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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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程序法规制论文

恶意诉讼程序法规制论文

论恶意诉讼的程序法规制摘要: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和诉权保护的强化,公民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但有些人却故意钻法律漏洞来谋取不当利益,导致恶意诉讼行为有日益增多的趋势,而我国法律对此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鉴于此,本文在分析恶意诉讼的概念及其危害性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恶意诉讼规制的程序法建议,期以抛砖引玉之效。

关键词:恶意诉讼程序法规制一、恶意诉讼的概念分析关于恶意诉讼的概念,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是承认的,并确立了相应的司法救济制度。

根据《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中规定恶意诉讼侵权类型有三种形式,即恶意地提起民事诉讼、恶意刑事起诉以及滥用诉讼程序。

对于上述三种恶意诉讼行为,行为人应就其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①前两种侵权行为的基本特征,是行为人没有诉权而提起诉讼程序,是无权之诉,第三种侵权行为是行为人有诉权却滥用这种诉权,以获取该诉讼程序目的以外的其他非法目的,给被诉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而本文中的恶意诉讼仅指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恶意诉讼。

我国学界对恶意诉讼的概念众说纷纭。

王加庚教授认为:”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明知或应知其诉讼目的的不当性,仍诉请保护,致不当诉讼发生侵害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恶意诉讼包括恶意起诉、保全、反诉等情形。

”②汤维建教授认为:”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故意提起一个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无根据之诉,从而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

”③杨立新教授认为:”明知没有合法的诉讼理由,然意图使他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害,故意向法院提起诉讼,就是恶意诉讼。

”④通过上述分析可知,三位学者不同的观点是相对人是否真正因恶意诉讼而受到损失是否为必需的要件。

笔者认为,比如,有的恶意诉讼只进行了一部分诉讼程序,法院查清了事实因而驳回行为人的不当诉求,相对人并没有遭受实际损失。

如果仅因为相对人没有遭受实质损失而否认这类行为属于恶意诉讼行为,会导致实践中相当一部分的恶意诉讼行为不能成为法律规制的对象,这将使恶意诉讼行为更加猖獗。

因此,相对人是否真正受损则不是恶意诉讼的必需要件。

论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论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论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法律规制摘要基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面推行依法治国,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各级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应当受理案件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立案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但在实施过程中,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现象日益增多,浪费司法资源,扰乱社会秩序,这对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针造成恶劣影响。

因此,为了更加坚定不移地实施立案登记制,充分保护公民的诉权,维护改革成果,必须解决滥用民事诉权行为问题,对此进行法律规制,严格禁止其阻碍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

本文通过对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定义详细分析,同时指出我国在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法律规制上的漏洞进而填补漏洞,合理地完善解决机制及惩处机制。

关键词滥用民事诉权行为;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定义;法律规制;惩处机制目录一、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概述 (3)(一)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概念 (3)(二)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特点 (3)二、国内外关于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制 (4)(一)国外对民事诉权滥用行为界定的法律规定 (4)(二)国外规制民事诉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定 (4)(三)我国规制民事诉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定 (5)三、我国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法律现状思考及分析 (7)(一)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规制不足 (7)四、完善我国滥用民事诉权行为法律规制的探讨 (8)(一)加强对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依职权调查的法律规制 (8)(二)完善对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处罚机制 (9)五、结语 (10)参考文献 (10)致谢 ........................................................................................................................... 错误!未定义书签。

论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法律规制一、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概述(一)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概念民事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亦即当事人在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就民事关系发生争议时,享有的请求国家法院行使司法权来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1]。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恶意诉讼行为,在法律上是指某些人或者组织在没有实质性证据的情况下,发动诉讼来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为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起诉,法律滥用等。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被诉方的合法利益,也成为司法资源的浪费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对于维护司法公信力和法律秩序建设,非常不利。

为了遏制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我国恶意诉讼侵权法规制度逐渐完善。

首先,我国《民诉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规制。

其中,《民诉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制裁。

”此条规定,对于滥用诉讼权利情节严重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予以制裁。

而司法实践中对“情节严重”的界定也越来越明确:包括恶意起诉,违法滥诉,滥用法律程序,多次起诉、上诉同一纠纷,诉讼请求事实不存在或没有法律依据等恶劣行为。

其次,我国《民诉法》对于激励取得诉讼胜利方维权情况的产生了相应的制约。

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对于恶意起诉的当事人,如果其败诉方请求赔偿其因诉讼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可以判令恶意起诉的当事人承担其因此导致的全部费用。

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就是在制约恶意起诉的当事人,以减少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

此外,我国还在相关立法中,进一步规制了恶意诉讼行为。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一十八条规定,恶意起诉,构成侵权行为的,被诉人有权请求赔偿其因此招致的合理费用和实际损失。

《民诉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滥用程序,构成侵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赔偿其因此招致的合理费用和实际损失。

这些法规的制定,都是为了进一步规制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

总之,对于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我国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已经初具雏形,将对于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起到约束作用。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人们还需要利用各种法律手段,全面评估综合权衡,判断恶意诉讼的成因,防止误伤或者有意放过真正的恶意诉讼者。

总之,依据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逐渐完善,可有效维护法律、及公平正义。

知识产权领域恶意诉讼的程序法规制

知识产权领域恶意诉讼的程序法规制

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恶意诉讼的程序法规制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恶意诉讼现象不断上升,给正常的创新活动和商业竞争造成重大影响。

为了遏制这种现象,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程序法规制度,对恶意诉讼进行打击和惩治。

一、恶意诉讼的定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的规定,恶意诉讼是指明知索赔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或者超过其请求范围,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诉讼。

恶意诉讼的存在不仅影响了经济领域的发展,而且侵害了他人的正当权益,是需要加以遏制和制约的行为。

二、恶意诉讼的追究1.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制定了《民事诉讼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明确了恶意诉讼的法律性质和追究的程序法规。

2.法院的裁判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严峻打击恶意诉讼,对于恶意起诉的当事人,将严格贯彻法律,依法予以追究和打击,制止恶意诉讼制造者的恶行。

3.对恶意诉讼的惩罚措施。

我国采取多种方式来制约和惩罚恶意诉讼,包括了对恶意起诉人的处罚、批评、罚款、取消请求等手段,以最大限度减少恶意诉讼的发生。

三、案例分析1. 山东赛博网科技有限公司诉山东苏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的案件。

赛博网科技公司要求苏格公司停止使用其专利,并赔偿损失。

然而,法院判决认为苏格公司并不侵权,而赛博网科技公司提起的是恶意诉讼。

最终,法院要求赛博网公司支付苏格公司16万元的赔偿金。

2.北京玖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南京优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的案件。

在该案中,玖乐机电科技公司要求优品公司停止使用其封袋机专利,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专利不构成实质的创新,且玖乐公司提出的请求范围无法实现,故裁定该案为恶意诉讼。

3. 江苏映仪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波得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案件。

在该案中,映仪公司要求波得公司停止使用其外观设计专利,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定波得公司确已侵犯映仪公司的专利权,但映仪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浮夸,故该案被认定为恶意诉讼并裁决映仪公司赔偿被告方一定的诉讼费用。

虚假诉讼案例法律如何打击恶意起诉

虚假诉讼案例法律如何打击恶意起诉

虚假诉讼案例法律如何打击恶意起诉虚假诉讼案例:法律如何打击恶意起诉在现代社会,诉讼是解决纠纷的主要途径之一。

然而,有些人却利用法律程序发起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利益,扰乱司法秩序。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探讨法律如何打击恶意起诉,并保护诚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骗保虚假诉讼李某是一家医院的保安,因工作受伤后向保险公司申请工伤赔偿。

然而,经调查发现李某并没有受伤,他的工伤申诉构成了虚假诉讼。

诈骗行为在我国法律中是被严厉打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虚假诉讼属于诈骗罪的范畴,对于以此目的骗取保险金的,法律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保险公司也有权向法院提起撤销诉讼请求,追究虚假申诉者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商业恶意起诉张某是一家小型餐饮连锁店的老板,他故意将一名顾客驱逐出店,并声称对方在店内行为不当,损坏店内设施。

尽管证据表明这是张某的一则恶意起诉,但鉴于其在诉讼中的恶意操作,案件审理时间长、费用高,给对方造成了巨大的困扰。

为了规范商业诉讼中的恶意起诉行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对于滥用诉讼权利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承担因违反诉讼义务所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并处以罚款。

此外,商标侵权案件常常涉及到恶意起诉,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利人故意提起无正当理由的诉讼,应当承担对方的诉讼费用。

案例三:网络虚假诉讼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虚假诉讼案件逐渐呈上升趋势。

以张某为例,他以匿名方式在社交媒体平台发布虚假信息,针对特定企业提起诉讼,声称该企业侵犯他的合法权益。

对于网络虚假诉讼,我国互联网监管部门已经加强了对捏造事实的处罚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6条,以虚构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诬告陷害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刑事打击外,我国法律还明确规定,在网络虚假诉讼中,受害方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方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恶意诉讼的类型化分析

恶意诉讼的类型化分析

随着司法改革力度 的不 断加大,诸如 降低诉讼
费用和诉讼 门槛 、扩大公 民诉讼权禾 等措施 一方面 『 J
有效解决 了“ 上诉难” “ 、维权难” 的问题 , 另一 方面也
代法 治的副产 品。由此 ,我们应当客观认识恶意诉 讼: 一方面, 随着法制建设 的发展和法 治社会的建立 , 恶意诉 讼实际上是不可避免 的; 另一方面 , 我们应 当
叶 铭
( 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 , 北京 1 0 3 ) 0 0 8
【 摘
要】 恶意 诉讼 可以被 划 分 为欺 诈型 诉讼 、 骚扰 型 诉讼 和 拖延 型 诉讼 三 种 。应 确定 适 当的诉讼 费用 , 完善 相
关立 法 , 立诚 实信 用价 值 观念 , 树 以防 止 恶意 诉讼 的频 发 。
时期之所 以愈演 愈烈,归根结底还是 由于法律制度 的不够完善 以及 人们逐 利心理 的不断增强 。 最后,我们关于恶意诉讼 的类型化分析仍然要
施违法行为 。实际上,在他们 的诉讼 中根本就不存 在原告和被告 ,他们 的官 司只不过是为 了不择手段 达到 目的而上演的一场闹剧。从诉讼经济 的角度来 看, 此类案件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威信 , 降低 了办案效 率, 浪费了办案资源 , 影响 了对其他案件 的判 决, 严
类 型, 对于 一些较 为隐晦的恶意诉讼, 立法空 白给法 院的裁判造 成了一定的困难 ,也给恶意诉讼的频发 留下了较 大的空间 。
围涵盖 了劳动争议 、 商标侵权 、 民间借贷 、 婚姻关系
等领域 。它不仅给 当事人带来 了巨大 的困扰 ,还严 重挑战 了司法 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造成 了司法资源 的巨大浪费 ,’ 了人们对 于司法制度和司法机关 降低
21 0 2年 8月

如何防御恶意诉讼——以立案登记阶段为例

如何防御恶意诉讼——以立案登记阶段为例

如何防御恶意诉讼———以立案登记阶段为例王上榕北京理工大学,北京100081摘要:立案登记虽为便民出现,但是也给恶意诉讼的行为人给了可乘之机。

基于此,本文从恶意诉讼的内涵出发,对在立案登记阶段中的恶意诉讼的表现形式及立案登记对其的作用,从而提出立案登记在防御恶意诉讼中的适用。

关键词:恶意诉讼;立案登记;防御中图分类号:D91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6-0231-02作者简介:王上榕(1995-),女,山西临县人,北京理工大学,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

一、引言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加快,民众的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觉醒,对于纠纷的处理不再是羞于诉讼。

然而这种意识的觉醒及不断强化所带来的是欲望滥觞,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滥诉、利用诉讼欺诈或者损害他人权益的现象。

恶意诉讼已经对司法权威和威信造成恶劣的影响,需要予以规制。

2015年,为了保障公民的诉权人民法院将立案审查制转化为立案登记制,那么立案制度的转变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了恶意诉讼行为人机会。

因此,本文以恶意诉讼为研究对象,探讨如何在立案登记阶段去防御恶意诉讼,进而在源头上抑制恶意诉讼行为的出现,净化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恶意诉讼的内涵对于恶意诉讼的内涵,学界并没有给予权威的界定,那么对其的界定,是认定恶意诉讼行为的关键,也是司法实践中处理恶意诉讼的核心。

学界对恶意诉讼的解读,根据角度的不同,有学者从实体法方面来解读为恶意诉讼是指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理由,主观存在故意损害他人权益的恶意,导致他人在诉讼中受到损害而提起诉讼的行为。

[1]有学者从程序方面,将恶意诉讼定位在多元解决纠纷机制的基础上,指出恶意诉讼的主观状态是恶意的,通过制造一个无法律或者事实根据的诉讼,使得他人受到损害或者获得不公正的判决。

[2]综合而言,本文中的恶意诉讼指的是诉讼中的一方或者是双方当事人主观上恶意的去欺骗法院,进而利用诉讼程序来实现打击对手的目的或者是利用法院裁断中有关权利、事实部分的认定,来获取对方、第三人或者其他的不正当的利益的行为。

未决之命题:规制专利恶意诉讼的“路”与“困”——兼评新《专利法》第23条、第62条

未决之命题:规制专利恶意诉讼的“路”与“困”——兼评新《专利法》第23条、第62条
李晓秋
[ 摘 要]专利恶意诉讼制度是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过程 中的争议 焦点之一。专利法视野 下恶意诉讼
产 生的特殊机理 、 恶意诉讼认 定 的 困难 性 、 国外规 制恶意诉 讼 的范式 决定 了新 专利法 弃用 恶意诉讼赔偿 条
款。现有设计和不侵权确认之诉制度的增设为规制专利恶意诉讼提供 了新的框架 , 但恶意诉讼行为的彻 底根治不仅需要法律的对接 , 也需要诚实信用的社会机制, 还需要 良好素质的法官队伍。 [ 关键词]新《 专利法》 恶意诉讼 ; ; 现有设计 ; 不侵权确认之诉 [ 作者简介 ]李晓秋, 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硕士研究生导师 , 士研究生, 博 重庆 404 00 5 [ 中图分类 号 ]D 2 .2 934 [ 献标 识码 ]A 文 [ 章编号 ]10 4 3 (00 0 02 — 6 文 04— 4 4 2 1 )2— 11 0 20 06年 8 月江苏省 中级人 民法院终审判决全 国首例专利侵权恶意诉讼成立 , 从而开创 了司法上 并成为我国专利法第 三次修改过程中是否应该增 设恶意诉讼条 款 的争议焦点 之一。现在 , 专利法 ( 第三次修正案) 已经于20 年 l 08 2月2 l 7E 经由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 但有关恶意 诉讼、 等同原则等制度的改革并未平息@ 。思考新
ws p p i . h ? d=7 0 2 1 7 2, 0 0—01—2 6。
②本案的具体案情为 : 0 2月 2 日, 2 5年 0 1 维纳尔( 北京 ) 电气系统有 限公 司( 简称维纳尔公 司) 以北京 明 日电器设 备有限责任公司( 简 称 明日公司)熔 断器式隔离开关” “ 系列产 品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 由, 向北京第 二中级人 民法 院( 简称 北京二 中院 ) 提起侵犯专利权诉 讼 。 05 3 2 20 年 月 8日, 北京二 中院做 出民事裁定书 , 裁定冻结明 日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 2 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明 日 司在该诉讼答辩 4 公 期 内(05年 4 4日) 就涉案四项 外观设计专利权 向专利复审委提 出无效宣告请求 。北京二中院 于 20 20 月 , 05年 6 1 裁定该 案中止诉 月 5日 讼 。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陆续做出无效 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 宣告涉案外观设计 专利权全部无效 。20 年 7 2 07 月 3日, 维纳尔公 司 向北京二 中院申请撤 回对明 日公司侵犯专利权诉讼 的起诉 ; 同年 8月 2 2日, 北京二 中院准许撤诉 。20 07年 1 8日, 日公司 以维纳尔 O月 明 公司 20 05年提起的诉讼 属于恶意诉讼为 由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诉讼 , 要求判令维纳尔公司赔偿 其经济损失 2 万元 。法 院认 为, 0 维纳尔公 司的涉案行为不能认定为恶意提起诉讼 , 并判决驳 回明日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作出判决 (0 7 二 中民初 字第 14 5 民事判决 ) , 20 ) 54 号 后 明 日 司提起上诉 , 公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 院于 20 年 5 08 月作 出终审判决( 2 0 ) (0 8 高民终字第 13 ) 驳回上诉 , 6号 , 维持原判。可参见 中国知识产 权文书裁判网:t : i .h aor o / u l/ e i s spp d 14 8 2 1 0 — 6 h p/ p ci eut r p b c dtl f . h ?i = 7 5 ,00— 1 2 t /r n .g i a_w o ③ 比如最高人 民法院于 20 09年 1 1 7日至 9日 月 月 在苏州召开了“ 知识产权审判如何应 对金融危机对 实体的冲击暨服务外包法律论 坛”参会专家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 司金武卫处长谈及 了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如何 防范恶意诉讼 的发生。参见《 民法 院报> , 人 网站 :t :/ hp/ t

恶意诉讼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恶意诉讼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恶意诉讼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实践中,恶意诉讼⾏为往往在形式上具备合法的外观,不好明确区分,我国⽬前⽴法上对于恶意诉讼的规定有很⼤局限性,那么恶意诉讼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店铺⼩编为您解答,欢迎阅读了解!恶意诉讼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恶意诉讼的概念恶意诉讼在我国⽴法上尚⽆此概念,仅从字⾯上理解,恶意诉讼就是与善意相对的,有不良居⼼的诉讼⾏为。

学界对此有⼴义和狭义两种认识,⼴义的恶意诉讼包括所有的诉讼⾏为,贯穿起诉、审理、执⾏,还包括刑事告发;⽽狭义的恶意诉讼仅指起诉。

本⽂探讨的是⼴义上的恶意诉讼。

(⼆)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识别恶意诉讼是对其进⾏有效规制的前提,但实践中由于这类⾏为往往在形式上具备合法的外观,法官很难准确、及时地加以识别,有必要对照构成要件进⾏分析判断。

1.主观⽅⾯:故意。

故意指向的对象是损害他⼈权益的结果,对于这种结果的追求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明知⾃⼰没有某种诉讼权利,但为了他⼈利益受损⽽故意实施或为了谋取⾃⼰的⾮法利益⽽故意实施有损他⼈权益的⾏为。

过失即对于损害他⼈利益的结果应当预见⽽未预见或虽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过失是否构成恶意在学界仍存在争议,但在⽬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平不⾼的情况不宜将其列⼊恶意诉讼,只要⾏为⼈主观上没有伤害他⼈的⽬的,其诉讼就不应为恶意诉讼,以免打击公民的诉讼积极性。

2.客观⽅⾯。

客观上实施了损害他⼈权益的⾏为,不局限于起诉⾏为,也包括⼀审、⼆审、特别程序、执⾏等所有诉讼程序中的⾏为。

3.有损害事实存在。

损害事实是指损害他⼈权益的结果,权益是指我国民法及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公民的⼈格权、健康权、名誉权、商誉权、财产权等⼀切权利。

财产不仅是指诉讼外的物质财产,还有诉讼中所产⽣的误⼯费、交通费、律师费、鉴定费等。

最常见的有恶意刑事告发侵害⾃由权,虚假诉讼侵害财产权,滥⽤诉权侵害名誉权、商誉权。

4.恶意诉讼⾏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三)恶意诉讼的表现形式1.串通虚假诉讼,是指当事⼈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另⼀⽅串通提起民事诉讼的⾏为。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1. 引言1.1 背景介绍恶意诉讼行为是在司法领域中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完善,恶意诉讼行为屡见不鲜,给司法机构和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和损失。

在许多案件中,一些当事人利用诉讼程序进行敲诈勒索、恶意诋毁他人名誉、挑战司法权威等行为,导致诉讼程序滥用、司法资源浪费等问题频发。

恶意诉讼行为的背后往往隐藏着各种各样的动机,可能是出于个人私利、报复对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目的。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

加强对恶意诉讼行为的规制和打击成为当务之急。

为了有效遏制恶意诉讼行为的蔓延,法律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和刑法中都对恶意诉讼行为作出了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对此进行了一定的处理。

在这样的背景下,加强对恶意诉讼行为的打击,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已成为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2. 正文2.1 恶意诉讼的定义与特征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以明知无理由的方式提起诉讼,旨在通过滥用诉讼权来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

恶意诉讼具有以下特征:恶意诉讼通常是以虚假的事实和证据为基础。

恶意诉讼者往往会故意歪曲事实,伪造证据,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威胁了司法公正。

恶意诉讼常常是频繁重复的。

恶意诉讼者可能会多次提起类似的诉讼,目的是给被告造成经济和精神上的困扰,甚至达到诋毁对方名誉的目的。

恶意诉讼往往涉及巨额索赔。

恶意诉讼者可能会提出不合理的索赔要求,希望通过法律程序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恶意诉讼是一种损害司法公正和诚信原则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法治社会的正常运行。

针对恶意诉讼行为,法律应当严格规制,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2.2 法律对恶意诉讼行为的规制法律对恶意诉讼行为的规制主要体现在民法和刑法中。

在民法中,对于恶意诉讼行为,法律规定了其违法性和责任,同时明确了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恶意诉讼行为可能构成侵权行为,当被告证明原告是以恶意提起诉讼并造成损害时,法院可以判决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民事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

我国民事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

No. 07, 2020Serial No ・1692020年第07期(总第169期)理 论观 察Theoretic Observation我国民事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杜敏捷(南京财经大学,南京210023)摘要:在当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社会出现了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有些人内心受利益的 驱使,为了追求不正当的利益,以诉讼为手段,恶意提起民事诉讼,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如今民事领域的恶意诉 讼频发,手段方式多样化,法院难以识别,从而可能导致使法院误判的严重后果。

因此,本文首先对民事恶意诉讼进行法律定性,继而分析民事恶意诉讼的产生原因,最后提出法律规制的建议。

关键词:恶意诉讼;危害;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0)07 — 0107 — 03一、民事恶意诉讼的认定(—)民事诉讼的概念恶意诉讼最初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我国学 界至今对于恶意诉讼也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如 何对恶意诉讼进行定义是个难题。

有的学者认为 滥用诉权的行为是恶意诉讼,有的学者认为为了 谋取不正当利益,提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诉 是恶意诉讼,也有学者认为民事恶意诉讼是当事 人在民事领域中,由当事人提起的、违背法律目的 诉讼行为。

但如何判断“恶意”是一个很难的问题,首先 我们不能把恶意认为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这样可能会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恶意是 通过行为人行使诉讼权利所表现出来的,虽然恶 意是一个很模糊的词,但恶意和过错有些类似,如 果借鉴侵权责任法中对过错的定义,即恶意认为 是加害人主观上一种可归责的心理状态,包括故 意和过失。

恶意当然是包括故意的,那么它是否包 括过失呢,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 应当或者能够预见到而没有预见或轻信能够避 免,依照过失的程度,可以分为重大过失和轻微过 失。

本文认为判断恶意应当综合当事人基于自身 的法律知识、判断和合理理由来判断,表现在当事 人是否知道自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却为了谋取 不正当利益而执意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推知其具 有恶意,可以判断为恶意。

论电商平台恶意投诉的认定与规制

论电商平台恶意投诉的认定与规制

论电商平台恶意投诉的认定与规制*江苏大学 夏子涵摘要:2019年通过的《电子商务法》将原来的“通知-删除”规则完善为“通知-采取措施并反通知-反通知-15日等待期”。

此次修改,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滥用“通知-删除”规则的乱相,但是没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商家面临的困境,在实践中,仍然存在“恶意”认定难、举证难、根除难、侵权损失认定难等一系列问题。

只有平台、商家与国家三方齐心协力、互相配合,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恶意投诉问题。

关键词:电商;恶意投诉;认定;规制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37-0090-0002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极速发展,有关电商平台卖家被恶意投诉的案件屡见不鲜。

所谓恶意投诉是指投诉人通过陈述虚假理由、恶意注册商标等的方式向平台发起恶意投诉,进而对原权利人进行敲诈勒索,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一、恶意投诉的产生(一)“通知-删除”规则适用受限“通知-删除”规则最早来自于美国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是指当权利人发现网络服务者所提供的作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时,可以向网络服务的提供者提供载有特定内容的书面通知,网络服务的提供者有义务删除商品链接,否则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将会承担间接的侵权责任。

尽管我国在引用过程中对该规则进行多次完善,但在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在“通知-删除”规则的背景下,通知人与被投诉人的地位并不对等,通知人享有绝对的主动地位,2019年实施的《电子商务法》规定了“通知-采取措施并转通知-反通知-15日等待期”,表面是给了被投诉人主张权利的机会,实际上平台为了尽量不承担责任,会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即断开并删除链接。

在这个过程中,平台起到的仅仅是转达通知的作用,被投诉人再提交声明实际上并不会阻止平台对链接进行删除,久而久之,被投诉人也就失去了主张权利的动力,此规则也就形同虚设了。

(二)平台和商家的妥协其次,就平台来说,它并不具备对投诉进行专业审核的能力,如果外聘专家,那么平台则必须付出更多的人力物力,这是平台经营者不愿意看到的。

恶意诉讼特殊侵权的案例及法律分析

恶意诉讼特殊侵权的案例及法律分析

恶意诉讼特殊侵权的案例及法律分析案例一:王某与李某系邻居,因琐事发生争执,王某认为李某家的狗叫声影响其休息,便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经法院调查,王某所称之事并无证据证明,且其之前曾多次就类似问题起诉李某,均被驳回。

法院认定王某属于恶意诉讼,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进行了罚款。

法律分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且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

在此案例中,王某所主张之事并无证据证明,且其多次起诉李某,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

法律后果分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恶意诉讼行为,法院可以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或拘留。

在此案例中,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并对其进行了罚款。

案例二:甲、乙、丙三人合伙做生意,后因经营不善散伙。

在清算过程中,甲认为乙在合伙期间虚构支出、侵占公司财产,便以个人名义将乙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经法院调查,甲所主张之事并无证据证明,且其所提供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法院认定甲属于恶意诉讼,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进行了罚款。

法律分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且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

在此案例中,甲所主张之事并无证据证明,且其所提供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属于虚假诉讼行为,构成恶意诉讼。

法律后果分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恶意诉讼行为,法院可以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或拘留。

在此案例中,法院判决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并对其进行了罚款。

案例三:张某与赵某系朋友关系。

一日,张某向赵某借款5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

还款期限届满后,赵某多次向张某催讨借款未果,便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

在庭审过程中,张某辩称借款已经归还,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

法院最终判决张某归还赵某借款5万元。

法律分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以不真实的事实和不当的目的提起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一种行为。

恶意诉讼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会给被告造成严重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为了规范恶意诉讼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制。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他人提起诉讼,明知是虚假的事实,或者其目的是非法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意味着,当事人提起恶意诉讼,明知是不实的事实或者其目的是非法的,将被追究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震慑恶意诉讼行为的作用,让当事人不敢轻易提起恶意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恶意诉讼的证据规定了明确的标准。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主张证据而无法举证或者证据确凿地证明是捏造的,将追究其承担法律责任。

这一规定旨在要求当事人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据,杜绝恶意诉讼的情况发生。

我国还制定了《侵权责任法》,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规制。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明知没有事实依据,或者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规定强调了诉讼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应遵守事实和证据的原则,不能无事实根据、无证据地随意提起诉讼,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还规定了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惩罚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以编造事实、隐藏证据等手段故意提起民事诉讼,扰乱社会秩序,影响司法公正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就意味着,恶意诉讼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受到刑事惩罚,对恶意诉讼行为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针对恶意诉讼行为,法院还会依法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处罚。

对于恶意诉讼的申请人,法院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对恶意诉讼的申请人进行罚款,对其进行警告、甚至撤销其律师资格。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恶意诉讼行为是指当事人以不正当目的、恶意地提起诉讼,干扰司法正常运作,损害他人权益或诋毁他人声誉的行为。

恶意诉讼行为侵犯了被诉讼方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的公正、高效运行。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的公正,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来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有多条关于恶意诉讼行为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诉讼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干扰诉讼秩序的,可以予以制止。

根据这一规定,法院可以对恶意诉讼行为采取制止措施,包括警示、调解、责令改正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当事人以虚假证据、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提供伪证、毁灭证据等方式妨害审判活动的,应当给予制裁。

根据这一规定,法院可以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制裁,以保护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当事人以虚假诉讼或者其他恶意手段提起诉讼,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提起虚假诉讼或者采取其他恶意手段干扰他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恶意诉讼行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为了加强对恶意诉讼行为的打击,并维护司法的公正和高效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恶意诉讼行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了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判断要点和处理办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恶意提起诉讼或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进行明确界定,明确了什么样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

2.规定了司法机关如何酌情减轻恶意诉讼当事人的责任,如要求恶意诉讼当事人承担全部或部分的合理费用、向被诉讼方公开赔礼道歉等。

3.规定了被恶意诉讼的当事人所享有的权益,包括要求恶意诉讼当事人向其赔偿损失、撤销恶意诉讼等。

我国制定的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规定,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制。

恶意诉讼的界司法认定

恶意诉讼的界司法认定

恶意诉讼的界司法认定恶意诉讼是当事⼈在缺乏实体权利的基础上,利⽤法律所赋予的程序性权利损害他⼈利益或者加重他⼈负担,从⽽使⼰⽅减轻责任或获得不当利益的⾏为。

那么恶意诉讼的认定及表现形式是什么呢?店铺⼩编为您解答!恶意诉讼可以从构成要件⽅⾯进⾏界定:⼀.主观要件:违背诚实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公民和法⼈从事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的⼀项基本原则。

诉讼主体起诉的动因是维护⾃⾝合法权益还是恶意损害他⼈合法权益是认定诉讼⾏为是否违背诚实信⽤原则的标准,也是鉴别该诉讼⾏为是否为恶意诉讼的标准。

⼆.⾏为要件:缺乏正当诉由。

判断恶意诉讼的实质性标准是其缺乏合法合理的实体法或程序法的诉由。

如(1)⽆诉权⽽伪造或变造证据以达到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诉讼;(2)不符合起诉要件或双⽅并⽆实质争议但为达到⾮法⽬的⽽故意提起诉讼;(3)采取不符合法律也没有合理理由的诉讼⾏为,以达到拖延履⾏债务的⽬的⽽提起的诉讼。

三.结果要件:构成对权⼒、权利双重侵权和实体、程序双重违法。

恶意诉讼通过欺骗享有公权⼒的法院和法官来实现侵犯他⼈合法权益的⽬的,⼀⽅⾯,既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还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

另⼀⽅⾯,恶意诉讼为实现实体法上的⾮法利益,⼜通过滥⽤诉讼程序来实现其⾮法⽬的,不仅具有实体上赔偿的司法可诉性和违法惩罚性,还具有程序上的司法防范性和违法惩罚性。

也就是说,⾏为⼈必须是恶意地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地实施了起诉、抗辩或其他诉讼⾏为才能构成恶意诉讼。

根据启动恶意诉讼程序的当事⼈是否享有诉权,恶意诉讼可以分为没有诉权的恶意诉讼和有诉权的恶意诉讼。

前者是指⽆诉权⽽起诉民事案件企图追究对⽅民事责任的⾏为,主要是虚假诉讼;后者是指有⼀个正当的诉权,但是起诉后为追求正当诉权以外的⾮法⽬的的不当诉讼⾏为,属于滥⽤诉权。

1.虚假诉讼,是指当事⼈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式提起民事诉讼的⾏为,是民事恶意诉讼最常见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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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
恶意诉讼行为是指当事人以虚假的案件事实或恶意的目的提起诉讼,以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滥用司法资源或迫使对方妥协而采取的法律行为。

对于恶意诉讼行为,我国的侵权法规制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等。

民事诉讼法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必须具备合法的诉讼权益,不能滥用诉讼权利。

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具备恶意目的,法院可以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处罚。

如果当事人以虚假材料证明自己的诉讼权益,法院也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追责。

侵权责任法也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行为中滥用诉讼权利,采取恶意手段提起诉讼,导致对方遭受损失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法还规定,如果当事人恶意诉讼致使对方遭受危害,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被恶意诉讼行为侵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除了上述两个主要的法律规定,我国还将恶意诉讼行为纳入到诉讼费用的责任范围之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且具备恶意目的,法院可以将部分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以减轻被恶意诉讼行为侵害的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我国侵权法规制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一定的规定。

通过这些规定,能够保护被恶意诉讼行为侵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

要惩治恶意诉讼行为,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提高对恶意诉讼行为的查处力度,遏制和减少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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