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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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程序第三章项目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章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第五章勘察设计管理第六章施工管理第七章监理管理第八章质量管理第九章安全管理第十章建设资金管理第十一章竣工验收第十二章罚则第十三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11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7月11日第七次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

第五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采用现代管理方法,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不断提高建设水平。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工作,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

第七条铁路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监督制。

第八条铁路建设必须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从事铁路建设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监理、咨询等活动的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专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在批准的资质和资格范围内从业,接受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十一条铁路建设程序包括立项决策、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铁路中长期规划或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铁路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资料:人员配备标准化

铁路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资料:人员配备标准化

铁路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资料人员配备标准化1 总则1.1目的为深入贯彻铁路建设新理念,全面落实“六位一体”管理要求,推进铁路局“标准化管理年”有关工作要求,实现铁路局打造精品工程、安全工程的目标,根据•关于推进建设单位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8‟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1.2内涵指挥部人员的素质决定了建设管理的水平和效率,是实行建设单位标准化管理的根本。

人员配备标准化就是根据工作岗位要求配备具有相应技能、能力、知识以及协调能力的人员,实现岗位设臵满足管理要求,人员素质满足岗位要求,使指挥部成为实现建设目标的工作团队。

1.3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铁路局管辖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建设指挥部的岗位设臵、人员配备的标准化要求。

1.4原则指挥部人员配备根据本标准的设臵要求,在基本配备基础上,可根据工程规模,工程进展阶段,实行专业调配;同时,还要根据人员管理培训要求,积极建立考核、培训、培养机制,促进在岗工作人员的技术业务素养提高的同时,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加强思想文化引导、加强反腐廉政建设、加强团队的意识建设,努力创造一种“团结、和谐、敬业、自律”的氛围,带动建设工作全面开展,并最终实现“建一项工程、树一个样板、铸一个精品、带一支队伍”的目标。

2 编制依据(1)•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2003第11号)。

(2)•关于规范铁路建设指挥部的指导意见‣(铁劳卫[2007]170号)。

(3)建设指挥部管理办法指南(建建[2007]72号)。

(4)•铁路建设指挥部管理办法‣(铁建设[2007]177号)。

(5)•关于推进建设单位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6)•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指南(试行)‣。

(7)•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手册(试行)‣。

(8)•铁路局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岗位工作指南‣。

(9)•铁路局干部培养管理办法‣(上铁委干字[2005]190号)。

3 部门设臵及人员配备3.1依据指挥部编制及人员配备应严格执行铁道部•铁路建设指挥部管理办法‣(铁建设…2007‟177号)及•关于规范铁路建设指挥部的指导意见‣(铁劳卫…2007‟170号)有关规定。

铁路工程部门工作职责

铁路工程部门工作职责

铁路工程部门工作职责2.1.1部门设置⑴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明确铁路建设指挥部工作职责,根据《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职责。

⑵指挥部是指铁道部、铁路局或其他业主为组织实施某一具体铁路建设项目专门成立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

⑶指挥部内设机构一般按综合部、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部、计划财务部、物资设备部5个部门设置。

2.1.2 指挥部工作职责⑴负责管段内建设组织实施和现场管理工作,及时协调处理现场工程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⑵负责管段内征地拆迁协调工作。

⑶负责管段内工程进度和质量控制,组织检查施工进度、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参加重点工程施工方案审查,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和现场咨询机构。

⑷组织召开现场例会,掌握施工进度情况,定期对施工进度和质量安全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对存在的质量安全、进度方面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

⑸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第一时间到达事件发生现场,组织控制事件发展。

⑹配合处理质量和安全事故。

⑺负责验工计价的工程数量审查。

⑻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各部门工作职责1. 综合部工作职责⑴负责日常行政管理、党群工作,做好信息的上传下达,统筹协调各部门工作,催办和督查重要事项的执行情况。

⑵做好信息调研,及时掌握指挥部各类工作动态,畅通信息渠道,负责指挥部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⑶组织或参与指挥部有关文电的起草工作,负责公文、文档的收发、登记、呈批、传阅、催办、缮印和指挥部发文的审核工作。

负责文件的分类、立卷、归档工作。

⑷负责机要、保密和印鉴管理工作。

⑸负责会务组织工作。

组织或指导其他部门做好会议筹备、会议记录以及相关文件整理等工作。

⑹负责宣传报道工作,收集整理工程建设的有关影像资料和相关信息。

负责编写大事记,做好指挥部史志管理工作。

⑺负责外事接待工作。

⑻负责人事管理工作,做好人员的考察、调配和日常考核、奖惩、培训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

铁路工程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

铁路工程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

铁路工程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3.1依据指挥部编制及人员配备应严格执行铁道部《铁路建设指挥部管理办法》(铁建设〔2007〕177号)及《关于规范铁路建设指挥部的指导意见》(铁劳卫〔2007〕170号)有关规定。

3.2设置原则3.2.1基本原则(1)指挥部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一个月内成立,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和负责前期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及时到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一个月内,指挥部应组建完毕,人员基本到位;铁路局所管项目的指挥部和初步设计批复一个月内,指挥部人员必须全部到位。

(2)指挥部按照《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铁路建设指挥部管理办法》(铁建设[2007]177号)规定的任职条件,配置指挥部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其他人员。

(3)指挥部设置地点应以方便工作为原则,初步设计批复前指挥部可将办公地点设在方便前期工作的地方,初步设计批复后指挥部驻地应设在建设项目现场。

长大干线的指挥部一般应设在项目中间位置,确需设在一端的,必须同时在中间位置或其他适当的位置设置由指挥部领导班子副职为组长的现场工作组。

3.2.2人员配置指挥部人员根据项目规模合理配置。

1.编制内人员配置客运专线项目投资100亿元(含)以下的项目,一般不超过20人;投资100亿元至300亿元(含)的项目,一般不超过30人;投资300亿元至800亿元(含)的项目,一般不超过40人;投资大于800亿元的项目,一般不超过50人;普通铁路项目投资20亿元(含)以下的项目,一般不超过20人;投资20亿元至50亿元(含)的项目,一般不超过30人;投资50亿元至100亿元(含)的项目,一般不超过40人;投资100亿元以上的项目,一般不超过50人。

2.聘用人员及费用(1)指挥部可在人员配置标准内聘用年龄不超过65岁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2)一般项目在人员配置标准内聘用人员总数不得超过指挥部人员数的20%,聘用人员费用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设置,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根据《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是指铁道部、铁路局以及合资铁路公司为组织实施铁路建设项目专门成立的机构,包括建设期间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

第四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一个月内成立,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负责前期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及时到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一个月内,项目管理机构应组建完毕,人员基本到位;初步设计批复一个月内,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必须全部到位。

第五条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地点应以方便工作为原则,初步设计批复前项目管理机构可将办公地点设在方便前期工作的地方,初步设计批复后项目管理机构驻地应设在建设项目现场。

长大干线的项目管理机构一般应设在项目中间位置,确需设在一端的,必须同时在中间位置或其他适当的位置设置由项目管理机构领导班子副职为组长的现场工作组(对外可称项目段落指挥部),现场工作组人员在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中解决;项目管理机构所在地区不得设置现场工作组。

第六条铁道部批准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的机构编制,按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铁路局批准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的机构编制,按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铁劳卫[2007]170号)执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具备的专业技术条件:(一)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总工程师、财务主管1.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管理工作经历, 2年以上铁路建设管理工作经验。

客运专线和投资大于50亿元(含)普通铁路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项目管理机构生产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担任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具有3年以上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经验。

3.项目管理机构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担任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具有5年以上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经验。

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中的质量管理控制要点

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中的质量管理控制要点
凝土质量带来很大影响,外加剂含气量控制措施不到位)。 • 混凝土拌合设备不符合要求(集中拌合、自动计量、应急设备等,) •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管理不规范(特别是耐久性混凝土实际使用的原材
料已发生变化,仍使用原配合比;有的配合比试验结果未明,未经批 准,现场已大量使用) • 钢筋连接(焊接、绑扎)不满足规范要求。 • 混凝土保护层控制不力,给工程在寿命期内的使用安全带来隐患。 • 冬(夏)季施工混凝土的保(降)温、养护措施不到位。
• 最终验交必须合格 • 目前材料质量问题突出
5、工序工艺的监控
• 操作层的技术管理到位 (技术交底,作业指导、界面交接等)
• 具体人员责任落实到位 (发现问题有明确的责任人)
• 工程现场施做到位 (管理不乱序——战略决定胜负、标准要求不含糊——起点决定 终点,细节不轻视——细节决定成败)
6、过程检查与检测
操作层面的问题比较集中,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管而不严的问 题十分突出,质量安全自控能力较差。 (3)有关制度落实不力,质量安全责任逐级衰减,没有真正落实到 现场、到岗位、到个人,现场质量安全混乱无序。 (4)施工工艺落后,随意更改设计施工方法,施工组织可行性差, 技术措施不落实,尤其是对个别高风险工程缺乏行之有效的技术 保证措施,造成质量安全隐患普遍存在。 (5)质量安全意识淡薄,培训工作流于形式,施工人员业务素质和 作业水平较差,施工不规范、偷工减料、无证上岗等问题较为严 重。 (6)不能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查彻整问题,往往心存盲目侥幸心 理,有些问题是明知故犯、屡查屡犯,有的最终酿成严重事故, 如高阳寨隧道安全事故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违规成本)
• 检查制度化(三检制度) • 过程控制网络化 • 责任落实具体化 • 检验检测规范化 • 定期分析 • 问题要集中整治 • 闭合管理 • 举一反三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建设[2005]146号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建设[2005]146号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5]1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勘察设计管理,认真审核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应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监理单位应认真检查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应详细核对设计文件,各单位要互相配合,将勘察设计存在的问题解决在工程实施之前。

第五条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本办法进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选派能够胜任变更设计工作的人员常驻现场,监理单位应强化现场检查,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第七条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

第九条对施工图的其他变更为Ⅱ类变更设计。

第十条变更设计项目划分原则1.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项变更设计;2.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者除外)。

第十一条变更设计必须按上述原则划分,严禁将变更设计项目合并或拆分。

第三章变更设计程序第十二条Ⅰ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勘察设计单位按处理意见完成变更设计。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

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铁计[2007]9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建设新理念,加强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实现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工期目标,节约建设资金,发挥投资效益,依据《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基本建设项目要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投资管理,按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程招投标、项目实施四个阶段进行投资控制.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合理确定投资规模,铁道部主管部门为发展计划司;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批复设计概算,铁道部主管部门为工程设计鉴定中心;项目工程招投标、项目实施阶段按批准投资进行过程控制,铁道部主管部门为建设管理司。

项目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责任主体,项目设计单位是全过程投资控制的基础,项目施工单位依据设计图纸组织施工并按照合同价款控制投资,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和验工计价实施监理。

铁道部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全过程投资进行审批和监管。

第三条按照科学定标、适度从紧、强本简末、节约投资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

国家或铁道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建设项目规模和投资控制的依据,批准的投资估算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法定限额。

建设单位在铁道部批准项目设计概算规模内组织建设。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可参照执行。

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程序适用于本办法,但各项投资决策应经公司法定程序决策后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章 (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第五条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优化选择技术方案并合理核定项目投资估算。

(预)可行性研究重点研究项目的工程范围、技术标准、线路主要方案、主要设备设计原则、重大桥隧工程方案和桥隧工程比例、主要站段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年限、资金筹措方案和项目的效益评价等内容。

第六条项目设计单位完成初测后开放可行性研究工作,项目投资估算依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专业设计方案和工程数量,按照铁道部基本建设工程投资(预)估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基本预备费按一至十一章费用总额的10%计列.项目设计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投资估算)应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和精度,推荐的主要技术条件明确,重大设计方案比选充分,影响投资的因素考虑全面,投资估算编制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11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7月11日第七次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国务院规定的铁道部负责铁路建设行业管理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

第五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采用现代管理方法,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不断提高建设水平。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工作,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

第七条铁路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监督制。

第八条铁路建设必须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从事铁路建设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监理、咨询等活动的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专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在批准的资质和资格范围内从业,接受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十一条铁路建设程序包括立项决策、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铁路中长期规划或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规定报批。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铁计[2007]9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建设新理念,加强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实现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工期目标,节约建设资金,发挥投资效益,依据《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基本建设项目要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投资管理,按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程招投标、项目实施四个阶段进行投资控制。

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合理确定投资规模,铁道部主管部门为发展计划司;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批复设计概算,铁道部主管部门为工程设计鉴定中心;项目工程招投标、项目实施阶段按批准投资进行过程控制,铁道部主管部门为建设管理司。

项目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责任主体,项目设计单位是全过程投资控制的基础,项目施工单位依据设计图纸组织施工并按照合同价款控制投资,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和验工计价实施监理。

铁道部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全过程投资进行审批和监管。

第三条按照科学定标、适度从紧、强本简末、节约投资的原则,编制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

国家或铁道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建设项目规模和投资控制的依据,批准的投资估算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法定限额。

建设单位在铁道部批准项目设计概算规模内组织建设。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可参照执行。

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程序适用于本办法,但各项投资决策应经公司法定程序决策后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章(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第五条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优化选择技术方案并合理核定项目投资估算。

(预)可行性研究重点研究项目的工程范围、技术标准、线路主要方案、主要设备设计原则、重大桥隧工程方案和桥隧工程比例、主要站段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年限、资金筹措方案和项目的效益评价等内容。

第六条项目设计单位完成初测后开放可行性研究工作,项目投资估算依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专业设计方案和工程数量,按照铁道部基本建设工程投资(预)估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基本预备费按一至十一章费用总额的10%计列。

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铁路局,国家铁路局,国家铁路局
•【公布日期】2023.10.23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
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水平,保障铁路建设高质量发展,立足于铁路政企分开改革和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实践,国家铁路局组织对《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将意见发送至******************.cn。

2.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院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邮编:100891)。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0月23日至11月22日。

附件:《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铁路局2023年10月23日。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程监督总站张智一、建设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铁道部令第11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的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共包括14项内容,明确了建设单位在质量、安全、投资、工期方面承担的建设管理责任。

总公司改制之后,在铁道部11号令和相关文件的基础上,新修订完成了《铁路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稿),已征求了各单位意见,即将印发执行。

《办法》中明确了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与原来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基本一致,修订和增加了适应铁路总公司体制和当前建设形势的部分内容,建设单位要对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控制、环保、稳定负责。

以上可以看出,在所有的职责当中,质量、安全职责是核心,建设单位的所有工作都要围绕工程质量安全这个核心开展。

建设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规范建设工程活动主体质量安全行为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等。

其中,明确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的:质量责任------国家条例11条、部规定25号令13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共11条,规定了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安全责任------国家条例6条、部办法179号9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共6条,对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应当承担的安全责任作了规定。

建设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具有法律责任和管理责任新颁布执行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了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一些新的内容。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已于2013年7月24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8月17日发布,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铁路工程I类变更文件[2005]年146号文

铁路工程I类变更文件[2005]年146号文

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5]146号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建设投资公司,集装箱公司:根据《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勘察设计管理体制改革,铁道部对《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按照执行。

铁道部1997年发布的《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1997]125号)和2003年发布的《关于调整国家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程序和分工的通知》(铁建设[2003]14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1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勘察设计管理,认真审核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应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监理单位应认真检查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应详细核对设计文件,各单位要互相配合,将勘察设计存在的问题解决在工程实施之前。

第五条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本办法进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选派能够胜任变更设计工作的人员常驻现场,监理单位应强化现场检查,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第七条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铁道部及其所属单位投资或合资新建、改建的铁路工程。

由地方投资建设的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报告工程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都有权向铁道部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条铁道部负责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路建设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执行国家相关事故处理规定。

第二章工程质量事故分类第七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l.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2.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2.导致铁路交通较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很大影响。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较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2.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较大影响。

铁计2007(97号)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

铁计2007(97号)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日期:2010-01-07] 来源:作者:[字体:大中小]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铁计[2007]9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建设新理念,加强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实现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工期目标,节约建设资金,发挥投资效益,依据《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基本建设项目要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投资管理,按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程招投标、项目实施四个阶段进行投资控制。

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合理确定投资规模,铁道部主管部门为发展计划司;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批复设计概算,铁道部主管部门为工程设计鉴定中心;项目工程招投标、项目实施阶段按批准投资进行过程控制,铁道部主管部门为建设管理司。

项目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责任主体,项目设计单位是全过程投资控制的基础,项目施工单位依据设计图纸组织施工并按照合同价款控制投资,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和验工计价实施监理。

铁道部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全过程投资进行审批和监管。

第三条按照科学定标、适度从紧、强本简末、节约投资的原则,编制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

国家或铁道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建设项目规模和投资控制的依据,批准的投资估算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法定限额。

建设单位在铁道部批准项目设计概算规模内组织建设。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可参照执行。

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程序适用于本办法,但各项投资决策应经公司法定程序决策后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章(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第五条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优化选择技术方案并合理核定项目投资估算。

(预)可行性研究重点研究项目的工程范围、技术标准、线路主要方案、主要设备设计原则、重大桥隧工程方案和桥隧工程比例、主要站段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年限、资金筹措方案和项目的效益评价等内容。

20120320-铁路建设工程调度细则(试行稿)-拟发文稿-3.26

20120320-铁路建设工程调度细则(试行稿)-拟发文稿-3.26
7.参加部管建设管理机构业绩的初步考核,提出调度工作考核的扣分建议;指导考核本级及下级工程调度管理工作。
第七条铁路局(部管公司)工程调度职责应按照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调度制度》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主要职责应包含:
1.收集、整理、分析工程项目建设信息,按照部工程调度室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地编报工程调度报表,反映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制约项目进展的主要因素。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基础信息数据库。
周报、日报和紧急报告经分管领导签认后报出。
第十一条各级铁路工程调度要依托铁路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加快研究建立铁路大中型项目工程调度信息平台,全面提高铁路建设工程调度管理水平。
第五章
第十二条铁路工程调度管理工作纳入建设单位绩效考核范围。铁路局(部管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年度绩效考核中提出扣分建议。
正文:
附件3
工程调度月报
单位名称:铁路局/铁路公司年月日
一、本月管内项目建设中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等方面简况及项目推进情况。
二、问题承办情况。
三、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问题及建议意见
填表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
填填表要求:
1.报表填写内容简明扼要,问题描述准确;
2.此表最长不超过三页。
1.
未建立全天24小时畅通的信息渠道;
2.未按要求发出、接收调度命令、通知;
3.未及时上报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未跟踪、反馈处理情况;
4.未按规定要求填报调度报表。
第六章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1:工程调度命令
附件2:工程调度通知
附件3:工程调度月报
第五条工程调度人员应具有一定的铁路大中型项目建设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数量应满足调度管理工作和24小时值班工作需要,并保持相对稳定。

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适应铁路跨越式发展的要求,加强和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根据《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管理的新建、改建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

各铁路局所管的大修、更改和小型建设项目,可比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铁路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者。

铁路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期、投资、安全和环保水保等建设目标负全责,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是铁路建设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是铁路建设单位派驻工程现场实施建设管理的机构。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立即组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并首先配备必要的技术管理骨干人员;建设项目可研批准后,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必须全部到位,并经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核备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建设项目招标工作。

第五条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按照精干、高效、专业齐全、分工明确、责任到位、管理科学的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的类型、规模及技术特点配置。

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配置标准见附表1。

客运专线项目应当适当增加各主要专业的技术人员。

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条件一、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条件(一)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铁路工程建设管理工作8年以上,并担任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高级管理职务。

客运专线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技术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铁路工程建设管理工作10年以上,并从事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技术管理工作。

(三)财务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会计(审计)师及以上职称,从事过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

(四)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均应为铁路建设单位在职人员。

二、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条件(一)技术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11号部令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11号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11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7月11日第七次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国务院规定的铁道部负责铁路建设行业管理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

第五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采用现代管理方法,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不断提高建设水平。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工作,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

第七条铁路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监督制。

第八条铁路建设必须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从事铁路建设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监理、咨询等活动的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专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在批准的资质和资格范围内从业,接受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十一条铁路建设程序包括立项决策、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铁路中长期规划或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规定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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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管理办法正文:---------------------------------------------------------------------------------------------------------------------------------------------------- 铁道部令(第11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7月11日第七次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于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志军2003年7月31日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

第五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采用现代管理方法,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不断提高建设水平。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工作,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

第七条铁路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监督制。

第八条铁路建设必须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从事铁路建设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监理、咨询等活动的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专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在批准的资质和资格范围内从业,接受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十一条铁路建设程序包括立项决策、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铁路中长期规划或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四条工程实施阶段。

在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批准后,组织工程招标投标、编制开工报告。

开工报告批准后,依据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和投资,按照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组织建设。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阶段。

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竣工或分期、分段完成后,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移交。

第三章项目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十六条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单位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机构,是实现建设目标的直接责任者。

建设管理单位由建设项目投资人选择或组建。

建设项目投资人按权力和责任统一的原则,明确建设管理单位的职责和权限,并监督其完成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中央政府直接投资的铁路建设项目,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选择建设管理单位。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铁路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选择或组建建设管理单位。

其他铁路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并参照本办法选择或组建建设管理单位。

第十八条铁路建设管理单位必须是依法设立、从事铁路建设业务的企业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并满足下列条件:(一)具有管理同类建设项目的工作业绩,其负责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合格、投资控制良好,经运输检验,没有质量隐患。

(二)具有与建设项目相适应、专业齐全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其中: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有关铁路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单位负责人必须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具有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经验,或担任过同类建设项目施工现场高级管理职务,并经实践证明是称职的项目高级管理人员。

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熟悉铁路建设的规程规范,具有建设项目技术管理的实践经验,或担任过同类建设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并经实践证明是称职的。

主要财务负责人必须熟悉铁路建设的财务规定,具有建设项目投资控制和财务管理的实践经验,或担任过同类建设项目财务负责人,并经实践证明是称职的。

(三)具有与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技术、质量和经济管理机构,能够确保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等符合国家规定,良好地控制工程投资,依法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建设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和投资,组织铁路工程项目建设,就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等全过程对委托方负责;(二)组织勘察设计招标,组织实施勘察设计、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和设计咨询工作;(三)组织施工、监理、物资设备采购招标,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四)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五)负责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负责审批建设项目中单项工程开工(复工)报告;(六)组织编制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七)负责审核施工图,供应设计文件,组织工程设计现场技术交底;(八)编报工程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及建设资金预算建议;(九)组织、协调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负责统计、报告工程进度;(十)按规定办理变更设计;(十一)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对工程质量、人身伤亡和行车安全等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十二)负责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使用建设资金,办理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种结算业务;(十三)负责验工计价,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等资金的拨付与结算;(十四)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前期工作,组织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和竣工决算,组织编写工程总结。

第四章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第二十条铁路建设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构建统一、开放、有序的铁路建设市场。

第二十一条铁路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物资、设备等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

第二十二条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铁路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理由规避招标。

第二十四条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其委托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建设管理单位不得要求中标企业分割标段;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承接的铁路建设工程业务;监理企业不得转让承接的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第二十六条招标确定中标人后,建设管理单位和中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招标投标文件约定的合同条款,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违约方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铁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实行履约担保制度,积极推行保险制度。

第二十八条铁路建设实行合同备案制度,合同签定15日内,建设管理单位应向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备案。

第五章勘察设计管理第二十九条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铁路发展目标相适应,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统一的原则。

第三十条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颁布的技术政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意见。

第三十一条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制度、设计咨询制度和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第三十二条承担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企业必须加强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

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工作应认真做好经济社会调查,运用系统工程理论,综合考虑运输能力、运输质量、建设规模和投资,推荐先进适宜的技术标准。

在充分进行方案论证和经济技术比较的基础上,推荐最佳设计方案。

第三十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必须达到规定的深度,初步设计概算静态投资与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静态投资的差额一般不得大于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静态投资的10%。

第三十四条铁路建设工程设计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三十五条铁路建设项目开工前,勘察设计企业必须按勘察设计合同约定,向施工、监理企业说明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并选派设计代表机构与人员常驻现场,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完善和优化勘察设计,并按规定进行变更设计。

第三十六条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取费,按国家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实行优质优价。

第六章施工管理第三十七条承担铁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接受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必须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建现场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力量和机械设备。

第三十九条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必须详细核对设计文件,依据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对设计文件存在的问题以及施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监理和建设管理单位。

第四十条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必须建立质量责任制,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开展文明施工,推行标准化工地建设。

第四十一条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对工程施工的关键岗位、关键工种,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四十二条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必须对建筑材料、混凝土、构配件、设备等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产品和设备。

第四十三条工程施工承包企业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确需分包的工程,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并在签定合同中约定。

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四十四条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在工程施工中应准确填写各种检验表格,按规定编制竣工文件。

第七章监理管理第四十五条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和监理执业人员持证上岗制。

第四十六条工程监理必须执行铁路建设有关规程规范,依据设计文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监理。

第四十七条监理企业必须按照监理合同和投标承诺,设置现场监理机构,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必需的检测设备。

第四十八条施工现场应建立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各负其责的工程监理体系,现场监理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监理工作需要,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必须实行旁站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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