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中国的法律职业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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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中国的法律职业伦理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现代中国的法律职业伦理,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一、中外法律职业伦理的发展轨迹

中国文化有五千年的历史,一直由儒家思想引领着君王的统治。人们更多的是遵循君王的号令,法律的颁布也是君王掌控的。西方的文明,尤其是在法律方面的发展,是让人敬佩的。很早的时候就奠定了现代法律体系架构的雏形。其发展也远远早于中国。中国的儒家学说以仁字当道,同时也修正和重构现代法律职业伦理。但是,在西方世界的职业伦理观中,知识技术成分更胜一筹。职业Professional在英文中指的是受过特殊的教育和之后才能从事的行当,必须具有相当高的知识水平和专业技能,此种水平和技能必须和只有通过专门的教育才可获得。

(一)中国传统儒家文化对法律道德的影响

儒家学说确认、规范、调整和维护宗法伦理制度。而儒家学说一直都是法的制定渊源,鲜明的表现就是以礼统法,以礼司法。伦理凌驾于法律之上,是法律遵从于礼,礼指导法律。法礼不分家,混合评价日常生活中的行为:德主刑辅,以德去刑;重人治,轻法治。伦理价值代替法的价值,伦理评价统率法律评价,宗法伦理道德被直接赋予法的性质,具有法的效力,从而形成法律伦理化和伦理法律化的双向运动。这些与现代法治理念不相符合的思想直到今天还影响着中国人的法律思维方式。现代职业法律伦

理的形成和构建依然受到这些传统文化伦理观念的影响。

(二)西方单维度的法律职业道德

现实的生活是复杂多维的,人们的道德观更是重叠反复对立的。但是律师的道德世界则可以是单维度的。大众总是希望看到真相,但是法律的真相有时并不是现实中的真相。因为在律师的职业道德观中,唯一的判断标准就是他对委托人利益和目标的忠诚。

事实上,正因为律师所处的道德世界远比普通人更复杂,所以律师所要做的就是将复杂的东西简单化,将多维的伦理道德观单一到一维的行为准则。在价值多元的社会,法律本身就是各种价值冲突和道德斗争的战场。而律师更是这一战场上的主力,他们职业生涯中的许多决定都可能蕴藏着道德上的风险:比如律师可能明知对方证人证言为真,依然在庭上质疑其可靠性,案件胜诉,但却使该名证人在社区中荣誉受损。在面临这样的道德挑战时,律师会问:作为一名律师,我该怎么做?现代法律职业伦理的回答简洁明了,他告诉律师:忠诚于委托人,其他一切不用考虑。

二、法律职业伦理遭遇的问题

(一)律师职业伦理受到的误解

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最多的误解恐怕就是很多人认为律师的职业与高薪挂钩,给有钱人打官司,为犯罪分子辩护,为富不仁,以追求最大的利益为目标。其实这是大家对于律师这一行业的偏见。

律师或法官在选择解决方案时则必然会伤害或不利于一方,而同时又有利于另一方。律师可以为他明知有罪的人辩护,这一

职业伦理与普通伦理明显相抵触。反观医生这一职业,大家去医院看病,要不要钱呢?医生在给人看病时,会不会问病人是否有道德上的不良记录呢?难道因为知道病人不是一个道德上优秀的人,会拒绝看病么。无论医生知道与否,救死扶伤是他们的职业准则,不会有人质疑他们白衣天使的地位。同样的评判标准当然也应适用于律师行业中。律师的职业准则就是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其他不问。

著名的法理学家,朗L富勒探讨过律师的职业道德时,举出如下的这个例子:刑事案件中,律师完全可以替一个他明知有罪的人辩护。非但如此,还可以收取费用,而不受到良心的谴责。假如每一位律师都因为被告看上去有罪而拒绝接受办理该案件,那么律师便会错误地侵占了法官和陪审员的职权。被告就犹如在法庭之外被判有罪,因而得不着法律所赋给他的受到正式审判的权利。尽管富勒的举的这个例子并不一定会让圈外人士心悦诚服,但作为法律人都会相信律师替这一位委托人辩护是完全符合职业伦理的。

(二)律师界对误解的回应与反击

西方律师业发展的早期,就己经意识到职业伦理的重要性。比如律师应当给予穷人提供免费的法律齐询服务等相关的慈善行为,这后来即发展为现代法律援助制度。也正是因为律师这一职业受到大众不公的批评或误解,才促使律师界奋起捍卫自己职业的声誉和尊严,从而也出现了许多以维护弱者权益为己仟的维权律师。

我国律师界对律师职业的定位,以及对相关社会调查数据的

整理,得出的主流的观点是:以赚钱为目的的法律技术师。在现实的中国法律圈内来说,通过法律援助,公益诉讼这样的方式获得社会的肯定,还是很难实现的。因为中国律师所做的公益,比起大量的诉讼还是捉襟见肘的。利用法律为所有人服务目前来看更是偏理想化。

三、如何解决目前的困境

首先,法律规范本身就是各种价值冲突和道德斗争的主战场。其次,在对抗式的程序中,往往只有一个赢家。或者说,在逻辑上,只有一方的价值观会受到支持,而另外一方的价值观会受到贬抑或忽视。再次,法律职业和当事人都很容易陷入对价性的思维。当事人通过掏腰包来获取律师的法律服务,获取法院的判决,那么,将合法的辩护和裁判活动的成果据为己有就是理所应当的。

(一)法律职业主义的三大基石

法律职业伦理道德困境是不可避免的了。那么问题既然存在,矛盾不可逃避,我们就需要在夹缝中求生存,在质疑中图稳定。李学尧教授认为,法律职业主义的分析应当从专业性、公共性和自治性这三个方面入手,厘清相关的理论脉络。那么根据这一观点来看法律职业主义,三大基石的主要特征是:第一,建基于深奥理论基础上的专业技术,以区别于仅满足实用技巧的工匠型专才;第二,为公众服务的宗旨,其活动有别于追逐私利的商业或营业(Business)。尽管法律职业跟其它行业一样需要经济收入,甚至需要更高的收入,但是高收入不是首要目的而只是附带的结果。最根本的价值是为公众服务的精神。第三,形成某种具有资格认定、纪律惩戒和身份保障等一整套规章制度的自治性团体,以区

别于一般的工种(Occupation).。用一句话来概括,与一般的行业相比,法律职业的主要特征在于:专业性、公共性和自治性。

(二)慎重对待情感问题

律师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辩护人,必须支持一方意见,而不是像科学家那样客观。在法与情中,分清逻辑关心,慎重对待情感,理清二者的关系。虽然法律思维并不绝对排斥情感因素,但法律判断是以事实与规则认定为中心的思维活动,因此律师的专业逻辑与大众的生活逻辑之不同,法律思维首先是服从规则而不是首先听从情感。所以程序公正,就是为了克服管理与决定的人情化。只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学中的求真。

(三)律师的忠诚义务

律师对事实的真实义务,可以理解为辩护律师以事实为依据进行辩护的义务;辩护律师对法律的忠实义务是法制国家法律至上的最为根本的要求;辩护律师对于诉讼中所得知的不利案件事实履行保密义务则构成了其对委托人的诚实义务。这三种忠诚义务有可能产生意料不到的冲突,在符合正义要求的前提下,必须对这些冲突实施协调工作。

事实上,律师根据事情的真实情况为委托人辩护,从根本上不会危害到律师对法律的忠诚。理由是在证据裁判主义的当前环境中,律师根据事实辩护,本身就是法律的所求。这是程序合法的宗旨。并且,律师内心中信仰法律至上更加促进了辩护律师们精准定性事实本身,分辨客观和程序的真实情况,确保诉讼辩护时所根据的事实不会与法律的强制性命令有所冲突。程序的合法公正,本质上就是对实质正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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