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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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验收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 176-2007),结合山东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需进行除险加固的所有小型病险水库。
第三条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一般可分为分部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竣工验收前可以参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项验收(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档案等)和阶段验收(年度、主体工程等)。
分部工程验收为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为政府验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现场检查、参加验收活动、对验收工作计划与验收成果性文件进行备案等。
第五条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检查工程档案是否齐全,对工程做出全面评价;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及时移交工程;查验竣工决算及审计结论,检查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使用管理是否规范。
第六条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第七条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
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单元工程、分部工程等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八条竣工验收时必须要有质量评定意见
1、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进行质量评定。
2、必须有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第九条通过验收的加固工程,其验收结论为合格。不合格工程不得通过验收。
第十条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原则上由验收委员会协商确定。主任委员对有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有1/2以上的验收委员会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十一条验收委员会必须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若有保留意见应在验收鉴定
书中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十二条验收委员会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三条验收资料由项目法人负责统一制备。参建有关单位应按附录A的格式要求及时完成报告编写和资料查备工作,及时提交项目法人统一印制。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验收所需提供、备查资料详见附录B。
第十四条验收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概算,由项目法人列支
第十五条
第二章分部工程验收
第十五条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该分部工程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且质量全部合格。
第十六条分部工程验收由验收工作组负责,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或监理组织,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每个单位以不超过2人为宜。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单位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是:鉴定该分部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按现行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分部工程验收会一般工作程序:
1. 检查工程。
2.召开验收会议。
1)宣布验收会议程;
2)宣布验收工作组成员名单;
3)听取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汇报;
4)观看工程声像、文字资料;
5)协调处理有关问题,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签证”;
6)验收工作组成员在“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十九条分部工程验收的成果是“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附录C。鉴定书原件不少于4份,暂由项目法人保存,竣工验收前分送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等有关单位,并按要求存档。
第二十条分部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是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必须按竣工验收标准制备。
第三章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应在除险加固工程完工后,视加固工程项目情况运行一段时期,并应在完工后6个月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加固工程设计批复的全部内容。
2.竣工决算报告须经过有关部门审计。
3.加固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4.管理设施及附属设施符合有关规范及正常运行管理要求。
5. 必须有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6. 技术档案基本齐全完整。
第二十三条竣工验收工作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竣工验收工作由所
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竣工验收工作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竣工验收委员会由有关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水库主管部门、质量与安全监督部门、投资及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参加验收委员会,但应列席验收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的质疑。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及时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报告,提前将竣工验收资料送达验收主持单位。验收主持单位审查是否具备验收条件,并拟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等有关事宜。在竣工验收5天前,项目法人应将有关验收资料送达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各1套。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审查竣工验收有关工作报告;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鉴定加固工程质量;查看竣工决算报告及审计结论;检查工程档案资料;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二十六条竣工验收会一般工作程序:
1.召开预备会,听取项目法人有关验收会准备情况汇报,确定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
2. 检查工程。
3.召开验收会议。
1)宣布验收会议程;
2)宣布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
3)听取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4)观看工程声像、文字资料;
5)分专业技术组讨论并形成各专业技术组工作报告;
6)听取各专业技术组工作报告,协调处理有关问题,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7)竣工验收委员会委员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8)被验收单位代表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二十七条如果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验收委员会可采取停止验收移交等措施,并及时报验收主持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