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店人员治安案件处理标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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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青岛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青岛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馆业依法经营和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预防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山东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宾馆、旅店、饭店、招待所以及其他以疗养院、度假村、酒店式公寓、洗浴场所等形式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 (以下统称旅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青岛市公安局是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区、市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监督、指导公安派出所实施对辖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

公安派出所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辖区旅馆业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

旅游、卫生、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业进行治安管理的职责:(一)对申请开办旅馆的,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二)对旅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指导旅馆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三)指导旅馆作好重点岗位工作人员治安业务培训;(四)依法查处旅馆内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旅馆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二)落实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定期组织演练;(三)组织或委托公安机关认可的培训机构对重要岗位工作人员进行治安业务技能培训,使之达到公安机关要求;(四)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公务;(五)按照公安机关要求通过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传输旅客住宿登记信息;(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开业审批第六条申请开办旅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二)旅馆的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符合建筑和消防安全规定;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利用地下空间开办旅馆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三)门、窗牢固,并配有必要的、符合安全要求的防盗、防火设施;相邻客房之间的阳台不应连通;(四)客房区为独立区域,与旅馆内的娱乐、商业等附属服务设施分隔,并有单独通道;(五)单独设置与旅馆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安全要求的旅客财物保管室和贵重物品寄存柜;(六)在通道、出入口等公共区域配备无盲区、二十四小时有专人职守的闭路视频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定,视频资料应保存15日以上;(七)具备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施与设备;(八)安装经市级公安机关招标认可的居民身份证阅读识别设备;(九)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不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

不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

不适⽤调解的治安案件⼀些治安案件闹到警察局后,当地的公安机关⼯作⼈员都会积极的进⾏调解,让当事⼈双⽅可以好好的和解,避免再发⽣争端。

但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是适合调解的,下⾯店铺⼩编为你介绍不适⽤调解的治安案件。

违反治安管理⾏为有下列情形之⼀的,不适⽤治安调解:(⼀)雇凶伤害他⼈的;(⼆)结伙⽃殴的;(三)寻衅滋事的;(四)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为的;(五)当事⼈在治安调解过程中⼜挑起事端的;(六)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

适⽤调解的治安案件范围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的治安案件的前提条件是,引发违反治安管理⾏为的原因必须是民间纠纷。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殴或者损毁他⼈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的治安案件必须属于法定范围。

即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殴或者损毁他⼈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为,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对其他治安案件不得调解处理。

这⼀条件⼜包含三个要点:⾸先,引发违反治安管理⾏为的原因必须是民间纠纷。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因家庭、邻⾥、婚姻、继承、扶养、礼仪、财产等民间关系引起的权益争执。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为,不适⽤调解。

其次,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的范围仅限于打架⽃殴或者损毁他⼈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为《公安机关办理⾏政案件程序规定》第⼀百五⼗⼆条第⼀款作了明确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扰他⼈正常⽣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亲友、邻⾥、同事、在校学⽣之间因琐事发⽣纠纷引起的;(⼆)⾏为⼈的侵害⾏为系由被侵害⼈事前的过错⾏为引起的;(三)其他适⽤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盾的。

青岛市旅馆治安管理细则

青岛市旅馆治安管理细则

青岛市旅馆治安管理细则【发文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公布日期】1991.08.30【实施日期】1991.10.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青岛市旅馆治安管理细则(1991年8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发布)第一条为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内用于常年或季节性接待中外旅客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酒店、旅社、招待所、疗养院、渡假村、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的治安管理,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青岛市公安局是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区(市)公安机关依照本细则规定,负责辖区内旅馆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业进行治安管理的职责:(一)审核申请开业旅馆的安全条件,核发有关证书并进行年度审核;(二)指导、协助旅馆建立保卫机构和群众性治保组织;(三)指导、督促旅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四)对旅馆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治安业务培训;(五)依法对旅馆住宿人员的情况进行检查;(六)查处旅馆内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

第五条申请开办旅馆必须具备下列安全条件:(一)旅馆建筑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标准;(二)消防设备符合防火规范,通道和出入口畅通;(三)与居民住宅或企业、事业单位用同一幢楼房的,应有独立的门户和通道;(四)门、窗牢固并配有保险锁,可爬越的客房门、窗须有防盗装置;(五)单独设置行李房和贵重物品寄存柜;(六)服务台须设在便于安全管理的位置。

利用人防工程开设的旅馆,除应具备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具备两个以上的出入口良好的通风、防潮条件。

第六条单位申请开办旅馆须持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和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所在区(市)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申请开办个体旅馆的,须持房屋产权单位和个人的有关证明、同一院落或单元邻居签名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书,经所在区(市)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宾馆外来人员管理规定

宾馆外来人员管理规定

宾馆外来人员管理规定宾馆外来人员管理规定(一)、保安权限1. 对治安、刑事案件等现行违法犯罪人员,有权制止并报告保安部经理,但无拘留、关押、没收财产及罚款的权力。

2. 发生在酒店服务区域内的刑事、治安案件,有权保护现场、保护证据,维护现场秩序以及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但无现场勘查的权力。

3.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酒店的规章制度、规定,劝阻或制止未经许可的进入酒店服务区域内的人员、车辆。

4. 出入酒店服务区域内的人员、车辆及其所携带、装载的物品,按照公司的制度、规定进行验证、验物,但无人身检查权。

5. 酒店服务区域内进行安全防范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6. 值勤中遇有违法犯罪人员不服制止,甚至行凶报复的,可采取正当防卫,但不得波及无辜人员或防卫过当。

7. 对客人、酒店员工进行法制宣传,做好“四防”工作(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事故),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发现隐患漏洞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协助客人、各部门及时整改。

8. 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的可疑人员有权进行盘查、监视,并报告保安部及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9.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有权劝阻、制止和批评教育,但没有对其处罚的权力。

10. 对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制止,但无处罚、裁决的权力。

无权受理或处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和劳动争议。

11. 对有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可以监视,并向保安部报告,但无侦查、扣押、搜查的权力。

(二)、保安八不准1. 不准超越法定职权从事搜查他人住所、罚款、没收财物、扣押他人证件或财务等行为;2. 不准故意刁难他人、辱骂他人,侮辱他人人格,侵犯他人人身权利;3. 不准殴打他人或教唆殴打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4. 不准为违法犯罪活动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5. 不准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6. 不准私自为他人提供有偿服务;7. 不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8. 不准私藏、持有和使用警械及杀伤性武器。

(三)、酒店员工的治安管理制度1. 酒店员工均需自觉地服从保安人员,按照规定实施地各项治安消防管理;均应严格遵守“员工守则”,接受保安人员的劝阻和指正。

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考试(习题卷16)

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考试(习题卷16)

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考试(习题卷16)说明:答案和解析在试卷最后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36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用亲情、友情加法律手段对纠纷当事人进行攻心疏导,感化调处群众纠纷属于纠纷化解方法中的( )。

A)换位思考法B)逆向思维法C)亲情疏导法D)冷却降温法2.[单选题]关于行政处罚的委托与限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受委托的组织应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B)在委托范围内,受委托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C)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无需委托的行政机关负责D)受委托的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3.[单选题]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 )有关规定执行A)《行政强制法》B)《国家赔偿法》C)《治安管理处罚法》D)《刑法》4.[单选题]某县公安局为了加强对辖下农村社会治安的管理,决定委托无公安派出所的甲乡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甲乡人民政府应当以( )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A)县人民政府B)县公安局C)甲乡人民政府D)县政府法制办公室5.[单选题]关于规章的权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较大市的政府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范围内对行政处罚作出具体规定B)规章可以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C)规章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执照外的行政处罚D)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6.[单选题]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以下哪种行政处罚A)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身罚B)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C)警告D)没收违法所得7.[单选题]某省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决定由土地管理局统一行使数个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权。

根据《行政处罚A)环保局的罚款权B)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权C)交管局的罚款权D)工商局的吊销营业执照权8.[单选题]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构成()。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ppt课件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ppt课件

1、规定询问违法嫌疑人应当在公安机关办案场 所进行;
2、询问查证期间应保证违法嫌疑人的饮食和必 要的休息时间,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3、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其他监 护人到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法到场的,也可以 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 组织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到场,并将情况记录 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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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与送达
❖ 1、关于期间的计算(第32条)
❖ (1)将不包括路途上时间的期间明确为“法律文 书送达的期间”
❖ (2)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计算的例外(不得因节假日
延长)
❖ 2、根据基层公安执法实践的需要,完善了留置送 达的程序(拒收录音录像、附卷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事
由和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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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完善鉴定制度
一是规范了鉴定聘请环节。 二是对检材保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是统一精神病鉴定机构。 四是明确了吸毒检测和酒精含量检测的程序。 (强制检测) 五是进一步明确了鉴定意见告知和重新鉴定的有 关规定。 六是明确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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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完善辩认程序
❖ 1、明确辨认由二名以上办案人民警察主持。 ❖ 2、增加一名辨认人对多名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
(警号××××××)强行提取尿液过程。民警张×× 告知王××,因 王 ××拒绝接受吸毒检测,依据《禁毒法》第××条规定对其依法进行 强制检测,王××可以依法提复议诉讼。


❖ 办案民警 张×× 李×× ❖ 当事人 王×× ❖ 20××年××月××日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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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询问程序
❖ 事由和目的 及时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酒店治安管理规定

酒店治安管理规定

酒店治安管理要求一、治安管理要优质服务相结合, 酒店保安治安定理, 既要参考国外和港澳地域优异酒店管理经验, 又要利用国家管理措施, 既要照料国际通例, 又不能违反中国治客观存在管理特殊情况。

二、入住登记管理以及客房治安管理。

1、前厅接待部有专员负责接待客人入住登记工作, 天天二十四小时值班。

2、凡在酒店入住外国籍客人, 华侨和港澳台同胞, 一律凭有效地护照回乡证, 身份证, 旅行证等有效证件登记入住。

3、“入住记录表”由客人填写, 后负责接待服务员验证后填写表内内容, 给房号钥匙。

4、没有证件或证件可疑旅客, 要问清楚情况和原因后, 可先安排入住, 并立刻汇报保安部转报公安机关处理。

5、客房楼层服务员关键任务是掌握客情, 做好服务, 保障安全。

6、房间服务员负责对刚入住客人, 凭总台接待处通知和门匙对号开房, 并记住产要姓名, 在登记本做好统计, 以备查阅。

7、进客房搞卫生要有专员负责, 正在搞卫生时应把工作车放在门口, 不得关门, 搞好卫生要关好门才能离开, 做好统计。

8、住客退房后, 当班服务员要第一时间进入房间进行安全检验, 发觉异常情况快速汇报总台处理或保安部。

9、楼层服务员值班时间, 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保持二十四小时有服务员, 如有异常情况, 快速通知保安部或总台。

三、对酒店施工人员要求1、外来施工单位人员施工前必需到保安部办理手续, 并接收安全教育后方可施工。

2、施工人员一律佩带临时出入证进出酒店, 进出人员要自觉接收保安人员检验, 出入物品一律凭部门责任人签发通行证放行, 凡有证不戴, 无证进店, 使用时期证件, 用她人证件者均可属违反酒店管理要求行为。

3、施工人员严格实施酒店相关要求和施工要求, 按指定路线行走和活动。

未凡酒店职员均需自觉地服务从保安人员根据酒店要求实施各项治安管理, 并提供合作。

4、经同意不可行走大门, 不得私自进入客房区。

5、施工人员要注意仪表仪容, 不得赤脚, 不准穿背心、拖鞋进店。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_办法_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_办法_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旅店业管理办法。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最新旅店业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一第一条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维护旅馆、旅客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酒店、大厦、山庄、会所、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度假等经营场所(以下统称旅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卫生、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旅馆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利用地下空间开办旅馆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四)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四平方米。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标明房间号、服务台、安全和消防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的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四)旅馆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作出书面决定;对外承诺的时限少于七个工作日的,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许可的书面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2019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

2019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

旅馆业治安管理责任书为加强对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制,旅馆业的法人代表或经营者为单位的治安责任人。

治安责任人应积极履行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稳定、确保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现由____________派出所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订立如下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1、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2、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

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照规定项目如实登记。

3、严格旅馆信息采集报送制度,旅馆信息系统装机率、住宿登记率、验证率达100%,旅馆单位每天向公安机关传输信息不少于1次。

4、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

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5、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6、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7、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馆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8、旅馆业实行访客登记制度。

9、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的人员和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10、旅馆单位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各项规定。

二、奖惩办法1、旅馆业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模范执行上述规定、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责任期限本责任书有效期为____年,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

旅馆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

旅馆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

专业法律、法规知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 四条、五十六、七十四条
在机关大会上,魏书记要求,全体机 关同志 要争做 “五型 ”干部 ,年轻 同志更 要积极 努力, 要深刻 领会并 努力践 行“五 型”干 部各项 标准。
使用最多最常见的
•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 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 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 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 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 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 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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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 •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 •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 •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
在机关大会上,魏书记要求,全体机 关同志 要争做 “五型 ”干部 ,年轻 同志更 要积极 努力, 要深刻 领会并 努力践 行“五 型”干 部各项 标准。
行政处罚法中
•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优秀模板3套)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优秀模板3套)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优秀模板3套)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馆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保障旅馆经营者、从业人员和旅客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合法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饭店、旅馆、公寓式酒店、客栈、招待所、洗浴场所、农家乐、牧家乐、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

第三条国家依法征收农家乐、牧家乐、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所占农村集体土地时,按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旅馆业的治安管理,旅游、工商等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六条旅馆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治安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旅馆治安管理内部责任制度,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旅馆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指导和规范旅馆经营者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强腐蚀性等危险物件的厂(库)的间距符合国家规定;(二)利用地下空间开办的旅馆,通风、照明和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并有两个以上宽敞、通畅的出入口。

第八条开办旅馆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材料包括:(一)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分征明;(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三)已安装符合要求的安全监控设备设施、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材料;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还要提供已安装由公安部颁发销售许可证的安全管理系统的相关材料;(四)经营场所(地)的权属证明或租借使用证明;(五)旅馆方位图及标明内部房间号、服务台、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况的平面图;(六)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七)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行政案件受理问题上,标准的多中心主义将导致选择性司法,进而危及整个行政法律秩序的稳定。

基于法治主义的立场和目标,行政案件受理应坚持法律标准。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欢迎阅读!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第三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五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第八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管辖第九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旅馆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

旅馆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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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 • • • • • • • •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 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程序性规定
• ♥《公安机关办理
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第六十 一条——第六十 四条
程序规定
• • •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 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 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 可以当场检查。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进行日 常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不适用前款规定。 检查公民住所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但是,有证据表明 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 (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 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立即检查。 第六十二条 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不得以 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性病检查,应当由医生进行。 第六十三条 检查场所或者物品时,应当注意避免对被检查物品造成不必要 的损坏。 检查场所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第六十四条 检查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人或 者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检查 笔录中注明。

安庆市公安机关部分治安案件查处标准

安庆市公安机关部分治安案件查处标准

安庆市公安机关部分治安案件查处标准(试行)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正确实施,规范治安案件的查处,避免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滥用处罚权和量罚失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安徽省公安机关部分治安案件查处标准(试行)》,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查处标准。

第二条本查处标准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调查并对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的准则。

对达到本查处标准的,违法行为人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不予处罚情形的,或者符合调解条件的,依据法律规定处理;对尚未达到本查处标准的,公安机关在受理后,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情节特别轻微”不予处罚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人故意干扰和破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使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适用“情节较重”处罚的情形:(一)多次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不听劝阻的;(二)故意损毁、哄抢办公用具、文件资料、档案材料或者其他物品,不听劝阻的;(三)围堵、封闭单位主要出入通道,阻碍人员、车辆出入,造成较长时间堵塞的;强行切断电源、水源、通讯线路的;(四)占据单位工作场所时间3个小时以上,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的;(五)故意将老、弱、病、残、幼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丢弃在单位,不听劝阻的;(六)扰乱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三条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秩序的;(七)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

(八)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第四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人故意干扰和破坏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等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一定后果的。

适用“情节较重”处罚的情形:(一)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二)以威胁、谩骂等手段阻碍有关人员履行维护公共场所秩序职责的;(三)以跳楼、跳河、自焚等自杀、自残方式相威胁,制造社会影响的;(四)造成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损毁等后果的;(五)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六)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辽宁省公安厅《治安案件受案标准》

辽宁省公安厅《治安案件受案标准》

1.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1-3] (条例及释义)2.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九)侮辱案(第42条第二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二项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构成本违法行为。

本违法行为类似“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行为,即构成违法,可以受案。

(十五)殴打他人案、故意伤害案(第43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殴打他人或以其他方式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人构成本违法行为。

本违法行为类似“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即构成违法,可以受案。

(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第40条第三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三项的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本违法行为。

本违法行为类似“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即构成违法,可以受案。

辽宁省公安厅《治安案件受案标准》(一)文章来源:互联网发布者:包头律师发布时间:2013-8-1 23:20:22 阅读:2591次【编者按】:本文系包头律师网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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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扰乱公共秩序类案件的受案标准(一)扰乱单位秩序案(第23条第1款第一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一项的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当受案。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15-04-17【生效日期】2015-04-1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07年12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等十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和从事特种行业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一)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停车场等交通运输场所;(二)歌舞厅、游艺室、棋牌室、影剧院、体育场(馆)、滑雪场等经营性文娱、体育健身场所;(三)公园、游乐场、展览馆、旅游景区(点)等风景游览场所;(四)商店、市场等商品交易场所;(五)网吧、信息港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六)饭店、酒吧、咖啡厅、茶馆、洗浴、按摩、美容美发、信息中介等服务场所;(七)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的需要按照公共场所管理的其他场所。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的特种行业是指:(一)旅馆业;(二)公章刻制业;(三)典当业;(四)开锁业;(五)旧移动电话交易业;(六)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七)废旧金属收购业;(八)机动车维修业;(九)信托寄卖业。

第五条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坚持管理和服务、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公安机关是本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平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标准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平安,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

第三条治安管理处分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治安管理处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分,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那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责任。

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分。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十条治安管理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撤消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派出所治安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派出所治安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派出所治安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派出所治安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本规范旨在进一步加强基层派出所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夯实全市治安管理工作的基础。

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特制定本规范。

派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共场所、特种行业和枪爆危化品管理、治安查处、热点整治、校园警务、犬只管理、辖区保安队伍管理、水上治安管理等九个方面。

本规范适用于全市各行政派出所。

第二章公共场所管理公共场所的分类包括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服务场所、公共体育场所和其他公共场所。

管理工作目标是确保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服务场所不发生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公共场所内没有公开的卖淫嫖娼、色情表演活动、聚众赌博和吸食贩卖毒品的现象;公共场所备案登记率达到100%。

为实现管理工作目标,派出所应全面掌握辖区内公共场所的情况,并对所有公共场所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率要达到100%。

同时,建立派出所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场所管理的责任人,以及工作任务、措施和纪律。

经常组织开展对公共场所的治安检查,对重点场所的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

对治安秩序混乱或存在治安隐患的场所,要及时提出警告和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

对申请开办公共娱乐场所的,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提出初审意见。

对无证经营的公共场所应将情况通报给有关部门。

要求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身份证、暂住证和上岗证。

场所内的包厢和包间必须保持适当的亮度,不得设置可调灯光,应该安装透明的门窗以展现室内整体环境,并且不得有内锁装置或封闭式套间。

在营业时,场所内不得超过规定的人数,并且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标准。

同时,要检查场所内是否存在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淫亵色情、有偿陪侍等违法犯罪活动。

场所必须符合《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包括消防设施的设置。

售票处、财务室、机房、配电室、库房、贵重物品储藏室和物品寄存处等区域必须按规定配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电子游戏场所不得设置赌博机,并且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物质奖励。

第一讲 治安案件查处概述

第一讲 治安案件查处概述

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其他有关
治安管理法律法规,通过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受理、调查取证后,对行为人予以治安处罚的
法律过程。
治安案件是一种法律事实,治安案件查处则是
一种法律过程。
《治安案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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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个扒窃案为例,呈现治安案件查处过程
《治安案件查处》
一元:将公共处罚的权力仅赋予公共机构 中的司法部门。 多数国家的公共处罚结构是一元体系: 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统归为犯罪: 犯罪有重罪、轻罪和违警罪之分:
《治安案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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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元: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分享公共处 罚权 我国的实践: 刑事违法性的行为分为犯罪行为和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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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 (1)中国的国情; (2)我国的司法传统;
《治安案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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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索引
第一讲 治安案件查处概述
一、治安案件的涵义 二、治安案件查处的基本原则
PART ONE PART TWO
《治安案件查处》
法律救济
二、治安案件查处的基本原则
【案例1】据《南方都市报》报道,2014年9
月7日上午10时左右,一名20岁左右的年轻人在
番禺石碁镇沙涌村保境路路口张贴小广告时被值
班治安员和社区民警抓获。为了“惩戒”他,治
安员和社区民警用小广告贴满此人的头部,并在
其身上贴出带有侮辱性的图案后拉到街口示众长
达一个小时。
《治安案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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