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及利益冲突防控制度

合集下载

防范内部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

防范内部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

精品文档【】公司防范内部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得到公平对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公平交易的相关规定,在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严禁直接或者通过与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并防范各投资组合之间的利益冲突。

第三条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所规范的范围应包括所有投资品种以及所有投资管理活动,同时应包括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与信息披露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

第四条公司应合理设置各类私募基金业务规则以及各类私募基金业务内部的组织结构,在保证各投资组合投资决策相对独立性的同时,确保其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实施投资决策等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加强交易执行环节的内部控制,并通过工作制度、流程和技术手段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

同时,应通过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分析评估和信息披露来加强对公平交易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第二章投资决策的内部控制精品文档第六条公司应不断完善研究方法和投资决策流程,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投资决策机会,建立公平交易的制度环境。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客观的研究方法,任何投资分析和建议均应有充分的事实和数据支持,避免主观臆断,严禁利用内幕信息作为投资依据。

第八条公司应根据上述研究方法建立全公司适用的投资对象备选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制定明确的备选库建立、维护程序。

第九条公司应在备选库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投资组合的投资目标、投资风格、投资范围和关联交易限制等,建立不同投资组合的投资对象风格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投资组合经理在此基础上根据投资授权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第十条公司应健全投资授权制度,明确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产品经理等各投资决策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划分,合理确定投资权限。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内幕交易、利益冲突防控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内幕交易、利益冲突防控制度

XX公司内幕交易、利益冲突防控制度年月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研究活动,加强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防控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投资管理业务合法合规运作,建立并维护公司良好市场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和《XX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管理的各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

公司所有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

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

投资、研究活动指公司相关投资人员为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交易或者向客户提供投资咨询建议的活动。

第二章内幕交易第三条内幕交易防控原则(一)知晓原则:判定内幕信息、防控内幕交易需要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对法律法规的必要了解,公司员工有义务学习、掌握有关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的法律法规规定及识别方法,了解公司内幕交易的相关规定。

(二)审慎原则:公司员工凡有合理理由怀疑为内幕信息但不能认定的各项信息,均应按照有关法规及本办法中相关规定予以报告、甄别,不得自行排除此类存疑信息的内幕性质。

(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员工对实际工作接触到的未明确信息类型,应当结合内幕信息具有的价格敏感性、未公开性特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识别。

(四)自律与监督原则:公司员工应避免主动打探内幕信息,并互相提示、监督,获知内幕信息后应在保密前提下自觉履行识别、报告义务。

(五)责任清晰原则:公司内幕交易防控应遵循内部各级防线要求的规定。

研究员、基金/投资经理等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严格履行其对内幕信息的识别、报告义务,以求发挥事前甄别与防控作用,并不得将内幕信息作为投资决策依据或向公司客户提供的投资建议的内容。

(六)流程管理原则:公司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明确的标准,并制定、完善相应流程,对问题的发现、处理实行流程控制,将内幕交易防范有效地落实到各业务环节。

内幕交易防控制度

内幕交易防控制度

为加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 ) 内幕交易管理,规范内幕交易的识别、报告、处理和检查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投资管理业务合法合规运作,建立并维护公司良好市场声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公司从事投资、研究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业务人员,包括与公司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员工及劳务派遣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知晓原则:判定内幕信息、内幕交易需要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对法律法规的必要了解,公司业务人员有义务学习、掌握有关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的法律法规规定及识别方法,了解公司内幕交易的管理流程。

审慎原则:公司业务人员凡有合理理由怀疑为内幕信息或者不能认定的各种信息,均应按照规定提交合规部门报备,不得自行排除此类存疑信息的内幕性质。

自律与监督原则:公司业务人员应避免主动打探内幕信息,获得内幕信息后应在保密的基础上自觉履行识别、报告义务并在公司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互相监督、提示。

责任清晰原则:公司应当明确管理层(如董事会)、经理层、分管合规风控的负责人、合规部门和从事投资、研究活动的部门及相关人员在防控内幕交易机制建立、实施方面的职责。

管理层对建立防控内幕交易机制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经理层对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的有效实施承担责任;从事投资、研究活动的部门承担本部门防控内幕交易机制执行落实的直接责任,业务人员承担对内幕信息的识别、报告等职责,发挥事前甄别与防控作用;分管合规风控的负责人、合规部门协助管理层、经理层建立、实施防控内幕交易机制,并承担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的培训、咨询、检查、监督等职责。

流程管理原则: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明确的标准,并制定相应流程,在问题的发现、处理实行流程控制,将内幕交易防范有效地落实到各业务环节。

利益冲突与内部交易管理制度

利益冲突与内部交易管理制度

利益冲突与内部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公司内部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利益冲突,维护企业的利益和声誉。

本规章制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级管理人员和职员,包含但不限于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级担保人员等。

第三条定义1.利益冲突:指个人与公司的利益在某种形式上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冲突情况。

2.内部交易:指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掌控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之间的交易活动。

3.远亲属:指与高级管理人员血亲关系实现三代或三代以内的人。

第二章利益冲突防范第四条原则1.公平原则:公司内部交易应公平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诚信原则:公司内部交易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交易,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个人利益。

3.保密原则:与公司内部交易有关的信息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人。

第五条行为规范1.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职权或职务之便为自身或特定他人谋取利益。

2.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加任何可能引起利益冲突的活动,特别是不能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建立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合作关系。

3.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和各项管理政策,不得违反公司规定的决策程序和利益冲突管理制度。

第六条利益冲突规范1.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在公司内部交易中不得以低于市场价或高于市场价进行交易。

2.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利用公司资源、信息或领导地位牟取不正当利益。

3.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以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方式取得公司的商业机会。

第三章内部交易管理第七条内部交易程序1.内部交易应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必需经过合法授权的机构审批。

2.内部交易应明确交易双方的权益,列明交易价格、交易对象等要素,确保交易公开透亮。

3.内部交易应有书面协议,明确交易的内容、义务和责任,并由双方签署确认。

第八条内部交易披露1.公司应及时披露与相关内部交易有关的信息,并依照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禁止内部交易及利益冲突制度

禁止内部交易及利益冲突制度

禁止内部交易及利益冲突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维护公司的公平、公正和透亮,规范内部交易行为,防止利益冲突的发生,订立本《禁止内部交易及利益冲突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全部员工、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第二章内部交易的范围第一条公司内部交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员工与公司之间的交易;2.员工与其他员工之间的交易;3.员工与公司供应商、客户或合作伙伴之间的交易。

第二条内部交易行为应当遵从诚实、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有违法、违规或伦理道德范围的行为。

第三章禁止的行为第一条禁止以下行为的发生:1.员工利用其所处的职位、岗位或信息优势,通过内部交易获得欠妥利益;2.员工与其直系亲属之间进行内部交易,有可能引发利益冲突;3.员工与公司之外的个人、组织或实体之间进行内部交易,有可能引发利益冲突;4.员工与公司供应商、客户或合作伙伴之间进行内部交易,有可能引发利益冲突;5.员工通过其他手段变相进行内部交易,有可能引发利益冲突。

第二条对于发生禁止的行为的,将会依据公司规定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且必需时可能控告给有关主管部门。

第四章利益冲突的防范第一条员工应当秉持诚实、公正、勤勉、谨慎、守法的原则,尽可能避开发生利益冲突。

第二条员工在以下情况下,应当向公司供应书面申明:1.本身或直系亲属在公司外任职或有其他经济利益;2.本身或直系亲属涉及与公司进行业务往来的情况;3.本身或直系亲属拥有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第三条公司应当对员工供应的申明进行审核和记录,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范利益冲突的发生。

第四条对于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公司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对涉及利益冲突的员工进行调整,以避开可能引发的冲突;2.对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必需时启动内部调查程序;3.对调查结果进行定性和定责,依据情况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监督与违规处理第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控体系,加强对内部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

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

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

XXXXX有限公司防控内幕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展投资、研究及其他业务活动,防控内幕交易,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研究及其他业务活动,是指公司为受托管理的投资组合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交易或者向客户提供投资咨询建议及其他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参与上市公司调研、路演和研究分析外部研究报告、撰写内部研究报告、召开投研交流会议等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知晓上述信息的人。

第四条本办法内幕信息的识别,以《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为标准进行。

对实际工作接触到的未明确信息类型,结合内幕信息具有的价格敏感性、未公开性特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识别。

第五条公司将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纳入内部控制机制,并采取有效措施,健全业务流程,对公司投资、研究活动中可能接触到的内幕信息进行识别、报告、处理和检查,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重点防范公司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投资决策和交易,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公司将对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的评估作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工作的一部分,每年评估一次,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和管理利益冲突的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

第七条防控内幕交易依法遵循守法诚信、审慎自律、责任明晰的原则。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对建立防控内幕交易机制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总经理对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的有效实施承担责任。

第九条从事投资、研究活动的部门承担本部门防控内幕交易机制执行落实的直接责任,从事投资、研究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投研人员)承担对内幕信息的识别、报告等职责,发挥事前甄别与防控作用。

3-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控制制度

3-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控制制度

xx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厦门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为防止出现内募交易、利益冲突而构成重大合规风险,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体系、维持其有效性,是本公司执行董事及管理层的责任,执行董事承担最终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全体与本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包括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及派遣制员工(以下统称“员工”)。

第四条本制度所规范的证券和股权投资行为包括:(一)股票投资,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如权证、股指期货等)投资;(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三)股权投资,指投资于未公开上市的公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设立时的初始投资以及通过股权转让、赠与、继承或增资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投资。

第五条本制度中所指直系亲属,指员工的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章目标和原则第六条本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所制定的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的总体目标是:(一)保证遵守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二)防范经营风险,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三)保障私募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七条本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制定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本制度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二)相互制约原则。

组织结构权责分明、相互制约。

(三)执行有效原则。

通过科学的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控制程序,维护本制度的有效执行。

(四)独立性原则。

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财产、管理人固有财产、其他财产的运作分离。

(五)成本效益原则。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效果,本制度与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和员工人数等方面相匹配,契合自身实际情况。

6.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

6.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

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内幕交易对公司、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不利影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应根据要求做好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

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的开展,公司相关部门、单位应将防止内幕交易管理纳入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中。

第三条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包括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确定、登记、提醒、备案、交易情况自查和行为规范等。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利润分配、投融资、并购重组、重要人事变动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内幕信息的存续期间为自该内幕信息形成之日起至该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之日。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可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人员。

第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的确定:(一)涉及定期报告和业绩公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由信息披露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提出;涉及其他业务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由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提出;(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分别由相关部门、单位根据监管规定及工作职责提出后,由信息披露主管部门汇总,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章登记备案第八条信息披露主管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主动开展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单确定、登记备案等工作。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单位根据要求对外报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先做好公司内部人员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对外报送信息后,相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报送情况按照本制度要求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登记信息的填报、汇总程序。

第十条各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对其提出的名单和登记信息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主管部门负责根据监管要求将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登记情况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向证券监管机构履行报备程序。

XX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防范内幕交易及利益冲突交易的制度

XX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防范内幕交易及利益冲突交易的制度

关于防范内幕交易及利益冲突交易的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内幕交易、利益冲突交易行为,加强内幕交易、利益冲突交易的管控,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未经批准和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股东/合伙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公司涉及的内幕信息,也不得和公司及公司管理的基金发生交易。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利益冲突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利益冲突事项的回避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直系亲属均纳入防控监督范围),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利益冲突人不得未经批准和公司和公司管理的基金发生交易。

第二章内幕信息、利益冲突的界定第五条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对公司管理的基金产品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上正式公开及尚未向公司管理的基金的投资者报告的事项。

利益冲突是指,相关人士与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将要投资、可能投资或已经投资的标的企业存在共同投资关系、投资或被投资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基金资产价值的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研究决定的重大业务中的保密事项;(二)公司管理的基金、客户的合同、协议、投资建议书、财务数据等;(三)公司在基金管理过程中获悉的尚未进入市场、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四)其他经股东会决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益冲突人的范围第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涉及的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分为内部知情人和外部知情人。

在公司内部任职的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的内部知情人;未在公司任职,但能获知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和单位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知情人。

内幕知情人、利益冲突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禁止内部交易与利益冲突政策

禁止内部交易与利益冲突政策

禁止内部交易与利益冲突政策近年来,公众对于企业内部交易和利益冲突问题的关注日益增加。

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许多国家和组织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禁止内部交易和利益冲突的发生。

本文将探讨禁止内部交易与利益冲突政策的重要性,并介绍一些常见的防范措施。

一、禁止内部交易与利益冲突政策的重要性内部交易指的是企业内部成员通过非公开渠道进行的买卖交易,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和利益输送的问题。

利益冲突则是指企业员工个人的利益与企业整体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

禁止内部交易与利益冲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具有以下重要性:1. 保护投资者利益:禁止内部交易和利益冲突可以防止企业内部成员利用其特殊地位获取非公开信息,从而获得不当利益,损害普通投资者的权益。

2.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内部交易和利益冲突可能导致市场出现不公平竞争现象。

通过禁止这些行为,可以确保市场公平、公正,增强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3. 增强企业治理能力:禁止内部交易和利益冲突政策对企业的治理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它可以强化企业内部控制机制,规范企业运作,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和竞争力。

二、防范内部交易与利益冲突的措施为了有效防范内部交易与利益冲突问题,一些国家和组织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如下:1. 内部交易信息披露:企业应当定期披露内部交易情况,包括交易对象、交易金额、交易时间等信息。

这样一来,公众和投资者可以对企业内部交易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提高市场的透明度。

2. 制定严格的利益冲突规定:企业应当制定详细的利益冲突规定,明确员工在面临利益冲突时应当如何行动。

这些规定可以包括禁止员工参与与企业利益发生冲突的交易,以及要求员工如实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

3. 内部交易监管:相关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内部交易的监管,发现并打击违反禁止内部交易政策的行为。

同时,加强对企业内部控制机制的监督,确保企业能够有效遵守禁止内部交易的规定。

4. 加强员工教育和培训: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

防范内幕交易及利益冲突交易的制度

防范内幕交易及利益冲突交易的制度

防范内幕交易及利益冲突交易的制度第一篇:防范内幕交易及利益冲突交易的制度关于防范内幕交易及利益冲突交易的制度1.总则1.1为规范公司的内幕交易、利益冲突交易行为,加强内幕交易、利益冲突交易的管控,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未经批准和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股东/合伙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公司涉及的内幕信息也不得和公司及公司管理的基金发生交易。

1.3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利益冲突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利益冲突事项的回避工作。

1.4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直系亲属均纳入防控监督范围),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利益冲突人不得未经批准和公司和公司管理的基金发生交易。

2.内幕信息、利益冲突的界定2.1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对公司管理的基金产品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2.1.1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上正式公开及尚未向公司管理的基金的投资者报告的事项。

2.1.2利益冲突是指,相关人士与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将要投资、可能投资或已经投资的标的企业存在共同投资关系、投资或被投资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基金价值的事项。

2.2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2.2.1公司研究决定的重大业务中的保密事项;2.2.2公司管理的基金、客户的合同、协议、意见书、财务数据等;2.2.3公司在基金管理过程中获悉的尚未进入市场、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2.2.4其他经股东会决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3.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益冲突人的范围3.1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涉及的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3.2内幕信息知情人分为内部知情人和外部知情人。

在公司内部任职的人员作为1内幕信息的内部知情人;未在公司任职,但能获知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和单位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知情人。

2、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制度

2、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制度

XX公司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公司(下文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风控负责人】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负责人。

未经【风控负责人】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须按公司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二)接收过公司相关人员报送内幕信息的其他工作人员或公司领导;(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登记备案第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详细记录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交由【风控负责人】备案,【风控负责人】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

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能发生的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防止损害本公司、股东利益、投资方利益的情况发生,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防范内幕交易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交易是指证券及以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

第三条本公司及内部员工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第三章防范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利益冲突是指基金受托人或其关联人士与基金财产之间的交易。

第五条利益冲突主要有两种形式:1.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与基金财产之间的交易;2.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两个基金之间的交易。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与基金财产之间的交易主要包括:1.基金受托人或其关联人士与基金财产之间的买卖。

2.基金受托人或其关联人士向基金财产借款,或是基金财产从基金受托人或其关联人士处贷款。

第七条基金受托人或其关联人士与基金财产之间不得进行买卖,主要包括:1.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2.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第八条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两个基金之间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进行交易。

该种交易主要包括:1.同向交易,即两个或多个基金同时或先后买入或卖出同一种证券。

2.异向交易,即两个或多个基金之间互相进行买卖,或是两个或多个基金间买卖同种证券,一个为买方,一个为卖方。

第九条本公司不得将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

防范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

防范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防范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内控管理,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利益冲突指当员工的个人利益在任何方面妨碍或可能妨碍公司或投资者整体利益时将产生利益冲突。

第三条公司合规风控部负责公司利益冲突识别、防范工作。

第二章目标、内容与识别程序第四条利益冲突防范的目标主要是:1.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2.引导员工主动积极避免任何可能影响其从公司或基金持有人利益出发行事或使其难以客观有效地工作的个人利益。

第五条识别的利益冲突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竞争、商业机会、财务利益、贷款与其他金融交易、在董事会的工作、资产管理等。

第六条商业竞争:任何员工不允许同时在本公司存在业务竞争或有损于本公司业务的任何其他公司就职。

第七条商业机会:任何员工不得以公司资源、信息或其个人职位为条件攫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机而牟取个人利益。

如果员工通过利用公司资源、信息或职权在公司业务范围内发现了商机,应在以个人能力获取该商机之前首先报告公司。

第八条财务利益:1.员工不能直接拥有、通过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间接拥有其他商业实体的财务利益(包括所有权和其他形式):该财务利益对员工在本公司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产生负面影响或该财务利益需要占用员工在公司的工作时间。

2.任何员工不得持有任何其他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非上市企业之所有者权益。

3.员工在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上市公司中可以持有不高于5%的所有者权益。

如果员工持有的所有者权益总数超过了5%, 该员工应当立即向合规负责人报告该权益情况。

4.如果某个员工的职责包括管理和监督公司与另外一家公司的业务关系,则该员工不得持有对方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第九条贷款或其他金融交易:员工不得从重要客户、供应商或竞争对手获得贷款或个人债务担保,也不可以与之进行任何其他个人金融交易。

防范利益冲突及内幕交易制度

防范利益冲突及内幕交易制度

防范利益冲突及内幕交易制度北京有限公司关于防范利益冲突、内幕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私募契约型投资基金业务流程,防止利益冲突、内幕交易行为发生,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规则》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第二章定义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私募契约型投资基金,是指把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三者作为当事人,通过签订基金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而设立的一种基金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利益冲突是指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的自身利益与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负的信赖义务相冲突的情形,或是同一基金管理人对两支或两支以上的基金负有相互冲突的信赖义务的情形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交易是指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利利用职务之便获得的,未向市场公开披露的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从事利益冲突的行为,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持仓情况;基金拟重仓买入或卖出证券的信息;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员工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包括以下人员:员工承担主要抚养或赡养义务的父母、子女及其他亲属;员工可以实际控制其账户的运作,或向其提供具体投资建议,或可直接获取其账户利益,或作为其账户资金的实际持有人的人员或机构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各种类型基金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七条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八条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第九条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对因职务便利获取的非公开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因职务之便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员工本人、配偶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从事与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的交易第四章附则第十条如员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管理制度,公司将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罚款或/和纪律处分罚款金额为每次人民币贰仟元加不当获利金额的两倍纪律处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和解雇对于员工违规情节轻微,且未对公司财产或声誉造成影响的,公司将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或者对公司财产或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员工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向员工追偿第十一条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风险控制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4、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

4、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

4、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公司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管理水平,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规范经营、稳健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内幕信息为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证券标的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管理人的投资研究、投资决策、交易指令等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一)《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条管理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自己买卖或以其他人名义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第四条为防范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规范敏感信息的内部流动,建立了信息隔离机制。

具体措施如下:(一)物理隔离。

公司投研部、交易部、风险控制部、市场部、财务部、行政部等直接接触敏感信息的部门的办公场所分别设置,进行物理空间隔断,部门员工独立使用其办公卡座、电脑等设施设备。

(二)人员隔离。

公司设置分别从事投资研究的投研部、从事交易指令执行的交易部、从事风险监察及控制的风险控制部,并配备了独立的人员,各司其职,人员不得在不同部门之间兼任职务。

(三)信息系统隔离。

公司不同部门及人员独立使用其电脑,公司人员不得使用不归其使用的电脑,每部电脑均应设置密码,密码由电脑使用人员保管。

防范内幕交易

防范内幕交易

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为保证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产品得到公平对待,防范内幕交易、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利益冲突,保护合格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制度。

第二条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建立规范、科学的防范机制,严禁直接或通过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基金产品之间进行利益输送、内幕交易。

第二章私募基金财产独立第三条私募基金财产与公司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与其他财产之间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第四条公司对所发行或/和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分别开立独立的银行账户。

第五条公司及所有从业人员不得侵占、转移、混同私募基金财产。

第三章利益冲突、关联交易防范第六条本制度所涉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或其他资产账户,公司的股东、股东管理的基金、资产账户以及股东自行控制、与他人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机构,公司的子公司以及子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账户,基金托管人以及与托管人上下游控股关系的机构和个人,公司或/和其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该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利害关系人等。

第七条公司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回避机制,对于公司及从业人员是否与合格投资者存在利害关系,进行事前审查,主动避免因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而导致之损害合格投资者利益的不当交易。

第八条公司建立关联方信息档案,每季度对该信息档案予以更新,并在公司内部公示。

公司及从业人员在私募基金设立、募集、投资、运营、清算等过程中,发现可能导致利益冲突、关联交易的事项,应即时暂停相关操作,将所发现之事项报告部门领导及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合规风控高级管理人员的指令,完成后续事宜。

公司内幕交易防控制度

公司内幕交易防控制度

公司内幕交易防控制度公司内幕交易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利用他们在公司内部所获得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或泄露给他人进行交易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也造成了市场失灵,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的秩序和信心。

为了防止和控制公司内幕交易,公司应建立相应的防控制度。

首先,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公司应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的收集、报备、查封、归档等制度,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公司应设立内幕信息管理小组,负责内幕信息的搜集、审核、管理和保密等工作。

同时,公司还应建立信息封锁制度,限制内幕信息的获取和传播,以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其次,加强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公司内部人员需要签署保密协议,并在晋升、调岗、离职等关键时间节点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

公司可以利用技术手段对内幕信息进行加密和防护,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此外,公司还可以通过加强内部人员的道德教育,培养员工的诚信意识和职业道德,引导他们自觉抵制内幕交易行为。

第三,规范公司内部交易行为。

公司应建立内幕交易禁止规定,明确内部人员在特定时间内禁止买卖公司股票,并规定内部人员必须在事先规定的时期和方式内进行交易申报。

同时,公司还应加强对内部交易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内部交易审查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涉嫌内幕交易的行为。

第四,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

公司应建立内幕交易举报制度,鼓励员工积极揭发内幕交易行为,对举报人提供保护,并给予举报有功者一定的奖励。

对于发现的内幕交易行为,公司应及时启动调查程序,查明事实和责任,依法进行惩处,并向监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保持高度的合作和透明度。

最后,加强投资者教育和宣传。

公司应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增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识别内幕交易的能力,提高投资者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警惕性。

同时,公司还应定期公开内幕交易防控措施的执行情况,向社会公众展示公司内幕交易防控工作的成果和效果。

总之,公司内幕交易防控制度是公司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建立良好企业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幕交易及利益冲突防控制度
第一章总则
1、为规范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加强内幕交易、利益冲突,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未经批准和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股东/合伙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公司涉及的内幕信息也不得和公司及公司管理的基金发生交易。

3、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利益冲突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利益冲突事项的回避工作。

4、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直系亲属均纳入防控监督范围),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利益冲突人不得未经批准和公司和公司管理的基金发生交易。

第二章名词解释
1、投资、研究活动
是指公司为受托管理的投资组合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交易或者向客户提供投资咨询建议的活动,包括参与上市公司调研、路演和研究分析外部研究报告、撰写内部研究报告、召开投研交流会议等活动。

2、内幕交易
是一种典型的证券欺诈行为,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的价格敏感信息进行证券买卖活动,从而谋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欺诈行为。

根据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3、内幕信息
(1)主要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到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这些信息对上市公司股价均有程度不一的影响,属股票交易的敏感信息。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各项信息皆属于内幕信息:
(1-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1-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1-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1-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1-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1-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1-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
(1-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1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1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1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1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1-1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1-1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1-1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或者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2)《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85条规定:内幕信息,是指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3)内幕信息必须满足三个条件:非公开性、重大性和真实性。

4、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主要是指因身份上的关系或者职业工作上的原因而获得发行人未公开的价格敏感信息的人员。

《证券法》第七十四条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6)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由于其身份或职业工作的原因,可以或有能力比一般投资者更早的获取到上市公司的敏感信息。

5、内幕交易行为
(1)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向他人泄漏内幕信息使他人获利;
(3)非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或其它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据此买卖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第三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1、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尚未披露前,应严格将信息的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2、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光盘、录音带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3、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标的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标的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4、公司涉及的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5、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6、公司需加强内部的事前提示,在召开公司内部重要会议前,应明确内幕信息的范围内容及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违反后果,必要时应要求参会人员签署《保密提示函》。

7、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合伙人会议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降薪、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独或并处。

8、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进行公告。

第四章公司相关人员利益冲突的回避
1、公司利益冲突人,非经股东同意不得与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发生交易,也不得将应属于公司、公司管理基金的投资机会归己方所有。

2、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上述期间内明确提示公司其与交易事项存在利益冲突,并应当申请回避。

3、如却因客观情况无法回避,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确需发生此类交易的,该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工作人员应再投资决策时予以回避。

4、公司应定期和不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买卖股票情况和利益冲突人是否回避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五章内幕交易及利益冲突回避防控考核评价管理
1、公司须将本制度所列内容纳入内部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考评的重要指标。

2、考核的标准如下:
(1)公司内部各部门及相关人员是否遵守本指引相关要求;
(2)公司相关人员是否存在违规买卖股票、是否进行利益冲突回避情况;
(3)是否违反信息披露、利益冲突回避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4)公司应当对敏感岗位工作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直系亲属内部交易、利益冲突未回避情况实行问责追究,问责追究方式包括:
(4-1)诫勉谈话;
(4-2)通报批评;
(4-3)停职反省;
(4-4)经济处罚;
(4-5)解除劳动关系;
(4-6)诉讼;
(4-7)移交司法;
(4-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五章附则
1、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2、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3、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及修订。

4、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