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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重新发布《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监察办法》的通知-铁运[2002]31号

铁道部关于重新发布《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监察办法》的通知-铁运[2002]31号

铁道部关于重新发布《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监察办法》的通知正文:---------------------------------------------------------------------------------------------------------------------------------------------------- 铁道部关于重新发布《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监察办法》的通知(2002年4月15日铁运[2002]31号)各铁路局,各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协会:现将修订的《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监察办法》予以发布,请按照执行。

铁运〔1999〕110号文发布的《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监察办法》同时废止。

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监察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维护旅客和行李、包裹(以下简称行包)托运人、收货人(以下简称货主)的合法权益,加强对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的监督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合资铁路以及铁路单位与在铁路站、车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签订合同的甲方单位。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必须确定负责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监察工作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客运职能部门),并确定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监察人员(以下简称客运监察);必须明确受理旅客、货主投诉的部门,向社会和在铁路客运营业场所公布投诉电话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等,并报铁道部备案。

受理投诉的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积极处理和答复旅客、货主的投诉。

第四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设客运监督监察职能部门。

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兼职客运监察。

第二章分级监督监察第五条对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实行分级监督监察制。

铁道部客运职能部门负责全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监察;铁路局、铁路分局客运职能部门负责本局、本分局和进入本局、本分局管辖内外单位担当的旅客列车的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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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科技[2009]45号关于发布《铁路机车车辆设计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铁路局(公司),齐齐哈尔,哈尔滨,太原,济南,西安,唐山,北京二七,兰州金牛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轨道客车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唐山轨道客车有限责任公司,沈阳机车车辆有限责任公司,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大同电力机车有限责任公司,南车长江,眉山,二七,石家庄,四方,南京浦镇车辆有限公司,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南车株洲电力,资阳,戚墅堰,洛阳,襄樊机车有限公司,南车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南车成都机车车辆有限公司,青岛四方-庞巴迪-鲍尔铁路运输设备有限公司,广州铁道车辆厂,柳州机车车辆厂,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晋西铁路车辆有限责任公司,济南东方新兴车辆有限公司,有关机车车辆厂(公司),各部派驻验收机构,中铁快运,特货,集装箱公司,中铁工程,建筑,物资总公司,各有关研究院(所):为贯彻《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4号),适应铁路装备快速发展的要求,铁道部对《铁路机车车辆产品设计许可实施细则》(铁科技[2006]170号)和《轨道车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设计许可实施细则》(铁科技[2006]171号)进行了修订,统一整合为《铁路机车车辆设计许可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铁路机车车辆产品设计许可实施细则》(铁科技[2006]170号)和《轨道车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设计许可实施细则》(铁科技[2006]171号)同时废止.二OO九年三月二十八日铁路机车车辆设计许可实施细则总则为加强铁路机车车辆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4号),制定本细则.本细则所称铁路机车车辆为《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附件《铁路机车车辆类型目录》及《关于大型养路机械架桥机组车辆铺轨机组车辆铁路救援起重机补充纳入〈铁路机车车辆类型目录〉的通知》(铁运[2007]149号)附件《新增铁路机车车辆类型目录》中所列产品,详见《铁路机车车辆类型汇总目录》(附件1).凡设计用于中国铁路使用的新型机车车辆(以下简称新车,进口的新型机车车辆除外),必须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经铁道部许可,取得型号合格证.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机构)负责受理型号合格证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型号合格证申请由铁道部科学技术司(以下简称科技司)会同运输局负责审查,科技司负责型号合格证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取证条件取得型号合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包括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申请人应有完备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设计人员数不低于员工总数的1%),完备的设计手段和必要的试验手段,必备的生产设施,生产设备及检测手段,相适应的制造工艺,产品设计制造质量,信誉良好;申请人申请压力容器类罐车,起重机械类机车车辆型号合格证,应持有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压力容器,起重机械设计许可证和制造许可证;新设计的机车车辆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技术发展政策,铁路装备现代化及铁路运输的要求,对知识产权不构成侵权;新车设计任务建议书或设计方案通过审查;新车整车和关键部件通过型式试验;样车运行考核,作业考核和解体检查合格;样车通过技术审查(鉴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申请和审查申请人提出型号合格证申请应当采用由铁道部提供的格式文本,应当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型号合格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铁道部行政许可申请书(附件2,一式二份,加盖公章);铁路机车车辆型号合格证审查表(附件3);法律法规要求的其它材料.行政许可机构受理型号合格证的申请后,科技司会同运输局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查条件的,及时组织专家对新车设计任务建议书或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必要时对申请人的设计能力,现场生产条件(生产设施,生产设备,检测手段和工作环境等)进行考察及对重要部件和子系统进行专项审查.审查通过后,进行样车试制,型式试验,运行考核,作业考核,解体检查及相关技术审查和鉴定.审查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查不合格的,作出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新车设计任务建议书或设计方案审查,样车技术审查(鉴定)应提交技术材料: 新车设计任务建议书或设计方案审查的申报技术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项目来源;研制开发论证报告;设计任务建议书或设计方案及说明;整车和关键部件结构,参数,性能等计算报告;必要的前期试验研究报告.样车技术审查(鉴定)的申报技术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铁道部批复的设计任务书或设计方案及审查意见,样车技术鉴定时还应提供铁道部批复的样车技术审查意见;研制工作报告;标准化审查报告;试制工艺报告;质量检测报告;部派驻验收机构意见;主要图纸,技术条件及使用维护说明书;必要的整车和关键部件结构,参数,性能等计算报告;整车和关键部件型式试验报告;样车运行考核,作业考核和解体检查报告.型式试验本细则所称型式试验,是指按照标准和技术条件对整车及关键部件所做的基本参数,结构和性能等检验,由专业技术机构组织实施.样车型式试验前,应完成关键部件的型式试验.关键部件在型式试验后基本参数,结构,性能有重大修改的,需要重新进行型式试验.专业技术机构和申请人应共同拟定样车型式试验大纲,报铁道部批准后实施.样车型式试验大纲要符合现行标准和技术条件要求,确保试验项目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必要时,铁道部组织专家对型式试验大纲进行审查.专业技术机构在型式试验完成后,提交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专业技术机构必须通过国家计量认证并取得相关资质,而且得到铁道部认可,必须保证型式试验结果的真实性,对所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运行考核,作业考核和解体检查本细则所称运行考核,作业考核,是指样车在营运线路上按照实际运行和作业要求通过规定里程或时间,负荷率所进行的考核;所称解体检查,是指样车达到运行考核,作业考核规定里程或时间,负荷率后,对样车进行分解检查,并进行测试评定.运行考核,作业考核和解体检查由专业技术机构组织实施.专业技术机构和申请人及相关运用部门共同拟定样车运行考核,作业考核和解体检查大纲,并报铁道部批准后实施.运行考核,作业考核和解体检查大纲要充分考虑现行标准和技术条件的要求,确保运行考核,作业考核和解体检查项目的完整性,可操作性和安全性.对于采用成熟,可靠关键部件及技术的样车可缩简运行考核,作业考核时间,里程及项目.必要时,铁道部组织专家对样车运行考核,作业考核和解体检查大纲进行审查.专业技术机构在样车运行考核,作业考核和解体检查完成后,提交样车运行考核,作业考核和解体检查报告.样车运行考核,作业考核要按大纲规定的计划连续实施.必要时,在技术鉴定前可进行小批量试生产扩大运行考核,作业考核.样车运行考核,作业考核过程中进行重大技术修改(指可能影响新车结构,参数,性能)时,须报铁道部备案,并对改进的样车进行相关补充试验.必要时,重新进行型式试验,运行考核,作业考核.负责组织样车运行考核,作业考核和解体检查的专业技术机构必须通过国家计量认证并取得相关资质,而且得到铁道部认可,必须保证运行考核,作业考核和解体检查结果的真实性,对所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型号合格证的批准铁道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铁道部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设计方案审查,型式试验,样车技术审查,运行考核,作业考核,解体检查,技术鉴定,申请材料审查,现场考察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对通过型号合格证申请审查的机车车辆,铁道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型号合格证.型号合格证编号格式为:####—XXX—A—%%%%,####—为铁路机车车辆名称汉语拼音(例如TLHC为铁路货车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XXX—为被许可企业代码,A—表示型号合格证,%%%%—为型号合格证序列号.机车车辆型号合格证只颁发给主持机车车辆研制企业.联合研制的机车车辆,在型号合格证上注明主要联合研制企业.对未通过型号合格证申请审查的机车车辆,铁道部作出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自收到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重新提出申请.连续2次审查不合格的,在2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监督和管理铁路机车车辆型号合格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被许可企业需要延续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应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满60日前向铁道部提出延期申请. 生产企业必须在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上标注型号合格证编号和有效期.取得型号合格证的机车车辆进行重大技术修改的,企业应重新申请型号合格证. 变更型号合格证被许可企业名称,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新营业执照,在60日内(以核发营业执照日期为准)向铁道部申请办理型号合格证变更.变更型号合格证被许可企业,应提交变更理由说明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重新申请型号合格证.其中,有关机车车辆的申请材料仍沿用原有的申证材料;有关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需按本细则的要求申报.被许可企业应接受铁道部组织的监督检查.企业应根据检查要求提交能充分证实产品设计与制造一致性的相关证据.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企业,由铁道部作出限期整改等处理决定.企业完成整改后,应在6个月内向铁道部提出复查申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型号合格证:企业擅自对取证产品设计进行重大修改.因产品设计缺陷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型号合格证,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型号合格证.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型号合格证.限期整改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其它应当撤销型号合格证的情形.被撤销型号合格证的企业,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类型号合格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型号合格证:取证产品已不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技术发展政策,铁路装备现代化及铁路运输要求.变更型号合格证被许可企业的原型号合格证.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其它应当注销型号合格证的情形.附则本细则由铁道部科技司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铁路机车车辆产品设计许可实施细则》(铁科技[2006]170号)和《轨道车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设计许可实施细则》(铁科技[2006]171号)同时废止.附件: 1. 铁路机车车辆类型汇总目录2. 铁道部行政许可申请书3. 铁路机车车辆型号合格证审查表4. 铁路机车车辆型号合格证附件1:铁路机车车辆类型汇总目录序号编号名称序号编号名称1001蒸汽机车6005起重轨道平车1002内燃机车6006收轨平车1003电力机车7001捣固车2001电力动车组7002清筛车(机)2002内燃动车组7003稳定车2003铁路救援起重机7004配砟整形车3001卧车7005钢轨打磨车3002座车7006线路大修列车3003餐车板结道床处理车(机) 3004行李车7008物料输送车3005发电车7009钢轨探伤车3006邮政车7010桥梁检修车3007试验车7011隧道检测车4001棚车7012道床吸污车4002敞车7013钢轨铣磨车4003平车7014作业测量车4004冷藏车7015移动式焊轨车4005矿石车8001接触网架线作业车4006罐车8002接触网放线车4007家畜车接触网检修车5001特种车辆8004接触网检测车6001重型轨道车8005接触网立杆作业车6002起重轨道车8006绝缘子水冲洗车6003发电轨道车9001架桥机组车辆6004轨道平车9002铺轨机组车辆附件2:铁道部行政许可申请书个人申请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邮编电子邮箱单位申请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单位地址联系电话邮编电子邮箱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邮编电子邮箱行政许可申请项目行政许可申请内容所附申请材料目录注:以下内容由受理机构填写.受理人(审核人): 收到日期:附件3:铁路机车车辆型号合格证审查表企业名称: (盖章)企业代码: 法人代表:产品名称:产品型号:联系人: 电子邮箱:联系电话: (办公市,路电话,移动电话)联合企业:申请日期:填写说明应用计算机制作,根据填写内容,可自行调整各页.企业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产品型号,名称应与铁道部行业标准中要求的表示方法一致."八,申证产品必备的生产设施"指基本固定的厂房,行车类设施."位置"列填写要求:属本企业的填"本企业"."十,申证产品必备的工艺装备"中有型号的,请说明.封面须加盖公章(企业公章复印无效).目录企业概况(用文字叙述,不能多于1500字,应包括企业性质,主营业务,注册资本,固定资产,员工总数,生产设备总数,采用的管理体系与现代化管理手段,产品研发与生产能力及品种,市场占有率,发展简史,获得主要荣誉等.)产品研发能力1 产品研发战略2 研发人员情况(人员数量,结构,教育背景,能力经验等)3 现代先进设计方法应用情况4 产品试验手段情况(说明自主试验能力和依托外部试验资源情况)5 国内外联合产品研发情况6 成熟的产品研发业绩主要技术管理制度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编号主要管理人员情况序号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务职称从事本职务连续年限工程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人员,检验及计量人员,技术工人数量级别工程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人员检验及计量人员技术工人(含技师)初级中级高级质量管理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覆盖产品范围认证机构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管理者代表职务质量管理部门专职从事质量管理人数质量管理体系覆盖员工总数质量管理体系简述(附体系结构图,认证证书)企业管理(用文字叙述,不能多于1500字,应包括企业管理基本情况,管理体系及现代管理方法与手段应用等.)申证产品必备的生产设施序号生产设施数量情况描述位置1应有与产品制造技术相适应的工作场地,环境条件,设施配置及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建筑和厂房面积.2整车和大型部件,构件生产场地,车间应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起重设施.3有足够的供水,供电,供气设施.4有满足液压,气动,电气装置生产组装要求的专用场所.5具有防尘,保温,湿度控制的专用涂装车间.6具备申证产品落成要求的调试线路,性能试验线路和出厂前例行交验,运行试验线路.7材料,配件的存放应有专门的区域,满足相关规定的储存条件和防护措施.8转运,传送重要零部件的专用设备.申证产品必备的制造设备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适用产品及工序1原材料下料,处理设备(1)(2)2重要零部件的机械加工设备(1)(2)3自动焊接,切割设备(1)(2)4架车机,零件清洗设备(1)(2)5轮对加工,压装设备(1)(2)6热处理设备(1)(2)7表面处理设备(1)(2)8铸,锻及成形设备(1)(2)申证产品必备的工艺装备序号工艺装备名称规格数量适用产品及工序1重要箱体,机体,重要零件机械加工专用工装(1)(2)2重要铸,锻,冲压零件专用工装(1)(2)3软(硬)管路制作模具(1)(2)4车体,车架,转向架,罐体等重要结构件专用组焊工装(1)(2)5司机室焊接,组装专用工装(1)(2)6重要总成组装用工装(1)(2)7整车,整机组装用台架(1)(2)8其它(1)(2)申证产品必备的计量与检验,试验手段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位置1理化检测设备(1)(2)2计量设备(1)(2)3无损检测设备(1)(2)4重要零部件机械加工检验设备(1)(2)5重要结构件制造精度检验设备(1)(2)6重要零部件及电气装置试验台(1)(2)7整机性能检测,试验台(1)(2)3年以来同系列产品的设计制造业绩说明(至少应包括同系列产品出厂清单,顾客满意度调查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持续改进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许可证(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仅压力容器类罐车提供)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起重机械设计,制造许可证(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仅起重机械类机车车辆提供)样车照片项目来源(说明项目来源,提供企业与用户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或协议以及铁道部批复的有关文件等.)设计任务建议书或设计方案审查,样车技术审查(鉴定)意见(提供铁道部批复的设计任务建议书或设计方案审查,样车技术审查(鉴定)意见等有关文件.)研制开发论证报告(重点论证产品研制开发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主要包括:市场需求前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预测,国内外同类产品现状,企业技术优势,产品研制的基础和条件.在产品设计方案中,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采用,关键技术,核心技术的解决,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及自主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情况.)研制工作报告(至少应包括项目来源,研制目标,研制过程,主要用途,主要性能参数和尺寸,主要结构,主要配置,主要设计计算,型式试验,主要技术特点,技术可行性分析(工艺性,安全性,可靠性,环保性,经济合理性等)及结论等.)设计图纸,技术条件(设计图纸应包括:设计总图,主要结构图,系统布置图及工作原理图.技术条件应包括:适用范围,设计依据,引用标准,产品用途,运用条件,主要技术参数和尺寸,主要结构和配置,重要材料选择,试验方法及检验,验收规则等.)申证产品应遵循的法规和技术标准(列出申证产品应遵循的法规和技术标准目录,包含经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和确认的企业标准.)试制工艺报告(至少应包括:整机及主要部件技术参数,性能要求,结构特点,制造工艺特点,组装要求,工艺技术难点,检验,试验与试制工艺验证等;同系列产品在生产期间发生的质量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工艺审查,标准化审查及改进情况.)型式试验大纲及试验报告(应包括静态检测,线路试运行及动力学试验等,用于客运专线的机车或动车组,必要时提交空气动力学试验报告.)运行考核,作业考核和分解检查大纲及报告(应包括运行考核,作业考核和分解检查项目,实施计划,工作分工,结论等.)其它附件4:铁路机车车辆型号合格证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产品种类:产品名称:产品型号:被许可企业:联合企业:证书编号:有效期:至年月日有效发证日期:年月日主题词:科技机车车辆设计通知抄送:铁道部沈阳,北京,太原,武汉,南京,成都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中国南,北车集团公司,部内政法司,建设司,安监司,运输局.铁道部办公厅 2009年3月31日印发。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6.17•【文号】铁政法[2003]39号•【施行日期】2003.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03年6月17日铁政法[2003]39号)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的形势需要,进一步加强铁路法制建设,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路,部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铁道部规章制定办法》(部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对截至2001年底前的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980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公布如下:1.继续有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611件。

其中包括需要修改但现时仍为有效的133件。

2.明令废止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263件。

3.宣布失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106件。

具体目录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请各单位根据上述清理结果,做好本单位相关文件的清理工作。

附件1:继续有效的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1.客运列车运送铁路文件办法铁道部1980年11月13日(80)铁办字1900号*2.铁路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则铁道部1981年1月13日(81)铁办字53号*3.铁路文书档案管理规则铁道部、铁道部政治部1982年4月19日(82)铁办字699号(82)政办字32号★4.铁路部门国家秘密密级确定、变更和解密审批程序的规定铁道部1991年2月6日铁办〔1991〕29号★5.铁路部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保密工作暂行规定铁道部1993年7月3日铁办〔1993〕79号6.铁道部关于印章管理的规定铁道部1994年11月5日铁办〔1994〕140号7.铁路计算机网络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暂行规定铁道部1999年8月6日铁办〔1999〕95号8.铁道部公文处理办法铁道部2001年3月20日铁办〔2001〕26号*9.铁路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暂行办法铁道部1991年2月8日铁体法〔1991〕28号10.关于“铁路部门”含义的解释的通知铁道部1991年9月13日铁体法函〔1991〕423号11.实施铁路住房制度改革指导性方案的补充意见铁道部1992年6月27日铁体法〔1992〕74号12.对《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解释铁道部1993年10月11日铁体法函〔1993〕520号13.铁道部关于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深化铁路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铁道部1994年4月22日铁党〔1994〕12号14.关于对《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十条解释的复函铁道部1994年12月5日铁道部便函15.铁道部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铁道部1995年3月10日铁政策〔1995〕25号16.法规征求意见处理办法铁道部1995年5月2日铁政策〔1995〕12号★17.放开搞活铁路小企业暂行办法铁道部1998年11月24日铁政策〔1998〕13号18.关于公布废止文件的通知铁道部1999年3月23日铁政法〔1999〕86号19.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铁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指导意见铁道部1999年5月10日铁政法〔1999〕52号20.铁路合同管理办法铁道部1999年9月18日铁政法〔1999〕120号★21.铁路内部经济纠纷调解规则铁道部1999年10月25日铁政法〔1999〕138号22.铁路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关制度的通知铁道部2000年6月14日铁政法〔2000〕70号23.关于规范铁路与工程总公司等脱钩企业相互关系的通知铁道部2000年12月15日铁政法〔2000〕114号24.关于深化铁路支线改革的若干意见铁道部2001年2月1日铁政法〔2001〕11号25.关于推进非运输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3月12日铁政法〔2001〕22号26.关于规范组建铁路局内部客运公司工作的意见铁道部2001年4月26日铁政法〔2001〕36号27.关于落实企业物资采购权责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5月10日铁政法〔2001〕36号★28.铁道部规章制定办法铁道部2001年7月26日部令第6号29.关于部属勘察设计院深化改革的意见铁道部2001年10月16日铁政法〔2001〕100号30.关于发布《2002年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12月21日铁政法〔2001〕130号*31.关于铁路战备事业费使用的几项规定铁道部1981年7月31日(81)铁计字1086号32.新建与改建铁路的基本要求铁道部1987年5月8日铁办〔1987〕393号*33.铁路建设贯彻国防要求的规定铁道部1988年5月25日铁战(1988)375号★34.铁路战备科研管理工作暂行办法铁道部1988年9月3日铁战(1988)723号*35.铁路运营设备大修概预算编制若干问题的规定铁道部1990年12月21日铁计〔1990〕177号36.既有铁路修建简易立交桥管理规定铁道部1991年11月6日铁计函〔1991〕495号37.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1年12月25日铁体法〔1991〕168号38.铁路电气化抢修(建)技术规程(试行)铁道部1993年11月30日铁计〔1993〕150号★39.铁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铁道部1994年11月28日铁计〔1994〕154号40.铁道部能源监察工作办法铁道部1995年2月17日铁计〔1995〕18号*41.加强铁路运输设备大修计划管理的规定铁道部1995年3月9日铁计〔1995〕27号42.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铁道部1995年6月12日铁计〔1995〕84号43.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铁道部1995年6月12日铁计〔1995〕84号44.铁路环境保护监察办法铁道部1995年8月30日铁计〔1995〕112号45.铁路线路抢修(建)技术规程(试行)铁道部1995年11月6日铁计〔1995〕146号46.铁路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实施细则铁道部1995年11月27日铁计〔1995〕158号47.铁路节能技改专项资金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6年1月26日铁计函〔1996〕57号*48.铁路勘测设计前期工作费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6年3月18日铁计函〔1996〕111号*49.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铁道部1996年5月31日铁计〔1996〕55号★50.铁路环境保护规定铁道部1997年4月23日铁计〔1997〕46号★51.铁路实施《国防交通条例》细则铁道部1997年7月28日铁政策(1997)76号52.铁路隧道抢修(建)技术规程(试行)铁道部1998年4月10日铁计〔1998〕48号53.铁路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铁道部1998年7月23日铁计〔1998〕85号54.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铁道部1998年12月18日铁计〔1999〕20号55.铁路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道部1999年5月12日铁计〔1999〕54号*56.铁路建设项目方案竞选暂行办法铁道部1999年5月26日铁计〔1999〕60号★*57.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铁道部1999年6月11日铁计〔1999〕65号*58.关于加强铁路计划管理改善宏观调控的若干规定铁道部1999年6月15日铁计〔1999〕68号*59.铁路工业产品价格管理办法铁道部1999年7月15日铁计〔1999〕82号60.铁路节能技术政策铁道部1999年9月7日铁计〔1999〕117号*61.铁道部直属单位及高校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铁道部1999年9月18日铁计〔1999〕130号★*62.铁路机车车辆招标采购管理办法铁道部1999年11月22日铁计〔1999〕151号63.铁路战备储备物资管理规定铁道部2000年1月5日铁计〔2000〕4号64.铁道部投入地方铁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铁道部2000年12月8日铁计〔2000〕112号65.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2月6日铁计〔2001〕8号66.铁路第十个五年计划铁道部2001年2月13日铁计〔2001〕53号67.关于铁通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7月13日铁计函〔2001〕253号68.铁路战备工作“十五”计划铁道部2001年10月30日铁计〔2001〕136号69.铁路建设项目方案竞选方案实施细则(暂行)铁道部2001年12月3日铁计〔2001〕119号70.铁路“十五”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计划铁道部2001年12月24日铁计〔2001〕132号71.铁路环境保护“十五”计划铁道部2001年12月24日铁计〔2001〕133号72.关于印发《“八纵八横”路网主通道发展计划》等十个分规划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12月29日铁计〔2001〕134号*73.铁路运输收入工作规则铁道部1983年9月17日铁财(1983)1312号74.铁路事业单位流动资产管理办法铁道部1982年3月15日(82)铁财字417号75.关于加强铁路运输企业自然灾害损失费用管理的通知铁道部1989年8月4日铁财函〔1989〕376号76.行包、货物保价运输财务收支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1年6月12日铁财〔1991〕80号★77.铁路运输企业运营临管铁路财务管理办法铁道部1991年7月30日铁财〔1991〕102号*78.堵漏保收提成办法铁道部1992年8月27日铁财〔1992〕103号79.铁路施工企业成本费用管理办法铁道部1993年6月9日铁财〔1993〕68号*80.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铁道部1993年7月1日铁财〔1993〕33号81.铁路企事业单位对路外投资经营活动中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铁道部1993年7月13日铁财〔1993〕88号★82.铁路内部往来结算暂行办法铁道部1993年11月13日铁财〔1993〕144号83.铁路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实施办法铁道部1993年11月25日铁财〔1993〕157号*84.铁路跨局乘务员公寓内部清算暂行办法铁道部1995年6月23日铁财〔1995〕341号★85.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暂行规定铁道部1995年11月10日铁财〔1995〕152号86.铁路工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铁道部1995年12月22日铁财〔1995〕177号87.铁路施工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铁道部1996年6月10日铁财〔1996〕60号88.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铁道部1996年6月18日铁财函〔1996〕260号89.铁路物资供销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铁道部1996年7月9日铁财〔1996〕69号90.铁路勘测设计企业成本费用管理办法铁道部1996年7月25日铁财〔1996〕76号91.铁路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现金管理办法铁道部1996年10月9日铁财〔1996〕107号92.铁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铁道部1996年11月6日铁财〔1996〕123号*93.关于铁路运输设备大修计划管理和核算的补充规定铁道部1997年2月2日铁财〔1997〕13号94.铁路企业理顺产权关系的若干规定铁道部1997年8月7日铁财〔1997〕79号95.合资铁路公司国有铁路股权及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铁道部1998年1月16日铁财〔1998〕7号96.铁路小型基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铁道部1998年2月4日铁财〔1998〕17号★97.铁路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铁道部1998年2月9日铁财〔1998〕18号★*98.铁路运输收入稽查工作规则铁道部1998年2月12日铁财〔1998〕22号★99.铁路行政事业单位兴办企业(公司)若干财会问题的暂行规定铁道部1998年4月7日铁财〔1998〕47号*100.铁路车站空调候车室经营管理办法铁道部1998年9月5日铁财〔1998〕102号101.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编制办法铁道部1998年10月30日铁财〔1998〕122号102.铁路会计人员委派制度试行办法铁道部1999年1月22日铁财〔1999〕8号★103.铁路国有资本监管办法铁道部1999年4月23日铁财〔1999〕45号104.关于铁路企业物资采购实行招投标办法的指导意见铁道部1999年5月22日铁财〔1999〕58号*105.铁路车站空调候车室经营管理办法补充规定铁道部1999年12月10日铁财〔1999〕159号106.关于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铁道部2000年3月15日铁财〔2000〕27号★107.铁路施工企业动用历年百含结余实施办法铁道部2000年4月2日铁财〔2000〕42号108.关于加强铁路国有资本监管工作的补充规定铁道部2000年4月7日铁财〔2000〕45号109.铁路运输企业运营资金管理办法铁道部2000年12月28日铁财函〔2000〕464号110.铁路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规程铁道部2000年12月29日铁财〔2000〕122号111.铁路运输收入会计规则铁道部2001年1月9日铁财〔2001〕5号112.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铁道部2001年1月12日铁财〔2001〕4号113.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道部2001年2月1日铁财〔2001〕9号114.关于铁路局投资的旅客列车上浮票价回归主业后相关问题处理的指导性意见铁道部2001年3月26日铁财〔2001〕27号115.铁路局客货网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划分办法(暂行)铁道部2001年3月29日铁财〔2001〕25号116.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铁道部2001年4月2日铁财〔2001〕30号117.铁路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2001年6月14日铁财函〔2001〕203号118.北京、上海--九龙直通旅客列车收入管理办法铁道部2001年6月16日铁财函〔2001〕237号119.国际铁路联运清算办法铁道部2001年6月25日铁财〔2001〕61号120.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考核管理办法铁道部2001年6月27日铁财〔2001〕65号121.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铁道部2001年7月20日铁财〔2001〕73号122.关于国家铁路担当旅客列车通过或进入合资地方铁路票价核算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7月24日铁财电〔2001〕1号123.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9月28日铁财〔2001〕94号*124.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试行办法铁道部1986年9月19日铁科技(1986)896号★*125.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铁道部1988年4月21日铁科技〔1988〕399号126.铁路企、事业单位计量器具分类管理办法铁道部1989年8月18日铁科技(1989)99号★127.计量监督管理规则(试行)铁道部1990年5月3日铁科技(1990)70号128.铁道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工作细则铁道部1993年1月15日铁科技函(1993)17号129.关于转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及《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的通知铁道部1995年5月25日铁科技函(1995)260号130.关于发布《铁道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暂行办法》的通知铁道部1998年1月14日铁科技(1998)14号131.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1999年12月30日铁道部部令(1999)2号132.铁路主要技术政策铁道部2000年8月11日铁科教(2000)83号*133.干线铁路动车组开发、运用暂行管理办法铁道部2000年8月11日铁科教(2000)86号134.铁路计量管理办法铁道部2000年12月26日铁科教(2000)120号135.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铁道部2001年3月31日铁科教〔2001〕29号136.铁道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铁道部2001年4月22日铁科教〔2001〕34号137.铁路车号自动识别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暂行)铁道部2001年6月26日铁科教〔2001〕62号138.关于《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次)铁道部2001年8月10日铁科教〔2001〕84号139.铁路科技发展“十五”计划和2015年长期规划纲要铁道部2001年12月28日铁科教〔2001〕139号140.铁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铁道部1991年5月8日铁人〔1991〕68号141.铁道部关于做好部机关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的通知铁道部1996年5月28日铁人〔1996〕50号142.铁道部机关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铁道部1996年10月15日铁人字〔1996〕109号★143.铁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规定铁道部1997年3月13日铁人字〔1997〕25号144.铁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铁道部1997年10月27日铁人〔1997〕105号★145.合资铁路公司人事管理暂行规定铁道部1999年4月26日铁人〔1999〕47号146.向中央企业工委移交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等企业领导班子管理职责的通知铁道部2000年9月28日铁办〔2000〕94号*147.铁路车站等级核定办法(草案)铁道部1980年12月31日(80)铁人字2184号148.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铁道部1981年8月27日(81)铁人字1386号149.《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铁路实施办法(修订)铁道部1986年1月28日铁劳〔1986〕64号150.铁路运输安全奖惩办法铁道部1986年4月22日铁劳〔1986〕367号*151.铁路节约原材料、能源奖惩暂行办法铁道部1986年5月23日铁劳〔1986〕481号*152.铁路食品卫生监督实施办法铁道部1986年8月5日铁卫〔1986〕720号★153.铁路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铁道部1988年1月26日铁卫〔1988〕87号★154.铁路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监督实施办法铁道部1988年4月8日铁卫〔1988〕330号★155.铁道部技师考核、评审、聘任暂行办法铁道部1988年7月7日铁劳〔1988〕632号★*156.铁路职业危害作业卫生监察办法铁道部1988年11月30日铁卫环〔1988〕764号★157.铁路技师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0年5月22日铁人劳〔1990〕80号★*158.铁路建设工程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办法铁道部1990年9月11日铁卫保〔1990〕139号159.铁路行业评聘高级技师试点办法铁道部1991年4月8日铁劳〔1991〕44号160.铁路运输放射性货物核查办法铁道部1992年1月10日铁卫保〔1992〕3号★161.铁路车站、旅客列车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铁道部1992年2月29日铁卫保〔1992〕20号162.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细则铁道部1992年9月5日铁卫保〔1992〕108号163.铁路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铁道部1993年12月13日铁劳〔1993〕161号164.铁路职工制服监察管理办法铁道部1994年1月10日铁劳函〔1994〕7号★165.铁道部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铁道部1994年5月24日铁劳〔1994〕41号166.铁路实施消毒管理办法细则(试行)铁道部1994年8月19日铁教卫〔1994〕87号167.铁路路风问题判定及处罚实施办法(试行)铁道部1994年9月13日铁劳〔1994〕101号168.机车乘务员管理办法铁道部1994年10月25日铁劳〔1994〕134号★169.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铁道部1994年11月7日铁劳〔1994〕142号★170.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规定铁道部1994年12月27日铁劳〔1994〕166号★171.铁道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铁道部1994年12月28日铁劳〔1994〕169号172.铁路公安立功创模表彰奖励办法铁道部1995年1月3日铁劳〔1995〕2号★173.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办法铁道部1995年3月7日铁劳〔1995〕23号★174.国家铁路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办法铁道部1995年3月8日铁劳〔1995〕22号175.铁路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铁道部1995年4月18日铁劳〔1995〕50号*176.新设立企事业单位规范组建的若干规定铁道部1995年4月22日铁编〔1995〕9号177.铁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铁道部1995年6月16日铁劳〔1995〕80号*178.铁路局、分局机关机构编制限额管理的规定铁道部1995年7月20日铁编〔1995〕18号★*179.铁路综合治理沿线白色垃圾污染监督管理办法铁道部1995年12月28日铁教卫〔1995〕178号(注:该规章设定的铁路快餐盒卫生许可证行政审批项目已被国务院明令取消)★180.《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铁路实施细则铁道部1996年4月26日铁科技〔1996〕35号★181.铁路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6年5月13日铁劳〔1996〕41号182.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深化安全基础建设搞活用工和分配的意见铁道部1996年12月31日铁劳〔1996〕152号183.国家铁路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办法铁道部1997年2月4日铁劳〔1997〕16号★184.国家铁路劳动用工管理办法铁道部1997年5月26日铁劳〔1997〕94号185.新设立企事业单位规范管理的补充规定铁道部1997年6月19日铁编办〔1997〕7号★186.《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铁路实施细则铁道部1997年6月25日铁教卫〔1997〕67号187.铁路职业技能标准(试行)铁道部1997年6月26日铁劳〔1997〕68号188.铁路车站、旅客列车鼠蟑等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铁道部1997年10月14日铁教卫〔1997〕104号189.铁路劳动安全奖惩办法铁道部1997年11月28日铁劳〔1997〕114号190.铁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铁道部1997年12月28日铁劳〔1997〕124号★191.编组站货车中转奖励试行办法铁道部1998年6月2日铁劳〔1998〕70号★192.行包运输奖励办法铁道部1998年7月12日铁劳〔1998〕80号193.关于调整保价运输奖励比例的通知铁道部1998年8月29日铁劳函〔1998〕242号194.铁路运输企业劳动定员标准铁道部1998年9月23日铁劳卫〔1998〕110号195.关于建立安全监察特派员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铁道部1999年1月13日铁劳卫〔1999〕4号*196.进京、进沪、进穗直通旅客快车和较大车站客运工作竞赛评比办法铁道部1999年2月28日铁劳卫〔1999〕171号197.跨局旅客列车正晚点奖罚办法铁道部1999年3月8日铁劳卫〔1999〕31号198.铁道部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铁道部1999年5月28日铁劳卫〔1999〕66号199.关于清理整顿和加强非常设机构管理的通知铁道部1999年9月21日铁劳卫〔1999〕122号200.关于清理整顿奖励工作的通知铁道部1999年9月30日铁劳卫〔1999〕131号201.铁道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9年11月18日铁劳卫〔1999〕149号202.铁路运输业劳动定员标准管理办法铁道部1999年12月16日铁劳卫〔1999〕163号203.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企业工资管理的通知铁道部1999年12月30日铁劳卫〔1999〕176号★204.关于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劳动工资管理有关问题意见铁道部2000年3月15日铁劳卫〔2000〕28号★205.关于深化铁路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铁道部2000年3月15日铁劳卫〔2000〕29号★206.铁路内部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铁道部2000年3月15日铁劳卫〔2000〕29号207.铁路运输企业行政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2000年3月15日铁劳卫〔2000〕31号208.关于公布铁路局、分局机关编制限额和领导职数的通知铁道部2000年4月30日铁劳卫〔2000〕50号209.全路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法铁道部2000年7月21日铁劳卫〔2000〕75号210.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企业职工岗位达标培训工作的意见铁道部2001年1月6日铁劳卫函〔2001〕506号211.铁路运输企业典型岗位标准(试行)铁道部2001年2月28日铁劳卫〔2001〕19号212.关于进一步推进减员增效工作的实施办法铁道部2001年3月7日铁劳卫〔2001〕20号213.关于全面推进职工竞争上岗的意见铁道部2001年3月7日铁劳卫〔2001〕20号214.青藏铁路卫生保障若干规定铁道部2001年5月15日铁劳卫〔2001〕39号215.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6月6日铁劳卫函〔2001〕197号216.全路职业技能竞赛实施办法铁道部2001年6月11日铁劳卫函〔2001〕198号217.铁道部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办法铁道部2001年6月22日铁劳卫〔2001〕59号218.设计院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铁道部2001年7月20日铁劳卫〔2001〕74号219.关于铁路科研、设计单位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铁道部2001年7月20日铁劳卫〔2001〕74号220.关于对部属勘察设计院机构编制管理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铁道部2001年10月15日铁劳卫〔2001〕98号221.铁路卫生防疫监督体制改革实施意见铁道部2001年10月26日铁劳卫〔2001〕106号222.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青藏铁路格尔木至拉萨段建设期间高原地区工资补贴、流动施工津贴、休假制度的复函》铁道部2001年10月31日铁劳卫函〔2001〕390号223.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铁道部2001年11月29日铁劳卫〔2001〕116号224.铁路局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宏观调控实施办法铁道部2001年12月31日铁劳卫〔2001〕138号*225.铁道部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铁道部1985年9月16日(85)铁基字987号*226.铁路工程勘测设计招标实施办法铁道部1985年12月31日(85)铁基字1321号*227.标准设计管理办法铁道部1986年6月12日铁基〔1986〕591号*228.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铁道部1989年10月21日铁建〔1989〕129号*229.铁路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0年12月31日铁建〔1990〕191号★*230.铁路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铁道部1994年11月21日铁建〔1994〕151号*231.铁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铁道部1996年4月5日铁建〔1996〕13号232.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道部1997年12月31日铁建〔1997〕125号★*233.《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铁道部1998年3月3日铁建〔1998〕25号★234.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实施暂行规定铁道部1998年3月30日铁建〔1998〕34号★235.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8年4月5日铁建〔1998〕43号★236.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铁道部1998年5月22日铁建〔1998〕66号237.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道部1998年9月25日铁建管〔1998〕115号*238.铁道部优质工程评选办法铁道部1999年5月3日铁建设〔1999〕50号*239.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铁道部1999年8月22日铁建设〔1999〕98号240.铁路基本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铁道部1999年8月22日铁建设〔1999〕99号241.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预)估算编制办法铁道部1999年9月18日铁建设〔1999〕119号242.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管理办法铁道部1999年11月6日铁建设〔1999〕142号★243.铁路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委专家库管理办法铁道部2000年5月12日铁建设〔2000〕56号244.关于调整铁路工程建设管理费用标准的通知铁道部2000年8月7日铁建设〔2000〕80号245.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招标降造费使用暂行规定铁道部2000年8月11日铁建设〔2000〕82号246.铁路工程施工组织调查与设计办法铁道部2000年10月7日铁建设〔2000〕95号247.铁路基本建设利用国外贷款项目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道部2000年12月21日铁建设〔2000〕117号248.铁路建设项目勘查设计咨询暂行办法铁道部2001年3月14日铁建设〔2001〕21号249.铁路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铁道部2001年6月7日铁建设〔2001〕48号250.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道部2001年11月27日铁建设〔2001〕117号*251.关于利用从九龙回空车辆装运货物的暂行规定铁道部1980年4月5日(80)铁外字572号*252.实施《关于利用从九龙回空车辆装运货物的暂行规定》的几项补充规定铁道部1980年6月6日(80)铁外字928号*253.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办法铁道部1989年8月23日铁外〔1989〕104号254.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办法暂行规定铁道部1993年4月6日铁外〔1993〕36号255.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口岸工作管理办法铁道部1995年2月14日铁外〔1995〕15号256.国际旅客联运补充规定铁道部1995年11月30日铁外〔1995〕169号257.国际铁路联运快件包裹运输管理办法铁道部1995年6月30日铁外函〔1995〕355号258.北京、上海--九龙直通旅客列车办法铁道部1997年1月30日铁外函〔1997〕28号。

铁道部关于铁路工务安全规则

铁道部关于铁路工务安全规则

铁道部关于铁路工务安全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7.27•【文号】铁工务[1989]93号•【施行日期】1989.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铁道部铁路工务安全规则(1989年7月27日铁工务(1989)93号)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行车和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第1.0.2条保证安全生产是工务部门的基本职责,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各级工务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岗位责任制,严格遵守作业纪律、劳动纪律,掌握事故规律,落实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第1.0.3条本规则是集全路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总结。

凡在运营线路上进行工程施工作业或进行与工务设备有关的各项工作,均应熟练掌握并严格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行车安全第一节施工作业组织领导第2.1.1条进行线路、桥隧等设备施工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和影响行车安全的程度,按下列规定指定专人担任施工领导:一、开挖路基,靠近线路开挖建筑物基坑,整治较大的路基病害,加固或改建桥隧建筑物,拆铺便线便桥和临时架空结构,更换或铺设防水层,整修隧道衬砌等较复杂的工作,应由职务不低于主任领工员的人员负责领导。

二、办理封锁手续,设置移动停车信号防护,并需限制列车速度的工作,应由职务不低于领工员(分队长)的人员领导。

三、办理慢行手续,设置减速信号防护,慢行施工的工作人员职务,应不低于领工员(分队长)。

四、办理封锁手续,设置移动停车信号防护不限制列车运行速度的工作及在区间卸沙石料车,应由职务不低于工长的人员领导。

五、用防护电话联系,掌握列车运行情况,利用列车间隔时间,设置移动停车信号或停车手信号防护,不限制列车运行速度的工作,应由工长(小队长)负责领导。

铁道部文件

铁道部文件

TG/GW102-2019中国铁路总公司普速铁路线路修理规则2019年3月前言2006年铁道部发布的《铁路线路修理规则》(铁运〔2006〕146号)对指导线路修理,保证线路质量,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生产起到了重要作用。

十多年来,铁路管理体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工务“线桥结构现代化、施工作业机械化、企业管理科学化”取得了长足进步,工务维修体制改革收到了显著成效,现行《铁路线路修理规则》已不适应铁路改革和运输发展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不断提高普速铁路线路维护管理水平,提升线路设备质量和设备修理效率效益,中国铁路总公司工电部组织对《铁路线路修理规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普速铁路线路修理规则》。

本规则共分十一章和八个附录,主要规定了线路设备修理工作内容及工作组织、线路设备标准和修理要求、线路设备修理主要作业要求、线路设备大修设计及预算、线路设备修理标准、线路质量评定、线路设备检查、道口看守、平面和高程控制网、附则等内容。

本规则体现了进一步深化工务维修体制改革,实行检养修分开、车间组织生产、设备分级管理以及“集中修、专业修、机械修”的精神,吸收了近年工务维修体制改革和相关科研课题研究成果,吸纳了各铁路局集团公司线路维护管理经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设备分级管理以及周期修与状态修相结合的原则,对设备修程修制、维护标准、检查评价等进行优化调整,以提高线路修理的科学性、经济性。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则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将意见反馈给中国铁路总公司工电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0号,邮政编码:100844),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则技术总负责人:康高亮、王保国本规则主要起草人:赵文芳、曾宪海、郭战伟、吕关仁、吴细水、张晓阳、田新宇、杨飞、马战国、肖俊恒、王树国、蒋金洲、姜子清、田常海、胡玉堂。

本规则主要审查人:李育宏、牛道安、万坚、杨忠吉、姚冬、杨桉、孙晓南、贾跃军、冯文波、邱金帅、罗国伟、刘丙强、涂文靖、刘维帧、刘秀波、唐文龙、孟亮、江广坤、马生、闵国石、李明、雷重振、代永波、奚绍良、詹文华、陈福宾、许圣强、赵英超、谭丙磊、康庆涛、支洋、张启峰、魏刚、贾桂良。

铁道部文件[(1999)103#]

铁道部文件[(1999)103#]

铁道部文件铁运[1999]103号-------------------------------------------------------- 关于发布《铁路电力管理规则》和《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通知各铁路局:为了贯彻落实资产经营责任制,搞好电力及安全工作,提高电力设备质量、供电质量和管理水平,特修订发布《铁路电力管理规则》和《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原(83)铁机字1000号文发布的两项规程同时废止。

各铁路局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切实落实。

执行中要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报部。

规程另发单行本。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主题词:机务电力规程通知抄送:部鉴定中心,部内政法、安监司。

铁道部办公厅 1999年10月13日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电力管理规则整理者: 乐建朝2004-12-19一九九九年六月目录总则 ------------------------------------ 第一章管理-------------------------------- 第二章供电与用电-------------------------- 第三章电力设备运行------------------------ 第四章电力设备检修------------------------ 第五章电力设备鉴定------------------------ 第六章电力设备试验------------------------电力管理规则总则电力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能源。

它与提高运输效率,保证行车安全有着密切关系。

自动闭塞电线路、电力贯通线路及铁路变、配电所、电源线路等设备构成的供电网络是铁路重要的行车设备。

铁路电力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不断提高供电质量和可靠性,满足铁路运输生产需要。

电力部门全体干部和职工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政策、法规,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精通本职工作,努力提高专业管理水平和技术业务水平,更好地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

铁道部贯彻国家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

铁道部贯彻国家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

铁道部贯彻国家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铁职改[1992]1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宣布失效【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2.01.30【实施日期】1992.01.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铁道部贯彻国家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铁职改(1992)1号1992年1月30日)一、总则1、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应遵照中发〔1986〕3号、国发〔1986〕27号文件的要求,严格执行原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各专业技术系列《试行条例》、国家人事部人职发〔1990〕4号《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以及本《实施意见》。

各单位制定下发的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的有关文件应停止执行。

2、要坚决执行统一制定的政策和评聘标准。

对未经国务院职改领导小组和国家人事部批准同意的职改政策和规定不予执行。

部属单位在不违背各专业技术系列《试行条例》和本《实施意见》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应报部审查后实行。

3、要坚持职改工作的正确方向,紧紧围绕着精选人才,合理使用人才,引入竞争机制,激励技术干部的积极性这个基本精神,做好经常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评聘工作一般每一年进行一次。

4、铁道部的职称改革工作由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人事司(职改办)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有关具体政策的制定与解释。

二、系列范围5、严格控制系列范围。

在国家没有新规定前,仍按铁道部规定的范围评聘。

随着事业及队伍的发展,今后凡要新纳入专业技术系列的专业技术岗位,必须经部职改领导小组批准。

综合部门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干部纳入专业技术系列,必须具有本专业中专及以上毕业学历,并从事过专业技术工作。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七批清理结果的通知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七批清理结果的通知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七批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18.02.09•【文号】国铁科法〔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七批清理结果的通知国铁科法〔2018〕1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各地方铁路公司:为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清理部门规章和文件的要求,根据铁路改革发展实际,按照“先易后难、有序推进,边清理、边出成果、边向社会公开”的原则,国家铁路局对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进行第七批清理,对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停止执行或废止的43件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理。

现将第七批清理结果通知如下:1.《关于铁路职工着装、敬礼标准化的通知》(〔79〕铁运字1281号)等26件文件交由中国铁路总公司管理。

自中国铁路总公司停止执行之日起,原文件废止。

见附件1。

2.《关于印发〈铁路桥梁检定评估工作规则〉的通知》(铁运〔2004〕42号)、《关于修改〈铁路桥梁检定评估工作规则〉部分内容的通知》(铁运〔2005〕59号)、《关于加强铁路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运用管理的通知》(铁运〔2008〕33号)、《关于印发〈铁路综合视频监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运〔2009〕21号)、《关于印发高速铁路防灾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暂行)的通知》(铁运〔2010〕28号)、《关于印发〈铁路线路允许速度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运〔2010〕50号)等6件文件交由中国铁路总公司管理。

自中国铁路总公司停止执行之日起,原文件废止。

中国铁路总公司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强管理,健全相关制度办法,不断总结完善,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各地方铁路公司参照上述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有关内容,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的具体制度及措施。

3.《关于改变对儿童旅客保险的规定》(铁客工武〔54〕字123号)等11件文件予以废止。

铁路工程I类变更文件[2005]年146号文

铁路工程I类变更文件[2005]年146号文

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5]146号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建设投资公司,集装箱公司:根据《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勘察设计管理体制改革,铁道部对《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按照执行。

铁道部1997年发布的《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1997]125号)和2003年发布的《关于调整国家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程序和分工的通知》(铁建设[2003]14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1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勘察设计管理,认真审核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应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监理单位应认真检查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应详细核对设计文件,各单位要互相配合,将勘察设计存在的问题解决在工程实施之前。

第五条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本办法进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选派能够胜任变更设计工作的人员常驻现场,监理单位应强化现场检查,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第七条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

国家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三批清理结果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三批清理结果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三批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18.03.22•【文号】国铁科法〔2018〕28号•【施行日期】2018.03.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三批清理结果的通知国铁科法〔2018〕28号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国家能源集团,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有限公司,神华铁路货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各地方铁路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放管服冶改革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清理部门规章和文件的要求,根据铁路改革发展实际,按照“先易后难、有序推进,边清理、边出成果、边向社会公开冶的原则,国家铁路局对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进行第十三批清理。

现将第十三批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关于《关于公布实行掖行李包裹事故处理规则(试行稿)业的通知》〔(83)铁运字1638号〕等97件文件的意见《关于公布实行掖行李包裹事故处理规则(试行稿)》〔(83)铁运字1638号〕等97件文件交由中国铁路总公司管理,见附件1。

中国铁路总公司可继续执行,亦可修改或停止执行,修改或停止执行之日起,原文件废止。

上述文件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及规章废止或修改时,中国铁路总公司应及时废止或修改上述有关文件,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强管理,健全相关制度办法,不断总结完善,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二、关于《N1002型内燃铁路起重机段修规程(试行)》(铁机函〔1996〕156号)等12件文件的意见《N1002型内燃铁路起重机段修规程(试行)》(铁机函〔1996〕156号)、《货车运行状态地面安全监测系统(TPDS)超偏载监控报警管理办法》(铁运〔2006〕352号)、《时速200公里过渡综合检测列车运用管理办法(暂行)》(铁运〔2007〕60号)、《DL1型大吨位预制梁运输专用车组运用管理办法》(铁运〔2007〕166号)、《机车运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铁运〔2011〕65号)、《机车车载安全防护系统(6A系统)中央处理平台及六个子系统暂行技术条件》(铁运〔2012〕227号)、《铁道部关于实施铁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决定》(铁办〔2005〕115号)、《关于印发掖200~250km/h动车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业的通知》(铁运〔2007〕84号)、《关于印发铁路暴风雨雪雾等恶劣天气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铁运〔2008〕236号)、《关于印发铁路突发大客流及旅客列车大面积晚点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铁运〔2008〕237号)、《关于印发动车组故障应急处置预案(暂行)的通知》(铁运〔2008〕239号)、《关于印发掖高速铁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业的通知》(铁运〔2012〕33号)12件文件交由中国铁路总公司管理。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12]253号)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11月15日起施行。

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5〕146号)、《铁路建设项目Ⅰ类变更设计问责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11号)、《关于调整重大复杂Ⅰ类变更设计审查程序的通知》(铁建设函〔2009〕633号)同时废止。

其他涉及变更设计文件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重大方案及重大工程措施标准2.变更设计建议书3.变更设计会审纪要4.变更设计通知单铁道部2012年10月30日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工程投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及限额以上更改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合格后至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后半年以内变更设计的活动。

施工图阶段需要对初步设计批复的重大内容调整的,包括施工图预算超出初步设计批复总概算的,比照Ⅰ类变更设计程序报初步设计审查部门批准。

第四条变更设计必须坚持“先批准、后实施,先设计、后施工”原则,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变更设计,严禁违规进行变更设计。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提高初步设计、施工图质量,切实减少变更设计,各参建单位应互相配合,初步设计审查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变更设计工作,确保建设项目正常推进。

第六条变更设计必须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同时,严格按照国家和铁道部建设、投资管理规定控制工程投资。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第七条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铁建〔1998〕43号【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4.05【实施日期】1998.04.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4月5日铁建〔1998〕43号)部属各单位:为加强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推进铁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规范铁路建设单位行为,现发布《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一九九八年四月五日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单位行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推进铁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搞好投资、质量、工期管理与控制,提高建设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国家投资、合资、其他款源投资)的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及大修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

第三条铁路建设单位是铁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单位,是实现建设目标的直接责任者。

第四条铁路建设单位,一般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由铁路建设项目的投资者(合资铁路也可由合资铁路公司的董事会)选定。

有条件的,可采取招标方式选定。

第五条铁路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期要求等,本着统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办法和工作标准。

第六条铁路建设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颁发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办法。

利用国外贷款的铁路建设项目,还必须执行国家使用国外贷款的规定,遵守国家有关部门与国外贷款人签订的贷款协议和国外贷款人指定的采购指南的规定。

第七条铁道部对铁路建设实行行业归口管理。

铁路建设单位必须接受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铁道部对铁路建设单位实行资质分级管理。

第九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铁路建设项目,可由项目法人自行组建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机构实施建设管理;也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铁路建设单位实施建设管理,按委托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对建设项目的建设实施负责。

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01]117号):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01]117号):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验收,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并组成固定资产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等国家铁路、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新增固定资产项目。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交接后,方能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使用;未办理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条凡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单位应按验收机构确定的时间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验收的依据、条件第六条验收的依据:(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布的建设标准。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修改和调整文件)。

(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含变更设计)。

(四)设计时已颁布执行的规范。

(五)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含设备安装)验收规范。

(六)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对竣工报告的签署意见。

(七)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以及中外合资的建设项目签定的合同和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标准等资料。

(八)合同文件。

第七条验收条件(一)初验应具备的条件:1. 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具备临菅运营或投产条件。

新建I级铁路正线和既有I级铁路正线改造行车速度达到60公里/ 小时。

2. 环境保护等设施与其主体工程同步建成或实施,并经审批本项目环境保护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其主体工程同步建成或实施,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3. 建设征地使用核查、报审、发证工作基本完成。

4. 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或以上标准。

5. 设备安装调试完毕、试运转合格,其中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合同约定完成。

铁道部贯彻国家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铁职改[1992]1号

铁道部贯彻国家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铁职改[1992]1号

铁道部贯彻国家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正文:---------------------------------------------------------------------------------------------------------------------------------------------------- 铁道部贯彻国家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铁职改(1992)1号1992年1月30日)一、总则1、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应遵照中发〔1986〕3号、国发〔1986〕27号文件的要求,严格执行原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各专业技术系列《试行条例》、国家人事部人职发〔1990〕4号《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以及本《实施意见》。

各单位制定下发的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的有关文件应停止执行。

2、要坚决执行统一制定的政策和评聘标准。

对未经国务院职改领导小组和国家人事部批准同意的职改政策和规定不予执行。

部属单位在不违背各专业技术系列《试行条例》和本《实施意见》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应报部审查后实行。

3、要坚持职改工作的正确方向,紧紧围绕着精选人才,合理使用人才,引入竞争机制,激励技术干部的积极性这个基本精神,做好经常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评聘工作一般每一年进行一次。

4、铁道部的职称改革工作由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人事司(职改办)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有关具体政策的制定与解释。

二、系列范围5、严格控制系列范围。

在国家没有新规定前,仍按铁道部规定的范围评聘。

随着事业及队伍的发展,今后凡要新纳入专业技术系列的专业技术岗位,必须经部职改领导小组批准。

综合部门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干部纳入专业技术系列,必须具有本专业中专及以上毕业学历,并从事过专业技术工作。

关于发布《铁路货物(含包裹)运价下浮管理办法》的通知1

关于发布《铁路货物(含包裹)运价下浮管理办法》的通知1

关于发布《铁路货物(含包裹)运价下浮管理办法》的通知1铁道部文件铁运〔2006〕54号关于发布《铁路货物(含包裹)运价下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和实际执行情况,现修订发布《铁路货物(含包裹)运价下浮管理办法》,请按照执行。

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铁道部。

铁道部原发《铁路货物运价下浮管理暂行办法》(铁运〔1999〕165号)、《关于进出口集装箱运输事项的通知》(铁运函〔2000〕51号)、《关于进出口集装箱运价下浮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6月1日运输局发451号电)、《关于严格运价下浮管理的几点要求》(铁运电〔2002〕89号)、《关于修改五定班列有关规定的通知》(铁运〔2003〕75号)中的第二部分、《铁路专业运输公司运价管理暂行规定》(铁运〔2003〕137号)的第三、七、十一、十四条同时废止。

附件:1. 运输限制去向表2.整车空车方向表3.跨局集装箱回空方向表4.××铁路运输企业货物运价下浮汇总表二○○六年四月十七日铁路货物(含包裹)运价下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吸引货源,巩固和扩大市场份额,增运增收,加强货物运价下浮的管理,提高铁路运输总体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价下浮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根据市场需求和运输成本,为争取运量、增加收益而降低单位产品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运价下浮后的运价应高于运输成本。

运价下浮必须保证全路利益最大化,各铁路运输企业不得利用运价下浮进行不合理竞争,不得竞相降价。

第四条运价下浮必须贴近市场需求,并真正落实到货源拥有者。

运价下浮必须免收货物运输延伸服务费,禁止价外收费。

第五条下列情况不实行运价下浮:1.煤(01)、石油(0210-0250)、焦炭(03)、钢铁(0510、0520、054、055)、磷矿石(07)、原木(1010)、粮食(11)、棉花(12)、化学肥料(1310)类货物;2.免收或减收铁路建设基金的货物;3.危险货物;4.按军运计费的货物;5.通过运输限制去向的货物。

1铁道部《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运〔2006〕177号)

1铁道部《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运〔2006〕177号)

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行车和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第1.0.2条保证安全生产是工务部门的基本职责。

各级工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掌握安全生产规律,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作业纪律和劳动纪律,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落实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第1.0.3条凡发生与工务有关的事故,工务部门应缜密调查,科学分析,找出原因,吸取教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1.0.4条凡在营业线路上进行与工务设备相关的工程施工和作业,均应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铁路局可根据需要自行制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行车安全第一节施工施工组织与管理第2.1.1条营业线施工系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

施工作业必须纳入月度施工计划,并在车站办理封锁或慢行手续。

施工作业主要包括:<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2)跨越或穿越线路、站场的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3)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影响限界、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及爆破作业。

<4)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大修。

维修作业是指作业前后不改变行车速度的营业线施工。

维修作业应纳入维修天窗计划,并在车站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2.1.2条营业线施工等级分为三级:Ⅰ级施工:对运输影响较大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主要干线换<移)梁、更换正线道岔、上跨<对运输影响较大的下穿)铁路结构物等施工。

Ⅱ级施工:<1)主要干线封锁线路3小时以上,影响信联闭4小时以上的施工;<2)其他干线封锁线路4小时以上、影响信联闭6小时以上的施工。

Ⅲ级施工: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第 2.1.3条天窗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

施工天窗:线桥大中修及大型机械作业不应少于180min。

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01]117号):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附件3: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及移交资料目

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01]117号):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附件3: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及移交资料目

附件3: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及移交资料目录1.全部施工设计文件一套(由建设单位送接管单全位)。

2.全部竣工文件。

竣工文件的图表和清册的编制应按照接管单位的行政区划分,便于接管单位存档和使用。

工程技术条件表(建交一1)线路表格(除建交表外,竣工图中已有的不另附,以下同)包括:水准点表(建交一4一1)控制桩表(建交一4一2)统一里程与施工里程对照表(建交一5)平(立)交道表(建交一15)曲线表坡度表断链表断高表控制测量成果表双线设计时(增建)第二线左右侧及线间距表预留二线一次施工地段表既有线改线地段表既有线改坡地段表竣工图线路竣工平面图(含改建既有线、增建第二线、绕行线)线路竣工纵断面图(含改建既有线、增建第二线)线路竣工平面、纵断面缩图详细工程地质图(根据需要全部或重点编制,也可与线路竣工平面图合并编制)详细工程地质纵断面图(可与线路竣工纵断面图合并编制)改移道路及平(立)交道、人行过道竣工图2.3 轨道2.3.1 表格2.3.1.1 加强地段表2.3.1.2 制动地段表2.3.1.3 正线线路上部建筑铺设材料汇总表(建交一13)2.3.1.4 铺设钢筋混凝土枕、木枕地段表2.3.1.5 铺设无缝线路地段表2.3.1.6 铺设整体道床、宽枕及其他新型轨下基础地段表2.3.1.7 线路标志及信号标志工程数量表2.4 工务有关设施图表2.4.1 采石场等设施设备一览表2.4.2 采石场竣工图2.4.2.1 采石场总平面布置图2.4.2.2 采石场岔线平面图2.4.2.3 采石场岔线纵断面、放大纵断面图2.4.2.4 采石场开采范围及开采终了图2.4.2.5 采石场机械设备布置图2.4.2.6 道碴、片石生产及装运设备布置图2.4.2.7 各主要车间平面、剖面图2.4.2.8 室外主要机械设备布置及安装图2.4.2.9 辅助生产车间平面图2.4.2.10 生产、办公等房屋平面图2.4.2.11 室外管道平面、纵断面图2.4.2.12 各生产车间管道平面、立面图2.4.2.13 场内管线综合图2.4.2.14 爆破材料库平面图2.4.2.15 排水系统图等2.4.3 工务综合(管理)维修中心(或工务修配所)竣工图2.4.3.1 工务综合(管理)维修中心(或工务修配所)总平面布置图2.4.3.2 各生产车间设备平面布置图2.4.3.3 生产、辅助办公房屋平面示意图2.4.3.4 专用设备图2.4.3.5 机械设备基础图等2.4.4 苗圃及绿化工程竣工图2.5 路基2.5.1 表格2.5.1.1 路基加固及防护工程数量表(建交一3)2.5.1.2 养路机械设备一览表(建交一25)2.5.1.3 改河改沟(渠)表2.5.1.4 路基地面排水工程数量表2.5.1.5 路基土石方数量总表2.5.1.6机械化养路作业平台设置表2.5.1.7 路基宽度及填挖高度表2.5.2 竣工图包括:2.5.2.1 路基竣工横断面图2.5.2.2 路基个别设计竣工图(平面图、纵断面图、横断面图、建筑物结构详图等)2.5.2.3 路基排水系统竣工图2.5.2.4 路基环境保护工程竣工图2.6 桥涵2.6.1 表格2.6.1.1 桥梁表(建交一8)2.6.1.2 涵洞表(建交一11)2.6.1.3 钢梁挠度及振动试验表(建交一9)2.6.1.4桥涵工程数量汇总表(特大、大、中桥按工点,小桥涵按类型、孔径分别汇总)2.6.2 竣工图2.6.2.1 桥址平面图2.6.2.2 桥址工程地质图(地质复杂的桥附)2.6.2.3 桥梁墩台及基础竣工图2.6.2.4 全桥总布置图2.6.2.5 桥梁特殊结构竣工图2.6.2.6 桥梁新技术、新结构竣工图2.6.2.7 导治建筑物及其他附属工程竣工图2.6.2.8 汇水面积图2.6.2.9 桥上的照明、通信、信号、电力、电气化等有关竣工图2.6.2.10道路桥梁竣工图2.7 隧道2.7.1 表格2.7.1.1 隧道及明洞表(建交一12)2.7.1.2 隧道工程数量汇总表2.7.1.3 通风机械设备一览表2.7.2 竣工图2.7.2.1 隧道(含明洞)平面图2.7.2.2 隧道纵断面图2.7.2.3 隧道洞身横断面图2.7.2.4 隧道洞口平面及纵、横断面图2.7.2.5 运营通风设施竣工图2.7.2.5.1通风机房、通风机组平面布置图2.7.2.5.2通风机组安装图2.7.2.5.3通风机组及其他设备基础图2.7.2.5.4隧道通风门安装图等2.7.2.6 特殊设计隧道(如洞门、衬砌、支护、防水、排水和新技术、新结构等)竣工图2.7.2.7 改沟、防护等竣工图2.7.2.8 既有隧道改建或加固竣工图2.8 站场2.8.1 表格2.8.1.1 车站表(基交一2)2.8.1.2 旅客天桥、地道表(建交一10)2.8.1.3 站线线路上部建筑铺设材料汇总表(建交一14)2.8.1.4 平(立)交道表(建交一15)2.8.1.5 装卸机械设备表(建交一25)2.8.1.6 站场设备表(包括客运、货运、调车及安全设备等)2.8.1.7 轨道工程数量表2.8.1.8 工程数量汇总表2.8.2 竣工图2.8.2.1 站场平面布置图2.8.2.2 站场纵、横断面图2.8.2.3 站场管线综合布置图2.8.2.4 站场排水系统竣工图2.8.2.5 进出站场线路布置和疏解平面布置及纵断面图2.8.2.6 较长联络线纵断面图2.8.2.7 驼峰线路竣工图2.8.2.7.1驼峰线路平面图2.8.2.7.2驼峰线路纵断面与能高线图2.8.2.7.3驼峰线路车辆溜放间隔检查图2.8.2.7.4减速顶布置图2.8.2.7.5驼峰管线综合布置图等2.8.2.8 大站车场综合布置图2.8.2.9 避难线竣工图2.8.2.10 站区绿化竣工图2.8.2.11维修设施总平面布置图2.8.2.12各生产车间设备平面布置图2.8.2.13 室内、外生产管路布置图2.8.2.13.1平面图2.8.2.13.2剖面图2.8.2.13.3复杂管系的原理图及立体图2.8.2.13.4设备基础图2.9 机务2.9.1 表格2.9.1.1 机务设备数量表(建交一18)2.9.1.2 燃料设备表(建交一24)2.9.2 竣工图2.9.2.1 机务段(所)总平面布置图2.9.2.2 整备各车间设备平面布置图2.9.2.3 车库及其他车间设备平面布置图2.9.2.4 室内、外生产管路竣工图2.9.2.5 室外管线综合布置图2.9.2.6 专用设备图2.9.2.7 机械设备基础竣工图2.10 车辆2.10.1 表格2.10.1.1 车辆机械设备数量表2.10.2 竣工图2.10.2.1 车辆设备总平面布置图2.10.2.2 主要检修生产车间及各生产分车间设备平面布置图2.10.2.3 其他生产辅助房屋及办公室平面布置图2.10.2.4 列检所位置及室外列检设备平面布置图2.10.2.5 列检所房屋及室内设备平面布置图2.10.2.6 室内、外生产管路布置图2.10.2.7 室外管线综合布置图2.10.2.8 机械设备基础图2.10.2.9 红外线轴温探测系统探测网网络传输示意图2.10.2.10 红外线轴温探测站位置图2.10.2.11 红外线监测中心、复示站室内设备平面布置图2.11 给水排水2.11.1 表格2.11.1.1 给水排水设备数量汇总表(建交一19)2.11.1.2 水源水质化验单2.11.1.3 既有污水水质化验单2.11.1.4 给水排水工程数量汇总表2.11.2 竣工图2.11.2.1 给水站给水、排水总平面图2.11.2.2 给水站给水、排水管网系统图2.11.2.3 扬水、导水、排水管道的平面图、纵断面图2.11.2.4 水源地平面布置图2.11.2.5 地表水取水设备纵断面图2.11.2.6 管井结构图2.11.2.7 山上给水池平面图、剖面图2.11.2.8 给水所、给水处理、污水处理、污水抽升泵站、油库、消防等平、剖面图及机械、设备安装图2.11.2.9 沿线生活供水站、点给水排水竣工图2.12 通信2.12.1 表格2.12.1.1 通信工程竣工数量表(建交一16)2.12.1.2 通信设备、仪器、仪表配备表2.12.1.3 利用原有设备、器材一览表2.12.1.4 各种电话装设一览表2.12.2 竣工图2.12.2.1 通信网图2.12.2.2 电话交换网图2.12.2.3 铁路专用通信系统图2.12.2.4 数据通信网图2.12.2.5 各种管理信息系统图2.12.2.6 同步网图2.12.2.7 电信管理网图2.12.2.8 SIM系统2Mb/Sj以上通道分配图2.12.2.9 时隙分配图2.12.2.10 干线通信线路竣工图2.12.2.10.1 电缆回线运用图2.12.2.10.2 光、电缆线路竣工图2.12.2.10.3 光、电缆基本型式及分歧接续图2.12.2.10.4 光再生中继段划分、充气维护及监测系统图2.12.2.11 通信站竣工图2.12.2.11.1 通信设备运用图、平面布置图2.12.2.11.2 沟、槽、管、洞平面布置图2.12.2.11.3 走线架、槽道平面布置2.12.2.11.4 引入架塞孔、试验架塞孔分配图2.12.2.11.5 中间配线柜(架)端子板分配图2.12.2.11.6 音频配线架端子分配图2.12.2.11.7 通信、各种管理信息回线径路图2.12.2.11.8 备用话路径路图2.12.2.11.9 传输室配线图2.12.2.11.10 数字配线架端子板分配图2.12.2.11.11 电话交换机中继方式图2.12.2.11.12 总配线架端子板分配图2.12.2.11.13 电话交换室配线竣工图2.12.2.11.14 光、电缆引入室引入装置结构安装图2.12.2.11.15 光、电缆成端及气路分配图2.12.2.11.16 电源系统图2.12.2.11.17 电源配线竣工图2.12.2.11.18 接地装置总布置图2.12.2.11.19 接地系统及配线竣工图2.12.2.11.20 备用发电机房设备平面布置及沟、槽、管、洞竣工图等2.12.2.12 地区及站场(区段站及以上大站)通信竣工图2.12.2.12.1 通信网图2.12.2.12.2 通信线路径路图2.12.2.12.3 电缆芯线分配图2.12.2.12.4 光、电缆系统图2.12.2.12.5 光、电缆管道平纵断面图2.12.2.12.6 电缆充气维护系统图2.12.2.12.7 重要房屋(调度所、通信及会议机械室、站调楼、信号楼、运转室等)通信竣工图2.12.2.12.7.1平面布置图2.12.2.12.7.2回线径路图2.12.2.12.7.3引入架、试验架塞孔分配图2.12.2.12.7.4中间配线柜(架)端子板分配图2.12.2.12.7.5配线(含电源)图2.12.2.12.8 电话集中机盘面布置图2.12.2.12.9 扩音设备系统图2.12.2.12.10 共用天线电视、闭路电视监视系统图2.12.2.12.11 大型房屋室内通信系统图2.12.2.12.12 大型房屋室内通信设备布置、配线及沟、槽、管、洞图2.12.2.12.13 各种管理信息系统设备平面布置及配线图2.12.2.12.14 铁路专用通信回线径路图2.12.2.12.15 光、电数字系统回线径路图2.12.2.12.16 音频配线架端子板分配图2.12.2.13 无线通信竣工图2.12.2.13.1 无线列调组织系统图2.12.2.13.2 无线列调车站设备平面布置图2.12.2.13.3 无线列调车站设备配线图2.12.2.13.4 无线列调车站设备安装图2.12.2.13.5 无线列调机车设备平面布置图2.12.2.13.6 无线列调机车设备配线图2.12.2.13.7 无线列调机车设备安装图2.12.2.13.8 无线列调中继器、区间设备平面布置图2.12.2.13.9 无线列调车站电台场强覆盖示意图2.12.2.13.10 漏泄电缆、中继器、功分器接续及安装图2.12.2.13.11 站场无线通信组织系统图2.12.2.13.12 站场无线通信设备平面布置及安装图2.12.2.13.13 站场无线通信固定天线安装图2.12.2.13.14 无线检修所设备平面布置及沟、槽、管、洞图2.12.2.13.15 重要房屋、无线设备安装及配线图2.12.2.13.16 集群通信组织系统图2.12.2.13.17 集群通信设备平面布置及配线图2.12.2.13.18 微波传输系统图2.12.2.13.19 微波传输径路平、纵断面图2.12.2.13.20 微波通信设备平面布置及配线图2.12.2.13.21 微波铁塔位置图2.12.2.13.22 卫星通信系统图2.12.2.13.23 卫星通信设备平面布置及配线图2.12.2.13.24 各天线布置、安装、防雷及接地装置图2.12.2.14 车站客运管理信息系统竣工图2.12.2.14.1 列车到发通告系统图2.12.2.14.2 客运广播系统图2.12.2.14.3 旅客引导显示系统图2.12.2.14.4 旅客闻讯系统图2.12.2.14.5 综合显示屏系统图2.12.2.14.6 电视监测系统图2.12.2.14.7 电子客票(软票)售票及预订系统图2.12.2.14.8 自动识别检票系统图2.12.2.14.9 发送行包检斤、制票系统图2.12.2.14.10 到达行包查询管理系统图2.12.2.14.11 中转行包管理系统图2.12.2.14.12 计划、统计信息系统图2.12.2.14.13 人事、劳资信息系统图2.12.2.14.14 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图2.12.2.14.15 车站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图2.12.2.14.16 其他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图2.12.2.14.17 N区N层客运管理信息系统沟、槽、管、洞图2.12.2.14.18 N区N层客运管理信息系统平面布置图2.12.2.14.19 N区N层通信管线图2.12.2.14.20 N区N层火灾自动报警监视系统2.12.2.14.21 通信设备管线图2.12.2.14.22 高架候车厅客运管理信息沟、槽、管、洞图2.12.2.14.23 高架候车厅客运管理信息系统平面布置图2.12.2.14.24 高架候车通信管线图2.12.2.14.25 高架火灾自动报警监视系统及通信设备管线图2.12.2.14.26 车站配合工程通信管线图2.12.2.14.27 各系统配线图2.13 信号2.13.1 表格2.13.1.1 信号工程竣工数量表(建交一16)2.13.1.2 信号设备数量表2.13.1.3 联锁表2.13.1.4 继电集中联锁组合排列表和零散组合类型表2.13.1.5 计算机联锁接口电路组合排列表及零散组合类型表2.13.2 竣工图2.13.2.1 电锁器联锁竣工图2.13.2.1.1 信号设备平面布置图及联锁图2.13.2.1.2 信号室内设备布置示意图2.13.2.1.3 控制台盘面示意图2.13.2.1.4 电路图2.13.2.1.5 室内配线图2.13.2.1.6 室外配线图2.13.2.1.7 非标准设备安装图2.13.2.2 电气集中联锁竣工图2.13.2.2.1 信号设备平面布置图2.13.2.2.2 室内信号设备布置示意图2.13.2.2.3 双线轨道电路图2.13.2.2.4 电缆网络图2.13.2.2.5 室外电缆布置及防护示意图2.13.2.2.6 室内配线图2.13.2.2.7 室外配线图2.13.2.2.8 信号显示关系图2.13.2.2.9 非标准设备安装图2.13.2.2.10 继电集中联锁还应附加:2.13.2.2.10.1 控制台、表示盘及其他盘面布置图2.13.2.2.10.2 组合连结图2.13.2.2.10.3 电路图2.13.2.2.10.4 继电集中与各种设备结合电路图2.13.2.2.11 计算机联锁竣工图还应附加:2.13.2.2.11.1 控制台、表示盘(或CRT)及其他盘面布置图2.13.2.2.11.2 计算机联锁系统结构图2.13.2.2.11.3 计算机联锁系统设备配置示意图2.13.2.2.11.4 输入、输出接口电路图2.13.2.2.11.5 计算机联锁系统防雷设备示意图2.13.2.2.11.6 计算机联锁电源系统配置示意图2.13.2.3 驼峰信号竣工图2.13.2.3.1 驼峰信号设备(含调速设备)平面布置图2.13.2.3.2 室内信号设备布置示意图2.13.2.3.3 驼峰控制台盘面布置示意图2.13.2.3.4 进路控制、溜放速度控制等系统结构图2.13.2.3.5 动力设备、风(油)管路等设备布置示意图2.13.2.3.6 接口电路及联系电路图2.13.2.3.7 电缆网络图2.13.2.3.8 室外电缆布置及防护示意图2.13.2.3.9 室内、室外配线图2.13.2.3.10 非标准设备安装图2.13.2.3.11 驼峰信号电源系统配置示意图2.13.2.4 区间信号竣工图2.13.2.4.1 区间信号平面布置图(含道口信号)2.13.2.4.2 区间电缆径路及防护示意图2.13.2.4.3 电路图2.13.2.4.4 配线图2.13.2.4.5 非标准设备安装图2.13.2.5 调度集中或调度监督竣工图:2.13.2.5.1 调度集中或调度监督系统结构图2.13.2.5.2 调度所室内设备布置示意图2.13.2.5.3 调度区段按序列排列站形图2.13.2.5.4 调度所表示盘面与操纵箱盘面布置图2.13.2.5.5 编码图2.13.2.5.6 分机与电气集中(或计算机联锁)结合电路图2.13.2.5.7 自动闭塞检测系统图2.13.2.5.8 非标准电路图2.13.2.5.9 配线图2.13.2.5.10 非标准设备安装图2.13.2.6 其他信号设备竣工图2.13.2.6.1 道口信号设备布置图2.13.2.6.2 隧道防护信号设备布置图2.13.2.6.3 信号检修、测试设备室内布置示意图2.13.2.6.4 机车信号检修、测试设备室内布置示意图2.13.2.6.5 电路图2.13.2.6.6 配线图2.13.2.6.7 非标准设备安装图2.14 电力2.14.1 表格2.14.1.1 电力工程竣工数量表(建交一16)2.14.1.2 送电线路数量表(建交一22)2.14.1.3 配电线路数量表(建交一23)2.14.1.4 电力设备数量表2.14.1.5 导线安装曲线或安装表2.14.2 竣工图2.14.2.1 发、变、配电所竣工图2.14.2.1.1 总平面布置图2.14.2.1.2 电气主接线图2.14.2.1.3 室内设备平面布置图2.14.2.1.4 室内设备布置断面图2.14.2.1.5 室外变、配电设备平面布置图2.14.2.1.6 室外变、配电设备布置断面图2.14.2.1.7 设备基础平面布置图2.14.2.1.8 架构组装图及零部件图2.14.2.1.9 二次接线图2.14.2.1.10 端子排接线图2.14.2.1.11 屏面布置图2.14.2.1.12 自动化装置配置图2.14.2.1.13 所用电交直流系统图2.14.2.1.14 电缆布置及电缆清册图2.14.2.1.15 照明及动力配线图2.14.2.1.16 防雷保护、接地图2.14.2.1.17 电力调度中心平面布置图2.14.2.1.18 远动系统图2.14.2.1.19 远动装置外部接线图2.14.2.1.20 远动装置端子排接线图2.14.2.1.21 远动装置接地图2.14.2.1.22 电力调度中心用电系统图2.14.2.2 站内电力线路竣工图2.14.2.2.1 线路平面图2.14.2.2.2 线路供电系统图2.14.2.2.3 复杂地段电缆敷设图2.14.2.2.4 非标准杆塔、灯塔、灯桥图2.14.2.2.5 室外开关箱图2.14.2.2.6 站场照明控制系统图2.14.2.3 供电线路(电源、贯通线路及区间其他高压电力线路)2.14.2.3.1 线路平面图2.14.2.3.2 复杂地段断面图2.14.2.3.3 复杂地段电缆敷设图2.14.2.3.4 非标准杆塔图2.14.2.3.5 设备安装图2.14.2.3.6 防雷保护、接地图2.14.2.4 动力配线竣工图2.14.2.4.1 平面布置图2.14.2.4.2 配电系统图2.14.2.4.3 复杂动力设备电气主接线及控制接线图2.14.2.4.4 设备安装图2.14.2.4.5 防雷保护、接地图2.14.2.5 室内、外照明(不含超高层建筑)2.14.2.5.1 平面布置图2.14.2.5.2 配电系统图及控制接线图2.14.2.5.3 防雷保护、接地图2.14.2.6 自动控制竣工图2.14.2.6.1 控制室平面布置图2.14.2.6.2 配电系统图2.14.2.6.3 控制系统图或框图2.14.2.6.4 控制设备外部接线图2.14.2.6.5 控制系统接地图2.15 电气化2.15.1 表格2.15.1.1 电气化设备表(建交一20)2.15.1.2 接触网工程数量表(建交一21)2.15.1.3 送电线路数量表(建交一22)2.15.1.4 配电线路数量表(建交一23)2.15.1.5 电缆清册2.15.2 竣工图2.15.2.1 牵引变电所、开闭所、分区亭、电力调度所竣工图2.15.2.1.1 主接线图2.15.2.1.2 总平面布置图(含绿化)2.15.2.1.3 生产房屋平面布置图2.15.2.1.4 生产房屋设备及网栅布置图2.15.2.1.5 生产房屋母线布置图2.15.2.1.6 间隔断面图2.15.2.1.7 设备安装图2.15.2.1.8 防雷与接地平面布置图2.15.2.1.9 生产房屋预埋件位置图2.15.2.1.10 交直流自用电系统图2.15.2.1.11 二次回路接线图2.15.2.1.12 盘面布置图及控制盘面布置图2.15.2.1.13 主控制室配电盘布置及小母线配置图2.15.2.1.14 端子排接线图2.15.2.1.15 断路器机构箱安装接线图2.15.2.1.16 动力照明图2.15.2.1.17 电力敷设图2.15.2.1.18 基础平面布置图2.15.2.1.19 架构组装图及零部件图2.15.2.1.20 调度所平面布置及远动装置接地系统图2.15.2.1.21 远动范围图2.15.2.1.22 调度所所用电系统图2.15.2.1.23 远动装置系统图2.15.2.1.24 远动装置外部接线图2.15.2.1.25 调度盘、台面布置图2.15.2.1.26 电源盘盘面布置图2.15.2.1.27 远动装置安装图及房屋预埋件位置图2.15.2.1.28 远动装置、调度盘、台端子排接线图2.15.2.2 接触网竣工图2.15.2.2.1 站场接触网平面布置图2.15.2.2.2 区间接触网平面布置图2.15.2.2.3 隧道内悬挂平面布置图2.15.2.2.4 供电线、回流线、捷接线、正馈线、保护线平面布置图2.15.2.2.5 导线安装曲线2.15.2.2.6 设备安装图2.15.2.2.7 各类支柱安装图2.15.2.2.8 隧道内及下承式桁梁桥内悬挂安装图2.15.2.2.9 桥梁等大型建筑物上支柱安装图2.15.2.2.10 大型建筑物防护网栅图2.15.2.2.11 供电分段示意图2.15.2.2.12 非标准零件及基础图2.15.2.2.13 其他个别设计的竣工图2.15.2.3 供电段竣工图2.15.2.3.1 供电段平面布置图(含绿化)2.15.2.3.2 生产房屋设备平面布置图2.15.2.3.3 办公及辅助房屋平面布置图2.15.2.3.4 设备基础图2.15.2.3.5 房屋预埋件位置图2.15.2.3.6 段内管线综合图2.15.2.3.7 设备安装图2.15.2.3.8 专用设备图2.15.2.4 电力线路影响电气化铁路处理有关竣工图2.16 房屋建筑2.16.1 表格2.16.1.1 房屋总清册(建交一17)2.16.1.2 站场暧通空调卫生消防设备表(建交一26)2.16.1.3 房屋工点表2.16.1.4 站场设备构筑物表2.16.1.5 站场设备数量表2.16.1.6 站场暧通空调卫生消防设备工点表2.16.2 竣工图2.16.2.1 房屋总平面布置图2.16.2.1.1 各站房屋布置图2.16.2.1.2 生活区房屋布置图2.16.2.1.3 管线综合图(范围较大、房屋数量较多的生活区附)2.16.2.2 房屋、站场设备构筑物竣工图2.16.2.2.1 建筑平面图2.16.2.2.2 建筑立面图、剖面图2.16.2.2.3 建筑详图2.16.2.2.4 结构布置图2.16.2.2.5 构件详图,节点构造详图,基础详图2.16.2.3 暧通空调卫生消防设备竣工图2.16.2.3.1 室外热网布置图2.16.2.3.2 采暧锅炉房竣工图2.16.2.3.3 室内采暧、通风、空调、制冷、给水、排水、热水供应、消防、燃气等竣工图2.17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2.17.1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程明细表2.17.2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程竣工图(分别编入各专业工程竣工图册内)2.18 铁路用地2.18.1 表格2.18.1.1 铁路用地(含征用、划拨、回收等)、青苗补偿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清册(建交一6)2.18.1.2 铁路用地界桩表(应与用地平面图上的地界、数量一致,建交一7)2.18.1.3 铁路用地、拆迁及各项补偿结案表(建交一27)2.18.1.4 铁路建设补充耕地及交纳开垦费清册(建交一28)及有关协议证件2.18.1.5 铁路用地的耕地占用税证明或免税通知单2.18.1.6 收(付)款凭证2.18.1.7 铁路用地申请报告和各级地方政府历年批准征用土地文件,装订成册、并编印清单2.18.2 铁路用地总平面图(包括线路、住宅、站场房屋、给排水管道、水塔、工厂、采石厂等用地范围及地界标桩位置)及底图,竣工图上必须盖有地方政府图章。

铁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铁道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铁道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铁道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7.09•【文号】铁政法[2003]59号•【施行日期】2003.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铁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铁道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铁政法[2003]59号)部内各单位,部属各单位:为规范铁道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21号)、《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22号)和《铁道部规章制定办法》(2001年铁道部令第6号),现就有关铁路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名称、审查、公布工作及报送程序等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关于行政法规《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由国务院总理签发,以国务院令形式发布,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

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

铁道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于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2.有关的改革实践经验基本成熟;3.所要解决的问题属于国务院职权范围并需要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铁道部根据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具体负责与铁路部门相关的行政法规起草工作。

起草工作程序如下:1.铁道部有关部门拟定行政法规年度立法项目,于每年11月底前报部政策法规司。

2.部政策法规司对部有关部门报送的立法项目进行汇总、审核,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

3.部长办公会议审定的铁路行政法规立法项目,列入铁道部下一年度行政法规立法计划,由承担部门具体负责进行调研、起草,形成行政法规草案,报部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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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目部、各部门:现将铁建设[2012]8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学习掌握。

监理公司综合部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12]82号关于开展建设项日单价承包的指导意见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切实落实铁路建设各方权益和责任,提高铁路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在铁路工程建设中开展单价承包试点工作。

一、准确把握单价承包基本特点单价承包是国内外通行的工程建设承包方式。

铁路建设项目单价承包是指,招标人根据审核后的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提出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按照工程量清单及相关图纸进行报价;合同实施过程中,在规定的工程量变化幅度范围内,合同单价保持不变,施工单位只承担价格风险、不承担工程数量风险,建设单位承担工程数量风险。

单价承包的主要特点:一是量价分离、风险共担。

单价承包方式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基础,投标人根据市场价格信息和自身的技术、财务、管理能力进行投标自主报价,在招投标及工程实施过程中,招标人对工程量负责,在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范围内投标人对综合单价报价负责;二是公平竞争、市场定价。

单价承包方式在工程内容和数量上弱化了标底,增加了招标透明度,使所有投标人能够在招标人提供的同一工程量平台上进行价格方面的公平竞争,通过公平的市场竞争最终确定合理的工程价格,为公平竞争、公正交易、合理降低工程造价奠定了基础;三是按图验工、据实计价。

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在规定工程量变化幅度范围内、合同综合单价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必须依据《铁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南》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对施工单位实际完成的施工图(含变更设计图)工程量进行验工,按投标及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据实计价。

施工单位实际完成的施工图(含变更设计图)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相比,超出规定工程量变化幅度范围的计量项目价格按照合同约定及《铁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南》等规定协商确定。

二、充分认识单价承包重要意义单价承包试点标志着铁路工程向政府指导、市场定价的方向迈进了一步。

一是建设单位必须增强主体责任意识,采取措施提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促进勘察设计质量提高,通过提高工程数量的准确性实现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目标,减少建设项目投资控制风险,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二是施工企业投标时,既要考虑低价中标,又要考虑中标后价格风险及合同管理,深入分析完成每单位实体工程的个体成本组成。

中标后,必须精心选定施工方案,合理组织生产,搞好成本测算,加强技术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管理效益;三是参建各方责任界面更加清晰,特别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在投资控制方面的责任更加明确,有利于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实施工程单价承包,对于促进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提高,有效控制投资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相关政策及注意事项铁路建设项目实施单价承包,合同双方必须清楚合同履行过程中各自所担负的风险和权责,相关事项必须提前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予以明确。

1.关于评标办法。

实施单价承包的铁路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原则上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招标人应综合考虑施工组织设计、投标报价、综合单价以及其不均衡性等因素,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相应的具体评审标准和指标,评标委员会按此评审后,择优确定中标人。

2.关于计量规则。

工程量清单是施工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是发包人依据《铁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南》编制、格式统一、拟发包工程的明细清单。

清单子目中特征为“综合”的是最低一级的清单子目,与其相关的工程内容属于子细目,不单独计量,费用计入该清单子目。

新建铁路工程项目中,与路基、桥梁、隧道等工程同步施工的电缆沟、槽及光(电)缆防护、接触网滑道等站后接口工程的数量,计入路基、桥梁、隧道等工程的清单子目,站后工程不再重复计列。

3.关于验工计价。

按施工图(含变更设计图)的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验工计价是单价承包的核心,建没单位必须熟悉、执行计量规则,组织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检验合格的工程,按照计量规则进行现场计量,确保验工数量真实可靠,并依据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进行计价,按规定程序审核后拨付工程款;凡是超过施工图(含变更设计图)所示的长度、面积或体积等工程数量,均不予计量与支付。

符合规定的单价调整引起的费用增减以及工程数量变化引起的费用增减在合同暂列金中计列;合同的暂列金从预备费中划出,比例不超过合同额的1.5%。

4.关于变更设计。

变更设计管理是单价承包实施过程中工程数量及投资控制的关键,要在努力通过提高勘察设计质量、避免和减少变更设计的同时,严格变更设计管理,确需变更设计的,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变更设计程序。

首先要界定和追究变更设计责任,公正准确确定变更设计的原因、责任单位、技术方案、费用、费用承担单位及分摊比例。

施工单位引起的变更设计费用增加由施工单位承担;优化设计及非责任原因的变更设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非施工单位原因变更设计导致工程数量变化且全部符合下列四项条件:数量变化超过原施工图数量的10%、数量变化与该项工作的合同综合单价乘积超出中标合同金额的0.01%、直接改变该项工作的单位成本超过1%、合同没有约定为固定费率项目,由甲、乙双方按合同约定通过监理对超出部分协商确定单价,并签订补充协议。

5.关于价差调整。

承包单位应自主报价,在投标报价中充分考虑物价波动因素。

合同工期不足2年的工程不进行价格调整;合同工期超过2年的工程超过2年的部分,以及合同工期虽不足2年但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合同实际履行超过2年的部分,按照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联合颁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发改委令第56号)中通用合同条款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调整物价波动引起的材料价差,具体调整可按《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 (铁建设[2009]46号)并以第2年末的造价信息为调整基准进行。

价差调整的,验工计价时仍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价差调整按程序单独计价,费用在合同暂列金额中支付。

6.关于索赔事项。

索赔是合同双方的权利。

由于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时,受损方有权依据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联合颁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条款的有关约定提出索赔要求。

合同双方提出的索赔要求均应通过监理进行办理。

竣工付款证书发出后,合同双方无权再就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要求;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事项,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承包人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四、切实加强项目组织管理为切实做好试点工作,必须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严格按施工图招标,切实发挥工程量清单的基础作用.必须以工程质量为准绳,以合同单价为基础,以施工图工程量为依据,规范验工计价、变更设计、价差调整、索赔事项管理,严格履行合同及相关规定。

1.合理选择试点项目。

开展单价承包是改进铁路建设管理及承发包方式的重要尝试,为稳妥推进该项工作,经铁道部研究决定先行选定一个客运专线、一个客货共线两个项目作为铁路建设项目单价承包试点项目。

项目确定后,相关单位要认真研究把握单价承包政策及管理措施,做好试点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试点项目根据项目审批及试点工作推进情况研究确定。

各建设单位(铁路局、铁路公司)可结合管内建设项目特点和自身管理力量等实际情况,积极主动向铁道部提出承担试点项目申请,经同意后开展单价承包试点工作。

2.加强勘察设计管理。

勘察设计质量及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是单价承包以及有效预防不平衡报价的基础,勘察设计单位要精心勘察、精心设计,保证勘察设计深度和勘察设计质量;设计审查部门在审查没计方案、技术措施、施工组织的同时,必须审查工程数量;建设单位必须认真做好施工图审核,详细审查施工图预算,组织力量认真细致编制好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将工程费用控制在批准概算内。

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工程量变化较大的,勘察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3.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熟悉掌握单价承包的主要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单价承包管理需要和标准化管理要求,修改、完善、补充、细化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管理程序,特别是施工图审核、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招标、质量安全管理、变更设计、验工计价等方面,要切实细化并落实好岗位责任。

4.选配高素质人员。

建设单位要根据项目规模及试点工作需要,在项目管理机构配臵l—2名注册造价工程师和1—2名注册会计师;在监理招标时,应在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注册造价工程师、有经验的工程造价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数及要求。

同时按照铁道部相关规定,选配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其他工作人员,并做好人员业务和廉政培训工作,使项目管理人员熟悉单价承包的管理理念、管理程序、管理方法,提高防范廉政风险的能力,适应单价承包工作要求。

5.细化招标准备工作。

建设单位要针对单价承包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涉及工程量变化、单价调整等索赔事项,组织人员熟悉国家发改委等部门下发的《标准文本》和铁道部下发的《铁路建设项目单价承包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补充文本》、《铁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南》,结合施工图招标和建设项目特点,细化专用合同条款,明确工程风险和分担原则,努力降低合同风险;要认真组织对工程量清单审查,保证清单科目设臵科学合理、工程数量准确真实;要提前研究把握关键科目的量价变化趋势,有效预防不平衡报价,为评标和合同管理奠定基础。

6.发挥监理人员作用。

发挥监理人员作用是履行单价承包合同的重要支撑。

建设单位要落实监理单位责任,组织监理人员细化计量程序,在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负责验工计价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及相应的违约处罚措施,建立以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具体实施的工程计量工作体系;工程实施中,要为监理工程师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监理人员按规定履行职责。

同时,要建立严格的计量责任可追溯制度,加强对监理工程师计量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出现的违约问题要严格追究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7.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单位在建设管理过程出现违规或失职渎职问题,要依据国家、铁道部及建设单位规定的程序,分析原因,认定责任,根据问题的性质、情节、后果和处罚标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建设单位以及参建各方出现违规及违约等问题,要依据合同约定和国家、铁道部相关规定,通过市场、经济、行政等各种手段,严肃追究参建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强化廉政风险防控。

单价承包方式中,勘察设计质量、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投标、验工计价、变更设计、索赔事项等都是廉政风险防控的关键环节,建设单位要在完善制度程序、风险防控措施和严格责任追究的同时,加强廉政教育和日常监督工作,确保工程优质、干部优秀。

铁道部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试点工作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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