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恶意诉讼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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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范文

《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范文

《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民事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具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的复杂性增加,民事恶意诉讼现象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民事恶意诉讼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司法秩序,影响了社会公正。

因此,对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民事恶意诉讼的概念及特点民事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正当目的,故意提起无事实或法律依据的诉讼,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其特点主要包括:主观恶意、无事实或法律依据、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

三、民事恶意诉讼的危害(一)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民事恶意诉讼的提起者往往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通过虚假诉讼、恶意抗辩等手段,损害被诉人的合法权益。

这不仅使被诉人承受经济损失,还可能影响其声誉和社会地位。

(二)破坏司法秩序民事恶意诉讼的频繁发生,使得司法资源被浪费,正常的司法秩序受到破坏。

同时,恶意诉讼的提起者往往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审理,影响司法公正。

(三)影响社会公正与诚信民事恶意诉讼的存在,使得社会诚信体系受到严重挑战。

当人们发现可以通过虚假诉讼获取利益时,会助长社会上的不诚信行为,破坏社会公序良俗。

四、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在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方面已取得一定成效,如完善了证据制度、加强了司法监督等。

然而,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对民事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不明确、处罚力度不够、司法资源分配不均等。

这些问题导致民事恶意诉讼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五、完善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的建议(一)明确认定标准为有效规制民事恶意诉讼,应明确其认定标准。

具体包括: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提起的诉讼是否无事实或法律依据、是否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等。

同时,应加强对证据的审查,防止虚假证据的提交。

(二)加大处罚力度对于提起民事恶意诉讼的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

《2024年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范文

《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民事诉讼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其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是社会正义的体现。

然而,近年来,民事恶意诉讼现象逐渐增多,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司法秩序的公正性。

因此,对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分析民事恶意诉讼的现状、成因及其危害,并探讨有效的规制措施。

二、民事恶意诉讼的现状与成因(一)现状民事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正当目的,滥用诉讼权利,通过提起无事实依据或法律根据的诉讼,故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当前,民事恶意诉讼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二)成因1. 法律制度不健全:当前法律制度在防止恶意诉讼方面存在不足,如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诉讼成本低等,为恶意诉讼提供了可乘之机。

2. 社会诚信缺失:部分当事人缺乏诚信意识,为追求不当利益,故意提起无根据的诉讼。

3. 司法资源浪费:部分案件因恶意诉讼导致司法资源被大量消耗,影响了司法效率。

三、民事恶意诉讼的危害(一)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民事恶意诉讼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无辜的当事人陷入漫长的诉讼过程,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二)破坏司法公信力恶意诉讼行为破坏了司法的公信力,使公众对司法产生不信任感,影响了司法权威。

(三)浪费司法资源恶意诉讼行为大量消耗了司法资源,使得真正需要司法救济的当事人无法及时得到帮助。

四、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措施(一)完善法律制度1. 完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使举证责任更加合理。

2. 提高诉讼成本,如增加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使提起无根据的诉讼变得不经济。

3. 完善证据制度,加强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

(二)加强司法监督1. 加强对案件的审查力度,严格把关立案、审理等环节。

2. 建立完善的司法监督机制,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惩处。

3. 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作,共同打击恶意诉讼行为。

(三)提高社会诚信意识1. 加强诚信教育,提高公民的诚信意识。

利用法律恶意诉讼案例(3篇)

利用法律恶意诉讼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目的,滥用诉讼权利,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无中生有、歪曲事实,企图通过诉讼达到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恶意诉讼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还可能对被诉方造成严重的名誉、财产和精神损害。

本文将以某虚假债务纠纷案为例,探讨恶意诉讼的法律问题。

二、案件背景某市居民张三(以下简称原告)与李四(以下简称被告)系邻里关系。

2015年,李四因经营困难,向张三借款10万元。

借款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仅有口头约定。

2016年,李四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张三多次催要无果,遂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及利息。

在审理过程中,张三向法院提交了借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

然而,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李四提出了反驳意见,称借条系伪造,微信聊天记录也被篡改。

李四还提供了证人证言,证明其并未向张三借款。

三、案件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被告李四提出了反驳意见,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李四归还借款及利息。

然而,判决生效后,李四不服,认为法院判决存在错误,遂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恶意诉讼的认定在本案中,原告张三是否存在恶意诉讼的行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 证据的合法性:张三提供的借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是否合法,是否存在伪造、篡改等行为。

2. 诉讼请求的真实性:张三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捏造事实、歪曲事实等行为。

3. 诉讼目的的合法性:张三提起诉讼的目的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

五、恶意诉讼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恶意诉讼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后果:1. 败诉:恶意诉讼的行为人,如果其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应当承担相应的败诉责任。

2. 赔偿:恶意诉讼的行为人,如果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

《2024年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范文

《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民事诉讼制度在我国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民事诉讼中,恶意诉讼的现象日益突出,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沉重的经济和心理负担,还对社会公信力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因此,对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二、民事恶意诉讼的界定及危害(一)民事恶意诉讼的界定民事恶意诉讼,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故意制造虚假诉讼事实、伪造证据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失的行为。

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

(二)民事恶意诉讼的危害1. 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恶意诉讼行为导致当事人承担不必要的诉讼负担,甚至陷入困境,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

2. 破坏社会诚信体系:恶意诉讼行为破坏了社会公信力,损害了社会诚信体系。

3. 浪费司法资源:恶意诉讼行为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影响了司法效率。

三、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现状及问题(一)规制现状目前,我国在规制民事恶意诉讼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也逐渐加强对恶意诉讼行为的识别和惩处。

(二)存在的问题尽管如此,当前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对恶意诉讼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标准不够明确。

其次,司法实践中对恶意诉讼行为的识别和惩处力度不够,导致恶意诉讼行为屡禁不止。

此外,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也是导致民事恶意诉讼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完善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的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1. 明确恶意诉讼行为的认定标准:通过制定详细的法律条文,明确恶意诉讼行为的认定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加大处罚力度:对恶意诉讼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从而遏制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

(二)加强司法实践1. 提高法官素质:加强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识别和惩处恶意诉讼行为的能力。

审判监督程序中发现大量恶意诉讼案件的研究

审判监督程序中发现大量恶意诉讼案件的研究
(3)撤销原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例证三:“债权人台州路桥公司向法院举报债务人凯达公司为逃避债务与其他三家公司分别进行虚假诉讼,均调解结案。法院按再审程序撤销了三份调解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分别给予虚假案件中四公司各处3万元罚款、法定代表人各处15天司法拘留的制裁。” [19]
2、触犯刑律与刑事制裁说
审判监督程序中发现大量恶意诉讼案件
[内容提要]:当事人为达到非法目的,采取各种欺诈或者无理纠缠手段进行恶意诉讼的现象大量存在,其行为严重地破坏了司法诉讼制度,侵害了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恶意诉讼行为是民事侵权还是构成犯罪,法律没有规定,处于缺位状态。对恶意诉讼的规制建议,有无罪论和有罪论之争,也有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之分。在有罪论中又分别存在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民事诉讼欺诈罪、伪证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学术观点。笔者虽然赞同有罪论,但认为现行各类归罪观点都只是从恶意诉讼行为的某一特征进行分析,有失偏颇。从恶意诉讼的行为特征和社会危害性来看,应当构成独立之罪,被刑法纳入其中予以处罚,为此提出刑罚的立法构想(全文共9658字)。
(2)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故意提起一个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无根据之诉,从而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 [4]
(3)恶意诉讼是当事人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没有合理和合法的诉讼依据,违反诉讼目的,把诉讼作为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手段,谋求非法利益或意图使他人受到财产或精神上的损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
笔者认为,这三种观点也各有其片面性。第一种观点仅限于民事诉讼中无诉权的恶意行为;第二种观点从广义和狭义方面对恶意行为进行了分析,但却限定在财产侵权一个方面;第三种观点没有分清当事人是否有诉权和无诉权,也仅限于提起诉讼的原告。
笔者通过司法实践及对媒体报道的一些恶意诉讼案例进行分析,发现许多恶意诉讼行为人并非仅仅只是为了利,还有的为了扬名、泄愤、情感、不正当竞争等等。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并非只是原告,许多还是与原告通谋的被告。所以,上述各种观点并不能全面概括我国各类恶意诉讼行为的特征,有其局限性。

不诚信诉讼调研报告模板

不诚信诉讼调研报告模板

不诚信诉讼调研报告模板调研报告模板:不诚信诉讼一、背景介绍不诚信诉讼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采取欺骗、拖延、作假等不诚信行为,以达到其不正当目的的行为。

近年来,不诚信诉讼现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了严重影响。

因此,对不诚信诉讼进行调研分析,将有助于加强法院对不诚信行为的打击,维护诉讼秩序。

二、调研对象与方法本次调研对象为法院,通过分析法院收到的不诚信诉讼案件数据,并结合相关执法政策、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案例进行调研分析。

调研方法主要包括文献资料收集、案件分析和访谈。

三、调研结果1. 不诚信诉讼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据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各地法院收到的不诚信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这些案件涉及虚假诉讼、恶意抗诉、滥用诉权等行为。

2. 不诚信诉讼案件种类繁多。

不诚信诉讼案件表现形式多样,包括伪造证据、提起繁复诉讼、故意拖延案件进程等行为。

其中,虚假诉讼案件占比较大,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

3. 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危害性。

不诚信诉讼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同时,不诚信诉讼还给法院工作带来了额外负担,增加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四、调研分析1. 法律制度不完善是不诚信诉讼的主要原因。

当前我国对不诚信诉讼行为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对于不正确的诉讼行为缺乏明确的惩罚措施,这给了不诚信当事人可乘之机。

2. 司法审判中的瑕疵导致部分当事人采取不诚信行为。

司法审判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程序瑕疵、不当的裁判理由等问题,也会导致当事人的不诚信行为。

3. 不诚信行为受到打击力度不够。

当前对不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还不够大,一些不诚信当事人能够通过各种方式逃避法律的惩罚。

五、建议与措施1. 完善法律制度,对不诚信诉讼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并加大惩罚力度。

2. 强化司法审判质量,提高审判公正性,减少程序瑕疵对当事人产生的不良影响。

3. 加强司法教育,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诉讼风险意识,减少不诚信行为的发生。

《2024年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范文

《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诉讼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民事恶意诉讼现象的频繁出现,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因此,对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民事恶意诉讼的内涵、特点、成因及危害进行分析,探讨其规制措施,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民事恶意诉讼的内涵及特点民事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损害他人名誉等不正当目的,故意提起无事实依据或法律根据的诉讼请求,导致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诉讼行为。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主观恶意性: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具有明显的恶意目的,即故意编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以达到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2. 行为违法性:民事恶意诉讼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3. 结果危害性:民事恶意诉讼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三、民事恶意诉讼的成因及危害民事恶意诉讼的成因复杂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制度不完善:民事诉讼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漏洞和不足,为民事恶意诉讼提供了可乘之机。

2. 诚信缺失:部分当事人缺乏诚信意识,为追求个人利益不择手段,故意提起虚假诉讼。

3. 司法资源浪费:民事恶意诉讼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影响了正常诉讼的进行。

民事恶意诉讼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民事恶意诉讼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2. 破坏司法公正和权威:民事恶意诉讼行为破坏了司法公正和权威,降低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度。

3. 浪费司法资源:民事恶意诉讼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影响了正常诉讼的进行,加剧了法院的工作负担。

四、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措施针对民事恶意诉讼的危害,应采取以下规制措施:1. 完善立法:加强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明确民事恶意诉讼的定义、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

诬告滥诉调研报告

诬告滥诉调研报告

诬告滥诉调研报告诬告滥诉调研报告一、调研内容和背景诬告滥诉是指个别人或刑事、行政、公务、民事或经济纠纷中的一方无事实依据地、恶意地诬告敌对一方,以达到消耗对方时间、金钱和精力的目的。

目前,诬告滥诉现象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对个人和社会造成重大的损害。

为了更深入了解诬告滥诉的现状和原因,本次调研旨在调查诬告滥诉的普遍程度、受害的形式和原因。

二、调研方法和对象本次调研采用的方法主要包括问卷调查和面谈。

问卷调查主要面向普通市民,调查对象以随机抽样的方式选择,以保证抽样的公正性和代表性。

面谈主要选择了一些与诬告滥诉相关的专业人士,包括律师、法官和社会工作者等。

三、调研结果分析根据调研结果,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诬告滥诉现象在社会中普遍存在。

86%的受访者表示自己曾经或目睹过他人遭受诬告滥诉的情况。

这一现象严重侵犯了个人权利,对社会和谐稳定也造成了负面影响。

2.诬告滥诉的形式多种多样。

在诬告滥诉案件中,虚假的举报和报警居多。

一些人出于私人恩怨、经济利益等目的,利用法律和相关机构的漏洞,恶意举报他人。

此外,某些案件中还出现了恶意追责、网络攻击等形式的诬告滥诉。

3.诬告滥诉的原因复杂多样。

根据调研结果,导致诬告滥诉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法律和监管机构的失职导致监管不严,给了诬告滥诉可乘之机;二是一些人缺乏法律意识,对于虚假诬告和滥告滥诉没有足够的警惕性;三是人们在处理纠纷时过于情绪化和冲动,缺乏理性思考和沟通的能力;四是一些群体和个体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和报复心理。

四、调研建议为了遏制诬告滥诉现象,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加强法律和监管机构的作用。

建设高效、透明的法治环境,加强法律对于诬告滥诉的打击力度,提高监管机构的执法效率和能力,确保人们在社会中有更多的信任感。

2.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加强法治教育,提高人们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和遵守,增强公众对于诬告滥诉行为的警惕性,减少诬告滥诉的发生。

《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范文

《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范文

《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民事诉讼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其公正、公平、高效地运行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近年来,民事恶意诉讼现象频发,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浪费了司法资源,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因此,对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恶意诉讼的内涵、现状、成因及规制措施,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二、民事恶意诉讼的内涵与现状1. 内涵:民事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占有、损害他人利益等目的,故意提起无事实依据或虚假事实的民事诉讼,以获取非法利益或达到其他不良目的的行为。

2. 现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意识的提高,民事恶意诉讼现象日益严重。

其表现形式多样,如虚假合同纠纷、恶意债务追讨等。

这些行为不仅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还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三、民事恶意诉讼的成因分析1. 法律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在证据规则、诉讼费用、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不足,为恶意诉讼提供了可乘之机。

2. 诚信缺失:部分当事人缺乏诚信意识,为追求个人利益而不择手段,故意提起恶意诉讼。

3. 司法资源有限:司法机关在处理大量案件时,难以对每一起案件进行详尽的调查和审查,为恶意诉讼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措施1. 完善法律制度:(1)完善证据规则:建立健全完善的证据制度,提高虚假诉讼的认定难度。

(2)调整诉讼费用:对提起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增加诉讼费用,提高其诉讼成本。

(3)明确举证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对恶意诉讼的认定应适当减轻举证责任。

2. 加强司法监督:(1)严格审查起诉资格:对起诉资格进行严格审查,防止虚假起诉。

(2)加大处罚力度:对经查实的恶意诉讼行为,应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3)建立诚信档案:建立诚信档案系统,对多次涉及恶意诉讼的当事人进行记录和公示。

3. 提高公众法律意识:(1)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通过多种途径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研究》范文

《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研究》范文

《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诉讼是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然而,恶意诉讼却成为了法律体系的一大难题。

恶意诉讼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浪费了司法资源,影响了司法公正。

因此,对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从定义、特点、成因、影响及法律规制等方面对恶意诉讼进行深入研究。

二、恶意诉讼的定义与特点恶意诉讼,指的是当事人出于非正当目的,滥用诉讼权利,以虚假事实或伪造证据提起诉讼,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

其特点主要包括:1. 主观恶意,即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具有明显的恶意;2. 行为违法,即提起的诉讼违反了法律规定;3. 损害后果,即给他人造成了实际损失。

三、恶意诉讼的成因恶意诉讼的成因复杂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当事人对法律知识了解不足,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诱导;2. 利益驱动,部分当事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故意提起恶意诉讼;3. 司法监管不力,部分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证据的审查不够严格,给恶意诉讼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恶意诉讼的影响恶意诉讼对当事人、司法机关以及社会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首先,对当事人而言,恶意诉讼会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甚至可能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

其次,对司法机关而言,恶意诉讼浪费了司法资源,影响了司法效率。

最后,对社会而言,恶意诉讼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损害了法治公信力。

五、法律规制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在规制恶意诉讼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部分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

其次,司法实践中对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导致司法裁判结果存在差异。

最后,司法机关在处理恶意诉讼时缺乏有效的调查手段和处罚措施。

六、法律规制的改进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法律规制的改进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更加具体的法律法规,明确恶意诉讼的定义、构成要件及处罚措施。

诬告滥诉调研报告

诬告滥诉调研报告

诬告滥诉调研报告诬告滥诉调研报告一、诬告滥诉现象的产生原因1.法律意识不够一些人缺乏正确的法律意识,对自身权益的保护认识薄弱,一旦受到了一点点不公正待遇,就会盲目提起诉讼,以期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2.经济利益驱动一些人看中了诬告滥诉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

提起诉讼可以获得赔偿金或者利益的分配,这也就成了他们提起诉讼的动力。

3.法治环境不够健全有时候法治环境的不健全也会导致诬告滥诉现象的加剧。

如果司法环境不够公正,那么人们就会失去对法律的信任,从而将纠纷留给法院,通过司法手段来解决。

二、诬告滥诉的危害1.司法资源浪费诬告滥诉导致大量的无谓纠纷进入法律程序,消耗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这导致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使得本来可以被其他更重要的案件得到应有关注的案件被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2.司法公信力下降诬告滥诉现象的发生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权益,因此法院的判决也会受到质疑。

这就导致了司法公信力的下降,使得公众对司法机构失去了信任。

3.社会资源浪费诬告滥诉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还浪费了社会其他资源。

当大量的纠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时,不仅要耗费时间和精力,还要投入大量的金钱。

而这些资源本可以用于其他更有价值的事情上。

三、解决诬告滥诉问题的对策1.加强法律教育加强法律教育,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

只有当公民普遍具备正确的法律意识时,才能避免盲目提起诉讼的现象的发生。

2.完善法律体系尽快完善法律体系,提高司法公信力。

只有当法律体系健全,司法公正,公众才能充分信任司法机构,减少使用司法手段解决纠纷的次数。

3.加强调解机构建设加强调解机构的建设,提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途径。

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解决争端,不仅可以缓解司法资源的压力,还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诬告滥诉现象的展望诬告滥诉现象在我国社会中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

但是随着法治环境的不断完善和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相信这一现象会越来越少见。

同时,调解机构的发展和非诉讼纠纷解决的推广也将为解决此问题提供更加有效的途径。

《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范文

《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范文

《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

然而,近年来,民事恶意诉讼现象屡见不鲜,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同时也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不良影响。

民事恶意诉讼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因此,对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二、民事恶意诉讼的概念及特点民事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获取非法利益等目的,故意制造虚假事实或伪造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没有实际争议的诉讼请求。

其特点主要包括:主观上存在故意;行为上制造虚假事实或伪造证据;客观上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严重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

三、民事恶意诉讼的危害(一)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民事恶意诉讼往往导致无辜的当事人被卷入诉讼,造成其财产损失、精神损害等。

(二)破坏司法公信力恶意诉讼行为严重破坏了司法公信力,使人们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降低。

(三)浪费司法资源恶意诉讼行为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导致真正需要司法救济的当事人无法及时得到帮助。

四、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在规制民事恶意诉讼方面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完善证据制度、加强审判监督等。

然而,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法律制度不完善现有法律对民事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处罚力度等方面存在不足,导致规制效果不佳。

(二)司法实践中执行不力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对恶意诉讼行为的识别能力不足,执行力度不够,导致恶意诉讼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五、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对策(一)完善法律制度1. 明确民事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2. 加大对民事恶意诉讼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二)加强司法监督1. 提高司法工作人员对恶意诉讼行为的识别能力。

2. 加强审判监督,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三)建立诚信诉讼机制1. 推广诚信诉讼理念,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2. 建立诚信诉讼档案,对诚信诉讼的当事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激励。

个人遭遇虚假诉讼的恶意诉讼案件分析

个人遭遇虚假诉讼的恶意诉讼案件分析

个人遭遇虚假诉讼的恶意诉讼案件分析题目:个人遭遇虚假诉讼的恶意诉讼案件分析摘要:本文将详细分析一起发生在2010年的恶意诉讼案件,涉及个人遭遇虚假诉讼的经历。

文章将通过对事件的具体时间、细节以及律师的点评,对此类案例进行综合分析和思考。

一、事件背景2010年4月10日,某公司员工李明收到一份法庭传票,通知他被起诉。

起诉方是他的前同事、公司的总经理王强。

王强声称李明泄露了公司的商业机密,并引发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尽管李明对这一指控感到非常困惑,但他决定委托一位知名律师代表自己进行辩护。

二、事件细节1. 2010年4月11日:李明委托律师与王强的诉讼代理人进行初步沟通。

从律师处了解到的信息显示,王强的诉讼代理人声称拥有大量的证据证明李明泄露了商业机密。

然而,律师指出,这些证据仅是王强的妄想,并准备对王强的诉讼进行辩护。

2. 2010年5月5日:李明和王强的诉讼代理人共同出席庭审。

在庭审过程中,王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了一些阴差阳错的证据,试图证明李明泄露了商业机密。

然而,律师迅速辩驳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并向法庭展示了李明在公司的员工评估报告。

这些报告表明,李明在工作中一直积极努力,没有任何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3. 2010年6月19日:法院宣判经过多次庭审和律师的辩护,法院最终认定李明在该案中没有泄露商业机密,他只是公司员工中努力工作的一员。

法院判决王强败诉,并要求其支付李明的律师费。

三、律师点评这起案件是一例典型的恶意诉讼案件。

王强利用了法律程序的漏洞,无中生有地指控李明泄露了商业机密。

然而,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和积极辩驳,成功地捍卫了李明的权益。

在这里,我们可以从这一案例中得出以下几点教训:1.关键证据的重要性:在案件中,律师通过呈现李明的员工评估报告,有效地打消了王强指控的嫌疑。

这再次证明了在辩护过程中备受关注的证据的重要性,尤其是涉及个人声誉和专业信誉的案件。

2.法律代表的必要性:李明的决定委托律师进行辩护是明智的。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恶意诉讼问题的研究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恶意诉讼问题的研究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恶意诉讼问题的研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上传时间:2004-8-112004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在北京召开了部分地方法院、新华社等有关媒体参加的滥用诉权问题研讨会,着重就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中恶意诉讼问题进行了研讨,以期对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中恶意诉讼现象的影响程度、恶意诉讼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作出较为客观的评估和判断,为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方向提供参考依据。

现将研究的主要情况综述如下:一、恶意诉讼的概念恶意诉讼主要是英美侵权行为法的概念,是侵权行为的一种类型。

大陆法国家的实体法并无恶意诉讼的明确规定,并不把恶意诉讼作为一个法律概念,而往往是通过判例或者在程序法中对其作出相应的规范。

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关于恶意诉讼的专门规定。

我国民法典起草过程中,曾对恶意诉讼作了规定,但在全国人大最后公布的民法典草案中又删去了该条规定。

不过,多数与会者认为,恶意诉讼,一般指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为目的,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而提起民事诉讼,致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的行为。

有权利的存在,就有权利被滥用的可能。

恶意诉讼也是滥用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

法律在设立一项权利时,既要设置该项权利的保护机制,又要考虑设置防止滥用该项权利的机制,保护权利和防止滥用权利在法律制度的设置上应当是平衡的。

建立防范恶意诉讼制度的主要意义在于:以平衡现代社会两种重要而又对立的社会价值为目标,即保护个人不为不合法的诉讼所困扰的价值和鼓励从法律的实施中获得帮助的价值。

关于恶意诉讼的表现形式,存在着不同观点。

大多数与会者认为,从目前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的角度来讲,如果将恶意诉讼的范围界定得过宽,将必然会使其在寻求诉讼救济时缩手缩脚,抑止其诉讼积极性,因此将恶意诉讼限定在一个相对较窄的范围内实属必要。

值得一提的是,滥用诉权是与恶意诉讼容易混淆的一个概念。

关于两者的主要区别,与会者认为,狭义上的恶意诉讼应当是当事人在缺乏实体权利的基础上,利用法律所赋予的程序性权利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恶意告状的调研报告格式

恶意告状的调研报告格式

恶意告状的调研报告格式恶意告状的调研报告篇幅:1000字一、引言在这个快节奏的社会中,恶意告状或投诉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对于企业或个人来说,接到恶意告状可能会对声誉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带来经济损失。

因此,本报告旨在探讨恶意告状现象的原因、特征以及预防措施,为相关方提供参考。

二、方法本报告采用了问卷调查的方法,共计调查了100名受访者。

问卷内容包括受访者的个人信息、恶意告状经历、恶意告状的原因以及其对企业形象的影响等方面。

通过统计分析受访者的回答,得出相关结论。

三、调查结果1. 受访者恶意告状经历根据调查结果,接近60%的受访者表示曾经遭遇过恶意告状。

其中,大部分是企业的经营者或工作人员,个人用户也占有一定比例。

2. 恶意告状的原因调查显示,恶意告状的主要原因包括:- 不满意的服务体验。

有部分受访者认为自己曾经受到过差劲的服务,因此通过恶意告状来表达不满。

- 个人利益动机。

有些受访者坦言,自己之所以恶意告状是因为企图获得经济赔偿或其他利益。

- 故意诋毁他人声誉。

一小部分受访者承认,通过恶意告状来损害特定个人或企业的形象。

3. 恶意告状的特征根据受访者的描述,恶意告状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无根据的指责。

恶意告状往往缺乏事实依据,被告方难以辩驳。

- 公开攻击。

恶意告状者通常将投诉公之于众,通过互联网等渠道扩大其影响力。

- 夸大事实。

恶意告状者常常夸大或编造事实,以达到损害被告方声誉的目的。

四、对企业的影响调查显示,恶意告状对企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影响声誉。

恶意告状可能导致企业声誉受损,从而影响消费者对企业的信任度。

- 引发负面舆论。

一旦恶意告状公之于众,可能引起负面舆论,进一步侵害企业形象。

- 经济损失。

恶意告状往往会给企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包括赔偿金以及应对舆情危机的成本。

五、预防恶意告状的措施为了预防恶意告状,建议企业或个人采取以下措施:- 提升服务质量。

加强培训,提高员工服务技能,减少因服务不满导致的告状。

恶意诉讼侵权责任的研究的开题报告

恶意诉讼侵权责任的研究的开题报告

恶意诉讼侵权责任的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恶意诉讼侵权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明知案件败诉的情况下,为了达到某种非正当目的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该行为不仅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还给被诉人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

因此,对恶意诉讼侵权行为进行研究并提出防范措施,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二、研究目的和研究内容
本文旨在探究恶意诉讼侵权行为产生的原因、形式、影响以及防范措施,并结合相关案例对恶意诉讼侵权行为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具体研究内容包括:
1. 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2. 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的成因和心理原因;
3. 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的类型和形式;
4. 恶意诉讼侵权行为对被诉人的影响;
5. 防范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的措施。

三、研究方法和步骤
本文采取文献资料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相结合的方法。

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资料,了解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的相关理论和数据,同时结合具体案例,对恶意诉讼侵权行为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研究步骤如下:
1. 收集和整理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的相关文献资料;
2. 分析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的成因和心理原因;
3. 归纳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的类型和形式;
4. 探究恶意诉讼侵权行为对被诉人的影响;
5. 提出防范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的措施。

四、论文结构和预期成果
本文主要包括绪论、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的形成原因、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的类型和影响、防范措施等章节。

预期通过本文的研究,揭示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的本质和影响,为加强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秩序提供参考。

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研究的开题报告

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研究的开题报告

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成为企业和个人最重要的资产之一。

然而,恶意诉讼和侵权行为不断发生,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困难。

恶意诉讼和侵权行为常常导致企业和个人的破产和损失,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因此,对恶意诉讼和侵权行为进行深入研究,探索有效的防范措施,已经成为当前研究的重点之一。

二、研究目的
本研究旨在探索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的特点、影响因素和预防控制方法,为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提供理论和实践指导,促进经济发展。

三、研究内容
1. 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2. 恶意诉讼侵权行为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
3. 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的形成原因和影响因素;
4. 防范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的措施和建议。

四、研究方法
1. 文献资料法:对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文献资料进行综合分析;
2. 案例分析法:结合实际案例,对恶意诉讼侵权行为进行案例研究;
3. 调查问卷法:通过问卷调查,了解企业和个人对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的看法和态度。

五、研究意义
本研究可为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提供理论和实践指导,为打击恶意诉讼侵权行为提供参考和借鉴。

同时,本研究也可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实践提供参考和支持。

诬告滥诉调研报告

诬告滥诉调研报告

诬告滥诉调研报告1. 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和信息传播的快速发展,诬告滥诉的现象日益突出。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权益,也对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本调研报告旨在对诬告滥诉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2. 调研目的和方法本次调研的目的是深入了解诬告滥诉的表现形式、原因和影响,并通过收集案例和相关统计数据进行分析。

调研方法主要包括文献研究、案例分析和结构化问卷调查。

3. 诬告滥诉的定义和特征诬告滥诉是指故意向有关机构提供虚假的指控或诉讼申请,以达到某种目的,如损害他人声誉、谋取不当利益等行为。

其特征主要包括:•虚假性:诬告滥诉的内容或指控通常是虚假的,与事实不符。

•故意性:诬告滥诉的提起是有意的,目的是达到个人或团体的某种目的。

•恶意性:诬告滥诉往往是出于对他人的敌意或报复心理而提出的。

•滥用法律程序:诬告滥诉通常利用法律程序和机构进行,以达到其目的。

4. 诬告滥诉的原因分析4.1 社会价值观的扭曲:一些人对社会价值观的认同存在偏差,导致他们对他人的伤害不以为意。

4.2 利益驱动的行为:一些人为了谋取不当利益,通过诬告滥诉来实现个人目的。

4.3 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法律制度的漏洞和不完善也为诬告滥诉提供了可乘之机。

5. 诬告滥诉的影响5.1 侵犯他人权益:诬告滥诉会对被指控人的声誉和生活造成严重侵害。

5.2 浪费社会资源:大量的诬告滥诉案件会占用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给社会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5.3 破坏社会公平正义:诬告滥诉的存在会破坏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影响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6. 解决方案6.1 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对诬告滥诉的法律规范,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提高惩治诬告滥诉的能力。

6.2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的方式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价值观,减少诬告滥诉的发生。

6.3 设立举报渠道:建立便捷的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对诬告滥诉行为的揭发和举报。

6.4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诬告滥诉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惩处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惩防并举遏制恶意诉讼———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关于恶意诉讼案件的调研报告

惩防并举遏制恶意诉讼———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关于恶意诉讼案件的调研报告

惩防并举遏制恶意诉讼———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关于恶意诉讼案件的调研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1.12•【分类】司法调研正文惩防并举遏制恶意诉讼———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关于恶意诉讼案件的调研报告伴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利用诉讼进行维权已成为常态。

但有些当事人通过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进行恶意诉讼的现象增多,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

如何对此类案件进行识别、防范,成为法院面临的新课题。

近日,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对2008年以来的恶意诉讼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

一、总体特征(一)恶意诉讼案件呈现“三增多”趋势。

1.受理案件增多。

2008年受理2件,2009年受理6件,2010年受理15件,案件增多的趋势比较明显。

2.案件类型增多。

2008年和2009年的恶意诉讼案件多为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等案件,2010年又增加了婚姻继承、民事行为能力认定、拆迁补偿赔偿等新类型案件。

3.当事人走非正常途径的增多。

恶意诉讼当事人在非法目的不能实现时,多采取上访、缠访、利用媒体恶意炒作等非正常手段,给法院施加压力。

(二)民间借贷案件仍是恶意诉讼的多发案件。

2008年、2009年、2010年分别审结民间借贷案件1件、4件、8件,分别占恶意案件总数的50 %、66.7%、53.3%。

这类借贷纠纷案件多是发生在当事人离婚诉讼中,债权人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借款,借贷纠纷的介入为离婚纠纷案件的处理增加难度和不确定性。

(三)恶意诉讼当事人关系较为特殊。

恶意诉讼当事人多为近亲属、朋友、同学等熟人关系。

这种特殊关系不易为外人告发,成本低,庭审中当事人之间一般没有激烈的法庭对抗,原告一方提出的诉讼主张被告一方轻易认可,或被告对某一事实直接自认,或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请求法庭直接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配合默契,与一般民商事案件双方激烈辩论的情形差别很大。

(四)恶意诉讼手段具有隐蔽性和多样性。

恶意诉讼侵权责任研究的开题报告

恶意诉讼侵权责任研究的开题报告

恶意诉讼侵权责任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在起诉他人时,明知没有合理的诉讼请求,却出于其他目的而故意提起诉讼,其行为造成了无谓的耗费和危害。

恶意诉讼的发生给诉讼双方带来
很大的不良影响,而且还会耗费社会资源。

因此,对恶意诉讼的研究和防治一直是法
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恶意诉讼的主体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有很大关联。

以往恶意诉讼主要被视为程序法的问题,但实际上恶意诉讼更多的是侵权行为。

因此,对恶意诉讼侵权责任的研究
可以为防止恶意诉讼行为产生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
本文旨在对恶意诉讼侵权责任进行研究。

具体来说,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1.恶意诉讼的定义和类型分析;
2.恶意诉讼侵权责任的形成原因分析;
3.恶意诉讼侵权责任的主体责任探讨;
4.恶意诉讼侵权责任的民事救济途径和资格限制。

为了达到以上目标,本文将采用法律文献研究和实证调研相结合的方法,重点分析恶意诉讼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结合个案分析、问卷调查以及立法经验对恶意诉讼侵
权责任进行探讨。

三、预期成果和意义
本文的研究成果将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恶意诉讼侵权责任进行全面系统的阐述,有助于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
2.从实证方面提供数据支持,为防治恶意诉讼提供参考;
3.对于解决恶意诉讼问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

综上所述,本文的研究将会对恶意诉讼和侵权责任的研究提供新思路和实证支持,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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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专科调查报告题目:关于恶意诉讼的调查报告姓名:学号:分校:教学点:指导教师:日期:关于恶意诉讼的调查报告黄瑜一、调查目的随着民事经济纠纷及其诉讼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企图通过诉讼获取非法利益即恶意诉讼的现象也日趋严重。

因为恶意诉讼是一方当事人企图通过正当的诉讼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故而极大地影响到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和浪费本来就不很充裕的司法资源,以至于被喻之为司法“毒瘤”,其危害性不可小觑;从实务来看,对这种表面合法实际却滥用诉权的司法消极现象在诉讼中应当如何识别特别是如何防范也还是一道很大的难题;而且从目前情况看,对这种发生在特殊领域的特殊违法行为还没有引起我们足够的关注和重视,也缺乏相应对策和措施,以至于有愈演愈烈之势。

本文试图在分析现象的基础上,总结和思考对恶意诉讼进行有效法律规制和司法防范的问题和路径,最大限度遏制这种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为了保护我们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我对恶意诉讼进行了以下调查二、调查时间2011.02.16——2011.03.16三、调查过程提到恶意诉讼,我们必然联想到诉讼欺诈、滥用诉权和滥用诉讼等相类似的概念,本文试图讨论一切利用或涉嫌利用诉讼获取非法利益的情况,所以用了恶意诉讼这个比较宽泛的概念。

它包括凡当事人出于不正当目的,采取不正当诉讼手段,借助合法程序,企图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达到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并谋取自身非法利益的一切行为。

最近在实践中涉及或了解到多起这类案件,并由此作了一些延伸调查,共剖析了63起相关案件,其中笔者认为属恶意诉讼的有55件,另8件系要件不完全具备而不应当认定为恶意诉讼。

在调查的55件恶意诉讼案件中,仅判决当事人败诉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的就有25件,占45.45%,这也印证了这种观点在实践中的状况。

②对胜诉即已达到非法获取诉讼利益的,一经二审和申请再审等程序发现,应当通过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坚决予以纠正,即使当事人未申请再审和检察机关未抗诉,法院也要以职权提起再审,绝不能让违法者占有既得非法利益。

在调查的55件案件中有8个案件是通过二审和再审环节得到纠正的,占14.55%。

③对恶意诉讼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允许对方当事人提起侵权之诉并判令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与前者仅判决败诉相比,这实际上是加重了对行为人的处罚。

对此,有人认为目前我国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法院受理和判决缺乏法律依据,其实不然。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在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和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来分析,对恶意诉讼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根据这条法律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并得到赔偿。

事实上,在调查案件中就有5件案件的当事人对恶意诉讼人提起了侵权之诉并有2案已实际获赔,说明实践中已经有这种先例,只是太少.民事诉讼法第102和103条规定,对妨害诉讼人可以作15日以下拘留和1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恶意诉讼无疑是对正常诉讼秩序的妨害,所以对其恶意行为一经查实就可以依据此条对行为人予以制裁。

这种方式在实践中也有所运用,共有6起,占调查案件的10.91%。

以上这些情况也许还不能完整概括出形形色色的恶意诉讼的所有类型及相关情况,但也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和描述其基本现状。

具体有以下几种类型:(1)相互串通欺诈型。

这种情况属于典型的诉讼欺诈,是诉讼参加人或诉讼参加人与案外人互相串通进行的恶意诉讼。

在所调查的案件中这类情况有12件,占19.05%,具体情况各不相同:有关联企业的原被告之间互相串通虚拟债权债务或担保关系并通过诉讼调解逃避被告对案外人债务的;有原告和被告将所谓的借款纠纷诉至法院并达成明显涉嫌恶意的调解协议获取法院调解书的;有原告之间共谋并与被告法定代表人互相串通虚拟被告欠原告个人债务的;有原告利用共同原告中其中一人又系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特殊身份,意图通过被告承认原告诉讼请求损害被告单位利益的;有原告和被告恶意串通背着一方共有人处置共有财产的;有被告与案外人相互串通制造案中案,损害原告利益的;有欲离婚的夫妇一方与他人合谋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原告与他人合意,将他人已了结的债权凭证重复向被告主张债权的;有原告与被告经办人串通加大被告欠原告债务的;有夫妇之间串通用汇款单偿还他人债务后又以汇款被他人冒领为由起诉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的。

这类恶意诉讼的最大特点就是由两个以上主体互相串通进行旨在损害第三方利益的诉讼欺诈;第二,恶意串通的主体多是在诉讼中的对抗两极,多数表现为两面诉讼中的两极联合诈害第三极,但也有少数表现为一方诉讼参加人与案外人之间相互串通损害另一方诉讼参加人。

(2)捏造事实欺诈型。

是一方当事人故意伪造、变造证据,或者明显没有证据而捏造和虚构案件事实,试图通过诉讼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并使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所进行的恶意诉讼。

在调查的案件中这类案件有13件,占20.63%。

具体表现形式为:无根据地将明知当时并不在打架现场的人列为共同被告诉请赔偿;明显没有证据、证据明显不足或证据明显矛盾而诉请主张债权;唆使他人作伪证或者伪造借据起诉对方还款;以虚假证据主张虚假事实起诉对方侵占房屋并要求退还;捏造证据侵犯他人名誉权一审败诉后又恶意上诉;为泄愤和冒名学术权威有意将自己的作品以他人之名投稿发表后又起诉他人侵犯著作权;将对方已还欠款但未收回的借条涂改增大金额后起诉对方偿还借条上记载的欠款;在下岗证明上私自添加厂方欠自己待岗生活费内容然后将厂方告上法庭;自己跌倒摔伤却谎称被电瓶车击伤摔倒而向电瓶车厂商索赔。

这类恶意诉讼的主体多为公民个人且大多发生在恶意的原告与善意的被告之间,数额一般不大;原告虚构事实的动机多是企图通过诉讼非法占有别人的财产而自己获利,但也有例外,如上述自己作品署他人名又状告其侵权一案原告的动机就是双重的,一方面是破他人之财毁他人之名,达到泄愤报复的目的,另一方面却又用名人效益扬自己之名,获不义之利。

(3)玩弄技巧获利型。

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主张不是事实但试图利用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对方证据不充分或对方失误等,故意扰乱视线,歪曲事实,使法官在认定事实时陷入错误,从而达到对方败诉自己胜诉并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在调查的案件中这类情况有11件,占17.46%。

具体表现形式有:双方恋爱期间被告将承诺给原告的赔偿青春损失费以借款名义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原告以此借条为凭据起诉被告偿还借款;双方因与批评报道的对象同名同姓但明知报道不是针对自己却又故意对号入座诉请精神损害赔偿;以在某种原因下付款人的名字写成了自己但却是他人购买房屋并为他人持有的付款凭证为据向法院主张房屋权利;利用银行计算机将一笔存款记为两笔的故障和银行工作人员在取给现金后又误填存单的错误,起诉银行重复支付不该支付的款项;解除合伙协议时被告当场付清了协议约定的款项但因没写收条被原告持合同起诉再次付款;债权已经另案主张并已实现但利用持有的原借据又重复起诉还款;利用对方还款后未收回的欠条起诉其重复还款;一张借条对应一笔相同数额的还款,但原告却称被告还的款不是借条所载的借款而是另一笔借款,故以该借条为据将被告告上法庭;本是原告承诺支付给被告等打工人员的路费但却骗取被告出具欠条,后原告未给被告等人找到工作,便以欠条为据起诉被告还款;卖房后未办产权证,后卖方不承认卖房并以非法占有为由起诉买方。

这类恶意诉讼与前一类相同之处就在于行为人也没有实体上的权利,不同在于行为人并不是通过伪造证据等捏造和虚构事实的方法达到目的,而只是利用形式上看起来对自己有利或比较有利的事实和证据,通过玩弄诉讼技巧、侥幸利用证据规则或者失效证据,故意扰乱法官视线使其作出错误判断而获取诉讼利益。

另一个比较突出的特点就是无论原告胜诉还是败诉都难以准确判断其是否属于恶意诉讼,因为即使败诉也不能排除其确因证据不足而不是无实体权利,难以确认就是恶意诉讼,以上几案之所以把它划为恶意诉讼只不过因为其非常明显。

相反,在大量类似情况中,尽管法官根据某些情节主观判断当事人很可能是恶意,但却无法作出明确认定和判定,有时还只能判其胜诉,对此法官往往表现出无可奈何。

(4)非法利用程序型。

指明显没有合法理由也不是为了追求诉讼本身的目的,但为了达到另一个不恰当的目的而非法利用诉讼程序的情况。

这类恶意诉讼比较突出,共有17件,占调查案件的26.98%。

主要情况有:以重复分房或逃避债务等为目而“假离婚”;以索取双倍赔偿而不是以消费为目的购买产品后又以产品不合格为由起诉索赔;明知是食用保健品而非药品却故意购买后又以没有药品疗效为由将厂方告上法庭请求数额较大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融部门为核销呆账而申请企业假破产或者在有执行财产情况下申请法院终结执行等;用尽包括申请鉴定、申请调查取证、申请回避、申请延期审理和管辖异议权等在内的所有程序性权利来拖延诉讼;虚增诉讼标的,规避级别管辖;因拖欠房租被房主告上法庭,为了继续拖欠而以房东没有产权证这一明显不能成立的理由在相同情况的不同案件中反复提起反诉和上诉,以连续不成功的诉讼和无休止的官司拖延交付租金的时间和折磨原告;新闻报道中明显看不出恶意诽谤但原告抱着“胜固可喜,败亦无妨”的目的提起侵权诉讼;以电视剧中主人公上吊自杀情节诱使自己年幼孙女模仿,险些酿成悲剧并造成精神损害为由向作者及电视台等提起赔偿之诉;法定代表人失权后仍故意接受法院出庭通知但不出庭,导致法人因诉讼不力而败诉;律师与诉讼当事人签订风险代理后官司未胜诉但律师仍起诉要求对方付代理费;冒已故丈夫之名起诉他人并参与诉讼;银行因网络故障致款未到而未支付原告200元取款却被其索赔24万余元。

这类恶意诉讼最大的特点就是行为人的诉讼行为貌似合法合理,但在这种合法形式之下却掩盖着非法的或者不正当的目的,包括职业打假获取诉讼利益、通过诉讼获取暴利、拖延时间或拖延诉讼、故意损害他人利益、获取不当得利、规避法律等等。

第二个特点就是其中不少类型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如职业打假、拖延诉讼和规避法律等。

第三个特点是司法和公众对其行为性质和评价往往褒贬不一,多数人认为对这种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不应鼓励,也有人认为合法利用诉讼程序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无可厚非;法院对这类案件的认识也不尽相同,往往对相同的情况作出了不同的处理,造成司法导向的混乱,很是令法院和法官头痛。

(5)恶意抵赖债务型。

指因欠对方债务被告上法庭后采取编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据、阻碍对方收集证据或串通法官枉法裁判等手段,达到摆脱债务或减少债务的目的。

这种情况在调查中遇到的只有2件,占3.17%,虽不多但也有其代表性,其中一案为被告将从原告处租赁的设备转租第三人使用但不承认是自己转租,拒付部分租金,在诉讼中除矢口否认事实外还阻碍原告向第三人调查取证;另一案是原告起诉被告还欠款,被告称双方已协商该欠款作为原告的信誉担保,在诉讼中又利用法官违法采信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企图抵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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