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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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法依据与法理分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法依据与法理分析
等 主 体 利用 购 买 的商 品、 获得 网络 服务 、技 术 支持 从事 何 种法 律 属
性 的行 为 ,行 为 主 体 的认 识 往往 并不确 切 。质 言之 , 中立 的业 务行 为 主 体在 客观 上 从事 合 法 的 业务 行 为 ,主观 上 没有 帮 助 违法 犯 罪 的故 意 。 也 即 , 中立 的业 务行 为 不 但缺 乏与 实 行 行为 人 的通 谋 ,也 不存 在促 进 实行 行 为的意 思 ,难 以被 归入 到共 同犯罪之 中。但 是 , 当下 对 中立 帮 助 行 为 的认 识 存在 误 区 。 既然 是 帮助 行 为 ,往 往 是 针对 违法 犯 罪行 为 而言 的 ,如 果 行为 主 体对 犯 罪 行 为有 帮 助 意识 ,行 为就 不 具备 中立 属性 ,而 是一 定程 度 上推
帮助信息 网络犯罪活 动罪 的立法依据 与法理分析 木
赵运 锋
摘 要 :帮助信 息 网络 犯 罪活 动 罪有 立 法必要 性 ,是 网络 犯 罪发展 到 特 定 阶段 的 需 求 也是 网络 健康
运 行 的需要 。刑 法分 则设 立该 罪名 是 片 面共 同犯 罪从 理论 到 司法 、再 到 立法 的现 实路 径 ,符 合 网络 社会 发
展 规律 。帮助 信 息 网络 犯 罪活 动 罪 不违反 罪 刑均衡 原则 ,通 过 罪名适 用 与竞 合 处理 ,可 以较 好 实现 危 害性 与刑罚 量 的统 一 从 量刑规 则的特 征 看 ,帮助 信 息 网络 犯罪 活动 罪 与量 刑规 则存 在 区 别 ,不能将 两者 简单
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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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法依据与法理分析
为主 体 是 出于 合 法 的 经济 利 益从 事 某种 具 有 业务 经 营 的行 为 , 比如 ,经 营各 种 生活 用 品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律定位研究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律定位研究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律定位研究摘要:为解决信息网络犯罪产业链中的独立性和危害性问题,学界提出量刑规则说、共犯行为正犯化说、中立帮助行为说等观点。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对共犯行为正犯化的实践,应当妥善把握立法的包容性和司法的审慎态度之间的关系,对“明知”“犯罪”“情节严重”等标准的内涵做严格的把握,使该罪名真正发挥对不断变化发展的信息网络犯罪样态的兜底作用,并时刻警惕刑事责任不当扩张。

关键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共犯行为正犯化;明知;犯罪;情节严重1网络犯罪帮助行为适用罪名的现状分析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以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更加具体、精准地规定了负有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者的不作为行为人、网络犯罪预备行为人和网络犯罪帮助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然而,由于网络犯罪组织多元、结构复杂,致使实践中新增诸罪名之间、新增罪名与分则其他罪名之间的逻辑关系和适用规则等均不易把握。

为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律适用中的若干问题探析2.1“明知”的界定本罪的“明知”不宜理解为泛化的可能性认知,而应当限定为相对具体的认知,但不要求达到确知的程度[16]。

此处可以比照传统共同犯罪理论和中立帮助行为说对主观方面的要求理解。

在传统共同犯罪理论中,要求共犯和正犯直接具有意思联络,即共犯对正犯的犯罪行为、犯罪结果有同向性、确定性的认知;中立帮助行为说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知道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等业务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但基于技术中立地位,法律不对这种用于违法犯罪的“可能性”予以责难。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明知”的要求应当介于上述二者之间,应具备超过“可能性”但未达到“确定性”的“盖然性”的认知。

上述界定具体体现在《解释》第11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该规定与以中立帮助行为说为基础理论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的入罪标准殊途同归。

帮助他人进行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

帮助他人进行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

帮助他人进行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重要的一部分。

然而,网络犯罪也随之崛起,给社会治安和个人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在此背景下,帮助他人进行网络犯罪的行为成为了一项严重违法的行为。

本文将探讨帮助他人进行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

网络犯罪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通过非法手段对他人进行攻击、侵犯隐私、传播虚假信息等侵权行为。

而帮助他人进行网络犯罪,特指为他人提供技术支持、协助、指导等帮助,促成或者实施网络犯罪。

这些行为不仅危害了社会治安,还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了法律的明确规定和打击。

在我国,帮助他人进行网络犯罪的行为被视为刑法中的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帮助他人进行网络犯罪的行为属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恐怖主义等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提供技术支持帮助他人进行黑客攻击黑客攻击是最为常见的网络犯罪行为之一,而提供技术支持帮助他人进行黑客攻击的行为则属于帮助他人进行网络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5条第2款之规定,煽动、教唆他人犯罪,包括教唆他人进行黑客攻击,将面临刑事追究的处罚。

2. 协助他人进行网络诈骗行为网络诈骗是一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虚假、欺骗等手段对他人进行非法侵害的犯罪行为。

协助他人进行网络诈骗行为的人也将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6条第2款之规定,提供侵入、维护、传输、计算机程序、工具等工具软件给他人从事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活动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3. 协助他人传播病毒等恶意软件传播病毒等恶意软件是网络犯罪的另一种形式,对他人的计算机进行非法侵害,窃取个人信息等行为已经受到了法律的明确规定。

参与帮助他人传播病毒等恶意软件同样构成帮助他人进行网络犯罪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6条第3款之规定,提供侵入、维护、传输、计算机程序、工具等帮助他人从事恶意软件传播活动的,将面临刑事责任。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疑难与破解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疑难与破解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疑难与破解随着Web3.0时代的到来,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的区别愈发明显,对刑法适用提出诸多挑战。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对网络犯罪新形势的有效回应。

关于本罪的适用情况,《涉信息网络犯罪特点和趋势(2017.1-2021.12)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从多个维度展开了介绍。

案件数量方面,2017年至2021年全国各级法院一审新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共计7.2万件,自2020年起呈快速激增之势。

其中,一审审结案件占涉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11.88%,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涉信息网络犯罪中的“帮凶”地位凸显。

涉案人数方面,2017年至2021年全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涉及被告人共计14.37万人,位居各类刑事案件前列。

作案手段方面,超五成的作案手段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占比最大。

与此同时,刑法学界和实务界就本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诸如罪名体系定位、相关罪名的区别适用标准以及量刑规则等疑难问题仍存在不少分歧。

厘清上述问题,对实务部门而言颇具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明确体系定位:网络犯罪发展新形势下的“兜底罪名”2011年3月1日,“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于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并为他人提供帮助的行为认定为共同犯罪。

但是,由于一直未能处理好本条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协调适用问题,导致司法实践在传统刑法理论的指导下,长期将重点放在对犯罪集团的认定和对帮助犯的认定方面。

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高院、省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也以这类案件为主。

但是,上述做法忽视了立法者设立本罪的旨趣,未能明确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名体系定位,以及网络犯罪发展新形势下帮助行为的独立价值,因而难以发挥应有的惩治效果。

网络犯罪产业化趋势下,犯罪集团内部分工愈发精细,并催生了以利益为脉络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流水线式作业”。

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司法解释

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司法解释

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以及司法解释-----李国超在帮信罪的规定中,其行为被描述为其他犯罪的帮助行为,故帮信罪有时被认为是部分帮助行为正犯化罪名,此逻辑也被很多辩护人所采用,以期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责从较重的他罪共犯变更为处刑较轻的帮信罪。

但第287条之二第三款“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下称“竞合从重条款”)又让这种辩护思路受到了一定阻碍。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概念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实践中也简称为帮信罪。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

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法条(1)主法条:《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相关法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周某奇、尤某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周某奇、尤某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周某奇、尤某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文章属性•【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犯罪分子将收购的“两卡”作为犯罪工具,用于骗取被害人资金或转移赃款,掩盖犯罪事实,逃避司法机关追查。

这种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稳定,严重侵蚀社会诚信根基,必须从源头管控,从严打击防范,多管齐下,坚决遏制“两卡”泛滥,防止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滋生蔓延。

正文周某奇、尤某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一、基本案情2019年11月上旬,周某奇伙同尤某杰在杭州某职业技术学院设立学生兼职微信群,发布招聘话务员的消息,要求应聘学生到附近营业厅办理电话卡并将卡上交。

周某奇、尤某杰以上述方式购得刘某欣等20余名学生办理的实名制电话卡75张,每张卡支付给学生人民币几十元至一百元不等的费用。

2019年11月中下旬,周某奇、尤某杰又通过类似方式招募了石某行等130余名社会人员,用大巴车将他们从河北省带至北京市办理400张左右实名制北京电话卡并收购,每张卡支付人民币几十元的费用。

周某奇、尤某杰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上述电话卡出售供他人使用,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余元。

上述电话卡通过非法途径流出境外,犯罪分子使用其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李某等10余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

二、诉讼过程2020年3月3日,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以周某奇、尤某杰涉嫌诈骗罪,移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同年9月21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对周某奇、尤某杰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

同年12月18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奇、尤某杰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针对本案犯罪分子向学生、社会人员大量收购实名制电话卡的情况,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一方面向相关学校制发检察建议,提出加强教育管理的意见;另一方面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走进学校、工地、城乡结合部,对青年学生、打工人员、无业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引导树立正确的就业观,防止落入“犯罪”陷阱。

帮信犯罪的法律后果(3篇)

帮信犯罪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金融交易的便利化,帮信犯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逐渐成为了一种新型的犯罪形式。

帮信犯罪涉及的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帮助他人洗钱、转移非法所得、提供非法交易平台等。

本文将深入探讨帮信犯罪的法律后果,以警示社会各界对此类犯罪行为的警惕。

一、帮信犯罪的法律定义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信犯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二、帮信犯罪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1)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帮信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帮信犯罪,如组织、领导多人实施帮信犯罪,或者为境外犯罪组织提供帮助的,依法从重处罚。

2. 民事责任(1)帮信犯罪行为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人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损失。

(2)在帮信犯罪过程中,犯罪行为人可能涉及到侵犯他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等民事侵权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行政责任(1)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情节较轻的,可以处以警告或者罚款。

(2)对于情节较重的帮信犯罪,如涉及非法经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依法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三、帮信犯罪的预防措施1. 提高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广大人民群众应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对帮信犯罪的认识,自觉抵制不良诱惑。

2. 加强网络安全教育,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

企业、学校等机构应加强对员工的网络安全教育,提高其网络安全防护意识。

3. 强化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帮信犯罪。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对信息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涉及帮信犯罪的违法行为。

4. 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监管体系,完善法律法规。

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监管体系,为打击帮信犯罪提供有力保障。

帮信案件法律适用要点(3篇)

帮信案件法律适用要点(3篇)

第1篇一、引言帮信案件,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是指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帮信案件日益增多,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有效打击帮信犯罪,维护网络安全和社会稳定,我国刑法对帮信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帮信案件的法律适用要点进行探讨,以期为广大法律工作者提供参考。

二、帮信案件的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帮信案件的主体要件是指实施帮信行为的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帮信案件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自然人主体应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 客体要件帮信案件的客体要件是指帮信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帮信行为侵犯的是国家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 主观要件帮信案件的主观要件是指实施帮信行为的人具有故意,即明知是犯罪行为,仍然予以帮助。

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4. 客观要件帮信案件的客观要件是指实施帮信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2)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资金、场所、交通、住宿等帮助的;(3)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复制、存储等帮助的;(4)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其他帮助的。

三、帮信案件的法律适用要点1. 明知标准在帮信案件中,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是区分帮信罪与非罪的关键。

根据刑法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帮助的,构成帮信罪。

对于“明知”的认定,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1)行为人是否了解信息网络犯罪的相关知识;(2)行为人是否具有帮助犯罪的故意。

2. 帮助行为的具体认定在帮信案件中,帮助行为的具体认定是区分帮信罪与相关罪名的关键。

浅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

浅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

平安法治新襄阳PINGANFAZHI XINXIANGYANG浅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徐华骄一、 问题的提出2021年2月3日,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0年 12月,我国互联网普及率达70.4%, 网民规模已经达到9.89亿。

我国成为世界上拥有网民最多的国家。

与现 代网络通信技术相结合的新型违法犯罪活动愈显猖獗,已成为当前影响社会治安态势和市民安全感最突出的问题。

二、 背景意义随着网络社会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突破地域和空间限制,以较低的成本造成较大的损害。

且网络用户的匿名化,使得查明犯罪嫌疑人的侦查工作更加困难,刑罚成本增加。

网络犯罪中较为常见的诈骗、开设赌场等行为类型,通常涉及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

而网络犯罪行为人并非都是计算机专业人员,因此其需要借助第三方的网络帮助行为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

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独立性增强。

为了打击日益严重的网络犯罪行为,维护网络空间的良好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网络帮助行为设立为独立罪名,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单独列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表明我国重视对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惩罚。

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性质的界定有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学界早期一直存在争议,大体上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以张明楷教授为代表的“量刑规则说”。

认为本罪虽然有独立的罪名,但只能看作是帮助犯的特殊量刑规则。

帮助犯的成立仍然遵守共犯从属性原则,以正犯构成犯三、刑事诉讼监督应当在检察监 督能力现代化中发挥应有作用(一)树立检察监督新理念做好新一代检察,首先要不断更新监督观念,把握好办案和监督的关系,自觉把刑事诉讼监督融人捕诉中,一体提高办案质量、监督效果,真 正实现“办案中监督、监督中办案”的 目标。

其次要树立监督保障办案质效理念。

克服诉讼监督就是追捕追诉、纠正违法等狭隘认识,确立诉讼监督的根本目标在于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不断拓宽诉讼监督的职责职能、内涵外延、手段途径。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要件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要件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要件现如今网络的发展给我们的生活提供了无限的便利,不过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已成为现代社会当中一个非常常见的犯罪了,所以如果通过信息网络犯罪的话,是要被判处刑法的,不过在我国刑法中有一个罪名叫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是一种从属性的罪名,也就是说它的主要特点在于帮助,那么这个罪名到底是什么意思,以及量刑和立案的标准是什么呢?大家介绍一下这个问题。

一、该罪的定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它的意思是明知道他人是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的,但是并没有阻止,而且为其犯罪提供一系列的便利,包括互联网接入和服务托管,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是打广告,帮助其宣传等等,这一系列的行为都可以独立成为一个罪名,叫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二、对于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介绍。

第一是主体。

在我国,这个犯罪活动的主体属于一般主体,也就是自然人,并没有什么其他的限制,只要是在刑法已经达到了可以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就可以。

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这个罪的犯罪主体,所以条件来讲还是比较宽泛的。

第二是主观方面。

就这个罪名来讲,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的,因为是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不阻止,反而为其提供帮助,所以这里主观心态一定是故意的,过失是不可能成为这个罪名的。

所以在认定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对于当事人主观心态的判断,如果是故意的话,可以认定为这个罪,如果不是故意的话,那要通过别的方式来对主观心态进行一个进一步的判断。

第三个是客观方面。

如果想认定为这个罪的话,那么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刑法所明确规定的行为,即是为其他人提供了互联网接入,或者是服务器托管以及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来帮助他人进行犯罪,一定是有具体的行为的,这是一种作为性之类的犯罪,如果自己本身并没有什么做,或者是仅仅提供了精神上支持的话,是不属于这一个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的。

第四个是侵犯的客体。

对于侵犯的客体来讲,一定是对于我国的网络秩序和网络安全有着一定的威胁,对于这个方面的威胁是十分严重的,因为这非常有可能导致网络瘫痪,或者是他人的个人信息泄露而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所以我国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专门立了一个罪名来制止这种行为。

《刑法修正案(九)》的网络犯罪新增罪名分析

《刑法修正案(九)》的网络犯罪新增罪名分析

《刑法修正案(九)》的网络犯罪新增罪名分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立的罪名,理论上一般认为,本罪是帮助犯的正犯化,然而,局限于共犯框架来理解和适用本罪,难以满足打击网络犯罪的现实需要,尤其是打击网络黑产犯罪的迫切需要。

一、“帮助犯正犯化”的解释及其不足主流观点认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帮助犯的正犯化,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经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后,不再是正犯行为的帮助犯,而是独立的正犯。

之所以将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提升为正犯,主要基于以下两个原因:(1)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在共同犯罪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一些时候甚至超过了实行行为;(2)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网络技术突破了传统物态社会的时空限制,不仅使帮助者可以同时对多人提供帮助,而且使帮助者与被帮助对象所处的地域分散,这给打击网络犯罪带来了追踪难、取证难、成本高等困难。

因此,为了有效打击网络犯罪,摆脱帮助犯的定罪量刑对正犯查处的依赖,刑法设置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然而,经由帮助犯正犯化获得的独立却不是彻底的独立,帮助犯正犯化以后在刑事责任上仍具从属性,网络犯罪帮助行为一方面作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实行行为具有独立性,另一方面作为关联犯罪的帮助行为具有从属性,这一双重属性限制了本罪的规制潜力,使真正需要打击的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得不到惩治,如多个帮助行为整体上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但其中任一帮助行为均无法入罪的情形。

帮助犯正犯化的这种妥协不能应对网络犯罪分工精细、网络犯罪形态变异的新形势。

网络犯罪的合作模式与传统犯罪的合作模式相比,发生了重大转变,网络犯罪合作已经不再是传统社会中的个人之间、组织之内、集团之中的小范围合作,而是扩大到了各个领域、各个行业的社会化合作。

根据腾讯《2018上半年互联网黑产研究报告》显示,目前至少已经形成了7条主流网络黑色产业链,包括暗扣话费黑产、广告流量变现黑产、勒索病毒解密黑产、DDoS攻击黑产等,这些黑产已经深入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并且业务范围正在不断扩大。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量刑标准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量刑标准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量刑标准
在信息网络时代,网络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为了有效打击和遏制网络犯罪活动,司法机关对网络犯罪的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便对犯罪行为进行惩处和制裁。

首先,对于网络侵犯个人信息、侵犯隐私、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等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将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对于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网络敲诈等犯罪行为,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
和后果严重程度,量刑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这类犯罪行为将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严格依法量刑。

再次,对于网络传播淫秽物品、传播淫秽信息、传播淫秽视频等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将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量刑。

最后,对于网络侵犯知识产权、侵犯商业秘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犯
罪行为,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和后果严重程度,量刑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这类犯罪行为将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严格依法量刑。

综上所述,针对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进行了明
确规定,以便对犯罪行为进行惩处和制裁。

同时,我们也呼吁广大网民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共同打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河南高院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河南高院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河南高院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5•【分类】问答正文河南高院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来源:《公民与法》(审判版)2022年第10期01.如何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与非法经营罪中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答: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是指银行或者支付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出租、出售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后,又通过转账、套现、取现等方式转移货币资金或者提供刷脸验证等服务配合他人转移货币资金,或者提供货币资金支付、结算、清算业务以外的支付衍生服务,一般不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理。

跑分平台、第四方支付企业等自然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提供虚构支付结算(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公转私、套取现金或支票套现等支付结算服务,或者在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中接收留存他人结算资金,从事资金结算、清算业务,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理。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等犯罪共犯、非法经营罪的,择一重罪处断。

〖相关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帮信罪司法解释意见二

帮信罪司法解释意见二

帮信罪司法解释意见二
1、明确了关联犯罪案件管辖规定,实行“大管辖”原则
《意见二》第一条规定,将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信用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使用地以及资金交易对手资金交付和汇出地;)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的开立地、销售地、使用地以及资金交易对手资金交付和汇出地;)即时通讯信息、广告推广信息的发送地、接受地、到达地;)“猫池”(Modem Pool)、GOIP设备、多卡宝等硬件设备的销售地、入网地、藏匿地;)互联网账号的销售地、登录地,以上均纳入管辖范围,继续坚持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行“大管辖”原则。

此外,为全面查清犯罪事实,方便诉讼活动,确保打击有力,《意见二》第二条规定,明确两人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帮助的上游犯罪,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下游犯罪,由此形成多层级犯罪链条的;还有利用同一网站、通讯群组、资金账户、作案窝点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认定犯罪存在关联,公检法机关可以并案处理。

也就是说,犯罪行为发生在不同的地方,上下游的犯罪链条有关联的,那么办案单位是可以一并处理的,不需要再将案件”分割”出去。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作者:周加海喻海松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经过二、《解释》起草中的主要考虑三、《解释》的主要内容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 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经过近年来,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各种传统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迁移,网络犯罪呈高发多发态势,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严惩网络犯罪,维护正常网络秩序,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和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之二,规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各级公检法机关依据修改后的刑法规定,严肃惩处相关网络犯罪。

截至2019年9月,全国法院共审理相关网络犯罪案件260件,判决473人。

其中,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刑事案件159件、223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刑事案件98件、247人。

依法严惩网络犯罪,切实维护网络安全,对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有意见反映,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相关网络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较为原则,不易把握;另有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认识分歧,影响了案件办理。

鉴此,为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依法严厉惩治、有效防范网络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公安部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完善,起草了《解释》。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明知”的认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明知”的认定

收稿日期:2023⁃07⁃30项目基金: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YJG⁃M202213)作者简介:王晓(1967—),男,浙江杭州人,硕士,教授阅韵陨:10.19722/ki.1008⁃7729.2023.0110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明知”的认定王晓袁崔欣竹(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浙江杭州 310018)摘 要:“明知”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关键构成要件要素,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理解,应从“明知”的内涵着手,根据是否满足“至少具有不确定的故意”这一条件划定“明知”的子集。

围绕帮信罪的本质对“明知”的对象进行解释,行为人只需对他人依托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具有概括性认识。

在此基础上,针对“明知”的具体认定,将满足“明知”的情形进行类型化梳理,划分为有明确意思联络的知道、无明确意思联络的知道和综合推定的“应当知道”,前两者分别对应实务中有通谋的知道和无通谋的知道,后者包含了根据提供帮助的具体内容推定行为人应知、根据多次提供帮助推定行为人应知等能够证明行为人存在“恶意”的情形。

关键词: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明知;可能知道;知道可能;应当知道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729(2023)06⁃0050⁃09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设立以来,关于“明知”的判断一直争议不断。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出台,对“明知”要件进行了具体阐释,列举相应情形作为判断行为人是否符合“明知”的标准,且选择采用“其他足以认定‘明知’的情形”作为兜底条款。

然而,在现有案例中,判决书中少有关于“明知”因何成立的具体论述,导致个案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符合“明知”要件存在争议。

为了更加准确地适用本罪,发挥帮信罪在维护网络秩序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亟须明确“明知”的认定标准。

帮信罪普法活动

帮信罪普法活动

帮信罪案例分析
案例二:李某提供技术支持被判 刑
李某是一名程序员,明知某网站存在诈骗行 为,仍为其开发插件、维护服务器等技术支 持。李某的行为给诈骗团伙提供了便利,涉 及金额巨大。经法院审理,李某因帮信罪被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帮信罪案例分析
案例三:王某发布虚假广告被判 刑
王某在社交媒体上发布虚假广告,吸引用户 点击链接并下载恶意软件,导致大量用户遭 受损失。经警方调查,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帮 信罪。经法院审理,王某因帮信罪被判处有 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 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帮信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构成要件包括
(1)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或者单位,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2)本罪在主观上是 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3)本罪侵犯的 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公共秩序和公民个人信息等。(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 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帮信罪的构成要件
4.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互联 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 、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 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而且,这些行为需要达到"情节 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
PART 3
帮信罪的处罚措施
这个罪名是为了打击日益猖獗的网络犯罪 而设立的,它的出现使得对于帮助他人实 施网络犯罪的行为人有了更为严厉的惩罚
措施
PART 2
帮信罪的构成要件
2
帮信罪的构成要件

关于帮信罪司法适用若干问题探析

关于帮信罪司法适用若干问题探析

关于帮信罪司法适用若干问题探析作者:李雅婷来源:《公关世界》2024年第06期摘要: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增设以来,学界及司法实务中对其理解与适用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扩张之势使其有异化为“口袋罪”的风险。

面对“断卡”行动以来起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数量激增,通过梳理相关文献及判例明确对帮助者客观中立行为的认定、主观明知的认定与准确处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竞合问题,可以解决实务中認定本罪时的混乱,更好地展现增设本罪的目的和意义。

关键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共犯引言全面推进依法治网的进程中,刑事法治是国家法治最重要的体现。

当下新型网络犯罪激增,相较于传统犯罪而言,该类犯罪被告与被害间的关系呈现出“一对多”“多对多”和被害人具有不确定性、犯罪链条较为复杂等特点,不宜按照传统的共犯处理。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为“帮信罪”)是对惩治新型网络犯罪需求的回应。

随着相关法律解释的出台,近年来帮信罪的司法适用不断扩张,以帮信罪定罪的案件激增,“断卡行动”持续加强。

为了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新时代刑事司法政策,本文拟梳理相关文献并结合司法实务中的判例,对帮信罪的司法适用作出探讨。

一、中立的帮助行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适用在客观层面所面临的问题体现为对实行行为的认定。

我国刑法第287条第二款将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规定为实行行为,属于帮助型实行行为。

帮信罪中的中立帮助行为应指基于日常生活中较为普遍的行为或业务性行为而为正犯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了前述帮助行为,且该行为促成了正犯行为及结果。

学界对帮信罪中的中立帮助行为是否入罪有着不同的观点,一种是认为中立帮助行为原则上不能入罪。

首先,中立帮助行为本身系正常的业务活动,不具可罚性。

其次,即使中立帮助行为促成了正犯行为及结果,但其提供帮助所带来的社会性利益或远小于该行为造成的法益侵害,且帮助者无备期待可能性[1],这种与法益关联性较弱的间接帮助行为在刑事政策上不具可罚性;另一种观点是在特定情况下中立行为可以入罪。

帮信罪法律解释

帮信罪法律解释

帮信罪法律解释法释〔2019〕15号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法利⽤信息⽹络、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19年6⽉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1次会议、2019年9⽉4⽇最⾼⼈民检察院第⼗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11⽉1⽇起施⾏) 为依法惩治拒不履⾏信息⽹络安全管理义务、⾮法利⽤信息⽹络、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维护正常⽹络秩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法律的若⼲问题解释如下: 第⼀条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六条之⼀第⼀款规定的“⽹络服务提供者”: (⼀) ⽹络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络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 (⼆) 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络⽀付、⽹络预约、⽹络购物、⽹络游戏、⽹络直播、⽹站建设、安全防护、⼴告推⼴、应⽤商店等信息⽹络应⽤服务; (三) 利⽤信息⽹络提供的电⼦政务、通信、能源、交通、⽔利、⾦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第⼆条刑法第⼆百⼋⼗六条之⼀第⼀款规定的“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是指⽹信、电信、公安等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承担信息⽹络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其他⽂书形式,责令⽹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改正措施。

认定“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拒不改正”,应当综合考虑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是否具有法律、⾏政法规依据,改正措施及期限要求是否明确、合理,⽹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按照要求采取改正措施的能⼒等因素进⾏判断。

第三条拒不履⾏信息⽹络安全管理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六条之⼀第⼀款第⼀项规定的“致使违法信息⼤量传播”: (⼀) 致使传播违法视频⽂件⼆百个以上的; (⼆) 致使传播违法视频⽂件以外的其他违法信息⼆千个以上的; (三) 致使传播违法信息,数量虽未达到第⼀项、第⼆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四) 致使向⼆千个以上⽤户账号传播违法信息的; (五) 致使利⽤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或者关注⼈员账号数累计三万以上的社交⽹络传播违法信息的; (六) 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以上的; (七) 其他致使违法信息⼤量传播的情形。

帮信罪的司法解释

帮信罪的司法解释

帮信罪的司法解释2019年10⽉21⽇,《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法利⽤信息⽹络、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帮信罪司法解释)公布,⾃2019年11⽉1⽇起施⾏。

《刑法修正案九》以及“帮信罪”司法解释,对⽹络犯罪的规定作了修正,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1、将信息⽹络安全管理义务正犯化。

2、将利⽤信息⽹络犯罪的预备⾏为正犯化。

3、将信息⽹络犯罪的帮助⾏为正犯化。

帮信罪,在司法实务运⽤中,存在⼀些认知上的误区。

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出台的新罪名,⼤多数⼈⽐较陌⽣,尤其是普通⽼百姓。

⽽⼤多数公检法司法⼈员对这个罪,包括罪名适⽤,与上游犯罪的共犯处理,存在很⼤偏差。

⼀些司法⼈员习惯于惯性思维,偏重于将此罪⾏为认定为上游犯罪(重罪)的共犯,这既有传统刑法理论帮助犯为共犯从属理论的主流观点的深远,也有对信息⽹络空间犯罪新罪名的不习惯不适应。

因此,公安机关往往是以⾮法利⽤信息⽹络犯罪,或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案。

刑事拘留时也是以上述罪名拘留;随着诉讼的推进,⼀般情况下极易变更罪名,有的批准逮捕时就变更为重罪名,如诈骗罪;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往往变更罪名指控为重罪名如诈骗罪、开设赌场罪;到了法院审理阶段,法院也可能变更为重罪名,以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等上游犯罪的共犯认定,处以更重的量刑。

笔者认为,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是帮助犯的正犯化,不能再依照传统的共犯从属理论原理来认定为上游犯罪的罪名。

既然《刑法修正案九》将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法利⽤信息⽹络罪正犯化,单独设定为独⽴罪名,那么可以理解,这类帮助⾏为将不再适⽤共犯从属性理论,此罪将和上游犯罪界限分清,使得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等信息⽹络犯罪这类帮助⾏为,具有独⽴适⽤罪名的空间。

不如此,帮助⾏为⼊罪还是按以往共犯从属性理论定罪,将使《刑法修正案九》,《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发布《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法利⽤信息⽹络、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将从司法实务操作层⾯落空,违背了《刑法修正案九》以及“两⾼”司法解释的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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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杭州一对大学生恋人因成立工作室,帮别人解封微信账号3315个而被双双判刑,这也是全国首例因帮助解封微信账号而被判刑的案件,那么帮别人解封微信账号这一看似简单普通的行为,为何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高某在校期间通过微信自助解封功能帮助他人解封微信账号兼职赚钱,并于2019年11月成立“super工作室”专门帮助他人解封微信账号,其伙同女友张某在明知他人利用微信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指使工作室成员以“预加好友”和“人脸解封”的方式先后多次为微信名“哈啰小姐”“李雅”“海阔天空”等诈骗犯罪嫌疑人提供微信账户解封帮助。

2020年8月27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全国首例“微信解封”入罪案开庭审理,江干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本案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评析】
何为解封微信账号涉嫌帮信罪?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微信为什么会被封号。

微信平台管理规定,账号持有人发布以下违规内容:侵权类、色情类、暴力违法、赌博类、危害平台安全类、涉黑涉恐类、非法物品类、诱导分享和诱导关注类以及其他违法违规内容;或者实施以下违规支付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或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协助等。

而帮助这些被封账号进行解封,使
得不法分子能够继续利用微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则这些“解手”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名为《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设,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十一条明确了本罪中“明知”的认定问题。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前提。

《解释》中归纳了七种可以推定“明知”的情形:
一是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即网信、电信、公安等监管部门告知行为人,他人利用其提供的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实施犯罪,仍然继续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

考虑到实际监管执法情况,这里的“告知”不以书面形式为限。

二是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即行为人接到举报,知道他人利用其提供的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实施犯罪,不按照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停止提供服务、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义务的。

三是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即行为人的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格,交易方式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的。

四是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即行为人提供的程序、工具或者支持、帮助,不是正常生产生活和网络服务所需,只属于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专门服务的。

五是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
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是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是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具体到本案,高某在解封该微信账号的过程中,操作系统每次都提示该微信号涉嫌诈骗,而他用于解封“微信账号”收款的银行卡后来亦因涉嫌诈骗被查封,高某明知自己解封的微信号的行为可能涉嫌违法,但仍然不愿收手,并以此为生财渠道,成立专门解封微信账号的工作室,招募大学生或者高中生来兼职,高某的行为符合帮信罪“明知”的构成要件,但成立该罪,还需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解释》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高某、张某成立的工作室帮助解封的3315个诈骗微信账号中,有12起诈骗案件立案,被害人被骗总金额高达96万余元。

达到《解释》中规定的“情节严重”,高某、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共同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本应当开启人生新篇章的高某、张某,因心怀侥幸而误入歧途。

大学生兼职普遍,但一定要擦亮双眼,对兼职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坚决不做违法犯罪的兼职。

而做过或者想要做这类涉嫌违法活动兼职的同学,莫要被金钱蒙蔽了双眼,及时收手,不要在错误的道路上渐行渐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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