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图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的监管,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的企业提出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由行政审批机构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的适用范围为:在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的企业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在办理经营许可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组织实施)

常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市“证照分离”试点的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工作的总体组织和协调推进。

常熟市运管处负责本辖区“证照分离”试点的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和落实,并负责经营许可的审批和监管。

第二章经营许可相关规定

第五条(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

(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第六条(经营许可条件)

申请办理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详见《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管理规定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见附件二)。

第七条(申办材料)

申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见附件二)。

第三章审批程序和后续监管

第八条(申请)

在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从事道

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向常熟市运管处提出申请。申请人愿意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须作出承诺,现场提交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申请书及其他申办材料。

申请人不愿意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可以按照原《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申请程序进行申请。

第九条(申请人的承诺)

提出从事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的申请人在办理经营许可时,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十条(审核与决定)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现场申请时须提交第七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材料,同时须提交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经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告知承诺书后,符合要求的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对采取承诺方式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承诺的30日内,按约定期限将第七条规定的全部并符合要求的材料提交审批机关,如果在承诺约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交上述规定的全部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行政许可法》等规定,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文书和证书的送达)

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送达行政审批证件。

第十二条(后续监管)

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1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三条(诚信档案)

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记入交通管理部门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22日。

本办法目前仅限在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今后全市推广将制定新的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附件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申请

材料目录

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七、《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见附件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