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青海级国库现金管理招标公告

合集下载

青海省发展改革委、青海省经委、青海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青海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改革委、青海省经委、青海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青海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改革委、青海省经委、青海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青海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经济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17•【字号】青发改收费[2011]1308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青海省发展改革委、青海省经委、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税局、青海省地税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海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发改收费[2011]1308号)各州(市、地)人民政府: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平抑市场价格的调控机制,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平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青海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青海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平抑市场价格的调控机制,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平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价格调节基金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稳定和调控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凡在青海省境内各类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第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政策制定、计划安排、使用和监督管理。

必要时,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全省市场价格调控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集中部分州(市、地)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统一使用的具体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财政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管理。

青海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07.11.29•【字号】青财库字〔2007〕1419号•【施行日期】2007.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青海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库字〔2007〕1419号省级各部门、各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西宁市商业银行: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结算,方便预算单位用款,加强财政监督,根据《青海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青政办[2002]167号)和青海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印发〈关于在省、州(地、市)两级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财库字[2007]1251号),参照《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青海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结算,方便预算单位用款,加强财政监督,根据《青海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青政办[2002]167号)和青海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印发〈关于在省、州(地、市)两级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财库字[2007]1251号)及《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参照《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青海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4.06.03•【字号】青财库字〔2014〕866号•【施行日期】2014.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库字〔2014〕866号省级各主管部门、代理银行:为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支付效率,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173号)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制定了《青海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4年6月3日青海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支付效率,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等业务方,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有关业务处理系统制作、发送、接收和处理电子凭证,办理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为基础,业务运行应当遵循安全、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代理银行应分别部署统一的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遵循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代理银行应分别改造各自业务处理系统,与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有机衔接,实现电子化业务流程和管理功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25•【字号】黄政办〔2018〕66号•【施行日期】2018.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现将《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8〕4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4月25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8〕4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出让新设矿业权的,矿业权人按《青海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之前形成尚未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按规定比例分成。

二、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后已转为采矿权的,如完成有偿处置,不再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如未完成有偿处置,按截至2017年6月30日剩余资源储量以协议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尚未转为采矿权的,在采矿权新立时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三、对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应缴纳价款但尚未缴纳的,按协议出让方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其中,探矿权出让收益在采矿权新立时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以2006年9月30日为剩余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征收。

四、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分期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在批准的分期缴纳时间内,按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

青海省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改革实践与思考

青海省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改革实践与思考

4务与观襲青海省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改革实践与思考青海省财政厅国库处课题组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是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取消纸质凭证和单据 流转,发出电子指令办理财政资金支付及清算业务,实现财 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的管理模式。

在“互联网+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建立新型安全 管理信任体系,既是提升财政资金支付效率,降低行政运行 成本,保障财政资金安全的有力举措;也是深化财政国库改 革,提升国库管理水平,加速财政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手段。

本文以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为切入点,总结我省国 库集中支付电子化改革进展与成效,分析改革实施过程中存 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和对策。

—、基本情况我省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改革工作本着“统筹规 划、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原则,以“提高资金支付效率,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为切入点,以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改 革试点为先行者,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按照财政部工作部署,2015年全省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改革正式启动,2018年省 级全面实施,实现了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三方省级 集中支付业务从支付到清算“全链条闭环”的电子化管理。

市(州)、县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改革,目前正按照财政 部和全省预算管理一体化改革要求稳步推进。

二、主要做法(一)加强领导,为先行试点保驾护航牢固树立“全省一盘棋”思想,省财政厅迅速成立以 厅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改革工作领 导小组,形成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分管领导靠前指挥、相关部门横向联动、形成合力的工作格局,以切实强化组织 保障,统筹推进改革工作。

同时,建立“统分结合,分组 协作”的工作机制,抽调厅内骨干力量组成业务、技术、项目实施3个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指导全省国库集中支付电 子化改革实施工作。

(二) 建章立制,为规范管理夯实根基根据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总体部署,省财政厅制定印发 了《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省财 政厅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内部业务操作规程(暂 行)》《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及《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应急方案》等制度办 法。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定2016年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地区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定2016年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地区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定2016年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
点地区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库
【发文字号】财库[2016]62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16.04.06
【实施日期】2016.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定2016年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地区的通知
(财库[2016]62号)
天津市、河北省、吉林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厦门市、江西省、海南省、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新疆自治区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南京、成都、西安分行,石家庄、长春、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海口、兰州、西宁、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按照国务院要求,为进一步扩大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范围,促进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经研究,确定天津、河北、吉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厦门、江西、海南、四川、陕西、甘肃、青海、新疆15个省(区、市)为2016年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地区。

现将有关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地方财政库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地方财政库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地方财政库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库【发文字号】青财库字[2016]107号【发布部门】青海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6.02.03【实施日期】2016.02.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地方财政库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青财库字〔2016〕107号)各市、州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2016年地方财政库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13号)要求,结合我省财政库款管理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库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库款管理,提升库款管理水平全面加强库款管理,对于保障预算执行、加强宏观调控、更好发挥财政资金支持和服务稳增长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财政部对库款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对加强库款管理、盘活存量、有效利用财政资金提出了严格要求。

2015年,在各级财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库款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库款保障水平处于合理区间,有力保障了全省重点项目和民生支出需求,资金效益得到有效发挥。

2016年财政收支形势仍然比较严峻,库款管理工作面临“增效益”和“防风险”的双重任务。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库款管理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各项决策部署,将库款管理工作放在首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完善库款管理工作机制,在切实保障支付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促进稳增长政策更好落实。

二、强化库款管理机制,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对稳增长的促进作用(一)加强和改进库款调度管理。

各市、州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转移支付资金调拨付时间,形成相对稳定的工作机制,及时对下调度库款,对于库款保障水平过高的地区要适当缓调资金,或只下达预算指标暂不调度资金。

对于年初预算安排到位率高,预算执行进度快的地区,上级财政部门可根据预算指标下达情况,适当加快资金调度,促进稳增长、保民生各项政策更好更快落实。

(二)督促预算单位加快预算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2018〕36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2018〕36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2018〕3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青海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2018年5月2日青海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规范我省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各级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管理和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

(一)政府债务指各级政府为公益性事业发展依法举借,需地方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

具体包括:经国务院批准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存量债务;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形成的债务。

分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一般债务指,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的政府债务;专项债务指,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主要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的政府债务。

(二)或有债务指存量债务中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以及国务院批准锁定存量后新发生的政府依法担保债务。

第四条政府性债务管理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一)疏堵结合,量力而行。

修明渠、堵暗道,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

把握政府负债与财政风险的平衡,政府债务规模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5•【字号】青政办[2012]156号•【施行日期】2012.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2]156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的实施意见(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省审计厅、省监察厅二〇一二年五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1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财政专户是有效管理财政性资金的重要载体,是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是财政部门的核心基础性工作,也是有效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提高财政政策效率、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重要保障。

财政专户管理是否规范,直接影响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近年来,随着全省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公共财政改革的深入推进,各级财政部门认真清理规范、加强和规范财政专户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财政收支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显著提高。

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财政专户管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部分地区违规开设财政专户、专户过多、过乱,会计基础薄弱、核算不规范,不按规定设置会计岗位、没有严格的内控制度,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等问题,对财政资金的安全构成了很大的隐患,直接影响到财政工作的有序开展,阻碍了公共财政体系建设进程,影响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设。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2020年修正)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2020年修正)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22•【字号】•【施行日期】2020.07.2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2005年5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3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等五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进行政府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四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本省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本省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省级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属于州、县级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授权西宁市、海东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青海省省级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省省级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省省级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青海省省级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和《青海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等有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国库动态监控,是指按照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运用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对财政资金的支付清算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以防范财政资金支付风险,提高财政财务管理水平,强化预算支出执行监管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所有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预算单位,以及代理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和清算银行。

第四条省财政厅是省级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的主管部门。

财政与省级部门、代理银行以及清算银行建立监控工作互动机制,切实加强和完善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

第二章监控内容第五条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的范围是纳入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所有财政性资金。

第六条省财政厅对财政资金支付清算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监控的基本要素包括付款人名称、支付时间、付款金额、结算方式、付款用途、预算科目、支付方式、支付类型、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号,以及预算指标、用款计划、支付账户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的主要内容(一)预算单位财政资金预算执行情况。

1、是否按照省财政厅批准的部门预算或追加预算确定的预算科目、指标、支出范围和标准支付资金;2、是否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的方式、程序、时限和账户等支付资金,有无向本单位其他实有资金账户转移财政资金等;3、是否按照《政府采购法》、《青海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管理规定支付采购资金;4、是否按照《青海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使用和管理公务卡;5、是否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是否存在单笔现金提现金额超过5万元;6、是否按照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的标准计提基金、发放补贴和报销费用;7、是否如实、完整、准确填写支付信息;8、其他监控事项。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1.16•【字号】青财采字〔2020〕1775号•【施行日期】2020.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QHFS10-2020-0018青财采字〔2020〕1775号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州)、县(市、区),电子卖场供应商:为创新政府采购模式,提高政府采购便利性,规范我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行为,促进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健康、有序运行,我们制定了《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暂行执行或根据本地实际对本办法进行修改后执行。

青海省财政厅2020年11月16日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当事人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青海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https://)实施的网上超市、协议供货、定点服务、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等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卖场是指依托互联网,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技术,实施网上交易、监管和服务,涵盖政府采购各领域、全流程、多用户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内的货物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项目,必须通过电子卖场实施采购;采购人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外标准统一的货物项目,原则上应通过电子卖场实施采购。

青海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青海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青海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青海省政府令第138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省政府令第138号《青海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1月3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晓军2023年11月30日青海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决策、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实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下列公共领域,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一)社会公益服务;(二)公共基础设施;(三)农业农村;(四)生态环境保护;(五)重大科技进步;(六)社会管理;(七)国家安全;(八)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其他公共领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不得建设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脱离当地财力可能的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实施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财政预算。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一)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TIPS在国库工作中的应用探析——以青海省为例

TIPS在国库工作中的应用探析——以青海省为例

工作研究国库信息处理系统(以下简称TIPS)是指财政部门、税务机关、人行国库、商业银行(含信用社)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电子网络系统办理税收收入征缴、入库、退库、更正、免抵退、对账等业务,税款直接缴入国库,实现税款征缴信息共享的缴库模式。

2009年我省正式上线运行TIPS,特别是2018年系统升级换代以来,引入双活架构的二代TIPS在保障国库数据安全、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提高业务应答效率等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有效改善了税收征缴服务,切实发挥着“国民经济大动脉”作用,为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强力支撑,但在实际运行中存在一些问题,对此本文将展开深入讨论。

一、TIPS应用现状与成效(一)TIPS应用覆盖面目前,我省接入TIPS的机构共20家(其中本地机构7家),清算国库8个,清算银行41家,已覆盖全省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

全省8个市(州)及38个县(区)全部开通TIPS电子缴库业务,实现地区全覆盖。

通过TIPS开展的业务涵盖了收入、支出和退库,电子更正及免抵调业务也正在积极开展联调测试。

2018年3月29日,随着首笔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成功通过TIPS办理入库,标志着我省全面覆盖税收、非税、基金等业务实现缴库电子化。

(二)预算收入缴库电子化成效显著如表所示,按季度统计TIPS业务交易累计量,2018年4月二代TIPS正式上线运行后,业务交易量持续增长,特别是2019年度累计交易量高达474万笔,累计交易金额高达6550亿元,日交易峰值更是高达3.5万笔,TIPS以其强大的业务承载能力和联机交易处理能力在税收征缴方面发挥的作用愈加凸显,也充分证明了财税库银横向联网思路正确,方案可行,系统可靠。

表 2019年TIPS 业务交易量……………………………………………………………………………………………………………………………………………………………………………………………笔数:万笔 金额:亿元日期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合计笔数71.85136.87123.52141.33473.57金额1,200.891,906.301,472.771,970.776,550.73如图1所示,2016年度全省累计办理电子缴库仅为74.5万笔,电子化占比仅为54.2%。

忆往昔 经理国库岁月稠 展未来 奋勇进击秀风采

忆往昔 经理国库岁月稠 展未来 奋勇进击秀风采

涸研忆往昔经理国库岁月稠展未来奋勇进击秀风采胡冰经理国库三十五载,为履行好法律赋予人民银行经 理国库职能,中国人民银行海西州中心支行始终坚持服务 与监督并重,安全与效率并重的原则,依法履职、开拓创 新、竭诚服务,通过日常国家预算收支的办理,加强对业 务流程的监督,保障了国家预算的顺利执行,促进了财政 政策、货币政策有机协调,支持了海西州经济的发展。

一、经理国库三十五年历程与演变自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赋予人 民银行经理国库至今,经过35年的探索和实践,国家金库 海西州中心支库业务发展历经从无到有、组织架构逐渐完 善、队伍建设逐步壮大,日均业务量逐年攀升,以坚实的 步伐、务实的作风,在素有“聚宝盆”之称的柴达木土地 上书写了波澜壮阔的动人篇章。

(一)国库组织机构建设日臻完善人民银行海西州中心支行经理国库的历史沿革可以追 溯到1986年,为国民经济建设和发展需要,人民银行海西 州中心支行重新核定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设立国库科并 具体负责辖内国家金库业务。

海西州中心支库设立初期,全州共设有1个中心支库、4个县(市)支库、3个县级代 理支库,未设人民银行机构的地方,其国库业务均委托当 地工商银行代理。

1999年,工商银行先后撤销天峻分理处 及都兰县支行,天峻支库业务交由人行乌兰县支行办理,都兰支库业务交由农行都兰县支行代理。

同年9月,人民银 行茫崖支行和大柴旦支行撤销,国库业务分别交由茫崖、柴旦工商银行代理。

为有效支持天峻县经济发展,解决天峻县国库业务异地办理的问题,2007年,人行乌兰县支行 将天峻县国库业务交由天峻县农村信用联合社代理。

2018 年,经国务院批准,茫崖、冷湖行委合并设立茫崖市,撤 销冷湖支库。

随着经济发展,根据当地政府需求先后设立 了国家金库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乡级金库和德令哈工 业园乡镇金库,为海西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国库支持。

近年来,随着国家改革大潮的涌进,人民银行海西中心支 行国库机构和人员配备日趋完善,业务范围逐步拓展,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青海省水利厅部门预算资金管理办法

青海省水利厅部门预算资金管理办法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部门预算资金管理规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青海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本厅)预算管理工作,强化部门预算资金监督管理职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预算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厉行节约、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第三条预算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依法取得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核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并对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各单位的全部财务活动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本厅部门预算是各单位根据其职能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各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编制本单位建议预算。

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组成。

第六条单位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类管理原则。

财务实行分类管理,按预算单位分别核算。

(二)综合预算原则。

要进一步加大非税收入管理力度,在核实本单位各项收支情况的基础上,综合统筹安排支出,合理编制预算。

(三)公开规范原则。

预算的编制要公开规范,对各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原则上按定员定额管理,业务专项支出预算要保证重点,分轻重缓急逐项排序,逐项核定,对支出额度较大的项目要有论证,项目一经确定,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

(四)追踪问效原则。

对预算的实施要实行全程跟踪监控,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与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挂钩。

第七条预算的编制。

根据省财政厅预算编制工作的统一要求,各预算单位要结合本单位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收支增减因素及业务工作需要,在当年第三季度初提出下一年度收支预算,通过“两上两下”的编报程序报厅规划财务处,规划财务处审核汇总并经厅务会议研究确定后,报省财政厅。

第八条预算的执行。

经批准的预算必须严格执行,各预算单位要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库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8〕22号

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库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8〕22号

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库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关于地方财政库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8〕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更好适应地方财政库款管理需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地方财政库款考核通报频次从2018年起,地方财政库款考核由按月通报调整为按季通报。

财政部继续按月对《关于调整完善地方财政库款考核排名办法的通知》(财办库〔2017〕110号)中设定的5项指标,分地区考核计分,但不再按月通报;于季初月份对上一季度3个月的月度考核指标值,按照3:3:4的比例,换算为季度指标值,计算出季度考核得分及排名,向省级财政部门通报。

月度相关指标考核情况作为《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与激励办法》(财预〔2018〕4号)中“国库库款管理工作”部分的考核计分依据。

二、关于地方财政库款月报编报内容和时限从2018年1月起,各地方财政部门按月编报《地方财政国库库款情况月报》《地方财政专户资金情况月报》《地方财政暂存款项与暂付款项构成情况统计表》;原《地方财政库款情况考核表》不再报送,相关信息内容整合到《地方财政国库库款情况月报》中(报表格式见附件)。

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汇总省本级及所属各市县上述库款月报表报财政部,报送时限为每月前6个工作日内。

省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报送信息的审核职责,督促指导市县财政部门扎实做好报表编报工作,确保数据准确、信息真实、格式规范、报送及时。

财政部对报表报送不及时、数据信息存在缺失和差错的地区,将按每例0.5分累加扣减其季度库款考核综合得分。

三、关于地方库款运行情况分析和报送时限各地方财政部门要结合经济财政运行和库款监测统计等情况,继续加强库款运行分析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04•【字号】青政办[2009]85号•【施行日期】2009.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9〕85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青海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二〇〇九年四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和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推进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集约化管理,建立配置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国有资产有效运行机制,根据《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6〕134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海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是指省财政厅委托相关机构,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不需用的资产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运作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第二章公物仓运作原则第四条公物仓运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受托管理,接受监督。

(二)短期储备,调剂余缺。

(三)循环使用,厉行节约。

(四)公开透明,处置规范。

第五条受省财政厅委托管理公物仓的机构在省财政厅的指导下制定公物仓资产管理制度。

(一)建立公物仓仓储管理制度。

2023年最新的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扩至全国 操作不得与银行贷款挂钩

2023年最新的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扩至全国 操作不得与银行贷款挂钩

2023年最新的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扩至全国操作不得与银行贷款挂钩盘活存量释放流动性,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扩至全国。

专家表示,全面开展国库现金管理有助于实现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通知,决定在全国全面开展省级地方国库现金管理。

据记者了解,2023年年底,北京、上海、深圳、广东、黑龙江和湖北6个省份开始进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共实施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32期,操作规模7100多亿元,共获得利息收入99亿元。

2023年,天津、河北、青海等15个省(区、市)也开始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

如今,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扩至全国。

专家认为,地方财政库款管理水平相对落后,财政资金沉淀,效率优化不够,造成财政资金浪费,再加上目前财政收入增速放缓、财政支出压力加大,全国全面开展国库现金管理有助于实现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同时,也可增加银行可贷资金和流动性供给,对于稳增长和补充银行体系流动性具有现实意义。

“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期限应在1年(不含1年)以内。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应公开、公平、公正,不得与银行贷款挂钩,不得指定质押品,不得借此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

各地区应严格执行每月25日前上报下月操作计划等规定,并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报备相关信息。

上述负责人表示,要进一步完善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存款预期年化利率形成机制,地方财政部门要结合预期年化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指导金融机构参考省级市场预期年化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协商议定的范围,结合成本和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国库现金存款投标预期年化利率水平。

“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与国库现金管理统筹。

”上述负责人表示,各地要在确保财政支付基础上,根据国库现金流量预测和市场流动性情况,科学实施地方国库现金管理。

地方预算支出进度未达到财政部有关规定的地区,不得开展国库现金管理操作。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各地预算执行、盘活财政库款情况和银行体系流动性状况,加强对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合理把握地方国库现金管理余额。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8 年青海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招标公告(第3期)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183 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开展省级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7〕8 号)、《青海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财库字〔2016〕1561号)有关规定,现将青海省省级2018年度国库现金管理(第3期)招标公告如下:一、招标内容2018 年青海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第二期总额度为30亿元,操作工具为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期限3个月。

本期国库现金管理由符合资质的商业银行自愿申请,存款额度采用综合评分的方式确定(见附件)。

二、招标条件本期青海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招标商业银行应满足以下投标基本条件:1、在西宁市区有分支机构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2、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3、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率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4、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三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5、拥有足额的可供质押的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国债质押数额为银行定期存款金额的 105%,地方政府债质押数额为银行定期存款金额的 115%。

6、招标日持有青海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余额不超过截止公告日一般性存款余额的10%。

公告日一般性存款余额以银行报送数据为准,数据与实际不符的,责任自负。

不能满足要求的为无效投标。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公告领取时间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银行,请于2018年3月15日到青海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门户网站自行下载招标公告,并按招标公告规定做好投标工作。

四、投标时间商业银行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18年3月20日9:00,所有投标文件应在截止时间前送达青海省财政厅三楼会议室,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五、开标、评标时间:2018年3月20日六、开标、评标地点:青海省财政厅三楼会议室中标结果将于2018年3月20日分别在青海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门户网站上公布。

特此公告青海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2018年3月15日特别提示:商业银行因疏忽大意,递交的投标文件没有加盖公章或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而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在此提醒参与投标的商业银行应认真按招标公告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不要因不应该出现的错误而导致废标。

附件: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一、投标文件编写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公告,了解招标公告的要求。

在完全了解招标项目的要求以及条件后,再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人保证所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使投标对招标公告做出实质性响应。

2.投标文件包含以下内容(格式详见第三部分内容)。

2.1 投标文件封面2.2 投标函2.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2.4 企业经营信誉及风险控制承诺书2.5 开标一览表(数据与金融办不一致,每项扣1分)2.6 投标人资格资料2.7投标方案首次参与2018年青海省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项目的投标人,需报送上述所有资料;已参与2018年青海省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项目的投标人,只报送(2.1)、(2.2)、(2.3)、(2.4)和(2.5)项中有关资料。

注:投标人须按上述内容、顺序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要求编制目录、页码。

3.投标文件编制要求3.1 投标文件所有内容须装订成册,投标文件规格幅面(A4),双面打印,按照招标公告所规定的内容顺序,统一编制目录、页码装订(投标文件中复印件及宣传资料等均须与投标文件正文一起逐页编排页码)。

整个投标文件内容除签名、签字外,必须打印,不得手写。

3.2 投标人不能投两个或两个以上有选择性的投标方案,否则为无效投标。

二、投标文件的签署及密封1. 投标文件应准备一份正本和五份副本,并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密封袋标注的文件类别与其内装文件类别应一致。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为无效投标。

密封袋封面上标明投标人名称及投标项目名称,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投标文件密封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注明“开标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2.投标文件正本的投标函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必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盖章扣1分)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投标文件副本可复印,但应加盖公章。

3.投标文件中不许随意涂改或改写。

投标人如对所投文件错处作必要的修改时,修改部分需加盖单位公章。

4.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5.投标文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址送至招标人。

三、无效投标除上述已明确的无效投标条款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亦为无效:1.未按招标公告规定时间递交投标文件;2.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既没有到开标现场,又没有委托代理人的或有代理人但无委托书;3.投标文件未对招标公告要求做出实质响应的;4.除规定的签字外,投标文件的内容如因手写不清楚,造成无法辨认或可能引起歧义;5.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招标公告另有规定。

四、投标有效期1.投标文件从开标之日起,有效期为90天。

2.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为书面形式。

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对于同意要求的投标人,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

五、开标、评标时注意事项1.在投标、开标期间,投标人不得向评标小组询问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

2.评标小组不向落标方解释落标原因。

3.在投标、评标过程中,如有投标人的不正当行为,招标人有权终止投标或评标。

4.当合格投标人少于五家时,该项目招标终止。

5.中标人应当按照代理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他人。

第二部分招标人开标、评标及中标确定一、开标和评标1.开标1.1招标人根据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招标。

1.2开标前,由投标人代表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现场拆封,核验无误,投标人签字离场。

1.3投标人签字离场后,投标文件交评标小组评审。

2.评标小组2.1 评标小组成员由青海省财政厅(2人)、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2人)、青海省金融办(1人)派出人员构成,共五人。

2.2 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但在评标质询、澄清过程中投标人如发现评标小组中有需回避的人员,应及时向青海省财政厅提出该成员回避的书面申请。

核实后确实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及时更换。

2.3评标小组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标。

2.4评标是招标工作的重要环节,评标工作由评标小组依据招标公告、招标人提供的资料、投标文件进行。

3.评标步骤评标依据是招标公告、投标文件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步骤为:3.1资质评审。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各投标人的资质及必须达到的要求证明文件进行评审,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不再进入下一步的评审。

3.2标书评审。

按照招标公告的规定,对所有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打分。

说明:澄清有关问题。

为助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估和比较,评标小组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必须是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中标确定1.中标人确定。

在投标人综合评价指标得分基础上,扣除应扣减项后得到投标人最终分值,按照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中标人。

2.存储金额确定。

省财政厅根据考核评价结果,按得分值由高到低确定名次,排名在1-5位的资金分配总占比为60%,第一名占15%、依次递减1.5%;排名在6-10位的资金分配总占比为30%,第6名占8%,依次递减1%;排名在11位以后的资金分配总占比为10%,在剩余几家银行中均分。

同时,按照《青海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单一投标人存款额度分配应符合下列程序和要求:a)如某投标人通过综合评价确定的存款额度不得超过国库现金管理现金定期存款余额的20%,超出的额度,在其他投标人间按原规则重新分配。

b)如某投标人通过综合评价确定的存款额度超过其截至公告日一般性存款余额(来源于投标人报送资料)的10%,则最多给予其一般性存款余额10%的存款额度。

超出的额度,在其他投标人间按原规则重新分配。

3.评标办法评标小组对投标人投标文件按照《青海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分,具体为:青海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综合评价指标体系(1)根据资料进行计算并将评分填入《2018 年青海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考核评价测算表》并签名,评标小组成员评分表作为招标归档资料保存。

(2)评分计算保留 2 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3)评标小组成员独立完成打分并对打分承担个人责任。

(4)无效投标的投标人,不予打分。

4.中标通知在投标有效期内,经招标人确定后,在青海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网站进行公告。

第三部分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文件正(副)本项目名称:2018 年度青海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第三期)投标人名称(公章):投标日期:一、投标函青海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根据你方2018年度青海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第3期)的招标公告,我方已详细阅读全部内容,决定参加该项目的投标。

代理人(全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地址)郑重声明如下几点,并对之负法律责任。

1、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正本份和副本份。

2、我方的投标文件自投标截止起有效期为90天。

3、我方同意提供可能要求的与本次招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4、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请按下列地址和方式联系:地址:邮编:电话:传真:投标单位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青海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兹委托参加你方组织的项目的招标活动,全权代表我方处理与本次投标有关的事宜,所签署的相关文件,我方均予以承认。

附代理人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投标单位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不接受粘贴和缩印)(不接受粘贴和缩印)三、企业经营信誉及风险控制承诺书青海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根据《2018 年度青海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第3期)招标公告》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名称)特向你方郑重承诺:本机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法定代表人、财务及其他部门负责人、专职人员在近3年内无重大违反金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