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 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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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学习心得
今年四月中旬公司组织了对员工的培训,其中包对《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证券法》、“八荣八耻”等一系列知识的学习。以下是我学习《证券法》后的心得体会。
证券法属于经济法系,是以证券市场上的各个参与主体之间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条例。证券法的基本原则集中体现在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上。证券法的原则是为了实现证券法的任务,要求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和监督管理者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活动准则,它是证券法的精神所在,贯穿于证券法律法规的始终。我国《证券法》总则部分规定了九条原则,我认为其中以“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为最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原则。以下就本人学习这三原则谈谈一些肤浅的看法。
一是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也叫信息公开制度。它是指证券发行者在证券发行前或发行后根据法定的要求和程序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投资者提供规定的有关能够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资料。公开原则要求企业所公开的信息应做到:
1、真实。公开的企业财务等内容必须准确、真实,不得有虚假不实记载。
2、全面。所有与证券价格有关的信息资料应尽可能详细地公开,不得故意隐瞒、遗漏。
3、及时。企业的有关信息应以最快的速度传达到接受者,不得故意拖拉迟缓。
4、易得。信息资料应以广大投资者最易得的形式加以公开。发行者应设法通过各种宣传媒体进行传播。
5、易解。信息内容的表达应通俗简明,易被大众理解。不得使用深奥的、容易引起误解的字句。
我认为,买股票毕竟不同于购买一般的实物商品,购买者在不了解发行者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的情况下,是无法判定其价值的。如果没有信息公开制度,发行者就得不到应有的外部约束,虚假证券就难免招摇过市,投机、行骗、欺诈行为就会兴风作浪。只有确立公开原则,才能切实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法利益,才能有效完善投资环境,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
二是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在证券募集、发行、交易、服务活动中应公平合理,照顾各方的权利和利益。公平原则要求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做到:
1、平等。当事人无论其身份、经济实力等存在何种差异,在商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应向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2、自愿。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商事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参与商事活动。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在商事活动中要真实表达自己的意志,切忌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当事人。
3、等价有偿。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者外,取得他人财产利益或得到他人的劳动服务必须向对方支付相应的价款和酬金。当事人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损害他人的利益。
4、诚实守信。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时,应讲诚信,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
本人从事证券工作几年以来,深切体会到公平原则对于广大证券投资者是非常重要的。在证券市场上,不论机构券商、基金公司还是普通散户股民,他们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他们参加证券市场活动的机会均等,享有和义务承担上对等。如果在证券市场上大家都能够认识到这一点,就不会以大欺小,就不会出现“庄家吃散户”的现象。
三是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人员应充分运用法律采取有
效措施,对证券市场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制止和查处,以确保投资者得到公正的对待。公正原则要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人员做到:
1、反欺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仅要求信息得到充分公开,而且要求这些公开是真实的,严禁发行者或出售者制造或散步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信息,并严禁某些不正当的证券销售手段。
2、反操纵。法律禁止一切使用直接或间接方法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的行为。
3、反内幕交易。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利用未公开的情报进行证券买卖以图获利或避免损失,或将秘密情报透露给他人,使他人据此进行证券买卖,就构成内幕交易。证券法律应对“内幕人士”从事证券买卖施以严格的限制。
总之,证券市场的发展同时更要注重立法工作的持续跟进,切实落实“公开、公平、公正”三大原则,以保障证券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地发展。据报载,最近有关方面对“老鼠仓”、“证券黑嘴”等行为进行了严厉查处,对相关违法人员的罚款甚至达亿元之巨,这对于维护我国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给我们证券从业人员一个警示:只有认真学习、不折不扣执行《证券法》等有关法规,才是做一名称职的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