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规划全国各防治机构有关儿童虐待的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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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虐待和变相虐待儿童的规定

关于严禁虐待和变相虐待儿童的规定

关于严禁虐待和变相虐待儿童的规定
背景
儿童是社会的未来,他们应该得到保护和呵护。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无良个体或组织对儿童实施虐待行为或变相虐待行为,严重影响儿童的身心健康。

为了保护儿童的权益,有必要制定严禁虐待和变相虐待儿童的规定。

目的
本文旨在明确禁止虐待和变相虐待儿童的法律规定,以确保儿童的权益得到保障,并为相关行为的处理提供依据。

定义
1. 虐待儿童:指对未成年人采取肢体、精神、性或其他方式施加伤害、折磨、惩罚、侮辱等行为。

2. 变相虐待儿童:指通过冷落、忽视、不给予应有的关爱和照顾,对儿童健康和正常发展造成伤害的行为。

禁止虐待和变相虐待儿童的规定
1. 严禁任何形式的虐待和变相虐待儿童行为。

2. 公共机构、社会组织、学校和家庭等应当共同承担对儿童的保护责任,预防虐待和变相虐待儿童的发生。

3. 虐待和变相虐待儿童的行为一经发现,应当立即报告相关部门。

4.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按照法律规定对虐待儿童的个人或组织进行调查和处罚。

5. 对受虐儿童应提供心理和身体的医疗救助,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及时恢复和康复。

6. 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于禁止虐待和变相虐待儿童的认识和意识。

法律责任
对虐待和变相虐待儿童的个人或组织,根据相关法律将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结论
为了保护儿童的权益,严禁虐待和变相虐待儿童的行为。

我们
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于儿童权益保护的重视和意识,共
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和幸福的环境,使每个儿童都能够健康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0.26•【文号】主席令第65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保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65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司法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如何防止虐待儿童事件的发生

如何防止虐待儿童事件的发生

如何防止虐待儿童事件的发生“别把你的手伸向孩子,他是未来的主人翁”,这是我国著名的儿童权益捍卫者之一、儿童之家创始人、著名社会学家杨昌济先生所说的一句话。

虐待儿童是一种对儿童肉体和心理都造成伤害的行为,这些伤害会对孩子未来的成长产生极大的影响。

必须采取措施,以确保不再发生虐待儿童事件。

以下是一些预防虐待儿童事件的措施。

1.宣传和教育人们需要充分了解虐待儿童的危害性以及如何预防虐待事件的发生。

社会各界应该积极加强宣传和教育,普及关于儿童权益、儿童保护、家庭教育等方面的知识。

在儿童的课堂中,学校应该注重教育孩子们如何辨认和保护自己,以及在面对虐待的情况下应该如何应对。

2.提高父母的家庭教育能力父母是孩子最亲密的人,也是保护孩子免受虐待的第一道防线。

提高父母的家庭教育能力和育儿水平,加强对父母的教育和引导,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和理解孩子的心理需求,提高他们的情商和智商,以免因懒、怕麻烦等原因做出错误的决策和行为,导致孩子的虐待和伤害。

3.监管机构的建立针对虐待儿童事件,政府应该加强对儿童权益的监管机构的建设,建立并完善各级儿童保护机构,提高儿童保护的专业水平。

同时,加强对幼儿园、小学、托儿所、家庭服务机构等各类儿童服务机构的监管,保证监管机构能够及时发现、处理虐待事件。

4.依法惩治强有力的法律法规和有效的惩罚措施,可以有效地遏制虐待儿童事件的发生。

政府应该更加严格地制定、完善有关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并加强其执法力度。

在发现虐待行为的情况下,应该及时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5.心理治疗对于受虐待的孩子来说,心理治疗是至关重要的。

有些孩子因为受到虐待而陷入了悲伤、恐惧、焦虑等负面情绪,这种情况需要得到心理治疗支持。

这可能需要协调家庭、社会和学校资源,让孩子尽可能地得到关爱和支持。

最后,我们需要提醒有意参与幼儿园、小学、托儿所等儿童活动者要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体育运动的安全规范,避免造成伤害。

与此同时,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从小事做起,积极参加对虐待儿童的援助工作,为提高民众的防范意识及时揭露虐待事件提供信息,参与儿童保护组织和组织活动等等,这都能为预防虐待儿童活动发生提供有力支持。

我国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我国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我国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我国儿童性虐待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儿童是国家的未来,保护儿童的健康成长是社会责任。

但是在当前的立法中,我们发现了一些存在的缺陷,导致对儿童性虐待的防治工作并不完善。

有必要对我国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以完善我国的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

一、缺陷分析1. 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义目前,我国对儿童性虐待的法律定义并不明确,仅在《刑法》中的相关条文中提到,但并没有对儿童性虐待作出专门的定义。

这使得儿童性虐待的界定不够清晰,容易给施暴者留下法律漏洞,导致对性虐待的惩处不够严格。

2. 法律责任不明确在我国的刑法中,对儿童性虐待的相关罪行处罚并不够严厉,对于施暴者的法律责任也并不明确。

一些性虐待案件中,由于法律责任不清晰,导致施暴者的刑罚并不足以对罪行进行惩处。

3. 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中的相关制度并不完善,例如对于儿童性虐待的预防和干预机制不够完善,对于性虐待案件的处理程序也不够健全,导致对儿童性虐待的防治工作并不到位。

4. 缺乏专门机构的监管二、完善建议针对儿童性虐待问题,应制定专门的法律对其予以明确的法律定义,并对性虐待的行为作出明确的界定,以便对施暴者进行严格的制裁。

应该明确因性虐待给受害者造成的心理和身体伤害的界定,使得对性虐待行为的刑罚更具强制性。

2. 加大法律惩处力度在相关的刑法条文中,应该加大对于儿童性虐待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施暴者的刑罚应该更为严厉,以达到对性虐待行为的强有力的打击,给予受害儿童更有效的保护。

应该建立健全的儿童性虐待防治法律制度,包括对儿童性虐待的预防和干预机制进行规范,制定特定犯罪行为的法律程序和程序规范,保证对受害儿童的保护工作更加到位。

在推进儿童性虐待防治工作中,应该加大对监管机构的专业化建设力度,提高对性虐待案件的处理和对受害儿童的保护工作的专业化程度,使得监管机构的工作更为准确并具备更强的专业性。

2023年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彭埠街道新风社区工作人员考试模拟试题及答案

2023年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彭埠街道新风社区工作人员考试模拟试题及答案

2023年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彭埠街道新风社区工作人员考试模拟试题及答案答题时间:120分钟试卷总分:100分试卷试题:共200题一.单选题(共120题)1.()如干部档案原始材料存在涂改前后填写不一致等情况,应()。

A.及时登记,及时认定B.及时登记.妥善处理C.统一登记.请示领导D.逐一登记,单独存放正确答案:B2.()最终归职工个人所有的住房公积金包括()A.仅职工个人缴存部分B.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为职工缴存部分的2倍C.仅单位为职工缴存部分D.仅单位为职工缴存部分正确答案:D3.()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休假,不正确的是()。

A.放置宫内节育器,应手术后休息2 天B.输精管结扎,应术后休息7 天C.取宫内节育器,应术后休息1 天D.单纯输卵管结扎,应术后休息7 天正确答案:D4.()社会福利机构将其所属的固定资产租赁或转让,须经()部门确认。

A.工商部门B.民政部门和工商部门C.登记机关D.民政部门和登记机关正确答案:D5.()社区的功能分为一般功能和本质功能两个方面,其中一般功能包括:经济功能、政治功能、()、福利和服务功能、娱乐功能、保障功能、管理功能。

A.保育功能、卫生功能B.教育功能、生产功能C.修复功能、开发功能D.教育功能、卫生功能正确答案:D6.()危机处置的原则不包括()。

A.保密性原则B.快速性原则C.诚意性原则D.专业性原则正确答案:A7.()儿童青少年的问题,与家长本身和不当的家庭教养方式密切相关,其实这些问题的核心主要是()。

A.家庭环境是否和谐问题B.家长教育能力问题C.家长自身素养问题D.亲子关系不良问题正确答案:D8.()每种公文的写作都有严格的格式要求。

这体现了公文的()。

A.法定性B.政策性C.规范性D.时效性正确答案:C9.()理情行为治疗是由()提出的。

A.艾利斯B.帕森斯C.阿尔伯特D.萨提尔正确答案:A10.()一般来说,通货膨胀的基本标志是()A.货币供应量下降B.物价上涨C.人均货币存量下降D.人均所得货币下降正确答案:B11.()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缴纳()A.政策外生育费B.社会抚养费C.罚款D.生育罚金正确答案:B12.()不属于电磁泄漏发射防护技术的是()A.电磁屏蔽技术B.低泄射信息设备C.电磁干扰技术D.双硬盘物理隔离卡正确答案:D13.()个案工作较常用的方式包括会谈、()和记录。

我国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我国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我国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近年来,儿童性虐待事件频繁发生,社会各界对预防和打击儿童性虐待的呼声日益高涨。

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但仍然存在诸多缺陷。

本文将就我国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的缺陷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儿童性虐待立法缺陷1. 法律条文不明确现行法律尚未对儿童性虐待概念做出明确定义,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确定法律适用范围,把握认定标准。

本应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却成为了强奸、猥亵等罪名的补充,对于性虐待儿童的行为惩罚不力,没有形成有效震慑。

2. 惩罚力度不足儿童性虐待罪是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严重侵害,但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威慑力不足。

以强奸罪为例,被害人未满14周岁或精神障碍不能抗拒者最低处罚仅为3年有期徒刑,完全不能满足消除社会公众对儿童性虐待危害的安全感需求。

同时,矫正性措施也不够完善,对于未成年犯罪者的教育和帮助不够。

3. 预防机制不完善我国当前的儿童性虐待防治体系存在明显不足。

一方面,缺乏科学、有序、有效的机构和教育资源,另一方面,媒体的宏观监督与引导偏多,而针对性的预防措施不足。

此外,大众关注度不够高,难度是也影响了各界对预防儿童性虐待问题的投入和实际效果。

二、完善建议针对“儿童性虐待”这一概念,应立法予以明确,并将其纳入刑法或民法中,明确相关罪名与处罚对于性侵儿童的侵犯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完善现有性侵相关法律,加大惩罚力度,建立多个层级的量刑制度。

同时应完善矫正机制,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者加强心理咨询和帮助。

2. 加强预防措施建立健全的预防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应通过各种途径,包括学校、家庭和公益组织等,向包括未成年人、父母和教师在内的各方利益相关者普及儿童性虐待知识、教育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并加大宣传力度。

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网络平台、娱乐场所等场所的监管,加密预防的依据。

3. 加强社会共治提高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加大对于儿童性虐待的举报、揭发、监管和制止,将人人参与的思想贯彻到实践中去,用社会共治为孩子们创造安全的环境。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2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2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20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精神,进一步完善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为重点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切实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留守儿童主要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一样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扎实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关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乎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关乎传统文化弘扬,关乎国家和民族未来,对我省未来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儿童优先,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

2016年,以“家庭监护为基础、政府关爱为保障、社会参与为补充”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要全面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运行,侵害、伤害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和安全事故要得到有效遏制。

到2020年,要建立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未成年人保护法规规章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留守儿童成长环境更为优化、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日本青少年政策的框架、内容及其推进机制——2020年版《儿童和青年白皮书》解读

日本青少年政策的框架、内容及其推进机制——2020年版《儿童和青年白皮书》解读
日本白皮书解读
日本青少年政策的框架、 内容及其推进机制
——2020 年版《儿童和青年白皮书》解读
师艳荣
【内容摘要】 青少年政策涉及教育、福利、就业、健康等与青少年成长发展相关的各个领域。按照
政策作用的对象划分,日本青少年政策主要由培养政策和援助政策构成。培养政策以全体青少年为对象,
从塑造健全人格的理念出发,着重培养青少年的基本生活习惯、规范意识、生存能力和学习能力,并为
导要领,推行学校教育改革。采取增加教职员工 定额、加强理数教育和外语教育等措施提高学习 能力。此外,通过加强中小学编程教育,利用 ICT 技术推进远程教育等方式积极推进学校教育信息 化。在高等教育领域,从充实教育功能、教育研 究质量、研究生教育等方面提高大学教育研究质 量的同时,大力发展专科学校教育,提升职业教 育水平。
第二,建立援助困境青少年的地域网络。如 何援助困境青少年,是青少年政策调整的重要内 容之一。(1)地方公共团体单独或共同设立“青 少 年 援 助 地 域 协 议 会 ”。 该 协 议 会 辐 射 教 育、 福 利、就业、医疗、保健等领域相关机构及民间团 体,通过协同合作,帮助蛰居等处于困境中的青 少年适应社会生活,回归正常的学习和工作状态。 截 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 日 本 已 有 126 个 地 区 设 立了“青少年援助地域协议会”。(2)实施访问援 助。 鉴 于 很 多 处 于“不 登 校 ” ①、 蛰 居 等 状 态 中 的青少年不会主动到相关援助机构寻求帮助,法 律首次规定对处于困境中的青少年实施访问援助, 派遣援助者前往当事者家中提供咨询、建议和指
① 1956 年首次发行时名为《青少年儿童白皮书》,1957 年改称《青少年白皮书》,2010 年起更名为《儿童和青年白皮书》, 并沿用至今。其中对青少年年龄的界定由 0 ~ 24 岁(1956 ~ 2005 年)延长至 0 ~ 29 岁(2006 年至今)。 ② 儿童包括乳幼儿期(学龄前)、小学生、青春期(初中生至未满 18 岁者);青年包括青春期和青年期(大体上指 18 ~ 29 岁年龄段的人口),儿童和青年即指 0 ~ 29 岁的人口。

新法规保护儿童权益,禁止虐待和忽视!

新法规保护儿童权益,禁止虐待和忽视!

最新法规出台:保护儿童权益,禁止虐待和忽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儿童权益保护成为人们越来越重视的问题。

为了维护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不久前,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新法规,严厉打击虐待和忽视行为,确保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应有的尊重、爱护和关怀。

这些新法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保护儿童权益方面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首先,新法规对虐待儿童行为进行了明确定义,并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

虐待儿童不仅指肢体上的伤害,还包括心理虐待、性虐待以及对儿童发展权、教育权等的侵犯。

新法规明确规定,一旦发生虐待儿童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刑罚将更加严厉。

此举将极大地威慑犯罪者,提高社会对于儿童权益保护的意识。

其次,新法规对忽视儿童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并加大了相应的处罚力度。

忽视儿童是一种被动的虐待行为,指家长或监护人对儿童的基本需求和权益置之不理,导致儿童身心健康受损。

新法规规定,家长或监护人对儿童忽视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追责,必要时甚至会剥夺监护权,并给予适当的处罚。

这一举措可有效遏制忽视儿童的行为,保障儿童的正常成长与发展。

此外,新法规还加强了对虐待和忽视儿童案件的调查和处理机制。

各级政府将建立更加完善的儿童保护工作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并加强与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协作。

一旦接到虐待或忽视儿童的报警,相关机构将会迅速介入,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重大典型案件,将加大曝光力度,警示整个社会,不容忽视儿童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此次新法规的出台不仅是政府对于儿童权益保护的高度关注,也是社会对于儿童成长环境的呼声。

我们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新法规能够更加有效地保护儿童的权益,创造一个和谐、安全的成长环境。

然而,单纯依靠法律的威慑力是远远不够的,全社会都应该积极参与到儿童权益保护中来。

家长要亲手以身作则,给予孩子爱与关怀;教师要尽职尽责,为儿童提供优质教育;社会各界要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儿童权益保护的意识。

关于特殊儿童的法律法规

关于特殊儿童的法律法规

关于特殊儿童的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以下条款: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第二十二条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第二十三条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教育;(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合理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

第二十五条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第二十六条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地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地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地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地公民.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地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地公德,反对资本主义地、封建主义地和其他地腐朽思想地侵蚀.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地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地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地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地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第五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地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地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地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地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地合法权益.第六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地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地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地合法权益.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地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地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地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第九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地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地未成年人辍学.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地思想、品行和适当地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地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地未成年人地合法权益地,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地申请,撤销其监护人地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地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地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地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地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地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地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地行为.第十六条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地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地场地、房屋和设备.第十七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地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第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地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工读学校地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二十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地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地社会活动.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地活动场所和设施.第二十二条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第二十三条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地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地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地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第二十五条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地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第二十六条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地安全和健康.第二十七条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地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地室内吸烟.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地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地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地未成年人地,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地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第二十九条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地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地,由民政部门设立地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地个人隐私.第三十一条对未成年人地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地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地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地未成年人地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第三十二条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地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第三十四条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地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地业务指导.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地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地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第三十六条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地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地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地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第三十七条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地义务教育不再升学地,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第五章司法保护第三十八条对违法犯罪地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地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地原则.第三十九条已满十四周岁地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地,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四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地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地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地未成年人地人格尊严,保障他们地合法权益.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地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地成年人分别看管.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地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地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第四十二条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地未成年人犯罪地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地未成年人犯罪地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地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地资料.第四十三条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地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地教育挽救工作.第四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地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地继承权.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地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未成年人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地,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七条侵害未成年人地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地,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地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地,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九条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地未成年人地,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条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地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地,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第五十一条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地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地,依法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侵犯未成年人地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虐待未成年地家庭成员,情节恶劣地,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地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地,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地,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溺婴地,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校舍有倒塌地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地,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地,依法从重处罚.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地,依法从重处罚.第五十四条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地,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地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地,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地规定办理.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地,作出处罚决定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儿童虐待预防和治疗法

儿童虐待预防和治疗法

儿童虐待预防和治疗法引言:儿童是社会的未来,他们应该享受到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然而,虐待儿童的现象仍然存在,这对儿童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为了保护儿童的权益,各界人士积极探索儿童虐待的预防和治疗法,以期给每个孩子一个幸福的童年。

一、加强儿童权益保护教育儿童虐待的预防首先需要加强儿童权益保护的教育。

通过提高公众对儿童权益保护的认识,增加对虐待行为的敏感性,人们能够更早地发现和阻止虐待行为的发生。

在学校中开展相关教育课程,引导学生正确对待他人,树立尊重和关爱他人的价值观,从小培养健康的人际关系观念。

二、建立儿童保护机制为了预防和治疗儿童虐待,社会需要建立更完善的儿童保护机制。

这包括完善儿童保护法律法规,加大对虐待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儿童保护机构和热线,提供专业咨询和援助服务。

同时,还需要完善儿童保护工作的协作机制,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形成合力,共同保护儿童的权益。

三、加强家庭教育和家庭支持儿童虐待的预防也需要从家庭教育入手。

父母是孩子最亲近的人,他们对孩子的教育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因此,加强家庭教育,提高父母的教育能力和家庭关系质量,是预防儿童虐待的重要途径。

同时,社会应提供必要的家庭支持,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经济、心理等方面的帮助,减轻家庭压力,提高家庭生活质量。

四、建立儿童心理咨询和康复体系对于已经遭受虐待的儿童,及时的心理咨询和康复治疗是十分重要的。

建立儿童心理咨询和康复体系,为受害儿童提供专业的心理支持和康复治疗,帮助他们走出创伤,重建自信。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儿童心理健康的关注,提高社会对儿童心理健康的重视程度,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儿童的心理抵抗能力。

结语:儿童是社会的未来,保护儿童的权益是每个人的责任。

通过加强儿童权益保护教育、建立儿童保护机制、加强家庭教育和家庭支持,以及建立儿童心理咨询和康复体系,我们可以预防和治疗儿童虐待,给每个孩子一个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

让我们携手努力,为儿童的未来撑起一片蓝天。

我国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我国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我国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是社会的脆弱群体,需要得到更多的保护和关注。

儿童性虐待问题在我国依然存在,并且呈现出逐渐增加的趋势。

儿童性虐待给儿童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对其成长和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完善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至关重要。

本文将分析我国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存在的缺陷,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存在的缺陷1. 法律定义不清晰目前我国刑法对于儿童性虐待的定义并不清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于儿童性虐待罪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仅在其他罪名中涉及儿童性侵犯的部分。

这导致了对于儿童性虐待的认知和定性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 惩罚不够严厉目前我国对于儿童性虐待犯罪的惩罚并不够严厉,刑法中对于犯罪分子的惩罚力度较低。

这导致了一些犯罪分子以为可以逍遥法外,鼓励了更多的人冒险犯罪。

对于儿童性虐待这种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应该进行更加严厉的打击,以起到震慑作用。

3. 司法救助不足对于受害儿童的司法救助并不足够,很多受害儿童往往因为害怕报复或者不愿意承认自己遭受了性虐待而选择保持沉默。

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建立一套完善的受害儿童司法救助制度,为受害儿童提供更多的保护和支持。

4. 监管不到位我国儿童性虐待防治相关的监管机构不够到位,无法对可能发生的儿童性虐待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管和防范。

需要对儿童性虐待防治相关的监管机构进行加强,提高监管的力度和效果。

二、完善建议1. 清晰法律定义立法部门应该明确对儿童性虐待进行界定和定义,明确规定儿童性虐待的概念和行为内容。

这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对儿童性虐待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处理,有利于保护受害儿童的权益。

2. 提高刑罚力度对于儿童性虐待犯罪行为,可以考虑提高相应的刑罚力度,例如对于严重性虐待犯罪行为可以考虑加重处罚。

这对于减少儿童性虐待犯罪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

完善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是一个长期的任务,需要立法部门、司法机构、社会各界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期末论文---制止幼儿园虐童行为刻不容缓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期末论文---制止幼儿园虐童行为刻不容缓

制止幼儿园虐童行为刻不容缓摘要:幼儿是祖国未来的花朵,教师被誉为辛勤的园丁,但近年来,幼儿园虐童事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对儿童的虐待行为,使儿童心理和生理等多方面受到伤害,也把这一行业推上风口浪尖,幼儿园管理规范不容马虎。

对此,从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层面进行浅析,结合社会、幼儿园、教师及家长等方面进行分析,更好地规范幼儿教师执教行为,维护幼儿的合法权益,保证幼儿有一个健康、快乐的学习生活环境。

关键词:幼儿园;虐童;依法;执教据不完全统计,仅2017-2018两年内,幼儿园虐童事件就被曝20余起,总体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尤其是2012年浙江温岭蓝孔雀幼儿园虐童事件和2017年北京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事件分别曝光之后,多地幼儿园虐童事件呈现密集曝光的特点。

前者首次大规模引发了大众对幼儿园虐童事件的讨论,后者因其居高不下的热度位列2017早幼教十大新闻第一名以及2017年中国20大舆情榜首事件。

幼儿园是实施学前教育的专业机构,也正是因为如此,幼儿园虐童事件一经曝出才会受到如此大的关注。

无论是对于幼儿身心的健康成长来说、还是对于幼儿园的长远发展、幼儿教师正面形象的树立以及家园和谐关系的建立来说,幼儿园虐童事件危害的严重性都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对其含义、对幼儿的伤害、产生原因以及对策的分析探寻便成为当务之急。

一、幼儿园“虐童”概念的含义。

目前,幼儿园虐童事件尚无明确、统一的界定。

而对于“虐童”这一概念,世界卫生组织 1999年出版的《虐待儿童预防咨询报告》是这样定义的:“在一定的责任、信任或权利关系下,对儿童的健康、生存、尊严造成实际或潜在伤害的所有形式的身体或情感对待、性虐待、忽视或疏忽对待、商业的或其他形式的剥削利用,统称为虐待儿童。

”因此,概括来说,幼儿园虐童事件是指发生在幼儿园中的、保教人员对幼儿的生理和心理实施虐待行为的事件。

二、幼儿园“虐童”对幼儿的伤害。

(一)生理虐待生理虐待又被称为身体虐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该法从未成年人犯罪发展各环节都提出了相应的预防措施,对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主体都赋予了相应的法律义务并就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责任。

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9年6月28日(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纠正。

第三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是:(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二)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三)对本法实施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四)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第五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第二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第六条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我国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我国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我国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儿童性虐待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每年都有大量的儿童受到性虐待的困扰。

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条款来保护儿童免受性虐待,但是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一些缺陷。

本文将分析我国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一些建议来完善相关法规。

一、缺乏明确的定义和界定我国现行的法律对于儿童性虐待的定义并不十分清晰明了,导致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一方面,对于何为儿童性虐待的具体行为缺乏明确的界定,容易造成执行上的困扰。

对于受害儿童的年龄界定也存在争议,没有明确规定到底是何种年龄的儿童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

我们建议立法者在相关条款中明确性地界定儿童性虐待的定义和受害儿童的年龄范围,避免模糊性和主观性的执行。

二、处罚力度不足当前我国的刑法对于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低,儿童性虐待犯罪行为的刑罚也相对较轻。

由于儿童性虐待涉及到儿童的生命和身心健康,因此对于这类犯罪行为应当从严惩处,但现行法律中的刑罚力度并不够强。

我们建议相关部门对儿童性虐待的犯罪行为进行专门规定,加大惩治力度,提高法律对儿童性虐待的打击力度,保护受害儿童的权益。

三、缺乏有效的预防机制和救助措施目前我国对于儿童性虐待的预防机制和救助措施相对薄弱,导致受害儿童的救助工作存在较大的漏洞。

现行法律对于儿童性虐待的预防工作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缺乏有效的预防措施和机制。

对于受害儿童的救助工作也存在不足,缺乏完善的救助体系和机制。

建议加强对于儿童性虐待的预防工作,建立健全的救助网络和机制,为受害儿童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救助服务。

四、社会教育和宣传力度不足儿童性虐待问题的根源在于社会的认知和思想观念,而目前我国的社会教育和宣传力度不足,对于儿童性虐待的认知和防范意识较弱。

建议加强社会教育和宣传力度,推广儿童性虐待的预防知识和技能,提高社会对于儿童性虐待问题的认识和关注度,达到预防和减少儿童性虐待的目的。

五、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的能力不足儿童性虐待案件的调查和处理需要专业的技能和经验,但是目前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能力相对不足。

预防虐待儿童方案

预防虐待儿童方案

预防虐待儿童方案
介绍
本文档旨在提出一种预防虐待儿童的方案,以确保儿童的安全和福祉。

虐待儿童是一个严重的问题,社会各界都应该共同努力采取措施来预防这种行为的发生。

目标
该方案的目标是通过以下措施来预防虐待儿童:
1. 提高公众的意识和教育水平,使其了解虐待儿童的危害和后果;
2. 建立支持和辅导服务,提供给有需要的家庭,以促进家庭和谐;
3. 加强儿童保护机构的监管和责任,确保他们履行职责来保护儿童安全。

措施
提高公众意识和教育水平
- 开展宣传活动,向公众普及虐待儿童的定义、类型和迹象;
- 在学校教育中加入关于儿童保护和防止虐待的课程。

支持和辅导服务
- 建立儿童保护中心,提供儿童保护的咨询和支持服务;
- 训练和培训社区工作者和志愿者,以便他们能够提供适当的支援和辅导。

儿童保护机构的监管和责任
- 加强监管措施,确保儿童保护机构的合规性和质量;
- 建立投诉渠道,方便公众报告儿童虐待行为。

结论
通过实施预防虐待儿童方案,我们可以提高公众对虐待儿童问题的认识,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支持和辅导,以及加强儿童保护机构的监管。

这将有助于预防虐待儿童的发生,保护儿童的安全和福祉。

我们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并支持该方案的实施。

2023年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街道(社区工作人员100题含答案)高频难、易错考点模拟卷

2023年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街道(社区工作人员100题含答案)高频难、易错考点模拟卷

2023年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街道(社区工作人员100题含答案)高频难、易错考点模拟卷答题时间:120分钟试卷总分:100分共1套试卷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1卷一.单选题(共50题)1.()秘书不准向客人索要礼品,如对方主动赠送,应婉言谢绝,无法谢绝的()。

A.可以接收B.要及时汇报C.先收下,后退回D.收下上交2.()根据《城市容貌标准》,临街建筑物如需设臵遮阳雨蓬,高度不低于____ 米。

()A.2.5B.3C.2.4D.2.53.()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以上,如果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A.8年B.10年C.6年D.5年4.()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礼金礼品上交规定,科级及以下人员收到的礼金礼品应交到()。

A.所在单位纪委B.所在单位组织部C.本单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D.所在单位办公室5.()()是建筑施工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详细地表示出所画部位的构造形状、大小尺寸、使用材料和施工方法等。

A.建筑平面图B.建筑详图C.建筑立面图D.建筑剖面图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发症的鉴定中,定为并发症的,则鉴定费由()承担A.申请者个人B.申请者所在工作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C.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D.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构7.()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院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 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分。

A.5 分B.10 分C.20 分D.15 分8.()不属于对特殊群体定期走访慰问步骤的是()。

A.申请经费B.预约走访C.购买物品D.医疗保健9.()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和其他社会救助。

A.社会各界给予生活、教育、住房B.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C.政府给予生活、教育、住房10.()诚实守信的经济价值主要表现不包括:()。

A.、诚实守信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B.诚实守信是生财之道,经营之本C.诚实守信能减少市场经济成本D.诚实守信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11.()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个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个小时的特殊形式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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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第五,设立
监护人撤销制度来保护受虐儿童。如第53条规
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
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
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第
六,设定法律责任来阻止儿童虐待行为的发生。如
其中《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主要是从如何预防未
成年人犯罪着手,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进行预防
和矫治。该法并未对儿童虐待防治作出规定。《义
务教育法》是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得以实现的专门性
儿童立法。该法仅有一个条款涉及儿童虐待防治
问题,即第29条第2款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
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几乎
无能力自己告诉。虽然《刑法》第9条
瑏瑠
对此作出了
补充规定,但基于“家丑不外扬”的陈旧观念,受虐
儿童的近亲属几乎很少主动向有关部门告发。
瑏瑡

三,相关法律未能对受虐儿童提供适当保护。在国
外,对于遭受家庭虐待的儿童,迁离家庭后大多数
是送入寄养家庭抚养。但在我国,受虐儿童却无法
竟哪些主体应承担报告责任,法律并未作出明确界
定。其次,从该款的文义表达来看,我国法律中也
缺少儿童虐待的强制报告制度。因为“任何组织和
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
举或者控告”是授权性规范,而不是义务性或强制
性规范。换言之,向有关部门报告儿童被虐待是报
告主体的权利,而不是一种责任。再次,没有对报
成为寄养的对象。民政部的《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
法》( 2003)第4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被寄养儿童,
是指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被
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
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不满十八周岁的
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护。
告人必须报告的内容作出强制性规定,这就必然会
给报告之后的调查与处理程序带来诸多困难,从而
削弱报告制度的功能。
(三)儿童虐待调查与处理制度暂付阙如
虐待儿童的行为被举报之后,受理机构应当对
该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对受虐儿童作出临
时安置,因而,科学合理的调查程序是确保受虐儿
童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然而,我国立法对于儿童
此外,我国现行《收养法》也没有将受虐儿童列入可
收养儿童之范围。
瑏瑢
三、儿童虐待防治法律制度的域外考察
(一)美国《儿童虐待防治与处遇法案》
美国素有“儿童天堂”的美誉,有关儿童权利保
护的立法非常完备。就儿童虐待防治立法而言,主
要有《儿童虐待防治与处遇法案》、《收养扶助与儿
童福利法》、《收养与安全家庭法》、《妇女暴力防治
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
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四,禁止儿童救助机
构、儿童福利机构等社会团体或个人虐待儿童。如
第41条第1款规定:“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
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第43条第3款
规定:“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
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
的《儿童虐待防止法》,对儿童虐待作出明确的法律
规定。该法第2条对儿童虐待的主体、虐待对象及
虐待行为作了细致规定。儿童虐待定义的明确化
使得行政机构的调查及介入程序更为明确,同时也
可避免行政机构与儿童父母之间的冲突。
(二)制定儿童虐待强制报告制度
目前,我国儿童虐待案件的披露绝大部分是因
儿童受虐过于严重,经新闻媒体报道之后才为公众
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孙云晓等主编:《当代未成年人法律译丛》(美国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20-70页。志·2012年第10期各科专论
等法律中。具体而言,儿童虐待防治立法主要包括
以下法律:
(一)专门性儿童法律
我国专门性儿童法律有三部,即《未成年人保
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义务教育法》。
虐待案件还没有建立起专门的调查与处理制度。
对于健康乃至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儿童,缺少紧急
救助程序与临时安置机构,立法没有规定何种部门
有权力、有责任参与以及应当采取何种措施来对受
虐儿童予以救助。对于被临时带走的受虐儿童,立
法也没有规定明确的安置场所。
(四)受虐儿童保护制度设计不合理
首先,对于遭受父母虐待的儿童,其权益保护
五,关于儿童虐待通报。尽管《儿童福利法》也有规
定,但本法第6条又规定了儿童虐待通报的义务。
第六,受虐儿童的保护。该法第8条规定由儿童咨
询所所长对受虐儿童实施临时性保护。第七,对保
护者的义务及限制。第11条即规定保护者有受指
导的义务。第八,行使亲权注意事项。即指不得以
行使亲权为由免除暴行罪、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
志·2012年第10期各科专论
统一规划全国各防治机构有关儿童虐待的防治工
作。( 2)设立儿童虐待与疏忽咨询委员会。该委员
会由一群在儿童虐待防治、处遇及研究上具有专业
知识的人士组成,负责提出或协调全国有关儿童虐
待防治活动的报告,提出法案的修改建议以及整理
分析来自全国有关儿童虐待的各种资料等。( 3)设
人究竟由谁来担任,现有立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其次,为受虐儿童提供保护的刑罚制度规定不合
理。如我国《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
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即
对此类犯罪,法律要求是“告诉才处理”,但儿童作
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
合法权益。”可见,《义务教育法》只是对教师体罚学
童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被誉为我国儿童权利保护
宪章。该法对于如何防范儿童虐待作出了较全面
的规定。第一,规定了儿童虐待的举报主体。如第
6条第2款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
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
理人制度,不同于上述三种代理,是一种新的特殊
代理制度。笔者认为,我们可从美国的立法制度中
汲取经验。具体做法是,依照美国的《儿童虐待防
治及处遇法》的立法例,建立儿童代理人制度,确立
·59·
瑏瑤
瑏瑥
孙云晓等主编:《当代未成年人法律译丛》(日本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36-43页。
[美]马克·哈丁:《美国关于保护被虐待和忽视儿童的法律》,载《人权》2008年第5期。科专论法学杂志·2012年第10期
日本《儿童虐待防止法》于2000年制定,最终
修订于2004年。该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八个方
面:
瑏瑤
第一,儿童虐待定义的明确化。该法第2条对
儿童虐待的主体(亲权行使人、未成年监护人及其
他正在监护儿童之人)、虐待对象(未满18岁者)以
及虐待行为作了细致的规定。第二,儿童虐待的禁
止规定。第3条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对儿童实施
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非专门性儿童法律
除上述法律对儿童虐待防治作出了规定外,我
国还有《宪法》、《民法》、《刑法》等非专门性儿童法
律也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宪法》第49条第4款
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
儿童。”《民法通则》第104条规定:“婚姻、家庭、老
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3条第2
从业人员。其次,规定强制报告的具体内容。在美
国,立法不仅要求报告儿童身体的虐待,如遭受残
暴殴打或身体伤害等,而且还要求报告其他情况,
如儿童处于人身危险、儿童没有受到必要照顾和监
管、儿童毫无必要地经历着严重的情绪问题等。
瑏瑥
(三)设立儿童代理人制度
从代理类型来看,通常有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和意定代理三种类型。然而,我们要建立的儿童代
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第二,明令禁止父母
或其他监护人虐待儿童。如第10条第2款规定: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
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
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第三,禁
止教师虐待、体罚儿童。如第21条规定:“学校、幼
儿园、托管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
调查和起诉的改进计划。( 7)向国会相关委员会提
出儿童虐待和疏忽防治计划的成果报告。
(二)日本《儿童虐待防止法》
日本儿童立法也相当完备。就儿童虐待防治
立法而言,主要包括《儿童虐待防止法》、《儿童福利
法》、《有关处罚儿童性交易、儿童色情等行为及保
护儿童等的法律》等。其中《儿童虐待防止法》是专
门立法,笔者在此仅介绍该法的主要内容。
责任。
四、我国儿童虐待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众所周知,儿童虐待是一种违法甚至是犯罪行
为,各国立法对此明令加以禁止。笔者认为,针对
我国儿童虐待防治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借鉴美日
等国的经验,通过采取以下措施可以完善我国儿童
虐待防治法律制度。
(一)明确儿童虐待的定义
如前所言,我国儿童虐待防治立法并未对儿童
虐待的含义作出明确界定。对此,我们可参考日本
第62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
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
政处罚。”第63条第2款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
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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