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物资采购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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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物资采购行为,加强物资采购监管,降低物资采购成本,确保生产物资供应,保障正常生产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公司物资采购管理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物资为各煤矿的生产用设备、配件、辅助用设备、机物油料、五金、日杂、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建材等。
第四条树立诚信经营,供需双赢的思想。坚持“货比三家”的采购原则。通过比品牌、质量、价格和服务的方式,优化物资供应渠道。
第二章物资采购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第五条公司成立供应部,各煤矿下设供应科或在综合科内配备相对固定的专(兼职)计划采购员,负责协调本矿物资计划和采购工作。
第六条供应部的职责
一、负责指导各矿制定物资计划采购、物资保管、出入库管理制度和各岗位职责;
二、负责对各煤矿计划采购员各项业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三、负责公司物资采购计划的编制,审定、采购合同的签订以及各矿物资仓储管理的指导;
四、负责物资采购的询价、议价、比质、比价和采购工作;
五、负责按计划和采购程序按时、按质、按量采购各矿申购的各类生产物资;
六、负责联系落实采购物资的运输和提货事宜。
七、负责定期组织各矿清理废旧物资和闲置报废设备,向公司提出处置报告,盘活资产。
第七条各煤矿计划采购员的职责
一、负责本矿各类物资的计划申报、货物提取、入库验收;
二、负责本矿物资仓储、领用发放的管理,做到出入库准确无误;
三、负责对保管员的管理和监督;
四、负责公司《物资采购管理规定》在本矿的落实与执行;
五、负责本矿供货信息的沟通和反馈,确保生产的正常进行;
六、负责管辖范围物资仓库内的卫生与安全工作。
第八条物资采购遵守的原则
一、未经审核批准的申购物资一律不得采购;
二、库房内备用品及闲置物资应首先使用;
三、凡本地区能采购的物资,在无价格和质量优势的情况下不得到外地采购;
四、大宗物资和设备的采购,必须签订购销合同,按程序交财务部和法律顾问(必要时)进行合同评审,经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签字后执行;
五、在大宗物资和设备采购过程中,严格执行“货比三家”的原则,做到同类的
企业比质量,同样的质量比价格,同样的价格比服务,协助供应部择优确定采购单位;
六、对于试用后的物资,是否采购必须征求矿上生产技术部门的同意后再行采购,不得在试用鉴定前采购。
第三章物资采购的管理
第九条为优化供应渠道,降低采购成本,公司在各矿所在地通过比选或招标的方式设立物资固定采购点,由公司统一负责物资采购(除炸材外)和货款结算,各矿计划采购员负责到指定地点提货和收货。石粉、石料、日杂、农资产品等零星物资以及生产急件的采购,由供应部审定价格后,委托各矿计划采购员在当地采购。第十条各单位物资采购计划要按程序申报,每月25日前向公司供应部申报下月的采购计划。具体申报程序为:使用部门申请,部门主管签字后必须交由各矿保管员签字(证明库房有无备品,是否需要购买),再由矿长或分管矿长签字,综合科统一编制采购计划以书面传真或邮件的方式上报公司供应部。供应部汇总各矿采购计划,交由公司分管生产和供应的副总签署意见后统一报总经理批准实施。各单位如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计划,造成因计划漏报物资掉缺,重复申购物资积压,由此造成对生产的影响所发生的经济损失,由所在单位责任人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对生产急件的采购,由申购部门打急需物资申购报告,经矿长或分管矿长签字,送公司供应部。以生产副总审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批准同意后(可电话电话请示),由供应部组织急购。
第十二条小批量(5万元以下)的由供应部采取询价、比质、比价、比服务,经分管副总审批后采购;机器设备和大宗物资的采购(5万元及以上)必须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采购。
第十三条物资采购时必须严格按照采购计划进行采购,做到不错订、不漏订,及时准确做好物资货源落实工作。签订物资采购合同时,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合同中要明确产品产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质量标准、交货期限、交货地点、结算方式、运杂费承担者、包装、运输、验收方式、经办人经济责任以及其他注意事项等,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特殊情况需要先款后货的需经总经理批准同意。采购物资的品种、质量、数量与计划有误的由供应部负责协调处理,协调处理不好的承担其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对于市场及生产厂家短缺而申购部门又急需的物资,供应部要及时征求申购部门意见,在申购部门同意后可以采购使用部门愿意接受的代用品。否则出现不良后果由供应部负责。
第十四条供应部必须按采购作业原则运作,对不按计划要求、质量要求采购,造成的超储积压、损失,根据过错造成原因,由申购单位和供应部相应责任人员承担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供应部未能按时完成采购任务时,应及早报告申购部门主管说明异常原因,提出相应解决方案,拟定补救办法和处理对策,对严重影响生产安全的特别重大事项,应及时汇报总经理。
第十六条各单位申购计划后,应随时与供应部加强联系,了解清楚物资采购动
向;供应部也须随时与申购单位加强沟通和信息反馈,以便申购单位合理安排生产。
第四章物资验收入库管理
第十七条采购物资入库时,保管员要及时通知本矿申购部门、生技
科、综合科等相关人员到场一起参加验收,按照采购清单核对清点物资名称、规格、质量、数量是否与计划合同及购货凭证相符,检查包装封印是否完好,计量物资按净重验收,计件物资按清点数量验收。保管员、参加验收部门的人员均应在验收单上签字,并作为财务部门付款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在入库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公司供应部,并同时
做好原始记录备案。对责任不清的物资严禁验收入库。
第十九条验收出不合格的物资,保管严禁接收,并同时报告供应部
处理。如发现保管员未验的物资收入库,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由保管员负全部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对托收而货未到,或货到发票未到,申购单位应及时通
知供应部,尽快查实情况,协调处理。
第五章物资的发放管理
第二十一条物资的领用、发放,须按“先进先出、计划供应、节约
用料”的原则进行发料。发料时要坚持“一核对、二签字、三记帐、四盘点”的程序,违反发料原则造成物资失效、霉变、锈蚀、大料小用、优料劣用以及差错等损失,由保管员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领用物资时,须填制领料单,经部门主管签字后
到仓库领取,领取物资时要有发料人,领用人签字。
第二十三条保管员应严格遵守先办理领料手续后发货的原则,严禁
先出货后补办手续和自行发货。特殊情况应在一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领用材料时,应严格按照部门领料单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填写,不准在作任何更改,如填写错误必须重写。对不符合规定的领料单,保管员有权拒绝发货。
第二十五条物资材料的转让和外售,以及废旧物资的处理,各矿须书面报告公司,经公司相关部门鉴定,领导审批、定价,保管员凭公司财务部收款出库凭证,方可对外出售。
第二十六条设备配件的领用实行以旧换新制度。其中工具必须建立工具领用卡,规定使用年限,达到使用年限的,实行以旧领新制,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旧件退库的,必须经部门主管签字同意度可领用。
第二十七条劳保用品的发放,按照公司《劳保用品发放规定》执行。领用劳保用品时由各单位申请,综合科审核,矿长审批。
第二十八条办公用品由各矿办公室编制计划,矿长审核,交公司行政部汇总后,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总经理批准,供应部统一采购,各矿由专人领取后负责登记发放。
第二十九条物资出库后要及时登记账簿,保管员按月核对账目,按时填报材料购入、消耗日报表。保管员须半年、年终各盘存一次。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