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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小微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和问责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小微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和问责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小微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和问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行小微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和问责工作,提高小微授信业务制度执行力,促进小微授信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相关政策制度,并结合小微授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授信业务是指符合本行规定的小微客户表内外授信业务,小微客户指符合四部委监管口径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具体参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尽职调查,是指尽职调查人员对符合尽职调查与问责范围的事项所涉及的当事人在该事项中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有关政策、制度情况进行调查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有权机构对符合尽职调查与问责范围的事项所涉及当事人的尽职程度、需承担的责任以及接受的处罚等进行评议、审核及实施的全过程。

第四条小微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和问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尽职免责、不尽职问责”原则。

小微授信业务经尽职调查,在无主观故意的前提下,按照本行有关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相应职责的,可视为合规尽职地履行了岗位职责,免于承担合规责任。

小微授信业务经尽职调查认定存在违规失职行为的,应根据违规失职行为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等,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二)相关性原则。

尽职调查和问责应基于不尽职行为与事项产生原因之间的关联程度,虽存在不尽职行为,但并不直接导致被调查事项产生的,不予问责。

(三)“回避”原则。

被调查事项所涉及的当事人及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应当回避该事项的尽职调查和问责工作。

(四)“公平、公正”原则。

尽职调查和问责应基于客观存在的事实,遵循统一的依据和评价尺度,做出恰当合理的结论或判断,严禁主观臆断、包庇偏袒或打击报复。

(五)“不溯及既往”原则。

尽职调查和问责的依据为事项发生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有关政策、制度。

医院授信尽职调查制度范本

医院授信尽职调查制度范本

医院授信尽职调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授信尽职调查工作,确保授信业务风险可控,提高授信业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医院授信尽职调查,是指银行在医院申请授信过程中,对医院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等方面进行的一系列调查和评估工作。

第三条银行应建立健全医院授信尽职调查制度,明确尽职调查的内容、程序、方法和责任,确保尽职调查工作依法、合规、全面、客观、真实进行。

第二章尽职调查内容第四条医院授信尽职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医院基本情况:包括医院名称、成立时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结构、主要负责人等。

(二)医院经营状况:包括医院业务收入、净利润、资产负债率、现金流量、市场份额等。

(三)医院财务状况:包括医院财务报表、财务指标、财务舞弊风险等。

(四)医院信用状况:包括医院信用评级、贷款历史、还款记录、信用报告等。

(五)还款能力:包括医院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资金来源等。

(六)医院风险缓释措施:包括担保、抵押、质押、保证等。

(七)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调查内容。

第三章尽职调查程序第五条银行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医院授信尽职调查:(一)受理申请:银行收到医院授信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开展尽职调查。

(二)制定调查计划:银行根据医院授信申请内容和风险特点,制定详细的尽职调查计划。

(三)开展调查:银行通过现场调查、非现场调查、访谈等方式,收集医院相关信息。

(四)评估风险:银行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医院授信风险。

(五)形成调查报告:银行将调查结果形成调查报告,报告应真实、客观、全面反映医院授信风险状况。

(六)审批授信:银行根据调查报告,决定是否同意医院授信申请。

第四章尽职调查方法第六条银行可采用以下方法进行医院授信尽职调查:(一)现场调查:银行工作人员实地了解医院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

授信尽职调查制度

授信尽职调查制度

.. .附件授信尽职调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我行信贷业务的运作和管理,提高风险防能力,明确授信调查尽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总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授信尽职调查(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指在信贷业务批准之前,尽职调查人员(以下简称调查人)对客户有关信息进行独立的调查和分析,作为业务审查和批准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外授信业务。

表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回购、资产受让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四条本制度规定了尽职调查的基本要求和一般程序,对于贴现、承兑、保函、贸易融资、同业授信和金融资产受让等各类业务,须按照具体业务的风险控制要点,按照审慎的原则,适当增加或简化相关容。

第五条调查人是指我行认可或授权负责对客户进行全面调查的人员,其必须具备一定的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六条调查人必须严格遵照本制度规定的容和程序,独立履行其职责,对未尽责行为,将按照总行有关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尽职调查基本要求第七条尽职调查实行双人(多人)共同调查制度。

主调查人,以及对重要/关键事项调查的人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一)从事商业银行信贷工作1年以上。

(二)具备较完备的授信、法律、财务、管理等知识。

(三)品德良好,能依诚信原则独立进行调查。

第八条市场营销和调查人应根据我行确定的发展规划和信贷政策指引,拟定明确的目标客户,并对其进行业务营销和调查。

第九条尽职调查的基本方式,包括:(一)实地调查。

到客户的营业场地和生产场地,直接观察企业的经营运作情况。

(二)资料核查。

核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对于客户提供的复印件,调查人员须在核对无误并与原件一致的情况下签署“经核对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名。

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某银行审慎经营,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员、授信工作尽职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是指:(一)授信工作指我行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授信工作人员指我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授信工作尽职指我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了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见附件 1、附件 2)(四)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指我行总部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对支行及其他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

第四条授信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客户授信业务,应申请回避。

第五条我行实行严格的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对授信业务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我行总部各授信业务管理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授信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授信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及时对授信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七条各支行要创造良好的授信工作环境,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授信工作人员明确授信风险控制要求,熟悉授信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不断提高授信工作能力,并确保授信工作人员独立履行职责。

第八条各支行要加强授信文档管理,对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各种形式的往来及违约纠正措施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我行总部各授信业务管理部门,要建立授信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授信部门、岗位的职责。

第十条本办法的《附录》列举了有关风险提示,各支行要结合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工作要求。

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办法模版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授信业务,加强对风险的管控和预警,提高授信业务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授信业务管理工作,包括:信用贷款、担保贷款、保证金贷款、债券承销、融资租赁、项目融资等业务。

第三条授信业务应遵循公开、公平、合理、安全原则,有效地维护客户权益,保障我行资产的安全,规范我行授信业务活动,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第四条本办法应以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内部审批程序和授信管理制度为基础,确保授信业务的安全和合规性。

本办法的具体内容应遵守相关审批、授权程序、工作流程和风险评估要求,同时定期进行评估并针对性地进行修订。

第二章授信业务申请第五条申请授信业务的客户应向我行递交资信证明、财务报表、合同文本、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我行应对这些材料进行严格的核实和审查,并进行各种必要的调查和调查。

第六条申请授信业务的客户应根据我行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材料,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

我行应要求客户签署相关承诺和保证,并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客户将依据我行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第七条我行应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仔细核查和审批,在一定期限内完成相关审查和风险评估,向有关管理层报告审批意见,并就是否授信及授信额度等问题提出建议。

第八条就申请授信业务的评估结果,我行应及时通知客户并告知其权益和义务。

第三章授信额度管理第九条我行授权卡控系统应根据我行已有的信用评估体系和风险控制要求,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对授信额度进行计算、调整、审批和授权,并将授权结果及时对客户进行知会。

第十条为防止授信风险集中、保持客户群体的分散性和平衡性,应对相应的客户进行矩阵化分析和度量,并及时制定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和计划。

第十一条我行授信额度的管理应根据客户类型、信用等级、行业、产品类型等因素而定,并应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定期评估和更新,以确保授信额度的持续适应性和安全性。

授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授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授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授信行为,在源头上控制信贷风险,明确和落实授信工作尽职要求,切实防范授信业务风险,促进我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稳健、审慎经营,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晋商银行信贷工作人员尽职规定(试行)》和我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我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授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具体办法如下:第一条中心应根据全行中小企业业务发展规划及风险战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趋势并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授信业务发展规划及风险控制措施;根据客户及业务准入标准与条件,拟定明确的目标客户和业务范围。

中心营销部门应根据总行有关规定组织与实施授信,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及本行信贷政策规定的授信业务申请。

第二条授信调查的目的是获取真实、全面、客观的客户及担保信息,提出授信实施的可行性意见和建议,为授信审查、审议、审批提供基本依据。

第三条营销部门应根据授信事项的复杂程度和难易程度配备具有相应能力和资质的调查人员或成立调查组。

对大额授信根据需要可由中心客户人员和支行共同组成联合调查组。

中心应为授信调查人员履行调查职责创造必要条件,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妨碍调查人员独立、客观、公正的履行调查程序和发表调查意见。

第四条授信调查人员应根据授信种类搜集客户(包括授信申请人和保证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和用信资料,主要包括:(一)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须提供有权部门的许可证、核准书或备案文件;按规定需取得环保许可证明的,必须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环保许可证明;(二)公司章程、验资证明、股权证明、工商注册登记证明等;(三)有权部门颁发的贷款卡(证);(四)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必要时应要求客户提供近三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主管部门任命书及必要的个人信息;对委托办理授信业务的,须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预留客户公章与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样本,授信调查人员应现场督签;(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客户,要求按公司章程规定提供同意申请授信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承包经营客户应要求提供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七)近三年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财务报告须经审计的,应提供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国家法律法规虽无明确规定,但中心认为申请人的财务报告有必要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也可以要求客户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八)授信用途及还款来源证明,如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资金来源与使用计划、购销合同或其他经济、商务合同书、招投标协议等;(九)根据需要,要求客户提供不动产及其他主要资产的权证、发票的复印件,价值评估报告书;上述资料如需留存复印件,应由客户经理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实后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并签名确认。

授信尽职调查制度

授信尽职调查制度

附件授信尽职调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信贷业务的运作和管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明确授信调查尽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总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授信尽职调查(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指在信贷业务批准之前,尽职调查人员(以下简称调查人)对客户有关信息进行独立的调查和分析,作为业务审查和批准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业务。

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回购、资产受让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四条本制度规定了尽职调查的基本要求和一般程序,对于贴现、承兑、保函、贸易融资、同业授信和金融资产受让等各类业务,须按照具体业务的风险控制要点,按照审慎的原则,适当增加或简化相关内容。

第五条调查人是指我行认可或授权负责对客户进行全面调查的人员,其必须具备一定的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六条调查人必须严格遵照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独立履行其职责,对未尽责行为,将按照总行有关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尽职调查基本要求第七条尽职调查实行双人(多人)共同调查制度。

主调查人,以及对重要/关键事项调查的人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一)从事商业银行信贷工作1年以上。

(二)具备较完备的授信、法律、财务、管理等知识。

(三)品德良好,能依诚信原则独立进行调查。

第八条市场营销和调查人应根据我行确定的发展规划和信贷政策指引,拟定明确的目标客户,并对其进行业务营销和调查。

第九条尽职调查的基本方式,包括:(一)实地调查。

到客户的营业场地和生产场地,直接观察企业的经营运作情况。

(二)资料核查。

核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对于客户提供的复印件,调查人员须在核对无误并与原件一致的情况下签署“经核对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名。

银行授信业务尽职调查报告版

银行授信业务尽职调查报告版

银行授信业务风险防范措施建议
严格审查借款人资质
01
对于借款人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特别是其经营状况、财务状
况以及信用记录等方面的情况。
控制贷款额度与担保物价值相匹配
02
在确定贷款额度时,应根据担保物的价值进行合理评估,避免
贷款额度过高导致风险增加。
定期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
03
定期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进行评估,以便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
财务报表
获取企业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和现金流量表等,分析企业的资产质量、盈利能 力、偿债能力和经营现金流情况。
财务分析
通过比率分析、趋势分析等方法,对企业财务状 况进行全面分析,评估企业的偿债能力和经营稳 健性。
经营情况
了解企业的主营业务、市场地位、销售渠道等, 判断企业的经营风险和市场竞争力。
客观性原则
尽职调查应坚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偏听偏信,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事实为 依据做出判断。
谨慎性原则
尽职调查应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遵循谨慎性原则,对风险进行合理评估和控制,保障 银行资产安全。
02
尽职调查的流程和内容
尽职调查的流程
收集资料
收集客户的基本资料、财务报表、 业务合同等相关资料,确保信息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
银行授信业务风险评估方法
定性评估
通过深入了解客户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担保情况,对各项风险 进行主观评价和判断。
定量评估
利用数学模型和计算机系统对各项风险指标进行量化评估,如信 用评分卡等。
综合评估
将定性和定量评估结果相结合,综合考虑各项风险因素,得出整体 风险评价结果。
银行授信业务风险应对措施
风险规避

农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管理规程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管理规程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管理规程模版xx农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行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调查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操作指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授信调查是指授信业务调查人员对授信申请人基本情况的调查,对其是否符合本行授信政策与基本条件作出初步判断,并将调查报告送交审批的过程。

授信调查是所有授信业务的必经环节,任何授信业务未经调查原则上不得进入审批决策程序,特殊产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尽职调查是指授信调查人员勤勉尽责的履行调查义务,通过多种渠道尽可能地获取、核实、分析研究授信业务各方面的情况,揭示和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为授信决策提供依据。

尽职调查必须遵循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本行授信调查人员在授信工作中应认真履行尽职调查的职责,尽职调查是授信调查人员责任认定的基本标准。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本行所有授信类业务,包含表内外授信。

贴现、承兑、保函、贸易融资等授信业务如有特殊调查要求,应遵照相关业务操作办法执行。

第二章授信调查的基本原则第六条授信调查人员在授信调查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独立性原则:授信调查人员应独立行使尽职调查职责,对调查过程中取得的信息和资料进行独立的验证、评价和报告。

2、客观性原则:授信调查人员应在调查过程中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避免可能影响调查公正的主观因素,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行的有关规定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关联的客户。

3、保密性原则:对于授信调查过程中所涉及的客户信息、本行及客户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国家机密,授信调查人员应进行保密。

第七条授信调查人员在披露调查信息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真实反映原则:授信调查人员应实事求是,真实反映所调查的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2、充分披露原则:授信调查人员应充分披露所调查的事项,不回避风险点,不存在重大遗漏。

第三章管理架构和职责范围第八条授信调查由总行公司业务部、总行个人业务部统筹组织,各经营单位客户部(含个人业务部/公司业务部,各金融部遵照执行)直接组织,由具备授信业务资格的客户经理具体负责。

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客户授信尽职调查工作规范

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客户授信尽职调查工作规范

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客户授信尽职调查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贷前调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加强对公司类客户的授信调查管理,优化信贷调查的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指引》,结合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行非自然人客户各项信贷资产业务和或有资产业务,包括各类贷款、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贸易融资、贴现、信贷证明、保函等。

第三条总行公司业务部作为公司客户授信调查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全行授信调查业务的管理、指导和技术支持;主要负责总行重点客户授信调查工作的指导或实施,总行直接营销的客户由公司业务部承担。

支行客户部是公司客户授信调查业务的直接操作部门,直接负责公司客户授信业务的调查和调查报告、评估报告的撰写工作,跟踪授信业务的调查、上报、审查、审批过程。

第四条总行公司业务部、支行客户部是公司类客户授信业务准入部门,对公司客户授信实施准入制度。

对没有列入总、支行规划的公司类客户授信,不符合行业销售标准的公司类客户授信,已超出风险管理限额的公司类客户授信和其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行信贷制度的客户授信不予核准。

第五条授信调查应坚持双人调查、实地查看、真实反映、分级管理的原则。

双人调查原则是指每笔信贷业务必须至少由两名客户经理调查,并在调查报告中签署明确意见。

实地查看原则是指客户经理必须通过座谈、查账等方式对申请人、保证人及抵(质)押品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所提供资料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现场查看申请人、保证人的经营管理情况、资产分布状况和抵(质)押品的现状。

真实反映原则是指客户经理实事求是,真实反映贷前调查所了解的情况,不回避风险点。

如果调查人员经过深入调查,提出了不予贷款的明确意见,任何人不得要求调查人员更改意见。

出具正式调查报告后,任何人员不得在原稿上作原则性更改;如确需作原则性修改,应另附说明。

分级别调查原则是指总行根据信贷管理需要,分级组织信贷调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7.25•【文号】银监发[2004]5l号•【施行日期】2004.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通知(2004年7月25日银监发[2004]51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

附件: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审慎经营,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

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员、授信工作尽职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是指:(一)授信工作指商业银行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授信工作人员指商业银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授信工作尽职指商业银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了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四)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指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

第四条授信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客户授信业务,应申请回避。

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调查管理办法

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调查管理办法
决策中的地位如何,管理层人员稳定性如何等。
第四章集团主要关联企业调查
第二十三条集团主要关联企业是指集团控股和实际控制的经营
实体,且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在集团内占有重要地位的下属公
司或者关联公司。对此类公司的调查,主要调查三部份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
2、企业财务状况
3、企业非财务因素
第二十四条企业基本情况调查
4、主要资产状况,包括房产、土地、设备等的产权归属,资产抵质押状况等。
第二十五条企业财务状况调查
一、资产项目重点分析:
1、现金类资产。货币资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以及容易变现的短期投资,可直接用于偿付债务。但也要分析其真正的流动性,不能单纯看货币资金的多少,要对应地分析“对付票据”科目,如企业银行存款主要为银票或者开立信用证的保证金,账面存款并不能作为归还银行贷款的保证。
2、对付账款的对象和期限。分析其占用的时间和金额是否合理,是否有拖欠货款的不良信用记录。
3、对付税金和对付工资的金额、期限是否合理。
4、长期负债的构成,其中银行借款所用建设项目的项目进度和效益,还款计划。
三、所有者权益项目重点分析:
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调查管理办法
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调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
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及细则的
有关要求,特制定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调查管理办法,作为银行对
集团客户进行信贷调查的统一规范。
第二条凡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所界
协办机构之间对整体授信方案产生分歧的,由公司银行部协调形
成新的整体授信方案后再由主办机构报送授信审查部。在上述报
送过程中各机构或者部门要做好授信材料交接清单和移出移入的

XX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规定

XX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规定

XX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规定附件:XX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业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促进XX银行授信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及我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

表内授信是指占用银行信贷资金的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是指不占有银行信贷资金,仅使用银行信誉的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保函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员、授信业务人员、授信审查/审批人员、授信管理人员、授信工作尽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是指:(一)授信工作指我行从事授信业务受理、客户调查、分析评价、授信决策、授信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资产1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授信工作人员指我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授信业务人员、授信审查/审批人员、授信管理人员。

(三)授信业务人员指我行从事业务受理、客户调查等授信业务活动的授信工作人员,包括信贷员、客户经理等。

(四)授信审查/审批人员指我行从事分析评价、授信决策等授信业务活动的授信工作人员,包括信贷业务主管,分、支行负责人,总、分行业务部门负责人,总、分行授信评审部评审员,总、分行贷审会委员、贷审会秘书长、贷审会主任及各级有权审批人等。

(五)授信管理人员指我行从事授信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资产管理等授信业务活动的授信工作人员,根据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和内容,该部分人员可能包括所有授信工作人员。

(六)授信工作尽职指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规定履行了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七)授信工作尽职评价指我行授信工作尽职评价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和授信工作过程的合规情况进行独立的验证、评价和报告的行为第四条授信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授信业务,应主动申请回避。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在商业银行的授信工作中,尽职调查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尽职调查不仅是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了解,也是对银行自身风险的有效控制。

因此,本文将从尽职调查的定义、流程、方法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希望能够为商业银行的授信工作提供一些指导。

一、尽职调查的定义。

尽职调查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授信业务前,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进行全面、客观、细致的调查和分析。

其目的是为了保护银行自身的利益,降低授信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二、尽职调查的流程。

1.确定调查对象,首先需要确定调查对象,包括客户的基本信息、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状况等。

2.收集资料,通过客户提供的资料、银行内部资料以及第三方信息,全面收集客户的信用信息。

3.分析比对,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分析比对,评估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

4.形成报告,将分析结果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包括客户的信用评级、还款能力评估、风险提示等内容。

5.审核批准,尽职调查报告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批准,确定是否给予客户授信。

三、尽职调查的方法。

1.客户走访,通过与客户面对面沟通,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发展规划等,获取第一手资料。

2.财务分析,对客户的财务报表进行深入分析,评估客户的还款能力和偿债能力。

3.资信调查,通过征信机构查询客户的信用记录,了解客户的信用历史和信用状况。

4.抵押评估,对客户提供的抵押物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和可贷款额度。

四、尽职调查的注意事项。

1.客户信息真实性,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风险提示,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及时发现和提示,避免授信后出现不良后果。

3.合规性审查,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授信业务的合规性。

4.保密原则,尽职调查过程中涉及客户的隐私信息,要严格遵守保密原则,确保信息安全。

五、结语。

尽职调查是商业银行授信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对于降低风险、保护银行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银行小微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和问责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小微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和问责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小微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和问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行小微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和问责工作,提高小微授信业务制度执行力,促进小微授信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相关政策制度,并结合小微授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授信业务是指符合本行规定的小微客户表内外授信业务,小微客户指符合四部委监管口径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具体参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尽职调查,是指尽职调查人员对符合尽职调查与问责范围的事项所涉及的当事人在该事项中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有关政策、制度情况进行调查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有权机构对符合尽职调查与问责范围的事项所涉及当事人的尽职程度、需承担的责任以及接受的处罚等进行评议、审核及实施的全过程。

第四条小微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和问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尽职免责、不尽职问责”原则。

小微授信业务经尽职调查,在无主观故意的前提下,按照本行有关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相应职责的,可视为合规尽职地履行了岗位职责,免于承担合规责任。

小微授信业务经尽职调查认定存在违规失职行为的,应根据违规失职行为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等,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二)相关性原则。

尽职调查和问责应基于不尽职行为与事项产生原因之间的关联程度,虽存在不尽职行为,但并不直接导致被调查事项产生的,不予问责。

(三)“回避”原则。

被调查事项所涉及的当事人及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应当回避该事项的尽职调查和问责工作。

(四)“公平、公正”原则。

尽职调查和问责应基于客观存在的事实,遵循统一的依据和评价尺度,做出恰当合理的结论或判断,严禁主观臆断、包庇偏袒或打击报复。

(五)“不溯及既往”原则。

尽职调查和问责的依据为事项发生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有关政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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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授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授信行为,在源头上控制信贷风险,明确和落实授信工作尽职要求,切实防范授信业务风险,促进我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稳健、审慎经营,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晋商银行信贷工作人员尽职规定(试行)》和我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我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授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具体办法如下:第一条中心应根据全行中小企业业务发展规划及风险战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趋势并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授信业务发展规划及风险控制措施;根据客户及业务准入标准与条件,拟定明确的目标客户和业务范围。

中心营销部门应根据总行有关规定组织与实施授信,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及本行信贷政策规定的授信业务申请。

第二条授信调查的目的是获取真实、全面、客观的客户及担保信息,提出授信实施的可行性意见和建议,为授信审查、审议、审批提供基本依据。

第三条营销部门应根据授信事项的复杂程度和难易程度配备具有相应能力和资质的调查人员或成立调查组。

对大额授信根据需要可由中心客户人员和支行共同组成联合调查组。

中心应为授信调查人员履行调查职责创造必要条件,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妨碍调查人员独立、客观、公正的履行调查程序和发表调查意见。

第四条授信调查人员应根据授信种类搜集客户(包括授信申请人和保证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和用信资料,主要包括:(一)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须提供有权部门的许可证、核准书或备案文件;按规定需取得环保许可证明的,必须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环保许可证明;(二)公司章程、验资证明、股权证明、工商注册登记证明等;(三)有权部门颁发的贷款卡(证);(四)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必要时应要求客户提供近三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主管部门任命书及必要的个人信息;对委托办理授信业务的,须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预留客户公章与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样本,授信调查人员应现场督签;(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客户,要求按公司章程规定提供同意申请授信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承包经营客户应要求提供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七)近三年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财务报告须经审计的,应提供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国家法律法规虽无明确规定,但中心认为申请人的财务报告有必要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也可以要求客户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八)授信用途及还款来源证明,如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资金来源与使用计划、购销合同或其他经济、商务合同书、招投标协议等;(九)根据需要,要求客户提供不动产及其他主要资产的权证、发票的复印件,价值评估报告书;上述资料如需留存复印件,应由客户经理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实后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并签名确认。

非初次申请授信的客户,本行已有上述资料且至申请日仍有效的,可不要求重复提供。

对同业竞争激烈的优良客户,授信调查人员如已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工作仍无法完全获得上述资料,也可仅对已有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及分析判断,但须将无法获得的资料、已采取的资料收集措施及无法获得的原因等情况在调查报告中详细说明。

第五条调查方法。

授信调查人员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采取实地调查与间接调查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尽职调查,做好如下工作并形成书面工作记录:(一)实地调查。

1、账务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了解、判断客户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内控机制是否完善、有效;了解、判断客户的主要会计政策是否合理、是否发生重大变动;如有必要,应实地查阅客户有关财务报表和账簿,对关键财务数据要核实“账表、账账、账实”是否相符;对关键或异常会计科目或重大交易行为如有必要可与发票、出库单、发货单、银行入账单等原始凭证进行核对;对大额或异常应收款项或交易如有必要可向客户的对手单位进行查询核实等。

2、面谈制度。

授信调查人员应根据调查需要选择与客户主要管理人员或财务、生产、存货管理、销售等部门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交谈,了解客户法定代表人以及主要股东、核心管理人员的个人资产和信用状况、个人主要经历、个人道德操守、个人综合素质,以及客户的真实经营战略和实际经营管理能力。

建立面谈记录制度,调查人员应使用专用记录本,对面谈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和面谈内容等予以记载。

面谈笔录不得由客户代为记录,并作为信贷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3、实地走访。

对下列项目,调查人员应亲赴客户现场和相关场所,实地调查、取证和核对:(1)客户与担保人的主要经营场所、生产车间和施工现场,初步判断客户的项目施工进度、生产能力、生产经营实际状况是否与账务反映相一致,是否与客户申请授信的资料相一致;(2)客户与担保人主要固定资产、存货的存放地,判断“账实”是否相符;了解、判断固定资产、存货的物理状况及价值情况,如固定资产的保管措施是否得当、是否进行了编号管理、存货“残、次、冷、背”情况是否突出等;(3)提供本行抵(质)押的动产和不动产,了解、判断抵质押资产的保管措施是否得当、抵质押资产的物理状况和价值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间接调查。

主要通过查询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及有关信贷档案,了解客户及保证人用信状况及用信记录。

如有必要,还可以通过到工商、税务、海关、国土等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以及行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查询或索取相关资料,核对客户提供资料的真实性;通过对客户及保证人上下游企业(包括主要供应商和主要销售客户)和竞争对手咨询,侧面了解客户和保证人的实力、生产、经营、信用、同业地位等状况;通过收集报刊、杂志、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公开媒体上有关客户及保证人的报道,获取相关信息。

对公证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具有公信力的社会机构、人民团体提供的法律文书、行政公文、证明书、信函等原件可直接采信;对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一致后方可采信;对客户和担保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信息、资料须经核实后方可采信。

第六条对客户及担保人的实地调查原则上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客户经理共同负责。

对大额授信等情况复杂的授信业务,可采取多人或支行联合调查的方式。

授信调查人员对授信业务资料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主要责任,同时对授信业务风险的分析、判断及调查结论负责。

第七条调查内容。

授信调查内容应涵盖授信申请人、关联企业、担保人的整体情况和具体授信业务情况。

(一)授信申请人调查。

1、主体合法性调查。

对授信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进行调查认定。

主要调查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经有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年检,是否发生了内容、名称变更,是否已被注销、声明作废等;对授信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的法人公章、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定。

依据授权委托书所载明的代理事项、权限、期限认定授权委托人是否具备签署有关授信法律文件的资格和条件;对需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同意用信和担保的,调查认定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用信、担保决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对需经全体财产共有人书面同意担保的,确认财产共有人同意担保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2、客户基本情况调查。

包括授信申请人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经营范围、历史沿革、治理结构、主要关联企业情况、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管理人员的品行、业绩、能力、信誉等。

3、客户信用状况及与本行合作关系调查。

对授信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授信及用信情况进行调查分析,重点对授信申请人在本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授信情况、历史信用记录、履约记录、对外担保情况进行分析。

对授信申请人与本行的业务合作关系进行调查,包括基本账户是否开在本行、主要货款结算、保险代理等中间业务是否通过本行进行、日均存款额是否保持在合理的水平及是否与本行的信用份额相匹配、货款归行率是否与本行的信用份额相匹配、客户是否配合本行日常的信贷监督和资金账户监督等,测算客户对本行的综合回报率。

4、非财务因素调查。

主要包括:客户所处行业的国家行业政策、所处区域的区域经济政策、区域信用环境、所处行业的供求关系状况及变化趋势;客户在所处行业中的位次、市场占有率、发展前景、竞争优势等情况;客户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完善、内控及财务制度是否健全;客户经营战略是否与市场需求变化相适应、生产技术和工艺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产品质量是否满足国家相关规定、产品市场供求状况、产品定位和市场细分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具备稳定的供货渠道和销售网络、当年及未来一段时期的生产经营计划是否合理等。

5、财务因素调查分析。

主要包括:(1)核实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授信调查工作人员应保持应有的谨慎态度、通过询问与观察、必要的实地调查、分析报表勾稽关系、审阅审计报告、复核重点会计科目、分析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及编制合并报表方法的延续性、适当性等手段核实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2)财务调查与分析。

对客户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与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对财务报告中的重要财务数据与总账、明细账(凭证)进行核对;对客户长、短期偿债能力、营运能力、收益能力等核心指标与同业或行业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判断是否保持在合理的水平;分析客户资产负债结构是否合理,与前期相比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变化原因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对外过度担保的问题,必要时应进行利率、汇率等敏感度分析;分析未来可能对客户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合理预测客户未来的现金流,对还款计划的合理性及可行性进行认定。

(二)担保调查。

主要包括:1、保证担保的合法、有效性及担保能力。

参照本条第(一)款对授信申请人的调查内容对保证人担保资格、担保合法性、保证人是否具备代偿能力、保证人资信状况、经营能力、资产实力以及与用信人的关联度情况、保证人是否超能力担保、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经济纠纷等事项进行调查认定。

2、抵(质)押担保的合法、足值、有效性。

主要包括抵押资产、出质权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权属是否清晰,权证是否齐全,能否办理抵(质)押登记等有效法律手续;抵(质)押资产价值评估程序是否合规,评估价值是否合理,抵(质)押率是否恰当,抵(质)押资产是否易于变现;设定抵押之前,抵押物有无出租,是否重复抵押,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有无拖欠工程款;保证金来源是否清晰,质押的票据、存款等是否真实等。

(三)授信用途调查。

主要对授信用途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认定,包括调查认定授信使用是否属于营业执照所列范围;用信人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业务许可证是否真实、有效;授信使用合法性手续是否齐全;客户授信需求是否真实、合理,是否真正用于该授信企业或该授信项目;用信人的生产经营计划是否合理、购销合同是否真实;票据业务、贸易融资业务有无真实交易背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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