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出台新规 机动车号牌使用有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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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规定机动车号牌管理规定

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规定机动车号牌管理规定

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规定机动车号牌管理规定为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号的生产,1993年5月13日,公安部颁布了《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号牌(以下简称号牌)的生产管理,保证号牌的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号牌实行准产管理制度。

凡生产号牌的企业,必须申请号牌准产证。

第三条号牌产品质量必须达到行业标准GA36—92《中华人民__机动车号牌》的各项要求。

第四条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号牌生产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和实施。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一)受理当地号牌生产企业提出的准产申请;(二)对申请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三)对产品进行抽样和封样;(四)审批、发放和管理准产证;(五)核发号牌防伪合格标记;(六)对号牌产品质量实行监督。

第六条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主要负责:(一)对获得准产证的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抽查;(二)审查和监督由公安部委托的号牌产品质量检测机构;(三)监督制作号牌防伪合格标记;(四)对号牌产品质量实行监督。

第七条号牌生产企业申请准产证时,应当填写《机动车号牌准产证申请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接到申请书后,应当根据《机动车号牌准产证对工厂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查,合格的安排其制作样牌。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生产的样牌进行抽样和封样(抽样方法,每种号牌在50块样牌批量中抽取6块作为送检样牌),填写号牌质量送检表。

封样的号牌送交公安部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

检测机构应当根据企业的送检表,严格按照检测程序进行质量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

第十条产品检测合格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检测报告进行综合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给《机动车号牌准产证》,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

湖北省公安厅关于转发《关于规范和改进机动车号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公安厅关于转发《关于规范和改进机动车号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公安厅关于转发《关于规范和改进机动车号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7.06.30•【字号】鄂公通〔2017〕60号•【施行日期】2017.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公安厅关于转发《关于规范和改进机动车号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县公安局:现将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和改进机动车号牌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7]26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工作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号牌管理改革的重大意义此次号牌管理改革,旨在从体制机制上破除积弊,从制度手段上堵塞漏洞,从技术方法上创新服务,是深化改革、服务民生、从严治警的必然抉择和具体实践。

对机动车号牌号码的选取,群众关心、社会关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公安队伍廉洁规范和执法公信力。

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形成推进改革的共识,增强改革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优化服务管理流程,认真落实号牌发放新举措号牌管理改革涉及配套事项具体措施较多,各地要通过互联网、电视、手机APP等媒体宣传解读号牌管理新措施,切实抓好以下措施落实:一是扩大随机选号范围,各地要全部使用“50选1”选号。

二是对机动车办理转移或注销登记后,实行机动车所有人申请保留原号牌号码,既可以用于新车,也可以用于二手车。

三是使用原号牌号码的年限由3年缩短为1年。

四是启用原号牌号码的申请时限由办理转移登记或注销登记后6个月延长至1年。

三、及时做好相关准备,积极推行号牌现场制作武汉、宜昌要在8月31日前,全面完成部署应用全国统一版选号系统,并至少各设定一个现场制作点;十堰、荆州、襄阳、恩施要积极做好现场制作点场地选定、设备采购、人员招聘等相关准备工作,于今年年底前至少各建成一个现场制作点;其他地方也要积极筹备提前做好现场制作点的相关准备工作。

附件:关于规范和改进机动车号牌管理工作的通知湖北省公安厅2017年6月30日附件:关于规范和改进机动车号牌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7〕2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实施机动车号牌管理改革是深化公安交管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公安部2017年重点改革任务。

公交管[2010]27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号牌管理的通知

公交管[2010]27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号牌管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号牌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10]2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号牌的生产、发放和使用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号牌发牌机关代号的启用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07)规定使用发牌机关代号,遵守号牌序号编码规则和使用规则。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英文字母顺序依次启用新的发牌机关代号,并在启用前30天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经确认后方可使用。

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经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准同意后可启用新的发牌机关代号。

对于废止或者废止后重新启用发牌机关代号的,要报经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准同意。

号牌序号使用率超过60%后,应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方可启用新的组合方式。

各地要对号牌发牌机关代号和序号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有关清理情况请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公安部。

二、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号牌号码选取方式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贯彻执行《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的有关要求,允许群众自主选择计算机自动选取或者自行编排的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保证号牌号码选取公平、公正。

供群众通过计算机自动选取的号牌号码一次不得少于5个,可供选择的号牌号码资源总量不得少于1000个。

供群众通过自行编排的方式选取的号牌号码资源总量不得少于50000个。

三、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号牌生产质量监管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号牌生产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使用全国统一的号牌字模和颜色,使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号牌反光膜。

省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号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每半年对本地区号牌生产企业进行一次抽样检查,每两年将样品送交公安部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一次质量检测,对抽查不合格的企业要依法责令整改或者停止生产。

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广号牌现场制作发放或者邮寄发送的管理模式,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领取号牌。

成都机动车号牌管理新政策

成都机动车号牌管理新政策

成都机动车号牌管理新政策据成都市交管局消息,自xx年6月20日起,成都交警将按照公安部动机动车号牌管理改革相关部署,稳步、有序落实机动车号牌改革相关工作。

以下是人才搜集并的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1、在原仅办理转移、注销业务才能使用原车号牌号码的根底上,新增办理迁出业务也可使用原车号牌号码。

2、将原车主购置新车才能保存原机动车号牌号码,扩大至购置二手车也可以使用原车号牌号码。

(办理以上业务也可以申请使用新的号牌号码)1、将现行的必须使用原机动车三年以上可以保存该车号牌号码的要求,调整为使用一年后即可以申原车号牌号码。

(值得注意的是:xx年12月21日至xx年6月20日间,已办理转移、注销、迁出业务的车主,如使用原机动车未满三年,但超过一年的,可以享受自业务办结日起,6个月的保号政策。

)2、将现行的保存原号申请时限由自原机动车转移、注销或迁出后6个月内提出,调整为一年内可以提出(仅适用于xx年6月20日后办理转移、注销或迁出业务的车辆)。

1、提供小型汽车互联网自编自选和公安窗口随机选号两种选号方式,车主可根据自身喜好自愿选择选号方式。

2、小型汽车公安窗口随机选号由“20选1”扩大为“50选1”,使群众选号范围更大,更好保障群众选择权。

四、推行号牌现场制作发放。

目前,成都全市已设立了10个号牌现场制作点,方便群众就近领取号牌,减少往返负担。

xx年9月起,成都市全面应用统一的号牌生产管理系统,进一步强化机动车号牌的溯源性,所有新制作发放的机动车号牌均签注唯一的生产序列标识,确保号牌的唯一性。

新号牌生产管理系统的启用,提升了公安机关查处和打击假牌假证信息化、精准化能力,对预防涉车违法行为,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起到关键作用。

1、原车号牌使用几年可以保存?改革前:使用3年以上,可自动保存原号牌新政策:原号牌使用时间调整为1年2、原号牌可以保存多长时间?改革前:原车转移、注销或迁出后6个月内原号牌可使用新政策:原号牌保存时限延长至1年3、购置二手车可以使用原车号牌吗?改革前:原车主只有购置新车时才可使用原号牌新政策:原车主无论购置新车还是二手车,均可使用原号牌4、购置二手车时,买方是否可以连号牌一起买下?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6-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6-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

.ICS 43.040.60R 82 G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36—2014代替GA 36-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License plates of motor vehicle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2014- 01 - 24发布2014 - 01 -2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目次前言 (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分类、规格、颜色及适用范围 (2)5式样 (3)6技术要求 (13)7试验方法 (19)8检验规则 (21)9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23)10安装 (23)11更换 (23)12放大号 (24)13监督管理 (24)14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 (24)附录A(规范性附录)发牌机关代号 (25)附录B(规范性附录)号牌效果图 (36)前言本标准的第2章、第3章、第9章是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36-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

与GA36-2007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适用范围(见第1章,2007年版的第1章);——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修改了机动车登记编号的定义(见3.2,2007年版的3.2);——增加了机动车号牌半成品的定义(见3.3);——修改了摩托车号牌数量,取消前号牌(见4.1,2007年版的第4章);——删除了外廓尺寸为220mm×95mm的摩托车前号牌(见2007年版的第5章);——修改了临时行驶车号牌式样(见5.3.5,2007年版的5.4.5);——修改了发牌机关代号的启用方式(见5.7,2007年版的5.8);——增加了5种序号中字母和数字的组合方式(见5.8.2,2007年版的5.9.2);——修改了号牌的表面材料的技术要求(见6.1.2,2007年版的6.1.2);——修改了号牌的字符和效果图的技术要求(见6.2,2007年版的6.2);——增加了号牌的生产序列标识的技术要求(见6.3);——删除了逆反射性能中湿状态下逆反射系数的要求及对应的试验方法(见2007年版的6.7.2和8.5.2);——增加了蓝色日间颜色的色度性能要求(见6.7.2.2.1);——修改了耐候性能、黏附性能和抗风沙性能的试验方法(见7.13、7.14和7.15,2007年版的8.12、8.13和8.14);——增加了半成品相关的检验规则(见8.2.2.2和8.2.2.3);——增加号牌的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修改单副号牌的包装要求(见第9章,2007年版的第10章);——修改了号牌的安装要求,包括摩托车类号牌的安装、固封装置、号牌架等(见第10章,2007 年版的7.1);——增加了监督管理要求(见第13章);——删除了发牌机关代号安徽省巢湖市的“Q”(见2007年版的附录A);——修改了湖北省襄樊市名称(见附录A);——删除了发牌机关代号西藏自治区驻四川双流的“H”和驻青海格尔木的“J”及对应注释“f”和“g”(见2007年版的附录A);——增加了附录“发牌机关代号”中“O”的注释(见附录A);——删除了附录“字样”中金属材料号牌的字符字样(见2007年版的附录B);——删除了附录“号牌效果图”中的摩托车前号牌效果图(见2007年版的附录C)。

机动车号牌安装规定是什么

机动车号牌安装规定是什么

机动车号牌安装规定是什么机动车上路⾏驶要依法规范安装悬挂号牌,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否则必将受到严惩。

新交规的实施对车牌安装有了明确规定,如果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安装汽车号牌将被处以计12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机动车号牌安装规定: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机动车号牌安装规定是什么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机动车号牌安装规定: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等违法⾏为主观故意性强、社会危害性⼤、⾏为性质恶劣。

从根本上治理这些违法⾏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有必要进⼀步完善驾驶⼈记分制度,通过提⾼违法记分分值对违法⾏为⼈实施严格的教育管理。

针对社会关注和群众呼声,公安部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泛征求各⽅⾯意见的基础上,123号令提⾼了对上述违法⾏为记分分值,加⼤对这些违法⾏为的威慑和惩处⼒度。

对上道路⾏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由原来的⼀次记6分提⾼⾄⼀次记12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机动车运⾏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8.10的规定:车辆前后分别设置适⽤的牌照座,前牌照应设于前⾯的中部或右侧,后牌照座应设于后⾯的中部或左侧。

《中华⼈民共和国公共安全⾏业标准—中华⼈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07)7.1的规定:1.前号牌安装在机动车前端的中间或者偏右,后号牌安装在机动车后端的中间或者偏左,应不影响机动车安全⾏驶和号牌的识别;2.号牌安装要保证号牌⽆任何变形和遮盖,横向⽔平,纵向基本垂直于地⾯,纵向夹⾓≤15°;3.除临时⼊境车辆号牌和临时⾏驶车号牌外,其他机动车号牌安装时每⾯⾄少要⽤两个统⼀的压有发牌机关代号的号牌专⽤固封装置固定;4.使⽤号牌架辅助安装时,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机动车登记编号字符边缘⼤于5mm;5.临时⼊境汽车号牌和临时⾏驶号牌应放置在前挡风玻璃右侧,临时⼊境摩托车号牌应随车携带。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已经2021年12月4日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2021年12月17日机动车登记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登记第一节注册登记第二节变更登记第三节转让登记第四节抵押登记第五节注销登记第三章机动车牌证第一节牌证发放第二节牌证补换领第三节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第四章校车标牌核发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登记,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危险货物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登记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规定查验机动车。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登记。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或者电子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汽车牌照安装新规定

汽车牌照安装新规定

汽车牌照安装新规定1、前号牌安装在机动车前端的中间或者偏右,后号牌安装在机动车后端的中间或者偏左,应不影响机动车安全行驶和号牌的识别;2、号牌安装要保证号牌无任何变形和遮盖,横向水平,纵向基本垂直于地面,纵向夹角≤15°;3、除临时入境车辆号牌和临时行驶车号牌外,其他机动车号牌安装时每面至少要用两个统一的'压有发牌机关代号的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固定;4、使用号牌架辅助安装时,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机动车登记编号字符边缘大于5mm;5、临时入境汽车号牌和临时行驶号牌应放置在前挡风玻璃右侧,临时入境摩托车号牌应随车携带。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xx)的规定:1、可使用车牌架辅助安装号牌,车牌架内侧边缘距离机动车登记编号字符边缘应大于5mm。

2、此处车牌架应是固定式车牌架,保护号牌且不影响号牌字符识别,不包括外置锁式、内藏锁式、电子自动遮挡和更换式等便于更换拆卸的活动车牌架,不允许使用可拆卸活动号牌架和可翻转车牌架。

3、机动车车牌架外框不得带有标志、字母、装饰图案,更不得遮挡号牌字符,否则视为涉牌涉证违法行为按照公共安全行业强制标准《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ga804—xx)的规定:1、号牌固封装置主要由螺栓、螺母、固封底座、固封扣盖组成。

固封扣盖上印有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的汉字和代表发牌机关代号的'字母,与号牌上登记编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的汉字和代表发牌机关代号一致。

2、机动车号牌必须按照规定悬挂,在指定位置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安装,不使用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或者使用其他装置安装的属违法行为。

3、每幅机动车号牌应当配置8个新式的号牌固封装置,除受车辆条件限制外,前后2个号牌的4个安装孔均应当安装固封装置。

听课请示对联礼仪篇三请假条疫情同义词的李商隐事业单位主要,赠言古诗倡议书抗疫;感言制度歇后语实施方案我广播稿廉洁我社会主义调查报告诗经典礼。

机动车牌管理新政策规定

机动车牌管理新政策规定

机动车牌管理新政策规定据公安部消息,近日,公安部部署启动机动车号牌管理改革,推广应用全国统一选号系统和号牌生产管理系统,优化管理服务,健全监管制度,保证号牌发放更加阳光透明、更加便民高效。

号牌管理改革主要从统一号牌发放、规范生产管理、服务便利群众、严密监管制度4个方面提出系列改革新举措,以统一系统保障公开公平公正,以健全制度促进严格廉洁规范,以试点先行保证改革稳妥推进。

――推出网上选号、“20~50选1”、置换车辆可保留原车号牌等服务新举措。

此次号牌管理改革推出一系列新的服务群众举措,优化号牌管理服务,满足群众新需求。

号牌公示阳光透明,所有号牌资源全部向社会公示,实现公开、透明。

扩大了选号范围:①提供随机选号和自编自选两种选号方式,车主可根据自身喜好自愿选择选号方式;②随机选号由“10选1”扩大为“20选1”,号牌号码资源宽裕的地方可以扩大为“30~50选1”,更好保障群众选择权。

――从今年6月20日起,启动推广应用。

按照公安部统一安排,从今年6月20日开始,全国将分3批推广应用统一的选号系统,第一批推广单位有河北、吉林、江苏、山东、河南、广东、广西、重庆8个省(区、市)以及福建福州、江西吉安、湖北武汉、宜昌、四川绵阳、云南昆明、陕西渭南、新疆巴音郭楞8个市(州)。

下一步,公安部将加快应用进度,抓紧完成全国推广应用工作。

――号牌发放启用统一系统,保证选号公平公正。

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号牌发放不规范的问题,公安部要求推广应用统一的号牌选号系统,实现号牌发放“三个统一”,堵塞管理漏洞,保证号牌发放公开、公平、公正。

统一号牌号码发放,号码资源全部通过计算机系统公开向社会发放,号牌发放方式全国统一。

统一号池维护管理,设立统一的号码号池,号池号码全部由计算机随机投放、自动增补。

统一号码资源监管,号牌号码资源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备案监管,健全监管制度机制。

――号牌全部签注唯一序列标识,实现制作发放全程留痕监管。

交通法4月1日起与4月1日新交规

交通法4月1日起与4月1日新交规

交通法4月1日起与4月1日新交规交通违法记分2023大调整交通违法记分2023大调整交通违法记分2023大调整,4月1日后将会执行新的交通法规,新交规的变化对车主来说属于重大利好,新交规的变化有很多,新交规与车主息息相关,交通违法记分2023大调整。

交通违法记分2023大调整1最近,公安部发布了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记分制度后,交通违法记分的具体规则一直以《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附件形式呈现,此次作为单独制定的部门规章,对记分管理制度进行了整体优化,调整了记分项目和分值。

其中,多数调整内容为减少记分或部分情形减少记分,少数增加记分,并增加、移除了部分条款。

和小客车驾驶员息息相关的重点条款变动如下:【减少记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12分降为9分;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则避让校车的,6分降为3分;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3分降为1分;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头盔的记2分,改为“驾驶摩托车不戴头盔的,记1分”。

新规移除了“二轮”限制,三轮、四轮摩托车也要戴头盔。

【部分情形减少记分】肇事逃逸:旧: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记12分。

新: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记12分;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记9分。

机动车号牌:旧:上道路行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记12分。

新: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记9分;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记3分。

未按规定验车:旧: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记3分。

新: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记3分;其他机动车,记1分。

公安部123号令解读.

公安部123号令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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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4ຫໍສະໝຸດ 便民服务措施 科目考试合格当日可领驾驶证 123号令还推出6项便民服务措 施。 其中,将核发和补换领驾驶证 的时限由3日缩短为1日。群众在驾 驶证遗失或损坏后,在申请办理补 换证的当日即可领取新的驾驶证, 方便群众驾车出行。同时,对于申 领驾驶证的群众,在三个科目考试 合格和宣誓仪式后,当日就可领取 驾驶证。将驾驶准考证明有效期由 2年延长至3年。
为什么机动车闯红灯记分由3分提高到6分?
违反交通信号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道路交 通秩序,不仅危害大,而且导致交通事故 的几率和导致人员死伤的几率高,一直以 来是公安交管部门管控的重点交通违法行 为。据统计,2012年上半年,全国公安 交管部门共查处因驾驶机动车闯红灯交通 违法数量比2011年上半年上升32.5%。 2011年,全国因闯红灯导致的交通事故 共4768起,造成1175人死亡。按照《道 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驾驶人违反交通 信号的行为,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 以下罚款,同时予以记分。为进一步提高 违法成本,有效警示驾驶人,公安部123 号令规定,对违反交通信号的驾驶人的记 分分值,由一次记3分调整为记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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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途中接打手机 如何处理
驾驶机动车时应当保持高度的 注意力,及时发现和处置路面 出现的状况。而接打电话会分 散驾驶人的注意力,影响发现 和判断、处置能力。 对此,123号令规定,驾 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 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记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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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记满12分5年禁领大客车驾照
公安部123号令解读
讲课:郑惠明
核心内容:公安部修订发布的《机 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下 简称123号令),对校车、大中型客 货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型驾 驶人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 记分分值,记分项由38项增加至52 项。下面详细介绍。 除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 外,123号令其他规定将于2013年1 月1日起施行。

交通法规规定(全文)

交通法规规定(全文)

交通法规规定(全文)交通法规新规定2022(全文)公安部10月8日公布了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新交通规则严格了对驾驶员的管理。

HYPERLINK"/topic2022/最新交通法规/"\o"最新交通法规"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也更为严格,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就将扣光12分。

HYPERLINK"/topic2022/最新交通法/"\o"最新交通法"最新交通法规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2新交通规则提高了违法成本,记分项也由38项增加至52项。

具体扣分细节如下:交通违法的处理: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

3、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100元。

4、副驾不系安全带,记1分,罚50元。

6、行驶途中抽烟,记1分,罚100元。

7、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顶额处罚。

8、超速驾驶,记6分。

从2022年7月起,7种摄录违法(非现场处罚)罚款+记分:(是摄录罚款)1、闯红灯,罚款200元.。

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200元。

3、HYPERLINK"/topics/weifjzbx/default.aspx"\o"违反禁止标线"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罚款100元。

4、超速行车,罚款200元。

5、机动车走HYPERLINK"/topic2022/非机动车/"\o"非机动车"非机动车车道,罚款100元。

6、逆行,罚款200元。

7、违停车,罚款200元。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四)造成HYPERLINK"/topic2022/jtsghty/"\o"交通事故后逃逸"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号牌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号牌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号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0.11.17•【文号】公交管[2010]277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号牌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10]2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号牌的生产、发放和使用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号牌发牌机关代号的启用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07)规定使用发牌机关代号,遵守号牌序号编码规则和使用规则。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英文字母顺序依次启用新的发牌机关代号,并在启用前30天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经确认后方可使用。

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经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准同意后可启用新的发牌机关代号。

对于废止或者废止后重新启用发牌机关代号的,要报经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准同意。

号牌序号使用率超过60%后,应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方可启用新的组合方式。

各地要对号牌发牌机关代号和序号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有关清理情况请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公安部。

二、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号牌号码选取方式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贯彻执行《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的有关要求,允许群众自主选择计算机自动选取或者自行编排的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保证号牌号码选取公平、公正。

供群众通过计算机自动选取的号牌号码一次不得少于5个,可供选择的号牌号码资源总量不得少于1000个。

供群众通过自行编排的方式选取的号牌号码资源总量不得少于50000个。

三、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号牌生产质量监管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号牌生产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使用全国统一的号牌字模和颜色,使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号牌反光膜。

《公安部关于修改 机动车登记规定 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 机动车登记规定 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为贯彻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进一步加强校车登记管理,保障校车安全,公安部决定对《机动车登记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在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二、在第七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三、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四、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

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五、在第二章第五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六节:“第六节校车标牌核发“第三十三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

“第三十四条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

宣传贯彻公安部第102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提纲

宣传贯彻公安部第102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提纲

宣传贯彻公安部第102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提纲公安部于2008年五月二十七日发布了第102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八月十六日颁布了《机动车辆登记工作规范》,进一步规范了机动车登记工作,简化了办牌办证程序,推出了多项服务群众措施,是完善机动车登记制度、便民利民措施的重要规定。

为了让广大群众知道、了解公安部第102号令的具体内容,方便群众办理机动车牌证,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对公安部第102号令的主要规定进行宣传:一、调整了办结业务的时限:办理完毕新注册机动车牌证的时限由原来的五日缩短为二日;办理因质量问题退车的变更登记的时限由原来的三日缩短为一日;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的时限由原来的三日缩短为一日。

二、减少并调整了业务岗位的设置,开展“一窗式”服务,从原来的五个工作岗位减少为三个工作岗位。

减少了中间环节,尽量缩短群众在车辆管理所的等待时间。

三、扩大了保留机动车号牌适用范围,由原来的机动车报废扩大到机动车转移和报废,即机动车所有人拥有机动车三年以上,在办理机动车报废、注销登记或转移登记后六个月内,可以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四、新增了机动车转移换号:机动车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必须换发机动车号牌号码。

五、取消了所有变更登记的审批程序: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各种机动车变更登记时,车辆管理所不在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批,只对申请事项予以登记即可。

六、增加了质押备案:车辆管理所应当受理机动车质押备案和解除质押备案,该项业务主要针对典当行业。

七、增加了办理注销登记的内容: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或因质量问题退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增加了异地办理机动车报废的规定: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

八、取消了机动车停驶、复驶业务,办理机动车停驶、复驶,直接到稽征部门办理。

九、简化了进口机动车的审批程序:进口机动车的注册登记,直接在分所办理,无须审批;进口机动车的转移登记直接在分所办理,由分所领导审批。

2024年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规定

2024年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规定

2024年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号牌的生产管理,促进机动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机动车管理效率,保障交通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机动车号牌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机动车号牌的生产、管理和使用,要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决杜绝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行为,保护公共利益、公众安全。

第四条机动车号牌的生产、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机动车号牌的生产、管理和使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严禁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

第六条机动车号牌一经领取,所有权在车辆所有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冒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使用机动车号牌。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七条生产机动车号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和设备,并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生产机动车号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保证生产的机动车号牌符合规定的尺寸、材质和字体等要求。

第九条生产机动车号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生产的机动车号牌的质量稳定可靠。

第十条生产机动车号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生产机动车号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生产记录保存至少三年,确保可追溯,便于追踪质量问题。

第十二条生产机动车号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备生产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管理与使用第十三条车辆所有人应当依法办理机动车登记,取得机动车号牌后,按照规定的方式安装在车辆上。

第十四条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机动车号牌应当保持完好清晰,不得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号牌。

第十五条机动车号牌上的字体、背景和标志等要符合规定的要求,不得有歧义、误导性或者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

第十六条机动车号牌应当及时更新,不得使用过期或者损坏的机动车号牌。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号牌的监督检查,发现有问题的机动车号牌应当及时予以更换或者处理。

新标准大型汽车号牌(黄牌)的适用范围包含了原

新标准大型汽车号牌(黄牌)的适用范围包含了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行业标准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新的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07)2007年11月1日起,由公安部颁布的新的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07)实施,此前于1992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92)同时废止。

新标准对号牌分类、登记编号编码规则、制作技术和安装使用等规定进行了调整,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新标准调整了大型汽车号牌(黄牌)的使用范围,自2007年11月1日起,对中型载客汽车(车长小于6米,乘坐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

乘坐人数可变的,以上限确定。

乘坐人数包括驾驶员。

)由原核发“小型汽车号牌”(蓝牌),调整为核发“大型汽车号牌”(黄牌)。

对原来已经领取了蓝牌的中型载客汽车,在办理转移登记(过户)和补、换领机动车号牌时换发,除此以外不强制换牌。

这项规定调整后,一段时间内道路上可能会存在路面上行驶的中型载客汽车有的悬挂黄牌,有的悬挂蓝牌的情况,这种情况会逐步随着换牌而统一。

行驶证登记车型不变,仍为中型客车,不受大型客车交通限行规定的限制。

二、新标准取消了外籍车号牌(黑牌)种类,自2007年11月1日起,对申请机动车牌证的外国人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改为核发普通民用号牌。

对原核发外籍车号牌的车辆,在办理转移登记和补、换领机动车号牌业务时换发,除此以外不强制换牌。

外国人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办理机动车牌证,仍到车管所外事科办理。

三、新标准修改了机动车号牌号码的编码规则,允许字母在后五位编码中任意一位出现,但总数不能超过2个,增加了号牌容量,将解决部分地区号牌资源不足的问题。

调整后,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特别是外省市车辆可能出现与目前不同的编码方式。

四、新标准对临时号牌的式样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一种式样调整为行政辖区内、跨行政辖区、试验车、特型机动车4种式样,并且将有效期的位置调整到号牌的正面。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启用换发九二式机动车号牌及行驶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启用换发九二式机动车号牌及行驶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启用换发九二式机动车号牌及行驶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4.04.12•【文号】公交管[1994]44号•【施行日期】1994.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启用换发九二式机动车号牌及行驶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1994〕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为做好启用、换发“九二”式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工作,完善机动车牌证管理制度,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安部关于“九二”式机动车号牌及行驶证的制作、换发和牌证管理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标准,以维护全国机动车管理政策、法规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保证车辆在道路上能够畅通无阻。

在不违背上述原则的前提下,对一些不涉及全国性的问题,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制定只适用于本地区的管理办法,并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

二、国家批准新设的地市启用发牌机关代号或号牌编号容量已满需启用新发牌代号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申报,经批准后使用。

三、从1994年7月1日起,启用《驾驶证、行驶证待办凭证》(以下简称《待办凭证》)。

《待办凭证》适用于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在办理核发、换发、换发机动车号牌、行驶证,车辆定期检验和实习期满换发驾驶证、驾驶证有效期满核发新驾驶证、驾驶员定期审验等手续时,由于审核、制证等原因不能及时办理的,为不影响车辆正常运行和驾驶员正常驾驶车辆,可先开给《待办凭证》临时代替行驶证或驾驶证件的副证。

车辆凭《待办凭证》和机动车号牌可以在道路上行驶,驾驶员凭《待办凭证》和驾驶证正证可以继续驾驶车辆。

《待办凭证》的有效期为15天。

1991年3月7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启用〈机动车驾驶证待办凭证〉的通知》(公交管〔1991〕19号)中规定的《机动车驾驶证待办凭证》,从1992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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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部出台新规机动车号牌使用有新标准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12月24日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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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假牌假证、套牌等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现象突出,不仅引发道路交通事故,而且偷逃国家税费、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甚至引发了许多违法犯罪问题,是道路交通安全乃至社会公共安全的顽症和痼疾。

为进一步保持对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的严管态势,规范机动车临时号牌使用管理,公安部日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号牌管理的通知》,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07)进行了修订,新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今后相关部门将如何加强机动车号牌管理,记者采访了有关负责人。

临时号牌1张变2张,统一粘贴位置
据介绍,按照原机动车号牌标准,临时行驶车号牌只有1张,并要求放置在车内前挡风玻璃右侧,造成车辆行驶时,难从车身后部识别号牌。

同时,虽然临时号牌使用期限较短,但一些驾驶人认为机动车放置临时号牌难以辨认,放纵自己的驾驶行为,交通违法行为多,甚至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增加了查处难度,给道路交通秩序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很大隐患。

对此,公安部组织对机动车号牌标准进行了修订,并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安装使用。

从2011年1月1日起,载客汽车的临时行驶车号牌由1张调整为2张,并将安装方式由“放置”调整为“粘贴”在统一位置。

对于尚未登记的载客汽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同时粘贴2张临时行驶车号牌:1张粘贴在车内前风窗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另1张应当粘贴在车内后风窗玻璃左下角。

其它类型汽车应当将临时行驶车号牌粘贴在车内前风窗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

需要注意的是,临时行驶车号牌必须粘贴在风窗玻璃上,否则公安机关将按照不按规定安
装号牌进行处罚。

有关负责人也提示广大车主,购买新车后,请第一时间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或申请临时行驶车号牌。

在驾车上路行驶前,车主凭身份证明、交强险凭证、车辆合格证或进口凭证等即可向公安机关申领临时行
驶车号牌。

不按规定安装号牌固封装置,不许上路
有关负责人还重申要严格机动车号牌固封装置使用。

2009年1月1日起,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GA804)实施,启用了新的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按规定安装固封装置后,强行拆卸将导致号牌损坏。

但公安机关在执法中发现,一些车主不按规定安装号牌固封装置,甚至安装可拆卸、可翻转的号牌架,以便随意拆卸号牌或使用假牌、套牌等。

为严格规范机动车号牌固封装置的使用管理,对现场领取机动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现场监督安装号牌,规范使用号牌固封装置,没有按照规定安装号牌的,不允许上道路行驶;对采用邮寄等方式发送号牌的,公安机关将书面告知号牌固封装置的安装要求以及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的法律责任。

规定除受车辆条件限制外,每个号牌的4个安装孔均应当安装固封装置;对发现安装可拆卸或者可翻转号牌架的,当场予以
拆除,未按照规定要求安装号牌前,不允许上道路行驶;公安机关在办理定期检验或者需要更换号牌业务时,要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固封装置的机动车换发新的固封装置。

按照新标准的规定,机动车可使用牌照架辅助安装号牌,但牌照架内侧边缘距离机动车登记编号字符边缘应大于5mm。

牌照架应是固定式牌照架,不包括外置锁式、内藏锁式、电子自动遮挡和更换式等便于更换拆卸的活动牌照架,不允许使用可拆卸活动号牌架和可翻转号牌架。

同时,机动车号牌架外框不得带有标志、字母、装饰图案,更不得遮挡号牌字符,否则视为涉牌涉证违法行为。

新闻背景
2008年至2010年,公安部连续3年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了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专项整治,集中查处伪造、变造和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其他车辆号牌、行驶证,故意遮挡、污损号牌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在今年开展的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中,公安机关共查处涉牌涉证违法行为347.3万起,涉牌涉证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违法总量呈现总体下降趋势。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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