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民事诉讼中侵权赔偿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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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Feb.,2013第31卷第1期JOURNAL OF SOCI AL SCIENCE OF JIA MUSI UNIVERSI TY Vol.31 No.1
虚假民事诉讼中侵权赔偿问题研究
丁兆增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摘 要]作为民事司法实践中 智者法律游戏 的虚假民事诉讼行为不仅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信,降低了民事诉讼的性能与效用,对司法机关公信力造成了重大损害,动摇了司法权威,造成了司法资源不必要的浪费,而且还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新修改的 民事诉讼法 为解决虚假民事诉讼问题做了一些新的规定。本文从解构虚假民事诉讼基本制度出发,探讨了在侵权法领域建构虚假民事诉讼侵权赔偿制度的设想,提高虚假诉讼行为人违法成本,以期达到能预防与遏制虚假诉讼行为的目的。
[关键词]虚假民事诉讼行为;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882(2013)01-0053-04
近年来虚假民事诉讼问题日益突出,不断引起我国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高度关注。虚假民事诉讼不一般而言,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或减少其应承担的债务,或不当地获取其它利益,目的是让对方当事人或不知情的案外人利益受损,对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构成了潜在的威胁。因此,对虚假民事诉讼行为应给予严厉打击。而基于文章篇幅所限,本文不探讨虚假民事诉讼行为在刑事方面规制问题,本文主要从侵权法角度阐析如何对虚假民事诉讼行为进行规制。
一、虚假民事诉讼的界定与类型
(一)虚假民事诉讼的界定。关于虚假民事诉讼的概念,学者们有不同的概述,有学者称之为 诈害案外人恶意诉讼 [1];有学者称之为 欺骗裁判所而取得胜诉的判决,并依据该判决的效果,相对人不得已提供财物的情形 [2];有学者认为其为 双方当事人为了牟取非法的利益,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和案外事实,提供虚假证据,骗取法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行为 [3]。虽然虚假民事诉讼有不同的陈述,但其仍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从司法机关层面解读,2008年12月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 将其定义为: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笔者认为以上关于虚假民事诉讼阐述并非盖全,虚假民事诉讼应从广义与狭义角度进行阐述。广义的虚假民事诉讼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所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诉讼行为。狭义的虚假民事诉讼是指行为人基于非法侵占受害人财产或财产权益的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手段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达成调解或和解,使对方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使受到阻碍或受到侵害的非法行为。
(二)类型。笔者认为虚假民事诉讼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为诉讼中的对方当事人或不知情的案外人。从案件类型上分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 认定重点防范的虚假民事诉讼案件主要有民间借贷、离婚、已经资不抵债的企业、其他组织、自然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拆迁区划内的自然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等6类案件。2010年9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发布了 关于处理虚假诉讼行为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要求各级法院对借款、离婚、确认物权等11类民事案件重点审查是否存在虚假诉讼行为,确属虚假诉讼的,裁定驳回起诉,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行为者从重处罚。2011年9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司法厅联合制定 关于预防和惩处虚假诉讼的暂行规定 认为虚假诉讼一般存在于6类案件中,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破产中的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涉及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上述地方性的指导意见可以得出,虚假民事诉讼类型主要集中在涉财案件中,虚假诉讼者行为目的主要在于谋取不正利益。因此建立虚假民事诉讼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一来可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调动受损害一方当事人与虚假诉讼行为做斗争的积极性,二来增加虚假诉讼行为人的风险,同时也是对我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必要完善。[4]
二、民事虚假诉讼行为法律规制现状
我国无论是民事立法还是刑事立法对于虚假民事
[收稿日期]2012-12-21
[作者简介]丁兆增(1975-),男,福建古田人,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
诉讼行为都没有明确的专门规定。立法缺失是导致民事虚假诉讼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民事立法领域,我国现有的 民法通则 、 侵权责任法 等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对虚假民事诉讼没有做出任何法律规定,也没有将其作为一种侵权行为给予规制,这导致了受害的对方当事人或被侵权的第三人缺乏司法救济渠道,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赔偿之诉保障其合法权益。而在刑事司法领域,我国 刑法 及相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亦无具体的刑事罪名处理民事虚假诉讼行为者。 刑法 第六章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中没有关于虚假诉讼罪的规定,其中第305条规定的伪证罪仅适用于刑事诉讼领域,刑法中第307条规定的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也不能对民事诉讼领域虚假诉讼行为者进行刑事处罚。虽然我国一些地方法院有以妨害作证罪或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追究虚假民事诉讼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只能是针对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出庭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以及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相关人员,而无法对当事人伪造证据行为加以制裁。虽我国目前并无针对虚假民事诉讼行为有专门立法的规制,但现行的一些法律与司法解释可以作为参照适用解决虚假民事诉讼行为问题,经笔者统计,主要法律规定如下:
2012年8月31日新修改的 民事诉讼法 规制虚假诉讼的新规定主要有两个条文,分别是第112条与第113条,分别规定了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及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民事诉讼法有了对虚假诉讼行为人进行制裁包括进行刑事处罚的规定,但并未规定具体应以何罪名处罚,也未专门规定虚假民事诉讼侵权赔偿问题。
行政诉讼法 第4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民法通则 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婚姻法 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合同法 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刑法 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第30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对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对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尘埃,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07条第1款的规定,以妨碍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虚假民事诉讼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可行性研究
虽然地方各地法院对虚假民事诉讼行为处理不尽相同,亦无统一标准遵循。但笔者认为刑事追究与强制性措施属于国家对虚假民事诉讼行为人的处罚,而虚假民事诉讼行为直接侵害的受害人更应有合法便捷的救济途径,以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故应完善民事侵权体系,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与一般的诈骗行为相比,虚假民事诉讼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一旦虚假诉讼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