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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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2

成都市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2

成都市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2
成都市作为中国西部的重要城市,城市建设不断推进,拆迁工作也在不断进行中。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补偿标准是一项关键性的政策,直接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利益。

因此,了解成都市拆迁补偿标准明细是十分重要的。

一、房屋补偿标准。

根据成都市相关规定,对于被拆迁的房屋,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征收款、搬迁补助、过渡安置费等。

其中,房屋征收款的补偿标准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所在地段、房屋类型等因素来确定的。

搬迁补助是根据被征收人的家庭人口数来确定的,而过渡安置费则是根据被征收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搬迁费用来确定的。

二、土地补偿标准。

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成都市也有相应的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征收款、农田水利设施补偿费、林木补偿费等。

其中,土地征收款的补偿标准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土地等级、土地用途等因素来确定的。

农田水利设施补偿费是根据被征收农田的水利设施情况和实际损失来确定的,而林木补偿费则是根据被征收林木的树龄、树种、树木数量等因素来确定的。

三、其他补偿标准。

除了房屋和土地补偿标准外,成都市还有其他一些补偿标准,如临时安置费、临时过渡费、搬迁补助等。

这些补偿标准是为了保障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的基本生活,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总的来说,成都市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2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被拆迁人员能够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

2024年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2024年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2024年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协议《____年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各方:成都市政府、拆迁安置办公室、拆迁户代表。

一、背景鉴于成都市城市化进程加快,为推进城市发展,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成都市政府召开了拆迁安置协商会议,与拆迁户代表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和沟通,并达成以下协议:二、拆迁范围1. 本次拆迁范围包括成都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简称拆迁区域)内的全部或部分土地、建筑物、设施等。

2. 具体拆迁范围由成都市政府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用地规划进行划定,并在拆迁公告中予以公布。

三、拆迁补偿政策1. 拆迁户将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法规进行相应补偿和安置。

2. 拆迁补偿包括:(1)按照土地市场价格确定的土地补偿费用,补偿费用为土地使用权和临时占用费的总和。

(2)按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的房屋补偿费用,包括房屋的结构、面积、年限等因素。

(3)按照拆迁户户籍、就业、社会保障等情况,提供相应的生活补贴。

(4)提供相应的安置住房或经济补偿。

3. 具体的拆迁补偿标准和政策由成都市政府拆迁安置办公室制定,并在协议签订前向拆迁户代表进行详细说明。

四、拆迁程序1. 成都市政府将确保拆迁程序的公正、透明,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程序操作。

2. 在进行拆迁前,为确保拆迁户的知情权和参与度,相关拆迁信息将通过公告、会议等形式进行公开发布和解释。

3. 拆迁程序包括:(1)拆迁公告:将公布拆迁范围、补偿政策等信息,并公示拆迁户的权益。

(2)拆迁安置协商会议:拆迁户代表与成都市政府代表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3)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成都市政府与拆迁户代表签订协议,并保留相关证据。

(4)拆迁操作:成都市政府按照协议执行拆迁操作,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五、争议解决如发生争议,各方将优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六、其他事项1. 本协议自成都市政府和拆迁户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成都市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成都市拆迁补偿标准

成都市拆迁补偿标准

成都市拆迁补偿标准成都市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拆迁过程中,对被征收人或单位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经济补偿的政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成都市对拆迁补偿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

本文将对成都市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广大市民了解相关政策。

首先,成都市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过渡补贴和其他相关费用的补偿。

对于被征收的房屋,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同时,被征收人还可以获得过渡补贴,用于暂时性的租房或临时安置。

此外,还包括搬迁补助、安置补助、临时生活困难补助等其他相关费用的补偿。

其次,成都市拆迁补偿标准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需要考虑到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价格、被征收人的实际损失等多方面因素。

因此,不同地区的拆迁补偿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当地的具体政策来进行了解。

再次,对于被征收人而言,了解和掌握成都市拆迁补偿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了解自己的权利和利益,才能在拆迁过程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建议被征收人在拆迁过程中,要及时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咨询专业人士,确保自己能够获得应有的补偿。

最后,成都市拆迁补偿标准的实施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拆迁补偿政策的宣传和解释,使广大市民能够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

同时,被征收人也要积极配合政府的工作,遵守相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共同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

综上所述,成都市拆迁补偿标准是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政策,需要各方共同遵守和执行。

希望广大市民能够了解相关政策,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希望政府部门能够加强对拆迁补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成都拆迁补偿方案

成都拆迁补偿方案

成都拆迁补偿方案一、背景随着城市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增长,拆迁成为了现代城市建设中的重要环节。

成都作为中国西部的重要城市之一,也面临着大规模的城市更新和拆迁问题。

为了保障拆迁户的权益,成都市政府制定了一套完善的拆迁补偿方案。

二、拆迁补偿标准1. 地价补偿根据土地的使用性质和地段位置,成都市政府将拆迁户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作为建设用地进行补偿。

具体的地价补偿标准如下:•商业用地:根据周边房产市场价格评估,按市场价和破旧程度给予相应的补偿。

•住宅用地:根据房屋属性和使用年限,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计算补偿金额。

2. 房屋补偿对于拆迁户的住宅,根据房屋所在地段和房屋状况,成都市政府制定了以下的房屋补偿标准:•自住房:按照市场价和破旧程度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

•承租房:给予租金补偿或提供替代的安置房。

•无房户:提供替代的安置房。

3. 迁建费补偿根据拆迁户的实际情况,成都市政府会给予相应的迁建费补偿。

迁建费主要用于搬迁、装修等和拆迁相关的费用。

三、其他保障措施除了上述的拆迁补偿标准,成都市政府还提供了其他一些保障措施,以保护拆迁户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顺利过渡。

1. 就业安置成都市政府会积极为拆迁户提供就业安置,帮助他们找到合适的工作机会,确保他们的生活稳定过渡。

2. 教育保障对于有未成年子女的拆迁户,成都市政府会努力提供良好的教育资源,确保他们的子女能够正常接受教育。

3. 医疗保障成都市政府会为拆迁户提供医疗保障,确保他们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满足。

四、补偿方案的执行和监督为了确保拆迁补偿方案的准确执行和拆迁户的权益得到保障,成都市政府设立了相关的监督机构和投诉渠道。

拆迁户可以通过这些渠道向政府反映问题和投诉,政府将会及时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回应。

五、总结成都市政府的拆迁补偿方案为拆迁户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和补偿措施,旨在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政府不仅提供了土地和房屋的补偿,还提供了就业、教育和医疗等方面的保障。

同时,政府还设立了专门的监督机构和投诉渠道,以保证拆迁补偿方案的执行和拆迁户的权益得到保护。

成都新都区五环路补偿标准

成都新都区五环路补偿标准

成都新都区五环路补偿标准
成都市新都区五环路的修建已经进入了实质性的阶段,针对这一
项目的启动,也意味着很多居民需要进行征地拆迁,并按照合理的标
准进行补偿。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新都区五环路的基础补偿标准。

首先,对于征地拆迁的房屋,按照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包括房地
产的车库、花园等部分,但是不包括非正规建房,地下室等无证建筑,也不包括经营性房屋。

另外,对于房屋翻新、重建、加盖等费用,只
按照房屋原价的2%进行补偿。

其次,对于使用权和位置让渡的补偿,应该按照超过50年的使用
期计算,包括使用权和位置费用。

具体来说,按照每平方米750元的
标准计算,同时需要根据房屋的质量、年代等因素进行补偿。

此外,对于受影响的商业、工业等行业,在新的拆迁区进行重新
安置的情况下,需要进行租金补偿。

对于本地商业来说,租金补偿按
照每月45元每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而对于外来商业来说,租金补偿标
准则是每月120元每平方米。

对于产业的搬迁、改造等额外费用,则
需要进行重新协商。

最后,对于因道路拓宽、水电管道等基础设施改造而受到影响的
老百姓,也需要进行一定的补偿。

例如,如果需要拆迁某一家住户的
围墙或者花园,他们可以得到等量的土地,并获得初装修的房屋。


他的道路需要占用生产、农业用地的情况下,所有受影响的人都可以
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偿。

总的来说,新都区五环路的补偿标准是非常合理的,并且考虑到了不同居住人群的需要。

但是,鉴于拆迁补偿问题涉及到不同的人群利益,需要政府更加公开、透明地解决居民的合理要求。

成都市补偿标准(川府函【2012】99号)

成都市补偿标准(川府函【2012】99号)
1200 1000 800 600 400 200 150 100
温江区 800 600
1000 850 700 500 350 180 135 90
双流县 800 600
1000 850 700 500 350 180 135 90
新都区 龙泉驿区
800
800
600
600
1000 850 700 500 350 180 135 90
300
300
160
160
160
120
120
120
80
80
80
大邑县 都江堰市 金堂县 蒲江县 新津县 邛崃市
700
700
700
700
700
7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850
850
850
850
850
850
700
700
700
700
700
700
550
550
550
550
550
550
450
450

— 89 —
12.1.5 附录 5(成片林木看)
成都市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补偿项目
补偿标准(元)

中心城区
号 名称 生长期
说明
单位 (含成都高 温江区 双流县 新都区 龙泉驿区 郫县 青白江区 彭州市 崇州市 大邑县 都江堰市 金堂县 蒲江县 新津县 邛崃市
新区)
幼苗 定植(1 年内) 亩
2400
2200
2200
2200
2200
2200
1900

2023年最新的2023征地补偿48号文件

2023年最新的2023征地补偿48号文件

2023年最新的2023征地补偿48号文件2023成都农村征地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成都市锦江区三圣街道幸福村一组、红砂村三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附后,以下简称本方案)和有关事项予以公告:一、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成办函〔2023〕76号)文件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和使用办法,《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99号)文件规定的住房安置、征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23〕31号)规定的被征地人员安置办法和标准拟定。

二、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为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方案之日。

三、本方案公告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24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可在此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送达三圣街道办,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

四、本方案公告期满后报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征收土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附件锦江区三圣街道幸福村一组、红砂村三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3〕第19号)公告内容,根据在此次征地范围内依法进行的征地补偿登记的结果,依照《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以下简称78号令)、《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成办函〔2023〕76号,以下简称76号文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99号,以下简称99号文件)、《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23〕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制定。

成都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成都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成都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成都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政府相关政策规定,对因征地而需要搬迁的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他个人、单位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规定和执行的具体政策。

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旨在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发展协调一体。

首先,根据成都市政府相关政策规定,征地补偿标准应当综合考虑被征地土地
的类型、用途、位置、市场价格、土地收益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对于被征地农民的住房、果园、菜地等不同类型的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也应有所区别,以保证补偿的公平和合理性。

其次,成都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应当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和其他相关方的意愿,采取听取意见、协商补偿等方式,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

在确定补偿标准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和其他相关方的意见,尊重他们的选择,确保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最后,成都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执行监督,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
检查机制,确保征地补偿标准的落实情况。

对于违反征地补偿标准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总之,成都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其他相关
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城乡发展协调一体的重要保障。

成都市政府应当依法依规制定和执行征地补偿标准,加强对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合理性、公平性和可行性,促进城乡发展的协调一体。

成都成华区拆迁补偿标准

成都成华区拆迁补偿标准

成都成华区拆迁补偿标准一、拆迁补偿原则1、拆迁补偿标准将按照历史建设占用的土地的实际价值和有关政策综合计算计算;2、分类补偿原则:按照搬迁类型可以分为拆迁补偿及搬迁补偿,拆迁补偿包括拆迁补偿、遗留物资补偿及不可移动设施补偿;搬迁补偿主要包括搬迁费用补偿、搬迁物资补偿及不可移动设施补偿,同时搬迁者将获得安家费。

3、补偿标准具有分级特征:按照有关政策要求,拆迁补偿标准将分为基本补偿标准和附加补偿标准,所谓基本补偿标准即与拆迁相关的补偿要求,采取的补偿方式和标准,附加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影响搬迁者相关职业技能失去等补偿。

1、土地补偿标准:土地拆迁补偿标准包括以下几方面:(1)土地安置标准:拆迁人员拆迁后将获得类似性质更优质的安置房屋;(2)补偿标准:以土地市场价格为基础,按照中国土地市场开发和使用标准,计算补偿标准。

2、安家费补偿标准:搬迁者搬迁安家除了可以获得基本的安家费,还将可以获得全部安家费,安家费标准将按照拆迁者居住地附近的行政区划水平确定,全部安家费标准为当地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3、不可移动设施补偿标准:拆迁者遗留或者搬到他处的不可移动设施主要包括家具、电器及其它相关设施,根据家具、电器保质期、性能及使用情况,依照新旧比例确定补偿标准;4、文物及其它补偿标准:拆迁者因拆迁的原因而遗留的有文物价值的物品,将按照国家文物价值及现行文物保护价格确定补偿标准。

三、总体思路1、留守家庭拆迁补偿:家庭拆迁人员应该得到和其它拆迁家庭相同的补偿标准以及安家补偿,有关补偿将优惠给家庭中非拆迁人员,落实留守孝敬;2、综合补偿原则:拆迁者除了可以享受根据拆迁决定及政策支付的补偿外,还将享受当地有关社会保障政策性支付的补偿,3、提高补偿效率:对所有的补偿应当遵循无息借贷原则,实行连续补偿,完善补偿支付机制,提高补偿支付及核实效率。

2024年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2024年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2024年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第一章总则为保障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协议。

第二章征地范围和用途1. 征地范围:本次征地的范围为成都市某区域内的农村集体土地。

2. 用途:征地后土地将用于城市建设项目,具体用途为xxx (例如:住宅小区、商业中心等)。

第三章征地补偿1. 征地补偿标准: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征地补偿标准如下:1)土地征收补偿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土地补偿标准,根据征地面积、土地等级、土地性质等因素确定补偿金额;2)过渡期生活困难补助金:对于因征地而丧失土地经营收入的农民,按照一定比例发放过渡期生活困难补助金;3)失地农民安置补助金:对于失去耕地的农民,提供一定数量的安置用房或购房补贴,并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等。

2. 补偿支付方式:征地补偿款将由政府一次性支付给征地农民,不得以任何名义扣款或拖欠。

第四章安置措施1. 农民房屋征收:政府将按照一定比例或价格对征地农民的住房进行征收,对于无法安置的农民,提供一定数量的安置用房或购房补贴。

2. 就业安置:政府将协调相关部门提供就业机会,对于无法在征地区域就业的农民,提供一定的就业创业支持。

3. 教育安置:政府将提供相应的教育资源,确保失地农民子女享受良好的教育机会。

4. 医疗安置:政府将提供相应的医疗资源,确保失地农民享受基本的医疗保障。

第五章权益保障1. 法律保障:政府将依法保障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 信息公开:政府将及时公开征地计划、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相关信息,确保征地农民的知情权。

3. 反映投诉渠道:政府将建立健全征地农民反映投诉渠道,及时处理解决农民的合理诉求。

第六章协议履行1. 合同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履行监督:政府将加强对本协议的履行监督,确保协议的全面有效执行。

3. 争议解决:对于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则提交相关法律机构解决。

成都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成都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成都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成都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从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王荣轩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日成都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顺利进行,妥善解决被征土地人员的就业、生产和生活,促进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在我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

第四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按被征用的耕地(粮食地和蔬菜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人数;按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

第二章征用土地的补偿第五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征地单位区别情况按下列标准支付以下费用:(一)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产值的5倍计算;征用其他土地,按耕地的补偿标准减半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2至3倍计算;但是,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的平均每亩年产值的15倍。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78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公布日期】2000.09.26【实施日期】2000.09.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王荣轩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征地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行政区域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市计划、劳动、民政、公安、粮食、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六条征用土地应当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各项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成都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

成都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

成都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成都农村征地补偿标准也逐渐受到关注。

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成都市政府近日发布了新的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以更好地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同时保障农民的利益。

本文将对成都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根据新标准,成都农村征地补偿将按照土地的等级进行分类,并分为一般农田、良种地、水田等不同类型。

对于一般农田,征地补偿标准将按照土地的平均收益进行核算,确保农民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

对于良种地和水田,征地补偿标准将更加注重土地的肥力和产量,以更好地反映土地的实际价值。

其次,新标准还规定了对于农民的补偿方式。

除了提供土地补偿金外,政府还将提供就业培训、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帮助农民更好地融入城市生活。

此外,对于因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政府还将给予一定的安置补助,确保他们能够顺利过渡。

另外,新标准还规定了对于农民的补偿方式。

除了提供土地补偿金外,政府还将提供就业培训、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帮助农民更好地融入城市生活。

此外,对于因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政府还将给予一定的安置补助,确保他们能够顺利过渡。

最后,新标准还强调了对于征地程序的规范和透明。

政府将建立健全的征地补偿评估机制,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和合理。

同时,政府还将加强对征地程序的监督,保障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成都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的出台,将有利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政府将进一步加大对农民的政策支持力度,确保农民能够分享城市化发展的成果,实现共同富裕。

希望新标准的实施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为成都农村的可持续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天府新区征地赔偿标准

天府新区征地赔偿标准

天府新区征地赔偿标准天府新区作为我国西部地区重要的发展战略,对土地征收和赔偿标准的规定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天府新区征地赔偿标准应当科学合理,充分体现公平公正。

下面将详细介绍天府新区征地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天府新区征地赔偿标准应当充分考虑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得到合理补偿。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征地赔偿应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等多项内容。

其中,土地补偿费应当按照土地市场价格和被征地土地的实际利用价值进行合理计算,确保被征地农民能够得到与土地价值相符的补偿。

安置补助费应当考虑到被征地农民的实际生活状况和安置地的基础设施情况,确保他们在安置地能够有稳定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则应当根据被征地农民的实际生活困难程度进行合理补助,确保他们在过渡期间能够维持基本生活。

其次,天府新区征地赔偿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土地的质量和被征地农民的实际情况,确保赔偿标准的科学合理。

在确定土地补偿费时,应当充分考虑被征地土地的土地肥力、地理位置、土地用途等因素,确保补偿标准能够反映土地的实际价值。

在确定安置补助费时,应当充分考虑被征地农民的实际生活状况和安置地的基础设施情况,确保补偿标准能够满足被征地农民的实际需求。

在确定过渡期生活补助费时,应当充分考虑被征地农民的实际生活困难程度,确保补偿标准能够帮助他们度过过渡期的困难。

最后,天府新区征地赔偿标准应当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赔偿标准的公平公正。

在征地赔偿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意愿,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赔偿标准能够充分体现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征地赔偿的实施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赔偿标准能够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地实施。

综上所述,天府新区征地赔偿标准应当充分考虑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科学合理地确定赔偿标准,确保赔偿标准的公平公正。

希望相关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征地赔偿标准时,能够充分体现这些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天府新区的健康发展。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07月0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公布自2024年10月0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妥善安置被征地人员,确保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是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和征收土地公告并履行补偿安置等相关法定职责。

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部门(单位)承担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实施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市)县人民政府的安排,做好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成员名册更新、土地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注销、变更登记等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和更新备案工作,以及集体土地征收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工作。

成都市3绕征地补偿标准

成都市3绕征地补偿标准

成都市3绕征地补偿标准安龙镇在前期收集征地农户对土地补偿意见的基础上,经安龙镇“三绕”拆迁专题会研究,提出了本次“三绕”征地以平均55000/亩的标准(不分耕非)进行补偿,并征得市“三绕”指挥部同意。

土地的征收是为了完成国家的公益项目和工程而进行的,各地区都会遇到征收土地的情形,成都也是一样,征收土地最大的问题就是征收土地的补偿,成都三绕高速征地的补偿要按照成都市3绕征地补偿标准来进行,确保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下面小编将详细介绍征收标准的内容。

▲一、成都市3绕征地补偿标准▲(一) 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成都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成都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成都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成都市的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也受到了广泛关注。

针对这一问题,成都市政府近日出台了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以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乡村振兴。

本文将对成都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广大农民和相关部门了解相关政策,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根据成都市政府发布的文件,征地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等内容。

其中,土地补偿费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农民土地使用权后,向农民支付的补偿费用。

安置补助费是指政府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的安置补助费用,用于帮助农民顺利搬迁。

过渡期生活补助费是指政府为了帮助农民渡过从事新职业或者就业前的生活困难期间,给予的一次性生活补助。

其次,根据成都市政府的政策规定,征地补偿标准将根据土地性质、土地面积、土地位置等因素进行科学测算,确保补偿标准合理、公平。

同时,政府将加大对征地补偿款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每一位农民都能按时、足额地收到补偿款项。

此外,政府还将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标准公示和听证制度,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使农民在征地过程中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意见。

再次,成都市政府还将加大对农民安置和就业的扶持力度,通过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等措施,帮助农民顺利融入城市生活,实现就业增收。

同时,政府还将加强对征地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确保征地后的土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开发和利用,为城市建设和农民增收创造更多的机会和空间。

最后,成都市政府将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标准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征地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同时,政府还将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工作,让更多的农民了解政策内容,维护自身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乡村振兴。

总之,成都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出台,将为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促进城市建设和乡村振兴取得更大的成效。

政府将继续加大对征地补偿标准的监督和评估力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让农民有更多获得感。

成都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成都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成都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近年来,成都市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土地征地补偿问题也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农民和城市发展的利益,成都市政府不断完善征地补偿标准,以确保公平合理。

本文将对成都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希望能够为大家带来一定的参考价值。

首先,根据成都市政府最新发布的《关于征地补偿与安置工作的意见》,征地补偿标准将根据土地用途、地段、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科学测算。

对于农用地、宅基地、宅基地上房屋等,将按照土地市场价格、农民收益、土地流转费用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保农民得到合理补偿。

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将按照土地市场价格、土地收益、土地流转费用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保城市发展的需要得到满足。

其次,成都市政府还规定了征地补偿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根据规定,征地补偿款将在征地协议签订后的三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农民或土地所有者。

对于需要安置的农民,将根据其实际需求提供相应的安置补助和生活保障,确保其生活不受影响。

这一举措有效地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推动城市建设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此外,成都市政府还加大了对征地补偿标准的监督和检查力度。

建立了健全的征地补偿评估机制,确保征地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

对于存在违规操作和不当行为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保障农民和城市发展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成都市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充分考虑了农民和城市发展的利益,确保了征地补偿的公平合理。

这一举措有助于推动城市建设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也有助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相信在成都市政府的积极推动下,征地补偿工作将更加规范、透明,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希望广大农民朋友能够积极配合政府的工作,共同推动城市建设和农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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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王荣轩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征地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行政区域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市计划、劳动、民政、公安、粮食、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六条征用土地应当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各项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花草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树木和经批准的种养殖专业户按规定标准执行。

有标牌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名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一)不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二)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四)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第九条土地被征用后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设施由征地单位负责恢复。

第十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按规定标准补偿。

企业搬迁涉及的搬迁损失、搬运费及水、电设施迁改费用等,由征地单位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0—15%补偿。

第十一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安置单位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员的安置;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其财产和涉及的债权、债务由被征地单位的上一级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被征地单位安置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

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征地单位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或支付给安置单位,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三章人员安置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未被全部征用的,按被征用的耕地(粮食地和蔬菜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人数;按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

农转非人员的年龄,以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的实际年龄计算。

第十三条常住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农转非人员,男性年龄18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性年龄18周岁以上不满50周岁,能坚持常年参加生产劳动的,为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

第十四条对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的安置,可以实行自谋职业、单位安置等办法。

对男性年龄50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性年龄40周岁以上不满5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实行自谋职业安置。

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自谋职业安置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并公证后,由征地单位将每人共计18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对象;由单位安置的,征地单位应将每人共计18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安置单位。

第十五条自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

对已办理退养回乡的“轮换工”人员,属农转非范围的,只为其办理户口农转非,不再按本章规定安置。

第十六条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为退养安置对象。

退养安置对象经公证后,由征地单位将每人共计16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第十七条对农转非人员中的五保供养对象,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

第十八条对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其原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待其退伍回原籍后,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

第十九条对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其原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待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由劳动部门按规定安置。

第二十条不满18周岁的农转非人员,征地单位可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6000元。

第二十一条征地范围内未农转非人员的安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住房安置第二十二条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持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的被拆除房屋的农转非人员,按每人35平方米建筑面积(含楼梯间,下同)进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方式实行货币化安置,有条件的可以实行现(建)房安置。

第二十三条实行货币化安置的,以农转非人员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的正房建筑面积为依据,按下列规定,由征地单位与农转非人员签订货币安置合同,并在房屋拆除完毕之日起七日内结清货币安置款:(一)原有住宅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给予补偿,并按相邻区位的经济适用房价格进行结算;(二)原有住宅人均超出35平方米的,除按前项规定办理外,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实行现(建)房安置的,以农转非人员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的正房建筑面积为依据,结合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征地单位与农转非人员按下列规定相互结算:(一)原有住宅人均超出35平方米,属批准面积的由征地单位按其自建的成本价,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300元给予补偿;(二)原有住宅人均达到35平方米,但安置住房面积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给予补偿;(三)原有住宅人均不足35平方米按人均35平方米安置的,超出部分由农转非人员按每平方米600元购买;(四)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由农转非人员按商品房价购买;第二十五条农转非人员将原住宅改为经营用房的,拆迁安置时仍按住宅拆迁安置。

第二十六条土地被部分征用的,征地范围内持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且家庭成员未全部农转非的住户,其已农转非人员可按货币化安置方式予以一次性补偿,不再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也可由征地单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每平方米300元支付建房补助费后,择地修建,或由农转非人员自建。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拆除以继承、赠与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非农业人员住宅,按每平方米不超过600元一次性予以补偿。

第二十八条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和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以及征地范围内回原籍乡村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和回家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员,其房屋被依法拆除的,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被拆除住宅的农民择地修建的,其宅基地面积按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从其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征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

对逾期不领取安置补偿费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安置补偿费用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专户储存。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经依法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青白江区、龙泉驿区和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并报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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