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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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失物鉴定探讨综述

灭失物鉴定探讨综述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只有讲究职业道德,切实履行服务社会的责任,取信社会公众,取信委托部门,维护职业信誉,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才能称得上是合格的“价格法官”。

关于对“灭失物品”进行价格鉴证的探讨在涉案价格鉴证过程中,特别是刑事案件中,经常会遇到评估标的已经灭失、无实物,但委托单位要求价格鉴证人员做出价格鉴证结论这一特殊情况。

价格鉴定结论的高低,是对案犯量刑定罪的主要依据,所以,如何依据有限的委托资料,对灭失物品进行科学、准确的评估,做出公平、公正的价格鉴定,是我们涉案价格鉴证人员应该探讨的重要课题。

一、对“灭失物品”进行价格鉴证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

灭失物品:即那些已被案犯销赃、挥霍,无法追缴或者已被丢弃、毁灭的,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已被破坏的物品。

在对这类物品进行价格鉴定的过程中,委托人往往只能向委托方提供价格鉴定委托书、相关人员的证言、证词及有关的图片、文字资料。

然而,案件牵涉到的相关人物,由于各自所处角色不同,心理活动不一样,往往对同一事件的描述,相差甚远。

最常见的莫过于:①做为案犯往往试图避重就轻,减轻罪责,对犯罪事实总是轻描淡写,设法掩盖。

②作为被害当事人,为达到出气解恨,重惩罪犯的目的,容易夸大事实,故意将所受损失高报。

或在记范模糊的情况下,对灭失物品报价宁高不低。

③如果灭失物品系受贿所得,当事人怕犯事,会竭力掩饰,不敢声张,宁可吃哑巴亏,也要把价值压下来。

在我们受理的一起“灭失物品”案中,事主报称:丢失瑞士产满天星、镶钻江诗丹顿牌金表一块,此表系一台湾朋友所赠,报价2万余元。

且说还在市内某大商场看到过同样的表售价10余万元。

经多方查询,请教专业技术人员,方知此表甚为名贵,是表中极品。

如包金价值不低于30万元,如是18K金壳价值当在100万元以上,而台湾来的则为仿造品的可能性极大。

可见,对灭失物的价值确定谈何容易。

稍不注意,鉴定结论相差岂止数倍、数十倍?所以说,如何从委托方提供的有限的资料中挤掉水分,去伪存真,还事实本来面目,对灭失物做出客观、公正的价格鉴定结论,是摆在价格鉴证人员面前的艰巨任务。

关于走私案件中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思考

关于走私案件中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思考

关于走私案件中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思考作者:钟沛泉来源:《科学与财富》2020年第15期摘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属于经济犯罪,侵害的是国家海关监管秩序和国家税收秩序,各级价格认定机构接受海关缉私部门委托,对其在办理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货物、物品进行价格认定,是价格认定机构的工作职责之一。

文章就该类案件价格认定中,涉及的大量社会普及率高、市场化程度高的商品,如何科学合理地运用市场法进行价格认定,从而保证价格认定结论的客观性、合理性和准确性,提供了一些探索和思考。

关键词: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市场法;问题思考一、涉案财物价格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界定;概念清则方向清,明确“涉案财物”的定义才能对其进行及时查控、有效处置。

广义上讲,刑事诉讼中的涉案财物是指刑事诉讼中,与案件有关的具有财产属性并受法律规制的权利形态总称,即包括作为犯罪之物、作为证据之物与作为保全之物,种类上包括实物形态与非实物形态。

当前法律法规中,涉及“涉案财物”这一概念的法律条款主要有《刑法》第64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2条:“涉案财物是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非法持有的涉案财物等违禁品,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等规定。

从公、检、法三机关的规定看,涉案财物的范围应是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其一是被告人的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其二是犯罪工具、违禁品等可作为证物的财物,其三是其他依法追缴或诉讼保全的财物等。

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均不得对其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没收、追缴等刑事强制性措施。

二、涉案财物认定、处置存在的主要问题2.1“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外延不明“违法所得”是我国的一个跨部门法概念,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未对其作出明确解释。

价格鉴证师考试辅导: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证

价格鉴证师考试辅导: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证

涉案灭失物价格鉴证⾄关重要的是对灭失物的取证,因此应⾸先确认其物理形态,然后再根据涉物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进⾏。

(⼀)涉案灭失物的概念 涉案灭失物是指司法、⾏政执法机关办理刑事、民事、经济、⾏政案件,监察、纪检机关办理违规、违纪案件中涉及的物理形态⼰不复存在或下落不明的物品。

涉案物品灭失的原因各有不同,⼀是⾃然灭失,⼆是⼈为灭失。

⾃然灭失是指由于不可抗拒的⾃然⼒的作⽤,如⽔灾、⽕灾、地震泥⽯流、战争等导致灭失的物品。

⼈为灭失是指由于⼈为的因素,如销毁、遗弃、藏匿、转移、熔化等导致灭失的物品。

(⼆)确认涉案灭失物灭失前的物理形态 物理形态是指灭失物品的品名、牌号、型号、规格、产地、数量、质量状况、新旧程度,物品的⽅式、时间、已使⽤时间、以及可再⽣具替代性或不可再⽣性。

物理形态的确认主要包括: 书⾯证据,主要包括产权所有者提供的能确认涉案物品灭前物理形态的证据,如购货发票、经济合同、公证书、专利证书等,以及被害⼈的陈述、证⼈证⾔、犯罪嫌疑⼈或被告⼈的供述等。

检测签定结论,是指国家有关权威检测机构进⾏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

如⽂物鉴定机关对⽂物、黄⾦检2g6机关对⾦银饰品所作出的质量鉴定结论。

司法、⾏政执法机关的认定,是指司法、⾏政执法机关根据产权所有者提供的证据和检测机构的鉴定结论,对涉案灭失物灭失前物理形态的认定。

(三)涉案灭失物价格签证的⽅法涉案灭失物价格鉴证,应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法进⾏鉴证和计算。

具体⽅法如下: 1.被害⼈的陈述和犯罪嫌疑⼈、被告⼈的供述完全—算。

2.被害⼈的陈述和犯罪嫌疑⼈、被告⼈的供述基本有关规定就低计算。

3.被害⼈的陈述和犯罪嫌疑⼈、被告⼈的供述差异较⼤或说不清楚,应凭证⼈证⾔、物品的有效凭证,被害⼈的陈述等证据,在基本确实、基本充分的情况下,按有关规定计算。

签证物品的折旧,按直线折旧法进⾏,即以鉴证物品在耐⽤年限期问每年的折旧额相等确定其总的折旧串,再⽤物品的基憋价格乘以折旧率,求出签证物品的价格。

毁坏财物损失案件价格认定中的问题与对策

毁坏财物损失案件价格认定中的问题与对策

毁坏财物损失案件价格认定中的问题与对策作者:张大海来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8年第21期在价格认定工作实践中,毁坏财物损失案件价格认定结论提出异议的情况时有发生,毁财案件已成为提出机关启动价格认定复核程序的多发案件。

在2018年6月底,阳泉市价格认证中心受理的复核案件均是毁财案件。

毁财案件价格认定结论成为双方当事人矛盾的焦点。

本文正是从工作实际中三个方面探讨如何进行毁坏财物损失的价格认定。

对价格认定遇到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法。

在价格认定工作实践中,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案件越来越多,这类案件提出异议有所增加,在价格认定复核案件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2018年至5月底,阳泉市价格认证中心受理的复核案件均是毁财案件。

一、毁坏财物价格认定在价格认定中的重要性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是价格认证价格的主要工作职能,而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又是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重点和难点。

估价鉴定在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罪中具有重要作用,是对该罪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等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证据。

二、什么是毁坏财物损失价格国家发改委价格认定中心2014年10月17日下发的《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发改价证办[2014]190号)第三条规定“本规则所称毁坏财物损失价格是指由于故意行为致使财物原有功能或形态发生变化导致其本身价值减少或丧失的数额。

”这是毁坏财物损失价格的定义,其中包括三层含义:第一,财物毁坏是由故意行为所导致;第二,毁坏财物损失价格是财物自身价值的减少和丧失数额,即财物毁坏后的价格与毁坏前的价格之差;第三,财物本身价值的减少或丧失是由毁坏行为致使财物原有功能或形态发生变化所导致。

三、毁坏财物价格认定中的问题与对策在毁坏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中,笔者遇到以下问题分为毁坏财物损失程度的确定、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界定、对专业性质的标的损失进行认定三个方面的问题,在文中对处理这些问题采用一些方法,以适应工作实际的需要。

(一)毁坏财物损失程度的确定根据《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第五条规定“财物的毁坏程度应由办案价格确定,毁坏程度不明或有争议的,应要求办案机关委托专业技术机构或人员出具质量技术检验报告或专业意见”。

灭失黄金饰品价格鉴定思路

灭失黄金饰品价格鉴定思路

牵 涉 出我 市 20 0 9年 9月 至 l 月 发 生 的 当 街 抢 2 抢劫黄 金等 1 1起 案 件 。 公 安 机 关 委 托 我 局 价 格
E 心 做 黄 金 饰 品价 格 鉴 定 。 中
二 、 拒 鉴 定 婉
金 纯度 、 量 都 难 以确认 , 在 一 定 的鉴 证 风 险 , 重 存 认
饰 在 加 工 过 程 中 不 可 能 做 到 不 含 一 丝 杂 质 . I. 示 法 不 允 许 再 使 用 。 国 家 首 饰 质 量 监 督 检 (’ 表 心 新 修 订 了《 饰 、 金 属 纯 度 的 规 定 及 命 名 方 首 贵 规 定 : 金 量 千 份 数 不 小 于 9 9称 千 足 金 、 9 含 9 9 9金
依 照 涉案 财 物 价 格 鉴 证 管 理 条例 第 十五 条 规
金 价 的 持 续 攀 升 ,保 值 增 值 作 用 更 突 出 了 . 戴
藏 金 日益 增 多 , 易 诱 发 黄 金 首 饰 的 抢 窃 案 件 极
日都 江 堰 市 物 价 局 价 格 认 证 中 心 受 理 了 l l起 灭
作 交 团
价 格 鉴 定 思 路
● 引、 梅
黄 金 是 中 国 人 的 传 统 饰 品 ,无 论 在 农 村 还 是
i, 国 民 众 对 黄 金 的 情 感 都 是 割 舍 不 了 的 如 今 中
长 , 19 有 9 3年 买 的 , 有 2 0 也 0 9年 购 的 ; 买 的 地 点 购


案 情 介 绍
2 0 年 3月 , 市 公 安 机 关 从 破 获 的 一 起 杀 人 01 我
定 , 贵 重 黄 金 饰 品 等 特 殊 财 物 , 当委 托 有 关 法 定 对 应

名师指导:价格鉴证委托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价格鉴证师考试.doc

名师指导:价格鉴证委托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价格鉴证师考试.doc

名师指导:价格鉴证委托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价格鉴证师考试2015年价格鉴证师备考阶段,特整理“名师指导:价格鉴证委托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供大家学习!价格鉴证委托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价格鉴证委托一般意义的价格鉴证委托是指各类市场主体或公民向价格鉴证机构提出办理价格鉴证业务请求的行为。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委托,则是指办案机关依法向指定的价格鉴证机构委托鉴证业务的行为。

价格鉴证机构需要委托方提出书面委托请求后,受托机构应对委托内容和要求进行审查,提出受理或不受理意见。

二、价格鉴证委托存在的问题1、标的物描述不清。

委托书中只有对××物品进行价格鉴证,未注明标的物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购置时间、基本状况等。

2、损坏程度不确定。

委托书中只注明对××造成的损失进行价格鉴证,未对标的物损坏程度、损坏物品名称等进行说明。

3、质量、等级不确定。

委托书中未注明标的物的质量、等级。

如:贵重金属、珠宝及其制品、假冒伪劣物品等。

4、价值类型不明确。

委托书只有对××物品进行价格鉴证,未明确价格形式,是批发环节、零售环节或生产环节,还是成本价、市场价、收益价或处置价。

5、鉴定基准日不确定。

6、缺少标的物必要的有关材料。

如车辆鉴证中应提供车辆行驶证、附加费证及基本信息。

7、填写不规范和未加盖公章。

被委托单位填写××物价局,应为××价格认证中心。

三、价格鉴证委托问题的解决规范填写价格鉴证委托书,对顺利办理价格鉴证案件、正确撰写价格鉴证结论及规避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在价格鉴证委托中,我们应做到不委托不受理,委托主体不合法不受理、不符合程序不受理、材料不实不受理。

1、价格鉴证机构收到价格鉴证委托书后,应有专人对委托书进行审查。

2、对价格鉴证标的物描述不清、价格含义、鉴证目的、基准日等不明确及材料不全的价格鉴证委托,应书面通知委托方,要求其明确价格鉴证基本事项和补充有关材料。

刑事案件中涉案物品价格鉴定问题调研报告

刑事案件中涉案物品价格鉴定问题调研报告

刑事案件中涉案物品价格鉴定问题调研报告作者:陈萍来源:《山东青年》2017年第10期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定的价格鉴定部门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利用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对价格不明、价格难以确定或对价格有争议的涉案物品进行鉴定,并确定其价值的活动。

涉案物品的估价活动对刑事案件的走向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往往是决定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根据,其鉴定意见是刑事诉讼证据中不可或缺的证据种类。

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刑事案件中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存在一些问题,严重的还会影响案件的质量,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本文以H市Z区检察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为调研样本,分析目前价格鉴定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并对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1、鉴定委托书不规范,基础认证材料不充分。

根据《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案部门在将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交给价格鉴定部门估价时,应当出具涉案物品估价委托书。

委托书的内容应当包括涉案物品估价的原因;物品的名称、型号、品种、数量、来源以及有关时间;物品使用、损坏程度的记录等。

而实践中,办案部门出具的委托书的内容非常简单,往往只有鉴定目的和要求,并没有说明涉案物品有关外部形态、内部质量等详细情况。

而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往往也只通过查阅简单的材料或向办案单位委托人来了解涉案物品的具体情况,这样往往由于自己掌握的基础材料不完整,价格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就难以保证。

2、根据被害人陈述的无实物鉴定大量存在。

實践中,涉案物品经常被犯罪嫌疑人挥霍、出卖处理,依法追回的比例极小。

因此,估价部门作出鉴定意见的依据许多并非涉案物品实物,而仅凭被害人对涉案物品的陈述,且大多未向价格鉴定部门提供原始发票等凭证。

如在该院办理一起盗窃案中,被害人称其被盗的金戒指及耳环分别重约6g左右,购买价格1400余元,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在鉴定时依照 5.99g足金鉴定出黄金戒指及耳环的价格共计2700余元。

浅谈刑事案件中灭失物的价格鉴定

浅谈刑事案件中灭失物的价格鉴定

浅谈刑事案件中灭失物的价格鉴定
徐彬森
【期刊名称】《四川物价》
【年(卷),期】2009(000)012
【摘要】灭失物是指物理形态已不复存在或下落不明的鉴定标的。

一、刑事案件中进行灭失物价格鉴定的政策依据《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第五章二十四条第(一)款:“对于因销赃、挥霍、丢弃、损坏无法勘验的鉴定实物或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查封、扣压、追缴、没收物,应要求委托机关提供与价格鉴定有关的失主、证人的证言等相关的有效凭证,经办案机关确认(出具证明或加盖公章)后作为价格鉴定依据。


【总页数】1页(P23)
【作者】徐彬森
【作者单位】青神县物价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6.2
【相关文献】
1.对涉案灭失物价格鉴定的探讨 [J], 刘明
2.正确认识价格认定依据资料收集工作中的“度”——以涉嫌刑事案件价格认定工作为例 [J], 张昌瑞;
3.浅谈非刑事案件指印的鉴定 [J], 任晓斌;侯永胜
4.论鉴定意见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J], 杜扬
5.刑事案件中毁损、灭失物品的鉴定思路及方法探析 [J], 许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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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

浅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

浅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浅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沈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孙凯近年来,随着价格鉴定工作的开展,灭失物价格鉴定逐渐增多。

涉案灭失物是指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办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监察、纪检机关办理违规、违纪案件中涉及的物理形态已不复存在或下落不明的物品。

在实际工作中,少数当事人提出“物品不在了,还鉴定出价格,依据是什么?”等疑问。

的确,灭失物的价格鉴定是在没有实物的情况下开展的价格鉴定,不确定的因素多、鉴定难度大,是对我们价格鉴定工作的一种挑战。

如果不对灭失物进行价格鉴定,不但影响司法机关办案,而且对被害人和被告人都不能做到公平、公正,所以结合价格鉴证工作的实践,就刑事案件中灭失物的价格鉴定浅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灭失物主要分为有形和无形两大类,有形类灭失物很好理解。

如电子产品、机器设备等有固定形态的物品,无形类灭失物则是天然气、水、电等。

一、刑事案件中有形灭类失物价格鉴定的难点问题(一)标的物难以明确灭失物标的本身就是其物理形态已不复存在或下落不明,通过现场勘验无法取得相关数据资料,因此只能依据委托方认定的证据材料确定,而委托方提供的材料通常是由被害人(单位)、犯罪嫌疑人所供述。

有一些办案机关在询问当事人、证人时没有对标的物的原始凭证进行收集,没有对标的物的品牌、规格型号、使用强度、案发前的物进行价格鉴定时更应该采取慎之又慎的态度,严格审核认定。

在对灭失物的价格鉴定过程中,应引起注意的几个问题:(一)严把案件受理关灭失物价格鉴定主要凭借办案机关提供的材料,如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口供等作为鉴定依据,其真实情况鉴定人员看不到,这样就很难确定涉案标的物的实际价格。

因此,价格鉴定人员一定要严把受理关,要求办案机关明确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购置时间、产地、质量状况等相关信息,还有购置发票,特殊标的还要提供公证书,质量检验报告等,总之,涉及到标的的信息越详细越好。

(二)坚持独立性、公正性的原则由于标的为灭失物,价格鉴定人员容易受到办案机关的主观倾向影响,从而做出对犯罪嫌疑人不公正的价格鉴定结论。

盗窃案件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问题

盗窃案件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问题

盗窃案件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问题物价鉴定是物价部门依法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委托,对案件中的物品进行分析、估定其价值的活动。

物价鉴定结论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七类证据之一——鉴定结论中的一种,在盗窃案件的司法认定中起着关键作用。

据笔者对2000年至2004年,4年间检察院审查起诉并被本院作为有罪判决的436起盗窃案件的实证调查,其中有73.68%的盗窃数额是通过物价鉴定予以证实的,不仅如此,涉案物品价格的确定有时还涉及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认定。

因此,研究物价鉴定对依法准确认定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贯彻罪刑适应的原则,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可靠、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人进行鉴定是否受到外界的影响、鉴定人与当事人有无利益关系,物价鉴定结论的作出是否符合逻辑,即物价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客观、真实、合理这一问题上却存在许多问题。

(一)由于物价鉴定部门据以作出物价鉴定结论的依据大多不充分,从而导致物价鉴定结论缺乏客观真实性。

司法实践中,由于案发后被盗物品被依法追回的比例较小,据统计尚不到16%。

因此,物价鉴定部门据以作出鉴定结论的依据大多并非被窃物本身,而是仅凭被害人对涉案物品名称、品牌、型号、数量、购置时间、使用年限的陈述,且大多并未向物价鉴定部门提供原始发票等凭证。

而被害人陈述的客观真实性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在激愤的情绪之下,往往会造成回忆和陈述障碍,受情绪的牵制和支配等,影响提供案件情况的真实性。

如王某盗窃案,其中一辆已使用2年的摩托车的评估价竟比当时当地的同型号新车的市场零售价还高出6000元,比二审认定的实际价值多1.1万元,全案的评估价值比二审认定数多4.2万元。

估价不准确,直接影响了对被告人的正确量刑。

尤其是当涉案物品的鉴定价格介于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的边缘时,将成为影响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或量型幅度的决定性因素。

(二)盗窃案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法律知识和经济能力制约了其对所涉案件中物价鉴定结论的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抗辩。

涉案灭失物价格鉴定

涉案灭失物价格鉴定

涉案灭失物价格鉴定摘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逐步发展的产物,近年来,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有了较大的发展,但在出具鉴定文书后,少数当事人提出“物品不存在了,还鉴定出价格,依据是什么”等疑问。

因此,结合价格鉴证实际,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关键词:涉案;灭失物;司法;鉴定。

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1-0225-01一、涉案灭失物的概念涉案灭失物是指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办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监察、纪检机关办理违规、违纪案件中涉及的物理形态已不复存在或下落不明的物品。

二、涉案灭失物鉴证原则遵循“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进行价格鉴证。

三、涉案灭失物鉴证依据(一)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 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的通知》;3 地方政府出台的《涉案物品估价操作管理条例》;4 根据涉案灭失物的具体情况,遵循财政、税务、金融、证券、价格以及其他各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1 《价格鉴定委托书》;2 委托方认定的产权归属及物理形态依据。

(三)鉴定方收集的有关资料四、涉案灭失物的类型(一)刑事案件盗窃案中灭失物的鉴定,被盗物品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可根据委托机关提供的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有效凭证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供述,分析确定被盗物品于鉴证基准日时的状况,并根据取得资料的情况选用适当的方法进行计算。

(二)民事、行政案件民事、行政案件中涉及的灭失物,我们在办案过程中,遇到三起较为典型的案件:1 非政府拆迁,当事人双方拆除房屋后在价格赔偿问题上引起的纠纷诉讼;2 因诈骗案涉及的设备配件,公安机关当时按规定未予处理,由此引发的当事人自诉赔偿案件;3 火灾损毁绿化树木而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

对于第一起案件,可依据涉案房屋当时的状况记录及公证部门的公证,寻找类似的参照物进行了鉴定;第二起案件,涉案灭失物虽然规格型号等清楚,但其他条件略显不足,由于单方自诉案件,加之在民事案件鉴定中,没有相关的灭失物鉴定依据,认证中心可不予受理;第三起案件,由于市政府制定了《绿化树木损坏赔偿标准》,参照与灭失物同期种植长势相当的相邻树木,依据政府定价,按照《赔偿标准》做了直接经济损失鉴定。

工作心得:涉案灭失物价格认定的方法与技巧(最新)

工作心得:涉案灭失物价格认定的方法与技巧(最新)

工作心得:涉案灭失物价格认定的方法与技巧(最新)价格认定结论作为办案机关办理案件的主要证据,随着办案过程公开化、透明化的不断深入,涉案当事人寻求救济途径的机率随之上升,发生异议和复核案件的数量日趋攀高,因此强化价格认定过程的各类把控也就尤为突显。

一直以来,涉案灭失物价格认定量占比重,对佐证资料的收集与核查要求高,为此本文试着从涉刑价格认定的角度,结合不同实务个案,对涉案灭失物价格认定的方法与技巧,作些个人实践之浅显剖析。

一、涉案灭失物价格认定的定义涉案灭失物价格认定是指办案机关在办理涉嫌盗抢、毁财等案件中,因盗抢、毁坏等原因,造成标的物质形态不复存在;或产权人失去了物权,即对其失去控制的状态;或毁坏修复,无标的有效价格证明或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抢、毁损等数额明显不合理,需要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二、涉案灭失物价格认定的情形分类根据《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第五条,涉案灭失物包括几种情形: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无法追缴的;被追回,但实物状况和基准日相比已发生重大变化的;被发还,办案机关无法提供的;被严重毁坏或已经变形、变质,无法辨别基准日状况的;毁坏后已修复,其基准日状态无法复原的;基准日的状况无法确定的其他情形。

三、涉案灭失物价格认定常出现的问题(一)此物非彼物,辨清涉案标的是前提比如灭失移动电话机,办案机关提供外包装盒显示为iphoneX,通过包装盒显示序列号查询为iphone6;灭失品牌包,办案机关提供的原实物图片与价签款号不对应;灭失笔记本电脑,办案机关提供为该笔记本电脑的某个系列,而无具体型号配置。

这里原本简单的单选题变成了复杂的多选题。

(二)定性有依据,分析涉案标的是关键比如,灭失移动电话机,办案机关经调查确认的激活日期与提供购买凭证日期相差5个月之久;灭失电动车,办案机关提供嫌疑人笔录资料供述为车架,与被害人笔录资料陈述为含有电瓶的整车不一致;灭失摩托车,办案机关对车牌号、车架号无法确认核实,或有车架号,无检验年审具体内容。

涉案灭失物的价格如何鉴定-1

涉案灭失物的价格如何鉴定-1

涉案灭失物的价格如何鉴定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近年来,随着各级价格认证机构价格鉴定工作的业务拓展,价格鉴定业务日益增多,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数量也随之增多。

目前各级价格认证机构对灭失物的鉴定形式各式各样,有的价格认证机构受理有的不受理,有的根据委托方简单描述就做出价格鉴定结论。

如认证机构不受理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不但影响司法、行政执法、监察、纪检机关办理案件,而且对案件当事人也不能做到公平、公正。

还有根据委托方简单描述就做出鉴定结论很可能造成价格鉴定结论偏颇或失实,影响到司法公正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主张及保护,并给认证机构及鉴定人员也带来很大隐患。

因此,做好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工作,对于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机关公正执法、加强廉政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价格鉴定结论不但要体现其科学性、公正性、合法性,还要求其具有全面性和准确性。

但是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是在没有实物的情况下开展的价格鉴定,不确定因素很多、鉴定难度大。

下面就涉案灭失物价格鉴定谈一下个人观点。

一、涉案灭失物的概念涉案灭失物是指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办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监察、纪检机关办理违规、违纪案件中涉及物理形态已不复存在或下落不明的物品,其原因有自然灭失和人为灭失,自然灭失指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力的作用如水灾、火灾、地震、台风、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战争等导致灭失的物品;人为灭失指因人为因素,如销毁、遗弃、藏匿、转移、融化等导致灭失的物品。

对于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是否一定要将原物送检,在实践中, 大量侵犯财产案件的涉案物品都已被犯罪嫌疑人销赃或者毁损, 造成涉案物品无法追回和提取, 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不允许对灭失物品进行估价鉴定, 就只能按照凭证上表明的原始价格进行认定, 一旦如此, 不考虑因社会条件的变化、物品使用的时间等客观因素造成的物品价格变动而认定原始价格, 对被告人和被害人而言显然都是不公平的。

《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

《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

关于印发《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局、价格认定局、价格认证办公室、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工作,解决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我们制定了《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反馈。

附件:《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2014年10月17日附件: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工作,统一操作方法和标准,保证价格认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对刑事案件中被故意毁坏的、具有实物形态的财物损失价格的认定。

价格认定结论仅作为公安、司法机关(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办理案件的证据材料,不作为民事赔偿依据。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毁坏财物损失价格是指由于故意行为致使财物原有功能或形态发生变化导致其本身价值减少或丧失的数额。

第四条毁坏财物根据毁坏程度分为完全毁坏和部分毁坏。

完全毁坏是指毁坏财物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无法修复的。

部分毁坏是指毁坏财物可以修复,并且修复后能正常使用的。

第五条财物的毁坏程度应由办案机关确定,毁坏程度不明或有争议的,应要求办案机关委托专业技术机构或人员出具质量技术检测报告或专业意见。

第六条认定毁坏财物损失价格,应要求办案机关书面明确以下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一)明确价格认定所涉及案件的性质;(二)明确毁坏财物为案件所涉及的物品;(三)明确毁坏财物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启用时间及毁坏前使用情况等实物状况;(四)明确财物毁坏的部位、范围;(五)明确无法维修需更换的项目;(六)价格认定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办案机关未能明确相关情况的,可不予受理。

第七条价格认定机构应与办案机关共同进行实物勘验,必要时应有相关专家参加。

浅议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存在的问题

浅议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存在的问题

浅议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存在的问题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根据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运用自己所掌握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专门性的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提出的结论性意见。

现行刑事案件中常见的鉴定种类有:(1)法医病理鉴定、(2)法医临床鉴定、(3)法医精神病鉴定、(4)法医物证鉴定、(5)法医毒物鉴定、(6)司法会计鉴定、(7)文书司法鉴定、(8)痕迹司法鉴定、(9)微量物证鉴定、(10)计算机司法鉴定、(11)建筑工程司法鉴定、(12)声像资料司法鉴定、(13)知识产权司法鉴定、(14)一般司法鉴定等。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是物价部门针对刑事案件的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涉案物品价格进行分析、鉴别、计算后所做的一种结论性意见。

价格鉴定结论属于鉴定意见,是法定的刑事证据种类之一。

该证据在司法实践当中,解决了刑事案件中一些涉案物品价格难以确定的问题,尤其是在侵犯财产型犯罪案件以及贪污贿赂案件等有关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中,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确定了该涉案物品价格是否达到了犯罪的立案数额标准,是否为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的情节,是刑事证据中不可或缺的证据种类。

一、价格鉴定结论之审查必要性分析目前关于价格鉴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价格认证管理办法》、《关于涉案财物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同时,《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价格鉴定报告应当包括:估价范围和内容、估价依据、估价方法和过程要述、估价结论、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估价工作人员签名等内容。

针对价格鉴定目的、对象等不同,鉴定方法主要有: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专家咨询法等等,为了客观公正作出价格鉴定结论,可以选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鉴定。

灭失物鉴证方法

灭失物鉴证方法

(一)关于灭失物品的价格鉴定口径1、灭实物品价格鉴定的问题提出(1)灭实物品究竟是否要受理,能否进行价格鉴定?(2)哪些灭实物品可以进行价格鉴定?哪些不可以价格鉴定?(3)灭实物品价格鉴定应具备哪些条件?(一)关于灭失物品的价格鉴定口径2、灭实物品价格鉴定口径(1)受理对象关于灭失物的价格鉴定,原则上不予受理,但也不能一概而论。

关键把握价格鉴定条件是否具备。

一般可以受理的:①标的简单、结论不会产生异议;②日常用品、工业产品、可再生物品;③前提是证据不予受理的:①标的情况复杂、结论容易产生异议;②涉及一些稀有、异常和特殊物品,比如:古玩字画、珠宝玉石、钱币邮票、古籍善本、家庭宠物、珍稀动植物及制品、不可再生物品等灭失物不予受理;③案件影响、争议较大或者风险较大的不予受理。

(一)关于灭失物品的价格鉴定口径(2)资料提供证据确凿、依据充分、数据可靠;价格鉴定条件具备;价格鉴定结论自圆其说。

证据——①提供四证:发票凭证、双方当事人笔录、证人证言;证据——②委托方提供对灭失物品的认定情况。

委托单位关于灭失物品技术参数、实际状况的书面意见。

(依据——2010版中“3.1.4.6无法进行实物勘验的价格鉴定标的状况,应要求委托方予以明确。

”)(3)声明及限制条件按照实际情况,正对性地加以表述。

比如:鉴定标的成新率是在正常使用、正常维护保养条件下、以年限法进行测算;本鉴定结论是以委托方提出的工作要求,或提供的技术参数等条件为鉴定依据,如委托情况与标的实际不相符,则鉴定结论不存在;3、协商有关部门形成工作意见建议各区价格鉴证机构协商区政法办、检察院、法院、公安等部门,在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的规定内,形成有关灭实物价格鉴定的工作制度或鉴定口径。

(二)关于毁损财物的价格鉴定口径1、明确是直接财产损失的价格鉴定毁损财物案件涉及财物价格鉴定涉及刑事和民事两个范畴。

(1)刑事案件财物损失价值鉴定是指直接财产损失价值;价格鉴定目的是作为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2)民事案件财物损失价值鉴证除了直接损失以外,还有间接损失,价格鉴证目的是侵权责任赔偿的价格依据。

做好价格鉴定工作应注意事项的探讨

做好价格鉴定工作应注意事项的探讨

做好价格鉴定工作应注意事项的探讨【摘要】价格鉴定工作是政府依法设立的专门鉴定机构从事的工作。

近几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法制建设逐步完善,人民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

本文为了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特提出在价格鉴定中应注意的事项。

【关键词】价格鉴定;注意事项价格认证中心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专门鉴定机构,从事调解价格纠纷、处理价格矛盾、行使价格裁决职能,服务司法、服务社会、服务政府的工作。

主要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行政执法部门的委托,对案件中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物品,由专业鉴定人员运用专业知识进行价格鉴定的行为。

随着我国政府管理价格职能发生重大变化,原来由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多数产品价格得以放开,变成由市场自主调解决定价格,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各种案件、纠纷、矛盾也随之而来。

人民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和提高,促使专业鉴定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素养,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下面就价格鉴定服务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谈自己的几点看法。

一、与案件性质有关的涉案物品鉴定要进行区分通常根据不同的案件定性,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主要分为涉嫌刑事案件的物品鉴定、涉嫌治安案件的物品鉴定、涉嫌民事案件的物品鉴定、比较特殊的一种是根据鉴定金额确定属于刑事案件还是治安案件的鉴定。

所谓涉嫌刑事案的物品鉴定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判处有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物品的鉴定,比如说,抢劫案中涉及的手机、金饰首饰,杀人案中涉案的被害人的手机等。

所谓涉嫌治安案件的物品鉴定,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应当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物品的鉴定,比如说初次盗窃涉及的小金额物品,如仅几百元的手机;故意损毁财物案中涉及的小金额标的,比如说,几块玻璃、几块木门板被毁。

灭失物鉴定探讨

灭失物鉴定探讨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只有讲究职业道德,切实履行服务社会的责任,取信社会公众,取信委托部门,维护职业信誉,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才能称得上是合格的“价格法官”。

关于对“灭失物品”进行价格鉴证的探讨在涉案价格鉴证过程中,特别是刑事案件中,经常会遇到评估标的已经灭失、无实物,但委托单位要求价格鉴证人员做出价格鉴证结论这一特殊情况。

价格鉴定结论的高低,是对案犯量刑定罪的主要依据,所以,如何依据有限的委托资料,对灭失物品进行科学、准确的评估,做出公平、公正的价格鉴定,是我们涉案价格鉴证人员应该探讨的重要课题。

一、对“灭失物品”进行价格鉴证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

灭失物品:即那些已被案犯销赃、挥霍,无法追缴或者已被丢弃、毁灭的,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已被破坏的物品。

在对这类物品进行价格鉴定的过程中,委托人往往只能向委托方提供价格鉴定委托书、相关人员的证言、证词及有关的图片、文字资料。

然而,案件牵涉到的相关人物,由于各自所处角色不同,心理活动不一样,往往对同一事件的描述,相差甚远。

最常见的莫过于:①做为案犯往往试图避重就轻,减轻罪责,对犯罪事实总是轻描淡写,设法掩盖。

②作为被害当事人,为达到出气解恨,重惩罪犯的目的,容易夸大事实,故意将所受损失高报。

或在记范模糊的情况下,对灭失物品报价宁高不低。

③如果灭失物品系受贿所得,当事人怕犯事,会竭力掩饰,不敢声张,宁可吃哑巴亏,也要把价值压下来。

在我们受理的一起“灭失物品”案中,事主报称:丢失瑞士产满天星、镶钻江诗丹顿牌金表一块,此表系一台湾朋友所赠,报价2万余元。

且说还在市内某大商场看到过同样的表售价10余万元。

经多方查询,请教专业技术人员,方知此表甚为名贵,是表中极品。

如包金价值不低于30万元,如是18K金壳价值当在100万元以上,而台湾来的则为仿造品的可能性极大。

可见,对灭失物的价值确定谈何容易。

稍不注意,鉴定结论相差岂止数倍、数十倍?所以说,如何从委托方提供的有限的资料中挤掉水分,去伪存真,还事实本来面目,对灭失物做出客观、公正的价格鉴定结论,是摆在价格鉴证人员面前的艰巨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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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
沈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孙凯
近年来,随着价格鉴定工作的开展,灭失物价格鉴定逐渐增多。

涉案灭失物是指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办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监察、纪检机关办理违规、违纪案件中涉及的物理形态已不复存在或下落不明的物品。

在实际工作中,少数当事人提出“物品不在了,还鉴定出价格,依据是什么?”等疑问。

的确,灭失物的价格鉴定是在没有实物的情况下开展的价格鉴定,不确定的因素多、鉴定难度大,是对我们价格鉴定工作的一种挑战。

如果不对灭失物进行价格鉴定,不但影响司法机关办案,而且对被害人和被告人都不能做到公平、公正,所以结合价格鉴证工作的实践,就刑事案件中灭失物的价格鉴定浅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灭失物主要分为有形和无形两大类,有形类灭失物很好理解。

如电子产品、机器设备等有固定形态的物品,无形类灭失物则是天然气、水、电等。

一、刑事案件中有形灭类失物价格鉴定的难点问题
(一)标的物难以明确
灭失物标的本身就是其物理形态已不复存在或下落不明,通过现场勘验无法取得相关数据资料,因此只能依据委托方认定的证据材料确定,而委托方提供的材料通常是由被害人(单位)、犯罪嫌疑人所供述。

有一些办案机关在询问当事人、证人时没有对标的物的原始凭证进行收集,没有对标的物的品牌、规格型号、使用强度、案发前的
质量状况、具体配置等情况做详细的调查。

比如三星手机,委托方在鉴定委托书只填写三星I9200,却没有详细注明该标的是行货水货、8G还是16G、双卡还是单卡等相关资料,作为鉴证机构是无法认定标的物的。

(二)综合成新率难以把握
由于标的为灭失物,价格鉴定人员只能依据委托方认定的材料,按照直线折旧法进行计算,往往和标的实际的成新率相差较大,特别是有些使用年限也无法明确规定的,比如电动自行车,委托方一般只提供澳柯玛踏板式,2012年购买,24V电瓶,鉴定基准日为2014年3月5日,他们没有考虑到车辆本身和电瓶的使用年限并不相同,且2009年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并不等于电瓶也是2009年购买的,还有该标的的使用强度,整车质量的参数指标也无法提供,这就给鉴定人员确定该标的综合成新率带来很大的困难。

(三)市场价格难以确定
因为标的是灭失物,其外观、各项技术参数等无法明确,不便确定参照物,以至难以进行市场调查,标的重置成本难以确定。

仍以上述电动自行车为例,委托方没有考虑到踏板电动自行车也有很多的款式,电动车的电机功率也有不同,而且还有无刷电机和有刷电机之分等客观因素,这给鉴定人员确定市场价格带来了风险。

(四)鉴定风险难以避免
刑事案件中价格鉴定的结果涉及到案件中“罪”与“非罪”和“罪、刑相适应”的重要原则,而灭失标的物、综合成新率和重置价格的难
物进行价格鉴定时更应该采取慎之又慎的态度,严格审核认定。

在对灭失物的价格鉴定过程中,应引起注意的几个问题:(一)严把案件受理关
灭失物价格鉴定主要凭借办案机关提供的材料,如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口供等作为鉴定依据,其真实情况鉴定人员看不到,这样就很难确定涉案标的物的实际价格。

因此,价格鉴定人员一定要严把受理关,要求办案机关明确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购置时间、产地、质量状况等相关信息,还有购置发票,特殊标的还要提供公证书,质量检验报告等,总之,涉及到标的的信息越详细越好。

(二)坚持独立性、公正性的原则
由于标的为灭失物,价格鉴定人员容易受到办案机关的主观倾向影响,从而做出对犯罪嫌疑人不公正的价格鉴定结论。

这就要求价格鉴定人员一定要坚持独立性原则,在认真审查材料的基础上做出公平、合理的判断。

在灭失物价格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要把重点放在委托方提供资料的审核上,尽可能要求委托方提供灭失物的购货发票或其他有效凭证,这是确定标的价格的关键因素。

如无原始证据,鉴定人员应当要求委托方出具鉴定标的的详细资料,如果委托方不能提供上述资料,可按规定不予受理。

(三)进行全面、充分的市场调查
案件已受理,材料审核后,确定了鉴定思路,就是出具价格鉴定结论的阶段。

由于标的为灭失物,要想出具一个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离不开全面、充分的市场调查。

在市场上选取与标的价值或使用价值相同或相似的物品作为参照物,针对各项影响价格的因素,将鉴定标的与参照物逐项进行价格差异的比较,在综合各项数据调整结果,确定标的的价值。

(四)鉴定方法的选择
目前,在价格工作实践中有市场法、成本法、专家咨询法等。

具体操作可参考如下方法:
1、被害人的陈述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完全一致,可结合标的原始发票、原始凭证等,按有关规定计算标的价值。

2、被害人的陈述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基本一致,可按照原始发票、原始凭证等证据并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和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计算标的价值。

3、被害人的陈述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差异较大时,可凭证人证言、物品的有效凭证、被害人的陈述等证据,在事实和证据基本确实、基本充分的情况下,按有关规定计算标的价值。

随着刑事案件数量的逐年增多,刑事案件价格鉴定工作已成为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价格鉴定人员来说,一味埋头苦干是不行的,必须要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学习、探索,不断充实理论知识和提高业务水平,不断扩大知识面。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做好“办案机关(机构)”的良师益友,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面对五花八
门的标的物,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证我们的鉴定结论经得住各方各面的考验。

总之,随着价格鉴定工作的迅速发展,鉴定业务涉及的范围愈来愈广,鉴定风险也随之增加,作为一名价格鉴证人员,我们必须牢记:服务司法,彰显公平、公正,提高价格认证机构的权威性,是我们每一名价格鉴定人员的职责和使命,严谨二字必须始终贯彻于我们价格鉴证工作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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