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防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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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公司防范内幕交易制度

私募基金公司防范内幕交易制度

私募基金公司防范内幕交易制度什么是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利用知悉尚未公开的、且与公司价值有关的信息,进行的股票、债券等证券的买卖行为。

内幕交易活动严重违法,并导致市场公平性和投资人权益受损。

为了防范内幕交易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监会和相关政府部门对内幕交易进行了明确的法规和规定。

私募基金公司面临的内幕交易风险与公开市场不同,私募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往往面临更多的内幕交易风险。

原因主要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与私募基金投资者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可能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私募基金投资以大宗交易为主,易受到内幕交易的影响。

•私募基金经常进行长线投资,内幕交易风险更加难以避免。

因此,私募基金公司需要制定完善的内幕交易防范制度,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不正当行为的侵害。

私募基金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私募基金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对内部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管。

该制度主要包括:•信息收集:建立客观、合法、及时的信息收集渠道,确保信息来源的可靠性。

•信息保密:建立保密条例,明确内部人员应承担的保密责任,包括筛查内幕交易风险,及时发现、报告内幕交易,以及不得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等方面。

•信息共享:为了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私募基金公司内部应当建立可靠的信息共享系统,确保信息沟通渠道畅通,来自多个部门的信息能够相互核实、比对。

内幕交易防控制度私募基金公司应该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和证券交易监督管理制度,防止内幕交易行为。

该制度主要包括:•内幕交易活动的防控:明确内幕交易的定义、处罚措施以及内幕交易事件的筛查和处置流程。

•内幕交易信息的披露:明确内幕信息公开的时机、范畴、方式以及如何避免与保密法律冲突,确保内部信息披露符合法规要求。

•风险控制和监督:加强对内部员工的监督,防止内幕交易活动的出现。

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委员会,定期对内流程进行审计,防范内幕交易行为的出现。

内部人员准入和资格审查制度私募基金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人员准入和资格审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要点:•着重审查高管、董事等人员的资格和历史记录,排除有内幕交易背景的人员进入私募基金公司。

私募基金内幕交易防控制度

私募基金内幕交易防控制度

私募基金内幕交易防控制度私募基金内幕交易防控制度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内幕交易防范制度设立目的本私募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循《证券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法律精神”,防范操纵市场现象的发生,加强内部管理,树立良好的法律风险意识,确保证券投资基金的合规经营,为实现公司业务发展的同时,规范内部管理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本私募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本防范内幕交易管理办法。

二、本私募基金管理人内幕交易防控制度宗旨私募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治理制度,落实法律精神,防范操纵市场现象的发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合法合规的经营秩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内幕交易防控切实可行的措施1、建立内部管理制度。

本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有及时准确的员工报告机制,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管理责任,并建立保密制度,确保员工报告信息真实有效,以确保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市场经营中的规范行为,不良影响被及时发现和制止;2、遵守内外部分离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牢牢把握内部管理和市场经营的分离,制定严格的法人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强化外部交易管理,要求有关部门员工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制定的外部交易管理制度,以及其他有关的禁止性行为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内部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3、建立记录和报告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记录和报告制度,对公司法人、关联交易人及关联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及时、准确的记录,并及时、完整的报告相关部门,确保公司的市场经营以及各种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4、严格管理内部交流。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严格管理内部交流,不得在内部讨论市场经营行为,不得以内部交流的形式参与操纵市场经营活动,以确保内部信息不泄露。

防控员工内幕交易制度

防控员工内幕交易制度

******有限公司防控内幕交易制度第1条公司遵循守法诚信、审慎自律、责任明晰的原则,针对公司投资、研究活动建立全面的防控内幕交易机制,重点防范公司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投资决策和交易。

第2条公司将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纳入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结合基金行业特点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防控内幕交易制度,规范公司投资、研究活动流程,对公司投资、研究活动中可能接触到的内幕信息进行识别、报告、处理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公司定期评价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的有效性,并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和管理内幕信息的需要及时调整、完善。

第3条公司明确董事会/执行董事、经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和从事投资、研究活动的部门及相关人员在防控内幕交易机制建立、实施方面的职责:(一)董事会/执行董事对建立防控内幕交易机制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经理层对防控内幕交易制度的有效实施承担责任;(二)从事投资、研究活动的部门承担本部门防控内幕交易机制执行落实的直接责任,从事投资、研究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投研人员)承担对内幕信息的识别、报告等职责,发挥事前甄别与防控作用;(三)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协助董事会/执行董事、经理层建立、实施防控内幕交易机制,并承担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的培训、咨询、检查、监督等职责。

第4条公司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识别标准。

对实际工作接触到的未明确信息类型,应当结合内幕信息具有的价格敏感性、未公开性特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识别。

第5条公司建立内幕信息报告、知情人登记和保密制度。

投研人员对因履行工作职责知悉的内幕信息必须立即向公司报告,并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承担保密义务,防止内幕信息进一步不当传播和使用。

第6条公司加强对投资、研究活动的规范,保证信息来源合法合规,研究方法专业严谨,分析结论客观合理,投资决策独立审慎。

禁止投研人员主动打探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内幕交易、利益冲突防控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内幕交易、利益冲突防控制度

XX公司内幕交易、利益冲突防控制度年月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研究活动,加强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防控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投资管理业务合法合规运作,建立并维护公司良好市场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和《XX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管理的各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

公司所有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

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

投资、研究活动指公司相关投资人员为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交易或者向客户提供投资咨询建议的活动。

第二章内幕交易第三条内幕交易防控原则(一)知晓原则:判定内幕信息、防控内幕交易需要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对法律法规的必要了解,公司员工有义务学习、掌握有关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的法律法规规定及识别方法,了解公司内幕交易的相关规定。

(二)审慎原则:公司员工凡有合理理由怀疑为内幕信息但不能认定的各项信息,均应按照有关法规及本办法中相关规定予以报告、甄别,不得自行排除此类存疑信息的内幕性质。

(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员工对实际工作接触到的未明确信息类型,应当结合内幕信息具有的价格敏感性、未公开性特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识别。

(四)自律与监督原则:公司员工应避免主动打探内幕信息,并互相提示、监督,获知内幕信息后应在保密前提下自觉履行识别、报告义务。

(五)责任清晰原则:公司内幕交易防控应遵循内部各级防线要求的规定。

研究员、基金/投资经理等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严格履行其对内幕信息的识别、报告义务,以求发挥事前甄别与防控作用,并不得将内幕信息作为投资决策依据或向公司客户提供的投资建议的内容。

(六)流程管理原则:公司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明确的标准,并制定、完善相应流程,对问题的发现、处理实行流程控制,将内幕交易防范有效地落实到各业务环节。

内幕交易防控制度

内幕交易防控制度

为加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 ) 内幕交易管理,规范内幕交易的识别、报告、处理和检查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投资管理业务合法合规运作,建立并维护公司良好市场声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公司从事投资、研究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业务人员,包括与公司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员工及劳务派遣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知晓原则:判定内幕信息、内幕交易需要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对法律法规的必要了解,公司业务人员有义务学习、掌握有关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的法律法规规定及识别方法,了解公司内幕交易的管理流程。

审慎原则:公司业务人员凡有合理理由怀疑为内幕信息或者不能认定的各种信息,均应按照规定提交合规部门报备,不得自行排除此类存疑信息的内幕性质。

自律与监督原则:公司业务人员应避免主动打探内幕信息,获得内幕信息后应在保密的基础上自觉履行识别、报告义务并在公司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互相监督、提示。

责任清晰原则:公司应当明确管理层(如董事会)、经理层、分管合规风控的负责人、合规部门和从事投资、研究活动的部门及相关人员在防控内幕交易机制建立、实施方面的职责。

管理层对建立防控内幕交易机制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经理层对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的有效实施承担责任;从事投资、研究活动的部门承担本部门防控内幕交易机制执行落实的直接责任,业务人员承担对内幕信息的识别、报告等职责,发挥事前甄别与防控作用;分管合规风控的负责人、合规部门协助管理层、经理层建立、实施防控内幕交易机制,并承担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的培训、咨询、检查、监督等职责。

流程管理原则: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明确的标准,并制定相应流程,在问题的发现、处理实行流程控制,将内幕交易防范有效地落实到各业务环节。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内幕交易防控制度模版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内幕交易防控制度模版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内幕交易防控制度模版一、前言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一个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其职责是帮助投资者管理投资,使其资产获得长期收益。

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运营中,内幕交易行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不加以防范和管控,就很容易对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伤害。

因此,建立与完善内幕交易监管制度成为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业务合规性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规范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体从业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决策人员和其他执行人员等。

三、内幕交易的定义内幕交易是指利用未公开的信息交易或向他人泄露未公开的信息用于他人交易行为,从而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的行为。

未公开信息是指与公司有关的未对外公开发布的具有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四、内幕交易规定1.保密责任制度(1)对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应签订《保密协议》,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并经常加以提醒和教育。

(2)保密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①“保密协议”应明确告知被保密方有关信息的保密性质及其含义;②“保密协议”应明确告知被保密方应当采取何种措施来保管保密信息;③“保密协议”应进行保密信息的分类、标志,确保保密信息不被泄露、丢失和非法获取。

2.禁止内幕交易规定(1)公司所有人员均禁止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内幕交易行为。

(2)投资决策人员受到特别严格的监管。

在公司发布重要消息之前,投资决策人员应在“交易禁止期”内自行限制交易行为,并向公司秘书宣誓不再从事自己或与自己有关的股票投资。

(3)投资决策人员如需进行有关公司股票的交易,应在事先向合规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合规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交易。

同时,在交易结束后,应在一周内向合规管理部门报告交易情况。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任何交易或泄露未公开信息给他人用于交易。

3.信息管理与披露(1)公司应制定科学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公开信息、内部信息和机密信息的定义及对应的内部管理程序。

公司内幕交易防控制度

公司内幕交易防控制度

公司内幕交易防控制度公司内幕交易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利用他们在公司内部所获得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或泄露给他人进行交易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也造成了市场失灵,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的秩序和信心。

为了防止和控制公司内幕交易,公司应建立相应的防控制度。

首先,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公司应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的收集、报备、查封、归档等制度,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公司应设立内幕信息管理小组,负责内幕信息的搜集、审核、管理和保密等工作。

同时,公司还应建立信息封锁制度,限制内幕信息的获取和传播,以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其次,加强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公司内部人员需要签署保密协议,并在晋升、调岗、离职等关键时间节点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

公司可以利用技术手段对内幕信息进行加密和防护,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此外,公司还可以通过加强内部人员的道德教育,培养员工的诚信意识和职业道德,引导他们自觉抵制内幕交易行为。

第三,规范公司内部交易行为。

公司应建立内幕交易禁止规定,明确内部人员在特定时间内禁止买卖公司股票,并规定内部人员必须在事先规定的时期和方式内进行交易申报。

同时,公司还应加强对内部交易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内部交易审查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涉嫌内幕交易的行为。

第四,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

公司应建立内幕交易举报制度,鼓励员工积极揭发内幕交易行为,对举报人提供保护,并给予举报有功者一定的奖励。

对于发现的内幕交易行为,公司应及时启动调查程序,查明事实和责任,依法进行惩处,并向监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保持高度的合作和透明度。

最后,加强投资者教育和宣传。

公司应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增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识别内幕交易的能力,提高投资者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警惕性。

同时,公司还应定期公开内幕交易防控措施的执行情况,向社会公众展示公司内幕交易防控工作的成果和效果。

总之,公司内幕交易防控制度是公司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建立良好企业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禁止内幕交易与违法行为管理制度

禁止内幕交易与违法行为管理制度

禁止内幕交易与违法行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 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公司员工的行为,防止内幕交易和其他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护广阔股东的利益。

1.2 本制度依据公司章程、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2.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含公司领导、中层管理人员、普通员工以及外包人员等。

2.2 公司全体员工必需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内幕交易管理第三条内幕信息的定义和范围3.1 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的关于公司及其股票的紧要信息,可能对股票价格形成重点影响的信息。

3.2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含但不限于:公司股票的财务情形、重点合同、增减资、重点投资、重点项目、业绩更改、重点诉讼等。

第四条内幕交易禁止规定4.1 公司员工在掌握内幕信息的情况下,严禁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幕交易。

4.2 公司员工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证券投资或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

第五条内幕信息的保密和管理5.1 公司员工接触到内幕信息后,应立刻将其视为保密信息,严格保守秘密,并采取必需的措施加以保密。

5.2 公司将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规定内幕信息的保密期限、内部掌控措施、信息披露制度等,保障内幕信息的安全。

5.3 公司将定期对员工进行内幕交易禁止规定的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

第六条内幕交易检查和惩罚6.1 公司将定期对员工的交易行为进行监察、检查和审计,发现内幕交易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6.2 发现内幕交易行为的员工,将面对公司的内部调查、停职候查、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理,并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6.3 公司将搭配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工作,乐观搭配内幕交易案件的调查和惩罚。

第三章违法行为管理第七条违法行为的定义7.1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或公司内部规定的行为。

7.2 违法行为的范围包含但不限于:贪污受贿、贿赂、虚假宣传、侵害知识产权等行为。

第八条违法行为的举报和处理8.1 公司将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舞员工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防范内幕交易及内部员工交易制度模版

私募基金管理人防范内幕交易及内部员工交易制度模版

私募基金管理人防范内幕交易及内部员工交易制度模版一、前言私募基金管理人是管理其他人的资金的机构,必须遵守一定的法规,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地管理资金。

其中,防范内幕交易及内部员工交易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运作的核心内容之一。

本文将引用相关法规,以及私募基金业内的最佳实践,提供一份防范内幕交易及内部员工交易制度模板,供私募基金管理人参考。

二、法规及相关规定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防内幕交易制度,明确内幕交易的定义,规范内幕信息的使用、管理和披露程序,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并注重对员工等内部人员的教育和监督。

2.《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跨境投资指引》第四章第三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防范内幕交易和内幕知情人员交易的措施,并加强内部控制管理,防止内幕交易和内幕知情人员交易。

3.《私募基金机构信息披露指引》第三章第二节:私募基金管理人防范内幕交易及内幕交易规定的标的人转让行为,应采取如下措施:加强机构内部信息管理,尤其加强高管人员、资金经理、交易员等关键岗位信息的管理;严格控制人员的信息披露行为,规范人员接触机构内部机密信息的行为;及时与客户沟通,告知客户机构内部信息及时披露的重要性。

三、防范内幕交易及内部员工交易制度模板1. 内部信息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组织结构、业务流程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建立一套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内部信息的安全保密。

2. 管理控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防范内幕交易的完整管理控制体系,包括但不限于:(1) 预防内部员工交易及家庭成员交易,特别关注关键人员的安排和关系。

(2) 投资决策流程中明确内幕交易权责,防止内幕信息的滥用和泄露。

(3) 建立管理层和员工之间的策略沟通渠道,强调并监督商业道德,维护行业声誉。

(4) 加强对交易员的监督和审核,如实记录交易记录并定期审核清理。

(5) 加强报告和管理信息系统,对信息的使用进行监督,内部数据的草率分享和滥用将是严肃的违规行为的。

XX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防范内幕交易及利益冲突交易的制度

XX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防范内幕交易及利益冲突交易的制度

关于防范内幕交易及利益冲突交易的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内幕交易、利益冲突交易行为,加强内幕交易、利益冲突交易的管控,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未经批准和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股东/合伙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公司涉及的内幕信息,也不得和公司及公司管理的基金发生交易。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利益冲突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利益冲突事项的回避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直系亲属均纳入防控监督范围),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利益冲突人不得未经批准和公司和公司管理的基金发生交易。

第二章内幕信息、利益冲突的界定第五条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对公司管理的基金产品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上正式公开及尚未向公司管理的基金的投资者报告的事项。

利益冲突是指,相关人士与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将要投资、可能投资或已经投资的标的企业存在共同投资关系、投资或被投资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基金资产价值的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研究决定的重大业务中的保密事项;(二)公司管理的基金、客户的合同、协议、投资建议书、财务数据等;(三)公司在基金管理过程中获悉的尚未进入市场、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四)其他经股东会决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益冲突人的范围第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涉及的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分为内部知情人和外部知情人。

在公司内部任职的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的内部知情人;未在公司任职,但能获知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和单位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知情人。

内幕知情人、利益冲突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防控内幕交易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防控内幕交易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防控内幕交易制度为了有效避免内幕交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声誉产生不利影响,同时也为了规范公司内干部、员工及其亲属、关联方等人员进行证券交易行为,靠前防范和避免不正当交易行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需制定防控内幕交易制度,细化内幕交易的规范与流程。

本文主要从内幕交易防范、内幕交易监管和内幕交易处罚等三个层面详细阐述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内部的防范与管理措施。

一、内幕交易防范1.明确信息披露与报备制度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与报备制度,明确员工在证券交易前的披露义务以便管理层进行披露与报备。

明确相关义务,及时在指定平台上披露并向内部决策层报备。

2.明确交易限制和申报要求公司应明确交易限制和申报要求,实现客户资金与内部证券交易的隔离,不得存在交易冲突的情况,并增加员工交易时协议签订等手续,强制员工透明化定期申报其证券交易行为。

3.强化员工管理公司应加强员工诚信教育,建立员工职业操守、道德基本要求和职业道德标准,彰显公司文化和价值观,增强员工道德意识,从根本上增强防范内幕交易的意识。

4.实施限制交易窗口制度公司应将限制交易窗口制度制度化,并明确规定内幕交易禁止期集中于公司公布年度、季度、半年度业绩数据前15天。

同时,公司应加强交易监督和控制,防止在内幕交易禁止期内发生任何涉及“潜在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

二、内幕交易监管1.实施内部交易监管制度公司应制定内部交易监管制度,主要包括内部交易审批流程、披露提醒、内部交易审计等环节,通过内部监督的方式,规范内部交易行为。

2.制定报告及报备制度公司应建立规范的报告及报备制度,对公司对外披露及公司内部使用潜在内幕信息额外严格的限制与保护。

3.建立违规调查机制公司应建立较为完善的举报机制,动员员工积极向公司主管部门举报内幕交易行为;一旦发现真实线索,公司应立即启动违规调查机制,进行调查与核实。

4.强化风险意识公司应增强风险意识,对股票交易的涉及内幕信息的风险有必要进行比较准确的识别,确保未发生任何股权及辅助性金融产品交易产生利益冲突情况。

禁止内幕交易及内部交易管理制度

禁止内幕交易及内部交易管理制度

禁止内幕交易及内部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度目的和依据为维护公司的公平、公正、透亮的运营环境,保障投资者利益,防范内幕交易和内部交易行为的发生,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相关人员”)以及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三条定义•内幕交易:指相关人员利用其知晓尚未公开的紧要信息,进行股票、债券、衍生品等交易行为,从中获利或回避损失的行为。

•内部交易:指公司与其相关人员之间进行的任何交易行为,包含但不限于股票、债券、资产转让等。

第二章内幕交易禁止规定第四条信息保密责任相关人员需对公司的紧要信息保密,不得将未公开的紧要信息泄露给任何非授权人员,包含本身的亲属、伙伴、合作伙伴等。

第五条内幕交易禁止规定•相关人员不得利用其知晓的未公开紧要信息进行股票、债券、衍生品等交易行为。

•相关人员不得提示、建议、帮助他人进行利用未公开紧要信息的交易行为。

•相关人员在取得紧要信息后,应当立刻向公司报告。

第六条预先披露规定•公司应及时、准确地披露其与相关人员有关的紧要事项。

•公司应定期披露其内幕交易管理制度,并确保全部相关人员了解和遵守该制度。

第三章内部交易管理规定第七条内部交易行为的限制相关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或占用公司的资产、利益,不得利用其地位和职权进行内部交易行为。

第八条内部交易审批程序•内部交易需经公司的审批批准,相关人员应按规定提交申请,并供应必需的相关资料。

•公司应设立特地的审批机构,对内部交易申请进行审查和决策,确保审批程序的公正、透亮。

第九条内部交易披露规定•公司应及时、准确地披露其与相关人员进行的内部交易行为。

•相关人员应当如实申报其与公司进行的内部交易行为,并及时向公司报告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条内部交易管理与监督•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交易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内部交易行为合法、合规。

•公司应加强对内部交易行为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矫正违规行为,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发生。

私募基金(PE)公司防控内幕交易制度模版

私募基金(PE)公司防控内幕交易制度模版

私募基金(PE)公司防控内幕交易制度模版
内幕交易是指利用未公开的重要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行为,这种行为有违公平公正的原则,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是行业内的严重违法行为。

因此,为保护投资
者利益,加强风险防控,私募基金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内幕交易制度,预防内幕交易的
发生。

下面,我将提供一份防控内幕交易制度模板,供私募基金公司参考。

一、制度背景: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公司风险管理与控制,切实预防内幕交易,本制度制定。

二、内幕交易禁止性规定:
1、公司内部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董事、监事、高管、内部职员等,禁止利用
未公开的重要信息进行交易。

2、公司内外相关人员禁止泄露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信息、
资产信息、策略信息、预期盈利等。

3、以上人员遇到内幕相关情况,应立即向公司内部风控部门报告并作出书面记录。

三、公司内部措施:
1、公司设置内幕交易专属风控部门,负责制订内幕交易控制和管理的制度。

2、内部人员需在买卖交易前向风控部门报备,风控部门审核确认后始可执行。

3、公司进行“封闭式及短期定期化产品”的投资需向客户详细说明产品的净值
涨跌幅度、产品预期收益率等关键信息,产品的信息及变化情况须定期向客户披露并
与实际操作实时挂钩。

四、惩罚措施:
1、如有内幕交易行为,公司将会采取严厉的惩罚,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劳动合同、诉诸法律途径、追究责任等。

2、对于内幕泄露者,公司将取消其在公司内的职位,并按公司责任追究其产生
的不良后果。

3、对于客户损失,公司将给予相应的赔偿和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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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内幕交易及利益冲突交易的制度

防范内幕交易及利益冲突交易的制度

防范内幕交易及利益冲突交易的制度第一篇:防范内幕交易及利益冲突交易的制度关于防范内幕交易及利益冲突交易的制度1.总则1.1为规范公司的内幕交易、利益冲突交易行为,加强内幕交易、利益冲突交易的管控,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未经批准和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股东/合伙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公司涉及的内幕信息也不得和公司及公司管理的基金发生交易。

1.3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利益冲突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利益冲突事项的回避工作。

1.4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直系亲属均纳入防控监督范围),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利益冲突人不得未经批准和公司和公司管理的基金发生交易。

2.内幕信息、利益冲突的界定2.1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对公司管理的基金产品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2.1.1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上正式公开及尚未向公司管理的基金的投资者报告的事项。

2.1.2利益冲突是指,相关人士与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将要投资、可能投资或已经投资的标的企业存在共同投资关系、投资或被投资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基金价值的事项。

2.2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2.2.1公司研究决定的重大业务中的保密事项;2.2.2公司管理的基金、客户的合同、协议、意见书、财务数据等;2.2.3公司在基金管理过程中获悉的尚未进入市场、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2.2.4其他经股东会决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3.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益冲突人的范围3.1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涉及的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3.2内幕信息知情人分为内部知情人和外部知情人。

在公司内部任职的人员作为1内幕信息的内部知情人;未在公司任职,但能获知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和单位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知情人。

防范内幕交易制度

防范内幕交易制度

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防范内幕交易及利益冲突交易的制度XX投发【2019】0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交易、利益冲突交易行为,加强内幕交易、利益冲突交易的管控,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未经批准和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股东/合伙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公司涉及的内幕信息也不得和公司及公司管理的基金发生交易。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利益冲突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利益冲突事项的回避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直系亲属均纳入防控监督范围),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利益冲突人不得未经批准和公司和公司管理的基金发生交易。

第二章内幕信息、利益冲突的界定第五条: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对公司管理的基金产品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上正式公开及尚未向公司管理的基金的投资者报告的事项。

利益冲突是指,相关人士与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将要投资、可能投资或已经投资的标的企业存在共同投资关系、投资或被投资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基金价值的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研究决定的重大业务中的保密事项;公司管理的基金、客户的合同、协议、意见书、财务数据等;公司在基金管理过程中获悉的尚未进入市场,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其他经股东会决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益冲突人的范围第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涉及的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分为内部知情人和外部知情人。

在公司内部任职的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的内部知情人;未在公司任职,但能获知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和单位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知情人。

内幕知情人、利益冲突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二)其他因工作原因获悉内幕信息、或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单位和人员;(三)上述(一)、(二)项下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四)经公司会议认定的其他人员。

2、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制度

2、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制度

XX公司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公司(下文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风控负责人】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负责人。

未经【风控负责人】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须按公司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二)接收过公司相关人员报送内幕信息的其他工作人员或公司领导;(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登记备案第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详细记录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交由【风控负责人】备案,【风控负责人】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内幕交易防控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内幕交易防控管理制度

内幕交易防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执行董事负责,组织实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经理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未经执行董事批准和授权,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经理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直系亲属均纳入防控监督范围),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第七条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券时报》等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其指定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如公司的发展规划;(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如公司拟投资设立新公司;(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如银行借款合同或银行授信业务合同;(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十一)股东决定、执行董事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三)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四)股东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定;(十五)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六)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八)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二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执行董事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二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二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二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二十六)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二十七)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二十八)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二十九)上市公司或其母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三十)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三十一)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

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投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保护投资者利益,树立公司员工的良好职业形象和维护公司声誉,规范公司员工的执业行为,根据相关法律,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开展的各类投资业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员工个人交易原则及标准第三条员工应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四条员工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第五条员工应具备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维持专业胜任能力。

第六条员工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客户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第七条公司员工不得进行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交易。

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第八条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公司员工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公司员工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董事报告。

机构未妥善处理的,公司员工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报告。

第九条公司员工不得从事以下活动:1.从事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活动,泄露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2.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者合谋串通,影响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和干扰市场;3.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扰乱市场;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5.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6.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如接受或赠送礼物、回扣、补偿或报酬等,或从事可能导致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7.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8.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输送利益,损害客户和所在机构利益;9.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10.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公司内幕交易防控制度

公司内幕交易防控制度

公司内幕交易防控制度要点本文本为公司的内幕交易防控制度,目的是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文本包含内幕信息的识别、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内幕信息的处理等内容。

公司内幕交易防控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研究活动,是指公司为受托管理的投资组合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交易的活动。

第三条公司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审慎自律、责任明晰的原则,针对公司投资、研究活动建立全面的防控内幕交易机制,重点防范公司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投资决策和交易等。

第四条投资管理部应加强对投资、研究活动的规范,保证信息来源合法合规,研究方法专业严谨,分析结论客观合理,投资决策独立审慎。

第五条投研人员不得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

第六条内幕交易防控职责1. 股东会对建立防控内幕交易机制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经理层对防控内幕交易制度的有效实施承担责任;2. 投资管理部作为从事投资、研究活动的部门承担本部门防控内幕交易机制执行落实的直接责任,从事投资、研究活动的人员承担对内幕信息的识别、报告等职责,发挥事前甄别与防控作用;3. 风控总监、风控管理部协助股东会、经理层建立、实施防控内幕交易机制,并承担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的培训、咨询、检查、监督等职责。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识别第七条本制度所称的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8.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12.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13.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14.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15.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16.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17.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18.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防范内幕交易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防范内幕交易制度

海南华岑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防范内幕交易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内幕交易对公司、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不利影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应根据要求做好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

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的开展,公司相关部门、单位应将防止内幕交易管理纳入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中。

第三条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包括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确定、登记、提醒、备案、交易情况自查和行为规范等。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利润分配、投融资、并购重组、重要人事变动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内幕信息的存续期间为自该内幕信息形成之日起至该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之日。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可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人员。

第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的确定:(一)涉及定期报告和业绩公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由信息披露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提出;涉及其他业务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由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提出;(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分别由相关部门、单位根据监管规定及工作职责提出后,由信息披露主管部门汇总,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章登记备案第八条信息披露主管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主动开展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单确定、登记备案等工作。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单位根据要求对外报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先做好公司内部人员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对外报送信息后,相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报送情况按照本办法要求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登记信息的填报、汇总程序。

第十条各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对其提出的名单和登记信息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主管部门负责根据监管要求将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登记情况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向证券监管机构履行报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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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内幕交易防控制度本制度由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邓炜律师团队协助起草,如您对完善本制度有任何建议或意见,欢迎发送邮件至wei.deng@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内幕交易防控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幕交易管理,规范内幕交易的识别、报告、处理和检查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投资管理业务合法合规运作,建立并维护公司良好市场声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从事投资、研究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业务人员,包括与公司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员工及劳务派遣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二章内幕交易管理原则第四条知晓原则:判定内幕信息、内幕交易需要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对法律法规的必要了解,公司业务人员有义务学习、掌握有关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的法律法规规定及识别方法,了解公司内幕交易的管理流程。

第五条审慎原则:公司业务人员凡有合理理由怀疑为内幕信息或不能认定的各种信息,均应按照规定提交合规部门报备,不得自行排除此类存疑信息的内幕性质。

第六条自律与监督原则:公司业务人员应避免主动打探内幕信息,获得内幕信息后应在保密的基础上自觉履行识别、报告义务并在公司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互相监督、提示。

第七条责任清晰原则:公司应当明确治理层(如董事会)、经理层、分管合规风控的负责人、合规部门和从事投资、研究活动的部门及相关人员在防控内幕交易机制建立、实施方面的职责。

第八条治理层对建立防控内幕交易机制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经理层对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的有效实施承担责任;第九条从事投资、研究活动的部门承担本部门防控内幕交易机制执行落实的直接责任,业务人员承担对内幕信息的识别、报告等职责,发挥事前甄别与防控作用;第十条分管合规风控的负责人、合规部门协助治理层、经理层建立、实施防控内幕交易机制,并承担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的培训、咨询、检查、监督等职责。

第十一条流程管理原则: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明确的标准,并制定相应流程,在问题的发现、处理实行流程控制,将内幕交易防范有效地落实到各业务环节。

第十二条保密原则:公司业务人员如获得内幕信息后,除依据本制度在识别后履行报告职责外,不得向他人泄露该信息。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识别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人员:(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十二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期货交易所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认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一)发行人、上市公司;(二)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参与方及其有关人员;(四)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五)第一款、第二款和本款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

四、具有下列行为的人员也视为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一)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二)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所规定的自然人的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得知内幕信息的人员;(四)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第十四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业务特点,公司员工有可能:(一)因本人为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条而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二)员工有可能主动或被动地获取了内幕信息,而成为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三)与第十三条所述主体合作或接受其服务;(四)在第十三条所述机构调研、参加路演或推介会;(五)阅读及利用第十三条所述人员或机构提供的研究报告或其他资料;(六)虽未直接从事上述工作,但在公司内外部有意或无意知晓内幕信息;(七)以其他方式或途径与第十三条所述人员或机构接触。

第十五条公司合规部门负责建立公司业务人员的员工社会关系档案,并识别员工是否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公司每一位业务人员均应主动向公司真实报备本人社会关系,对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

第四章内幕信息的识别第十六条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及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凡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亦未在一般投资者能够接触到的全国性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且属于以下范畴的信息均应视为内幕信息: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十八、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其中,对价格有显著影响, 是指通常情况下,有关信息一旦公开,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在一段时期内与市场指数或相关分类指数发生显著偏离, 或致使大盘指数发生显著波动;十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认定的其他种类内幕信息;二十、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政策;二十一、期货交易所做出的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影响的决定;二十二、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资金和交易动向;第十七条内幕信息具有价格敏感性(即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和非公开性,同时具备上述两项性质的信息均可能构成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通过会议、路演、简报、研究报告、传言等方式向特定对象传递或通过其他方式为特定范围的投资者知悉,并不能排除其未公开性。

公司业务人员不得仅依据上述特定范围内的传递、知悉情形将该等信息视作已经公开。

第十八条公司业务人员不得主动打探属于第十六条范畴的信息。

对于其获悉的明确属于第十六条范畴或符合第十七条性质的信息,应按照本制度“内幕信息管理”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对于履职中取得的不属于第十六条范畴,但公司业务人员认为其符合第十六条性质从而构成或可能构成内幕信息的,需提交公司合规部门报备,而不得:一、依据这些信息在特定范围或行业专业人士间流传、传播的情况排除“非公开”性质;二、以个人判断标准对其“价格敏感性”做出主观认定或推测。

第五章内幕信息的管理第二十条公司业务人员应主动参与公司组织的相关合规培训,明确知晓法律法规对内幕人和内幕信息的规定,并能够在履职时有效识别内幕人和内幕信息,并在遇到问题或无法认定时,主动向公司合规部门问询。

第二十一条公司业务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加强自律化管理,其中:一、直系亲属在上市公司担任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职务的,除非基金合同对投资标的另有规定或公司另有安排,公司业务人员应回避该等亲属所任职上市公司的各项业务。

二、公司严禁业务人员在任何时间以任何形式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以任何目的向第三方或公众泄露、披露内幕信息;以任何形式以内幕信息作为投资依据或提供投资建议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的防控流程如下:一、公司业务人员到上市公司调研、参加日常投资交流中,有较大机会接触内幕人、获取内幕信息,公司严禁员工主动向上市公司内幕人“挖掘”、打探内幕信息,同时应避免被动接受内幕信息,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公司业务人员撰写的任何形式的研究报告、会议纪要、电子邮件等书面文件,都应严格遵守公司相关业务要求和合规要求。

三、从事投资、研究活动的各部门应指定专人,建立对投资、研究活动的合规审查制度,防止内幕信息通过外部、内部研究报告或者投研交流会议等方式进入公司投资决策或者投资咨询流程。

四、从事投资、研究活动的各部门在使用数据提供商或外部研究报告提供方提供的数据、外部研究报告时,需要要求数据提供商或外部研究报告提供方签订协议或承诺函,承诺所提供的数据、外部研究报告不涉内幕信息。

五、公司业务人员不得通过任何形成的书面文件、电子文档、邮件或固定电话、微信、QQ等通讯工具讨论、传递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的报告流程如下:一、公司业务人员应晓获取了内幕信息有可能对公司业务、本部门业务产生不利影响,内幕信息后续处理不当,对员工个人及公司均有显著的合法、合规风险;因此,业务人员获取了内幕信息后,须遵循本制度规定审慎处理。

二、公司业务人员在知晓获取了内幕信息时,应向合规部门报告,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内容、信息来源、获得时间、预期影响、公司内外部知晓人员、是否已在报告前使用该内幕信息(包括依据其进行投资、提供投资建议等)、现有基金产品是否持有该相关证券及(或)已有投资计划等。

三、公司业务人员在出现本制度所述的自认可能获取内幕信息但尚不能认定时,应向公司合规部门咨询,经分析确认该员工确实获得内幕信息后,应履行第二款所述报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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