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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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认证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价格认证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价格认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价格认证工作涉及的范围广、政策性和专业性强,是价格行政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2012年截至目前,我中心共受理案件132件,评估金额万元,为司法、行政执法机关提供了有效的客现价值依据,对保证行政执法、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现浅谈我中心在价格认证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认证工作存在的问题:1、宣传力度不够、认知度不高。

一是宣传不到位,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社会新闻舆论对价格认证工作宣传极少,造成许多公民、法人和经济组织尚不清楚价格认证工作。

二是个别执法部门不按法定程序办事,将涉案财物不交与专门的价格鉴证机构鉴定,而自行处理或交与社会上一些中介机构进行鉴定,促使一些社会中介机构越权从事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

三是社会上只有少数一些与价格认证工作有过交往的人才了解一些价格认证工作。

2、价格信息不灵,资源共享度低。

目前,各县价格认证工作中各自为战,工作经验交流少,信息交流不畅,价格信息网络不健全,价格信息不灵等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认证工作的发展。

缺乏纵向与横向联系,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造成信息资源无法有效充分共享,以致信息数据不易取得,直接导致工作量、工作难度、工作压力的增大。

3、价格认证工作新领域开拓进展缓慢的同时,业务流失严重。

价格认证、价格鉴证、价格评估、价格咨询是价格认证机构的四大基本职能,我认证中心接受的业务绝大多数是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且以刑事案件居多,民事、经济案件较少。

抵税财物价格认证、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银行贷款抵押物价格认证等新领域的认证工作开拓进展缓慢。

此外,一些单位和部门为对应本部门的职能,创办了以营利性为目的的中介机构,如土地评估事务所、房地产评估公司等,这些机构依托本部门的职能优势垄断了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评估业务,致使价格认证中心的业务流失严重。

4、价格认证中心软硬件设施尚且不足,工作队伍不够充足,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审定河北省定价目录的复函-计办价格[2002]540号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审定河北省定价目录的复函-计办价格[2002]540号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审定河北省定价目录的复函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
2002.04.29
施行日期
002]540号
主题类别
价格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审定河北省定价目录的复函
(计办价格[2002]540号)
河北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制定〈河北省定价目录〉的请示》(冀价政调[2002]6号,以下简称《目录》)收悉。经审定,现函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局所报《目录》。关于省以下地方政府定价权限等问题,请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结束——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1998】775号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1998】775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8〕7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物价局(委员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联合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中有关价格鉴定实行复核裁定程序的规定,特制定《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制度是保证涉案物品估价公平、公正的重要管理制度,是价格部门正确办理各类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重要保障。

因此,各地价格事务所对价格鉴定中的复核裁定,要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对在本《办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一九九八年五月五日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行政、司法工作的需要,规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工作,保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是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工作的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机构审查合格的价格事务所是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机构,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

第二章复核裁定机构第三条在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机构。

上一级复核裁定机构可以对下一级复核裁定机构的价格鉴定结论进行复核裁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直属的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机构行使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最终复核裁定职能。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的条件,可以在本辖区内设立下级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分支机构。

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并授权;(二)具有法人资格;(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四)具有5名以上持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5.04•【文号】计价费[1998]776号•【施行日期】1998.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998年5月4日计价费[1998]7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物价局(委员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中价格鉴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逐步建立、完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制度,是价格事务所正确办理各类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重要保障。

价格系统的价格事务所接受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委托后,要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涉及面广,时限性强,责任重大,价格系统价格事务所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搞好这项工作。

三、要发挥价格系统价格事务所的整体优势,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努力减少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

四、价格事务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程序制度,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切实做好工作。

五、对在本《办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统一规范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制度,发挥价格事务所系统的整体优势,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各类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顺利进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中价格鉴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价格系统价格事务所受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各种涉案标的价格鉴定委托。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1 / 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计办价格[1998]847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8.11.05
【实施日期】1998.11.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8年11月5日计办价格〔1998〕84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性质如何界定的请示》(宁价发〔1998〕245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包括两。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Green Apple Data Center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年%月%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行政’司法工作的需要(规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工作(保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是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工作的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机构审查合格的价格事务所是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机构(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第二章复核裁定机构第三条在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机构!上一级复核裁定机构可以对下一级复核裁定机构的价格鉴定结论进行复核裁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直属的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机构行使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最终复核裁定职能!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的条件"可以在本辖区内设立下级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分支机构!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并授权’%二&具有法人资格’%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四&具有(名以上持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机构"必须获得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资质认证书后"方可行使对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职能!第七条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机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发证机构办理!第八条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机构资质的审定"每两年进行一次!凡通过资质审定的价格事务所可行使复核裁定职能’凡审定未通过者"暂停行使复核裁定职能"其该项职能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行使!第九条凡未通过复核裁定资质审定的价格事务所"要进行内部整顿!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水平!在符合基本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复核裁定资格"第三章复核裁定机构的权限第十条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方式"各级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机构要在规定的权限内进行复核裁定"第十一条复核裁定分支机构负责地&市’级地区内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刑事案件$纪检监察案件中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受理双方当事人都同属本行政管辖的经济$行政$民事案件中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机构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刑事案件$纪检监察案件中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受理双方当事人都同属本行政管辖的经济$行政$民事案件中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第十三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设立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机构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及其它国家各部门对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提出的复核裁定(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事务所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和复核结论的复核裁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设立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机构的复核裁定为最终复核裁定"第四章复核裁定的程序第十四条行政!司法机关对价格事务所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可向原价格鉴定单位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也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复核载定机构提出复核裁定#案件当事人对价格事务所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可向行政!司法机关提出要求复核裁定"由行政!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复核裁定#第十五条行政!司法机关在提出复核裁定时"应出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委托书%"$委托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提出复核裁定的主要理由)’二(提出复核裁定主要理由的依据"以及收集依据及取证过程要述)’三(收集依据及取证具体经办人签名#$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委托书%须加盖单位公章#第十六条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机构接到$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委托书%"并在了解委托复核裁定事项的基本情况后"既可受理委托#接受委托的机构在办理复核裁定的同时"应及时通知原作出价格鉴定结论的机构#第十七条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机构如遇下列情况应拒绝受理复核裁定&’一(人民法院对案件已作出终审判决的)!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机构作出最终复核裁定的#!三"司法机关按照当时法律已经结案的#!四"按照有关规定$司法机关认为无需进行价格鉴定的%第十八条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机构必须按照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复核裁定%每项复核裁定工作必须由两名以上的持证人员进行$一般应在接受委托后’日内完成$如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九条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机构在完成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后$必须向委托人出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书)或(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最终复核裁定书)$(复核裁定书)或(最终复核裁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接受复核裁定的理由#!二"复核裁定使用的方法及使用该种方法的理由#!三"复核裁定主要过程要述#!四"复核裁定结论%第二十条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机构按照规定日期完成复核裁定或最终复核裁定后$应将(复核裁定书)或(最终复核裁定书)同时送往原作出价格鉴定结论的价格评估机构% (复核裁定书)或(最终复核裁定书)要加盖单位公章$并应有具有复核裁定资格的工作人员签名%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进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时!如遇下列情况应该回避"#一$与复核裁定有关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二$与复核裁定有关当事人有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复核裁定公正性的&第二十二条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工作政策性强!责任重大!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机构应建立一整套复查’审核制度!力求复核裁定工作做到客观公正’准确无误&对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徇私枉法!弄虚做假的!应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违法犯罪案件涉案物价格鉴定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违法犯罪案件涉案物价格鉴定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物价局、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违法犯罪案件涉案物价格鉴定工作的意见粤价[2004]331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公安局:为了进一步做好违法犯罪案件涉案物(以下简称涉案物)价格鉴定工作,确保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价格认证中心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涉案物价格鉴定工作。

二、公安机关在涉案物价格鉴定中应当做好如下几项工作:(一)对于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涉案物需要价格鉴定的,应当委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

对于珍贵文物,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等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办理案件处理标准的,不需要进行价格鉴定。

(二)在委托价格鉴定前,收集整理和审查认定涉案物及相关证据材料。

涉案物已灭失或尚未查获的,或涉案物的实物形态(使用价值)在作案过程中被破坏的,可根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有效凭证以及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情况,认定涉案物在价格鉴定基准日案发前的状态。

对贵重金属等首饰物品在作案过程中被破坏,而破案后只缴回其中一部分,其它部分缺失而又没有发票等书证证明的,可参考所缴获的残缺物品的特征、被害人陈述的物品特征、被害人体征和其他证据材料,推算缺失部分的长度、重量等情况,并在《广东省涉案物价格鉴定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中注明。

(三)规范填写《委托书》,按属地管理原则委托当地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

本辖区未设立价格认证中心的,委托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

同一涉案物不得同时委托两家或两家以上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

盗窃案件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问题

盗窃案件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问题

盗窃案件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问题物价鉴定是物价部门依法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委托,对案件中的物品进行分析、估定其价值的活动。

物价鉴定结论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七类证据之一——鉴定结论中的一种,在盗窃案件的司法认定中起着关键作用。

据笔者对2000年至2004年,4年间检察院审查起诉并被本院作为有罪判决的436起盗窃案件的实证调查,其中有73.68%的盗窃数额是通过物价鉴定予以证实的,不仅如此,涉案物品价格的确定有时还涉及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认定。

因此,研究物价鉴定对依法准确认定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贯彻罪刑适应的原则,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可靠、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人进行鉴定是否受到外界的影响、鉴定人与当事人有无利益关系,物价鉴定结论的作出是否符合逻辑,即物价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客观、真实、合理这一问题上却存在许多问题。

(一)由于物价鉴定部门据以作出物价鉴定结论的依据大多不充分,从而导致物价鉴定结论缺乏客观真实性。

司法实践中,由于案发后被盗物品被依法追回的比例较小,据统计尚不到16%。

因此,物价鉴定部门据以作出鉴定结论的依据大多并非被窃物本身,而是仅凭被害人对涉案物品名称、品牌、型号、数量、购置时间、使用年限的陈述,且大多并未向物价鉴定部门提供原始发票等凭证。

而被害人陈述的客观真实性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在激愤的情绪之下,往往会造成回忆和陈述障碍,受情绪的牵制和支配等,影响提供案件情况的真实性。

如王某盗窃案,其中一辆已使用2年的摩托车的评估价竟比当时当地的同型号新车的市场零售价还高出6000元,比二审认定的实际价值多1.1万元,全案的评估价值比二审认定数多4.2万元。

估价不准确,直接影响了对被告人的正确量刑。

尤其是当涉案物品的鉴定价格介于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的边缘时,将成为影响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或量型幅度的决定性因素。

(二)盗窃案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法律知识和经济能力制约了其对所涉案件中物价鉴定结论的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抗辩。

国家计委关于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通知-计价检[1999]1450号

国家计委关于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通知-计价检[1999]1450号

国家计委关于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通知(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计价检〔1999〕14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已于1999年8月1日由国家计委发布施行。

《处罚规定》是与《价格法》配套的重要行政法规,它的发布施行,是我国价格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件。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处罚规定》的贯彻实施给予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有关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舆论工具,采取开展咨询活动,发放宣传材料,举办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处罚规定》的基本精神和重要内容;宣传《处罚规定》的发布实施对于整顿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以及贯彻实施《处罚规定》对于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消费环境,增强消费者对市场的信心,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重大意义。

通过广泛宣传,增强全社会的价格法制意识。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辅导、讲座、座谈等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对《处罚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的学习、研讨和培训工作,做到正确掌握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便在工作中熟练运用,依法行政。

要把学习《处罚规定》同学习《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价格法》结合起来。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好。

我委将统一编发关于《处罚规定》的学习用书,并将分期分批组织各地价格监督检查干部进行法律、法规的研讨和培训,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国家计委价格司关于判定低价倾销的成本依据问题的复函-计司价格函[1999]5号

国家计委价格司关于判定低价倾销的成本依据问题的复函-计司价格函[1999]5号

国家计委价格司关于判定低价倾销的成本依据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国家计委价格司关于判定低价倾销的成本依据问题的复函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计司价格函〔1999〕5号)
广东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低价倾销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问题的请示》(粤价〔1998〕317号)收悉。

现将低价倾销成本判定依据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颁布实施的《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下称《规定》),认定和查处企业低价倾销,要以企业自身成本为判定依据。

行业主管部门经国家计委同意发布行业平均成本是为了指导企业合理定价,加强价格自律。

当企业以低于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的价格销售时,其他经营者可以据此进行举报。

但物价部门在认定和查处企业低价倾销时,不能以行业平均成本作为认定和查处的依据(《规定》第十五条情况除外)。

只要企业不低于自身成本销售,即使低于行业平均成本,仍不属于低价倾销行为。

——结束——。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明确明码标价执法主体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检[2003]32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明确明码标价执法主体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检[2003]32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明确明码标价执法主体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
明确明码标价执法主体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价检[2003]320号2003年6月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明码标价处罚机关问题的请示》(桂价查函[2003]52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从事经营性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价格行为,属于《价格法》适用范围。

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二、根据《价格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执法主体,依法对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进行监制并实施监督检查。

三、按照《立法法》第七十九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对价格方面的规定应当服从法律的规定。

——结束——。

财政部关于批准收取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的复函

财政部关于批准收取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的复函

财政部关于批准收取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的复函财综(2004)5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你委《关于申请核定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收费标准的函》(发改价格[2004]234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关于收取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问题(一)按照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的意见》(国清[2000]3号)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委价格认证中心在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中央部门和单位委托的非刑事案件的财物进行价格鉴定,对跨地区、跨部门以及涉外当事人涉及非刑事案件的财物进行价格鉴定时,向委托部门和单位收取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

(二)为确保鉴定工作的公平、公正,你委价格认证中心在价格鉴定过程中需要到外地(境外)进行调查的,不得向委托部门和单位另外收取差旅费。

(三)你委价格认证中心在价格鉴定过程中需要聘请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及其授权机构进行财物质量鉴定的,不得向委托部门和单位另外加收外协质量鉴定费。

(四)鉴于目前对疑难复杂标的内涵难以准确界定,为避免产生歧义,你委价格认证中心在对疑难复杂标的进行价格鉴定时,不得加收50%的价格鉴定费用。

二、关于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标准。

(一)你委价格认证中心收取的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标准按照附件《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对由同品种、同牌号、同规格而且没有使用过的相同物品组成的大宗货物(如走私案中的香烟、汽车、石油及其制品、布皮、农产品等)收取的价格鉴定费,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你委价格认证中心对下一级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进行复核裁定收取的价格鉴定费,按照附件规定收费标准的50%执行。

三、你委价格认证中心收取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

涉案财物鉴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修改版]

涉案财物鉴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修改版]

第一篇:涉案财物鉴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涉案财物鉴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是一项十分严肃、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

它作为司法、行政执法程序在价格领域的延伸,其鉴证结果直接影响到罪与非罪和“罪行相适应”的实现。

价格认证中心应始终坚持依法鉴定、科学鉴定的原则,认真做好价格鉴定。

现就价格鉴证工作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存在问题的原因及相应的对策阐述如下:一、价格鉴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委托价格鉴定财物的参数或特征(名称、型号、长度、规格、颜色、重量、单位等)不明或者公安机关没有意识如何提取财物的相关材料,导致认证中心无法对财物进行价格鉴定。

(二)《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操作规程》(修改版)还不完善。

如对电缆线的综合成新率的鉴定,省上对一些涉案财物的成新率一般采取平均直线折旧法,并且不考虑残值,这对残值价格占财物比重小的财物来说,还是比较科学的,但对电缆线这类残值价格占财物比重相当大的财物来说,就不科学。

所以电缆线鉴定的价格明显低于电缆线当着废铜的价格。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一)涉案财物本身的原因。

从涉案财物本身来说,其涉及面广,种类繁多,性质复杂,认定其价值本来就困难,因此很容易产生分歧。

如电动自行车的品牌、规格、型号种类繁多,更新速度快之又快,所以公安机关委托鉴证时,经常提供不了财物的参数或特征,而仅依据报案人提供的购置价格或销赃价格确定财物价格是不科学的。

(二)法律规定的不完善。

目前,关于价格鉴定的规定主要有《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这些规定过于宏观,实践中的许多问题没办法运用这些规定解释。

(三)公安机关认识不足。

公安机关给价格认证中心提供的作价依据、相关证据不足。

比如说实物作价需要什么、非实物作价又需要什么不够明确。

公安机关经常根据报案人提供的购置价格或销赃价格预估财物的价格后就进入案件的下一阶段。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6.06.19•【文号】国办发[1996]24号•【施行日期】1996.06.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计委《关于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当前,全国控制物价上涨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

但是,市场流通秩序混乱状况尚未根本扭转,乱涨价、乱收费现象仍很严重。

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是确保实现物价控制目标、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的重要手段。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过建立法规体系,完善监督网络,强化执法手段,加大工作力度,确保物价涨幅进一步回落,为“九五”计划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环境。

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九日关于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家计委一九九六年五月十日)为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价格秩序,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对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当前和整个“九五”期间,抑制通货膨胀仍然是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

价格监督检查作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实施经济监督的重要手段,在抑制通货膨胀,控制物价上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强化国家监督,扩大社会监督,重视舆论监督,健全内部监督,通过建立法规体系,完善监督网络,强化执法手段,加大工作力度,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三、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应继续坚持以下原则:--必须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必须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必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内部监督的作用;--必须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法制建设;--必须坚持检查、处罚与教育、整改相结合;--必须加强价格监督检查队伍的自身建设。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价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价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价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11.16•【字号】穗价[2012]225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价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价〔2012〕225号)局属各部门:《广州市物价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联系电话:83228839广州市物价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价格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行政执法,包括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和行政裁决等四类执法行为。

市物价局实施上述执法行为时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

各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相关执法行为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参照本规定施行。

第三条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限定的范围内进行,并遵循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非行政许可审批第四条市物价局的非行政许可审批,根据《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行政审批备案目录〉的通知》(穗府法函〔2012〕29号),是指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价格和收费审批。

第五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具体实施权限范围,应当严格依照《广东省定价目录》及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不得越权定价批费。

第六条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及上级有关政策文件,市物价局具体实施每个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项目的审批依据、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以及办理期限依照《广州市物价局非行政许可审批自由裁量权规范表》(详见附件,以下简称《规范表》)实施,《规范表》未尽事项,按照本章以下条款执行。

计价(1999)1283号

计价(1999)1283号
计价费[1997]692号
国家计委1997年4月21日发布
35
抵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 计办[1997]808号
国家计委、高法、高检、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发布
36
质量体系认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费[1997]698号
国家计委、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年4月24日发布
37
国家计委关于价格文件执行日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1998年3月16日发布
54
关于质量认证人员考核、注册和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费[1998]581号
国家计委1998年4月7日发布
55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 计价费[1998]776号
国家计委1998年5月4日发布
56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 计价费[1998]775号
计价格[1998]2330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1998年9月18日发布
75
国家计委关于价格监督检查证颁发使用管理的通知
计价检[1998]1801号
国家计委1998年9月22日发布
76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计价格[1998]1810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1998年9月23日发布
77
关于“事故车辆定损”是否属于“价格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司价格函[1998]97号
国家计委1996年12月3日发布
26
关于取消铁路客票价外加收软票费的通知
计价管[1996]2909号
国家计委、铁道部1996年12月20日发布
27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 计价费[1996]2922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年12月23日发布

现行有效的全国性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样板性文件2

现行有效的全国性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样板性文件2

现行有效的全国性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样板性文件2附件1ﻩ现行有效的全国性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目录(截止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一、法律(2部)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

12。

29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1997.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92号公布自1998。

5.1 起施行)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8.30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07。

8。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8号公布自2008.8。

1 起施行)二、行政法规(3部)1。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7.10**批准 1999。

8。

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根据2006。

2。

21《**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1。

13《**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0。

12.4《**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9.11**发布)3.《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1995.1。

11**批准 1995。

1。

25国家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根据2011。

1.8《**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三、规章(23部)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涉及价格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7号)2016。

4。

132。

《**定价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2015。

10。

8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2014.1。

154。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2013.3。

65.《反价格垄断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2010。

12.296。

《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2010。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1998.07.28•【字号】沪价事〔1998〕第206号•【施行日期】199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价事(1998)206号市价格事务所,各区、县物价局,浦东新区工商局,崇明县工商物价局: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费[1998]776号《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根据本市情况,对受理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涉及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财产进行估价鉴定的案件的分级管理权限补充规定如下:一、每宗案件估价鉴定标的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由市价格事务所受理,并出具估价鉴定结论书。

二、市价格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可视具体情况,分别采取直接受理;或同区、县价格事务分所联合办理,或委托区、县价格事务所办理。

三、市价格事务所委托区、县价格事务分所办理的,由市价格事务所开具委托通知。

估价鉴定结论书须经市价格事务所核发。

上述规定,自一九九八年八月一日起实行,请遵照执行,并加强互相配合。

上海市物价局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8〕7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物价局(委员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中价格鉴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逐步建立、完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制度,是价格事务所正确办理各类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重要保障。

国家计委办公厅对没收货物物品变卖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函

国家计委办公厅对没收货物物品变卖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函

国家计委办公厅对没收货物物品变卖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

【法规类别】计划综合规定罚没收入管理
【发文字号】计办价格[2000]133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0.02.25
【实施日期】2000.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计委办公厅对没收货物物品变卖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函
(计办价格[2000]133号2000年2月25日)
海关总署办公厅:
转来你署起草批报国务院的《海关总署关于没收货物物品变卖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会签文稿收悉。

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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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标 签】涉案物品价格鉴证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文 号】计办价格﹝1998﹞847号
【发文日期】1998-11-05
【实施时间】1998-11-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性质如何界定的请示》(宁价发[1998]245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包括两方面的工作,一是指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国家机关(含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工商、税务、物价、海关、边防、监察等国家司法、行政部门以及纪律检查、经济仲裁机构)的委托,对各种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涉及的扣押、追缴、没收纠纷财物等涉案物品(标的)的价值进行的估价鉴定,物品价值估价鉴定最终以价格表示,在工作中通常也称价格鉴定;二是对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出现的异议进行的复议、复核和复核裁定。

二、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是行政部门特别授权、司法部门指定机构进行的价格鉴定活动,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是国家机关办理各类案件的证据材料。

三、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与生产、流通领域等非涉案物品的财产价格评估的性质不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也不相同。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不采用市场化管理方式,而实行依法指定的方式。

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与一般的市场中介机构在组织结构、负责人任免、相互关系上都有很大的区别。

请根据上述原则研究制定你区涉案物品鉴证管理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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