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恶意诉讼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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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专科
调查报告
题目:关于恶意诉讼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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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恶意诉讼的调查报告
黄瑜
一、调查目的
随着民事经济纠纷及其诉讼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企图通过诉讼获取非法利益即恶意诉讼的现象也日趋严重。因为恶意诉讼是一方当事人企图通过正当的诉讼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故而极大地影响到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和浪费本来就不很充裕的司法资源,以至于被喻之为司法“毒瘤”,其危害性不可小觑;从实务来看,对这种表面合法实际却滥用诉权的司法消极现象在诉讼中应当如何识别特别是如何防范也还是一道很大的难题;而且从目前情况看,对这种发生在特殊领域的特殊违法行为还没有引起我们足够的关注和重视,也缺乏相应对策和措施,以至于有愈演愈烈之势。本文试图在分析现象的基础上,总结和思考对恶意诉讼进行有效法律规制和司法防范的问题和路径,最大限度遏制这种现象的滋生和蔓延。为了保护我们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我对恶意诉讼进行了以下调查
二、调查时间
2011.02.16——2011.03.16
三、调查过程
提到恶意诉讼,我们必然联想到诉讼欺诈、滥用诉权和滥用诉讼等相类似的概念,本文试图讨论一切利用或涉嫌利用诉讼获取非法利益的情况,所以用了恶意诉讼这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它包括凡当事人出于不正当目的,采取不正当诉讼手段,借助合法程序,企图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达到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并谋取自身非法利益的一切行为。
最近在实践中涉及或了解到多起这类案件,并由此作了一些延伸调查,共剖析了63起相关案件,其中笔者认为属恶意诉讼的有55
件,另8件系要件不完全具备而不应当认定为恶意诉讼。在调查的55件恶意诉讼案件中,仅判决当事人败诉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的就有25件,占45.45%,这也印证了这种观点在实践中的状况。②对胜诉即已达到非法获取诉讼利益的,一经二审和申请再审等程序发现,应当通过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坚决予以纠正,即使当事人未申请再审和检察机关未抗诉,法院也要以职权提起再审,绝不能让违法者占有既得非法利益。在调查的55件案件中有8个案件是通过二审和再审环节得到纠正的,占14.55%。③对恶意诉讼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允许对方当事人提起侵权之诉并判令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与前者仅判决败诉相比,这实际上是加重了对行为人的处罚。对此,有人认为目前我国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法院受理和判决缺乏法律依据,其实不然。《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在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和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来分析,对恶意诉讼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根据这条法律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并得到赔偿。事实上,在调查案件中就有5件案件的当事人对恶意诉讼人提起了侵权之诉并有2案已实际获赔,说明实践中已经有这种先例,只是太少.民事诉讼法第102和103条规定,对妨害诉讼人可以作15日以下拘留和1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恶意诉讼无疑是对正常诉讼秩序的妨害,所以对其恶意行为一经查实就可以依据此条对行为人予以制裁。这种方式在实践中也有所运用,共有6起,占调查案件的10.91%。
以上这些情况也许还不能完整概括出形形色色的恶意诉讼的所有类型及相关情况,但也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和描述其基本现状。具体有以下几种类型:
(1)相互串通欺诈型。这种情况属于典型的诉讼欺诈,是诉讼参加人或诉讼参加人与案外人互相串通进行的恶意诉讼。在所调查的案件中这类情况有12件,占19.05%,具体情况各不相同:有关联企业的原被告之间互相串通虚拟债权债务或担保关系并通过诉讼调解逃避被告对案外人债务的;有原告和被告将所谓的借款纠纷诉至法院并达成明显涉嫌恶意的调解协议获取法院调解书的;有原告之间共谋并与被告法定代表人互相串通虚拟被告欠原告个人债务的;有原告利用共同原告中其中一人又系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特殊身份,意图通过被告承认原告诉讼请求损害被告单位利益的;有原告和被告恶意串通背着一方共有人处置共有财产的;有被告与案外人相互串通制造案中案,损害原告利益的;有欲离婚的夫妇一方与他人合谋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原告与他人合意,将他人已了结的债权凭证重复向被告主张债权的;有原告与被告经办人串通加大被告欠原告债务的;有夫妇之间串通用汇款单偿还他人债务后又以汇款被他人冒领为由起诉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的。这类恶意诉讼的最大特点就是由两个以上主体互相串通进行旨在损害第三方利益的诉讼欺诈;第二,恶意串通的主体多是在诉讼中的对抗两极,多数表现为两面诉讼中的两极联合诈害第三极,但也有少数表现为一方诉讼参加人与案外人之间相互串通损害另一方诉讼参加人。
(2)捏造事实欺诈型。是一方当事人故意伪造、变造证据,或者明显没有证据而捏造和虚构案件事实,试图通过诉讼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并使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所进行的恶意诉讼。在调查的案件中这类案件有13件,占20.63%。具体表现形式为:无根据地将明知当时并不在打架现场的人列为共同被告诉请赔偿;明显没有证据、证据明显不足或证据明显矛盾而诉请主张债权;唆使他人作伪证或者伪造借据起诉对方还款;以虚假证据主张虚假事实起诉对方侵占房屋并要求退还;捏造证据侵犯他人名誉权一审败诉后又恶意上诉;为泄愤
和冒名学术权威有意将自己的作品以他人之名投稿发表后又起诉他
人侵犯著作权;将对方已还欠款但未收回的借条涂改增大金额后起诉对方偿还借条上记载的欠款;在下岗证明上私自添加厂方欠自己待岗生活费内容然后将厂方告上法庭;自己跌倒摔伤却谎称被电瓶车击伤摔倒而向电瓶车厂商索赔。这类恶意诉讼的主体多为公民个人且大多发生在恶意的原告与善意的被告之间,数额一般不大;原告虚构事实的动机多是企图通过诉讼非法占有别人的财产而自己获利,但也有例外,如上述自己作品署他人名又状告其侵权一案原告的动机就是双重的,一方面是破他人之财毁他人之名,达到泄愤报复的目的,另一方面却又用名人效益扬自己之名,获不义之利。
(3)玩弄技巧获利型。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主张不是事实但试图利用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对方证据不充分或对方失误等,故意扰乱视线,歪曲事实,使法官在认定事实时陷入错误,从而达到对方败诉自己胜诉并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调查的案件中这类情况有11件,占17.46%。具体表现形式有:双方恋爱期间被告将承诺给原告的赔偿青春损失费以借款名义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原告以此借条为凭据起诉被告偿还借款;双方因与批评报道的对象同名同姓但明知报道不是针对自己却又故意对号入座诉请精神损害赔偿;以在某种原因下付款人的名字写成了自己但却是他人购买房屋并为他人持有的付款
凭证为据向法院主张房屋权利;利用银行计算机将一笔存款记为两笔的故障和银行工作人员在取给现金后又误填存单的错误,起诉银行重复支付不该支付的款项;解除合伙协议时被告当场付清了协议约定的款项但因没写收条被原告持合同起诉再次付款;债权已经另案主张并已实现但利用持有的原借据又重复起诉还款;利用对方还款后未收回的欠条起诉其重复还款;一张借条对应一笔相同数额的还款,但原告却称被告还的款不是借条所载的借款而是另一笔借款,故以该借条为据将被告告上法庭;本是原告承诺支付给被告等打工人员的路费但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