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司法学专业详细介绍.doc
日本公司法概况
日本公司法概况一.公司的法源(存在形式)公司是团体,要以与个人法不同的团体法来予以规制;公司又是营利团体,所以还要制定与民法(民33条以下)有关公益法人所不同的特别规制。
也就是说,公司的存在需要特别的法规,回答该问题的法规,就是《公司法》。
具有实质性意义的公司法(有关公司的组织和活动的法)的法源中,最重要的是商法第2编《公司》部分。
此外,还有《有限公司法》、《附担保的公司债信托法》、《公司更生法》、《商法特例法》、《商业登记法》、《股票等代替保管法》、《公司的利润分配支付法》等。
基于这些法律的政令也是商法的法源。
包括计算文件规制、监察规制、参考文件规制等。
另外,习惯法也被认为是公司法的法源(商1条、对照法例2条)。
公司的章程等自治规范也可作为法源(有争议)。
第二节公司的社团性公司依据商法或有限公司法设立,它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商52条、54条1款、有1条)。
所以,公司具有营利性、社团性、法人性的三要素。
一、社团性商法第52条规定,公司是从事商行为的社团,是依据商法第二编的规定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
虽不以商行为(民事公司)为业,也视为公司。
并且,商法第54条规定公司为法人。
由此可见,公司为社团法人,法律为了使公司取得法人资格,才把社团作为前提条件来处理的。
至于社团和合伙(在日本叫作组合)的区分,多数说认为,要看构成员个性的浓淡和数量的大小。
但是,也有学行认为,这种区分,作为区分标准很暖昧,并主张要依据民商法的社团及合伙的具体规定,要正确理解规定中预想的社团与合伙的形态.即从比法规定的解散(民683条、69条)、退伙(民681条,37杀6款、678条—680条)、业务执行(民670条1歉、2歉、52条、53条、59条2款)等规定中可以看出合伙与民法所讲的法人的主要差异,这种差异就是构成员个性的浓淡。
二、商法第52条社团的意义商法第52条规定,公司是社团。
另一方面,商法第68条规定,无限公司的内部关系应适用合伙的规定。
日本商法
1. 日本早期的商事立法活动1.1 引进公司制度明治维新之前,日本长期处于闭关锁国的封建社会。
安政德川幕府时期,西方列强凭借其坚船利炮,迫使日本签订了不平等条约,当时法国、英国、美国等国家在日本都享有领事裁判权和关税决定权。
前者使日本处于殖民地地位,后者减少政府税收,阻碍民族资本与国内产业的发展。
为废除幕府时期与外国的不平等条约,更是为了“富国强兵”能与其他国家齐头并进成为强国,日本政府自明知初期开始在国内实行“殖产兴业”政策。
第一步就是国家设立具有先进的西欧生产技术的国营工厂、矿山为民间作榜样,积极引进和推广公司制度。
日本政府为顺利推行公司制度,明治元年(1868)4 月修改币制,发行了通用太政官币,设立了商法司、商法会所。
明治2 年(1869)2 月又设立了代替两者管辖对外贸易和国内商业的通商司,并在其下分别设立了从事商业交易业务的通商公司和具有银行性质的汇兑公司,这就是日本早期的公司的萌芽形态。
为在民间普及公司制度的有关知识,日本政府于明治 4 年(1871)发行了福地源一郎著的《公司办》和涉泽荣一的《立会略则》,作为公司设立及营业方法的启蒙书籍。
此外,日本政府还制定了如明治5 年(1872)11 月的《国立银行条例》、《同成规》,同年 10 月的《股份交易条例》等非常具有启蒙和教科书性质的商事立法。
其中,特别是《国立银行条例》、《同成规》是日本最早的银行法规,也是日本最早在立法上承认股份公司这一组织形态的法规。
该条例中对公司的设立、组织、管理、及经营都进行了详细说明。
正是由于日本政府积极引进公司制度和积极的立法活动,在此期间,日本国内成立了大量公司。
然而,在当时的日本国内,公司的设立方式并不完全相同。
诸如国立银行、股份交易所、米商会所等需得到日本官方机构—主务官厅的许可方可成立。
还有,从政府领取特别补助并接受监督的公司也必须得到官方许可,并在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指导下设立。
可以说,日本早期的公司设立原则采用的是许可主义。
日本大学院法学专业就业形势怎样
日本大学院法学专业就业形势怎样就目前的社会大环境来看,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就业似乎比较困难,许多人(包括一部分专家)不看好这个专业。
我跟您一起探究一下:日本大学院法学专业就业形势怎样?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日本大学院法学专业就业形势怎样就目前的社会大环境来看,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就业似乎比较困难,许多人(包括一部分专家)不看好这个专业。
但这是人们对法学专业在认识上普遍存在的一个误区。
就业难是当前大环境的影响,并非只有法学专业就业难。
法学专业的就业前景还是非常乐观的。
种种信息表明,中国巨大的法律市场需求尚未开发。
法学专业就业目前面临的尴尬局面只是暂时的。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随着社会法制意识的增强以及法制环境的改善,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
法律专业的就业范围也十分广泛,如律师、法律顾问、新型商务律师、证券业从业人员等等。
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
法律作为社会的强制性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
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
法学在日本研究生的申请中一直都是热门申请专业,下面,我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日本法学专业,希望对致力于法学研究的同学有所帮助。
法学这个专业在中国的绝大部分高校中都有开设,主要课程包括法律文书、法律逻辑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私法学、国家司法考试指南、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婚姻家庭继承法、计算机应用基础、计算机应用基础(统考)、科技法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立法学、民法学、侵权行为法、商法学、税法学、司法实务、物权法、现代远程学习概论等等。
日本大学院法学专业研究方向与中国基本相同,主要包括理论法学、法律史学、部门法学、外国法学、国际法学、交叉法学等等。
日本法学专业的牛校有很多,学生常申请的法学牛校有关东地区的东京大学、御茶水女子大学、横滨国立大学、千叶大学、筑波大学,关西地区的京都大学、大阪大学、神户大学以及其他地区的九州大学、名古屋大学、金泽大学等等。
中日 公司法 分类
中日公司法分类中日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日本公司法。
两国的公司法旨在规范和管理公司的组织形式、运营方式和股东权益等方面的事项,以维护公平竞争和保障各方利益。
本文将分别介绍中日两国的公司法,并对其进行分类讨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中国的基本公司法律,于1993年1月1日颁布实施,主要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股东权益、公司治理、合并与分立等方面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般适用于小型企业;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适用于大中型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公司设立需要提供详细的公司章程,明确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信息,并按照法定程序完成注册登记。
同时,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权益保护措施,包括投票权、股东大会等,以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组织与职责。
公司的董事会负责决策和监督公司经营,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而经理层则负责具体的日常经营管理。
二、日本公司法日本公司法是日本的基本公司法律,于2006年5月1日修订实施,主要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股东权益、公司治理、合并与分立等方面的内容。
根据日本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为株式会社和合名会社。
株式会社类似于中国的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以股份方式组织的公司形式;而合名会社则是一种以合伙方式组织的公司形式,类似于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
日本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和注册也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公司设立需要提供设立登记申请书和公司章程,并按照法定程序完成注册登记。
与中国公司法类似,日本公司法也对股东的权益保护进行规定,包括股东大会、表决权等。
日本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的内部组织和治理结构,包括取締役会、監査役会和執行役的设立和职责。
论日本新公司法问题
论日本新公司法问题主讲人:日本大阪大学目永铭禾教授主题:日本新公司法问题背景:铭禾教授长期从事中日公司法之间的研究。
他在很多年以前就与我校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我校与日本大阪大学签订协议,是在铭禾教授的长期来往、牵线搭桥下促成的。
1.谈中日两国公司法的发展历程日本新的公司法于今年六月成立,中国今年也进行了公司法大的修改,10月27号成立的。
我们前两天也买到了单行本的公司法的法条,是胡锦涛同志亲自签署的,才5元钱,大家有兴趣的,可以购买。
中国的公司法一共有349条,而日本新的公司法法条一共979条。
所以,从法条的数量上可以推断出日本新的公司法是十分详细的。
明年一月要出台实施新的公司法的规则。
新的公司法还没正式实施,明年开始实施,实施规则还有400多条新的内容。
我们今天讲新的公司法修改内容有一个前提,就是实施细则日本还没有正式出台,也不知道现在会出什么样的具体内容,所以今天谈不了很细的东西,我们就谈大概的情况。
过去有关公司的法律是商法的一个组成部分,编入商法里。
日本商法是1899年制定的,有100多年的历史。
商法制定以来,经过了30多次的修改,其中很多内容对公司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公司可以定义为经济发展的原动力,经济发展反过来也可以审视公司是否符合现在经济发展的程度。
符合时代的公司是什么样的,那么修改公司内部的结构的话,法律也要进行相应的修改。
近十年,大概有近10次修改,多的时候,一年有三次修改。
这次日本商法修改过程中把有关公司的规定单独抽出来,成立了一个独立的法典——《公司法典》。
中国的公司法是1993年12月成立的,制定以来中间有过两次小幅度的修改,今年的修改幅度是比较大的,修改的主要是关于证券交易方面的法。
我看了中国的公司法,我认为是参考了德国、美国和日本三国的公司法所制定的,而日本的公司法就是学了德国的公司法而制定的,与其说是学人家的东西,还不如说是请了德国的专家给日本设计制定的法律。
2.简谈日本引入法律的过程日本直到1871年,那是封建时代,采取了锁国政策,1854年与美国交战,不得不对外开放国家,那时和美国签定的条约是不平等的,对日本是很不利的条约。
日本法学去向
“日本刑事案件的判决有罪率是99.9%,一旦被起诉就基本确定有罪了。
”如果大家有看过日剧《99.9:形式专业律师》,对这句话肯定不陌生。
这部剧讲述的是:为了找出剩下的0.1%中隐藏的事实,挑战困难案件的律师们的故事。
2019年10月,日本修订外国律师特别措施法,让外国律师在日执业更方便。
按照修订案的规定,通过日本法务省的批准,在日本律师协会登记成为外国法事务律师,是外国律师在日本合法执业的前提,并且原则上只能在其登记获得资格的外国法范围内从事法律事务。
那么我们中国学子如何通过修读法学修士学位进入日本律师行业呢?学生可以申请进入日本法科大学院进行修士学习,全日本现有39所法科大学院,基本上都是日本的传统名校,比如东大、庆应、早大、京大、一桥、中央等等。
想了解日本各大法学出愿资格,请联系启德留学陈沛恩老师。
学生从这些法科大学院毕业后,先通过司法预备考试,才有资格参加司法考试,日本的司法考试没有国际的限制,外国人也可以考。
这些是最难考的,有些偏远地区的就比较容易考。
话虽如此,但是实际上,无论是司法预备考试,还是司法考试,通过率都很低。
所以大家也没看到几个中国人在日本当律师。
咦,好像偏题了,外国人在日本当律师都这么难了,还要给广大学子推荐去日本学法学吗?这个答案就交给学生自己决定了。
除了日语授课的法科大学院修士课程外,还有英语授课的,比如名古屋大学的“比较法学”、九州大学的“国际经贸法青年领袖计划法律硕士双语课程”、早稻田大学的“法律前沿研究”、庆应义塾大学的“全球律师执业”、金沢大学的“基础法律科学、公共与社会法、私法”,岡山大学的“法律和政治理论”。
这些学生都可以不需要日语成绩,直接用英语托福成绩申请。
数据统计,律师是在日本收入最高的前五名哦,平均年薪能有1029万日元。
前五分别是:医生,机师,大学教授,公认会计师、税务师,律师。
这么高的工资,是否很吸引呢?不当律师,我们法学的学生还可以当个律师翻译,还有考个行政书士和司法书士资格。
日本企业法概况
日本中小企业法概况I.企业法概述在经济的不断发展中,人们创立了法人的制度。
这一法人制度经过各种变迁,发展成为现在的股份公司制度,企业法是把法人制度理论化,使这一制度成为更有效的系统,发挥积极作用而制定的法律。
所以,“企业法”在不断变化的经济活动中需要随时加以修正,以适应实际经济状况的变动。
企业法,是指调整企业在设立、组织形式、管理和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法律的角度讲,企业是依法成立,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经济组织。
企业法是以确认企业法律地位为主旨的法律体系,因此,广义企业法应当是规范各种类型企业的法律规范的总体。
II.日本《中小企业基本法》日本在其经济高速增长的顶峰时期制订的《中小企业基本法》,是一部整理以往中小企业政策的分散性和不整齐性而加以体系化为目标的法律。
《中小企业基本法》是战后日本有关中小企业的根本大法。
它不仅是贯彻和实行各项中小企业政策的根本保证,同时也是日本政府对中小企业制定各项管理措施的依据,而且,它是战后日本所有的中小企业法律中具有“母法”地位的法律。
《中小企业基本法》的内容:(1)规定了中小企业的政策目标;(2)明确了为实现国家政策目标的措施;(3)明确提出了实现中小企业结构高度化的具体措施和克服中小企业事业活动不利因素的途径;(4)明确地规定了中小企业和不同规模企业的定义和范围及对它们所实施的政策;(5)明确指出,为确保中小企业的资本,国家要采取必要措施,加强政府金融机构的职能,充实信用保险事业并指导民间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适当地融通资金;(6)明确地规定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中小企业的管理职能。
《中小企业基本法》修改概要:基本理念:调整各企业在生产等方面的差距。
政策体系:(i)改善中小企业构造(改善生产性):设备现代化、组建企业联合组织、技术革新、商业和服务业、经营管理合理化、企业转换、企业规模标准化、劳动政策;(ii)纠正不利于企业的各种行为(改善经营环境):防止过度竞争、确保参与国家等机构招标时的中标机会、转承包交易的标准化、振兴出口、确保事业活动的机会、调整同进口商品的关系;(iii)金融和税制(共同施政手段):规范、保证资金融通、充实企业注册资金,规范租税负担。
中日 公司法 分类
中日公司法分类中日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的公司法,即两国分别制定和实施的公司法律法规。
公司法是规范和管理公司组织结构、运作方式以及公司与外部环境关系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以中日公司法为分类标题,分别介绍中日两国的公司法特点和主要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于1993年1月1日施行。
该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责任、权利和义务、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公司合并与分立、公司解散与清算等方面的规定。
1. 公司类型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主要适用于小型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于中大型企业。
2. 公司组织形式中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组织形式包括董事会制、股东会制和监事会制。
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
3. 公司治理中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定,包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以及公司决策机构的运作方式等。
4. 股东权益保护为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中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股东之间的关系和股东之间的权益保护机制。
5. 公司合并与分立中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合并与分立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合并与分立的决策程序、合并与分立的财产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二、日本公司法日本公司法是日本国家会议制定的法律,目前最新版的公司法实施于2006年。
该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责任、权利和义务、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公司合并与分立、公司解散与清算等方面的规定。
1. 公司类型根据日本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分为株式会社(股份有限公司)和合名会社(合伙公司)两种类型。
2. 公司组织形式日本公司法规定,株式会社必须设立董事会和監査役(监事),合名会社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董事会和監査役。
3. 公司治理日本公司法规定了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定,包括董事、監査役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以及公司决策机构的运作方式等。
日本公司法对公司立法的启示
日本公司法对公司立法的启示摘要: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国际竞争力,日本于2014年6月颁布最新公司法,并于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
修改内容主要涉及公司治理结构、母子公司关系、公司重组等相关法律规制的完善。
日本新公司法通过采用“设置监查等委员会之公司”制度来促进公司治理模式的多元化,并引进多重股东代表诉讼保护母公司股东权益,从而完善母子公司关系的法律规制,对我国公司法制的发展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日本公司法修改;公司治理;多重股东代表诉讼;母子公司一、引言为顺应全球经济发展形势,日本于2005年首次制定单行公司法典(以下简称“2005年公司法”)以推动公司法制的现代化改革。
其修改目的在于扩大章程自治空间、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经营自由化,但在董事会制度改革及企业联合制度等方面还遗留下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完善公司治理方面,主要以扩大经营者的裁量权、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为中心,公司法修改之后,爆出许多大型公司做假账的事件给日本商界带来巨大冲击。
[1]以不正当手段对第三者发行股份,利用“付全部取得条款类别股”排挤中小股东以及实施“欺诈性公司分立”等问题,引发各界探讨再次修改公司法的必要性。
在母子公司方面,1997年日本修改反垄断法,解禁设立纯粹控股公司(pureholdingcompany),1999年引进股份交换和股份转移制度之后,纯粹控股公司的数量急剧增长。
由于纯粹控股公司仅仅只是持股,业务执行全权交给子公司负责,母公司又缺乏对子公司相应的监督力度,导致集团公司业绩不振,子公司丑闻事件频频发生等一系列母子公司的问题亦急需解决。
促使公司法再次修改的另一个原因是,2007年世界金融危机之后,日本经济陷入低迷期,逐渐落后于中国、韩国等新兴国家。
日本企业之间的相互持股现象普遍、独立董事数量偏少、股东对公司经营的监视机能不能有效发挥等不足之处备受批判。
[2]在上述背景之下,为完善公司法的相关制度,促进日本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政界、金融厅、经济产业省、证券交易所及日本证券业协会相继对公司治理结构、证券交易所规则的修改提出立法建议。
日本商法
日本商法
日本法律法规
01 概念诠释
03 实际作用
目录
02 主要职能 04 内涵理念
日本商法为了进一步确保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治理机制的实效性,于2001年底进行了重大修改,主要包括进一 步强化监事(会)机能,缓和董事责任减轻的要件以及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合理化等方面的内容。日本商 法此次修改,对我国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有重要参考价值。
为了解决这一现实的矛盾,日本商法通过增加条款的办法,从两个方面采取了适当减轻董事等责任的态度。 一方面,此次商法修改规定,董事在执行职务时,只要是善意的,且无重大过失,就以从该董事应承担的损害赔 偿额中扣除该董事四年的报酬额后所剩额度为限度,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或基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 决议免除其责任(商法第226条第7~18款)。另一方面,考虑到公司外董事即独立董事①所具有的优势,为了使 公司较容易地确保经营人才,此次商法修改明确规定,公司可以通过章程规定同独立董事缔结以该董事不承担双 方提前约定的金额以外的责任为内容的契约(商法第266条第19~23款)。
日本一桥大学法学专业的基本介绍
日本一桥大学法学专业的基本介绍
学校名称:日本一桥大学 Hitotsubashi University
所在位置:日本,〒186-8601東京都国立市中2-1 TEL 042-580-8000
学费:520800 人民币
录取率:0.626
一桥大学
一桥大学是日本最早建立的大学之一,是一所纯社会科学类综合大学。
前身是官立东京商业学校,三大商校之一。
学校建校130多年,日本各界尤其是工商金融界的精英人物辈出,为日本培养了大批人才,日本财经界多数领袖毕业于该校,在日本享有“财界领袖的摇篮”的美誉。
近些年来,一桥大学在经济学、商学等传统强学科保持着绝对优势的同时,法学领域的研究教育也相当领先(日本2006年实行新司法考试以来,一桥大学法科大学院的司法考试合格率分别在2006、2008、2009、2011、2012年度位居全国第一,均为60%左右)。
由于在学术和财界极好的声誉,长期以来其毕业生有“就职的贵族”的称号,极受企业的欢迎,甚至超过东京大学和京都大学。
法学部有半数以上的学生选择继续升学或是成为公务员,与其他法学部相比,希望成为法官与公务员的比例较高。
社会学部则是在大众传播、新闻等业界的就职方面有强大的优势。
一桥大学的教学和研究课程分别由4个学部和6个研究科(研究生院、大学院)承担,学校设有法律学部与法学研究科、经济学部与经济学研究科、商学部与商学研究科、社会学部与社会学研究科,以及言语社会研究科和国际企业战略研究科(设在东京市中心)等机构。
日本公司法
会社法(平成十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律第八十六号)第一编総则第一章通则(第一条―第五条)第二章会社の商号(第六条―第九条)第三章会社の使用人等第一节会社の使用人(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节会社の代理商(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四章事业の譲渡をした场合の竞业の禁止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编株式会社第一章设立第一节総则(第二十五条)第二节定款の作成(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节出资(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节设立时役员等の选任及び解任(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五节设立时取缔役等による调査(第四十六条)第六节设立时代表取缔役等の选定等(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七节株式会社の成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八节発起人等の责任(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九节募集による设立第一款设立时発行株式を引き受ける者の募集(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创立総会等(第六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设立に関する事项の报告(第八十七条)第四款设立时取缔役等の选任及び解任(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二条)第五款设立时取缔役等による调査(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六款定款の変更(第九十五条―第百一条)第七款设立手続等の特则等(第百二条·第百三条)第二章株式第一节総则(第百四条―第百二十条)第二节株主名簿(第百二十一条―第百二十六条)第三节株式の譲渡等第一款株式の譲渡(第百二十七条―第百三十五条)第二款株式の譲渡に系る承认手続(第百三十六条―第百四十五条)第三款株式の质入れ(第百四十六条―第百五十四条)第四节株式会社による自己の株式の取得第一款総则(第百五十五条)第二款株主との合意による取得第一目総则(第百五十六条―第百五十九条)第二目特定の株主からの取得(第百六十条―第百六十四条)第三目市场取引等による株式の取得(第百六十五条)第三款取得请求権付株式及び取得条项付株式の取得第一目取得请求権付株式の取得の请求(第百六十六条·第百六十七条)第二目取得条项付株式の取得(第百六十八条―第百七十条)第四款全部取得条项付种类株式の取得(第百七十一条―第百七十三条)第五款相続人等に対する売渡しの请求(第百七十四条―第百七十七条)第六款株式の消却(第百七十八条·第百七十九条)第五节株式の并合等第一款株式の并合(第百八十条―第百八十二条)第二款株式の分割(第百八十三条·第百八十四条)第三款株式无偿割当て(第百八十五条―第百八十七条)第六节単元株式数第一款総则(第百八十八条―第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単元未満株主の买取请求(第百九十二条·第百九十三条)第三款単元未満株主の売渡请求(第百九十四条)第四款単元株式数の変更等(第百九十五条)第七节株主に対する通知の省略等(第百九十六条―第百九十八条)第八节募集株式の発行等第一款募集事项の决定等(第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二条)第二款募集株式の割当て(第二百三条―第二百六条)第三款金銭以外の财产の出资(第二百七条)第四款出资の履行等(第二百八条·第二百九条)第五款募集株式の発行等をやめることの请求(第二百十条)第六款募集に系る责任等(第二百十一条―第二百十三条)第九节株券第一款総则(第二百十四条―第二百十八条)第二款株券の提出等(第二百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三款株券丧失登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十节雑则(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三章新株予约権第一节総则(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节新株予约権の発行第一款募集事项の决定等(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募集新株予约権の割当て(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三款募集新株予约権に系る払込み(第二百四十六条)第四款募集新株予约権の発行をやめることの请求(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五款雑则(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三节新株予约権原簿(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四节新株予约権の譲渡等第一款新株予约権の譲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新株予约権の譲渡の制限(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款新株予约権の质入れ(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五节株式会社による自己の新株予约権の取得第一款募集事项の定めに基づく新株予约権の取得(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新株予约権の消却(第二百七十六条)第六节新株予约権无偿割当て(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七节新株予约権の行使第一款総则(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款金銭以外の财产の出资(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三款责任(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四款雑则(第二百八十七条)第八节新株予约権に系る证券第一款新株予约権证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新株予约権付社债券(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款新株予约権证券等の提出·(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章机関第一节株主総会及び种类株主総会第一款株主総会(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三百二十条)第二款种类株主総会(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二节株主総会以外の机関の设置(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三节役员及び会计监査人の选任及び解任第一款选任(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解任(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百四十条)第三款选任及び解任の手続に関する特则(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节取缔役(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五节取缔役会第一款権限等(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运営(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七十三条)第六节会计参与(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条)第七节监査役(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八节监査役会第一款権限等(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运営(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九节会计监査人(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十节委员会及び执行役第一款委员の选定、执行役の选任等(第四百条―第四百三条)第二款委员会の権限等(第四百四条―第四百九条)第三款委员会の运営(第四百十条―第四百十四条)第四款委员会设置会社の取缔役の権限等(第四百十五条―第四百十七条)第五款执行役の権限等(第四百十八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十一节役员等の损害赔偿责任(第四百二十三条―第四百三十条)第五章计算等第一节会计の原则(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二节会计帐簿等第一款会计帐簿(第四百三十二条―第四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计算书类等(第四百三十五条―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三款连结计算书类(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三节资本金の额等第一款総则(第四百四十五条·第四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资本金の额の减少等第一目资本金の额の减少等(第四百四十七条―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二目资本金の额の増加等(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第三目剰余金についてのその他の処分(第四百五十二条)第四节剰余金の配当(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五节剰余金の配当等を决定する机関の特则(第四百五十九条·第四百六十条)第六节剰余金の配当等に関する责任(第四百六十一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六章定款の変更(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七章事业の譲渡等(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七十条)第八章解散(第四百七十一条―第四百七十四条)第九章清算第一节総则第一款清算の开始(第四百七十五条·第四百七十六条)第二款清算株式会社の机関第一目株主総会以外の机関の设置第二目清算人の就任及び解任并びに监査役の退任(第四百七十八条―第四百八十条)第三目清算人の职务等(第四百八十一条―第四百八十八条)第四目清算人会(第四百八十九条·第四百九十条)第五目取缔役等に関する规定の适用(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三款财产目录等(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八条)第四款债务の弁済等(第四百九十九条―第五百三条)第五款残余财产の分配(第五百四条―第五百六条)第六款清算事务の终了等(第五百七条)第七款帐簿资料の保存(第五百八条)第八款适用除外等(第五百九条)第二节特别清算第一款特别清算の开始(第五百十条―第五百十八条)第二款裁判所による监督及び调査(第五百十九条―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三款清算人(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五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监督委员(第五百二十七条―第五百三十二条)第五款调査委员(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五百三十四条)第六款清算株式会社の行为の制限等(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第七款清算の监督上必要な処分等(第五百四十条―第五百四十五条)第八款债権者集会(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九款协定(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二条)第十款特别清算の终了(第五百七十三条·第五百七十四条)第三编持分会社第一章设立(第五百七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二章社员第一节社员の责任等(第五百八十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二节持分の譲渡等(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八十七条)第三节误认行为の责任(第五百八十八条·第五百八十九条)第三章管理第一节総则(第五百九十条―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二节业务を执行する社员(第五百九十三条―第六百二条)第三节业务を执行する社员の职务を代行する者(第六百三条)第四章社员の加入及び退社第一节社员の加入(第六百四条·第六百五条)第二节社员の退社(第六百六条―第六百十三条)第五章计算等第一节会计の原则(第六百十四条)第二节会计帐簿(第六百十五条·第六百十六条)第三节计算书类(第六百十七条―第六百十九条)第四节资本金の额の减少(第六百二十条)第五节利益の配当(第六百二十一条―第六百二十三条)第六节出资の払戻し(第六百二十四条)第七节合同会社の计算等に関する特则第一款计算书类の阅覧に関する特则(第六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资本金の额の减少に関する特则(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七条)第三款利益の配当に関する特则(第六百二十八条―第六百三十一条)第四款出资の払戻しに関する特则(第六百三十二条―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五款退社に伴う持分の払戻しに関する特则(第六百三十五条·第六百三十六条)第六章定款の変更(第六百三十七条―第六百四十条)第七章解散(第六百四十一条―第六百四十三条)第八章清算第一节清算の开始(第六百四十四条·第六百四十五条)第二节清算人(第六百四十六条―第六百五十七条)第三节财产目录等(第六百五十八条·第六百五十九条)第四节债务の弁済等(第六百六十条―第六百六十五条)第五节残余财产の分配(第六百六十六条)第六节清算事务の终了等(第六百六十七条)第七节任意清算(第六百六十八条―第六百七十一条)第八节帐簿资料の保存(第六百七十二条)第九节社员の责任の消灭时効(第六百七十三条)第十节适用除外等(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四编社债第一章総则(第六百七十六条―第七百一条)第二章社债管理者(第七百二条―第七百十四条)第三章社债権者集会(第七百十五条―第七百四十二条)第五编组织変更、合并、会社分割、株式交换及び株式移転第一章组织変更第一节通则(第七百四十三条)第二节株式会社の组织変更(第七百四十四条·第七百四十五条)第三节持分会社の组织変更(第七百四十六条·第七百四十七条)第二章合并第一节通则(第七百四十八条)第二节吸収合并第一款株式会社が存続する吸収合并(第七百四十九条·第七百五十条)第二款持分会社が存続する吸収合并(第七百五十一条·第七百五十二条)第三节新设合并第一款株式会社を设立する新设合并(第七百五十三条·第七百五十四条)第二款持分会社を设立する新设合并(第七百五十五条·第七百五十六条)第三章会社分割第一节吸収分割第一款通则(第七百五十七条)第二款株式会社に権利义务を承継させる吸収分割(第七百五十八条·第七百五十九条)第三款持分会社に権利义务を承継させる吸収分割(第七百六十条·第七百六十一条)第二节新设分割第一款通则(第七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株式会社を设立する新设分割(第七百六十三条·第七百六十四条)第三款持分会社を设立する新设分割(第七百六十五条·第七百六十六条)第四章株式交换及び株式移転第一节株式交换第一款通则(第七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株式会社に発行済株式を取得させる株式交换(第七百六十八条·第七百六十九条)第三款合同会社に発行済株式を取得させる株式交换(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七十一条)第二节株式移転(第七百七十二条―第七百七十四条)第五章组织変更、合并、会社分割、株式交换及び株式移転の手続第一节组织変更の手続第一款株式会社の手続(第七百七十五条―第七百八十条)第二款持分会社の手続(第七百八十一条)第二节吸収合并等の手続第一款吸収合并消灭会社、吸収分割会社及び株式交换完全子会社の手続第一目株式会社の手続(第七百八十二条―第七百九十二条)第二目持分会社の手続(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吸収合并存続会社、吸収分割承継会社及び株式交换完全亲会社の手続第一目株式会社の手続(第七百九十四条―第八百一条)第二目持分会社の手続(第八百二条)第三节新设合并等の手続第一款新设合并消灭会社、新设分割会社及び株式移転完全子会社の手続第一目株式会社の手続(第八百三条―第八百十二条)第二目持分会社の手続(第八百十三条)第二款新设合并设立会社、新设分割设立会社及び株式移転设立完全亲会社の手続第一目株式会社の手続(第八百十四条·第八百十五条)第二目持分会社の手続(第八百十六条)第六编外国会社(第八百十七条―第八百二十三条)第七编雑则第一章会社の解散命令等第一节会社の解散命令(第八百二十四条―第八百二十六条)第二节外国会社の取引継続禁止又は営业所闭锁の命令(第八百二十七条)第二章诉讼第一节会社の组织に関する诉え(第八百二十八条―第八百四十六条)第二节株式会社における责任追及等の诉え(第八百四十七条―第八百五十三条)第三节株式会社の役员の解任の诉え(第八百五十四条―第八百五十六条)第四节特别清算に関する诉え(第八百五十七条·第八百五十八条)第五节持分会社の社员の除名の诉え等(第八百五十九条―第八百六十二条)第六节清算持分会社の财产処分の取消しの诉え(第八百六十三条·第八百六十四条)第七节社债発行会社の弁済等の取消しの诉え(第八百六十五条―第八百六十七条)第三章非讼第一节総则(第八百六十八条―第八百七十六条)第二节新株発行の无効判决后の払戻金増减の手続に関する特则(第八百七十七条·第八百七十八条)第三节特别清算の手続に関する特则第一款通则(第八百七十九条―第八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特别清算の开始の手続に関する特则(第八百八十八条―第八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特别清算の実行の手続に関する特则(第八百九十二条―第九百一条)第四款特别清算の终了の手続に関する特则(第九百二条)第四节外国会社の清算の手続に関する特则(第九百三条)第五节会社の解散命令等の手続に関する特则(第九百四条―第九百六条)第四章登记第一节総则(第九百七条―第九百十条)第二节会社の登记第一款本店の所在地における登记(第九百十一条―第九百二十九条)第二款支店の所在地における登记(第九百三十条―第九百三十二条)第三节外国会社の登记(第九百三十三条―第九百三十六条)第四节登记の嘱托(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三十八条)第五章公告第一节総则(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条)第二节电子公告调査机関(第九百四十一条―第九百五十九条)第八编罚则(第九百六十条―第九百七十九条)附则第一编総则第一章通则(趣旨)第一条会社の设立、组织、运営及び管理については、他の法律に特别の定めがある场合を除くほか、この法律の定めるところによる。
日本法学专业留学的申请要求与前景
日本法学专业留学的申请要求与前景如今因为日本的法学专业实力在上升,所以选择日本法学专业的人数也增加了很多。
但还是有很多学生对于日本法学专业并不太了解,那么就与来一起去看看日本的法学专业留学吧。
在1954年大学教育制度改革实施办法里,日本将法学的4年制本科法学教育明确分为了“法律学科”与“政治学科”两大类。
其目的是为了拓展法学领域的涵盖范围,不但为传统的法学教育注入了新的内容,也为进入法学领域学习的学子们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科目选择空间。
这其实也是沿袭了当时在欧美大学中盛行的做法。
这么做的主要原因是,在西方的民主思想的影响下,学习政治的人也必须要懂得用“法”来维护国家。
日本的法系和中国的法系不尽相同,但是这并不能阻碍中国学生赴日攻读法学专业的热情。
同时,日本在国际法(包括国际公法和私法)研究领域具有相当的实力,特别是东京大学和京都大学的法学教育均实力超群。
法律专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相对比较高,一般来说如果没有一定基础很难能顺利考上或完成学业。
另外,即使在日本,攻读法律专业除了需要比较扎实的专业基础外,也需要良好的英语能力,因此有意申请该类专业的同学请务必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
日本的法学研究科一般负责培养希望成为研究者及公职人员的学生,而法律相关的课程则在法学大学院内提供。
日本所有的法学大学院都开设A、B、C核心课程和G科目群。
各个学校可以再根据各自的特色来设置D、E、F学科群。
法学大学院的入学者原则上要求大学本科毕业,非法律和法律专业都可以报考。
为了保障考试的公平性,对法律专业和非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原则上采取统一入学考试制度。
法学大学院的毕业学生将被授予专门职的“法务博士”学位,并可获得新司法考试的资格。
申请条件:需要注意的是,想要在日本成为律师,必须接受法学大学院教育,而目前海外学生在进行留学申请时无法直接申请日本法学大学院,只能首先申请成为法学研究科的研究生,之后如有意愿再进入大学院学习。
法律专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相对比较高,一般来说如果没有一定基础很难能顺利考上或完成学业。
日本法学专业的就职方向及名校推荐
日本法学专业的就职方向及名校推荐法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
法学的研究对象首先是法。
从形式角度上说,如宪法等;从体系角度上说,如行政法等;从时间角度上说,如古代法等;从空间角度上说,如外国法等的研究。
其次是各种“法的现象”。
即基于法产生的各种现象,如法的起源等。
此外,还有“与法相关的问题”。
法和法的现象不是孤立的,它的存在和发展同其他事物特别是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现象有着密切的联系。
就职方向法学培养具有丰富的法学专业知识及素养的专业人士、以及与法相关的诸问题的解决方案等专业人士。
毕业之后,可活跃在教育行业、司法领域、新闻行业、国际合作机构、公务员等各种领域。
当然,到高校、科研机构和机关企事业相关部门从事法学的教学科研、社会问题研究、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及管理方面的实际工作是该专业的主要就职前景。
申请条件该专业偏文科,适合本科专业为日语专业、法律专业或经济学专业,及其他文科类专业且有一定日语基础的学生。
还需要有法学等专业知识基础作为研究条件,本科为理工类专业想要在研究生或修士转入法学专业,需要本科有该专业的第二学位,或辅修过相关内容。
推荐院校京都大学—法学研究科—法学理论专攻名古屋大学—法学研究科—综合法政专攻九州大学—法学府—法政理论专攻关联及分支领域主要分为以下4个领域:理论法学:从总的方面探求法学研究对象的各种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如立法学、比较法学等。
应用法学:旨在直接服务法律实际生活、帮助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如宪法学、刑法学等。
历史法学:专门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中的历史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包括中外法律制度史学、中外法律思想史学等。
综合法学:具有相当大的跨越性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包括立法学、国际法学等。
《日本公司法精要》读书笔记模板
第三章股份
04
第四章筹借 资金
06
第六章财务 会计
05
第五章机关
第八章解散与清算
第七章公司的基础 变更
第九章持份公司
第一节邀请进入公司法学习 第二节法人格的作用 第三节公司的类型、内容 第四节股份公司中的利害关系人 第五节企业的社会责任 第六节公司的权利能力 第七节有限责任 第八节公司的强制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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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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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总论 第二节股份发行、本公司股份的处分 第三节新股预约权 第四节公司债
第一节机关的构成与权限分配 第二节股东大会与类别股东大会 第三节董事 第四节监事会 第五节会计参与 第六节设置委员会公司(董事会、委员会、执行员) 第七节会计监查人 第八节 2013年《公司法修改草案》的具体问题
第一节总论 第二节会计账簿 第三节财务会计报表 第四节合并财务会计报表 第五节结算程序 第六节资本金及公积金金额的减少和增加 第七节盈余金的股利
目录分析
第一章商法、公司 法的价值
导言
第二章转型社会中 公司法所面临的问
题
第一节世界法律体系与商法、公司法的地位 第二节大陆法系期待商法的作用
第一节公司企业的界定 第二节劳动者可否参与经营 第三节何谓企业的伦理——企业的社会责任 第四节企业国际化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Nhomakorabea01
第一章总论
02
第二章设立
日本公司法精要
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精彩摘录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读书笔记 06 作者介绍
日本留学:法学专业介绍
日本留学:法学专业介绍对于日本留学念法学专业的同学来说,充分考虑留学性价比和就业前景是十分必要。
日本留学法学专业分支有哪些?就业方向如何?一起来和看看吧。
1、理论法学:指的主要研究方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的法学分支学科,大体包括,法理学,法哲学,法社会学,实证法的理论,法经济学,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比较法总论,法人类学,法学文化等。
2、法律史学:是从历史角度研究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的科学,包括法律思想史,法律制度史,例如中国法律制度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也包括断代史,如先秦法律思想史、明清法律制度史等。
3、部门法学:是以一个国家的各个法律部门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是整个法学体系的主题部分,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环境资源法学、诉讼法学、军事法学等。
4、外国法学:是以研究外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包括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或思想,如英国刑法,美国宪法等,以及以法律制度和思想的比较研究为对象的各种比较法学,例如比较刑法,比较宪法等。
5、国际法学:是以研究国家之间,国际组织所签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为对象的学科,包括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
6、交叉法学:是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或自然科学相结合的产物,比较多的运用了其他学科的既有知识,包括法律与经济学,法律与计算机科学,法律与文学,法律与性别,法医学,法律心理学,法律统计学等。
1、公务员传统观念认为,在公、检、法系统从事检察官、法官、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工作是“铁饭碗”。
这类工作的薪资报酬和社会地位都比较高,是和咱们法学专业对口的工作。
2、律师律师既是法学专业的对口领域,又不像公务员队伍那样难进,工作环境也不像公、检、法单位那样枯燥,一直是很多法学前辈们的首选。
有意向的小伙伴们同样必须通过全国司法考试,拿到律师证才有资格成为一名律师,如果同时擅长英语和国际法,那么职业竞争力会更强。
3、公司法律顾问公司法律顾问是目前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人数最集中的一部分,主要服务于企业的法律事务部、法律咨询部以及知识产权部等。
日本顶尖专业——法学专业发展现状
日本顶尖专业——法学专业发展现状小编为大家介绍日本顶尖专业——法学专业发展现状,希望对店铺的同学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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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是我国的宪法日,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法,我国宪法除确立了国家治理的基本结构和基本机制等内容外,更详细地规定了我国公民拥有的诸多基本权利和义务。
那么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参考哪里的国家宪法呢?(在线咨询)中国第一部参考宪法来源与日本《日本帝国宪法》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由宪政编查馆参照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制定,内容上有“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个部分组成。
日本和中国同为大陆法系。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中国的法制近代化就是学习日本的,晚清的法律改革也雇佣了大量的日本资深法学家帮助制定法典。
派遣了大批学生去日本学习法律专业并获得丰硕的收获,所以说,日本的法律和中国的法律同根同源关系密不可分,那么现在去日本学法律专业有哪些学校可以推荐呢?具体要求是什么?留学专家了解到,日本的东京大学、京都大学、法政大学、大阪大学、九州大学、北海道大学、东北大学。
名古屋大学、筑波大学的法律专业都是相当有实力的。
去日本学习法律需要做哪些准备?如果你去东京留学,那就一定要选择东京大学。
日本的东大好比国内的清华北大,是全日本最有名的国立大学。
那里有很多留学生开始是自费留,通过申请奖学金变成了国费留学生。
当然还有很多民间财团的奖学金可以申请。
(在线咨询)日本的修士也叫院生是国内所谓的研究生。
但是日本的研究生等同于国内的预科生,就是先读半年或者一年后再正式考试成为修士的那种。
当然,学费也是相当便宜的。
很多没有读过语言学校的学生会选择读研究生。
这样既可以省去读语言学校的时间,又可以节省很多学费。
还可以提前感受一下大学院的氛围。
在这半年或者一年的时间里,如果改变主意了还可以选择其他学校。
去日本留学必备的日常用品是肯定要拿的,还有准备一个名章,只要有姓氏就可以的那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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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企业法学专业详细介绍
本气候优越风景优美,教育体系完善,学习氛围浓厚,是世界各地留学生的的向往之所。
企业法学专业是日本的特色专业,那么它到底怎么样呢?的小编在这里为大家整理了日本企业法学专业详细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主要课程及研究方向
企业法学要学习的课程很多,学生除了要学习基础法律知识及理论,例如: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民法、商法、比较法等以外,还要在此基础上同企业社会联系起来,学习企业法学各分野的高端专业知识,例如:契约法、消费者权益法、税法、不动产法、担保法、信托法、企业会计法、金融保险法、商标法、合同法、劳动关系法、国际商业法、知识产权法等围绕现代企业活动的法律条文与理论。
企业法学面临的课题很多,研究方向也很多,主要集中在企业关系、国际商务、知识产权、社会经济、税收金融这几个领域的研究。
还可以学习税务会计、会计学、簿记等相关知识有助于更好的理解企业活动。
二、专业培养目标
企业法学主要培养具有企业相关法律知识,掌握税法、合同法、国际商业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知识,针对企业法律问题,能够从更加高端的专业能力、视点解决社会经济动向的高级专业就职人才。
三、学习适应度
本专业为偏文科类专业,要求日语水平或英语水平较高,具备优秀写作表达能力。
能理解一些专门术语,适合本科专业为日语专业、法律专业或经济学专业、及其他文科类专业且有一定日语基础或是英语基础的学生。
本专业需要有专业知识基础作为研究条件,如果有本科为其他理工类专业且在研究生阶段想要转为此专业的情况,需要学生有本专业第二学位,或者辅修为本专业内容,或者有本专业相关工作经验且自学过本专业内容;此外,如无上述条件,建议转为与本专业和学生原本科专业二者相关的专业。
四、未来发展
在企业法学毕业之后,学生能在企业、教育行业、司法领域、咨询业,公务员等各种各样的领域活跃。
当然也可以在此领域继续研究深造修士博士学位。
五、分支领域
企业法学通常被分为以下几个领域:
1.企业关系相关法学:主要指与不动产法、契约法等民
法,股份公司法,中小企业法等商业法,税法,民事诉讼等民事相关手续的法律。
2.国际商务相关法学:主要指在国际化经济或中有需要用到的法律。
3.知识产权相关法学:近几年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重要性显著增大,围绕不断发生的知识产权问题所需要用到的法律。
4.社会经济活动相关法学:与企业、民生大众、环境等息息相关的法律。
5.税收相关法学:在企业经营战略中占据重要席位的税收相关法律。
一定指导作用。
在必要时政府也会引导春斗,并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整或仲裁。
员工的薪酬由现金收入部分和非现金部分构成,现金收入部分约占80%以上。
现金收入部分由基本工资、津贴、奖金和加班费等构成,奖金和津贴约占现金收入的20%左右。
津贴大体包括工作津贴、交通津贴、生活津贴、全勤津贴、调整津贴等五类。
非现金部分包括员工享受的法定福利、法定外福利、教育培训等其他费用。
法定福利费包括健康保险、养老保险、雇佣保险、劳动保险、儿童补贴等。
法定外福利费包括退职金、住房费、医疗费、膳食费、文化娱乐费、企业保险分摊费、工伤事故保险附加费以及其他费用。
本文主要对薪酬结构中的现金收入部分进行研究。
(二)历史沿革
日本企业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工资制度变化概况如表1所示。
大体可以划分为1945~1955年、1955~1975年、1975~1990年、90年代以后四个阶段,每10~20年基本为一个变化周期,工资制度的变化与经济发展阶段密切相关。
有的日本学者认为1945年~1955年是战后混乱时期。
社会的混乱、劳动力的过剩、物价飞涨使正薪部分不足以维持员工生活,企业多采用津贴、一次性奖金办法以缓和与职工的矛盾。
在分配方式上生存型工资制度取代了战时的年功工资体系。
学历、工作性质已不是决定工资基准的重要因素。
生存工资是按照年龄以及抚养人口多少为原则确定工资,保证员工维持最低生活基准。
该工资制度体系主要由生活保障工资、工龄工资和家属津贴、地区津贴构成。
生存型工资的工资分配原则是战后年功工资体系形成的基础。
1955年~1960年,是日本的战后恢复时期,60年以后进入经济高速增长。
经过战后十年的发展,日本企业生产体制步入正轨。
日本政府发展电力、钢铁、电机、造船、化工、汽车等主导产业的政策,促进了日本重化工业的发展。
随着工资水平的提高、资本成本的扩大,单一的生存工资制度已不适应发展需要。
企业在政府充分就业政策的支持下,为了保证年轻劳动力雇
佣的稳定以及技术的发展,逐渐形成了我们熟悉的年功序列工资制度。
企业对员工进行每年定期加薪,员工的年龄越大、工龄越长,熟练程度越高,工资越高。
进入70年代后期,日本经济进入稳定增长时期。
日本政府为鼓励劳动密集型及资源消耗型产业转向知识密集型产业,对产业调整过程中的职工培训、研究开发方面从财政政策上予以支持。
企业为了鼓励员工的创新,能力要素在工资制度中越来越受到重视,以大企业为核心倡导的职能工资制度开始发展起来。
职能工资以职务执行能力为基础,按能力等级确定工资,但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年功色彩。
90年代以来,日本经济进入低增长时期。
日本政府重新调整产业结构,确立实现IT大国的发展目标。
为了实现劳动力在各个产业之间的转移,小泉政府的改革思路是全力支持职业培训,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开发多种多样的就业政策。
随着外部政策环境和企业内部经营环境的变化,促使企业对能力主义工资制度进一步进行改革,对中层管理及技术人员实行年薪制,向成果主义工资制度转化。
二、年功序列工资
年功序列工资制度是指员工工资随年龄和工龄的增加而增加的工资制度。
其基本出发点是业务能力和技术熟练程度的提高应与本人年龄的增长成正比,工龄越长对企业的贡献越大。
该制
度旨在确保员工终身为企业工作。
该制度的特点:一是重视资历,以员工年龄、工龄、学历作为确定基本工资的主要因素;二是生活保障色彩浓厚,保障员工及家属基本生活需要的部分占70~80%,用于激励的绩效工资部分仅占20~30%;三是“工资后付”的特点,对40岁之前的员工,企业压低他们的工资,即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
50岁之后的员工,企业偿还他们的工资,即工资增长幅度高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
日本经济高速发展期,企业大量雇佣年轻员工,使劳动力成本降低,加快了企业的资本积累和成长,同时也加速了日本经济的发展。
职务等级工资是年功序列工资制度的具体体现。
职务等级是根据工作种类、责任轻重确定的职务级别。
职务等级工资是根据职务级别确定的工资制度,由多个职务工资曲线构成。
员工每年定期按照“职务工资晋升表”定期晋升工资。
奖金也是年功序列工资制度的重要体现。
奖金根据基本工资(包括职务津贴等)确定,基本工资的多少决定了员工之间奖金的差额。
个人业绩的好坏对奖金分配影响很小,最高奖金与最低奖金差额在平均奖金的5%左右。
年度奖金总额一般相当于2~6个月的基本工资。
年功序列工资的优点:有利于团队合作;有利于形成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心;有利于企业进行人才的长期性培养。
缺点:可能导致员工的能力或贡献与工资不匹配,这样不仅影响工作效率的提高,还会挫伤其他员工的工作士气;以工龄和年龄来决定工资,一方面会使优秀年轻员工流失,另一方面老员工的过剩会增加企业劳动成本;不利于异质(特殊)人才的产生。
从企业内部环境分析,年功序列工资维持困难的原因:
一是判断员工对企业贡献程度的标准逐渐改变。
企业自动化、信息化的发展,使依靠工作年数积累的经验、技能不再对企业发展起决定作用。
二是企业财务状况恶化。
外部经营环境的恶化使企业不能保持稳定的增长,失去了维持年功序列工资的经济基础。
三是企业内部员工年龄趋向老龄化。
中高年龄员工比率过大,不仅增加了经营成本,还造成职位不足,国际竞争优势下降。
四是对人才需求的变化。
经营战略的变化,增加了企业对适应市场变化、掌握现代化信息技术年轻人的需求。
三、能力主义工资和成果主义工资
能力主义工资也称为职能工资,它是按照职能等级确定的工资。
职能等级是根据完成工作(岗位)的能力来确定等级,被称为职
能资格制度。
该工资制度的特点是根据个人的能力评价结果决定工资待遇。
能力主义工资体系由职能工资和生活工资(年龄工资+津贴)两部分构成。
70年代后期有80%以上的大企业实施了能力主义工资制度。
能力主义工资与年功序列工资相比虽有进步,但是仍然不能完全摆脱年功色彩。
主要表现在相同能力等级内定期晋升工资(熟练晋升工资);设置了保障员工基本生活的年龄工资,年龄工资是随年龄增长而每年定期增长的工资(参见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