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恶意诉讼之防治
恶意诉讼行为及其防治
摘要恶意诉讼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为达到超越正当诉讼目的以外的非法目的,恶意利用诉讼的合法形式,损害他人利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
这是诉讼领域中一种不正常的现象,这种行为不仅造成了对方人力财力的耗损,而且浪费了国家原本短缺的司法资源,同时也违背了诉讼法的价值,严重破坏司法公正。
而目前,我国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中都尚未对其有明确的规定,以致在实践中难以对其进行有力的规制,尤其是诉讼法领域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尚处在起步阶段且争议不断,在民事恶意诉讼的概念界定、特征及表现形式等基础理论方面均未形成定论,并且往往将之与滥用诉权、诉讼欺诈和滥用诉讼权利等概念相混淆。
就这一问题进行更系统和深入的研究,对正确理解和认识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理念及其不足,推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完善和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具有十分积极的理论指导和实践借鉴意义。
对恶意诉讼行为的研究应当从基本问题入手,因而需要对恶意诉讼相关概念进行比较分析,明确恶意诉讼的真实内涵,并归纳出当前恶意诉讼行为的常见类型;同时,也需要关注恶意诉讼行为产生的制度背景、社会文化背景以及相关危害。
对两大法系有关恶意诉讼的解决机制进行的比较法考察,借鉴国外有关规制恶意诉讼行为的研究成果,有助于恶意诉讼行为防治课题的深入发展,由程序、实体法律责任综合构建的责任体系无疑是防治恶意诉讼行为的有效手段。
所以,对恶意诉讼行为的防治应从三个方面进行考虑,首先着重于现有制度的完善,通过适度强化法院的职权作用、改革诉讼费用的负担规则和完善撤诉制度进一步发挥这些制度在应对恶意诉讼中的作用;其次,根据最新的司法实践情况,设立恶意诉讼赔偿制度、程序性罚款制度,创设诉讼担保制度、小额诉讼程序,并在这一过程中辅以科技手段,加快诉讼程序的进程,提高诉讼效率,最终减小诉讼程序被恶意利用的价值;最后,注重恶意诉讼相关制度约束建设的同时也不应忽视消解恶意诉讼的诚信诉讼文化的建设,通过两者的结合架起遏制恶意诉讼行为的防线。
如何有效应对民事纠纷的法律风险
如何有效应对民事纠纷的法律风险民事纠纷是在日常生活中难免遇到的问题,如何有效应对民事纠纷的法律风险,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预防与处理两个方面,介绍一些应对民事纠纷的方法和策略。
一、预防民事纠纷的法律风险1.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与自己工作、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有效地降低民事纠纷发生的风险。
比如,租房时要了解《合同法》、购买商品要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2.谨慎签订合同:在与他人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注意条款是否合法、公平。
如有需要,可以咨询专业人士或律师,以避免后期产生纠纷。
3.保留证据材料: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如果涉及到可能引发纠纷的事务,应主动保留证据材料,如书面文件、照片、录音等。
这些材料可以在纠纷发生后作为证据使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加强沟通与协商:当发生纠纷或矛盾时,及时与对方进行沟通和协商,寻求共同解决方案,避免纠纷升级。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二、处理民事纠纷的法律风险1.依法行动:在处理民事纠纷时,要了解相关法律条款和规定,根据法律程序进行操作。
对于自己不了解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帮助。
2.保留证据:民事纠纷处理过程中,要主动保留证据,如需要可以采取录音、拍照、保存书面文件等方式,以备后续使用。
充分的证据可以为自己争取更有利的法律地位。
3.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根据纠纷的性质和情况,选择适合的解决方式。
常见的解决方式包括调解、仲裁、诉讼等,每种方式都有其特定的程序和要求,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4.寻求法律援助:如果自身无法处理或不了解民事纠纷的法律程序,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政府法律援助机构或社会公益组织都可以提供免费或低价的法律咨询和帮助。
5.维权意识要强:在民事纠纷处理中,要保持强烈的维权意识。
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权益,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合法途径寻求公正和合理的解决方案。
结语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恶意诉讼行为,在法律上是指某些人或者组织在没有实质性证据的情况下,发动诉讼来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为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起诉,法律滥用等。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被诉方的合法利益,也成为司法资源的浪费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对于维护司法公信力和法律秩序建设,非常不利。
为了遏制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我国恶意诉讼侵权法规制度逐渐完善。
首先,我国《民诉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规制。
其中,《民诉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制裁。
”此条规定,对于滥用诉讼权利情节严重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予以制裁。
而司法实践中对“情节严重”的界定也越来越明确:包括恶意起诉,违法滥诉,滥用法律程序,多次起诉、上诉同一纠纷,诉讼请求事实不存在或没有法律依据等恶劣行为。
其次,我国《民诉法》对于激励取得诉讼胜利方维权情况的产生了相应的制约。
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对于恶意起诉的当事人,如果其败诉方请求赔偿其因诉讼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可以判令恶意起诉的当事人承担其因此导致的全部费用。
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就是在制约恶意起诉的当事人,以减少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
此外,我国还在相关立法中,进一步规制了恶意诉讼行为。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一十八条规定,恶意起诉,构成侵权行为的,被诉人有权请求赔偿其因此招致的合理费用和实际损失。
《民诉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滥用程序,构成侵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赔偿其因此招致的合理费用和实际损失。
这些法规的制定,都是为了进一步规制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
总之,对于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我国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已经初具雏形,将对于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起到约束作用。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人们还需要利用各种法律手段,全面评估综合权衡,判断恶意诉讼的成因,防止误伤或者有意放过真正的恶意诉讼者。
总之,依据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逐渐完善,可有效维护法律、及公平正义。
对我国恶意民事诉讼的反思
对我国恶意民事诉讼的反思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的成效明显,公民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现象也日益增多。
而法律自身的漏洞也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提供了条件,这部分人为了各种各样的目的利用民事诉讼制度,编造、杜撰争议事实,有意地制造本不应该发生的恶意民事诉讼。
行为人进行恶意民事诉讼,不仅直接了侵害国家法律的尊严,妨害正常的诉讼秩序,而且侵害了民事诉讼中相对人的民事权益,浪费了人民法院本已有限的司法资源,动摇了人们对国家司法的信任,降低了人们对公力救济的合理期待。
基于民事恶意诉讼的危害性以及其在我国频发之现状,应引起高度重视,着力采取多种方法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
一、恶意民事诉讼的界定恶意诉讼这个词没有出现在我国现行法律条文中,但恶意民事诉讼自古已有之。
目前对恶意诉讼的定义也有多种,本文所称恶意诉讼是指,是明知自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仍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损害被告或第三人的利益,以达到非法的目的的行为。
恶意民事诉讼之“恶意”应当符合三个条件:第一,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无合法权益受损;第二,当事人不在乎诉讼的裁判结果是否对自己有利;第三,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获取诉讼以外的不正当利益。
二、恶意民事诉讼的产生的原因1、民事主体在民商事活动中缺乏应有的防范意识,在诉讼活动中缺乏应有的抗辩能力。
如不注意保存合同及签订合同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材料,或者对印章使用保管不善,存在管理上的漏洞,以致印章被盗用。
2.个别法官未严格依照诉讼程序办案。
个别法官在受理案件时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审查把关不严,或者在将诉讼文书送达当事人时没有按照法定方式送达,打一面官司,缺席判决等。
3.对恶意诉讼行为的规制不力对恶意诉讼如何处罚,我国现有法律尚未规定,以至于对恶意诉讼的防范制裁不力。
三、恶意民事诉讼的现状1、法律本身固有的缺陷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和不周延性使恶意民事诉讼不能得到有效解决。
我国目前没有关于恶意民事诉讼私法赔偿的专门立法,使得恶意民事诉讼受害人在因恶意民事诉讼而遭受损害时不能依法获得合理、有效的赔偿。
民事恶意诉讼的现状及其规制
民事恶意诉讼的现状及其规制摘要:诉讼是法制社会保护实体权利的特别程序制度,是人们维护合法权益和解决争议的司法救济途径,然而在公民用法律维权的同时,出现了“好讼”这种假象,即恶意诉讼。
由于我国法律上的缺失,恶意诉讼导致了很多严重的后果,因此寻找遏制恶意诉讼的路径和良策,更是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
为此,应做好以下几点:完善民事诉讼程序制度;建立恶意诉讼民事侵权责任机制;建立刑事法律惩处机制;进一步完善司法管理制度;构建国家诚信体系。
关键词:民事恶意诉讼;司法现状;法律规制所谓的民事恶意诉讼是指行为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没有提起诉讼的事实理由或者缺乏法律依据,但为了实现某些非法目的、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等恶意行为,故意提起恶意民事诉讼,给他人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的行为。
在司法中出现以下后果:第一,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加剧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损害司法的权威,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度降低;第二,严重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极大降低了诉讼制度的性能和效用,对社会秩序构成了巨大的冲击[1]。
所以笔者鉴于这种危害性,分析了造成此现象的现状,并就此提出了自己的对策。
一、恶意民事诉讼的现状诚信是市场活动中由道德规范上升形成的重要原则,是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再现,法律的遵守最终还是需要诉诸主体内心的自觉。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时期,在这一时期经济的快速发展,使人们传统的道德观念也受到各种思潮的冲击,一些不顾他人利益的现象不断的滋生和蔓延并造成社会诚信的缺失,又由于我国的诚信机制不完善,信用方面的法律制度还没有构建,缺少刚性的约束力,使得恶意诉讼大量的出现。
第一,起诉的门槛和惩罚力度低。
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起诉条件很宽泛,惩罚力度也很低,这么宽限的法规制度给了恶意诉讼人可乘之机。
首先,对于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作了规定。
这条规定过于宽泛,法院只审查是否有明确的被告,是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以及理由,而对于被告、诉讼请求、事实、理由是真是假,法院不予以追究。
如何防御恶意诉讼——以立案登记阶段为例
如何防御恶意诉讼———以立案登记阶段为例王上榕北京理工大学,北京100081摘要:立案登记虽为便民出现,但是也给恶意诉讼的行为人给了可乘之机。
基于此,本文从恶意诉讼的内涵出发,对在立案登记阶段中的恶意诉讼的表现形式及立案登记对其的作用,从而提出立案登记在防御恶意诉讼中的适用。
关键词:恶意诉讼;立案登记;防御中图分类号:D91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6-0231-02作者简介:王上榕(1995-),女,山西临县人,北京理工大学,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
一、引言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加快,民众的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觉醒,对于纠纷的处理不再是羞于诉讼。
然而这种意识的觉醒及不断强化所带来的是欲望滥觞,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滥诉、利用诉讼欺诈或者损害他人权益的现象。
恶意诉讼已经对司法权威和威信造成恶劣的影响,需要予以规制。
2015年,为了保障公民的诉权人民法院将立案审查制转化为立案登记制,那么立案制度的转变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了恶意诉讼行为人机会。
因此,本文以恶意诉讼为研究对象,探讨如何在立案登记阶段去防御恶意诉讼,进而在源头上抑制恶意诉讼行为的出现,净化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恶意诉讼的内涵对于恶意诉讼的内涵,学界并没有给予权威的界定,那么对其的界定,是认定恶意诉讼行为的关键,也是司法实践中处理恶意诉讼的核心。
学界对恶意诉讼的解读,根据角度的不同,有学者从实体法方面来解读为恶意诉讼是指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理由,主观存在故意损害他人权益的恶意,导致他人在诉讼中受到损害而提起诉讼的行为。
[1]有学者从程序方面,将恶意诉讼定位在多元解决纠纷机制的基础上,指出恶意诉讼的主观状态是恶意的,通过制造一个无法律或者事实根据的诉讼,使得他人受到损害或者获得不公正的判决。
[2]综合而言,本文中的恶意诉讼指的是诉讼中的一方或者是双方当事人主观上恶意的去欺骗法院,进而利用诉讼程序来实现打击对手的目的或者是利用法院裁断中有关权利、事实部分的认定,来获取对方、第三人或者其他的不正当的利益的行为。
《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范文
《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民事诉讼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其公正、公平、高效地运行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近年来,民事恶意诉讼现象频发,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浪费了司法资源,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因此,对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恶意诉讼的内涵、现状、成因及规制措施,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二、民事恶意诉讼的内涵与现状1. 内涵:民事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占有、损害他人利益等目的,故意提起无事实依据或虚假事实的民事诉讼,以获取非法利益或达到其他不良目的的行为。
2. 现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意识的提高,民事恶意诉讼现象日益严重。
其表现形式多样,如虚假合同纠纷、恶意债务追讨等。
这些行为不仅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还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三、民事恶意诉讼的成因分析1. 法律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在证据规则、诉讼费用、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不足,为恶意诉讼提供了可乘之机。
2. 诚信缺失:部分当事人缺乏诚信意识,为追求个人利益而不择手段,故意提起恶意诉讼。
3. 司法资源有限:司法机关在处理大量案件时,难以对每一起案件进行详尽的调查和审查,为恶意诉讼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措施1. 完善法律制度:(1)完善证据规则:建立健全完善的证据制度,提高虚假诉讼的认定难度。
(2)调整诉讼费用:对提起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增加诉讼费用,提高其诉讼成本。
(3)明确举证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对恶意诉讼的认定应适当减轻举证责任。
2. 加强司法监督:(1)严格审查起诉资格:对起诉资格进行严格审查,防止虚假起诉。
(2)加大处罚力度:对经查实的恶意诉讼行为,应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3)建立诚信档案:建立诚信档案系统,对多次涉及恶意诉讼的当事人进行记录和公示。
3. 提高公众法律意识:(1)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通过多种途径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
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在民事诉讼中,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是一种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虚假诉讼指的是当事人在诉讼中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欺骗法庭,以达到自己不正当目的的行为;而恶意诉讼则是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以纠缠对方、损害对方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行为。
本文将探讨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的定义、特点及其对民事诉讼的影响,并对应采取的法律措施进行分析。
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是在民事诉讼中极为不良的行为,它们都有着严重的违法性和破坏性。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提供或虚构不符合事实的证据和陈述,以达到欺骗法庭和不正当获利的目的。
恶意诉讼则是指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恶意提起诉讼来纠缠对方或诋毁对方的信誉,以达到牵制对方、损害对方权益的目的。
一方面,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对民事诉讼的影响是巨大的。
首先,虚假诉讼扰乱了司法公正,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
诉讼程序中需要事实的真实性和证据的合法性,而虚假诉讼的存在导致法庭无法准确判断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其次,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都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延长了诉讼的时间和成本。
诉讼双方不断提交虚假证据和陈述,引发频繁的应诉和答辩,不仅增加了法官的办案负担,也浪费了当事人和法院的时间与精力。
同时,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还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导致他们承受不必要的经济和心理损失。
另一方面,针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我国法律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制止和惩罚。
首先,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严格审查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和陈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如果发现涉及虚假诉讼的行为,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原件,并可以对提供虚假证据的当事人进行罚款、行政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我国法律对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恶意提起诉讼或持续滥用诉讼进行骚扰的当事人,法院可以依法作出反诉、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等措施,以保护被诉方的合法权益。
为了更好地防范和化解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行为,除了法律手段,我们还需要加强相关制度建设与监管。
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与防范
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与防范民事恶意诉讼是指以恶意诉讼为手段,故意损害他人权益,破坏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它具有很强的危害性,会给被诉方带来沉重的精神和经济损失,甚至损害其生命安全。
因此,对于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与防范尤为重要。
首先,要加强对民事恶意诉讼的惩治。
对于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严厉的法律措施,以切实保护被诉方的权益。
对于明显的恶意诉讼行为,应当进行必要的民事赔偿,同时还应当考虑对其进行行政或刑事处罚,以起到惩戒作用。
其次,要健全民事诉讼制度,从源头上预防恶意诉讼。
一方面,要完善律师制度,加强对律师职业道德的约束力度,防止律师帮助当事人进行恶意诉讼。
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裁判人员的管理,提升其素质和业务水平,避免裁判过程中出现主观随意和法律误判,从而减少恶意诉讼的发生。
最后,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民事恶意诉讼的认识与防范意识。
同时,要增加对恶意诉讼案例的曝光度,让大家认识到恶意诉讼的危害性,从而加大对恶意诉讼的谴责力度。
以下是最少三个关于民事恶意诉讼的案例:案例一:某公司董事长因家族恩怨,对前妻进行恶意诉讼。
该董事长以损害公司利益为由,对前妻提起诉讼,但其实质是为了挑战前妻的权威并使其声誉受损。
最终,法院判定该诉讼无法成立,但前妻已经在社会上受到了很大损失。
案例二:某股民对一家上市公司提起诉讼,声称其被该公司董事长所害,损失巨大。
但是,该股民的诉讼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其实质是为了通过恶意诉讼赚取高额利润。
最终,法院判定该股民的诉讼无效,并要求其赔偿被诉公司的律师费用。
案例三:某A公司在市场上开展推销活动时,被竞争对手B公司无理诉讼。
B公司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要求A公司向其赔偿1000万元。
但是,在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和查证后,法院发现B公司的诉讼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其诉讼行为是出于恶意而不是遵循法制原则。
最终,法院驳回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其向A公司赔偿违约金。
这些案例都证明了民事恶意诉讼对社会和个人造成的危害。
民事恶意诉讼的程序法规制
判断原告主观意图
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判断原告提起 诉讼时是否具有主观恶意。例如,原 告是否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 证据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对相关事 实进行调查取证,核实原告所提诉讼 请求的真实性。
02 程序法规制原则
公正审判原则
01
02
03
审判独立
确保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独 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 外部干扰。
民事恶意诉讼的程序 法规制
汇报人:XX 20XX-01-24
目录
• 恶意诉讼概述 • 程序法规制原则 • 起诉与受理阶段的规制 • 审理过程中的规制 • 判决与执行阶段的规制 • 监督与救济机制建设
01 恶意诉讼概述
定义与特点
A
定义
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目的,故意提起 无根据或虚假的诉讼,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
完善外部监督机制
01
强化公众监督
鼓励公众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举报,设立专门的举报渠道和奖励机制。
02
加强媒体监督
媒体应积极报道恶意诉讼行为,揭露其不良影响,引导公众正确看待诉
讼。
03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相关行业协会应制定行业规范,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
为受害人提供救济途径
01
完善赔偿制度
建立恶意诉讼赔偿制度,对受害 人因恶意诉讼遭受的损失进行赔 偿。
执行程序规范
执行申请
当事人申请执行民事恶意诉讼判决时,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执行 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执行审查
法院应对执行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判决内容和执行依据,确保执行 行为的合法性。
执行通知
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应及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告知 其履行判决的义务和相应的法律后果。
《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
《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民事诉讼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其公正、公平、高效是社会正义的体现。
然而,近年来,民事恶意诉讼现象日益增多,对正常的司法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干扰,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了极大的损害。
本文旨在研究民事恶意诉讼的内涵、危害以及其规制措施,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二、民事恶意诉讼的内涵与危害(一)内涵民事恶意诉讼是指诉讼主体为了追求不正当的利益或对他人的损害,通过恶意编造、虚构诉讼材料等手段提起的没有合理事实根据或合法诉讼请求的民事诉讼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危害1. 损害司法公信力:恶意诉讼行为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降低了司法公信力。
2. 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恶意诉讼使被诉方在无端遭受法律纠纷的同时,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3. 扰乱正常司法秩序:恶意诉讼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影响了其他正当诉讼的进行。
三、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现状及问题(一)规制现状目前,我国在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方面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完善证据制度、加强法院对诉讼的审查等。
然而,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监管机制的缺失以及法律执行力度不够等原因,使得这些措施在实践中的效果并不理想。
(二)问题1. 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在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如证据规则不完善、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等。
2. 监管机制缺失:对恶意诉讼行为的监管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预防和惩戒措施。
3. 法律执行力度不够:对恶意诉讼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四、完善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措施(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1. 完善证据制度:明确证据规则和举证责任分配,加强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
2. 强化法院对诉讼的审查:对提起的民事诉讼进行严格审查,防止恶意诉讼的发生。
3. 完善赔偿制度:对因恶意诉讼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提供合理的赔偿途径。
(二)加强监管和惩戒机制1. 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对恶意诉讼行为的监管和调查。
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定
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定
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提起诉讼,出于不正确的目的而滥用诉讼权利,对他人形成侵害的行为。
恶意诉讼是一种违背法律精神和诉讼伦理的行为,其目的通常是为了打击对方或者延长诉讼过程,从而达到不正当的目的。
为了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律对恶意诉讼行为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关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定可能有所差异,但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 原告主体的诚信义务:法律规定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必须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出具诉讼请求,并且在诉讼过程中不得提供虚假证据或故意隐瞒真相。
如果原告违反诚信义务,可以被认定为恶意诉讼。
2. 法院补救措施:当法院发现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属于恶意诉讼时,法院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制止。
比如可以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撤诉、驳回、罚款等处罚;可以要求恶意原告向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还可以要求恶意原告承担法院费用、律师费用等。
3. 反诉权:被告在被恶意诉讼时可以行使反诉权,即诉讼权利的一种变形。
被告可以提起与原告争议相关的其他事项的诉讼,以此来进行反击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民事责任:如果恶意诉讼给被告造成了经济损失、精神损害
或者名誉损害,被告可以依法向恶意原告请求赔偿。
法律规定
恶意原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补偿被告的损失。
总之,恶意诉讼是法律不能容忍的行为,它不仅会破坏正常的法律秩序,还会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为了保护诉讼的公正和诚信,法律对恶意诉讼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通过相应的补救措施和处罚制度对恶意诉讼进行打击和制止。
民事恶意诉讼的认识及法律规制
民事恶意诉讼的认识及法律规制摘要:民事恶意诉讼是当事人出于不法目的,虚构法律事实或者关系,借助民事诉讼程序以谋求非法利益,而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诉讼行为。
恶意诉讼具有多种表现形式,特征和构成要件,与实践中的虚假诉讼,诉讼欺诈和滥用诉权有较大区别。
但这些违法行为同样对他人以及社会具有较大的危害性,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损害司法权威。
因此,恶意诉讼必须得到有力的规制。
由于我国的现行法律未对恶意诉讼做出明文具体规定,加之民事调解和审判制度存在局限性,对于恶意诉讼的有效规制远远不够。
关键词:民事诉讼;恶意诉讼;法律规制1.民事恶意诉讼的界定1.1民事恶意诉讼的定义及特征当前,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关于何为恶意诉讼,具有代表性观点如下:汤维建教授认为,当事人故意提起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而该诉讼的目的是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杨立新教授则认为,恶意诉讼是行为人提起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诉讼,并且以致使他人受到伤害为目的,从而导致对方遭受财产损失的诉讼行为。
通说认为,恶意诉讼是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或者明知在事实和法律上缺乏依据,虚构法律关系和事实,提起虚假性质的的诉讼,并且在诉讼过程中,隐瞒,伪造,变造证据,作出虚假陈述,从而使法官陷入错误的认识,作出错误判决,在获取非法利益的同时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其主要特征表现为:欺骗性。
诉权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结合的体现,其性质,内容,启动,变更,运作形式都是由法律规定。
行为人意图利用诉讼手段,损害他人利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通常,实施者为掩盖非法目的,不得不采取欺骗手段,使诉讼具备欺骗性。
隐蔽性。
行为人往往利用恶意诉讼的结果,去实现另外的目的。
因此,从形式上看完全符合法定起诉的条件,但即便已造成他人利益损失,法院按照法定的程序,认定已有证据,并作出判决后,难以及时发现这一诉讼的结果和影响。
违法性。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恶意诉讼专项整治方案
恶意诉讼专项整治方案一、整治目标1. 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将恶意诉讼纳入法律范畴,严格处罚恶意诉讼行为。
2. 完善相关制度,建立恶意诉讼识别机制,提高对恶意诉讼的识别和处理能力。
3.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恶意诉讼的认识,增强法治意识,减少恶意诉讼的发生。
二、整治措施1.建立恶意诉讼行为的界定标准。
明确规定什么样的诉讼行为可以视为恶意诉讼,例如虚假诉讼、故意拖延诉讼、恶意谩骂并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等。
2. 建立恶意诉讼监测系统。
通过现代科技手段,建立监测系统,对司法程序中可能发生的恶意诉讼行为进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减少恶意诉讼的发生。
3. 加强律师管理。
对于存在恶意诉讼行为的律师,应该严格追究责任,严厉处罚。
同时,对于代理恶意诉讼案件的律师,也应进行严格的处罚,限制其从事律师职业。
4. 完善法院内部机制。
建立专门的恶意诉讼处理部门,将恶意诉讼案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强对恶意诉讼案件的办理力度,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5. 增加惩罚力度。
对于恶意诉讼行为,应加重处罚力度,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处罚等多种手段,从严惩治恶意诉讼行为。
6.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鼓励社会各界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对于证实的恶意诉讼行为进行奖励,并加强对举报者的保护,激发社会参与检举力度。
三、整治效果评估1.建立健全恶意诉讼专项整治工作的评估机制,不定期对各地的整治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调整措施,提高整治工作的效果。
2. 通过监测数据,对整治工作的成效进行评估,包括恶意诉讼案件数量的下降、司法资源利用的优化、社会满意度的提升等指标来评估整治工作的效果。
3. 对于整治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及时总结推广,为今后的整治工作提供经验和参考。
综上所述,恶意诉讼是一个严重防治的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取得明显的成效。
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建立专门的恶意诉讼监测系统,加强对恶意诉讼案件的追究和处理力度,才能够有效净化司法环境,维护社会正义。
试析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恶意诉讼的规制
试析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恶意诉讼的规制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作者:黄勇胜编辑:studa1211论文摘要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恶意串通向法院提出诉讼,进而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相对于原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设置了专门的条款即第112条规定恶意诉讼之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恶意诉讼的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主观上存在共同损害的故意,客观上存在共同损害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后果的产生。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恶意诉讼之规制仍然存在缺陷,这种缺陷主要表现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仅规定了恶意诉讼之责任,而没有设置恶意诉讼事前规制机制。
因此,我国应当通过完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设立诉讼承担制度而实现对恶意诉讼的全方位规制。
论文关键词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恶意诉讼规制在现代社会,诉讼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手段,其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公民权利的保护具有及其重要的作用,是法律所内含的公平正义价值得以在现实社会中实现的重要机制。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一些别有居心的人为实现其非法目的而恶意串通利用诉讼机制侵害他人利益。
这种情况的存在,不仅侵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利益,还扰乱了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为有效规制恶意诉讼,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了恶意诉讼的法律责任,这个规定是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亮点,但该规定之不足也不容忽视。
一、恶意诉讼概述所谓恶意,即是指为法律或道德不相容的内心意思,此意思或具有为自己获取不当利益之目的,或为追求他人利益遭受损害之事实的发生。
恶意诉讼即是行为人在其非法目的的驱动下,恶意串通向法院提起诉讼或为其他诉讼活动,通过诉讼程序使他人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从表面上看,恶意是一项具有“合法性”的行为。
具体而言,我国法律赋予了公民提起诉讼的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提起民事诉讼的要件,这些事实仅为形式上的要件,公民在符合这些要件的情况下即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在受理时仅审查这些要件是否齐全,而不审查这些要件本身是否是真实的和合法的。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以不真实的事实和不当的目的提起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一种行为。
恶意诉讼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会给被告造成严重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为了规范恶意诉讼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制。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他人提起诉讼,明知是虚假的事实,或者其目的是非法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意味着,当事人提起恶意诉讼,明知是不实的事实或者其目的是非法的,将被追究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震慑恶意诉讼行为的作用,让当事人不敢轻易提起恶意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恶意诉讼的证据规定了明确的标准。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主张证据而无法举证或者证据确凿地证明是捏造的,将追究其承担法律责任。
这一规定旨在要求当事人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据,杜绝恶意诉讼的情况发生。
我国还制定了《侵权责任法》,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规制。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明知没有事实依据,或者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规定强调了诉讼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应遵守事实和证据的原则,不能无事实根据、无证据地随意提起诉讼,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还规定了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惩罚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以编造事实、隐藏证据等手段故意提起民事诉讼,扰乱社会秩序,影响司法公正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就意味着,恶意诉讼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受到刑事惩罚,对恶意诉讼行为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针对恶意诉讼行为,法院还会依法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处罚。
对于恶意诉讼的申请人,法院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对恶意诉讼的申请人进行罚款,对其进行警告、甚至撤销其律师资格。
如何预防和减少民事纠纷的发生
如何预防和减少民事纠纷的发生在社会生活中,民事纠纷是无法完全避免的。
然而,预防和减少民事纠纷的发生,可以为社会带来稳定和和谐。
本文将探讨一些预防和减少民事纠纷的方法和策略,以帮助人们更好地处理各种纠纷矛盾。
1. 加强法律教育法律教育是预防民事纠纷的根本途径。
人们应该通过各种渠道接受法律知识的普及,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学校、媒体和社区组织可以开展法制宣传活动,举办法律讲座和培训课程,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2. 建立和完善争议解决机制建立健全的争议解决机制是减少纠纷发生的有效途径。
政府应加大力度推进多元化解纷机制的建设,如调解、仲裁和诉讼等,为民众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渠道。
同时,公众也应积极参与争议解决过程,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矛盾,避免将纠纷升级为法律诉讼。
3.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是减少民事纠纷发生的重要手段之一。
公民、企业和组织应加强自律,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建立良好的信用记录。
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治力度,营造诚信守法的社会氛围。
4.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预防民事纠纷的重要方面。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设立投诉举报渠道,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打击。
同时,消费者也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选择有信誉的经营者进行交易,避免因为商品质量、服务问题等引发纠纷。
5. 加强社区公共服务建设社区公共服务的完善可以提升居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
政府应加大对基层社区的投入,提高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水平,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同时,社区居民也应加强邻里间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谐的社区关系,共同维护社区的稳定和安宁。
总之,预防和减少民事纠纷的发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政府、公民、企业和组织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建立健全的争议解决机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加强社区公共服务建设。
只有在这些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们才能够实现一个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
《民事恶意诉讼的认定及法律规制》范文
《民事恶意诉讼的认定及法律规制》篇一一、引言民事恶意诉讼,指的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法律程序,通过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滥用诉讼权利等手段,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恶意攻击,以达到其不正当目的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破坏了正常的诉讼秩序。
本文将就民事恶意诉讼的认定及法律规制进行探讨。
二、民事恶意诉讼的认定1. 认定标准认定民事恶意诉讼需满足以下标准:一是起诉方故意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据;二是起诉方存在恶意,即以不正当目的进行诉讼;三是该行为给被诉方造成了实际损失或产生了不良影响。
2. 常见类型民事恶意诉讼常见类型包括:虚假陈述、伪造证据、滥用诉讼权利、恶意缠诉等。
这些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三、法律规制1. 完善立法首先,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民事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同时,加强对虚假诉讼、伪造证据等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2. 加强司法监督司法机关应加强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发现民事恶意诉讼行为时,应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罚。
同时,建立完善的举报机制,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监督,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3. 完善证据制度完善证据制度是防范和打击民事恶意诉讼的重要措施。
应建立严格的证据审查制度,加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审查。
同时,推广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等新型证据形式,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可查性。
4. 加强普法宣传通过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民事恶意诉讼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让公众了解民事恶意诉讼的危害和法律后果,引导公众在遇到类似情况时,积极向司法机关举报。
四、案例分析以某地一起民事恶意诉讼案件为例,原告方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据,对被告方进行恶意攻击,导致被告方遭受了重大损失。
司法机关在查明事实后,认定原告方构成民事恶意诉讼,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
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了法律对民事恶意诉讼的打击力度和决心。
五、结论民事恶意诉讼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损害了正常的诉讼秩序。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恶意诉讼行为是指当事人以不正当目的、恶意地提起诉讼,干扰司法正常运作,损害他人权益或诋毁他人声誉的行为。
恶意诉讼行为侵犯了被诉讼方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的公正、高效运行。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的公正,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来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有多条关于恶意诉讼行为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诉讼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干扰诉讼秩序的,可以予以制止。
根据这一规定,法院可以对恶意诉讼行为采取制止措施,包括警示、调解、责令改正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当事人以虚假证据、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提供伪证、毁灭证据等方式妨害审判活动的,应当给予制裁。
根据这一规定,法院可以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制裁,以保护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当事人以虚假诉讼或者其他恶意手段提起诉讼,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提起虚假诉讼或者采取其他恶意手段干扰他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恶意诉讼行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为了加强对恶意诉讼行为的打击,并维护司法的公正和高效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恶意诉讼行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了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判断要点和处理办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恶意提起诉讼或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进行明确界定,明确了什么样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
2.规定了司法机关如何酌情减轻恶意诉讼当事人的责任,如要求恶意诉讼当事人承担全部或部分的合理费用、向被诉讼方公开赔礼道歉等。
3.规定了被恶意诉讼的当事人所享有的权益,包括要求恶意诉讼当事人向其赔偿损失、撤销恶意诉讼等。
我国制定的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规定,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制。
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定
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定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以追求不正当的利益、恶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提起的诉讼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还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司法公正造成了严重破坏。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合法权益,法律对恶意诉讼进行了严格规定。
首先,根据中国刑法第307条的规定,恶意诉讼行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该罪指的是故意以非法方式干扰公共秩序,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恶意诉讼行为往往会导致法院繁忙,增加了社会管理的负担,因此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的一种表现。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或者其他不正当诉讼行为,法院可以对其做出相应的处罚。
法院可以对无理缠讼的当事人进行警告、罚款、责令公开道歉等处罚措施,以惩罚其恶意提起诉讼的行为,维护诉讼的公正性和正常进行。
此外,中国刑法第108条规定了虚假诉讼罪,对恶意提起虚假诉讼行为进行了刑事制裁。
虚假诉讼罪是指为了获得非法利益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故意提起虚假诉讼的行为。
根据该条款,恶意提起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一旦被定罪,将面临自由刑罚或者罚金处罚。
此外,中国大陆地区还有一些特定领域的法律对恶意诉讼进行了规定。
例如,知识产权法规定了恶意侵权行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行政诉讼法规定了滥用行政诉讼权利的法律后果等。
这些法律侧重于特定领域内的恶意诉讼行为,对于保护该领域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总体而言,针对恶意诉讼行为,中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处罚措施。
这些法律的出台与执行,旨在惩罚恶意诉讼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同时,对恶意诉讼的打击也需要从立法、法律实施和司法审判等多个方面加以推进,以减少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保护诉讼权利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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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恶意诉讼之防治民事恶意诉讼之防治摘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民事经济领域的矛盾日益增多,诉讼成为人们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但也萌发了一些在诉讼这一合法形式掩盖下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即恶意诉讼。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的不完善,恶意诉讼导致了很多严重的后果,因此如何防治愈演愈烈的恶意诉讼之现象,是当前司法领域亟待解决的的重要问题。
关键字: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立法法律是一把双刃剑,在人们享用诉讼低门槛、低成本来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衍生了一些滥用诉权进行恶意诉讼的不和谐音符。
随着民事诉讼案件的逐年增多,民事恶意诉讼现象频现,这不仅严重侵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诉讼秩序,浪费稀缺的司法资源,而且对司法的权威性产生了极大地冲击。
为此,本文拟对当前民商事审判实践中存在的恶意诉讼现象进行分析,探索恶意诉讼现象频现之原因及防治对策,旨在抛砖引玉,以求对防范恶意诉讼有所裨益。
一、恶意诉讼的概念我国目前尚未对恶意诉讼进行立法,虽然理论界有很多学者对恶意诉讼进行研究,但终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
有学者认为: 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滥用起诉权,为追求不法、不当利益或达到其他非法目的而提起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或现象。
也有学者认为:明知道没有合法的诉讼理由,意图使他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害,故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这种侵权行为就是恶意诉讼。
[①]笔者认为,这些概念把恶意诉讼局限为恶意起诉的情形,实际上在审判实践中,除了恶意起诉,还存在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或者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在诉讼中滥用诉讼程序以及诉讼权利的现象。
因此笔者认为恶意诉讼可从广义上理解,包括诉前、诉中的不诚信的诉讼行为:①明知或应知没有诉权的情况下提起诉讼;②享有诉权但在诉讼中恶意行使诉讼权利,故对恶意诉讼的概念定义如下:当事人为追求不正当利益或达到其他非法目的在明知或应知没有诉权的情况下提起诉讼或享有诉权但在诉讼中恶意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
二、民事审判实践中恶意诉讼的表现形式(一)滥用起诉权。
主要指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互相串通恶意利用起诉权,借助诉讼这一合法的形式掩盖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他人利益的真实目的。
实践中,双方串通侵害案外第三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也存在一些当事人为给竞争对手制造麻烦或者损坏对方声誉、商誉而恶意起诉。
如一起著名的法学专著著作权纠纷案:上海海关高等专科学校的法律教师史鹏程(化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状告校长于申侵犯了他的著作权,请求法院确认《海关权利的法律思考》、《论海关权力》两文的著作权属于其本人,并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16800元。
经过法院数月的调查取证,最终查明是原告故意以被告的名义向外投稿,论文发表后又向被告倒打一耙,所为的著作权纠纷纯粹是一起恶意诉讼。
[②](二)滥用诉讼程序权利。
在正常的诉讼过程中,一些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妨碍诉讼的正常进行,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法院正常裁判。
[③]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1、规避管辖。
有些当事人在诉讼中将无关联或关联不大的对象一并列为被告,以此争得对自己有利的法院管辖,来获得诉讼便利或地方保护等。
如某漂印整理有限公司与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④]纺织公司在一审起诉时,以漂印公司和胡某为被告提起承揽合同纠纷诉讼,在一审开庭时,纺织公司又撤回了对胡某的起诉,以获得一审法院的管辖权。
后在再审过程中,法院认为在当事人未选择协议管辖的情况下,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2、滥提管辖权异议。
在民商事审判中,滥提管辖权异议现象相当突出,已经成为当事人拖延诉讼的惯性行为。
一些清楚有可能败诉的被告,明知没有理由提管辖权异议,仍在法定答辩期届满前无端提出管辖权异议,在法院裁定驳回后,又提起上诉,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导致案件迟迟无法进入正常审理程序。
3、恶意利用公告送达。
在离婚案件或者借贷案件中,原告刻意隐瞒被告的确切地址或利用被告长期外出时起诉等方式,使法院对下落不明的被告需要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文书,公告期满后则视为送达,法院据此依法缺席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样从客观上剥夺了被告的抗辩权,减少败诉的风险。
4、伪造证据。
伪造证据是指故意制造虚假的证据材料的行为,实践中一般致相对方难以举证证明其提供的证据系伪造,从而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如20xx年7月已经在自己别墅里居住了10年的张女士突然收到某法院的传票,原告陆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才是别墅的真正主人,而张女士只是临时租住。
原来,张女士于10年前从陆先生手中买下一块宅基地,并自己出资建造了该别墅,无产权证并居住至今。
陆先生向法庭提供了一份他出资12.8万元建造别墅的收条,收条上还附有张女士的亲笔签名。
张女士承认签名是真实的,但她从未收到过这笔钱。
最后,还是细心地法官发现了事情的真相:原来收条是经过精心拼接粘合而成的,是陆先生利用张女士以前提供的其他签名材料伪造而成的。
[⑤](三)规避执行。
实践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较少,想方设法转移财产、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的现象越来越多。
一些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或者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
比如夫妻双方通过诉讼假离婚以逃避债务,即被执行人一方到法院起诉离婚,通过法庭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配偶,达到以合法形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目的。
三、民事恶意诉讼产生的原因(一)诚信观念的缺失。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的转型时期,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给我们带来社会经济增长的同时,也改变了人们的价值观,使得人们开始注重对物质的追求和享受。
在利益的驱使下,公民的道德诚信危机日益凸显。
于是在法律制度出现漏洞的情况下,一些别有用心的当事人出于不法利益的驱使,滥用貌似合法的诉权展开恶意诉讼以达到其非法目的。
还有个别代理律师为赚取代理费等目的,已完全背弃自己的职业道德,钻法律的空子,指导被代理人或与被代理人共同做出恶意诉讼的行为。
由此可见,诚信观念缺失是恶意诉讼产生的思想根源。
(二)法律的滞后性以及立法的不完善。
法律具有滞后性,而社会是不断发展进步的,新事物的出现必然导致法律的滞后。
恶意诉讼的现象就是当今社会发展的特殊产物,我国现行立法尚未对恶意诉讼进行规定及约束,能够规制恶意诉讼的法律法规也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如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这些原则性的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在裁判时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所以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不适用原则进行裁判。
(三)民事诉讼自身的特性。
基于民事纠纷的私法性质,民事诉讼法设置了一系列特有的原则和制度,这些原则和制度在尊重和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同时,也容易因缺少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而被滥用,产生恶意诉讼问题。
自认制度即是其一。
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主张予以认可的,法院一般不予审查自认的事实是否与客观事实相符而直接加以认定,这是出于对当事人处分私权利行为的尊重,但也为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提供了可能。
[⑥]二是调解制度的弊端。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与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法院在调解时却不像判决那样要求对案件事实以及证据作出清晰地认定。
在审判实践中,法官有时为了片面追求调解率,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不审查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使得某些案件在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的情况下制作调解书予以确认。
这就让一些怀揣不法目的的人有机可乘,通过提起恶意诉讼并以调解的方式来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民事恶意诉讼的防治在我国以往的民事诉讼法及实体法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对恶意诉讼进行明确的规制,从而造成司法实践中不能对进行其有效的遏制,导致恶意诉讼之现象愈演愈烈。
针对这种情况,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已经作了一些修订,比如第112条和第113条规定了对恶意诉讼的强制措施。
此外,还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倡导诚信诉讼;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赋予恶意诉讼的受害者一定的司法救济权。
这些规定对恶意诉讼者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但是要想真正有效地规制恶意诉讼,还需营造诚信诉讼的环境并进一步完善惩罚机制,本文就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营造诚信诉讼理念要想从根源上防止恶意诉讼现象的发生,最根本有效的办法莫过于在诉讼中营造诚信理念,构建诉讼诚信机制。
第一,加大宣传力度。
法院可以在立案大厅、诉讼服务中心等窗口位置设立诚信诉讼标语或警示牌,告知恶意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并对确认为恶意诉讼案件及其处理结果进行通报和披露。
第二,法官作为诉讼活动中的主体,应积极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
诉讼前,耐心开导当事人不打无原则的官司,不打损人利己或损人不利己的官司,晓以恶意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做好诉前调解工作;诉讼中,引导当事人自觉服从司法审判纪律,客观地看待实体权利,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诉讼结束后,向败诉方细致分析败诉缘由,引导当事人摆正诉讼心态,息诉止讼。
从而逐渐形成诚信诉讼的氛围,使诚信诉讼理念深入人心。
第三,法律服务机构(劳动仲裁、律师及法律服务所、公证、拍卖、鉴定、翻译等)执业人员要提高自律意识、职业操守意识以及对法律信仰意识,合理维权,不为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为当事人出谋划策代为进行恶意诉讼等。
(二)在民事实体法中对恶意诉讼进行立法从形式上看,恶意诉讼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一旦侵权行为实施完成,损害的不仅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还损害了国家的公信力和司法的权威。
目前,我国法学界多数学者都认为要在民法典中对恶意诉讼进行立法,梁慧星教授在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也将恶意起诉、告发列入侵权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⑦]。
笔者认为,在民事实体法中对恶意诉讼进行规定并确立恶意诉讼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共同规制恶意诉讼,是防治恶意诉讼的有效办法。
至于具体条文的规定,梁慧星教授在草案中将侵权行为进行分类列举为十七类,恶意诉讼即是其中之一。
杨立新教授也认为,在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之后,对一般侵权行为按所侵害权利的种类和侵权行为的不同进行分类列举,将恶意诉讼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加以规定。
(三)提高恶意诉讼的违法成本大部分恶意诉讼者的目的是想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获取非法利益,如果通过立法来提高恶意诉讼的违法成本,使得违法成本超过预期利益,则恶意诉讼者经权衡之后可能会放弃这种手段,这也是防治恶意诉讼的有效方法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