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调查的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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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下的财务造假与内幕交易

财务管理制度下的财务造假与内幕交易

财务管理制度下的财务造假与内幕交易在现代企业管理中,财务管理制度是保障企业财务健康和正常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财务造假和内幕交易作为违背正当经营和道德的行为,在一些企业中屡次发生,给企业、股东和整个市场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本文将探讨财务管理制度下的财务造假和内幕交易的原因、后果以及如何加强监管和预防这些不法行为。

财务造假是指企业通过人为篡改财务数据,制造虚假业绩和财务状况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是为了达到曲解企业真实情况、吸引投资者和市场关注、提高企业股价等目的。

财务造假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企业追求短期利益。

在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一些企业为了迅速提高自身竞争力,采取了不当手段来掩盖真实状况,以追求短期利益。

第二,企业内部控制薄弱。

若企业的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财务风险无法得到及时发现和纠正,就会给财务造假提供可乘之机。

第三,管理人员追求个人利益。

在一些公司中,管理人员为了追求自身的职业发展、获得更高的薪资以及其他个人利益,可能会故意操纵财务数据。

财务造假的后果不仅仅局限于企业内部,还会影响到整个金融市场和社会稳定。

首先,对投资者和公众信任的破坏。

一旦发现企业财务造假,投资者对企业的信任将受到严重损害,对整个市场的信心也会受到影响。

其次,对企业经营的负面影响。

财务造假会导致企业过度扩张、丧失盈利能力,甚至导致企业倒闭。

再次,法律风险增加。

一旦财务造假被发现,相关责任人将面临法律诉讼和监管机构的处罚。

为了防止和打击财务造假和内幕交易,加强监管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

企业应加强财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财务造假和内幕交易的认识和识别能力。

同时,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提前预警和防范财务风险的发生。

其次,加强外部监管。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企业财务数据的审核和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异常情况,对违法行为进行严惩。

此外,加强市场监管和投资者保护,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开度,增强市场的自律性。

我国当前反洗钱工作的主要难点与对策建议

我国当前反洗钱工作的主要难点与对策建议

我国当前反洗钱工作的主要难点及对策建议09182158周洁茹金融91摘要:本文,通过介绍我国目前反洗钱工作展开的情况,找出其中的问题和难点所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及其建议。

关键词:反洗钱;难点;对策建议一、我国目前的反洗钱工作展开情况(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建设取得较大进展在法律方面,我国以《刑法》为中心,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资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简称“一个规定两个办法”)等法律规定和规范。

同时,我国已从20001年4月开始实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

(二)金融情报信息报告制度。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在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必须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具体的报告要求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做了明确规定。

根据《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单位之间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转账、单笔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现金收付,个人银行账户以及个人与单位账户之间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拨等15种类型的支付交易,属于人民币可疑支付交易。

当日存、取、结售汇外币现金单笔或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或者,以转账、票据或银行卡等非现金外汇资金收付交易、当日单笔或累计等值外汇,个人10万美元以上、单位50万美元以上的,属于大额资金支付交易。

另外,《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还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11种类型的交易为可疑外汇现金交易,20种类型的交易为可疑外汇非现金交易。

(三)对金融业的反洗钱监管初步实施2004年4月至8月,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开展了履行反洗钱职能以后的第一次全国范围内的检查活动。

检查的主要目的是了解《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颁布一年以来的执行情况,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反洗钱内控体系建设,提高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水平。

内幕交易自查报告

内幕交易自查报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内幕交易自查报告篇一:私募管理人自查、整改合规问题清单-20XX.2134参考-私募管理人自查、整改合规问题清单|pe实务-国浩天津私募组5篇二:公司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办法公司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XX]30号)的要求,为落实内蒙古平庄能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平庄能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内幕交易对公司、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不利影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对按要求报备证券监管机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备案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公司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应根据要求做好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

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的开展,董事会秘书协助做好组织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的开展并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相关部门、单位应将防止内幕交易管理纳入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中。

信息披露主管部门是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与相关业务主办部门共同完成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

第三条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包括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确定、登记、提醒、备案、交易情况自查和行为规范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平庄能源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子(分)公司。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利润分配、投融资、并购重组、重要人事变动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内幕信息涉及公司的行为、环境及预期变化等,范围包括:(一)上市公司收购,包括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以及要约收购等;(二)发行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三)分立、回购股份;(四)定期报告、业绩公告、注资、兼并收购等其他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事项。

内幕交易监管规定

内幕交易监管规定

内幕交易监管规定内幕交易是指根据未公开信息进行的证券买卖活动,是市场中存在的一种不公平的交易行为。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内幕交易监管规定,以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文将重点探讨内幕交易监管规定的基本原则、监管机构的职责以及内幕交易的处罚措施等内容。

一、内幕交易监管规定的基本原则内幕交易监管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和透明。

监管规定的制定目的是为了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防止信息差造成的不公平交易行为。

以下是内幕交易监管规定的基本原则:1. 公开与公平:监管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及其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持有人在未公开信息公开之前,不能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所有投资者都应享有同等的获取信息和公平参与证券交易的权利。

2. 信息披露:监管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及其管理人员要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都能获得对公司业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全面了解。

同时,监管机构也有责任监督和指导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3. 内部控制:监管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包括信息管理、内幕信息的保密措施等,以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

同时,上市公司还需加强对内部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对内幕交易的认识和识别能力。

二、内幕交易监管机构的职责内幕交易监管机构是负责监督和执行内幕交易监管规定的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制定监管规定:内幕交易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和修订内幕交易监管规定,以适应市场的发展和变化。

2. 监督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监管机构需要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核,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内幕交易调查:内幕交易监管机构有权对涉嫌内幕交易行为进行调查,收集和审查证据。

一旦发现内幕交易行为,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4. 信息共享和合作:内幕交易监管机构需要与其他相关机构开展信息共享和合作,加强对市场和交易数据的监测和分析,提高监管的效力。

三、内幕交易的处罚措施内幕交易违法行为属于严重市场违法行为,一旦发现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措施。

内幕交易犯罪情节认定疑难问题研究——“两高”最新证券期货犯罪司法解释相关条款刑法解析

内幕交易犯罪情节认定疑难问题研究——“两高”最新证券期货犯罪司法解释相关条款刑法解析

1 — 7
《 于公安 机 关管 辖 的刑 事案 件立 案追 诉 标准 的规 定 上已经脱 离了资本市场实践操作的基本现实 。 关 ( )》 ( 二 以下简称 《 经济犯 罪追诉标准 ( )》 )第 二 同时 ,三 次 交易 、其 他情 节严 重等 空 洞 、兜 底 的 3 条 的规 定 , 《 5 内幕交 易犯 罪解释 》仅将 《 济犯 罪追 规定在实践 中根本无法执行 。以 《 经 内幕交易犯罪解释 》 诉 标准 ( )》中的 “ 次 ”内幕 交易 行 为具 体化 为 规定的 “ 二 多 三次交易 ”为例 ,基 于证据获取与证 明责任上
“ 三次 ” ,并 没有对 内幕交 易犯罪 “ 情节严重 ”的各 项 的现实难度 ,证券期货犯 罪司法 实践 中证 明涉案人员针 指标进行实质性优化。 对 特定的证券或者期货交 易品种 实施一次 内幕交易行 为
笔 者认 为 ,上 述 内幕交 易 犯罪 “ 节严 重 ” 司法 已经异常 困难 ,证 明三次 内幕交 易行为近乎不可能 。再 情 解 释标 准无 法 实现 刑法 规 范对 资本 市场 金 融产 品交 易 以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为例 ,证券期 货犯罪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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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 交 易 犯 罪 最 新 司 法 解 释 有 关 犯 罪 这一 内幕交 易犯罪情节 中的核 心难题作 出了规定 。
应 当看 到 , 由于我 国证 券期 货 犯罪 司法 实 践长期 以来 对 内幕交易犯 罪 “ 情节严重 ”标 准设置不甚合理 ,
2 1年 8 02 月
上海公 安高等专 科 学校 学报

反洗钱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有效性的难点及建议

反洗钱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有效性的难点及建议

反洗钱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有效性的难点及建议可疑交易监测报告是反洗钱履职的核心义务之一,义务机构通过在反洗钱监测系统中镶嵌监测模型以及配合人工甄别可疑资金交易后,分析和提炼涉嫌洗钱犯罪情报,以遏制洗钱犯罪。

经过多年的实践,义务机构已全面进入自主定义可疑交易监测标准的阶段,而如何提高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有效性,及时发现犯罪情报,对提高案件成案率有着重要意义。

一、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现状(一)可疑交易监测分析防御性报告过多,人工甄别工作量大。

义务机构发现可疑交易线索,主要依靠的是反洗钱监测系统预警提示,由于部分义务机构反洗钱系统不完善,对存量客户的身份识别不够精准,未能有效结合行业特征以及服务的客户群体设置监测指标,监测系统筛查出的异常交易过多。

迫于监管当局的处罚压力,义务机构为避免未报违规而受处罚,所报可疑交易报告的质量并不高,原因主要是异常交易提示过多义务机构无法逐一细致完成分析,加之异常交易甄别缺乏各业务条线的有效参与,可疑交易的监测分析体系尚不健全,信息分析处理的效果不佳,可疑交易防御性报告过多。

基于当前监管要求,无论最终是否可疑,均需要详尽的甄别信息支持结论。

同时,随着金融机构在反洗钱领域工作的不断成熟,过程管理不断加强,对可疑交易甄别的要求和标准也在提高。

因此,甄别人员每天需要开展大量的分析活动,以至于在制定监测标准时,不得不考虑日常产生的告警量,甄别人员是否可以有效承担。

(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报告准确性不高,主体信息收集不准确。

义务机构依靠反洗钱监测系统产生的可疑告警,经人工甄别研判后,绝大部分被排除,最终认定为可疑进行报告的比例不高,大部分的义务机构该比例可能性小于10%。

虽然不能单纯的将其原因归结为监测标准的质量不高,但报告率不高是客观事实,可疑交易监测标准在精细定位关键疑点、适应和匹配业务特点、构建差异化等方面,存在提升空间。

如:在排查分析可疑交易主体时,部分义务机构仅局限于资金交易分析,缺乏对可疑交易身份主体分析。

如何处理公司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如何处理公司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如何处理公司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是企业道德和法律眼中的严重违规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会给公司带来严重的声誉损失,还会对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公司应该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来预防和处理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以维护公司的声誉、社会责任和合法性。

一、建立良好的内控和监管机制公司内部应建立一套完善的内控和监管机制,以确保业务和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这包括:1.明确的内控制度和规章:制定和实施明确的内控制度和规章,明确公司员工的职责和行为准则,禁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

2.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内部风险管理制度,用于识别、评估和监控可能存在的内部风险和违规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和处理。

3.独立审计和监察机构:公司应设立独立的审计和监察机构,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进行审核和监督,发现和纠正内部违规行为。

二、加强员工教育和培训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内控和合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具体做法包括:1.内部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内部培训计划,培训员工了解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禁止,以及识别和防范违规行为。

2.行为准则和规范:制定和发布员工行为准则和规范,明确禁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同时规定相应的惩处措施。

3.问责机制:建立明确的违规问责机制,对违反内控规定的员工进行惩戒,并向员工通报处理结果,以起到警示作用。

三、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信息披露是预防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重要手段,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依法披露信息: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披露重要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和透明度。

2.尽职调查:在进行投资、并购等重大决策前,应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风险,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

3.撤销虚假信息:对于虚假、不实的信息,公司应及时进行撤销和澄清,以避免误导投资者和市场。

四、完善执法和监管体系加强执法和监管是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关键环节。

公司应积极配合并支持监管机构的工作,同时要求监管机构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黄光裕案件分析

黄光裕案件分析
黄光裕案件分析
--内幕交易
黄光裕简介
黄光裕,广东汕头人,1969年5月生, 企业家,中国家电零售业连锁模式的创始人, 现代潮商代表人物之一。2004、2005、2008年 三度问鼎胡润百富榜之大陆首富,在2006年福 布斯中国富豪榜亦排名第一。2013年,身陷囹 圄的黄光裕仍以人民币200亿元资产,名列胡 润百富榜第39位。
内幕交易的防治
1、完善立法,健全制度 2、加大查处力度 3、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 鼓励社会公众的监督、完 善内部监督机制
4、建立诚信评价体系,增 加内幕人的失信成本
Thank you!
内幕交易的构成条件
(1)构成犯罪的主体是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 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在本案中,黄光裕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直接参与决定该公司与其他公 司资产重组、置换等事项,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2)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有让自己或者他人从中牟利的 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在本案中,黄光裕指使他人使用其实际控制的85个股票账 户购入该公司股票,显然是故意行为。
证券违法行为
(1)虚假陈述
(2)内幕交易
(3)操纵市场 (4)空买交易 (5)违规运作
而黄光裕则犯了其中的内幕 交易罪,那么什么是内幕交易呢?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 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 息的其它人员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 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 议的行为。内幕交易行为人为达到获利或避损的目 的,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机会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 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侵犯了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
黄光裕案件简介

股票操纵案例分析:内幕交易

股票操纵案例分析:内幕交易

股票操纵案例分析:内幕交易股票操纵案例分析:内幕交易案例一:鲍勃的内幕交易事件发生时间:2005年6月1日至2006年7月15日细节描述:2005年6月1日,鲍勃作为某上市公司的高级副总裁,得知公司即将发布一项重大消息,即将引发周边市场发生巨大波动。

鲍勃迅速意识到这一消息可能会影响该公司的股价,并决定利用这个机会进行内幕交易。

鲍勃在内幕消息公开之前,通过自己的经纪人购买了该公司的股票,并在消息公开时卖出了这些股票,从中获利巨大。

由于鲍勃的内幕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监管法律,引发了监管机构的关注。

随着时间的推移,市场开始对这家公司的前景产生质疑,公司的股价开始下跌。

当市场知晓该公司的重大消息后,该公司的股价在几天内暴跌了50%,一些投资者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证监会开始调查市场异常波动的原因,并开展了对鲍勃的调查。

调查发现,鲍勃的内幕交易行为是波动的主要原因之一。

调查人员通过监控鲍勃的银行账户和证券交易记录,及时发现了鲍勃的内幕交易行为的蛛丝马迹。

调查人员跟踪了鲍勃交易的金额、时间、频率等详细数据,并与其他证据相结合,确认了鲍勃的内幕交易行为。

鉴于证据确凿,证监会对鲍勃提起了诉讼。

在庭审中,证监会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明了鲍勃的内幕交易行为,法庭最终判决鲍勃有罪,并判处他三年监禁和巨额罚款。

律师点评:该案例表明,内幕交易不仅是道德上的错误,更是严重违反了证券监管法律。

内幕交易对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造成了严重破坏,且可能导致一些投资者遭受巨大的财务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调查人员通过充分的取证工作和细致的调查,成功地揭示了内幕交易的真相。

这突出了调查人员在打击内幕交易方面的重要作用。

此外,该案例中的法庭判决也传递了一个重要的信息:对于从事内幕交易的人,法律将严肃追究其责任,并予以严厉的处罚。

投资者和公司高管应该时刻意识到内幕交易行为的危害,并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

证监会也应当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和调查力度,确保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对内幕交易的看法

对内幕交易的看法

对内幕交易的看法
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和股东利益的驱动使得我国上市公司成为内幕交易现象严重,投资者损失惨痛。

目前应当从立法层面着手加强监管,防止更多“小鱼吃大鱼”事件发生;政府也要积极作为进行正确引导与教育工作,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识别、举报的能力并形成良好社会氛围;同时在相关制度建设方面下功夫:健全信息披露机制是基础性环节,规范定价操纵等违背中小股东权益原则以及侵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做法都必须予以禁止或限制。

对此,笔者有几点看法。

- 1 -。

金融投资中的伦理问题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金融投资中的伦理问题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金融投资中的伦理问题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金融投资中的伦理问题: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金融投资是现代社会重要的经济活动之一,它对个人和社会的发展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然而,伴随着金融投资的高回报和风险,也有一些令人担忧的伦理问题浮出水面。

其中,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是金融投资中备受争议的伦理问题,它们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本文将探讨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含义、影响以及应对方法。

一、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在非公开信息的基础上,利用这些信息进行买卖股票或其他金融产品的行为。

内幕消息可能是来自于公司高层、知情人士或其他渠道,持有这些信息者可以通过提前获取有利信息而在市场上获得巨额利润。

内幕交易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还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内幕交易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扭曲市场定价:内幕交易者凭借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使得市场上的价格并不完全准确地反映真实价值。

这会导致投资者的判断失误,进而引发市场的错乱。

2. 削弱投资者信心:由于内幕交易的存在,投资者可能对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产生怀疑,不再相信市场机制。

这会导致投资者的撤离,甚至可能引发金融危机。

3. 扭曲资源配置:内幕交易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利润,使得真正具有优势的投资者受到排挤。

这会导致资源配置的不合理和浪费,从而影响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面对内幕交易的挑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应对措施:1. 加强监管: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应该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加大力度打击内幕交易行为,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和执法机构。

2. 提高投资者教育:通过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金融素养和风险意识,使得投资者能够更好地识别和应对内幕交易的风险。

3. 强化信息披露:企业应该及时、全面地披露信息,确保信息公开透明,减少内幕交易者的机会。

同时,加强信息审核和监管,防止虚假信息的传播。

二、操纵市场操纵市场是指通过控制市场供求关系,人为地改变市场价格和交易量,从而谋取个人或特定群体的利益。

内幕交易监管介绍(陕西-西安)--投教部

内幕交易监管介绍(陕西-西安)--投教部

1984年《内幕交易制裁法》
◆不超过3倍的罚款。 ◆对证券公司,暂停营业1年、撤销注册登记。 ◆雇主或控制人的连带责任。 ◆诉讼时效比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要长很多。
1988年《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执行法》
◆证券公司、投资顾问应当建立预防内幕交易的有关制度。 ◆泄露信息者承担连带责任。 ◆设立奖励制度,对举报、提供线索人士给予奖励。 ◆扩大私人诉权,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提高故意违法者的刑事责任。 ◆授权SEC协助外国证券监管机构来调查、查处跨境内幕交易案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 其关联方,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 交易各方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论证、决 策、审批等环节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以及因直系亲属关系、提供服务和业务往来 等知悉或者可能知悉股价敏感信息的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的股 价敏感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禁止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件。
美国其他法律
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
欧盟
◆1989年欧共体《禁止内幕交易指令》。 ◆2003年欧盟《禁止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市场滥用)指令》
。 ◆欧盟立法者通过两个指令明确了内幕交易的法定定义、基本
类型、认定标准和合理例外四个核心制度,是成员国国内立 法转化的依据,为成员国国内立法禁止内幕交易设立了最低 标准,是欧盟法院对成员国提请的对内幕交易案进行初裁的 法律依据。
广东股民陈宁丰称,在陈建良内幕交易的同时,即2004年6月21 日-29日,他曾买卖“天山股份”股票。他认为,陈建良内幕交易 的行为导致他相应的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 金及利息)9383.68元,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 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证监局均派员观摩、旁 听了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摘要:随着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不断发展,相关的投资交易制度也日益完善。

其中,防范内幕交易、避免利益冲突是其中关键的议题。

这篇文章将从防范内幕交易和避免利益冲突两方面入手,提出一些建议,以期为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交易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一、防范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在公开信息披露前,个别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行为。

这种交易行为不仅会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而且也会破坏公开公平的市场秩序,给市场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管、跟踪和打击,成为了证券市场的重要任务之一。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而言,防范内幕交易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

因为对于私募基金而言,收集信息的能力很强,掌握的信息更多,所以有可能出现内部成员利用内部信息进行非法交易的情况,这就需要私募基金公司建立防范内幕交易的制度。

1.内部人士交易的规定首先,对于内部人士的交易行为,要有明确的规定。

要求内部人士在进行证券交易的时候必须遵守公司制定的内部交易规定,禁止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避免由此而带来的潜在风险。

此外,内部人士的交易行为也应该得到公司监督,确保其交易行为的规范合法。

2.交易信息的管理私募基金公司应该加强对交易信息的管理。

对于敏感信息加强管理,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以防止敏感信息被泄露。

对于交易记录、交易数据,也需要进行规范地管理,确保交易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杜绝信息的篡改。

3.信息披露的制度私募基金公司应该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地向外界披露重要信息,确保信息公开,避免任何形式的信息敏感度和操作机会的差异。

同时,也可以通过外部征询独立专家的意见,规避可能的利益冲突。

二、避免利益冲突利益冲突是指私募基金公司管理人员或者公司整体的利益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存在矛盾的情况。

如果私募基金公司不能妥善处理好利益冲突,那么将会带来极大的风险,甚至会威胁到公司的长期发展。

分析我国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风险和防范措施

分析我国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风险和防范措施

分析我国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风险和防范措施我国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合理配置资金、提供风险收益平衡的投资机会,实现资产的增值。

随着资产管理规模的不断扩大和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增加,资产管理业务也面临着众多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就我国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违法违规行为风险1.非法集资风险非法集资是指没有取得合法的融资许可,通过欺骗或其他手段集中大量资金的行为。

资产管理机构如果参与非法集资行为,将面临法律追责风险。

防范措施包括严格遵守融资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确保所有融资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内幕交易风险内幕交易是指在公开信息尚未公布前,利用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资产管理机构如果参与内幕交易,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防范措施包括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和保密,制定相关的内部交易规则,并严格执行。

3.投资评估失当风险资产管理机构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需要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

如果没有充分评估风险,盲目投资,可能导致投资失误、损失资金。

防范措施包括建立科学的投资评估体系,制定详细的尽职调查程序,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审查,控制风险。

二、合同风险1.合同纠纷风险资产管理业务涉及多方参与,涉及合同的签订、履行等环节,存在合同纠纷的风险。

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模糊不清、违约行为等。

防范措施包括合同的明确约定,合同条款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及时解决纠纷,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2.不当竞争风险资产管理机构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不当竞争行为容易导致法律纠纷。

恶意扰乱市场秩序、诋毁竞争对手等行为。

防范措施包括建立健全的市场竞争规则,加强自律管理,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避免不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三、监管合规风险1.监管政策风险我国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政策不断调整和完善,资产管理机构需要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并按照规定进行合规操作。

内幕信息法律法规和案例(汇编)

内幕信息法律法规和案例(汇编)

内幕信息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一、相关法律法规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或者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内幕交易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自己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从中牟利或者避免损失的行为。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

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交易的,除了会受到证券主管部门处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将受到刑事处罚。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着详细规定。

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1、《证券法》第五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2、《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3、《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案件实务疑难问题研究

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案件实务疑难问题研究

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案件实务疑难问题研究目录一、内容简述 (2)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3)1.2 研究目的与方法 (4)二、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概述 (4)2.1 民营企业内部腐败定义 (5)2.2 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特点 (7)2.3 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类型 (8)三、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案件实务难点问题 (9)3.1 腐败手段隐蔽性 (10)3.2 腐败证据固定难 (11)3.3 法律责任追究难 (12)3.4 防腐体系建设难 (13)四、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案件实务疑难问题原因分析 (15)4.1 企业文化缺失 (16)4.2 内部控制不健全 (17)4.3 信息不对称 (18)4.4 监管不到位 (20)五、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案件实务疑难问题解决对策 (21)5.1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22)5.2 加强廉洁企业文化建设和教育 (23)5.3 提高腐败行为的信息收集与分析能力 (24)5.4 强化监管和法律责任追究 (25)六、结论 (26)6.1 研究成果总结 (27)6.2 研究不足与展望 (28)一、内容简述本研究旨在深入探讨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案件的实务疑难问题,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总结出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原因及预防措施,为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提供有针对性的建议和参考。

本研究首先对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了腐败行为在民营企业中的表现形式,包括职务侵占、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等。

从制度层面分析了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企业管理不善、监督机制不健全、员工道德素质较低等方面。

在此基础上,本研究提出了针对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现象的有效预防措施,包括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道德教育、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等。

本研究还对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案件的处理程序进行了梳理,明确了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在查处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案件中的职责和义务。

结合实际案例,对如何提高查处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案件的效率和质量进行了探讨,为政府部门和企业提供了实用的指导。

公司内部欺诈案例如何揭露内幕交易

公司内部欺诈案例如何揭露内幕交易

公司内部欺诈案例如何揭露内幕交易在商业社会中,公司内部欺诈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内幕交易是其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欺诈手段。

内幕交易指的是公司内部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从而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揭露内幕交易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公平性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公司内部欺诈案件的揭露方式及其效应。

一、媒体曝光媒体曝光是揭露内部欺诈案件的一种常见方式。

媒体通过报道内幕交易案例,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从而引起舆论关注和反响。

媒体曝光可以迅速传播信息,让更多的人了解内幕交易的存在,并产生公众监督的效应。

此外,媒体曝光还可以借助专业调查记者的力量,深入挖掘和揭露更多的内幕交易案例,从而对相关人员形成更大的震慑力。

然而,媒体曝光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媒体曝光需要一定的证据和事实支持,否则可能导致不实报道和污名化的情况。

其次,一些内幕交易案件涉及到高层管理人员,他们可能具有一定的权力和影响力,能够通过对媒体的施压和干预来掩盖真相。

因此,虽然媒体曝光是重要的揭露手段,但并不是万能的。

二、举报机制举报机制是揭露内幕交易的重要途径之一。

在中国,证券期货违法违规举报奖励办法对于揭露内幕交易提供了相应的奖励。

个人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邮件、举报信等方式向监管机构举报内幕交易行为。

监管机构在接到举报后会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会采取强制措施,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举报机制的实施,可以有效地减少内幕交易行为发生,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

然而,举报机制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举报机制需要有举报人的勇气和正义感,因为举报人可能面临报复和威胁。

其次,举报机制需要监管机构有足够的执法力量和资源来处理和调查举报案件。

在某些情况下,监管机构的能力和效率可能存在一定的限制,导致内幕交易案件不能得到及时的处理和曝光。

三、内部监管与合规机制内部监管与合规机制是公司揭露内幕交易的重要手段之一。

公司应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体系,对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这包括制定内部规章制度、设立举报渠道、开展内部审计等措施。

查办案件工作中的难点与对策

查办案件工作中的难点与对策

查办案件工作中的难点与对策查办案件工作中的难点与对策预防腐败室杨国飞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结合近几年的办案实践,我个人认为影响当前查办案件工作的难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举报信成案率低(一)大多数案件为匿名举报。

(由于当前举报人有多种顾虑不留真名,一是怕被打击报复;二是有的举报人为了报复别人而写虚假、混淆是非的举报信;三是举报人对被举报人的事实掌握的不详细,举报的问题含糊,作为举报主体,因为违法违纪行为的秘密化,难识“庐山真面目”,而不敢实名举报)。

匿名举报本身存在许多弊端,给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问题带来很多困难。

有的举报人由于受种种条件的限制(不是当时人、该公开的不公开、大事不商量一把手说了算等),对举报的内容写得不够准确、全面。

也有部分举报人虽然掌握了被举报人的违纪违法事实,但因文化水平低、文字功底差,信中反映的内容条理不清或缺乏调查线索。

纪检监察部门又无法与匿名举报人取得联系,致使无法深入调查所反映的问题,造成不了了之。

(二)同一封举报信到处投,造成举报泄密。

有的举报人为了让举报信引起有关部门及领导的重视,促使所反映的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和处理,往往把相同内容的信访材料复印多份,到处邮寄。

由于投递面广,周转渠道过多,容易造成案件线索泄密,使被举报人有所准备,人为地增加了调查的难度。

(三)举报内容不实,影响正常的信访查处。

有的举报人把怀疑、推测的情节、内容当作事实举报,或夸大举报数额,虚构一些情节。

有些举报人动机不纯,捏造事实,干扰了正常的查处工作。

(四)举报不及时,查证困难。

有的举报人碍于权势,在举报人离职后才进行举报,所反映的涉及多年以前的往事,因时间较长,有些档案资料不全,或找证人困难,或当事人不清楚,这些原因都影响成案。

尤其在农村,人口流动性大,有的帐混乱,保管不好,使得查证起来十分困难,有些举报甚至无从查证。

二、找人难、取证难一是证人外出查找难。

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活动的范围越来越广,人的活动范围也越来越大,往往所要调查的当事人却在外经商或外出打工,存在外出地址不详、人难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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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调查的难点、解决措施及建议内幕交易是一种不公正的市场交易行为,近几年在证券市场呈上升趋势,且手段隐蔽,花样翻新,查处难度逐渐增大,已成为妨碍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一大顽疾。

如何查处内幕交易,打击市场不当交易行为,有效遏制内幕交易行为,是证券市场今后长期要解决的问题。

一、什么是内幕交易和内幕信息根据《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阐述,内幕交易和内幕信息的定义分别如下:(一)内幕交易又称知情证券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在该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牟利的行为。

主要包括:①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②内幕人员向他人泄漏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获利的行为;③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二)内幕交易的认定:主要围绕内幕人员、内幕信息和交易行为三个方面来认定。

交易行为即外在表现:以本人的名义或委托他人,直接或间接提供证券或资金给他人买卖证券,且该他人所持有证券之利益或损失,全部或部分归属与本人;以他人名义买卖证券或为他人买卖;行为频繁,即多次实施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影响恶劣,后果严重,如引起股价剧烈波动或暴涨暴跌;手段方面,如利用多个户头或化名户头,逃避监管。

(三)内幕人员,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人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和证券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为该上市公司服务的律师、会计师等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并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

主要包括:(1)证券发行人订立了可能产生显著影响的重要合同;(2)发行人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3)发行人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等行为;(4)发行人发生重大债务;(5)发行人未能偿还到期重大债务等违约情况;(6)发行人发生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7)发行人资产遭受重大损失;(8)发行人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9)可能对证券市场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国家政策变化;(10)发行人的董事长、30%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11)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对外发行总额的2%以上的事实;(12)发行人的分红派息、增资扩股计划;(13)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14)发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状态;(15)发行人的收购或兼并、分立等。

(五)内幕信息的认定有:(1)股价波动:信息公开后相关公司的证券价格是否产生波动;行为自证:行为人购买证券的品种、数量、时机等;公司态度:公司是否对某项信息采取保密措施。

(2)内幕信息的公开(标准):是指内幕信息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或者被一般投资者能够接触到的全国性报刊、网站等媒体揭露,或者被一般投资者广泛知悉和理解。

市场谣言不等于已公开信息;股东大会、职工大会、记者招待会、证券分析师会、各种形式的论证会、评审会等均不是内幕信息公开的合法形式。

(3)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指通常情况下,有关信息一旦公开,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在一段时期内与市场指数或相关分类指数发生显著偏离,或者致使大盘指数发生显著波动。

(六)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是指从内幕信息开始形成之日起,至内幕信息公开或者该信息对证券的交易价格不再有显著影响时止。

二、内幕交易的危害性(一)内幕交易破坏了证券市场的游戏规则和公平交易秩序,违反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市场信息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

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使市场信息不对称变成市场机会不对等。

知情者可以通过内幕信息,先行一步对市场做出反应,使其有更多的获利或减少损失的机会;而更多的投资者则可能因此遭受不应有的损失,从而对证券交易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对证券市场失去信心。

同时,内幕交易给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害也是严重的,走漏内幕信息可能会引起公司股票暴跌,使公司本来就不好的经济状况更加雪上加霜,加速公司的破产倒闭;也可能会引起购并公司股票的暴涨,加大收购成本,给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损害了公司利益。

因此,内幕交易在使广大投资者受损的同时,也会使内幕信息公司的重大决策行为受阻,既不利人又不利己,得不偿失。

内幕交易对市场造成的打击自始至终是巨大的。

(二)内幕交易降低了市场有效性程度。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对公司股价的估值之间存在很强的关联性,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获信息的数量和质量。

证券市场信息供给与传导机制,直接决定证券市场的有效程度。

证券信息内幕交易扭曲了证券产品的真实价值,侵害了广大不知情交易者的利益,破坏了证券市场价值衡量的基础,降低了市场的有效性程度。

(三)内幕交易行为具有证券欺诈性特征。

内幕交易是证券欺诈的一种表现形式,被视为严重侵害广大普通投资者权益和降低市场有效性的不法行为,并纳入证券监管和司法部门的关注对象。

(四)内幕交易的社会危害性极大。

内幕交易行为加大了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市场机会不均等,一方面强化知情交易者通过占有实质性私有信息优势操纵股价获取利益,另方面诱导不知情交易者通过信息泄漏或观察交易特征进行交易。

从而使市场信息失衡,市场行情无序,市场对经济的反映失灵,市场的功能和作用失效。

三、内幕交易存在的主要原因据有关资料显示,对内幕交易或市场操纵案件的调查、认定和处理,是证券监管领域的世界性难题,也是我国证券执法的难点和重点。

主要有取证难、调查难、认定难。

虽然《证券法》、《指引》已经明确了对内幕人、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及违法所得的认定、处罚等的认定标准,只要能够得到证据就能合理认定。

但实际上,因为认定的递进关系(即内幕交易行为的三个构成要件:存在着交易行为;该交易行为系内幕人员或非内幕人员所为;该交易行为系内幕人员或非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而进行的)复杂,查证很难形成证据链。

从而难以定性。

主要原因:一是巨大的利益诱惑。

著名金融史专家查尔斯•金德尔伯格(C.Kindleberger)在其《西欧金融史》中“欺诈行为横行”一章里指出,新事物的出现使人们对未来的预期十分乐观,以致骗术盛行。

在经济繁荣时期,财富被不断创造出来,人们的贪婪欲望也随之增大,欺诈者因此应运而生。

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我国证券市场发生了深刻变化,随着全流通,大股东在决策和获取信息上的优势,以及持股数量增加带来的更大利益诱惑,使大股东参与内幕交易的可能性加大,内幕交易行为可能更加突出。

二是深厚的社会关系土壤。

内幕交易是获取超利润的手段,虽然极具市场破坏性,但也被市场参与者所追捧,有深厚的社会土壤,所以很难根除。

监管部门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也往往受到来自方方面面利益体和行政权力甚至超行政权力的干扰,削弱了监管的权威和效率。

三是手段的隐蔽性和专业性。

“全流通”后,相关各方对股价更为关注,通过各种方式影响股价并从中获利的动机随之增强。

内幕交易呈现更隐蔽、更专业性的特征,正从个人违法犯罪行为向单位违法犯罪行为方向转化,并与其它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交织一起,给证券执法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

四是公司决策程序使然。

在新的国资监管架构下,委托—代理链条很长,公司决策层次增多,信息传递的环节拉长,信息保密工作的难度加大,很难避免内幕信息外泄。

四、解决措施及建议(一)提高监管的执法水平,追究内幕交易的刑事责任,形成对内幕交易的强大威慑力法律的威慑力在于法律条文的有效实施。

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律法规已经很明确,但实际执行并不理想。

其原因,一是执法的难度较大;二是执法的水平不高。

为此,首先要加强法律执行中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查处内幕交易行为;二是认真落实新修订的《证券法》赋予证监会的监管职能和手段,保证证券监管部门有效行使职权。

(二)建立相关制度1、建立严格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动态监控,以确保其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一旦上市公司涉嫌内幕交易,使调查人员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取得动态监控资料。

2、建立严格的内幕人员持股定期报告制度。

对于上市公司内幕人员和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内幕人员,以及持股数量达到5%以上的大股东,要要求其申报持股种类、数量及其变动情况,并及时地公开披露。

3、设立暂停交易政策。

对因信息披露不完整或者市场谣言影响到公司股价发生异常波动时,可实行暂停交易办法,待查处清楚再复牌。

4、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从多个方面加强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明确本公司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报告程序、保密措施、保密责任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并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派出机构备案。

对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原因确需向其提供有关信息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董事会决议报备;对于涉及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包括网络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要密切关注,及时采取书面函询等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各方了解情况,加强对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加强内幕信息的监管,控制内幕交易的源头内幕信息从开始酝酿到最后形成,会有很多知情人。

如何保证这些知情人能够做到守口如瓶,严格守法,这是一个难点问题。

为此,要加大打击力度,严查严罚虚假信息披露。

一是为防止内幕交易行为发生,可借鉴国外经验和已有案例,实行提前介入制度;二是对有短线交易行为或不良行为的上市公司高管帐户,可以由交易所在一定时期锁定,防止进行非法交易,“帮助上市公司高管自律”;三是加大执法力度,对虚假信息披露严查严罚,让内幕交易的人承担法律责任。

(四)进一步细化法规规定,使其更具可操作性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对1999年《证券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法规体系。

但相关的细则没有及时出台,如在防范内幕交易和打击内幕操纵方面,对内幕交易主体的界定还不够全面,内幕人的亲友和内幕退休人等还没有列入内幕交易主体的范围;短线利益的归入问题也没有明确规定,等等。

需要进一步完善法规制度,提高法律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参考文献:1、《证券法》;2、中国证监会2007年制定的《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3、著名金融史专家查尔斯•金德尔伯格(C.Kindleberger)著《西欧金融史》;4、中国证监会网站有关内幕交易的监管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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