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教师科研业绩评价、考核和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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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教师科研业绩评价、考核和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院科研工作,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科研积极性、创造性和协作精神,借鉴高校科研管理的通行做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工作管理以促进学校转型发展为出发点,实现科研管理的客观、公平性、公正,促进鼓励标志性科研成果的产出。

第三条本办法由科研业绩评价、科研业绩考核和科研业绩奖励三部分构成。

科研业绩评价是基础,科研业绩考核和科研业绩奖励是手段。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岗的专任教师、教辅岗位人员和双肩挑人员。

第五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是科研业绩评价、考核和奖励的审定机构,负责重大问题的解释、异议处理和审核确认,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行使管理部门职责。

第二章科研业绩评价
第六条接受认定的科研成果,必须以“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或“GUANGDONG UNIVERSITY OF EDUCATION”署名,且无知识产权争议。

第七条科研业绩由科研项目、论文、著作和教材、知识产权及知库成果、艺术及产品成果、科研成果奖等六种类型构成。

第八条科研业绩评价由科研积分表示。

根据贡献度将各得类型的科研业绩区分为若干等级,每个等级对应不同的积分。

由此形成评价对象总科研积分。

见附表1。

第九条由多人完成各类科研业绩,在附表1说明中未明确处理办法的,上述条款未确处理原则的,根据附表2进行在合作成员之间分配科研积分。

第十条科研工作量按自然年统计。

成果完成人于每年1月20日前按要求录入科研管理系统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漏报或缺少证明材料不予统计。

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计算个人积分并公示。

第三章科研业绩考核
第十一条科研业绩考核是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工作业绩考核评价的组成部分。

科研业绩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第十二条科研业绩年度考核由所在部门(学院、系、处等)负责,部门根据当年科研积分对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进行评价,并作为年度考核结果的依据。

第十三条作为聘期考核和新聘期聘任的依据。

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依据。

第十四条科研业绩聘期考核在聘任期结束时进行,学校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聘期最低科研积分标准形成考核结果。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最低科研积分标准见附表3。

第十五条科研业绩考核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具体标准为:达到最低科研积分2倍的为优秀等级,达到规定最低科研积分1.5倍的为良好等级,达到最低科研积分的为合格等级,未达到最低科研积分为不合格等级。

第十六条在特殊情况下,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最低科研积分标准进行调整:
(一)凡是在考核周期内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类型发生变化的,分阶段进行考核,分别执行相应的最低科研积分标准;
(二)经学校批准参加脱产进修、挂职、讲学或支教的教师,脱产满12个月的,减免1年科研积分;3个月以上不超过9个月的,减免半年科研积分。

(三)教学业绩突出的专任教师降低最低科研积分标准,具体办法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四)低职高聘和高职低聘者,按聘任职级考核。

第四章科研业绩奖励
第十七条科研业绩奖励按自然年度评定和发放。

学校在年度绩效工资预算内列支科研业绩奖励金。

第十八条科研业绩奖励金分为校级科研成果奖金、上级科研成果配套奖金和科研项目立项奖金。

各类奖金的条件和标准见附表4。

校学术委员会在附表4的基础上对获奖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审定。

第十九条学校对拟奖励项目和奖金额度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成果和项目当事人对公示奖励方案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结束5个工作日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第二十条如奖励项目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或发现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经校学术委员会表决撤销获奖荣誉并收回奖金。

第二十一条科研成果和项目由多人合作完成的,奖金的分配按本办法规定的科研积分的分配办法处理。

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收管理办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后,学校各类科研奖励、校级科研立项不再执行。

附件:
1.科研业绩等级与积分表
2.各类人员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
3.各类奖励等级、奖励金标准及条件
一、项目的认定:
1.项目积分分两次兑现,立项当年计二分之一积分,其余积分在通过结项后年度计分;
2.A级项目中各类重大项目的子项目,若立项通知或文件上有“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单位名称的,认定为纵向项目,但降一级认定;此外,视为横向项目。

3.纵向项目只对项目负责人认定。

4.未被本办法列入的其他纵向项目,其级别由科研与发展规划处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界定。

5.横向项目认定以合同书签章为准,并由科研与发展规划处按到账经费进行核算。

二、论文的认定:
7.论文作者只统计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A1类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只要作者署名单位明确标有“广东第二师范学院”,不论作者排序,一律认定为个人成果。

8.SCI分区以每年中科院分区为依据。

每个学科指定的期刊或国际会议均由各学科提出,再由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发布。

9.本办法中有明确规定除外的国际会议论文认定为一般期刊论文,且须以外文全文收录于正式出版的会议论文集中。

各期刊的增刊不予认定;期刊上的专家笔谈、书评类文章一律不予统计;论文摘要、科普性文章、译文等一律不予统计。

三、著作和教材成果的认定:
10.著作类成果是指公开出版的专著、译著、编撰、注释、教材、工具书、参考书、汇编等,以及公开发行的音像制品及其它形式的成果。

11.国家规划教材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清单确认,省级规划教材根据立项文件确认。

四、知识产权及智库成果的认定:
12.知识产权类成果指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含港澳台地区)或其他国家专门审批机构授予专利权或专有权的发明创造。

专利权成果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专有权包括获准国家动植物新品种保护、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13.智库成果的范围包括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调研报告、专家建议、成果要报、国家标准、两会提案、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皮书等,成果标志是被采纳、应用、指示等。

学术成果被相关机构采纳、应用,须提供权威部门证明材料,必要时须由第三方独立机构出具证明材料。

五、艺术作及产品成果的认定:
14.艺术作品的认定采用专门的认定程序,具体按《广东第二师范学院艺术类成果分类与认定办法(试行)》执行;
15.产品类成果是指经过国家法定的权威机构审(鉴)定并颁发相应证书的科技产品类新成果。

包括动植物品种(资源)、材料、仪器设备、药品(含兽药)、食品。

六、科研成果奖的认定:
16.同一成果获得不同层次奖励者,按所获最高层次奖项计,不重复计算,但发生在不同年份的评奖除外。

17.学术成果获奖只认定等级奖,优秀奖或提名奖不予认定。

学术成果获奖的认定以获奖证书上的签章为准。

注:此表适用于横向项目、著作、知识产权、艺术和产品成果,不适用于纵向项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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