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办法
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办法
山东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办法》(鲁交运〔2011〕39号)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及《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并收取报酬或者获取利益的营业性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本办法所称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是指使用汽车通过道路运送普通货物的运输。
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工作。
第四条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五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车辆,包括整车和甩挂运输车辆;(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第五条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车辆不得兼具载客功能。
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汽车上;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应当具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第六条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山东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办法
鲁交运〔2011〕3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办法》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委):现将《山东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山东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及《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并收取报酬或者获取利益的营业性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本办法所称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是指使用汽车通过道路运送普通货物的运输。
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工作。
第四条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五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车辆,包括整车和甩挂运输车辆;(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第五条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车辆不得兼具载客功能。
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图文稿
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1996年2月9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第三章旅客运输第四章货物运输第五章车辆维修第六章搬运装卸第七章运输服务第八章价格、规费和票证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以及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车辆维修、搬运装卸、人员培训和运输服务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道路运输实行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方针,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提供优质服务,确保运输质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运输管理机构履行道路运输行业具体管理职责。
公安、工商、物价、建设、财政、税务、环保、技术监督、农机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第六条道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
凡以营利为目的并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为营业性道路运输;凡不以营利为目的,仅为本单位和个人服务,不发生任何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为非营业性道路运输。
第七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国家及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业技术经济条件。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营业性道路运输的运力结构、运力投放和车辆维修网点布局进行宏观管理。
第八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申请开业的证明材料,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道路货物运输是现代物流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转和人民生活的需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运输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质申请条件(一)企业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二)拥有符合规定数量和类型的运输车辆。
车辆技术状况应良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三)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场地应符合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要求,且有明确的标识和管理制度。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五)拥有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管理人员应熟悉道路货物运输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驾驶员应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二、资质申请流程(一)企业向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证明、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停车场地使用证明等。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对申请材料审查合格的企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核查企业的车辆、停车场地、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情况。
(四)经审查和核查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颁发《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资质的变更与延续(一)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及时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经营资质。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修正版)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
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山东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办法
山东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条》),以及交通部相关道路运输管理规章,规范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以下简称"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核)定、车辆维护、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车辆档案管理、车辆技术审验等。
第三条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全省车辆技术管理规章制度;评定公布我省辖区内客车生产厂家出厂的中级客车车型;监督指导全省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贯彻执行上级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法规和标准,制定辖区内车辆技术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辖区内属于省、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权限的车辆实施技术管理;监督指导全市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贯彻执行上级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法规和标准;按照本级许可权限对辖区内车辆实施技术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章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第八条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九条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道路运输经营者(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到具备条件的A级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车辆进行检测。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以下简称"国标GB18565")、《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以下简称"国标GB1589")的规定对车辆进行检测,出具全省统一式样的车辆检测报告。
山东省交通运输条例
山东省交通运输条例道路运输在时间方面的机动性也比较大,车辆可随时调度、装运,各环节之间的衔接时间较短。
下文是山东省交通运输条例,欢迎阅读!山东省交通运输条例最新全文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客运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及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等经营业务。
第三条道路运输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发展、统筹规划、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行政,高效便民,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保障道路运输管理经费投入,统筹各类道路运输方式协调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提供运输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调整、优化基础设施结构、运输装备结构和运输服务结构,加强道路建设和维护,为道路运输安全便捷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农村道路运输,采取措施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道路运输站(场)枢纽建设以及应急运输保障等公共服务事业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新能源汽车从事道路运输。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价格和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一、许可证的定义及作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指依法核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许可证件。
对于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来说,获得许可证是合法从事运输活动的先决条件。
许可证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守法经营的凭证:许可证是合法经营、合规运输的重要依据,是证明运输经营者合法身份的重要文件。
- 维护运输市场秩序:许可证制度有助于规范运输市场,保护合规经营者利益,遏制非法运输活动。
- 保障运输安全:获得许可证意味着运输经营者具备一定的运输设施和安全管理能力,能够保障运输活动的安全。
二、许可证的申请条件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合法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身份; 2. 具备从事相应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专业技术、设施和管理能力,并有合法运输所需的车辆; 3. 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记录,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4. 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劳动安全、道路交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三、许可证的种类及申请流程根据运输业务的不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分为一般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包车客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多种类型。
申请许可证的流程大致如下: 1. 填写申请表格:申请人需填写标准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格,如有特殊要求,需提供相应的附件材料。
2. 审核与审批:申请表格提交后,相关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包括对申请人的资质、信用记录、运输设施等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将进行审批。
3. 许可证发放:经过审核并通过审批的申请人,将获得相应类型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上将包含运输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和有效期等内容。
4. 后续监管:持证经营的运输者应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经营状况,接受监督和检查,如有违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或吊销许可证。
四、许可证的管理与有效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许可证登记: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许可证进行登记管理,建立完善的许可证档案,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范
菏泽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受理及实施主体县级或者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和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未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条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18565 的要求 ;2. 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1589 的要求 ;3.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超重型车组是指运输长度在 14米以上或者宽度在 3. 5 米以上或者高度在 3 米以上的货物的车辆,或者运输分量在 20 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者不可解体的成组 (捆货物的车辆 ;4.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车辆, 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应当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5.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集装箱相适应的车辆,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臵。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3.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5.安全例会制度 ;6.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7.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8.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程序(一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 :1.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 拟设立企业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营业执照,个体经营者提供《居民身份证》 ;3. 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4. 拟设立企业提供企业章程文本及验资报告 ;5. 拟设立企业提供固定经营场所证明及经营场所照片 ;6. 已购臵车辆的,应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拟投入车辆的,应提供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7. 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8.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9. 《运输经营安全责任保证书》 ;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道路运输条例全文最新
道路运输条例全文最新道路运输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8年9月21日修正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第三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第四节出租汽车客运第五节货运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第三节机动车维修经营第四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五节其他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章道路运输安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客运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及汽车租赁等经营业务。
第三条道路运输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发展、统筹规划、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行政,高效便民,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保障道路运输管理经费投入,统筹各类道路运输方式协调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提供运输保障。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试题最新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试题1、下列交通法律中,属于现行法律的是哪些?(ABD)A、《公路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C、《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D、《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的时间是(A)A、2010年11月25日B、2010 年10月25 日C、2010 年11 月15 日D、2011 年3月5日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正式实施日期是(D)A、2011 年3 月5日B、2011 年2月1日C、2010 年11 月25 日D、2011 年3月1日4、下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中,那些需要办理从业资格证,实行从业资格制度?(ABCD)A、出租客车驾驶员B、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C、道路运输经营企业管理人员D、客运车辆驾驶员5、下列属于《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明确的道路运输发展方向的有哪些?(ABCD)A、城乡客运一体化B、运输企业规模化C、运输企业集约化经营D、农村客运公交化6、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调整、优化基础设施结构、运输装备结构和运输服务结构。
(X)县级以上人民政府7、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新能源汽车从事道路运输。
(“)8、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9、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并只须办理工商营业登记。
(X)需要办理工商营业登记和税务登记10、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车辆营运证。
(“)11、客运经营者与客运经营企业经过协商可以实行挂靠经营。
(X)不得挂靠经营12、道路运输车辆只能按照规定的行驶间隔里程进行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以及技术等级评定。
(X )也可以按照时间13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客运班线和经营期限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14、《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未核定经营期限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本条例生效之日(多长时间)内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经营期限核定手续。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8第二次修正)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8第二次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9.21•【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施行日期】2018.09.2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第三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第四节出租汽车客运第五节货运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第三节机动车维修经营第四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五节其他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章道路运输安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客运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及汽车租赁等经营业务。
三类道路运输许可证经营范围
三类道路运输许可证经营范围道路运输许可证是指国家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给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证件。
根据不同的经营范围和车辆类型的不同,道路运输许可证可以分为三类,包括普通货物运输许可证、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和客运运输许可证。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三类道路运输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以及相关的规定。
首先我们来介绍普通货物运输许可证。
普通货物运输许可证是指国家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给从事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证件。
普通货物运输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包括了货物物流运输服务,主要用于货物的长途运输和配送。
申请该类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需具备相应的道路运输资质和规定的车辆条件,同时需要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货物运输的安全和有效性。
其次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是指国家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给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证件。
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了危险货物的运输和装卸服务。
申请该类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需具备特殊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和规定的车辆条件,同时需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安全和环保法规,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并且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最后是客运运输许可证。
客运运输许可证是指国家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给从事客运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证件。
客运运输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了旅客运输服务,主要用于长途客运和城市公交等服务。
申请该类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需具备相应的客运资质和规定的车辆条件,同时需要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旅客的安全和舒适性。
而在申请这三类道路运输许可证时,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营业执照、车辆行驶证、驾驶员资格证等证件,并且需要提交详细的经营计划和安全管理制度,并且需要缴纳相应的管理费用。
一旦获得了道路运输许可证,就需要遵守相关的经营规定和法律法规,同时还需要定期进行审查和更新,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总的来说,道路运输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普通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和客运运输。
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办法
山东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办法》(鲁交运〔2011〕39号)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及《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并收取报酬或者获取利益的营业性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本办法所称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是指使用汽车通过道路运送普通货物的运输。
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工作。
第四条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五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车辆,包括整车和甩挂运输车辆;(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第五条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车辆不得兼具载客功能。
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汽车上;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应当具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第六条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讲义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客运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及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等经营业务。
第三条[管理原则]道路运输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发展、统筹规划、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行政,高效便民,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保障道路运输管理经费投入,统筹各类道路运输方式协调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提供运输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调整、优化基础设施结构、运输装备结构和运输服务结构,加强道路建设和维护,为道路运输安全便捷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农村道路运输,采取措施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
第五条[发展方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道路运输站(场)枢纽建设以及应急运输保障等公共服务事业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新能源汽车从事道路运输。
第六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价格和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山东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山东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办法山东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条》),以及交通部相关道路运输管理规章,规范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验等。
管理工作。
第三章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第八条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九条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道路运输经营者(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到具备条件的a级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车辆进行检测。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以下简称"国标gb18565")、《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以下简称"国标gb1589")的规定对车辆进行检测,出具全省统一式样的车辆检测报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车辆检测报告,按照《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出具"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见附件1)作为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内注明。
第十条营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前,以及年度车辆技术审验时应进行技术等级评定。
第四章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第十一条营运客车按车长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种;特大型和大型客车分为高三级、高二级、高一级、中级、普通五级,中型和小型客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级、普通四级。
第十二条客车生产厂家出厂新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出厂新型客车评定为高级客车的,按客车生产厂家报经交通部评定并公布的文件执行",按有车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
二级维护是除进行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蹄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检查调整发动机工作状况和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等,由机动车整车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
交通部关于发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
精品文档你我共享【发布单位】交通部【发布文号】交公路发[2001]154号【发布日期】2001-04-05【生效日期】2001-04-0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交通部关于发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现发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四月五日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精品文档你我共享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引导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道路货运企业)的集约化经营和规范化服务,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业的合理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是指对道路货运企业的资产规模、设施设备、人员素质、管理水平等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经营资质等级条件第五条道路货运企业的经营资质等级分为五级。
个体货运经营业户不评定经营资质等级。
个体货运经营业户是指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其货运经营资产属个人或家庭所有,雇工在七人及以下的个人或家庭。
第六条一级企业经营资质条件:(一)符合国家大型企业资产规模要求,企业净资产5亿元以上,其中货运净资产3亿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二)企业自有车辆总载质量不少于7000吨;其中载质量为8吨及以上的重型载货车辆的载质量不少于3500吨或专用货车不少于车辆总数的40%(专用货车是指集装箱运输车辆、各种固定罐式车辆、厢式车辆等,下同);车辆新度系数0.60;至少自有一个一级货运站、两个二级货运站,或投资参股货运站场建设规模相当于一个一级货运站、两个二级货运站年精品文档你我共享换算货物吞吐量的仓储设施;至少有一个自有(或签有长期维修合同的)一类汽车维修企业;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装卸机械和配套设施。
货车营业执照可以代办吗
货车营业执照可以代办吗据店铺⼩编了解,现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于货车的运营管理⾮常严格,要是货车没有货运营业执照已经货运资格的相关证件,属于⾮法运营,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查获后将会进⾏严格处理。
这也是为了规范管理货运市场的必要⼿段。
那么,货车车主在买车后,货车营业执照可以代办吗?⼀、货车营业执照可以代办吗⼀般是可以代办的。
这需要车主本⼈出具代办委托书,代办⼈带着⾃⼰的⾝份证和车主的⾝份以及相关材料,到运输管理部门进⾏办理就⾏。
⼆、办理货车营运证需要办理的程序1、⼯商办理个体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办理道路经营许可证;3、领取⼯商营业执照;4、领取税务登记证;5、车辆到车管所上牌(外地车过户到⼯商所核准的个体户名称);6、领取营运证。
三、个⼈如何办理货车营运证个⼈买了货车不需要办个体⼯商营业执照,个⼈需要办理货车营运证。
办理营运证请到当地交通局运管部门办理。
根据《⼭东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运输经营许可办法》第⼗三条规定,⽣产加⼯企业使⽤核定载质量不超过2000千克的⾃有货运汽车为本企业⽣产流通服务的和城乡居民、个体⼯商户使⽤核定载质量不超过2000千克的⾃有货运汽车运送⾃有货物的,是⾮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不需要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个⼈买了货车不需要办个体⼯商营业执照:个⼈需要办理货车营运证。
对于租赁仓库从事某种商品代理,并⽤货车往乡镇送货销售的⾏为,运输⾏为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但租赁仓库从事某种商品代理销售的⾏为需要办理营业执照。
《中华⼈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条第⼆款规定: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商⾏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续。
根据国务院前置改后置注册登记制度改⾰的规定,拟从事货物运输的经营者应该办理营业执照后,到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许可证》⽅可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以上就是店铺⼩编整理的关于货车营业执照可以代办的相关信息,相信⼤家通过上⽂的介绍,⼤家对于办理货车营业执照有了相应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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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办法发布时间:2011-11-07
鲁交运〔2011〕39号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及《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并收取报酬或者获取利益的营业性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本办法所称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是指使用汽车通过道路运送普通货物的运输。
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工作。
第四条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五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车辆,包括整车和甩挂运输车辆;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第五条
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车辆不得兼具载客功能。
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汽车上;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应当具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第六条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第七条申请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已购置车辆的,应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拟投入车辆的,应提供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四)机动车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六)服务质量保障措施文本,包括岗位职责、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事故处理制度等;(七)办公场所与停车场地的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核查被许可人投入运输的车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车辆技术等级。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拟投入车辆承诺书的要求和期限投入运输车辆,承诺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超过承诺期限六个月不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营业登记,并持《工商营业执照》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被许可人在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时,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者可以在自愿联合的基础上组建企业法人或者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组织。
社会经济组织可以依托道路货物运输站(场)、道路货物集散地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依法成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整合不具备车辆数量条件拟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的经营者实行集约化经营。
鼓励已取得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整合不具备车辆数量条件拟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的经营者实行集约化经营。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乡镇交通管理所可以指导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者依法组织成立道路货物运输联合体,吸纳不具备车辆数量条件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者实行集约化经营。
第十三条下列行为属于非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不需要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一)仅为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或者个人生活服务的或者仅在工矿区域内使用货运汽车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活动的;
(二)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核定载质量不超过2000千克的自有货运汽车为本企业生产流通服务的;
(三)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使用核定载质量不超过2000千克的自有货运汽车运送自有货物的。
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于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施行前已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原许可事项不发生变更的,其所属车辆继续予以年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到期需要换发新证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办理。
车辆报废拟继续经营、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施行前已申请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并已购置车辆且已取得机动车行驶证的,在2011年12月31日前其许可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办理。
兰亭序
永和九年,岁在癸丑,暮春之初,会于会稽山阴之兰亭,修禊事也。
群贤毕至,少长咸集。
此地有崇山峻岭,茂林修竹;又有清流激湍,映带左右,引以为流觞曲水,列坐其次。
虽无丝竹管弦之盛,一觞一咏,亦足以畅叙幽情。
是日也,天朗气清,惠风和畅,仰观宇宙之大,俯察品类之盛,所以游目骋怀,足以极视听之娱,信可乐也。
夫人之相与,俯仰一世,或取诸怀抱,晤言一室之内;或因寄所托,放浪形骸之外。
虽取舍万殊,静躁不同,当其欣
于所遇,暂得于己,快然自足,不知老之将至。
及其所之既倦,情随事迁,感慨系之矣。
向之所欣,俯仰之间,已为陈迹,犹不能不以之兴怀。
况修短随化,终期于尽。
古人云:“死生亦大矣。
”岂不痛哉!
每览昔人兴感之由,若合一契,未尝不临文嗟悼,不能喻之于怀。
固知一死生为虚诞,齐彭殇为妄作。
后之视今,亦犹今之视昔。
悲夫!故列叙时人,录其所述,虽世殊事异,所以兴怀,其致一也。
后之览者,亦将有感于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