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恶意诉讼法律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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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范文

《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民事诉讼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其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是社会正义的体现。

然而,近年来,民事恶意诉讼现象逐渐增多,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司法秩序的公正性。

因此,对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分析民事恶意诉讼的现状、成因及其危害,并探讨有效的规制措施。

二、民事恶意诉讼的现状与成因(一)现状民事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正当目的,滥用诉讼权利,通过提起无事实依据或法律根据的诉讼,故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当前,民事恶意诉讼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二)成因1. 法律制度不健全:当前法律制度在防止恶意诉讼方面存在不足,如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诉讼成本低等,为恶意诉讼提供了可乘之机。

2. 社会诚信缺失:部分当事人缺乏诚信意识,为追求不当利益,故意提起无根据的诉讼。

3. 司法资源浪费:部分案件因恶意诉讼导致司法资源被大量消耗,影响了司法效率。

三、民事恶意诉讼的危害(一)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民事恶意诉讼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无辜的当事人陷入漫长的诉讼过程,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二)破坏司法公信力恶意诉讼行为破坏了司法的公信力,使公众对司法产生不信任感,影响了司法权威。

(三)浪费司法资源恶意诉讼行为大量消耗了司法资源,使得真正需要司法救济的当事人无法及时得到帮助。

四、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措施(一)完善法律制度1. 完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使举证责任更加合理。

2. 提高诉讼成本,如增加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使提起无根据的诉讼变得不经济。

3. 完善证据制度,加强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

(二)加强司法监督1. 加强对案件的审查力度,严格把关立案、审理等环节。

2. 建立完善的司法监督机制,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惩处。

3. 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作,共同打击恶意诉讼行为。

(三)提高社会诚信意识1. 加强诚信教育,提高公民的诚信意识。

《2024年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范文

《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民事诉讼制度在我国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民事诉讼中,恶意诉讼的现象日益突出,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沉重的经济和心理负担,还对社会公信力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因此,对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二、民事恶意诉讼的界定及危害(一)民事恶意诉讼的界定民事恶意诉讼,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故意制造虚假诉讼事实、伪造证据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失的行为。

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

(二)民事恶意诉讼的危害1. 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恶意诉讼行为导致当事人承担不必要的诉讼负担,甚至陷入困境,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

2. 破坏社会诚信体系:恶意诉讼行为破坏了社会公信力,损害了社会诚信体系。

3. 浪费司法资源:恶意诉讼行为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影响了司法效率。

三、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现状及问题(一)规制现状目前,我国在规制民事恶意诉讼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也逐渐加强对恶意诉讼行为的识别和惩处。

(二)存在的问题尽管如此,当前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对恶意诉讼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标准不够明确。

其次,司法实践中对恶意诉讼行为的识别和惩处力度不够,导致恶意诉讼行为屡禁不止。

此外,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也是导致民事恶意诉讼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完善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的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1. 明确恶意诉讼行为的认定标准:通过制定详细的法律条文,明确恶意诉讼行为的认定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加大处罚力度:对恶意诉讼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从而遏制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

(二)加强司法实践1. 提高法官素质:加强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识别和惩处恶意诉讼行为的能力。

《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

《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

《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民事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近年来,民事恶意诉讼现象逐渐增多,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同时也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

因此,对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从民事恶意诉讼的概述、现状分析、规制困境、国外经验借鉴以及完善我国民事恶意诉讼规制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民事恶意诉讼概述民事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损害他人名誉等不正当目的,故意提起无事实依据或法律根据的诉讼,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三、民事恶意诉讼现状分析当前,民事恶意诉讼现象在各地均有发生,涉及领域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

这些恶意诉讼行为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同时,由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恶意诉讼还导致了司法效率的降低和司法公信力的下降。

四、民事恶意诉讼规制困境尽管我国法律对民事恶意诉讼有一定的规制措施,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困境。

首先,法律对恶意诉讼行为的界定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判断。

其次,取证难度大,当事人往往难以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方提起的是恶意诉讼。

再次,处罚力度不够,对恶意诉讼行为的惩戒措施不够严厉,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最后,司法资源有限,难以应对日益增多的恶意诉讼案件。

五、国外经验借鉴针对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例如,美国通过完善证据规则和举证责任制度,强化了对恶意诉讼行为的约束。

英国则建立了严格的起诉资格制度和诉前程序,防止滥用诉权。

此外,德国、法国等国家还通过加大对恶意诉讼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司法的威慑力。

这些经验为我国规制民事恶意诉讼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六、完善我国民事恶意诉讼规制措施针对我国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困境,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1. 明确界定恶意诉讼行为。

《2024年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范文

《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诉讼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民事恶意诉讼现象的频繁出现,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因此,对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民事恶意诉讼的内涵、特点、成因及危害进行分析,探讨其规制措施,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民事恶意诉讼的内涵及特点民事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损害他人名誉等不正当目的,故意提起无事实依据或法律根据的诉讼请求,导致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诉讼行为。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主观恶意性: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具有明显的恶意目的,即故意编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以达到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2. 行为违法性:民事恶意诉讼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3. 结果危害性:民事恶意诉讼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三、民事恶意诉讼的成因及危害民事恶意诉讼的成因复杂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制度不完善:民事诉讼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漏洞和不足,为民事恶意诉讼提供了可乘之机。

2. 诚信缺失:部分当事人缺乏诚信意识,为追求个人利益不择手段,故意提起虚假诉讼。

3. 司法资源浪费:民事恶意诉讼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影响了正常诉讼的进行。

民事恶意诉讼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民事恶意诉讼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2. 破坏司法公正和权威:民事恶意诉讼行为破坏了司法公正和权威,降低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度。

3. 浪费司法资源:民事恶意诉讼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影响了正常诉讼的进行,加剧了法院的工作负担。

四、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措施针对民事恶意诉讼的危害,应采取以下规制措施:1. 完善立法:加强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明确民事恶意诉讼的定义、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

《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

《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

《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民事诉讼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其公正、公平、有效的运作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然而,随着社会复杂性的增加,民事恶意诉讼现象逐渐浮出水面,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还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恶意诉讼的内涵、现状、成因及规制措施,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二、民事恶意诉讼的内涵与现状1. 内涵民事恶意诉讼,是指在无真实合法纠纷或明知无合理胜诉可能的情况下,当事人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损害他人名誉或其他不当目的,故意提起的民事诉讼。

其核心特征为故意性、非法占有性和不正当性。

2. 现状当前,民事恶意诉讼现象在我国屡见不鲜,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还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

同时,恶意诉讼行为往往伴随着对当事人名誉、财产等权益的侵害,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三、民事恶意诉讼的成因分析1. 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在预防和规制恶意诉讼方面存在不足,如证据规则、诉讼费用分担、律师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不够完善,为恶意诉讼提供了可乘之机。

2. 诚信原则缺失部分当事人缺乏诚信意识,为追求不当利益,故意提起恶意诉讼。

此外,部分律师或法律服务机构在代理过程中,为追求经济利益,忽视法律职业道德,助长了恶意诉讼的风气。

3. 司法监督不力司法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监督作用发挥不够,对恶意诉讼的识别和处罚力度不足,导致部分当事人心存侥幸,频繁进行恶意诉讼。

四、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措施1. 完善法律制度(1)修订《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恶意诉讼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2)完善证据规则,加强对恶意诉讼行为的识别和认定。

(3)合理分担诉讼费用,降低恶意诉讼的经济诱因。

2. 强化诚信原则的落实(1)加强诚信教育,提高当事人的诚信意识。

(2)建立诚信档案,记录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和信用状况。

(3)对多次进行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实施信用惩戒。

民事恶意诉讼法律问题探析

民事恶意诉讼法律问题探析

论文摘要但在经济腾飞的大背景下,我国社会也出现了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受利益的冲击,一些人价值观发生了扭曲,为了追求不正当的利益,以诉讼为手段,恶意提起民事诉讼,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谋取非法利益。

如今恶意诉讼,尤其是民事领域的恶意诉讼频发,手段方式多样化,让法院难以识别,从而可能导致使法院误判的严重后果,继而在社会上产生不良的示范效应,刺激不法分子不断挑战法律的权威;而且,民事恶意诉讼也使得有限的司法资源被占用,也侵害了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因此,对民事恶意诉讼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并其进行规制已然迫在眉睫。

关键词:恶意诉讼问题对策目录前言 (1)一、学界对恶意诉讼相关概念的分析 (1)二、民事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 (3)(一)主观过错要件 (3)(二)违法行为要件 (3)(三)损害事实要件 (4)(四)行为和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4)三、民事恶意诉讼的立法规制 (5)(一)继续完善诚实信用原则 (5)(二)确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5)(三)具体规定新《民事诉讼法》中恶意诉讼的刑事责任 (6)四、民事恶意诉讼的司法规制 (6)(一)树立协同主义诉讼观 (6)(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庭前准备制度 (7)结束语 (9)参考文献 (9)民事恶意诉讼法律问题探析前言随着新《民事诉讼法》的出台,恶意诉讼在法律上也终于有了定论,新法规定当事人通过恶意串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属于恶意诉讼。

新法的出台是法学专家努力多年的成果,也是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更多的人懂得了用法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安全,更多的人把法律作为行动指南。

当个人权益被他人侵害时,个人会通过诉讼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和有限性,个别别有用心的人必然希望利用法律的漏洞来赚取非法利益。

人民的法治观念不断的增强,一些人不但懂得了通过法律来保护合法利益,也懂得了利用合法程序来获取非法利益,这就促使了恶意诉讼的产生。

恶意诉讼_法律规定(3篇)

恶意诉讼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恶意诉讼的概念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不正当目的,利用诉讼程序,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滥用诉权,企图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恶意诉讼具有以下特征:1. 目的不正当: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并非为了解决纠纷,而是为了实现不正当利益,如敲诈勒索、报复陷害等。

2. 事实捏造:当事人故意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据,误导法院作出错误判决。

3. 诉权滥用:当事人滥用诉权,反复起诉,浪费司法资源。

4.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恶意诉讼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名誉损害等不利后果。

二、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二)伪造、毁灭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对他人造成损害的。

恶意诉讼法律的后果(3篇)

恶意诉讼法律的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恶意诉讼,顾名思义,是指一方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却故意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达到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恶意诉讼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也浪费了司法资源,对社会秩序和法治环境造成了恶劣影响。

本文将探讨恶意诉讼的法律后果,以期引起社会各界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二、恶意诉讼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1)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或者应诉,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

恶意诉讼当事人败诉后,应当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这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证据保全费等。

(2)赔偿对方当事人损失恶意诉讼当事人败诉后,还需赔偿对方当事人因诉讼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等。

2. 行政责任(1)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恶意提起诉讼,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

罚款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决定。

(2)拘留恶意诉讼当事人如情节严重,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其作出拘留决定。

拘留期限一般为十五天,但可根据具体案情延长。

3. 刑事责任恶意诉讼当事人若触犯刑法,将承担刑事责任。

以下几种情形可能构成刑事犯罪:(1)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

(2)伪造、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伪造证据罪。

(3)指使他人作伪证,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

(4)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指使他人作伪证,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三、恶意诉讼的危害1.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恶意诉讼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企图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财产权、人身权等。

这不仅使受害者遭受经济损失,还可能对其心理造成创伤。

2. 损害司法公正恶意诉讼行为扰乱了司法秩序,使得法院难以公正审理案件。

这不仅损害了司法权威,也降低了司法公信力。

3. 浪费司法资源恶意诉讼导致法院审判工作负担加重,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

《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

《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

《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民事诉讼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其公正、公平、高效是社会正义的体现。

然而,近年来,民事恶意诉讼现象日益增多,对正常的司法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干扰,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了极大的损害。

本文旨在研究民事恶意诉讼的内涵、危害以及其规制措施,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二、民事恶意诉讼的内涵与危害(一)内涵民事恶意诉讼是指诉讼主体为了追求不正当的利益或对他人的损害,通过恶意编造、虚构诉讼材料等手段提起的没有合理事实根据或合法诉讼请求的民事诉讼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危害1. 损害司法公信力:恶意诉讼行为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降低了司法公信力。

2. 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恶意诉讼使被诉方在无端遭受法律纠纷的同时,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3. 扰乱正常司法秩序:恶意诉讼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影响了其他正当诉讼的进行。

三、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现状及问题(一)规制现状目前,我国在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方面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完善证据制度、加强法院对诉讼的审查等。

然而,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监管机制的缺失以及法律执行力度不够等原因,使得这些措施在实践中的效果并不理想。

(二)问题1. 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在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如证据规则不完善、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等。

2. 监管机制缺失:对恶意诉讼行为的监管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预防和惩戒措施。

3. 法律执行力度不够:对恶意诉讼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四、完善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措施(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1. 完善证据制度:明确证据规则和举证责任分配,加强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

2. 强化法院对诉讼的审查:对提起的民事诉讼进行严格审查,防止恶意诉讼的发生。

3. 完善赔偿制度:对因恶意诉讼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提供合理的赔偿途径。

(二)加强监管和惩戒机制1. 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对恶意诉讼行为的监管和调查。

恶意诉讼的法律适用问题(2篇)

恶意诉讼的法律适用问题(2篇)

第1篇摘要:恶意诉讼作为一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司法秩序的违法行为,其法律适用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本文旨在分析恶意诉讼的法律特征,探讨恶意诉讼的法律适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恶意诉讼的法律特征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不正当目的,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滥用诉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

恶意诉讼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 故意性:恶意诉讼的行为人具有明显的恶意,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2. 不正当目的性:恶意诉讼的行为人追求的目的不正当,违背法律、道德和公序良俗。

3. 侵害性:恶意诉讼的行为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损害了他人利益。

4. 破坏性:恶意诉讼的行为人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

二、恶意诉讼的法律适用问题1. 侵权责任法律适用恶意诉讼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以下法律条款:(1)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第十七条:行为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刑事责任法律适用恶意诉讼行为人若触犯刑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恶意诉讼可能涉及的罪名有:(1)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第二百四十六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 民事诉讼法律适用恶意诉讼行为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恶意诉讼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1)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举证责任,不得故意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2)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制止。

三、防范恶意诉讼的措施1. 加强立法,明确恶意诉讼的法律适用标准。

《2024年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范文

《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民事诉讼在解决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近年来,民事恶意诉讼现象日益严重,给社会秩序和司法公信力带来了负面影响。

民事恶意诉讼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民事诉讼程序,以非正当手段恶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二、民事恶意诉讼的现状及危害(一)现状当前,民事恶意诉讼现象在我国普遍存在,主要表现为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诉等。

这些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

(二)危害1. 损害司法公信力:民事恶意诉讼行为导致司法资源浪费,降低司法效率,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2. 侵害当事人权益:恶意诉讼行为往往导致无辜当事人受到财产损失、名誉受损等不良后果。

3. 破坏社会诚信体系:民事恶意诉讼行为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导致社会信任度下降。

三、民事恶意诉讼的成因分析(一)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在防范和规制恶意诉讼方面存在不足,如举证责任分配、证据审查、诉讼费用等方面存在漏洞,为恶意诉讼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诚信缺失部分当事人缺乏诚信意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采取恶意诉讼手段。

此外,部分律师、鉴定人等中介机构和人员的不诚信行为也助长了恶意诉讼的蔓延。

(三)监督机制不健全对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对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现和查处难度较大。

同时,社会监督力量较弱,无法有效制约恶意诉讼行为。

四、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措施(一)完善法律制度1. 完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加重恶意诉讼方的举证责任;2. 严格证据审查制度,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3. 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经济制裁;4. 完善诉讼费用分担制度,降低恶意诉讼方的经济收益。

(二)加强诚信建设1.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2. 建立诚信档案制度,记录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和诚信状况;3. 对不诚信行为进行公示和惩戒,形成社会舆论压力。

论新民事诉讼法中的恶意诉讼

论新民事诉讼法中的恶意诉讼

论新民事诉讼法中的恶意诉讼新民事诉讼法自2017年起开始实施,该法对恶意诉讼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减少恶意诉讼的发生,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司法秩序。

然而,恶意诉讼行为仍时有发生,对于这些行为,新民事诉讼法也做了严厉的规定。

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以恶意的目的利用法律管辖权行使权利,扰乱诉讼秩序,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下面将通过三个案例来探讨新民事诉讼法中的恶意诉讼。

案例一:A公司与B公司因为一笔账款纠纷,A公司起诉到法院,但是在庭审过程中,A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B公司存在欠款行为,法院判决驳回了A公司的起诉。

此时,A公司并没有放弃继续诉讼的权利,反而在该案件以外的地区再次起诉了B公司,不断滥用诉讼权益,扰乱司法秩序。

针对这种情况,新民诉法规定,对于恶意诉讼行为,法院有权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停止诉讼权、责令公开道歉等行政处罚措施,并以此为依据认定诉讼行为属于恶意诉讼。

同时,现行法律还规定,恶意诉讼当事人应承担因其恶意所致的对方当事人因此产生的诉讼、执行等费用。

案例二:C公司与D公司因车辆维修纠纷起诉至法院,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决后,C公司并不满意,遂向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但结果是高级法院驳回了C公司的上诉,并认定C公司属于恶意上诉。

C公司的资本制造这种暴力诉讼,导致其被拖累许多时间和金钱。

新民诉法规定,对于十分明显的恶意上诉,法院有权驳回其上诉要求,如属于出于恶意提起上诉,则应当承担因此直接产生的合理费用。

案例三:E公司与F公司因房屋买卖纠纷在法院起诉,该案件历经两个审判程序后,F公司胜诉,E公司不服判决结果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认为E公司的上诉行为构成恶意,对此依法给予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但E公司仍然不甘败诉,在此基础上,再次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直至最后上诉被驳回。

新民诉法规定,对于恶意提起上诉的当事人,法院可以给予拒绝受理上诉、对上诉登记费用的追缴、责令其承担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所产生的合理损失等处罚。

《2024年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范文

《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领域,恶意诉讼行为已经逐渐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

所谓恶意诉讼,是指一方当事人以非正当、不合法的目的,故意提起或参与诉讼,导致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浪费了司法资源,甚至可能对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对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恶意诉讼的内涵、现状、危害及成因,并就如何有效规制这一问题提出建议。

二、民事恶意诉讼的内涵及现状(一)内涵民事恶意诉讼是指一方当事人出于非正当、不合法的目的,故意提起或参与诉讼,以达到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谋取私利的目的。

这种行为往往具有主观恶意性、故意性、违法性等特点。

(二)现状当前,民事恶意诉讼现象屡见不鲜,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泛。

一些当事人为了谋取私利,故意提起虚假诉讼、恶意抗辩等行为,严重损害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三、民事恶意诉讼的危害及成因(一)危害1. 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恶意诉讼行为往往导致当事人遭受经济损失、精神压力等不良后果。

2. 浪费司法资源:恶意诉讼行为增加了法院的工作负担,浪费了司法资源。

3. 影响社会秩序:恶意诉讼行为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影响了社会秩序。

(二)成因1. 法律制度不完善:现有法律制度对恶意诉讼行为的规制不够完善,导致一些当事人有可乘之机。

2. 诚信体系缺失: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一些当事人为了谋取私利,不惜采取恶意诉讼行为。

3. 法律意识淡薄:一些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对恶意诉讼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

四、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建议(一)完善法律制度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恶意诉讼行为的定义、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为规制恶意诉讼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2. 建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在恶意诉讼案件中,适当减轻被诉方的举证责任,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3. 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恶意诉讼行为给予惩罚性赔偿,以增加其违法成本,遏制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

《民事恶意诉讼的认定及法律规制》范文

《民事恶意诉讼的认定及法律规制》范文

《民事恶意诉讼的认定及法律规制》篇一一、引言民事恶意诉讼,指的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法律程序,通过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滥用诉讼权利等手段,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恶意攻击,以达到其不正当目的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破坏了正常的诉讼秩序。

本文将就民事恶意诉讼的认定及法律规制进行探讨。

二、民事恶意诉讼的认定1. 认定标准认定民事恶意诉讼需满足以下标准:一是起诉方故意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据;二是起诉方存在恶意,即以不正当目的进行诉讼;三是该行为给被诉方造成了实际损失或产生了不良影响。

2. 常见类型民事恶意诉讼常见类型包括:虚假陈述、伪造证据、滥用诉讼权利、恶意缠诉等。

这些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三、法律规制1. 完善立法首先,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民事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同时,加强对虚假诉讼、伪造证据等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2. 加强司法监督司法机关应加强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发现民事恶意诉讼行为时,应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罚。

同时,建立完善的举报机制,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监督,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3. 完善证据制度完善证据制度是防范和打击民事恶意诉讼的重要措施。

应建立严格的证据审查制度,加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审查。

同时,推广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等新型证据形式,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可查性。

4. 加强普法宣传通过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民事恶意诉讼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让公众了解民事恶意诉讼的危害和法律后果,引导公众在遇到类似情况时,积极向司法机关举报。

四、案例分析以某地一起民事恶意诉讼案件为例,原告方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据,对被告方进行恶意攻击,导致被告方遭受了重大损失。

司法机关在查明事实后,认定原告方构成民事恶意诉讼,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

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了法律对民事恶意诉讼的打击力度和决心。

五、结论民事恶意诉讼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损害了正常的诉讼秩序。

民事恶意诉讼的种类及其程序法制度探析

民事恶意诉讼的种类及其程序法制度探析
强化立案监督
建立对立案工作的监督机制,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予以纠 正,防止恶意诉讼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立案。
建立立案预警机制
通过对历史案件、当事人行为等信息的分析,建立立案预警机制,对 可能存在恶意诉讼风险的案件进行标识和跟踪。
完善举证责任制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01
明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避免恶意诉讼者

恶意执行
申请执行人故意提供虚假执行线 索或隐瞒被执行人真实财产情况 ,导致法院错误采取执行措施或
扩大执行范围。
04
程序法制度对民事恶意诉讼的规 制
立案审查制度
严格立案标准
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应对起诉状 、证据材料等进行严格审查,确 保符合立案条件,防止恶意诉讼 者利用诉讼程序进行滥诉。
强化立案监督
司法实践
各级法院在审理恶意诉讼案件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同时,法院 也积极探索建立防范和打击恶意诉讼的长效机制,如加强立案审查、强化证据规则运用、完善审判监督等。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
虚假诉讼案。行为人通过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等手段提起民事诉讼,企图获取不正当利益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行为,依法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并驳回其诉讼请求。
通过滥用诉权或隐瞒证据等行为干扰正常诉讼秩序。
02
强化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
对于恶意诉讼者可能隐瞒或毁灭证据的情况,法院应依职权主动进行调
查取证,以揭示事实真相。
03
完善证据保全制度
对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
法院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民事恶意诉讼法律规定(3篇)

民事恶意诉讼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不正当目的,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滥用诉讼权利,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诉讼行为。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本文将从民事恶意诉讼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责任以及预防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民事恶意诉讼的定义民事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滥用诉讼权利,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诉讼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故意捏造事实,提起诉讼,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2. 故意伪造证据,提起诉讼,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3. 滥用诉讼权利,故意拖延诉讼,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4.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失。

三、民事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1. 当事人主观上具有恶意民事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当事人主观上具有恶意。

即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非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当事人客观上实施了恶意行为民事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之二是当事人客观上实施了恶意行为。

具体表现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滥用诉讼权利等。

3. 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民事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之三是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即当事人的恶意行为导致了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四、民事恶意诉讼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民事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具体包括:(1)赔偿损失:当事人因恶意诉讼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2)赔礼道歉:当事人因恶意诉讼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3)消除影响:当事人因恶意诉讼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消除影响。

2. 行政责任对于民事恶意诉讼的当事人,行政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 刑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民事恶意诉讼,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五、预防民事恶意诉讼的措施1. 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通过多种渠道,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众对民事恶意诉讼的认识,使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维护司法公正。

浅谈民事恶意诉讼问题研究

浅谈民事恶意诉讼问题研究

浅谈民事恶意诉讼问题研究[论文摘要]目前在民事恶意诉讼现象的很多基础理论性问题的认识上都存在很大的争议,如恶意诉讼的概念究竟应如何界定,其构成要件及表现形式是什么,实践中应如何认定及防范民事恶意诉讼等等。

笔者认为,就这一问题进行更系统和深入的研究,对正确认识和理解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理念及其不足,并借此反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完善和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是具有十分积极的理论指导和实践借鉴意义的。

文章从最基本的对民事恶意诉讼概念的分析入手,力求通过借鉴国内对民事恶意诉讼的各种界定的比较中寻求对民事恶意诉讼现象的正确理解。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民事恶意诉讼的成因,并结合民事诉讼法相关基础理论来提出对防范措施的防范措施,并提出防范民事恶意诉讼的一些立法上的思考。

[论文关键词]恶意诉讼原因防范措施一、前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法制进程的稳步推进,诉讼已被广大公民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争议的重要手段之一,人民法院案件受理数量也日趋增多。

但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人利用诉讼这一合法的外在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的恶意诉讼也与日俱增。

2010 年,某市两级法院共发现了13 起民事案件的恶意诉讼,共涉及当事人90 余名。

恶意诉讼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

它不仅严重侵害了特定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而且造成了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浪费,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审判秩序,长此下去,必然会破坏司法公正,动摇国家法律权威,甚至引发法律信仰危机。

种种迹象表明,恶意诉讼已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产生不利的影响,成为我们一个不容忽视、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恶意诉讼概述(一)恶意诉讼的概念笔者认为恶意诉讼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恶意诉讼是指滥用起诉权,即明知自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了达到自己的某种不正当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起诉权,仍然就该诉讼请求发动诉讼或者以发动诉讼相威胁的行为。

狭义的恶意诉讼是滥用诉权的表现形式之一。

广义的恶意诉讼与滥用诉权的含义基本相同,除了恶意提起诉讼之外,还包括其他滥用诉权的行为。

民事恶意诉讼法律后果(3篇)

民事恶意诉讼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明知诉讼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故意提起诉讼的行为。

恶意诉讼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还可能对被告造成名誉、财产等方面的损害。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恶意诉讼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本文将就民事恶意诉讼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二、恶意诉讼的法律后果1.败诉恶意诉讼的当事人,无论其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法院支持,最终都会面临败诉的后果。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伪造、隐瞒证据,提供虚假证据,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导致法院作出错误判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2.赔偿损失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如果因其恶意诉讼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因恶意诉讼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3.罚款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如果其行为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损害了司法权威,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进行罚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伪造、隐瞒证据,提供虚假证据,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

4.拘留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如果其行为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损害了司法权威,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进行拘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伪造、隐瞒证据,提供虚假证据,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处以拘留。

5.刑事责任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如果其行为构成犯罪,将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案例分析某甲与某乙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诉至法院。

某甲在诉讼过程中,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恶意指控某乙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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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但在经济腾飞的大背景下,我国社会也出现了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受利益的冲击,一些人价值观发生了扭曲,为了追求不正当的利益,以诉讼为手段,恶意提起民事诉讼,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谋取非法利益。

如今恶意诉讼,尤其是民事领域的恶意诉讼频发,手段方式多样化,让法院难以识别,从而可能导致使法院误判的严重后果,继而在社会上产生不良的示效应,刺激不法分子不断挑战法律的权威;而且,民事恶意诉讼也使得有限的司法资源被占用,也侵害了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因此,对民事恶意诉讼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并其进行规制已然迫在眉睫。

关键词:恶意诉讼问题对策目录前言3一、学界对恶意诉讼相关概念的分析4二、民事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6(一)主观过错要件6(二)行为要件7(三)损害事实要件7(四)行为和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8三、民事恶意诉讼的立法规制8(一)继续完善诚实信用原则8(二)确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9(三)具体规定新《民事诉讼法》中恶意诉讼的刑事责任10四、民事恶意诉讼的司法规制10(一)树立协同主义诉讼观10(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庭前准备制度12结束语14参考文献14民事恶意诉讼法律问题探析前言随着新《民事诉讼法》的出台,恶意诉讼在法律上也终于有了定论,新法规定当事人通过恶意串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属于恶意诉讼。

新法的出台是法学专家努力多年的成果,也是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更多的人懂得了用法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安全,更多的人把法律作为行动指南。

当个人权益被他人侵害时,个人会通过诉讼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和有限性,个别别有用心的人必然希望利用法律的漏洞来赚取非法利益。

人民的法治观念不断的增强,一些人不但懂得了通过法律来保护合法利益,也懂得了利用合法程序来获取非法利益,这就促使了恶意诉讼的产生。

可以说恶意诉讼的产生是法治发展的必然,对于恶意诉讼的规制也是法治发展必不可缺的部分。

一、学界对恶意诉讼相关概念的分析目前在我国,对于恶意诉讼的概念,学者们大多有不同的看法,各种见解不尽相同:有的学者认为,恶意诉讼的概念,应当为法律虽然赋予了当事人提起诉讼权利,但却被当事人用来掩盖其不正当的目的,作为一种侵权的手段来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某种损害后果。

此观点中把恶意诉讼的概念限定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主观是出于恶意,从而实施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即滥用起诉权。

有的学者认为,所谓恶意诉讼,其行为人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便存在着不正当的目的,从而实施侵害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从此表述中来看,恶意诉讼的主观“恶意”包括重大过失。

有的学者认为,民事恶意诉讼是指行为人滥用诉权,恶意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达到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不法目的,包括造成其他第三人的损失。

此观点将恶意诉讼看作因当事人滥用诉权而引发的诉讼状态,同时恶意诉讼相对方的围也被扩大,包括诉讼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

也有的学者认为,民事恶意诉讼是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由当事人提起的、违背法律目的的诉讼行为,简单的说,就是当事人出于恶意而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具体是指当事人故意向法院提起诉讼,并非为实现自己的正当权益,而是为了达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从本质上看,民事恶意诉讼有两个属性:分别是侵权属性和滥用权利属性,都包含在行为的畴中,同时民事恶意诉讼还具有一个特殊性,即当事人利用合法的诉讼形式来掩盖其非法目的。

也有些学者专门研究了利用诉讼这种方式来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恶意诉讼行为,其认为,恶意诉讼等同于诉讼欺诈。

而所谓“诈害案外人恶意诉讼”是指行为人的目的在于损害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从而虚构对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串通,恶意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向法院提供虚假的证据、或隐匿证据进行民事诉讼,虚构事实,利用法院的裁判权实现自己侵害案外人财产的目的,获得不应当有的民事权益的诉讼案件。

由以上几种代表性观点可知恶意诉讼已经达成几点共识:第一,行为人利用国家司法手段获得不法利益;第二,恶意诉讼是一种侵权行为;第三,恶意诉讼会给他人造成损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但是同时容易发现各方观点又存在各种分歧。

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概括:第一、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和侵权行为人、受害人是怎样的关系,是否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是否有可能有第三人的存在?第二、民事恶意诉讼的方式除了提起诉讼是否还有其他方式?如滥用诉权。

第三、民事恶意诉讼是否一定要有损害结果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第四、民事恶意诉讼侵权损害的赔偿的前提条件是否一定是加害人败诉?而新《民事诉讼法》第112 条和第113 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新民事诉讼》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回答,但回答的还远远不够。

综合以上各种观点和分歧,本人认为恶意诉讼可定义为:为了追求不法利益、非法目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在无正当理由和法律根据的情况下,采用欺骗、隐瞒真相、滥用诉权、恶意串通等手段,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损害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

二、民事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一)主观过错要件“恶意”顾名思义,主观要有过错,此处的过错笔者认为应该仅限于故意,即为了追求非法目的,明知自己无正当理由和法律依据,依然采用欺骗、隐瞒真相、滥用诉权等手段,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梁慧星教授认为;“恶意即指故意心态中之恶劣者,含有明显的加害性追求。

这种恶意心理状况常可根据加害行为的伪造证据,恶意串通,歪曲法律等情节予以认定。

”由此可知,梁慧星教授认为恶意诉讼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从恶意诉讼的最新规定也可以看出,行为人只有通过恶意串通等行为来侵权时才是恶意诉讼,恶意串通当然是一种故意的行为。

法律赋予行为人诉权,本来是为了维护合法利益的,但恶意诉讼行为的提起者则是明知道自己是为了非法目的,而积极诉讼,从而为自己获得非法利益,这本身就是一种故意而为之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但耗费国家精力,浪费国家资源,而且将对对方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害。

而重大过失虽然与故意有类似之处,但重大过失首先应该是过失行为,即行为人不是积极主动的进行诉讼获取不正当利益,即不构成恶意诉讼。

1对于普通公民,法律知识达不到理论的高度,所以在诉讼中常会因为行使正当诉权而对他人造成不利损害,对于这种行为对其不应要求太严格。

对于恶意诉讼者应该在主观心理上有更高的要求,只有那种明知道自己没有正当理由和法律根据的情况下,依然积极主动的进行诉讼,对这种行为才宜定1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法律出版社2004 年版。

义为恶意诉讼。

(二)行为要件恶意诉讼者必须以实际行动积极主动的作为方式实行侵权行为,不作为方式不能成为恶意诉讼。

诉讼是一种法律赋予当时人维护自身权利的行为,所以要求当事人适格,不违背诉的合并变更原则。

而恶意诉讼首先应该是一种侵权行为,所以要求当事人借助非法手段、非法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但并非一切因为非法手段和非法行为而实施的行为全为恶意诉讼。

法律不是万能的,并非逾权就是对权利的滥用,那种在诉讼中一般的逾权行为应该作为一般的妨碍诉讼行为来处理,而不是一概恶意诉讼。

1(三)损害事实要件恶意诉讼是通过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而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应该都被包含其中的。

当中物质损害最为明显,表现对方当事人因为恶意诉讼所耗费的各种费用,比如律师费、差旅费、误工费、通讯邮递费、材料费、鉴定咨询费等一系列费用。

而在造成一系列财产损害的同时,更对对方当事人的精神上造成一定的损害,恶意诉讼本身就是一种把不应该成为当事人的人强行拉进诉讼当中,诉讼行为本身又是一种耗时耗力的行为,即限制了对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又损害了对方的名誉权,及法人的商誉权、名誉权。

恶意诉讼会极大的降低对方当事人的社会评价度,没有人喜欢官司缠身。

而探讨损害事实的主要作用则在于给予对方的损害赔偿。

既然恶意诉讼会对对方造成很多伤害,那法律就应该对此进行一定的救济,使之恢复到损害前的状1卞建林:《诉讼法学研究第12 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年版。

态,对对方当事人进行一些经济上的补偿也是十分必要的。

无所害无责任,所以从这个角度看规定损害事实是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之一也是必要的。

1(四)行为和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谓的因果关系应该是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和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一方当事人的物质或精神损失就是由于另一方当事人毫无理由的诉讼而直接引起的,反之,如果二者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一方的损失另有原因,那就不能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言之,因果关系主要是指侵权行为作为原因是否与损害事实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即对方当事人的物质、精神损害是否是由于行为人的欺骗、隐瞒真相、滥用诉讼权利等非法手段所直接引起。

三、民事恶意诉讼的立法规制(一)继续完善诚实信用原则2013年1月1日新《民事诉讼法》开始施行,其中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围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从此诚实信用原则正式写入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在司法实践中,恶意诉讼、欺诈诉讼等时有发生。

尤其在婚姻案件中,常有当事人虚假地制造一些情况,逃避债务或者侵犯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这不仅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而且有损司法权威。

诚实信用原则写进民事诉讼法,则将更有助于引导、规人们的诉讼行为,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正常的审判秩序,提升整个社会的诚信度。

诚实信用,简称诚信,诚即真诚、诚实,信即守承诺、1邱星美:“论诈害案外人恶意诉讼之程序规制”,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12 年3 月。

讲信用。

诚实信用的基本含义是守诺、践约、无欺。

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诚实信用恪守诺言,是一项古老的伦理道德标准。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提起诉讼的动机不应为恶意,而应是一种真诚善意、守信不欺的心态。

而恶意诉讼将诉讼作为一种工具以打击他人获得利益,是为诚实信用原则所不容,诚实信用原则从根本上否定了恶意诉讼行为。

恶意诉讼作为一种不诚信的行为自应受到法律规制便顺理成章。

另外,诚实信用原则也为制止起诉权滥用提供了理论依据。

权利的保护与权利的滥用永远是一组矛盾,在市民社会中,诚实信用原则为区分这组矛盾的界限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标准。

就起诉权而言,国家确立司法制度时必须充分考虑当事人诉权的保障,同时又要防止恶意诉讼的发生,此时就需要借助诚实信用原则对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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