师及机房管理员工作职责:1.负责维持考场秩序和联络事宜。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精选3篇)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精选3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篇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要有客观题和主观题两个考试科目,客观题科目共考两卷,一般会考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等,主观题科目只考一卷,主要考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等。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法考客观题考试内容与科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
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共两卷。
分为试卷一、试卷二,每张试卷100道试题,分值为150分,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两张试卷总分为300分。
具体考查科目为:试卷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二: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法考主观题考试内容与科目:主观题考试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180分。
具体考查科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主观题考试设置选作题的,应试人员可选择其一作答。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篇2】一、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行政公开,是指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
2、公众参与,是指行政机关作出重要的规定或者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应当听取直接相对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或者申辩。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相关问题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相关问题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相关问题近日,司法部发布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是我国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第一部规章,对于规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等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1.问:发布《实施办法》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2.问:《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答:《实施办法》共7章28条,具体为:第一章总则,共5条。
3.问:《实施办法》有哪些新规定?答:《实施办法》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新规定:4.问: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今年还有放宽条件政策吗?2019年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还能不能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答:为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将在一定时期内继续实行放宽条件政策,以解决好艰苦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法律职业人才不足的问题。
同时,我们将依据有关政策,对放宽条件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进行适当调整,确保精准扶持、靶向施策,具体规定拟在年度考试公告中发布。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问题,经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职前培训指导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研究,确定继续实施这一政策,根据《实施办法》第26条规定,在年度考试公告中明确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的问题。
5.问:考生如何备考今年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如何适应计算机化考试的新变化?答:《实施办法》规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当年公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也就是说,考试大纲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命题和备考的依据。
目前,司法部正制定今年的考试大纲,拟近期出版发行。
今年的客观题考试将在全国各考区全面推行计算机化考试,为方便广大考生提前适应计算机化考试方式与环境,考试公告发布后,司法部网站等平台将发布计算机化考试答题演示、操作指南、模拟答题操作练习系统视频资料等材料,广大考生到时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来熟悉、了解和模拟练习计算机化考试答题系统。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监考规则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监考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监考工作,维护考试秩序,确保考试公平公正,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监考人员,是指受考区司法行政机关指派或者委托,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过程中负责办理考试事务、监督应试人员考试,根据规定对应试人员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的工作人员。
监考人员包括总监考、副总监考、监考员和流动监考员。
第三条监考人员应当公平公正、认真负责、不徇私情,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部有关规定,全面履行监考职责,严格执行考场纪律,维护考场秩序,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考试期间,司法部派出巡考人员对各地考区进行巡视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派出督考人员到考区进行督考,检查考场布置、试卷管理等考务工作落实情况,督促考试实施阶段的违纪行为处理等项工作。
第五条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规定条件指派、选聘、培训监考人员。
第六条监考人员应当佩带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制发的监考标识。
第七条考点配备总监考一名、副总监考若干名。
总监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管理本考点的监考工作;(二)根据规定处理考试过程中发生的情况和违纪行为;(三)监管电子试题的接收、使用、答题数据的上传,组织、检查、验收纸质试卷(答卷)的封装;(四)向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监考报告。
副总监考协助总监考管理本考点的考务工作。
第八条计算机化考试每三个考场至少配备流动监考员一名;纸笔考试每五个考场至少配备流动监考员一名。
流动监考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维持考场外秩序及联络事宜,配合监考员处理突发情况;(二)检查、监督监考员履行职责情况;(三)配合监考员处理应试人员的违纪行为;(四)临时代替监考员;(五)承担总监考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每个考场配备监考员不少于二名。
因考试机配备和分布等特殊情况,计算机化考试考场人数超过八十人的,每增加四十人应至少增加一名监考员。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0.12.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6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考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6号《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1月17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唐一军2020年12月1日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2020年12月1日司法部令第14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受理、审查核查、审核认定、证书颁发、服务和管理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应当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法律职业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会主义法律职业队伍。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应当遵循程序规范、高效便民、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部负责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认定、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制作颁发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地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的核查、证书的组织发放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地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查和证书发放等工作。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法律职业资格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服务水平。
第二章申请受理和审查、核查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受理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以公告方式确定统一受理日期。
第七条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受理期限内通过司法部网站登录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如实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信息,并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指定的工作场所现场提交下列材料:(一)居民身份证;(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历、学位证明书原件;(三)司法部公告要求的其他材料。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发布:2018-04-28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0号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8-04-28实施日期2018-04-28发布机关司法部法律修订(2018年4月28日司法部令第140号公布)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公平、公正。
第四条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考试组织第六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
第三章报名条件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2)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年4月28日司法部令第14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公平、公正。
第四条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考试组织第六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承担本辖区内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
第三章报名条件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用手段,是对司法人员的法律基本素养以及对法律工作的文化修养的考核,是
确保司法人员遵守法律,行使公正司法的重要保证。
为促进我国法治司法工作的健康发展,满足法治社会人才培养需求,2015年发布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为参加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司法人员进行
考核检查和职业识别也提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明确,参加法律职业资
格考试的考生应当具备一定的学历、培训和实践经历要求,司法行政
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司法人员考试的机制,并设置法律专业司法考试复
试的科目和内容,设置考核检查内容,明确每科分数和报名要求,以
确保考生获得正确的职业资格证书,达到法治建设的目的。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出台为我国法治司法
提供了坚实的支撑,促进了地方司法行政部门的法治意识的全面提升,对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水平,保证公正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作出了
重要贡献。
未来,我们将继续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实施办法》,为更好地发展社会主义法治,促进法治中国建设贡献出
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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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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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公平、公正。
第四条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
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考试组织
第六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承担本辖区内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
第三章报名条件
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
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五)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六)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第四章考试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在举行考试三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当年公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三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综合考查应试人员从事法律职业应当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
应试人员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参加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第十四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者计算机化考试。
第十五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公布
第五章违纪处理
第十六条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故意犯罪的,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
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资格授予和管理
第十八条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不具有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司法部撤销原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有违反宪法和法律、妨害司法公正、违背职业伦理道德等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对其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有关信息,以及依据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作出相应处理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在司法部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三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应试人员,在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适当放宽,对其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实行分别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
在民族自治地方组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可以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考试。
第二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现役军人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规则,由司法部会同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其他政策规定,经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后,在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中公布。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