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我市建筑市场
建筑市场经营管理制度
建筑市场经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经营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筑市场经营管理应坚持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健康有序开展建筑市场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市场出租、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维护等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局负责建筑市场经营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五条建筑市场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建筑市场经营职责,做到合法、诚信、规范经营。
第六条对于建筑市场经营违法行为,市建设局将依法进行查处,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行政处罚,并负法律责任。
第七条建筑市场经营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应当维护公正、严格执法,杜绝滥用职权,不得以任何名义索要或者接受他人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财物。
第二章经营主体的基本要求第八条建筑市场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合法经营。
第九条建筑市场经营主体应当遵守出租管理规定,不得将市场出租他人。
第十条建筑市场经营主体应当制定并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市场内建筑物和设施的安全。
第十一条建筑市场经营主体应当加强保洁工作,保持市场环境整洁、卫生。
第十二条建筑市场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履行交纳税款和社会保险等法定义务。
第十三条市场管理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对市场内秩序的管理职责,保证市场内经营秩序的正常。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市建设局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经营主体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相关资料的完整、真实。
第十五条市建设局应当制定并实施有效的现场检查机制,对建筑市场经营主体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六条市建设局应当建立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建筑市场经营相关投诉举报。
第十七条市场管理主体应当配合市建设局的监管工作,并配合接受市建设局的检查、考核。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筑市场经营主体,市建设局将给予书面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以处以罚款等处罚。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建筑市场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以下管理规定:一、市场准入管理1. 建筑企业在进入建筑市场之前,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
2. 建筑企业必须符合行业标准和规范,并定期进行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检测和评估。
3. 建筑企业应遵守建筑市场监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如履行规定的备案、审批手续等。
二、市场竞争管理1. 建筑企业应遵守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妨碍正常竞争。
2. 建筑企业应做好信用管理,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采取欺诈行为。
3. 建筑企业应根据市场需求提供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不得垄断市场或限制竞争。
三、工程质量管理1. 建筑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工程质量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质量控制措施。
2. 建筑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3. 建筑企业应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并积极履行售后服务。
四、安全生产管理1. 建筑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统一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进行宣传教育。
2. 建筑企业必须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要求组织施工作业,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
3. 建筑企业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防范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五、市场监管措施1. 建筑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建筑企业的监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2. 建筑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市场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及时发布重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
3. 建筑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市场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各类投诉,并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筑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保障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建筑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从而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促进建筑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 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全文+解读
韩正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1月10日上午,市委副书记、市长韩正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韩正指出,必须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刻吸取闵行“倒楼”、静安“11.15”特别重大火灾等事故的教训,全面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出台针对性措施,全面强化管理。
要把这项工作列为今年市政府重点工作予以推进,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闵行“倒楼”、静安“11.15”特别重大火灾等事故发生之后,市委、市政府要求对当前上海建筑市场体制、机制、法制和监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和认真梳理。
在此基础上,有关部门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在《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现有国家法律法规大框架之下,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针对涉及市场规范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关键内容提出具有操作性的强化管理措施。
《若干意见》分八个部分共22条,主要从集中整顿治理建筑市场,完善建设程序;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源头风险控制;规范承发包市场;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落实监理责任;加强法人代表和从业人员管理;强化政府监督管理职能;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
会议要求,明确实施计划和步骤,形成合力扎实开展全市建筑市场集中整治工作,把《若干意见》中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上海市出台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为深刻吸取“11·15”特大火灾事故的教训,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全面加强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城市公共安全,上海市政府日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记者昨天从市政府新闻办、市建设交通委举行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若干意见》不仅明确了上海将用一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建筑市场的整治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还特别明确:房屋修缮项目中的改扩建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大修工程,要与其他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一样,严格履行建设审批程序,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严肃查处有关部门责任人和企业法人代表。
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发展的壮大,建筑市场的规模和复杂度也在不断增加。
然而,建筑市场秩序的混乱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存在仍然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为了保障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市场秩序的规范,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势在必行。
1. 加强监管力度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第一步是加强监管力度。
建立健全监管体制,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建筑市场的全面监管。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建筑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2. 规范市场准入建筑市场的准入条件是确保市场秩序良好的基础。
制定和完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明确准入条件和标准,严格审核建筑企业的资质和信誉,避免不合格企业进入市场,减少市场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同时,建立健全建筑企业信用评价和公示制度,加强市场主体的自律和信用建设。
3. 加强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
建立建筑市场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公布建筑企业的信用状况、项目进展、投诉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提供给消费者、投资者、监管部门等各方,促进信息对称,减少不透明度,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
4. 推动行业自律建筑行业协会和组织应发挥自律作用,加强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倡导建筑企业遵守行业规范和道德规范,维护行业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建立行业信用体系,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联合惩戒和曝光,形成压力和警示,引导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5. 加强消费者保护建筑市场的发展离不开消费者的支持和参与,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环节。
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加强对建筑企业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虚假宣传、欺诈行为,确保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得到维护和保护。
6. 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是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市场监测和竞争政策研究,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同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竞争,促进市场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市场效率。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5篇)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保护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市场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对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下同)、建设监理,以及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等发包和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从事上述发包和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依法对建筑市场进行管理,保护合法交易和平等竞争。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承发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或收受“回扣”,不得以介绍工程任务为手段收取费用。
第二章建筑市场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的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草拟或制定建筑市场管理法规;(二)总结交流建筑市场管理经验,指导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三)根据工程建设任务与设计、施工力量,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四)审核工程发包条件与承包方的资质等级,监督检查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下同)的执行情况;(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草拟或制定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宣传并监督执行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二)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依法核发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的营业执照;(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认和处理无效工程合同,负责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并根据当事人双方申请或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对工程合同进行鉴证;(四)依法审查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经营资格,确认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范文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建筑市场的法律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市场管理,适用主体为从事建筑市场活动的各类主体。
第三条建筑市场管理应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原则,加强市场主体的自律和行业监管,促进建筑市场的良性发展。
第四条建筑市场管理应注重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鼓励绿色建筑和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建设质量。
第五条建筑市场管理应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安全监管,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可靠。
第六条建筑市场管理应注重建筑市场信息的公开和透明,提升市场准入门槛,推行诚信体系,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第二章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第七条建筑市场管理应实行准入制度和退出制度,对于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和个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管理要求予以准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和个人,应予以淘汰和禁止。
第八条建筑市场准入应遵循公平竞争、合理竞争的原则,不得设置壁垒,不得限制市场主体的进入。
第九条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应建立市场监测和预警机制,对市场准入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
第十条建筑市场退出应遵循依法行政、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筑企业和个人,应予以取缔和吊销资质。
第三章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建筑市场经营行为应遵循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不得有欺诈、虚报、强迫或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建筑市场主体应向相关部门如实申报和公开自己的企业信息和经营情况,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第十三条建筑市场主体应加强对施工过程和质量的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四条建筑市场主体应加强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劳动安全。
第十五条建筑市场主体应加强对消防安全的管理,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和应急预案,确保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
第十六条建筑市场主体应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管理,采取措施减少工地扬尘、噪音等对环境的污染。
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是提高建设工程交易透明度,防止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加强管理,规范运行,促进有形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建筑市场竞争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二年三月八日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二○○二年一月三十日)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统称有形建筑市场)是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场所。
实践证明,设立有形建筑市场是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一项有益尝试。
这项措施对于增进建设工程交易透明度,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行为,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目前我国建筑市场发育尚不成熟,有关部门监管尚不到位,一些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存在规避招标、假招标行为,一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转包工程和违法分包行为仍屡禁不止,一些地方有形建筑市场在运行中存在政企不分、收费不合理,以及地方分割市场和行业保护等问题,亟待通过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等措施加以解决。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有关精神,现就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提出以下意见:一、健全体制,完善功能(一)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作用。
现阶段,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公开招标。
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措施探讨
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措施探讨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是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而当前,我们面临的建筑市场监督管理问题也越来越多,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就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措施进行探讨。
一、存在的问题1、缺乏监管力度和监管机制近年来,国家加强了对建筑市场的监管,但是在一些地区仍然存在没有足够监管力度和监管机制的情况。
一些单位和个人采取违规操作,违规建设,无证施工等行为。
而监管部门也缺乏专业人才,无法有效实施监管。
这给建筑市场带来不小的安全风险。
2、较低的行业准入门槛建筑市场的行业准入门槛较低,导致大量没有资质的小型工程公司或个体户涌入市场,这些企业或个体户占有的资源很少,资金和管理能力都较为薄弱,难以承担重大工程,同时也无法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这也就导致了大量施工和装修工程的质量无法得到保障。
3、安全监管不到位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但是在一些地区,安全监管工作还不够到位。
如没有做好意外事件的预防措施、工程质量控制、制订安全施工措施、整改隐患等,这些都是造成建筑安全事故的可能来源。
4、行业标准化不高建筑施工是一个非常专业化的行业,在工程质量和安全方面有着非常高的要求。
但是在一些地方,建筑施工的标准化程度很低,很多项目没有标准的材料和操作规范,甚至存在乱收费、漫天要价等不良行业现象,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解决措施加强监管机构建设,建立专门的建筑市场监管机构,完善职责分工和监管机制,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市场秩序。
同时,加强对小型企业和个体户的准入管理,减少无证经营的现象。
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建立申报资质的具体操作指南,加强申报监管,要求申报的条件和要求越来越严格。
加强对施工和装修行业的监管,限制小型企业和个体户的市场份额。
3、加强安全监管和事故预防措施加强安全监管措施,加强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21•【字号】呼政发[2002]59号•【施行日期】200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呼政发[2002]59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精神,切实查处和纠正我市建设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加快首府城市现代化建设的步伐,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和快速地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入世贸组织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必然选择,是党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
2001年,国务院召开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明确把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列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八大重点之一。
并且,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切实负起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制,按照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统一要求,实行责任追究制度;2002年全国建设工作会议再次强调,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抓住源头,综合治理。
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
按照全国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我市从2001年4月份开始,对全市所有的在建项目进行了拉网式检查,通过检查,有力的推动了我市建筑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律意识有所增强,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所遏制,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不执行强制性标准的局面有所改观,违法设置建筑市场障碍的地区封锁问题基本扭转。
但是,从总体上看,建筑市场混乱的局面还远未从根本上得到扭转,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违法擅自开工建设;二是一些应招标的项目,千方百计的寻找借口,规避招标,或明招暗定,搞虚假招标;三是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的问题比较突出;四是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现象时有发生,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五是有的建设行政部门未能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越权审批工程,只注重收费而放松监管,施工现场管理混乱。
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意见
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意见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在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和深化建设体制改革的实践中创造出来的新生事物。
它在现阶段较好地解决了以往工程信息渠道不畅、工程交易透明度不高和政府监督不力等问题。
实践表明,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特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在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和深化建设体制改革的实践中创造出来的新生事物。
它在现阶段较好地解决了以往工程信息渠道不畅、工程交易透明度不高和政府监督不力等问题。
实践表明,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特点和当前我省建筑市场实际,有利于将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引入工程发包承包环节,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有利于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是党中央、国冬院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和违法犯罪的重重要措施。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的作用,促进全省建筑市场有序发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正2000)34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中央关于建立和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的重要指示精神,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有形建筑市场的性质与功能(一)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供建设工程交易的固定场所和服务机构。
其功能是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工程信息、企业信息、材料价格信息和政策、法规等信息服务;为工程的开标、评标、定标设施齐全的场所服务;为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工程报建、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服务。
(二)有形建筑市场不重复设立,原则上一个城市只设一个有形建筑市场。
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场地规模、设施等应当满足其基本功能。
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法规,它对于规范建筑市场、保障公众利益、提升建筑质量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背景、目标、内容和影响。
一、背景建筑市场作为一个高风险、高投入、高联动的行业,其管理具有非常特殊的需求。
长期以来,建筑市场管理存在诸多问题,如不合理的市场竞争、低质量施工、安全隐患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并更好地推动建筑行业健康发展,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应运而生。
二、目标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重要目标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公众利益,提高建筑质量,推动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明确各方责任,提高管理效能,使建筑市场成为规范、透明、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内容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内容相当广泛,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将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作为重要举措。
只有通过严格的资质审核和准入条件,具备充足的技术、资金和管理能力的企业才能进入建筑市场。
这有助于提高建筑施工质量,防止一些不具备实力的企业从事建筑活动,减少建筑市场的不合理竞争。
2. 加强施工监管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强调对施工过程的监管。
施工单位应符合相关标准,合法使用施工材料,确保施工过程安全、环保、高质量。
相关部门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建立建筑市场黑名单制度,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处罚,提高行业自律性。
3. 加强资金保障建筑市场存在一定的诚信问题,部分企业经营不规范,资金使用不当。
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要求建立建设工程资金监管制度,规范企业的资金使用,防止挪用、滥用和截留建筑工程资金,确保建筑项目顺利进行。
四、影响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实施将对建筑市场产生深远影响:1. 规范市场秩序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实施将使市场更加规范、透明。
合规企业将能够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提高建筑质量和施工效率。
同时,市场不合规行为将受到约束,促使企业依法经营,增强市场竞争力。
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实施意见
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和《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认识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公平公正市场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打击和遏制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以包代管、不诚信履约、恶意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为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打下坚实的基础,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总体目标通过务实的作风、扎实的举措强化建筑市场行为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重拳整治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不诚信履约等违法违规行为,着力强化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履职履责意识,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全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打击低价抢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用工管理,大力推行实名制,加大拖欠行为的预防预控,构建清欠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健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健全建筑市场管理网络,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与清出机制,形成诚信受奖、失信受罚的氛围,为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保障。
三、工作思路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为契机,着力深化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强力打击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不诚信履约等违法违规行为;以“诚信备案”、“合同备案”、双清过程控制”、“项目工资保障金”等为抓手,加强市场监管力度,确保违法违规行为得到遏制;以综合执法检查、飞行检查和差别化监管为手段,消除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以加强“两场”联动监管为突破口,强化相关责任主体、责任人员市场行为意识,提高到岗率和履责能力水平;以开展相关责任主体及人员信用考核为措施,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完善市场准入与清出机制。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建筑市场进行管理和监管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行业标准等一系列规定,旨在保障建筑市场的正常运行,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具体的建筑市场管理规定会因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1. 建筑市场准入规定:规定不同类型的建筑企业的准入条件、登记备案要求等。
2. 建筑市场价格管理规定:规定建筑工程合同的签订、支付、结算等环节的价格管理要求,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3. 建筑市场竞争管理规定:规范建筑企业之间的竞争行为,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4.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建立建筑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监管企业信用等级,对信用不良的企业进行限制和处罚。
5. 建筑市场安全管理规定: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保障施工人员和公众的安全。
6. 建筑市场质量管理规定:建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规定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和验收流程,提高建筑工程质量。
7. 建筑市场监管机构职责规定:明确建筑市场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推动市场监管工作的正常运行。
8. 建筑市场投诉处理规定:规定建筑市场投诉处理的程序和要求,保障消费者权益。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实际管理规定还会根据各地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三篇)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是指对建筑市场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具体的规定可以在政府的建筑市场管理机构或相关部门发布的文件中找到。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建筑市场管理规定:1. 建筑行业准入规定:规定建筑企业准入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从业人员资质、技术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2. 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规定建筑工程招投标程序和要求,包括公开招标、资格预审、投标保证金、评标标准等方面的规定。
3. 建筑施工管理规定:规定建筑施工的管理要求,包括施工许可证、施工人员安全培训、施工合同、施工过程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4.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规定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监督要求、质量检测方法等方面的规定。
5.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定:规定对违法建筑企业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执照、列入失信名单等方面的规定。
6. 建筑市场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规定:规定建筑市场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包括执法、处罚、调查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具体的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当地的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二)是指针对建筑行业所制定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建筑市场管理规定:1. 建筑市场准入规定:规定建筑企业的准入条件和程序,以确保只有具备一定实力和条件的企业才能进入建筑市场从事相关业务。
2. 建筑市场竞争规定:规定建筑市场竞争行为的合法性和限制,包括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竞争者的合法权益等。
3. 建筑市场价格管理规定:规定建筑工程的价格管理办法,包括定价原则、定价方式和调整机制等,以保证建筑市场价格合理、公平、透明。
4. 建筑市场质量监督规定: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相关要求和程序,包括建设单位、承建企业和监理单位的责任义务,以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5. 建筑市场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管理要求,包括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操作安全等,以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性。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抓好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清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性、紧迫性,明确目标,突出重点1、近几年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察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持续开展了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使建筑市场秩序有了一定好转,建筑市场开始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
但是,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有些方面的问题还相当严重。
建筑市场秩序的混乱,不仅严重危害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影响投资效益的发挥,而且腐蚀了干部队伍,败坏了社会风气。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从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高度,深刻认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政治责任心和紧迫感,把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作为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工作来抓紧抓好。
2、要通过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制度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努力解决一些危害性大、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制意识明显增强;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和恶性压价等问题得到有效整治;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状况得到基本扭转;违法设置建筑市场障碍的地区封锁问题得到基本解决;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得到清查,有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受到严惩。
从2001年起,所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范围内的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部实行招标,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部实行公开招标,经依法批准的勘察、设计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可以组织概念设计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不得排斥或限制符合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投标;必须报送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一律不得使用;必须监理的工程项目,全部选用符合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实行监理;必须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全部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必须进行政府质量、安全监督的工程项目,全部实行质量、安全监督;必须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全部实施竣工验收备案。
建筑市场监管制度
建筑市场监管制度建筑市场监管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的规范和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市场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二、资质管理1.从事建筑活动的各方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并在其资质和资格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立和完善资质管理制度,实行资质分类管理,明确各类企业的资质范围和业务承接规定。
3.对企业资质实行定期审核制度,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应当撤销其资质。
4.对企业资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方便社会监督。
三、工程项目管理1.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2.严格控制工程项目投资,合理确定工程造价,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3.加强工程进度管理,确保工程按时完工。
4.严格工程质量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期要求。
四、安全生产管理1.建筑活动各方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建设单位应当为工程项目提供安全生产条件,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
3.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和管理。
4.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5.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项目,应当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应当追究责任。
五、质量管理1.建筑活动各方主体应当遵守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2.建设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工程质量要求,择优选择承包单位,不得以低价中标为条件降低工程质量。
3.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期要求。
4.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弄虚作假。
5.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项目,应当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应当追究责任。
六、环境保护管理1.建筑活动各方主体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积极推行绿色建筑和环保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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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规范我市建筑市场
摘要:针对我市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建筑市场规范化管理的建议、设想
关键词:建筑市场;建设程序;市场秩序;制度;规范
引言:随着我市经济的稳步增长,基本建设投资规模的扩大,建筑市场充满了生机和活力。
建筑业作为我市的一个重要产业,顺应了城市的发展态势,保持了产业的持续增长。
如何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已成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目前我市正处于建设高峰期,不仅建设规模大,工程建设的复杂程度也远远超过以往,建筑市场发育尚不完善,市场主体的信誉观念和履约意识还较为薄弱,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还未得到根除,致使建筑市场的风险因素大大增加,制约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如何使建筑市场规范化管理工作取得进展,笔者认为坚持以市场为导向,调整建筑结构,进行资源优化配置。
紧紧围绕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才能推动我市城市建设的全面、可持续、协调发展。
一、依法行政,加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
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结合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及新的勘察设计、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出台,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特别是规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行为。
从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的动态管理入手,强
化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探索建立覆盖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综合监管体系。
1、从严规范执法行为。
从办理各项基本建设手续开始,依法严格办事程序,该办的一定要办,不该办的一定不能办,杜绝问题进入市场。
办理各项手续规范到位、尽职尽责,为市场各方主体做好榜样。
2、加强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
在工程项目投标前,企业所具备的资质、拟派建造师资格以及拖欠民工工资等情况是市场准入审查的首要条件,凡不符合条件者,不得准入,不得参加投标活动。
3、建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制度。
与各相关单位建立诚信行为信息联系网,通过对工程报建、招投标、施工许可管理、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合同履约、拖欠工程款、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等市场行为的监督,及时采集并向社会披露市场各方主体诚信情况,实现失信企业“一地处罚、处处受制”的社会监控环境,推动市场各方主体规范自身行为,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状态。
4、突出监管重点,改革监管方式。
将有限的资源整合并充实到国有资产投资项目。
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两场”联动管理,实现动态化、全过程监管。
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建立建筑市场常规性巡查制度,将监管重点集中于市场混乱的重要环节和信用记录不良的工程、企业和个人。
进一步落实总承包单位及建造师的责任,加大执法检查和信用监管的力度,以工程项目为主线,贯穿施工图
审查、施工招投标、施工许可、报建直至竣工验收备案整个项目管理过程,形成建筑市场闭合管理,有效治理隐性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
二、发挥有形建筑市场作用,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努力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
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为目标,不断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监管力度,提高工作质量,探索科学合理的资格预审和评标办法,不断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功能。
为确保每一个招标项目都能按照有形建筑市场运作程序进行,在招投标管理工作中:
1、加强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的审查。
严格审查招标人是否存在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相关条款,确保所有具备相应资格的投标人都能平等地参与投标,努力营造公平的有形建筑市场竞争环境。
2、严格执行专家评标、业主定标制。
对政府投资项目,专门建立业主专家库(由政府各相关部门组成,即发改委、审计、财政、监察等),招标人代表只推荐1人,其余业主从业主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业主评委不能超过评委总数的1/3。
这样做,一方面让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参与评标,加强了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招标人倾向性评分的概率,从而提高评标、定标工作的客观、公正。
3、建立项目管理人员人力资源管理库。
在招投标环节,投标单
位项目管理人员与本企业人力资源库结合起来,严格审查其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组成,中标后将其该项目管理人员全部锁死,不具备条件的一律不予参加新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4、进一步加大对评标专家的培训和相关政策的宣贯。
继续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吸纳更多业务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高、职业道德良好的专家参与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的评标工作,不断完善专家库建设。
5、建立招投标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制度。
总结受理的各类投诉,一是要重视投诉,二是对投诉要认真依法处理。
特别是对废标的处理要慎重,要有法律依据、严格依法办事。
对投诉的案件,要作一些典型案例分析,投诉中也暴露出招投标各环节中的一些问题,通过典型案件的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及时依法纠正和查处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过程监督和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重,维护招投标活动秩序。
三、加强制度建设,抓好长效管理,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1、建章立制、从源治本。
为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确保我市建筑业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逐步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工程量清单计价。
目前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已在我市全面推广,对投标人和施工单位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
由于业主履约意识淡薄,行为不规范,规避监督,违反建设程序的现象还存在,实行工
程款支付担保,一方面规范业主工程款支付行为,另一方面预防和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一方面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规范市场计价行为;另一方面有利于控制建设项目投资,合理利用资源。
2、巩固清欠成果,遏制新欠发生。
一是严格建设项目审批和市场监管,将工程监管职能前移,变事后控制为事前监督。
对建设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颁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行为,依法从严处罚。
二是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从源头上治理整顿拖欠行为。
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及要求的文件,针对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不及时进行竣工结算,恶意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的行为做出不予进行竣工验收,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不得进行新项目招标活动的处理。
针对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视情节给予作出限制招投标、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直至清出建筑市场的处罚。
三是加大清欠工作的调查统计力度。
建立工程款的双向统计,向施工单位和业主两方面调查并掌握工程款支付情况,同时与相关单位和部门深入到建设单位及施工现场采取走访、调研,并与项目经理座谈等多种方式调查、核实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情况,切实有效地防止拖欠现象的发生。
3、继续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加强监督力度。
建立建设领域劳务用工调查统计周报制度,加强与各施工企业的纵向联系,及时了解
劳务工使用情况。
在农民工返乡期间,会同劳动保障局对施工企业发放农民工工资及农民工返乡工作进行调查、了解,及时、准确掌握有关情况,切实加强监督力度。
同时在农民工返城期间,继续做好农民工统计调查,及时了解企业劳务用工情况。
4、加强建筑市场宣传工作,完善建筑市场监督通报制度。
为确保建设领域信息畅通,反馈及时,定期出版下发建筑市场监督管理通报,将建设领域的工作动态及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良好行为、不良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
作者简介:
张燕(1973-),女,工程师,研究方向:工程管理、招投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