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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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政发[2010]22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5.24
【实施日期】2010.05.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津政发〔2010〕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9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岗前培训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服务管理工作,在退役士兵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及时组建退役士兵临时党、团组织,开展正常的组织生活,动员和组织退役士兵参加各项公益活动。紧密联系退役士兵思想状况,组织学习科学发
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知识,认清发展前景,增强退役军人肩负的责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正确对待自谋职业和安置就业,鼓励、扶持自主创业,坚决响应号召,服从安排,树立依靠军人良好素质到新的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各区县人民武装部要积极协助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做好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服务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对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工作要给予政策倾斜和资金扶持。各区县安置部门要会同教育、人力社保部门,有组织、有计划地对退役士兵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充分利用现有的劳动就业网络开辟退役士兵专栏,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渠道等服务。要根据本区县实际,积极探索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新办法、新途径。
二、严格执行和认真落实各项安置政策
我市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仍采取自谋职业与安置就业相结合的办法,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创造性地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继续做好城镇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工作。对非农业户口入伍、符合就业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继续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市人力社保局要结合我市各企事业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情况,在7月底以前制定出全市各用人单位的有效安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置办)调配到有关区县。市安置办要充分发挥整体协调作用,合理调配全市安置计划,及时组织实施,确保9月底前全面完成安置任务。
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区县安置计划。可实行先安置后结算的办法,也可全面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安置办法,确保9月底前全面完成安置任务。
按计划分配到市开发区、保税区和滨海高新区(以下称三区)就业的退役士兵,在等
待应聘期间,由三区按照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退役士兵在3个月内没有予以安置的,三区应按实际人数向市安置办交纳有偿转移安置资金,由区县安置办对退役士兵再行分配。
要认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