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恶意诉讼法律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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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但在经济腾飞的大背景下,我国社会也出现了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受利益的冲击,一些人价值观发生了扭曲,为了追求不正当的利益,以诉讼为手段,恶意提起民事诉讼,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谋取非法利益。如今恶意诉讼,尤其是民事领域的恶意诉讼频发,手段方式多样化,让法院难以识别,从而可能导致使法院误判的严重后果,继而在社会上产生不良的示效应,刺激不法分子不断挑战法律的权威;而且,民事恶意诉讼也使得有限的司法资源被占用,也侵害了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利益。因此,对民事恶意诉讼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并其进行规制已然迫在眉睫。

关键词:恶意诉讼问题对策

目录

前言3

一、学界对恶意诉讼相关概念的分析4

二、民事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6

(一)主观过错要件6

(二)行为要件7

(三)损害事实要件7

(四)行为和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8

三、民事恶意诉讼的立法规制8

(一)继续完善诚实信用原则8

(二)确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9

(三)具体规定新《民事诉讼法》中恶意诉讼的刑事责任10

四、民事恶意诉讼的司法规制10

(一)树立协同主义诉讼观10

(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庭前准备制度12

结束语14

参考文献14

民事恶意诉讼法律问题探析

前言

随着新《民事诉讼法》的出台,恶意诉讼在法律上也终于有了定论,新法规定当事人通过恶意串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属于恶意诉讼。新法的出台是法学专家努力多年的成果,也是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更多的人懂得了用法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安全,更多的人把法律作为行动指南。当个人权益被他人侵害时,个人会通过诉讼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和有限性,个别别有用心的人必然希望利用法律的漏洞来赚取非法利益。人民的法治观念不断的增强,一些人不但懂得了通过法律来保护合法利益,也懂得了利用合法程序来获取非法利益,这就促使了恶意诉讼的产生。可以说恶意诉讼的产生是法治发展的必然,对于恶意诉讼的规制也是法治发展必不可缺的部分。

一、学界对恶意诉讼相关概念的分析

目前在我国,对于恶意诉讼的概念,学者们大多有不同的看法,各种见解不尽相同:

有的学者认为,恶意诉讼的概念,应当为法律虽然赋予了当事人提起诉讼权利,但却被当事人用来掩盖其不正当的目的,作为一种侵权的手段来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某种损害后果。此观点中把恶意诉讼的概念限定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主观是出于恶意,从而实施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即滥用起诉权。

有的学者认为,所谓恶意诉讼,其行为人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便存在着不正当的目的,从而实施侵害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从此表述中来看,恶意诉讼的主观“恶意”包括重大过失。

有的学者认为,民事恶意诉讼是指行为人滥用诉权,恶意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达到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不法目的,包括造成其他第三人的损失。此观点将恶意诉讼看作因当事人滥用诉权而引发的诉讼状态,同时恶意诉讼相对方的围也被扩大,包括诉讼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

也有的学者认为,民事恶意诉讼是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由当事人提起的、违背法律目的的诉讼行为,简单的说,就是当事人出于恶意而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具体是指当事人故意向法院提起诉讼,并非为实现自己的正当权益,而是为了达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从本质上看,民事恶意诉讼有两个属性:分别是侵权属性和滥用权利属性,都包含在行为的畴中,同时民事恶意诉讼还具有一个特殊性,即当事人利用合法的诉讼形式来掩盖其非法目的。也有些学者专门研究了利用诉讼这种方式来侵害

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恶意诉讼行为,其认为,恶意诉讼等同于诉讼欺诈。而所谓“诈害案外人恶意诉讼”是指行为人的目的在于损害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从而虚构对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串通,恶意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向法院提供虚假的证据、或隐匿证据进行民事诉讼,虚构事实,利用法院的裁判权实现自己侵害案外人财产的目的,获得不应当有的民事权益的诉讼案件。

由以上几种代表性观点可知恶意诉讼已经达成几点共识:第一,行为人利用国家司法手段获得不法利益;第二,恶意诉讼是一种侵权行为;第三,恶意诉讼会给他人造成损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但是同时容易发现各方观点又存在各种分歧。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概括:第一、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和侵权行为人、受害人是怎样的关系,是否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是否有可能有第三人的存在?第二、民事恶意诉讼的方式除了提起诉讼是否还有其他方式?如滥用诉权。第三、民事恶意诉讼是否一定要有损害结果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第四、民事恶意诉讼侵权损害的赔偿的前提条件是否一定是加害人败诉?而新《民事诉讼法》第112 条和第113 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新民事诉讼》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回答,但回答的还远远不够。综合以上各种观点和分歧,本人认为恶意诉讼可定义为:为了追求不法利益、非法目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在无正当理由和法律根据的情况下,采用欺骗、隐瞒真相、滥用诉

权、恶意串通等手段,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损害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

二、民事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

(一)主观过错要件

“恶意”顾名思义,主观要有过错,此处的过错笔者认为应该仅限于故意,即为了追求非法目的,明知自己无正当理由和法律依据,依然采用欺骗、隐瞒真相、滥用诉权等手段,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梁慧星教授认为;“恶意即指故意心态中之恶劣者,含有明显的加害性追求。这种恶意心理状况常可根据加害行为的伪造证据,恶意串通,歪曲法律等情节予以认定。”由此可知,梁慧星教授认为恶意诉讼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从恶意诉讼的最新规定也可以看出,行为人只有通过恶意串通等行为来侵权时才是恶意诉讼,恶意串通当然是一种故意的行为。法律赋予行为人诉权,本来是为了维护合法利益的,但恶意诉讼行为的提起者则是明知道自己是为了非法目的,而积极诉讼,从而为自己获得非法利益,这本身就是一种故意而为之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但耗费国家精力,浪费国家资源,而且将对对方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害。而重大过失虽然与故意有类似之处,但重大过失首先应该是过失行为,即行为人不是积极主动的进行诉讼获取不正当利益,即不构成恶意诉讼。1对于普通公民,法律知识达不到理论的高度,所以在诉讼中常会因为行使正当诉权而对他人造成不利损害,对于这种行为对其不应要求太严格。对于恶意诉讼者应该在主观心理上有更高的要求,只有那种明知道自己没有正当理由和法律根据的情况下,依然积极主动的进行诉讼,对这种行为才宜定

1

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法律出版社2004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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