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规划全国各防治机构有关儿童虐待的防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责任。
四、我国儿童虐待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众所周知,儿童虐待是一种违法甚至是犯罪行
为,各国立法对此明令加以禁止。笔者认为,针对
我国儿童虐待防治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借鉴美日
等国的经验,通过采取以下措施可以完善我国儿童
虐待防治法律制度。
(一)明确儿童虐待的定义
如前所言,我国儿童虐待防治立法并未对儿童
虐待的含义作出明确界定。对此,我们可参考日本
立国家儿童虐待信息交流中心,负责保存、协调和
宣传所有相关获得的讯息与有用的资料,如有关儿
童虐待防治、评估、鉴定和处遇计划等资料。( 4)从
事各领域有关儿童虐待防治工作的研究、资助各州
预防虐待和忽视儿童及处理的项目等。( 5)辅助州
政府制定和执行有关儿童虐待和疏忽的防治计划。
( 6)同意并辅助有关儿童虐待和疏忽案件的处理、
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
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四,禁止儿童救助机
构、儿童福利机构等社会团体或个人虐待儿童。如
第41条第1款规定:“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
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第43条第3款
规定:“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
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
志·2012年第10期各科专论
统一规划全国各防治机构有关儿童虐待的防治工
作。( 2)设立儿童虐待与疏忽咨询委员会。该委员
会由一群在儿童虐待防治、处遇及研究上具有专业
知识的人士组成,负责提出或协调全国有关儿童虐
待防治活动的报告,提出法案的修改建议以及整理
分析来自全国有关儿童虐待的各种资料等。( 3)设
五,关于儿童虐待通报。尽管《儿童福利法》也有规
定,但本法第6条又规定了儿童虐待通报的义务。
第六,受虐儿童的保护。该法第8条规定由儿童咨
询所所长对受虐儿童实施临时性保护。第七,对保
护者的义务及限制。第11条即规定保护者有受指
导的义务。第八,行使亲权注意事项。即指不得以
行使亲权为由免除暴行罪、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
的《儿童虐待防止法》,对儿童虐待作出明确的法律
规定。该法第2条对儿童虐待的主体、虐待对象及
虐待行为作了细致规定。儿童虐待定义的明确化
使得行政机构的调查及介入程序更为明确,同时也
可避免行政机构与儿童父母之间的冲突。
(二)制定儿童虐待强制报告制度
目前,我国儿童虐待案件的披露绝大部分是因
儿童受虐过于严重,经新闻媒体报道之后才为公众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9条规定:“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胡巧绒:《美国儿童虐待法律保护体系介绍及对我国的启示》,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年第5期。
《收养法》第4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 1)丧失父母的孤儿; ( 2)查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 3)生
日本《儿童虐待防止法》于2000年制定,最终
修订于2004年。该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八个方
面:
瑏瑤
第一,儿童虐待定义的明确化。该法第2条对
儿童虐待的主体(亲权行使人、未成年监护人及其
他正在监护儿童之人)、虐待对象(未满18岁者)以
及虐待行为作了细致的规定。第二,儿童虐待的禁
止规定。第3条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对儿童实施
第62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
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
政处罚。”第63条第2款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
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
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
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第二,明令禁止父母
或其他监护人虐待儿童。如第10条第2款规定: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
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
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第三,禁
止教师虐待、体罚儿童。如第21条规定:“学校、幼
儿园、托管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
容。美国联邦政府依据这个法案成立儿童虐待防
治的专门机构,负责主导规划和协调各部门内外机
关的儿童虐待和疏忽防治工作。其工作内容主要
包括:
瑏瑣
( 1)设立儿童虐待与疏忽部门,负责协调和
·58·

瑏瑠
瑏瑡
瑏瑢
瑏瑣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2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
知晓,因此,应当制定儿童虐待强制报告制度,及时
发现并制止儿童虐待现象的发生。我们认为美国
此方面的立法值得借鉴。首先,规定强制报告的义
务主体。美国立法对于最有可能接触儿童和发现
儿童受虐的人群规定了强制报告的义务。具体而
言,强制报告人主要包括幼儿园和中小学教职员
工、社会工作者、医务工作者等与儿童接触密切的
此外,我国现行《收养法》也没有将受虐儿童列入可
收养儿童之范围。
瑏瑢
三、儿童虐待防治法律制度的域外考察
(一)美国《儿童虐待防治与处遇法案》
美国素有“儿童天堂”的美誉,有关儿童权利保
护的立法非常完备。就儿童虐待防治立法而言,主
要有《儿童虐待防治与处遇法案》、《收养扶助与儿
童福利法》、《收养与安全家庭法》、《妇女暴力防治
人究竟由谁来担任,现有立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其次,为受虐儿童提供保护的刑罚制度规定不合
理。如我国《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
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即
对此类犯罪,法律要求是“告诉才处理”,但儿童作
其中《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主要是从如何预防未
成年人犯罪着手,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进行预防
和矫治。该法并未对儿童虐待防治作出规定。《义
务教育法》是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得以实现的专门性
儿童立法。该法仅有一个条款涉及儿童虐待防治
问题,即第29条第2款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
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
虐待案件还没有建立起专门的调查与处理制度。
对于健康乃至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儿童,缺少紧急
救助程序与临时安置机构,立法没有规定何种部门
有权力、有责任参与以及应当采取何种措施来对受
虐儿童予以救助。对于被临时带走的受虐儿童,立
法也没有规定明确的安置场所。
(四)受虐儿童保护制度设计不合理
首先,对于遭受父母虐待的儿童,其权益保护
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第五,设立
监护人撤销制度来保护受虐儿童。如第53条规
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
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
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第
六,设定法律责任来阻止儿童虐待行为的发生。如
虐待行为。”第三,国家与地方政府对儿童虐待的责
任。依该法第4条由国家及地方政府进行预防与
早期发现,且强化各相关省厅间及其他相关机关或
民间团体的合作,致力于体制的整合。办理儿童咨
询所等相关机构职员的研修及启发活动。第四,儿
童虐待的早期发现。列举职务上有较多机会接近
儿童之关系人,扩大儿童虐待通报义务范围。第
成为寄养的对象。民政部的《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
法》( 2003)第4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被寄养儿童,
是指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被
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
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不满十八周岁的
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见,受虐
儿童不属于被寄养儿童,得不到寄养家庭的照护。
从业人员。其次,规定强制报告的具体内容。在美
国,立法不仅要求报告儿童身体的虐待,如遭受残
暴殴打或身体伤害等,而且还要求报告其他情况,
如儿童处于人身危险、儿童没有受到必要照顾和监
管、儿童毫无必要地经历着严重的情绪问题等。
瑏瑥
(三)设立儿童代理人制度
从代理类型来看,通常有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和意定代理三种类型。然而,我们要建立的儿童代
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非专门性儿童法律
除上述法律对儿童虐待防治作出了规定外,我
国还有《宪法》、《民法》、《刑法》等非专门性儿童法
律也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宪法》第49条第4款
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
儿童。”《民法通则》第104条规定:“婚姻、家庭、老
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3条第2
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
合法权益。”可见,《义务教育法》只是对教师体罚学
童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被誉为我国儿童权利保护
宪章。该法对于如何防范儿童虐待作出了较全面
的规定。第一,规定了儿童虐待的举报主体。如第
6条第2款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
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
竟哪些主体应承担报告责任,法律并未作出明确界
定。其次,从该款的文义表达来看,我国法律中也
缺少儿童虐待的强制报告制度。因为“任何组织和
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
举或者控告”是授权性规范,而不是义务性或强制
性规范。换言之,向有关部门报告儿童被虐待是报
告主体的权利,而不是一种责任。再次,没有对报
法》等。其中《儿童虐待防治与处遇法》是专门防治
儿童虐待的法律,这部法律对保护受虐儿童的合法
权益起了很大作用。
《儿童虐待防治与处遇法案》是1974年由国会
通过的,为美国第一个处理儿童虐待的联邦法律。
该法于1978年、1984年、1988年、1992年、1996年
和2003年经过6次修订,扩大并细化了法律的内
理人制度,不同于上述三种代理,是一种新的特殊
代理制度。笔者认为,我们可从美国的立法制度中
汲取经验。具体做法是,依照美国的《儿童虐待防
治及处遇法》的立法例,建立儿童代理人制度,确立
·59·
瑏瑤
瑏瑥
孙云晓等主编:《当代未成年人法律译丛》(日本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36-43页。
[美]马克·哈丁:《美国关于保护被虐待和忽视儿童的法律》,载《人权》2008年第5期。科专论法学杂志·2012年第10期
告人必须报告的内容作出强制性规定,这就必然会
给报告之后的调查与处理程序带来诸多困难,从而
削弱报告制度的功能。
(三)儿童虐待调查与处理制度暂付阙如
虐待儿童的行为被举报之后,受理机构应当对
该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对受虐儿童作出临
时安置,因而,科学合理的调查程序是确保受虐儿
童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然而,我国立法对于儿童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几乎
无能力自己告诉。虽然《刑法》第9条
瑏瑠
对此作出了
补充规定,但基于“家丑不外扬”的陈旧观念,受虐
儿童的近亲属几乎很少主动向有关部门告发。
瑏瑡

三,相关法律未能对受虐儿童提供适当保护。在国
外,对于遭受家庭虐待的儿童,迁离家庭后大多数
是送入寄养家庭抚养。但在我国,受虐儿童却无法
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孙云晓等主编:《当代未成年人法律译丛》(美国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20-70页。志·2012年第10期各科专论
等法律中。具体而言,儿童虐待防治立法主要包括
以下法律:
(一)专门性儿童法律
我国专门性儿童法律有三部,即《未成年人保
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义务教育法》。
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同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
得虐待或歧视。”《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
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
调查和起诉的改进计划。( 7)向国会相关委员会提
出儿童虐待和疏忽防治计划的成果报告。
(二)日本《儿童虐待防止法》
日本儿童立法也相当完备。就儿童虐待防治
立法而言,主要包括《儿童虐待防止法》、《儿童福利
法》、《有关处罚儿童性交易、儿童色情等行为及保
护儿童等的法律》等。其中《儿童虐待防止法》是专
门立法,笔者在此仅介绍该法的主要内容。
待现象难以从法律层面得到彻底根治。
(二)儿童虐待报告制度残缺不全
首先,我国立法缺乏对报告人范围的明确界
定。如前所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条是我国唯
一规定报告制度的条款,但该法第2款规定:“对侵
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
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
告。”显然,此处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非常笼统,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