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诉讼认定_成因及防范_李义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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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行为及其防治

恶意诉讼行为及其防治

摘要恶意诉讼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为达到超越正当诉讼目的以外的非法目的,恶意利用诉讼的合法形式,损害他人利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

这是诉讼领域中一种不正常的现象,这种行为不仅造成了对方人力财力的耗损,而且浪费了国家原本短缺的司法资源,同时也违背了诉讼法的价值,严重破坏司法公正。

而目前,我国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中都尚未对其有明确的规定,以致在实践中难以对其进行有力的规制,尤其是诉讼法领域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尚处在起步阶段且争议不断,在民事恶意诉讼的概念界定、特征及表现形式等基础理论方面均未形成定论,并且往往将之与滥用诉权、诉讼欺诈和滥用诉讼权利等概念相混淆。

就这一问题进行更系统和深入的研究,对正确理解和认识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理念及其不足,推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完善和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具有十分积极的理论指导和实践借鉴意义。

对恶意诉讼行为的研究应当从基本问题入手,因而需要对恶意诉讼相关概念进行比较分析,明确恶意诉讼的真实内涵,并归纳出当前恶意诉讼行为的常见类型;同时,也需要关注恶意诉讼行为产生的制度背景、社会文化背景以及相关危害。

对两大法系有关恶意诉讼的解决机制进行的比较法考察,借鉴国外有关规制恶意诉讼行为的研究成果,有助于恶意诉讼行为防治课题的深入发展,由程序、实体法律责任综合构建的责任体系无疑是防治恶意诉讼行为的有效手段。

所以,对恶意诉讼行为的防治应从三个方面进行考虑,首先着重于现有制度的完善,通过适度强化法院的职权作用、改革诉讼费用的负担规则和完善撤诉制度进一步发挥这些制度在应对恶意诉讼中的作用;其次,根据最新的司法实践情况,设立恶意诉讼赔偿制度、程序性罚款制度,创设诉讼担保制度、小额诉讼程序,并在这一过程中辅以科技手段,加快诉讼程序的进程,提高诉讼效率,最终减小诉讼程序被恶意利用的价值;最后,注重恶意诉讼相关制度约束建设的同时也不应忽视消解恶意诉讼的诚信诉讼文化的建设,通过两者的结合架起遏制恶意诉讼行为的防线。

反恶意诉讼法打击恶意诉讼行为维护司法公正

反恶意诉讼法打击恶意诉讼行为维护司法公正

反恶意诉讼法打击恶意诉讼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反恶意诉讼法:打击恶意诉讼行为,维护司法公正恶意诉讼是指故意滥用诉讼权利,以达到非正当目的的诉讼行为。

这样的行为不仅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扰乱法院的正常秩序,更严重侵犯了被诉讼方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我国不断加强反恶意诉讼立法,制定并完善了反恶意诉讼法,以打击恶意诉讼行为。

本文将从反恶意诉讼立法的背景、法律原则和实施效果三个方面,探讨反恶意诉讼法对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

一、反恶意诉讼立法的背景恶意诉讼严重危害司法公正,扰乱社会秩序。

在现代社会,恶意诉讼行为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给司法机关带来了巨大负担,也损害了诚信社会建设。

为了有效应对这一问题,我国于20xx年颁布了《反恶意诉讼法》,明确了对恶意诉讼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法律责任,旨在打击恶意诉讼,维护司法公正。

二、反恶意诉讼法的法律原则(一)诚信原则反恶意诉讼法坚持以诚实信用为基础原则,要求诉讼各方在诉讼过程中遵守法律诚实信用的原则。

对于故意制造虚假诉讼事实,编造虚假证据等恶意行为,法律予以严厉打击。

(二)合法原则反恶意诉讼法要求诉讼各方的行为合法,不能滥用诉讼权利,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在合法基础上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

(三)惩罚原则反恶意诉讼法重点针对恶意诉讼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确定为恶意诉讼的当事人,法院有权采取惩罚措施,并对其进行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

同时,恶意诉讼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追究赔偿责任。

三、反恶意诉讼法的实施效果反恶意诉讼法的实施对于司法公正的维护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减轻司法负担反恶意诉讼法对于恶意诉讼行为采取了严厉打击的措施,有效遏制了恶意诉讼的蔓延。

这不仅有助于减轻法院的案件负荷,提高司法效率,还可以避免正常诉讼因恶意诉讼的干扰而受阻。

(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反恶意诉讼法对恶意起诉和滥用程序提供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为被告方提供了更多保护。

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的识别与防治

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的识别与防治

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的识别与防治作者:马贤兴发布时间:2013-06-13 16:13:08民事诉讼本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间依靠司法强制力解决民事纠纷、维护权益的一种方式。

近几年,开始有人充分利用诉讼的“游戏规则”或者法律的空白与漏洞,用虚构的事实或者不真实的证据,利用合法诉讼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诉讼就是虚假诉讼。

此类诉讼并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善意,意在损害相对方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或者为了获得不当利益,从此意义上讲,也从属于宽泛意义上恶意诉讼。

广义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不是基于自认的正当理由和良善的目的参与诉讼,明知自己缺乏合法的诉讼理由,期望通过诉讼或者诉讼中的具体行为使他人处于不利司法境地的行为。

它既包括串通型与欺诈型的两种虚假诉讼,也包括诉讼权利的滥用。

狭义上的恶意诉讼仅指诉讼权利的滥用(本文在没有特别标明的时候,所指的恶意诉讼仅为狭义恶意诉讼)。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民事诉讼法有了新的修改内容(以下简称新民诉法)。

新民诉法对虚假诉讼的惩治有了第一次立法回应,其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新民诉法对串通型虚假诉讼有单独条文明确规定外,其他立法或有权解释尚没有对于欺诈型虚假诉讼和滥用诉讼权利(狭义恶意诉讼)予以规制,但鉴于其对司法权威与公信的严重危害性,同样需要研究并加以防治。

一、虚假诉讼的识别所谓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为获取非法利益,伪造证据、捏造案件事实,虚构民事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诉讼,或者利用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

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与防范

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与防范

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与防范民事恶意诉讼是指以恶意诉讼为手段,故意损害他人权益,破坏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它具有很强的危害性,会给被诉方带来沉重的精神和经济损失,甚至损害其生命安全。

因此,对于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与防范尤为重要。

首先,要加强对民事恶意诉讼的惩治。

对于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严厉的法律措施,以切实保护被诉方的权益。

对于明显的恶意诉讼行为,应当进行必要的民事赔偿,同时还应当考虑对其进行行政或刑事处罚,以起到惩戒作用。

其次,要健全民事诉讼制度,从源头上预防恶意诉讼。

一方面,要完善律师制度,加强对律师职业道德的约束力度,防止律师帮助当事人进行恶意诉讼。

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裁判人员的管理,提升其素质和业务水平,避免裁判过程中出现主观随意和法律误判,从而减少恶意诉讼的发生。

最后,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民事恶意诉讼的认识与防范意识。

同时,要增加对恶意诉讼案例的曝光度,让大家认识到恶意诉讼的危害性,从而加大对恶意诉讼的谴责力度。

以下是最少三个关于民事恶意诉讼的案例:案例一:某公司董事长因家族恩怨,对前妻进行恶意诉讼。

该董事长以损害公司利益为由,对前妻提起诉讼,但其实质是为了挑战前妻的权威并使其声誉受损。

最终,法院判定该诉讼无法成立,但前妻已经在社会上受到了很大损失。

案例二:某股民对一家上市公司提起诉讼,声称其被该公司董事长所害,损失巨大。

但是,该股民的诉讼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其实质是为了通过恶意诉讼赚取高额利润。

最终,法院判定该股民的诉讼无效,并要求其赔偿被诉公司的律师费用。

案例三:某A公司在市场上开展推销活动时,被竞争对手B公司无理诉讼。

B公司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要求A公司向其赔偿1000万元。

但是,在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和查证后,法院发现B公司的诉讼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其诉讼行为是出于恶意而不是遵循法制原则。

最终,法院驳回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其向A公司赔偿违约金。

这些案例都证明了民事恶意诉讼对社会和个人造成的危害。

反恶意诉讼法修正案防范恶意诉讼行为

反恶意诉讼法修正案防范恶意诉讼行为

反恶意诉讼法修正案防范恶意诉讼行为反恶意诉讼法修正案近期通过,旨在加强对恶意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持。

本文将围绕此修正案展开,分析其背景、主要内容和意义。

一、背景介绍恶意诉讼是指恶意主张或提起的诉讼行为,目的是通过滥用诉讼权利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阻碍正常的司法活动等。

长期以来,恶意诉讼行为频繁出现,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还加重了法院的负担,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因此,为了更好地预防和惩治恶意诉讼,反恶意诉讼法修正案应运而生。

二、主要内容分析1.恶意诉讼行为的界定修正案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包括虚假诉讼、滥用诉讼权利、故意拖延诉讼等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会对被告造成不合理的困扰和经济损失,还会对法院的工作秩序和司法公信力造成严重影响。

2.严惩恶意诉讼行为修正案规定了对恶意诉讼行为的严厉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行政处罚、吊销律师执业证、禁止再次提起诉讼等。

这些严厉的制裁措施将有效震慑那些企图恶意攻击他人的当事人,维护公正的司法环境。

3.强化审查程序修正案要求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对起诉人的身份、诉讼请求和证据进行认真核实,避免对明显没有事实依据的诉讼请求继续进行审理。

如果发现起诉人存在恶意诉讼行为,法院将有权终止诉讼程序并采取适当制裁措施。

三、法律修正意义1.保护合法权益反恶意诉讼法修正案的通过将有效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减少无谓的纠纷和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2.优化司法资源配置通过加大对恶意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修正案有助于减轻法院的负担,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发展和民众需求。

3.增强法律约束力修正案的通过进一步增强了对恶意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了对法律约束的有效性,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民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总结起来,反恶意诉讼法修正案的通过对于防范和打击恶意诉讼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该修正案明确了恶意诉讼行为的界定,严惩相关行为,并加强了审查和制裁程序。

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识别与实证解析--以几起典型案例为分析对象

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识别与实证解析--以几起典型案例为分析对象

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识别与实证解析--以几起典型案例为分析对象第18卷第2期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18No.2 2017年3月JOURNAL OF BEIHUA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Mar.2017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识别与实证解析———以几起典型案例为分析对象库尔班白克·艾尼瓦古丽米热·阿布力孜[摘要]恶意诉讼、虚假诉讼频发是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恶意诉讼不但破坏国家的正常司法秩序,降低司法公信力,浪费国家司法资源,更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其他人合法权利,影响我国建立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的进程。

对此,新《民事诉讼法》和《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法条都做出了专门规定,为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如何对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具体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此,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危害后果、当事人所持的主观恶意等分别做出轻重有别的处理,既要维护司法秩序的正常进行,又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尤其是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严格遵守罪行法定原则,证据存疑时应做出有利益被告人的裁决。

[关键词]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恶意调解;案例分析[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101(2017)02-0078-05[收稿日期]2016-11-10[作者简介]库尔班白克·艾尼瓦,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四级法官,主要从事法理学、刑法学研究;古丽米热·阿不力孜,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一级法官,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

(乌鲁木齐830001)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依法治国制度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人在处理纠纷时选择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也在日益增多,这让一些缺乏诚信和一些投机分子利用诉讼制度、利用少数人缺乏法律意识的特点,运用诉讼合法裁判直接或间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以获取其某种不正当利益,使社会产生了许多不稳定因素,危害着社会的和谐稳定。

恶意诉讼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恶意诉讼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恶意诉讼的界定标准是什么所谓恶意诉讼往往是指诉讼当事⼈通过诉讼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为,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和声誉。

那么,究竟什么是恶意诉讼呢?恶意诉讼的界定标准是什么?下⾯店铺⼩编将从恶意诉讼的概念、构成要件、表现形式来告诉您恶意诉讼的界定标准,欢迎阅读了解。

恶意诉讼的界定标准是什么仅从字⾯上理解,恶意诉讼就是与善意相对的,有不良居⼼的诉讼⾏为。

学界对此有⼴义和狭义两种认识,⼴义的恶意诉讼包括所有的诉讼⾏为,贯穿起诉、审理、执⾏,还包括刑事告发;⽽狭义的恶意诉讼仅指起诉。

本⽂探讨的是⼴义上的恶意诉讼。

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识别恶意诉讼是对其进⾏有效规制的前提,但实践中由于这类⾏为往往在形式上具备合法的外观,法官很难准确、及时地加以识别,有必要对照构成要件进⾏分析判断。

1.主观⽅⾯:故意。

故意指向的对象是损害他⼈权益的结果,对于这种结果的追求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明知⾃⼰没有某种诉讼权利,但为了他⼈利益受损⽽故意实施或为了谋取⾃⼰的⾮法利益⽽故意实施有损他⼈权益的⾏为。

过失即对于损害他⼈利益的结果应当预见⽽未预见或虽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过失是否构成恶意在学界仍存在争议,但笔者认为在⽬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平不⾼的情况不宜将其列⼊恶意诉讼,只要⾏为⼈主观上没有伤害他⼈的⽬的,其诉讼就不应为恶意诉讼,以免打击公民的诉讼积极性。

2.客观⽅⾯。

客观上实施了损害他⼈权益的⾏为,不局限于起诉⾏为,也包括⼀审、⼆审、特别程序、执⾏等所有诉讼程序中的⾏为。

3.有损害事实存在。

损害事实是指损害他⼈权益的结果,权益是指我国民法及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公民的⼈格权、健康权、名誉权、商誉权、财产权等⼀切权利。

财产不仅是指诉讼外的物质财产,还有诉讼中所产⽣的误⼯费、交通费、律师费、鉴定费等。

最常见的有恶意刑事告发侵害⾃由权,虚假诉讼侵害财产权,滥⽤诉权侵害名誉权、商誉权。

4.恶意诉讼⾏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恶意诉讼的责任认定

恶意诉讼的责任认定

恶意诉讼的责任认定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没有合理和合法的诉讼依据,违反诉讼目的,把诉讼作为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手段,谋求非法利益或者意图使他人受到财产上和精神上的损害,向人民法院提起...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没有合理和合法的诉讼依据,违反诉讼目的,把诉讼作为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手段,谋求非法利益或者意图使他人受到财产上和精神上的损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

2、恶意诉讼的特征。

恶意诉讼侵权行为所体现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它所侵害的民事客体特征上。

由于恶意诉讼侵权行为本身包含于侵权行为之中,所以它当然的具有一般侵权行为的属性。

但是,恶意诉讼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即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利用了法律所赋予的诉讼权利而提起诉讼,在外在形式上是合法的,而目的却是非法的,实质上也损害了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

因为恶意民事诉讼侵权行为本身就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所以恶意诉讼行为人所侵害的相对人的民事实体权益自然也属于《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客体。

(一)归责原则我国侵权法上归责原则不仅有过错责任,还有严格责任。

恶意诉讼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其归责原则也应适用过错主义,原因如下:首先,如果行为人只是依法参与到诉讼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则正是法律所允许并保护的,只有当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才构成恶意诉讼进而要为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因此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二)构成要件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恶意。

恶意诉讼侵权行为人公然漠视他人正当权益,并挑战了国家司法权威和司法秩序,其主观过错是故意中最为严重的形态。

虽然恶意诉讼行为本身属于普通的侵权行为,但其侵权人无论是在主观恶性上还是道德的可遗责性上都远远大于其他的一般侵权行为,在此问题上应该采用更加严格和谨慎的态度。

2、实施了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是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之一。

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

作为一般侵权行为的恶意诉讼侵权行为,虽有其自身的特点,但也须满足这个条件。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恶意诉讼行为是指当事人故意利用诉讼程序进行恶意侵权、滥用诉讼权利,目的是达到非法目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一种行为。

恶意诉讼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同时也给被告人带来了严重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为了规范和打击恶意诉讼行为,我国立法机构制定了相应的侵权法规来加以规制。

一、行为构成恶意诉讼行为是指当事人明知或者应知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意提起诉讼或者滥用诉讼权利,以达到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故意编造事实:诉讼当事人故意编造、歪曲或者隐瞒事实,以诱导法庭作出错误判断,或者制造假象达到自己非法目的的情形。

2.滥用诉讼权利:诉讼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却仍然提起诉讼,或者频繁提起无理诉讼的行为。

3.故意拖延诉讼:诉讼当事人利用诉讼程序故意拖延诉讼进程,以达到损害被告合法权益或者谋取自己非法利益的目的。

二、法规规制为了规范和打击恶意诉讼行为,我国立法机构制定了相关的侵权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

1. 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讲究事实,维护法律尊严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有滥用诉讼权利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不得滥用诉讼权利的原则,并对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进行了甄别和惩罚。

2. 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也对恶意诉讼行为作出了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损害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明知或者应知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提起诉讼或者滥用诉讼权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恶意诉讼行为惩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法院对恶意诉讼行为给予轻微警告、罚款、或者责令公开道歉等惩罚措施。

浅谈律师对恶意诉讼的识别与防范

浅谈律师对恶意诉讼的识别与防范

浅谈律师对恶意诉讼的识别与防范作者:高骊莲吴强林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2期摘要律师参与恶意诉讼违反了新《民事诉讼法》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违反了《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可能违反《刑法》的规定,并因此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律师应当加强职业道德自律,坚决不主动参与谋划恶意诉讼,学会在初步会见和受理案件过程中对恶意诉讼的识别,在诉讼过程中发现恶意诉讼要果断终止代理。

关键词恶意诉讼识别防范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119-02一、恶意诉讼及律师应有的态度近年来,恶意诉讼案件频发,越来越多的人试图通过诉讼这一合法的手段达成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使他人遭受损失的非法目的。

2012年8月修订通过的新《民事诉讼法》对这种行为作出了回应。

该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恶意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使他人受到损害,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而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

笔者认为,从广义角度上来说,明知自己无权利,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使他人受到损害,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而提起仲裁的行为,也应该得到规制。

因为当事人通过仲裁取得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上的效果,能够达成其不法目的。

新《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字面上规定的恶意诉讼主要是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的情形。

实践中,恶意诉讼的情形有:一是一方当事人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提起诉讼的行为;二是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法律关系,提起诉讼,企图达成非法母的或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三是恶意起诉,即当事人利用诉讼程序的动机不纯,并非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决民事纠纷,而是将诉讼程序当作达成自己非法目的的工具。

从诉讼行进的过程来看,恶意诉讼是因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产生,其主要法律责任应当由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承担,但是,一旦当事人的行为被认定为恶意诉讼,其诉讼前的诉讼准备行为,如谋划诉讼、书写诉状、伪造证据材料等行为,以及起诉后的诉讼全过程,都将因为目的非法性而受到法律规制,不明就里的律师很可能被当事人蒙骗而被牵连进虚假诉讼,或者有的律师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逐,明知当事人提起恶意诉讼而参与,更有甚至主动为当事人谋划恶意诉讼,这都将给当事律师带来法律风险和责任。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以不真实的事实和不当的目的提起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一种行为。

恶意诉讼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会给被告造成严重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为了规范恶意诉讼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制。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他人提起诉讼,明知是虚假的事实,或者其目的是非法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意味着,当事人提起恶意诉讼,明知是不实的事实或者其目的是非法的,将被追究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震慑恶意诉讼行为的作用,让当事人不敢轻易提起恶意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恶意诉讼的证据规定了明确的标准。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主张证据而无法举证或者证据确凿地证明是捏造的,将追究其承担法律责任。

这一规定旨在要求当事人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据,杜绝恶意诉讼的情况发生。

我国还制定了《侵权责任法》,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规制。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明知没有事实依据,或者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规定强调了诉讼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应遵守事实和证据的原则,不能无事实根据、无证据地随意提起诉讼,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还规定了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惩罚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以编造事实、隐藏证据等手段故意提起民事诉讼,扰乱社会秩序,影响司法公正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就意味着,恶意诉讼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受到刑事惩罚,对恶意诉讼行为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针对恶意诉讼行为,法院还会依法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处罚。

对于恶意诉讼的申请人,法院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对恶意诉讼的申请人进行罚款,对其进行警告、甚至撤销其律师资格。

《民事恶意诉讼的认定及法律规制》范文

《民事恶意诉讼的认定及法律规制》范文

《民事恶意诉讼的认定及法律规制》篇一一、引言民事恶意诉讼,指的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法律程序,通过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滥用诉讼权利等手段,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恶意攻击,以达到其不正当目的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破坏了正常的诉讼秩序。

本文将就民事恶意诉讼的认定及法律规制进行探讨。

二、民事恶意诉讼的认定1. 认定标准认定民事恶意诉讼需满足以下标准:一是起诉方故意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据;二是起诉方存在恶意,即以不正当目的进行诉讼;三是该行为给被诉方造成了实际损失或产生了不良影响。

2. 常见类型民事恶意诉讼常见类型包括:虚假陈述、伪造证据、滥用诉讼权利、恶意缠诉等。

这些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三、法律规制1. 完善立法首先,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民事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同时,加强对虚假诉讼、伪造证据等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2. 加强司法监督司法机关应加强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发现民事恶意诉讼行为时,应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罚。

同时,建立完善的举报机制,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监督,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3. 完善证据制度完善证据制度是防范和打击民事恶意诉讼的重要措施。

应建立严格的证据审查制度,加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审查。

同时,推广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等新型证据形式,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可查性。

4. 加强普法宣传通过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民事恶意诉讼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让公众了解民事恶意诉讼的危害和法律后果,引导公众在遇到类似情况时,积极向司法机关举报。

四、案例分析以某地一起民事恶意诉讼案件为例,原告方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据,对被告方进行恶意攻击,导致被告方遭受了重大损失。

司法机关在查明事实后,认定原告方构成民事恶意诉讼,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

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了法律对民事恶意诉讼的打击力度和决心。

五、结论民事恶意诉讼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损害了正常的诉讼秩序。

论恶意诉讼的规制与防范

论恶意诉讼的规制与防范

体因为担心遭受不测 之害而 降低交易意愿 ,从而导致市场的萎缩 。
( 二 ) 恶 意诉 讼 的 成 因

1 、诚 信体 系 的缺 失 诉讼诚信在诉讼 中至关重要 ,是诉讼得以顺 利进行的必要条件 ,而 诉讼 诚信的缺失则是 引发恶意诉讼 的重要 因素。 目前我 国尚未建立起包 括信用等级评 定、信用状况 的采集和提供 、信用监督等在内的较为完善 的个人信用 制度和企业信用制度 以及严格的信用监控体制 ,也未能使行 为者的信誉 水平与 自身的利益切实挂钩 ,形成守信者得利 、失信者失利 的良性机制。诉讼诚 信的缺失 ,正是这种社会诚信体系的不健全在诉讼 领域的具体表现 ,其实质 上亦 即是社会信用的缺失。 2、低 廉 的 行 为成 本 之所以行为人敢于恶意诉讼 ,就是 由于他们相信通过司法诉讼之后 所得到的收益高于成本 。就算是一些不需要专门的技术 和程序以及知识 就可 以判断出的对错 和责任 的案件 ,发动一场诉讼如果不必付出大多 的 代价 ,那么都会选 择通过诉讼解决 问题 。即便恶意诉讼被发现 ,行为人 的诉讼成本无非是相对于诉讼标 的而言并不高昂的诉讼费用 ,以及被法 庭训诫 ,最多不过是拘留而已。正是 由于违法成本低廉 ,行为人才敢于 铤 而 走 险 ,积 极 实 施 恶 意诉 讼 。 3 、民事诉讼制度缺陷 在 当事人诉讼模式下 ,其事 实发现 的责任应 由当事人承担 ,法 院要 充分尊重但是人主张 、答辩 、承认 、 变更等权利 ,一般不主动依职权调 查取证 ,而且对可能涉及 实体权利 的事项进行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 明 确限定在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方面 ,这使得法院通常只能被动行使职权 ,在审查和惩 戒恶意诉讼时容 易陷入两难的 困境 ,在面对恶意诉讼时显得无能为力。 三 、恶 意 诉 讼 的 防 范 与 规 制 引发恶意诉讼的因素是多方 面的,因此 ,必须 由立法 、司法 、行政 各个机关群策群力 ,采取综 合手段 ,着力构 建全方位 、多角 度的防范 、 规制体 系。

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定

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定

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定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以追求不正当的利益、恶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提起的诉讼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还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司法公正造成了严重破坏。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合法权益,法律对恶意诉讼进行了严格规定。

首先,根据中国刑法第307条的规定,恶意诉讼行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该罪指的是故意以非法方式干扰公共秩序,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恶意诉讼行为往往会导致法院繁忙,增加了社会管理的负担,因此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的一种表现。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或者其他不正当诉讼行为,法院可以对其做出相应的处罚。

法院可以对无理缠讼的当事人进行警告、罚款、责令公开道歉等处罚措施,以惩罚其恶意提起诉讼的行为,维护诉讼的公正性和正常进行。

此外,中国刑法第108条规定了虚假诉讼罪,对恶意提起虚假诉讼行为进行了刑事制裁。

虚假诉讼罪是指为了获得非法利益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故意提起虚假诉讼的行为。

根据该条款,恶意提起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一旦被定罪,将面临自由刑罚或者罚金处罚。

此外,中国大陆地区还有一些特定领域的法律对恶意诉讼进行了规定。

例如,知识产权法规定了恶意侵权行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行政诉讼法规定了滥用行政诉讼权利的法律后果等。

这些法律侧重于特定领域内的恶意诉讼行为,对于保护该领域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总体而言,针对恶意诉讼行为,中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处罚措施。

这些法律的出台与执行,旨在惩罚恶意诉讼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同时,对恶意诉讼的打击也需要从立法、法律实施和司法审判等多个方面加以推进,以减少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保护诉讼权利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官说法|恶意诉讼之“恶意”判断标准及损害赔偿范围认定

法官说法|恶意诉讼之“恶意”判断标准及损害赔偿范围认定

法官说法|恶意诉讼之“恶意”判断标准及损害赔偿范围认定作者:徐俊俞硒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恶意诉讼之“恶意”判断标准及损害赔偿范围认定——李某某诉杨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裁判要旨恶意诉讼本质系一种侵权行为,判断基于恶意诉讼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能否得以支持,应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的法律要求作为评断与认定的依据。

对于恶意诉讼中“恶意”之认定,应遵循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综合法理、情理等因素斟酌当事人真正动机。

确定恶意诉讼之损害赔偿范围,应以受有实际损害为要件,同时确定责任范围上的相当因果关系,将赔偿范围控制在合理界限内。

1案件事实原告(被上诉人):李某某被告(上诉人):杨某某2001年6月,原告及案外人宋某某、林某某三人共同设立了上海XX口腔保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原告担任法定代表人,被告称其自2002年初至2006年底任销售员。

2009年2月,杨某某向杨浦区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于2003年9月出借给XX公司15万元,催讨未果,要求XX公司及公司三股东归还借款本息。

该院据其申请,于2009年2月6日裁定冻结了李某某在本院执行案中到账的代管款253,130元,最终判决XX公司归还杨某某借款15万元及利息,三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等。

后李某某提起上诉,称其已通过其他方式偿还了一定款项。

二审法院改判由XX公司归还杨某某借款2,571元。

杨某某向上海高院提出申请再审,该院裁定驳回申请。

后杨某某又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抗诉,该院作出不提请抗诉的决定书。

2009年2月,杨某某向黄浦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支付因租赁其名下房屋而应支付的租金及相应利息损失,并由李某某承担担保责任。

该院据其申请,两次依法裁定冻结李某某存款共243,000元。

李某某认为杨某某提供的租赁合同等证据系自行伪造,而鉴定中心认为不具备鉴定条件而未作鉴定。

该院对杨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后杨某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民事恶意诉讼法律规定(3篇)

民事恶意诉讼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不正当目的,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滥用诉讼权利,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诉讼行为。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本文将从民事恶意诉讼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责任以及预防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民事恶意诉讼的定义民事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滥用诉讼权利,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诉讼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故意捏造事实,提起诉讼,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2. 故意伪造证据,提起诉讼,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3. 滥用诉讼权利,故意拖延诉讼,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4.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失。

三、民事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1. 当事人主观上具有恶意民事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当事人主观上具有恶意。

即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非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当事人客观上实施了恶意行为民事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之二是当事人客观上实施了恶意行为。

具体表现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滥用诉讼权利等。

3. 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民事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之三是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即当事人的恶意行为导致了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四、民事恶意诉讼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民事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具体包括:(1)赔偿损失:当事人因恶意诉讼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2)赔礼道歉:当事人因恶意诉讼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3)消除影响:当事人因恶意诉讼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消除影响。

2. 行政责任对于民事恶意诉讼的当事人,行政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 刑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民事恶意诉讼,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五、预防民事恶意诉讼的措施1. 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通过多种渠道,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众对民事恶意诉讼的认识,使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维护司法公正。

恶意诉讼的界司法认定

恶意诉讼的界司法认定

恶意诉讼的界司法认定恶意诉讼是当事⼈在缺乏实体权利的基础上,利⽤法律所赋予的程序性权利损害他⼈利益或者加重他⼈负担,从⽽使⼰⽅减轻责任或获得不当利益的⾏为。

那么恶意诉讼的认定及表现形式是什么呢?店铺⼩编为您解答!恶意诉讼可以从构成要件⽅⾯进⾏界定:⼀.主观要件:违背诚实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公民和法⼈从事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的⼀项基本原则。

诉讼主体起诉的动因是维护⾃⾝合法权益还是恶意损害他⼈合法权益是认定诉讼⾏为是否违背诚实信⽤原则的标准,也是鉴别该诉讼⾏为是否为恶意诉讼的标准。

⼆.⾏为要件:缺乏正当诉由。

判断恶意诉讼的实质性标准是其缺乏合法合理的实体法或程序法的诉由。

如(1)⽆诉权⽽伪造或变造证据以达到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诉讼;(2)不符合起诉要件或双⽅并⽆实质争议但为达到⾮法⽬的⽽故意提起诉讼;(3)采取不符合法律也没有合理理由的诉讼⾏为,以达到拖延履⾏债务的⽬的⽽提起的诉讼。

三.结果要件:构成对权⼒、权利双重侵权和实体、程序双重违法。

恶意诉讼通过欺骗享有公权⼒的法院和法官来实现侵犯他⼈合法权益的⽬的,⼀⽅⾯,既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还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

另⼀⽅⾯,恶意诉讼为实现实体法上的⾮法利益,⼜通过滥⽤诉讼程序来实现其⾮法⽬的,不仅具有实体上赔偿的司法可诉性和违法惩罚性,还具有程序上的司法防范性和违法惩罚性。

也就是说,⾏为⼈必须是恶意地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地实施了起诉、抗辩或其他诉讼⾏为才能构成恶意诉讼。

根据启动恶意诉讼程序的当事⼈是否享有诉权,恶意诉讼可以分为没有诉权的恶意诉讼和有诉权的恶意诉讼。

前者是指⽆诉权⽽起诉民事案件企图追究对⽅民事责任的⾏为,主要是虚假诉讼;后者是指有⼀个正当的诉权,但是起诉后为追求正当诉权以外的⾮法⽬的的不当诉讼⾏为,属于滥⽤诉权。

1.虚假诉讼,是指当事⼈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式提起民事诉讼的⾏为,是民事恶意诉讼最常见的形式。

恶意诉讼问题研究

恶意诉讼问题研究

恶意诉讼问题研究论文题目:恶意诉讼问题研究专业:法学学生:孙金宇签名:指导老师:李创功签名: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深入进行和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公民也越来越多地选择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恶意诉讼问题也日趋严重。

虽然我国的司法制度也日趋完善,但现阶段我国法律并未对恶意诉讼进行明确规制。

恶意诉讼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国诉讼制度的完善,因此寻求规制恶意诉讼的途径,完善我国的诉讼制度已是迫在眉睫。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文章的前两个部分主要从恶意诉讼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恶意诉讼的危害及其形成的原因全面认识和分析恶意诉讼问题,而这部分的重点是对恶意诉讼概念的界定以及对恶意诉讼构成要件的分析,因为恶意诉讼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是本文的基础。

文章的第三部分探讨主要法治国家对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以及我国关于恶意诉讼法律规制的现状。

通过对比中外的法律规制,突出我国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以及主要法治国家的立法规制对我国立法的参考价值。

第四部分则主要探讨怎样完善我国对恶意诉讼的立法规制,这部分主要根据恶意诉讼在我国形成的原因提出一些自己的立法建议,完善我国对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恶意诉讼侵权行为法律规制【论文类型】理论研究Title: Research on Malicious LitigationMajor: Law scienceName: Sun Jinyao Signature:Supervisor:Li Chuanggong Signature:ABSTRACTWith the deepening of the socialist legal system and the public’s growing awareness of the law, lawsuits are frequently chosen by citizens to safeguard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meanwhile malicious litigation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serious. Although China’s judicial system has been improving, our laws do not present a clear regulation concerning malicious litigation. As malicious litigation has greatly affected our lawsuit system, it is urgent that methods to regulate maliciou s litigation be sought for and litigation system be perfected.This paper consists of four parts, and the first two parts mainly concentrate on the definition, characteristics, components, harm and the causes of malicious litigation, all of which give a complete analysis of malicious litigation. And this part focuses on the definition and the analysis of the components of malicious litigation, because those of definition and components consist of the basis of the paper. The third part mainly focuses on how those countries ruled by law regulate malicious litigation and China’s status quo concerning the regulation of malicious litigation. By comparing China’s law regulation with that of other countries,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our law regulation and the lessons we should draw from others will be high lightened. The fourth part mainly focuses on how to improve the legislative regulation of malicious litigation. Based on the causes of malicious litigation in China, some personal suggestions concerning legislative will be offered in orderto improve the law regulation of malicious litigation in China.【Key words】Malicious litigation Tort Legal regulation 【Type of thesis】Theoretical research目录1恶意诉讼概述1.1 恶意诉讼的概念 (1)1.2 恶意诉讼的特征 (4)1.2.1 恶意诉讼是通过正当的诉讼手段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 41.2.2 恶意诉讼是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 (5)1.3 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 (6)1.3.1 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恶意 (6)1.3.2 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恶意侵权行为 (7)1.3.3 恶意诉讼给相对人造成了危害结果 (8)1.3.4 恶意诉讼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8)1.4 恶意诉讼的危害 (9)2 恶意诉讼的类型及形成原因2.1 恶意诉讼的类型 (10)2.1.1 恶意损害名誉型 (11)2.1.2 特定目的型 (11)2.1.3 无目的型 (13)2.2 恶意诉讼形成的原因 (15)2.2.1 社会经济体制的影响 (16)2.2.2 法律规制不健全 (17)2.2.3 缺乏完善有效的监督体制 (17)2.2.4 诉讼参与人的素质普遍偏低 (18)3 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3.1 主要法治国家关于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 (19)3.1.1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 (19)3.1.2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 (21)3.1.3 日本关于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 (23)3.2 中国关于恶意诉讼法律规制的现状 (25)3.3 比较与借鉴:主要法治国家立法规制的参考价值 (27)4 我国关于恶意诉讼法律规制的完善4.1完善恶意诉讼的实体法律规制 (10)4.1.1 应该将恶意诉讼在民法中规定为侵权行为 (30)4.1.2 针对恶意诉讼在刑法中增加相应的罪名 (32)4.2 完善恶意诉讼的程序法律规制 (35)4.2.1 完善立案审查程序 (36)4.2.2 完善审前准备程序 (38)4.2.3 完善民事撤诉制度 (39)4.3 完善恶意诉讼的法律监督体制 (42)5 结语 (44)引文与注释 (45)参考文献 (48)致谢 (50)引言世界上一切事物都有两面性,而诉讼也不例外同样具有两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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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第27卷第1期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An qing Teach ers Colle ge(Social Scie nce Edition)Jan.2008Vol.27No.1恶意诉讼认定、成因及防范李义发, 陈丽平(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 六安 237006) 摘 要:恶意诉讼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与我国当前推行的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模式、诚信体系尚未完善、立法工作相对滞后有关。

有效地遏制恶意诉讼,要大力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完善诚信体系,加快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完善民事诉讼程序,加大我国法律对恶意诉讼者的惩戒力度,增加恶意诉讼的法律成本与风险。

关键词:恶意诉讼;认定;成因;防范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730(2008)01-0042-04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法制进程的稳步推进,诉讼已被广大公民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争议的重要手段之一,人民法院案件受理数量也日趋增多。

但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人利用诉讼这一合法的外在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的恶意诉讼也与日俱增。

2006年,江苏省无锡市两级法院共发现了23起民事案件的恶意诉讼,共涉及当事人90余名[1]。

恶意诉讼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

它不仅严重侵害了特定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而且造成了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浪费,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审判秩序,长此下去,必然会严重破坏司法公正,动摇国家法律权威,甚至引发法律信仰危机。

种种迹象表明,恶意诉讼已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产生不利的影响,成为我们一个不容忽视、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恶意诉讼的法律认定何为恶意诉讼?目前在学术界众说纷纭。

王加庚认为:“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其诉讼目的是不正当的,而仍然诉请保护,以致不正当诉讼发生,侵害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恶意诉讼包括恶意起诉、恶意保全、恶意反诉等情形。

”[2]汤维建指出:“所谓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故意提起一个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无根据之诉,从而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

”[3]331杨立新等学者对恶意诉讼作了如下界定:“明知道没有合法的诉讼理由,意图使他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害,故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这种侵权行为就是恶意诉讼。

”[4]综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恶意诉讼是指行为人为追求不法、不当利益或达到其他非法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提起诉讼,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给相对人造成财产及精神方面损害的诉讼。

它有以下两个法律构成要件:第一,在客观方面,行为人通过伪造、变造重要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替其伪造、变造重要证据等行为,来虚构主要法律事实、法律关系,隐瞒真相,并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相对人向其履行某种义务的行为。

在审判实践中,恶意诉讼行为形形色色,形式多样。

具体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一是伪造欠条起诉“抢钱”;二是虚构债务起诉“套钱”;三是起诉索要赌债“追钱”;四是蓄意获取真实欠条“捞钱”;五是合伙当庭作伪证“骗钱”[1]。

第二,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无合理依据或者通过虚构法律关系、伪造主要证据提起诉讼,其目的就是收稿日期:2007-06-11作者简介:李义发,男,安徽安庆人,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科员,硕士;陈丽平,女,安徽霍邱人,安庆师范学院物理与电气工程学院辅导员,硕士。

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有的学者认为恶意诉讼的主观要件也包括重大过失,认为“重大过失表现了行为人的极端疏忽和轻信的心理状态。

适用`重大过失等同于故意'这一规则,对重大过失的行为人实施某一惩罚,有利于督促人们在行为中小心谨慎,合理地尽到对他人的注意义务。

”[5]9笔者认为,这一看法是片面的。

一般而言,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当然,拘囿于我国法律制度不完善以及部分公民的法律素养不高的现实,人们对诉讼制度存在一些认识误差,导致现实中某些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的确存在程序非正当性,但只要当事人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主观故意,就不宜将这种因“重大过失”而提起的诉讼列为恶意诉讼,否则就会显得过于苛刻,不利于公民合法地行使诉权、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恶意诉讼的形成原因其一,这与我国当前推行的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模式有着密切的关系。

通过近三十年的努力,我国已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经济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

但是很明显,以公权至上为显著特征的法院职权主义民事诉讼模式与强调平等、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不相适应。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开始摒弃传统的法院职权主义民事诉讼模式,推行以个体为本位的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模式。

在这种诉讼模式下,当事人对民事纠纷有自主解决的权利,并对其诉讼权利和标的有自由处分权,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和请求负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院在对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鉴别后再认定事实并做出裁判。

很明显,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处于一种相对中立与消极的地位。

一般而言,法院不会主动地去调查收集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十六条之规定,除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以及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外,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因此,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更多地是依靠当事人双方自己提供的证据来认定事实(法律真实)。

可以说,谁提供的证据更多、更有力,人民法院就有可能支持其诉讼请求。

毫无疑问,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积极吸收了欧美国家先进的司法理念,充分体现了私法自治原则,准确把握了市场经济发展的时代脉搏。

但是,这种诉讼模式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在这种诉讼模式下,法院审理案件主要是依靠当事人自己举证。

目前我国公民法律知识水平层次不齐,这就有可能导致有的法律素养高的恶意诉讼者因为举证能力强胜诉,而有的当事人却因为自己的法律知识水平低、举证能力差败诉。

同时,在这种诉讼模式下,法院主要是依靠证据来认定事实的,因此,法院的司法活动只能保证法律真实而无法保证客观真实。

而有时法律事实与客观真实之间恰恰存在了一定的差异。

正是这种差异会给某些不法当事人利用诉讼非法谋利、追求不当利益留下一定的空间。

其二,我国诚信体系尚未完善也为恶意诉讼提供了一定的生存土壤。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道德经济,诚实信用理念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内在支点,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和解决纠纷过程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合法利益。

缺乏诚信,市场经济就很难实现持续稳定的发展。

因此,衡量一国市场经济体制是否健全,很重要的一个衡量标准就是看其是否建立了一个完善的诚信体系。

应当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快速地发展,近年来,我国的诚信体系开始逐步完善,绝大多数社会公众都有着强烈的道德责任感,以诚待人,对法律持有崇高的敬意,不会利用法律谋取不当利益。

但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也有一小部分民众的价值观、利益观发生了一些变化甚至开始扭曲,利益至上成为他们的价值追求。

为此他们甚至不惜借助恶意诉讼将自己的利益诉求建立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之上,可以说,在他们的心目中,法律失去了应有的尊严和权威,法律所赋予的诉权也不再是维护正义、实现社会公正的手段,而仅仅成为他们谋取不法利益的手段。

这样一来,其恶意地提起诉讼也就难以避免了。

其三,目前我国立法工作相对滞后,对恶意诉讼惩戒力度不大,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恶意诉讼的蔓延。

我国立法工作相对滞后,相关法律对恶意诉讼尚缺乏直接、明确的规定,存在着明显的“法律空白”。

根据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即使人民法院不支持恶意诉讼者的诉讼请求,并判其败·43·第1期 李义发,陈丽平:恶意诉讼认定、成因及防范诉,按照谁败诉谁承担诉讼费用的原则,恶意诉讼者也只是承担为数不多的诉讼费用,这对于惩处恶意诉讼当事人和警告广大公民是远远不够的。

同时,即使人民法院查明有关人员“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等条文之相关规定,也仅仅可对妨碍诉讼行为人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妨碍诉讼的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难看出,由于我国目前现有法律对恶意诉讼的惩戒力度不大,使得恶意诉讼者进行恶意诉讼的风险远远小于其通过恶意诉讼可能获得的不法利益,违法成本过低,这就必然会驱使小部分不法之徒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走上恶意诉讼之路。

三、恶意诉讼的防范措施1.大力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完善诚信体系。

现代社会的准则规范系统既包括道德伦理,也包括法律制度。

法律作用于外,主要是从外部、用强制力的方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道德伦理则主要作用于内,依靠社会舆论的督促、内心的修养和习惯的驱使,使人们在遵纪守法方面形成一种内在的自觉,二者各自所担负的社会功能相互补充,不可替代,片面强调其中任何一方都是不正确的。

笔者认为,当前在我们大力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同时,也必须积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大公民思想道德教育和培养的力度,努力向公民宣传诚实信用的思想理念,促使广大民众树立正确的利益观、价值观,以诚待人,完善诚信体系,使民众从内心里对恶意诉讼这种行为感到可耻,不愿恶意地提起诉讼,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遏制恶意诉讼行为的出现和蔓延。

2.加快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完善民事诉讼程序。

对公民的诉权应进行必要的限制。

一般认为,诉权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在以个人为本位的立法体例中,人们普遍重视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认为只有赋予公民广泛的、无条件的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才能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来自社会和他人的干扰,才能全方位地保护当事人的切身权益。

因此,人民法院的立案审查仅仅从形式意义上进行,即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所需要的四个条件即可,即(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至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其主要证据是否伪造并不是立案审查的范围。

对此,笔者认为,对于立案审查应坚持以形式审查为原则,但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实质审查。

对于一些诉讼理由明显不足或者是无理狡辩的诉求,在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之后,可以将其直接排斥在法院受理范围之外,如此,既不妨碍公民合法诉权的自由行使,又可将一部分恶意诉讼阻截在法院大门之外,有效地节约宝贵的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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