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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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办法

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办法

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办法一、供水水价构成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具体公式如下:计价公式中各项内容的计算或核定方法如下。

(一)供水成本、费用供水成本、费用的具体项目和核定办法,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310号)规定执行。

其中,计算贷款利息时,贷款总额不得超过项目生产性总投资的70%,项目生产性总投资以经审查批准的竣工决算数为准。

(二)利润净资产乘以净资产利润率为供水的利润额。

1、净资产总额净资产总额为水利工程经营单位资产减负债后的余额。

相关数据以最新年度财务报表数字为准。

净资产总额=总资产-总负债2、供水生产应分摊的净资产供水生产应分摊的净资产为净资产总额扣除公益服务应分摊的净资产和多种经营应分摊的净资产。

供水生产分摊的净资产应在各类经营性供水对象间合理分摊。

3、净资产利润率农业用水价格不计利润。

非农业用水价格中的净资产利润率原则上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3个百分点确定,具体利润率水平由负责核价的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供水工程实际和用户承受能力在上述幅度内确定。

水资源紧缺地区可适当提高利润率水平。

(三)税金按国家和省规定应计入的销售税金及其附加计价。

实行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按实际税赋计价。

(四)年供水量水利工程年供水量按年平均供水量计算,其中,非农业用水年平均供水量一般按照前3年实际供水量的平均值进行调整确定,农业用水年平均供水量一般按照前5年实际供水量的平均值进行调整确定。

新建水利工程年供水量按该工程设计相应保证率计算。

(五)供水水价1、不含税水价以某一供水对象应分配的成本、费用加上该类供水的利润额,得出该类供水的不含税水价总额,除以该类供水的年供水量,即为该类供水的不含税水价:2、含税水价以各类供水的不含税水价总额为基础,计入按国家和省规定应计入的销售税金及其附加,得出各类供水的含税销售水价总额,再除以各类供水的年供水量,即为各类供水的含税水价。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文号:水利部水财[1995]226号颁布日期:1995-6-16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1995年6月16日水利部水财[1995]226号通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根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结合水利工程供水生产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地归集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并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在各供水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及时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

第三条水管单位必须对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实行全员全过程管理,制定和不断修订各种成本、费用消耗定额,科学合理编制供水生产成本、费用计划,有效控制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支出,认真考核、监督和分析消耗定额和成本、费用计划的完成情况。

第四条水管单位必须加强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成本费用核算制度,做好各项原始记录,完善供水计量设施,确定供水计量点,落实各供水对象的供水量,建立健全成本费用责任制。

第二章核算对象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应当按不同用户分为农业、工业、生活、水力发电、自来水厂及其他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六条水管单位实行统一核算但内部又分环节(或级次)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可按管理环节(或级次)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三章项目设置及核算内容第七条为了归集和分配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准确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水管单位应在设置的“供水生产”、“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四个科目中进行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

(一)“供水生产”直接归集以下项目:1.直接工资,指直接从事供水生产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直接材料费,包括原水费、燃料动力费等,原水费,指水管单位购水支付的水费;燃料动力费,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燃料动力费用。

水利工程水价实施方案

水利工程水价实施方案

水利工程水价实施方案一、前言水价是指水资源的市场价格,是指供水单位对居民、企事业单位提供生产和生活用水收取的费用。

水价在城市的发展和水资源的节约利用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在水面上,尊重市场规律,实行水价市场调节,是落实水资源节约利用和保障合理用水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新时代,加强水利工程水价的实施,提供优质的用水服务,建立合理的用水价格体系,是实现水资源节约利用、维护水环境和人民福利的重要途径。

对此,制定水利工程水价实施方案是切实保障水资源安全和国家发展的需要。

二、目的和原则1. 目的制定水利工程水价实施方案的目的,是为了落实国家水资源管理政策,优化用水资源配置,促进水利工程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用水权益,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 原则(1)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建立健全的市场调节机制。

(2)坚持公平合理,根据水资源的稀缺性和用途不同制定差别化的水价政策,实现供需平衡和节约用水。

(3)推动科技创新,引导和鼓励水利工程科技创新,降低水资源开发成本,提高用水效率。

(4)充分宣传,广泛参与,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水价决策的过程,注重社会效益和人民福祉。

(5)依法管理,严格依法管理水资源的使用和收费,提高水资源收费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三、制定水价政策根据水资源的稀缺性和用途的不同,制定不同的水价政策,合理确定水价标准。

1. 差别化收费按照水资源的稀缺性和用途的不同,对不同的用水行为实行差别化的收费政策。

对大型水利工程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采取阶梯水价政策,逐级提高用水价格;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适度提高的用水价格;对企事业单位和工业用水,实行按照水资源消耗情况的差别收费。

2. 增加超额用水费对于超过规定用水限额的用户,加收超额用水费,鼓励用户节约用水,合理规划用水。

3. 鼓励节水对于采取节水技术和设施的用户,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优惠,鼓励广大用户积极采用节水技术,降低用水成本。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水利工程水价核订及水费计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水利工程水价核订及水费计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水利工程水价核订及水费计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2.31•【字号】津政发[1994]99号•【施行日期】1994.12.3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水利工程水价核订及水费计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12月31日津政发〔1994〕9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水利工程水价核订及水费计收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水利工程水价核订及水费计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引滦供水工程和其他供水工程正常进行,以适应我市经济发展对水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供水。

水利工程供水是指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向用水户提供用水。

取用水利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水费。

第三条水利工程供水水价,依供水管理过程中支付的水资源费、源水水费、动力燃料费、运行管理费、按固定资产现值提取的折旧费、按规定应计入水价的投资盈余和其他费用核订。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分类水价标准确定原则:(一)直取河水的工业消耗水供水价格按供水成本、供水总投资6%的盈余率和其他费用确定;直取河水的循环水按直取河水工业消耗水价的40%确定。

(二)供给自来水公司用水价格按供水成本加合理盈余率确定。

(三)农业粮食作物灌溉用水供水价格按供水成本确定;菜田、经济作物灌溉及水产养殖用水供水价格可略高于供水成本。

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属于国家定价,按照物价和水利工程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和区、县水利部门提出调价方案,由同级物价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供水管理,严格实行计划供水,按水利工程供水量计收水费。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凤山水库工程试行供水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凤山水库工程试行供水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凤山水库工程试行供水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23•【字号】黔发改价格〔2024〕259号•【施行日期】2024.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凤山水库工程试行供水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4〕259号黔南州发展改革委,福泉市、瓮安县发展改革局,省水投集团:根据《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我委核定了凤山水库工程试行供水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凤山水库工程试行供水价格按照“受益者”分摊原则,实行分区段定价。

结合工程输水管网布局、沿线提水泵站与受水区的匹配关系,将定价区段划分为瓮福段(渠首至瓮福泵站)、马场坪段(马场坪工业园区至福泉市区)、龙昌段(甘粑哨至龙昌工业园区)、瓮安段(牛场镇至瓮安县城),同一区段内各分水口执行同一价格。

具体价格水平详见附件。

二、凤山水库工程各区段试行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最高指导价。

供需双方统筹考虑确保工程运行维护需要和效益发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用户承受能力等,在不超过最高指导价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具体供水价格。

三、凤山工程各受水区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发改价格〔2021〕868号)、《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3〕717号)要求,加快建立健全城镇供水价格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联动机制,实现原水成本顺畅传导,推动水务上下游协同发展。

本通知自凤山水库工程向受水区沿线正式通水之日起执行。

待工程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并满1个完整会计年度后,对工程供水成本实施成本监审,制定正式供水价格。

附件:凤山水库工程试行供水价格方案(略)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5月23日。

水利部关于印发《乡镇供水水价核定原则(试行)》的通知-水财[l991]88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乡镇供水水价核定原则(试行)》的通知-水财[l991]88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乡镇供水水价核定原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印发《乡镇供水水价核定原则(试行)》的通知(水财[l991]88号1999年11月28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大力发展乡镇供水,是水利行业“八五”期间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发展水利基础产业的重要内容。

合理确定乡镇供水水价,是乡镇供水事业稳定发展的关键。

为了加强乡镇供水的水价管理,我部制订了《乡镇供水水价核定原则(试行)》,并经国家物价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现印发试行。

请你们根据《乡镇供水水价核定原则》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水价进行重新测算,适时报物价部门审批。

对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部财务司反映。

附:乡镇供水水价核定原则(试行)第一条乡镇供水是建立和发展水利经济实体的重要内容,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有偿供水。

第二条乡镇供水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区乡水管站为兴办,其水价由县(市)水利主管部门报经局级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乡镇供水水价由成本、利润和税金三部分组成。

第四条乡镇供水成本包括以下几部分:1.工资:供水工程设施运行人员、维护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以及按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

2.水源费或水资源费:支付使用上游水利工程的供水水费或按规定交纳的水资源费。

3.燃料及动力费:提水及加压等机械所耗用的燃料及动力费用。

4.材料费:指日常维修及净化处理所用的材料费用。

5.折旧及大维修费:按(88)水电财字第36号文颁发的>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和大修理费,其固定资产包括群众投劳折资部门。

水利工程水价测算方案模板

水利工程水价测算方案模板

水利工程水价测算方案模板一、背景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水资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和各行业生产所必需的重要资源。

然而,随着水资源的日益紧缺和水环境污染的严重加剧,如何合理确定水资源的价格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水利工程的水价测算方案就是为了合理确定水资源价格,保护水资源,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分配。

二、目的本方案的目的是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水价测算方法,为水利工程的水资源收费提供依据,同时保护水资源、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动水资源的合理分配。

三、测算原则1. 公平原则:水资源的收费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偏袒任何一方的利益。

2. 稳定原则:水资源的收费应当稳定,避免频繁调整给使用者造成不确定性和困扰。

3. 环保原则:水资源的收费应当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引导用户节约用水、减少污染。

4. 可行原则:水价测算方案应当具备可行性,能够在实际操作中得到有效实施。

四、测算方法水价测算主要包括成本法、需求法和市场法。

1. 成本法成本法是指根据水资源的生产成本、管理成本、维护成本以及环境保护成本等方面来确定水资源的价格。

通过对水资源的成本进行测算,确定合理的水资源收费标准。

2. 需求法需求法是指根据水资源的供求关系来确定水资源的价格。

通过市场需求、供给关系以及用户对水资源价格的敏感度等因素来决定水资源的价格。

3. 市场法市场法是指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来决定水资源的价格。

将水资源纳入市场化运作,通过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水资源的价格。

五、测算步骤1. 数据收集收集相关水利工程的生产成本、管理成本、维护成本等各项费用数据,获取水资源的供需数据、市场价格等相关信息。

2. 成本测算根据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水资源的成本测算。

将水资源的生产成本、管理成本、维护成本、环境保护成本等费用进行明细分析,确定水资源的成本总额。

3. 需求测算通过用户需求调查,分析水资源的市场需求情况,确定市场价格弹性,根据市场需求曲线来确定水资源的价格。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1995年6月16日水利部水财〔1995〕226号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根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结合水利工程供水生产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地归集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并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在各供水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及时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

第三条水管单位必须对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实行全员全过程管理,制定和不断修订各种成本、费用消耗定额,科学合理编制供水生产成本、费用计划,有效控制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支出,认真考核、监督和分析消耗定额和成本、费用计划的完成情况。

第四条水管单位必须加强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成本费用核算制度,做好各项原始记录,完善供水计量设施,确定供水计量点,落实各供水对象的供水量,建立健全成本费用责任制。

第二章核算对象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应当按不同用户分为农业、工业、生活、水力发电、自来水厂及其他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六条水管单位实行统一核算但内部又分环节(或级次)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可按管理环节(或级次)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三章项目设置及核算内容第七条为了归集和分配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准确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水管单位应在设置的"供水生产"、"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四个科目中进行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

(一) "供水生产"直接归集以下项目:1 直接工资,指直接从事供水生产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 直接材料费,包括原水费、燃料动力费等。

原水费,指水管单位购水支付的水费;燃料动力费,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燃料动力费用。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人口的不断增长以及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供水问题已经成为各国面临的共同挑战。

作为基本的公共设施,供水工程的建设和运营对于城市和农村的发展、人民的生产和生活水平、环境的保护和气候的调节具有重要意义。

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中,价格核算是一个关键问题。

价格核算的合理性直接影响到供水工程的建设和运营,对环境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有直接的影响。

因此,规范供水价格核算至关重要。

一、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的必要性价格是一种重要的资源分配方式。

在水利工程供水工程中,价格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会影响到供水企业与消费者的利益平衡。

价格合理可以激发用户的使用积极性,同时也可以保障供水企业的盈利和维持运营的能力,进而推动水利工程的发展。

但由于水资源的特殊性,价格的制定和核算存在一定难度。

水资源是公共资源,水利工程又涉及到社会、经济多种因素,导致水价格的制定存在复杂性、专业性和科学性等问题。

因此,对供水价格的规范,不仅可以协调和平衡供水企业和消费者双方,还能使供水企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更好地提供高质量的供水服务,促进社会经济的巩固发展。

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的指导思想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的指导思想是,价格的确定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坚持公正、合理、科学和透明原则,不断提高供水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确保供水企业的合理收益和市场价值,同时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核算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供需状况。

供需状况是决定价格的重要因素。

供求关系会影响到市场价格的变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也受到这一影响。

通过检查标的进价以及与市场同行业的对标分析,供水企业可以更好的了解市场的需求和供给的情况,以此制定合理的价格方案。

2.成本费用。

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中,考虑到供水企业的成本费用是制定和审定价格的基础,水利工程需明确其具体成本费用,包括人工、设备维护和用水等各项费用,使价格公正合理。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以及人口的增长,我国的用水量也随之增长,使得水资源的日益短缺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

为了保障供水安全和供水的可持续性,我国不断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和维护力度,同时加大对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力度。

在此背景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出台,旨在规范供水价格的制定,提高供水机构的经济效益,推进水资源合理利用。

一、规范市场价格,促进供需平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对于规范市场价格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水资源日趋紧缺,水资源的利用和分配变得越来越困难,水资源管理方式不透明,导致供需矛盾不断加剧,也给价格的制定和实施带来了难题。

通过试行的供水价格核算规范,可以使得水资源的利用更加科学,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促进供需平衡。

此外,规范供水价格的制定能够疏通供需渠道,有效解决供需矛盾,使得市场价格的形成更加合理,促进了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二、推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可以推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水环境,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而适当的水资源价格体系对于推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至关重要。

一方面,合理的水资源价格能够增加水资源的价值,引导用水者合理节约,从而节约水资源,改善用水结构,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现水的可持续性发展。

另一方面,通过水资源的水价机制,还能够统筹兼顾生态、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优化水资源配置,使水价成为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具。

三、提高供水机构的经济效益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还能够提高供水机构的经济效益,优化供水的质量和水环境的保护。

水资源的供应是通过供水机构进行提供的,而供水机构的经济效益关系到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通过规范供水价格的制定,能够实现供水机构经济效益与水资源之间的匹配,使得供水机构能够更加有效地将水资源的各项特性充分发挥出来,提高供水的质量和服务,加强对供水管理和技术手段的投入,同时也能够加强对于水环境的保护,推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发布《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发布《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发布《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发文字号】闽价商[2007]408号【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水利厅【发布日期】2007.11.05【实施日期】2007.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发布《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商〔2007〕408号2007年11月5日)各市、县(区)物价局、水利局: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第4号令发布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在对《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闽价[1999]公字198号、闽水电[1999]财325号)进行修订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闽价[1999]公字198号、闽水电[1999]财325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维护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水利部联合制定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境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原则,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按供需双方供水协议建设的以及由用水户协会组织管理的民办民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经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一、引言水利工程作为保障农业生产、工业发展和居民生活用水的重要基础设施,其供水价格的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至关重要。

合理的供水价格能够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和持续发展,同时也能维护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包括水库、引水工程、提水工程、灌区等。

三、供水价格核定原则1、补偿成本原则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能够补偿供水生产经营成本,包括工程建设投资、运行维护费用、水资源费等。

2、合理收益原则在补偿成本的基础上,供水企业应当获得合理的收益,以保障其可持续发展。

3、公平负担原则供水价格的核定应当考虑用水户的承受能力,区分不同用水性质和用途,实行分类定价,确保公平负担。

4、节约用水原则通过价格杠杆,引导用水户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四、供水价格构成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1、供水生产成本包括水资源费、原水费、动力费、材料费、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等。

2、供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3、利润按照合理利润率确定。

4、税金按照国家税收政策执行。

五、供水价格核定方法1、成本加成法根据供水成本加上合理利润和税金确定供水价格。

2、两部制水价将供水价格分为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两部分。

基本水价按补偿固定成本的原则核定,计量水价按补偿变动成本和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

3、协商定价对于具备条件的水利工程,可以通过供用水双方协商确定供水价格,但应当符合价格核定原则。

六、水费计收管理1、计量方式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安装计量设施,实行计量收费。

对于暂时无法安装计量设施的,可以按照用水定额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收水费。

2、水费收缴用水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水费。

供水企业应当及时收缴水费,并开具合法有效的收费凭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9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9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9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健全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供水经营者(以下简称供水单位)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水户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大、中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按单个工程分别核定;同一行政区域内工程状况、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近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也可按区域统一核定。

第二章水价分类及构成第六条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及用水户的承受能力,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

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5.07.22•【文号】国发[1985]94号•【施行日期】1985.07.2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批复》(发布日期:2003年5月2日实施日期:2003年5月2日)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国发[1985]94号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以充分发挥经济效益,凡水利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供水。

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都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用户按规定交付水费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核定水费标准及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其水费标准和计收办法可参照本地区的水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章核订水费标准的原则第四条水费标准应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当地水资源状况,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

供水成本包括工程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和折旧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

折旧率和大修理费率以及其他应计入成本的费用由水利电力部商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五条各类用水水费标准的核定:1.农业水费。

粮食作物按供水成本核定水费标准;经济作物可略高于供水成本。

农业水费所依据的供水成本内,不包括农民投劳折资部分的固定资产折旧。

2.工业水费。

消耗水,按供水部分全部投资(包括农民投劳折资)计算的供水成本加供水投资4—6%的盈余核定水费标准。

水资源短缺地区的水费可略高于以上标准。

贯流水(用后进入原供水系统,水质符合标准并结合用于灌溉或其他水利的)和循环水(用后返回水库内,水质符合标准的),按采用贯流水、循环水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由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分享的原则,核定水费标准。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行为,准确、科学地核算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是指供水经营者或政府有关部门在科学、合理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核算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

第二章水价构成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第五条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职工薪酬、直接材料、其它直接支出、制造费用以及水资源费等。

1、职工薪酬。

是指水利工程供水运行和生产经营部门职工获得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包括职工工资(指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种货币报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基本保险费。

2、直接材料。

包括水利供水工程运行和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原材料、原水、辅助材料、备品备件、燃料、动力以及其它直接材料等。

3、其它直接支出。

指水利供水工程运行维护过程中发生的除职工薪酬、直接材料以外的与供水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支出。

包括供水工程实际发生的工程观测费、临时设施费等。

4、制造费用。

包括供水经营者所属生产经营、服务部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运输费、设计制图费、监测费、保险费、办公费、差旅费、水电费、取暖费、劳动保护费、试验检验费、季节性修理期间停工损失以及其他制造费用。

5、水资源费。

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提和核算。

第六条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

1、销售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在供水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运输费、资料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广告费、租赁费(不含融资租赁费)、销售服务费,代收水费手续费,销售部门职工薪酬、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四)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罚款;(五)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模板】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模板】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供水经营者供水成本基础上核定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供水经营者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二)合法性原则。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供水成本。

(三)相关性原则。

凡与供水经营无关的费用,一律不能计入供水成本。

(四)分类核算原则。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按供水对象和供水环节分类核算。

供水对象分为农业、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社会公益等;分环节(或级次)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可按供水所分的环节(或级次)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必须以经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帐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由合理的供水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

第七条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水利工程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支出,包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指水利工程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水资源费、水质检测费、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和其他制造费用等。

山西省水利工程水费标准和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水利工程水费标准和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水利工程水费标准和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11.26•【字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施行日期】1990.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水利工程水费标准和管理办法(试行)(1989年11月2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节约用水、科学用水,增强水利工程自我维持和更新改造能力,巩固和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更好地为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过水利工程设施提供的地面水和地下水,均应实行有偿供水,用水单位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规定缴纳水费。

水利工程水费标准,按工程隶属关系,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费的计收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用水户应爱护水工程设施,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按规定缴纳水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管理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和在国家管理的水源地区自建的堤引水工程。

第二章水费的标准第五条核定水费标准的原则:(一)水费标准以供水成本为基础,根据国家政策和当地水资源状况,对各类用水分别核订。

(二)水利工程供水成本应包括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折旧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

(三)农业用水的供水成本内,不包括农民投劳折资部分的固定资产折旧。

(四)工业、乡镇企业和城镇生活用水水费标准,按供水成本加一定年盈余核订,年盈余分别按供水投资的百分之七、百分之六、百分之四计算。

(五)各地确定的水费计收标准低于供水成本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贴。

(六)各地确定的水费标准,既要使工农业生产有承受能力,又不得低于省定最低标准。

第六条农业水费标准:(一)自流灌溉:粮食、棉花、油料作物用水水费标准每立方米不低于四分。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及费用核算实施细则【最新版】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及费用核算实施细则【最新版】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及费用核算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核算对象第三章项目设置及核算内容第四章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核算对象第三章项目设置及核算内容第四章核算办法第五章附则各市、县(区、市)水利(水务)局、物价局: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核定供水价格提供依据,特制定《广东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价格和水行政主管,要按照《价格法》和《水利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定价成本、费用审核,逐步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广东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加强成本、费用管理,为核定供水价格提供依据,根据财政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清产核资办法》和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的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是指供水单位将地表水或地下水通过栏、蓄、引、提(抽)等水利工程设施向用水户直接提供生产、生活以及其他用水的生产成本、费用。

第三条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地归集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并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在各供水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及时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

第四条水管单位必须加强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成本费用核算制度,做好各项原始记录,完善供水计量设施,确定供水计量点,落实各供水对象的供水量,建立健全成本费用责任制。

第二章核算对象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应当按不同用户分为农业、工业、生活、水力发电,自来水厂及其他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六条水管单位实行统一核算但内部又分环节(或级次)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可按管理环节(或级次)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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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方案试行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提高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供水成本的透明度,我们制定了以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方案的试行。

一、核算方法
1.成本核算方法
(1)全成本法:根据水利工程的投资、运营和维护成本,计算出每立方米供水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供水价格。

(2)边际成本法:根据水资源的供需关系和成本变化情况,确定边际成本,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供水价格。

2.收费方式
(1)阶梯水价:根据用户用水量的不同,制定不同的供水价格,以鼓励节约用水。

(2)峰谷差价:根据供水峰谷时段的不同,制定不同的供水价格,以平衡供需关系。

(3)月结收费:按照每月用水量进行结算和收费,方便用户使用和管理。

二、核算要素
1.投资成本
(1)水源工程建设投资:包括水库、引水渠道、调蓄设施等投资。

(2)处理工程建设投资:包括水处理设施、泵站等投资。

(3)管网工程建设投资:包括输水管道、分输站等投资。

(4)其他相关建设投资:包括自动测控设备、服务设施等投资。

2.运营成本
(1)水电费用:包括供水泵站的电力消耗费用。

(2)人工费用:包括管理和维护水利工程所需的人员工资。

(3)维护费用:包括水利工程定期检修和维护所需的费用。

(4)管理费用:包括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监督费用。

3.水资源费用
(1)水资源利用费:根据水资源利用的规模和等级,按照一定比例
收取。

(2)生态补偿费:根据水资源利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一
定比例收取。

三、价格确定
根据上述核算方法和核算要素,确定供水价格的步骤如下:
1.收集和整理相关信息:包括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和维护的成本信息,水资源利用的规模和等级,以及生态环境影响评估信息等。

2.计算成本和费用:按照核算方法确定相应的成本和费用,并加以核算。

3.确定价格档位:根据阶梯水价和峰谷差价的原则,确定不同用水量
和用水时段的价格档位。

4.综合考虑各项因素:结合水资源利用情况、供需关系和社会需求等因素,对价格进行适度调整。

5.公示和听证:对确定的供水价格方案进行公示和听证,接受社会各界反馈意见。

6.批准和执行:依法依规批准供水价格方案,并严格执行。

四、监督和评估
制定供水价格方案后,需要进行监督和评估,以确保价格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1.监督机制: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包括水利部门、价格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参与。

2.价格调整机制:根据水资源利用情况、成本变化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等,适时调整供水价格方案。

3.评估和改进:定期评估供水价格的实际运行效果和社会影响,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改进。

以上是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方案的试行,旨在确保供水价格的合理性和透明度,提高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供水成本的管理效率。

希望通过这一方案的试行,能够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提供更科学和规范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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