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
采购评审工作流程

采购评审工作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采购评审工作流程一、准备工作阶段。
在开展采购评审工作之前,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了规范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明确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范围和原则本实施细则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
非招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效益优先的原则,确保采购过程透明、合法、合规。
二、加强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监管湖南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监管工作,加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审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规范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具体操作流程1、确定采购方式: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需求和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合适的采购方式。
2、编制采购文件: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文件,明确采购要求和供应商资格条件等。
3、发布采购信息: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包括采购文件、评审专家名单等。
4、评审供应商:评审专家应当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评审,提出候选供应商名单。
5、确定供应商:采购人应当根据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确定最终供应商。
6、签订合同: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根据采购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强化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风险控制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非招标采购行为,防范腐败和浪费行为。
2、加强评审专家管理:评审专家的选择和管理应当严格遵循相关规定,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
3、严格控制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确保采购过程透明、合法、合规。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度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征集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度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征集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8.13•【字号】•【施行日期】2024.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度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征集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为进一步丰富政府采购专家库人才,根据2023年《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度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征集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现将长沙市2024年度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征集入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选聘专家报名时间:8月16日-9月16日续聘专家信息更新校验时间:8月16日-9月16日选续聘专家考试时间:10月10日-10月23日每天开设三场考试:9:30-11:00、15:00-16:30、19:00-20:30二、申请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一)选聘专家1.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3.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申报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4.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要求,熟知申请评审专业技术及相关市场情况;5.年龄不超过68周岁,身体健康,能够独立承担评审工作;6.熟悉计算机操作,能够独立使用计算机完成评审工作;7.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情形;8.未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9.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第3项规定“工作满8年”的条件,取得博士学位或者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可以放宽到4年,取得硕士学位或者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可以放宽到6年;第5项规定“年龄不超过68周岁”的条件可以放宽到“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12.28•【字号】川财采〔2012〕54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川财采〔2012〕54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各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质量,保障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12年12月28日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质量,保障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四川省各级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审委员会组建、评审、评审现场管理以及质疑投诉评审复议等行为,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评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下称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包括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和单一来源采购评审小组,下同)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进行审查、评价的过程。
第四条政府采购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依法独立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影响。
采购人成立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下称采购执行机构)应当提供保障评审委员会独立评审的条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评审委员会的组建、评审、评审现场管理和质疑评审复议等相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与评审委员会的组建、评审、评审现场管理和质疑投诉评审复议有关的监督职责。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购〔2018〕5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购〔2018〕5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加强对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执业行为,提高评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2018年4月4日
——结束——。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为了加强全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6号)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附件:湖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依据《政府采购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市(州)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条考核内容。
包括:基础工作、规范管理、规模与效益、信息统计、宣传和调研以及工作特色和亮点六个方面,其中前五个方面实行百分制标准计分考核,工作特色和亮点为综合加分因素,合并计入综合考核评分。
(一)基础工作(20分)1、机构和队伍建设。
是否设立专门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与采购职能是否彻底分离;是否配备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相适应的专职人员;监管机构人员是否实行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工作人员是否经培训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
2、专家库建设。
是否建立了评审专家库;是否制定了评审专家管理和抽取的相关制度;对申报的专家材料审核、登记工作是否严谨、规范;是否建立了评审专家反馈机制,反馈信息记录是否完整,评审专家库门类设置和人数是否适应工作需要。
采购中心开标评标操作规程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采购中心开标评标操作规程为规范组织开标、评标工作程序,确保组织开标、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标前预备会标前预备会于开标前一天,由中心相关部门主任主持(必要时中心主任主持),采购人代表及项目负责人参加。
主要就以下内容进行磋商:(一)向采购人通报采购项目的进展情况和拟定的开标、评标(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程序。
(二)确定采购单位出席开标大会和参加评标(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现场的领导和工作人员。
(三)确定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小组成员)人数构成,对专家的专业要求,抽取时间及地点,并遵循以下原则。
1、评标委员会(采购预算100万元以上的竞争性谈判小组)人数规定:一般项目5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专家4人(含经济专家1人)。
采购预算超过500万元的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由7人组成,采购人代表2名、专家5名(含经济专家1人)。
2、询价小组(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以下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小组成员)人数规定:一般项目3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专家2人。
3、为了确保评标(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按时开始,负责参与抽取专家的采购人代表必须准时到场。
4、如专家库内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需要时,经监管部门同意,采购人可以密封件的方式,提供三倍于所需专家人数的候选名单,在监管部门批准后,在开标当天,按专家抽取程序随机抽取。
5、对工程采购项目,如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文件(以下统称“采购文件”)中没有公布预算,采购人须在开标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加盖公章的预算(或最高支付价),由主持人在评标大会上宣布,便于专家评标(谈判、询价)时掌握。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本级财政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本级财政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2.23•【字号】长政办发〔2022〕 12 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本级财政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市本级财政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2月23日长沙市市本级财政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2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评审,是指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程类项目、费用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类项目、财政专项等进行评价与审查。
第三条财政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建立规范的公共财政管理制度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财政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是市本级政府财政评审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评审的业务由市财政评审中心(以下称财政评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根据工作需要,财政评审部门可以聘请专家或者依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参与财政评审工作。
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对属于评审范围的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应遵循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采购、先评审后支付、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原则。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4.05•【字号】•【施行日期】1999.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通知(1999年4月5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强化财政管理职能,节约财政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市人民政府决定,从1999年起,我市逐步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政府采购的范围和原则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为了履行其职能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在财政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下,以招投标为主要方式,采购物资或劳务服务的行为。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用于采购物资和劳务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主要包括:(一)基本建设项目及基建材料和设备的购置;(二)办公用品、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的购置;(三)生产性及消费性材料、设备的购置;(四)房屋、设备和车辆的维修改造和安装;(五)财产保险、办公及业务用房的租赁,会议、接待、印刷等大宗消费服务;(六)采购目录中明确的其他有关物资和服务。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各项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和以政府信誉或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及属政府所有或由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
政府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不受地区和行业的制约,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本地企业和本地产品。
政府采购按照先易后难,由点到面的步骤分步组织实施,统一采购项目以当年颁布的采购目录为准。
二、关于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一)政府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或其他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采购必须有至少三家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凡合同价值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及采购目录规定统一集中采购的其他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题库百分百满分

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题库百分百满分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题库百分百满分。
1.什么情况下应该向社会征求采购需求的意见。
A。
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B。
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的采购项目C。
无法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采购项目D。
政府负责建设的采购工程项目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7条规定,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A。
需要获得设区的市或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
B。
不需要获得设区的市或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也不需要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
C。
不需要获得设区的市或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但需要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
D。
需要获得设区的市或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但不需要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
3.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包括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如果只有两家供应商符合要求,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应该。
A。
继续进行B。
终止C。
重新组织招标D。
延期4.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除了按规定公开相关采购信息外,采购人还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在验收结束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验收结果。
A。
1B。
2C。
3D。
55.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31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个工作日。
5.在发布澄清公告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至少提前(C.15)天通知潜在供应商。
如果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不足上述时间,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7.中标或成交结果应在确定之日起(B.2)个工作日内公告,并公告(C.3)个工作日。
湖南:《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6月1日正式实施

疆
湖南: 《湖南省政府采购 1lIf 家管理办法》
6 JJ1 f=I_F式 实 施
湖南 肯财政 J丁lE式 印发通 ,2018年 6 JJ l I】
I 』I=实施 《湖 f柯竹政府采 购
家管 办法 》(以
下 简称 《办法 》).《办 法 >埘JJII强 湖J打宵政 时 采
48
f.. rJL竹财政厅发布 《父 丁 额 以下政府采蚴项 目 选择 采购 一』 n 通 知》(以下 简称 《通知 》),}IJJ确 采购 人组 织 实 施 政 府 采 购 限额 怀 准 以 F的项 口, 选 批 集巾采购的力 J. 提高政府 采lJ15J的竞争 儆 效
钳 r角 f i前 ,河 北 行政 腑 采购 额 标 准 以 卜的 采购项 ¨¨J‘逃抒批 集…I采购 、 议供货 、 } 商城 、 现货市 场 力‘』 采购一 为允分怵现 瘫争性 , “物何 所ff{” Ilf,. , 好地力‘他采蚴人 ,进 一步提高采蚴效 率和效 ,《通 知 》要求 ,采 人 组织 实施政 府采 蚴 额 准 以 卜的 采 01』J项 … f1f’ 选批 集 rI1采 购 方 =r ,次选 议供货 、 l 商城 、现货市场方
卅 活 动 的 管 ,规 范 评 审 々家 的执 、II,行 为 ,提 尚
幌 鞋和 效 率 J 仃 重要 的 崽 义
据 湖南 竹财政 相父 负责 人介 ,《办 法 》的…
n 年 , 行 _r多 次 论 证 会 .采纳 J 力‘ 【『{i 的
意 见 财政 的十ff关政 策卡H比 ,绀 湖南实 情 况 .
做 了部 分微 爿
《办法 》规定 ,采购人或 委托 的采 购代 f』【掬
综 合考虑采 顺 fl的特悱 ,合 确定项 ¨坪m所
湖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起颁布实施,下面是店铺整理的实施细则全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支持节能环保和两型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四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五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湖南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实施办法

湖南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规范我省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管理工作,促进集中采购机构依法实施集中采购任务,提高采购质量与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6号),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负责对同级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应依法接受、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监督考核工作。
第三条各级监察机关应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同时对财政部门的监督考核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条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应当做到“要求明确,事先通知,程序规范,考核公正”。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五条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内容包括:(一)执行法规情况。
集中采购机构是否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是否擅自制定政府采购政策,是否落实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自主创新产品和扶持中小企业等政策。
(二)政府采购范围。
是否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集中采购目录项目的采购,是否擅自提高采购预算标准,是否将采购人委托的采购项目擅自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政府采购方式。
是否依法采用法定的采购方式,是否擅自改变采购方式。
(四)政府采购程序。
是否依法公告采购信息并符合相关规定,采购文件的发放(发售)以及对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是否合法,开标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依法组织评标、谈判和询价,是否依法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和通知。
(五)政府采购文件。
是否存在资格条件的不合理性,是否存在技术条件的限制性和倾向性,是否擅自改变法定的评审方法,是否出现文字表述前后不一的问题,是否存在明显的差错,是否有因采购文件原因引起的有效质疑及投诉。
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26•【字号】湘政发[2001]32号•【施行日期】2001.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2001]3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政审批行为,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促进制度创新,根据国务院国发[2001]33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去年以来,我省对省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制度进行了改革,2000年12月,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省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0]28号),取消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对保留的审批项目进行了规范,部分市也进行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必须看到,当前行政审批管理中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政府一些部门的审批事项仍然过多、过细,特别是涉及企业、市场行为的审批事项还较多,没有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而一些属于宏观调控、社会事务管理等方面本应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却没有管好;还有一部分审批事项缺乏明确的标准、条件、时限及操作规程,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审批环节多、时间长、效率低,缺乏透明度,审批方式有待改进;上下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关系尚未完全理顺,省政府有关部门仍管了不少应由下级政府及部门管理的审批事项;有的审批事项重复审批、交叉审批;各有关部门普通重视审批、忽视监管等等。
政 府采购审查流程

政府采购审查流程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为了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和合法合规,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审查流程。
一、采购计划的提出与审批首先,采购单位根据自身的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提出采购计划。
这一计划应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预算金额、技术规格、服务要求等详细信息。
采购计划通常需要经过本单位内部的审批程序,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以确保采购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在审批过程中,需要对采购计划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包括是否符合单位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是否与现有资源相匹配,预算是否合理等。
如果采购计划涉及重大项目或者金额较大,可能还需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的审批。
二、采购方式的确定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金额和市场情况,确定合适的采购方式。
常见的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中最主要的方式,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大、通用性强、市场竞争充分的项目。
邀请招标则适用于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
竞争性谈判适用于采购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项目。
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或者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
询价适用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
在确定采购方式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采购文件的编制采购文件是采购活动的重要依据,包括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等。
采购文件应明确采购项目的需求、评审标准、合同条款等内容。
在编制采购文件时,需要做到内容完整、准确、清晰,避免出现模糊不清或者歧义的条款。
同时,采购文件中的评审标准应客观、公正、合理,不得存在倾向性或者歧视性条款。
27017988_浅析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采购程序

153浅析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采购程序□文/王亮【摘要】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具体程序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如何提高谈判和磋商效率,同时避免程序漏洞和质疑的发生,需要在制定采购文件时综合考虑。
本文重点围绕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程序展开分析。
【关键词】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自财政部颁布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磋商办法》)实施以来,竞争性谈判、竞争性措施在政府采购实践中的应用日趋广泛。
最近两年,中央及各省政府采购部门不断提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限额标准,2020年,多省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已提升至400万元。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已经成为政府采购领域采用较多的非招标采购方式。
但在项目实际操作中,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谈判(磋商)、推荐成交候选人的基本程序应如何认定,特别是符合性审查和谈判(磋商)孰先孰后在业界中出现了争议,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竞争性谈判和磋商的流程差异《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二)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湖南:明确政府采购等评审专家劳务费执行标准

标投标等18个方面的重点工作作出部署。
政府采购方面,要重点制定政府采购交易电子化管理办法,完善在线交易系统,实现采购、合同签署、支付等环节全流程电子化。
推动电子证照、信用信息在采购项目全生命周期中的共享运用。
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压实评审专家履职责任,完善监督评价机制,推进评审专家、代理机构互评,强化评价结果共享运用。
开展政府采购领域逾期签订合同、拖欠支付款项、设定不合理条件限制供应商等专项整治。
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扶持政策,提高中小企业参与度,促进各类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等。
招标投标方面,重点加快智慧监管平台建设,升级改造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公共服务系统和监督系统。
完善远程异地评标工作机制,推动川渝地区优质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完善施工、总承包、勘察设计等12类标准招标文件,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鼓励对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红名单”企业减免投标保证金。
开展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消除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等。
浙江修订招投标条例,扩大招标人定标自主权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修正并发布《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修正草案)〉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完善招投标监管体制。
结合浙江省监管体制基本情况,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的综合指导协调职责和对全省招投标一体化、数字化工作的牵头推进职能,删除了省发展改革委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具体监管职责。
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针对当前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评标委员会定标权过大等问题,明确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原则上不进行排序,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扩大招标人定标自主权。
全面推广电子招投标。
针对现行法规对电子招投标缺乏规定,明确要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原则上应当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并提出了全省一体化系统建设要求,并对电子招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的表现形式进行细化,完善执法依据。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办[2011]16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办[2011]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e9dc1d9a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becaa9c.png)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办〔2011〕16号)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为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行为的重要手段,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种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三)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四)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通过制定年度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计划确定年度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范围。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预算级次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原则上按照项目建设单位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上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实施,并参照财政部委托地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标准给予经费补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湘财购【2008】5号各市州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为指导我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范运行,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在制作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时体现相关内容。
附件:《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依法组成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按照采购方式的不同,分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
第四条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管理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客观原则。
依据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及有效书面澄清材料作出客观评价,不得改变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标准及中标条件,不得擅自增加、放宽或取消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
(二)公平原则。
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一视同仁对待所有供应商,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三)合法原则。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评审结果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自主创新、环保节能产品等。
(四)效益原则。
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应当坚持低价优先,体现物美价廉。
(五)回避原则。
评审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本项规定所称的有利害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评审专家三年内曾在投标供应商或制造商单位任职、兼职或者持有股份或担任顾问的;2、评审专家任职单位与采购代理机构为同一法人代表的;3、评审专家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投标供应商或制造商单位任职、兼职或者持有股份或担任顾问的;4、评审专家、其配偶或直系亲属与投标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的;5、有其他利益关系的。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的权利:(一)审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对投标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作出评价;(二)对投标文件不明确的地方提出询问,要求投标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对投标文件及其它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三)依据评审办法独立提交评审意见;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依据采购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四)有权检举干预评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的义务:(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委职业道德;(二)严格遵守客观、公平、公正、合法、效益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漏评审内容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四)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五)配合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和质疑;(六)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七)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评审工作纪律(一)所有参加评审的人员必须按通知的时间到达评标现场;(二)评审委员会成员应遵守本规程的要求,签署承诺书,并自觉遵守承诺;(三)评审期间不得擅自离开评审现场;不得与供应商单独接触;不得将评审资料带离评审现场;不得私下与外界通讯联系(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不得向任何人或单位泄露评审过程、中标(成交)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评审委员会成员发现自己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申请回避;(五)评审专家发现采购项目与本人专业不符或者曾经参加过本项目采购文件论证的,应当主动提出,并退出评审委员会;(六)采购人代表及评审委员会其他成员不得进行诱导性发言;不得相互串通影响评审结果。
(七)评审委员会成员之外的其他人员不得发表评审意见;(八)在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确定后,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修改自己的评审意见。
第九条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其依法进行处理:(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二)在知道自己为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审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三)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四)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本款所称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是指:1、不能合理说明评审原因,即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与评审委员的评价不相称;2、对供应商采取在同等条件(情况)下的不同对待,或在不同条件(情况)下的同等对待的评价方式;3、诱导其他评审委员。
(五)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的;(六)收受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七)泄露有关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它情况的。
第二章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评审程序第十一条资格性检查(一)检查的范围: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等。
资格审查的情况由采购代理机构整理并签字后,交评标委员会成员逐一核对审查,形成资格性检查评审意见。
评标委员会应在资格性检查评审意见上签名。
(二)具备投标资格的供应商满足3家或3家以上时,进入符合性检查阶段。
(多家供应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三)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1、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十二条符合性检查(一)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满足3家或3家以上时,进入下轮评标程序。
(二)符合性检查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非实质性响应:1、投标文件中技术要求达不到招标文件的带“★”的技术条款要求或国家强制性标准;2、合同工期或交货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或允许范围;3、投标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第十三条废标评议时,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第十四条澄清(一)当投标文件中出现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非实质性内容时,评标委员会应用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做出必要的澄清。
(二)澄清不包括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
(三)澄清的内容仅限于投标文件基本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着并不构成重大偏差的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不完整不会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也不会通过补正而使其投标变为响应投标。
澄清不得对原投标文件做实质性的修改,澄清不得影响投标文件的效力。
(四)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或重要技术条款(参数)未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的,评标委员会不得要求其进行澄清或补充。
(五)供应商的澄清应采用书面形式,由本项目授权的投标代表签字。
(六)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投标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七)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的,不需要供应商澄清,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五条比较与评价投标文件(一)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对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评审合格的最低报价。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三)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应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
评标时,应从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低报价开始进行评审。
2、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应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
(1)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自主创新因素、环保节能因素,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
(2)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3、采用性价比法时,应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供应商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自主创新因素、环保节能因素、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对商数(评标总得分)给予排名。
(四)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评标总得分计算汇总后,评标委员会不得重新打分。
否则,本次评标结果无效。
第十六条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一)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二)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三)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第十七条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等组成。
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认真核对评标记录,确认评审结果,并逐页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